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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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保证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车间一工程的质量,实现常州佳佳汽车配
件有限公司建设中的总目标, 特制定本质量检验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范围内的所有工程项目,对常州佳佳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建设范围外的业主委托项目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技术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和《设备管理规则》、《铁路消防管理办法》规定及其他相关标准要求,
3 总则
3.1 工程建设要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各级人员都必须重视工程质量,努力提高施工质量水平。
3.2 工程质量检验管理工作必须坚持谁施工谁负责,不达标准不交验、不交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3.3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程、规范和各项技术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的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3.4 为搞好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应坚持赏罚分明,对重视质量并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鼓励;对忽视质量的错误倾向应进行批评纠正;对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和不接受教训屡出事故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处分;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肇事者要严肃追究责任,直至依法论处。
3.5 质量检查工作要坚持专职检查和自检、复检相结合。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质检人员在工作中应善于帮助教育施工人员提高质量意识。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应通过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6 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前,必须有质量部门参与资格审查,且必须在合同中载明质量保证条款。在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检查、监督以控制其施工质量。
3.7 项目处接受业主(监理单位)和各级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检查、质量评定和指导性意见,并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3.8 项目处应运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的质量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每个员工充分理解企业的质量方针并落实到本职工作中去,以保证企业的质量方针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
3.9 项目处应组织施工人员,分层次、分专业的轮训学习、考试。重点是有关的规程规范、验评标准、质量体系文件、质量管理制度和反事故措施。
对分包单位的关键工种和特殊工种,项目处要负责验证,合格后方可上岗。
3.10 有计划地开展质量大检查活动,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隐患,并以经济手段控制
违规违纪现象。
3.11 本项目建立三级质检网络(三级质检网络另出文规定)。质检部门定期召开网络业务会议。项目处每季开展一次质量活动。活动内容是:检查质量意识、学习规程规范、验评标准、分析质量动态、攻克质量薄弱环节。
4 质量责任制
4.1 项目处建立质量责任制,使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级人员对质量管理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另出规定)。
4.2 本项目建立三级质检网络(三级质检网络另出文规定)
4.3 项目处设专职的质量检验机构,归口负责本项目处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专业工地及分包单位设专职质量检
查员,班(组)设兼职质量检查员。
4.4 各级专职质检员,负责复检和验收签证,向有关部门及时提供质量信息。班(组)兼职质检员由班(组)长兼任,其职责为督促本班(组)施工人员贯彻工艺(操作)规程和做好自检记录。
4.5 施工人员应严格执行质量标准,认真做好质量自检,配合复检及工序交接检查。施工原始技术记录应真实、正确、完整和及时。在施工过程中,不准擅自违反设计图纸和已批准的施工技术文件,不准擅自违反规程规范。如执行确有困难而需要修改时,必须向专业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汇报后履行相应级别的审批程序。已经过二级复检或三级验收的项目,若以后出现因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仍应由施工者负主要责任。
5 质量检查和验收
5.1 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是:
5.1.1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单及其他有效的设计文件;
5.1.2 按合同要求规定的质量标准;
5.1.3 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文件中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5.1.4 国家或行业颁发的现行的规范、规程和验标;
5.1.5 经协商确认的符合审批程序的施工技术标准、工艺要求;
5.1.6 质监站裁决的质量要求。
5.2 施工验收项目按其重要程度,分为如下各级:
5.2.1 班(组)一级自检施工人员必须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结束应自检,发现问题即行处理,不合格者不交验或
不交工。
要认真做好自检和验评记录。自检工作由班(组)长签证确认。
5.2.2 工地及分包单位复检(二级验收)
工地及分包单位专职质检人员负责审查班(组)提交的自检记录,并进行复检、评级及签证。
5.2.3 项目处三级验收项目处专职质检员负责审查工地及分包单位提交的技术记录和复检(验收)签证记录,并进行验收、评级及签证。
5.2.4 建设(监理)单位验收对于建设(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项目,项目处按预先规定的期限通知建设(监理)
单位验收。
5.3 项目处参照上级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规定项目,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表。
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表须征求建设(监理)单位意见,经双方确认后共同执行。未按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
分表的规定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进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未经检查验收合格签证,不得隐蔽。5.4 其他类型的检查验收
5.4.1 多工种连续施工的工程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5.4.2 加工配制品必须由制作单位作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制作单位应同时提交合格证、质保书及技术记录。使用单位进货后应进行检查,合格后才可使用。
5.4.3 中间交接验收(例如土建工程交付安装),由项目处组织和协调。交方应认真进行自检和提供技术记录、验收签证,接方负责复检、接收,通过后双方签证。
5.4.4 对于建设(监理)单位参加的验收项目,项目处质检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把验收签证单连同整理好的施工技术记录,提交建设(监理)单位审阅。
对事先确定的由建设(监理)单位参加验收的见证(W点和停工待检(H点按下列原则进行:对于见证(W 点,若建设(监理)单位未按约定准时验收,施工单位可不等待而继续施工,对于停工待检(W点,即使建设(监理)单位未按约定准时验收,施工单位必须等待,不得继续下道工序的施工。
5.5 不合格品的控制
5.5.1 当施工质量发生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时,项目处应根据不合格品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由工程部主任
工程师或项目总工程师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当发生影响构件强度、安全裕度、安全运行、使用寿命
或运行经济性的重大不符合时,应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评审。
5.5.2 不合格品评审后可能:
a)进行返工,以达到规定要求;
b)经返修或不经返修作为让步接收;
c)降级改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