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究: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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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

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

辩护制度对人权保障的作用辨析刑事司法救济辩护制度直接体现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

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护已受到当今社会空前的尊重和关注,在司法救济领域,刑事司法辩护中的人权保护制度相比其他立法和行政救济措施更为关键,刑事辩护救济成为人权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

然而,现行刑事司法辩护制度运行当中,存在着许多与当今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致使司法实践中不能很好地贯彻刑事司法救济辩护制度的精神,甚至出现滥用职权,刑讯逼供,非法拘禁等错位现象,严重侵害了公民应有的权利。

由此,完善刑事司法辩护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是当今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

一、人权的概念及其发展概况所谓人权,就是生活在社会环境中的人所应当享受并得到充分保障与实现的各种权益。

充分享有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共同理想。

人权的实现,同人类社会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水平分不开。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权不断扩展其领域范围,涉及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

1、在古代,人类本应当享有各种生活权利,但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他们所享有的所谓“民主权利”是微乎其微的。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是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和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取得成功以后,人们追求一个自由、平等、民主、人道社会,人权思想应运而生,它历经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指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一个很长的时期,其内容主要是提出了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主要标志。

第二阶段,是从十九世纪初开始的社会主义运动,以苏联的《被剥削劳动人民的权利宣言》和《魏玛宪法》为主要标志,突出了劳动人民求解放、求生存、求保障的社会主义人权思想。

第三阶段主要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反殖民主义的运动,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族自决权,发展权,和平权,环境权,人道主义援助权等国际集体主义人权,现在这些人权观已被国际社会,一切热爱和平、民主自由的人民所接受。

2、今天,《世界人权宣言》的问世,作为国际习惯法的重要内容,而为世界各国所必须尊重和遵守,国际人权“两公约”也已经分别得到140多个国家签署加入。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

《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研究》一、引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缺席审判是一个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法律问题。

而在这种特殊的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尤为关键。

本文将围绕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策略进行研究和分析。

二、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辩护权概述刑事缺席审判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未经出庭或因故不能出庭,法院依然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情形。

而辩护权则是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包括为自己进行辩护和选择辩护人的权利。

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三、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存在的问题(一)被告人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在刑事缺席审判中,被告人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庭辩护,导致其辩护权受到限制。

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告人有强烈的辩护意愿,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二)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辩护人往往无法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也无法直接与被告人沟通,这可能导致辩护人无法充分行使辩护权,无法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三)审判公正性受影响在被告人缺席的情况下,法院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和事实进行判决,可能无法全面了解案件的全部情况。

此外,由于缺乏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和反驳,判决的公正性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四、解决刑事缺席审判中辩护权问题的策略(一)完善法律制度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在刑事缺席审判中如何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例如,可以设立特别程序,允许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进行远程出庭或者通过视频连线进行辩解和反驳。

此外,还可以制定相应制度来保证辩护人充分了解案件的全部事实和证据。

(二)强化司法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应强化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司法保障措施。

例如,法院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供被告人和辩护人查阅和了解;同时,法院还可以采取措施确保被告人的通信畅通,以便其与辩护人进行沟通。

此外,还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人员对刑事缺席审判中的程序进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

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

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2)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3)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4)二、法律援助律师概述 (5)2.1 法律援助律师的定义与职责 (7)2.2 法律援助律师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7)三、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分析 (9)3.1 法律援助律师数量不足 (9)3.2 法律援助律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10)3.3 法律援助律师经费保障不足 (12)3.4 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认可度低 (13)四、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的原因探析 (14)4.1 社会认知偏差与偏见 (16)4.2 制度设计与执行不力 (17)4.3 经济因素与资源分配不均 (18)4.4 法律服务体系不完善 (20)五、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的对策研究 (20)5.1 加强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 (22)5.2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设计的建议 (23)5.3 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经费保障水平的策略 (24)5.4 提升法律援助律师社会认可度的途径 (26)六、结论与展望 (27)6.1 研究结论总结 (27)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8)一、内容概括本文档主要围绕“法律援助律师发展困境及对策研究”这一主题展开,概述了当前法律援助律师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成因。

文章首先介绍了法律援助律师的重要性及其职责,强调了他们在法治社会建设中扮演的关键角色。

分析了法律援助律师发展面临的现实困境,包括资源分配不均、工作压力大、收入待遇较低等问题。

从多个角度探讨了造成这些困境的原因,如法律援助制度的不完善、社会认知度不足等。

提出了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旨在推动法律援助律师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建议包括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律师的待遇和地位、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等。

通过综合施策,以期改善法律援助律师的执业环境,提升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论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论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

摘要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和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和细化了值班律师的职责和管理,但没有涉及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问题。

研究和探讨值班律师权利的保障,对于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的职能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值班律师;权利;保障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Lawyers on Duty //LIU ChuanhuaAbstract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revised in 2018,and the“Opinions on Carrying out the Work of Legal Aid Lawyers on Duty”and the “Guiding Opinion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of Pleading Guilty,Admitting Punishment and Lenien‐cy”jointly issued by the two supreme organizations and the three ministries clarified and refined the duties and management of lawyers on duty.However,the above legislation did not deal with how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lawyers on duty.Therefore,i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udy and explore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e lawyers on duty for giving full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legal aid lawyers on duty in the trial centered reform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system and the pilot reform of the system of pleading guilty and punishment with leniency.Key words layers on duty;rights;protection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试行始于2006年,其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些重要经验,对于推动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行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律师的人权法如何捍卫人权和推动社会正义

律师的人权法如何捍卫人权和推动社会正义

律师的人权法如何捍卫人权和推动社会正义人权是指个体作为人类的一员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平等权、尊严权等。

而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维护人权和推动社会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运用人权法来捍卫人权,并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一、人权法的重要性人权法是一系列以保护和维护人权为目的的法律规范和机制的总称。

人权法的重要性在于确保人类基本权利的得以尊重和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救济机制,使个人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作为人权法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如何捍卫人权1. 提供法律援助: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有义务向无力承担律师费或遭受不公平对待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方式,律师确保人们能够获得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法律保护。

2. 参与公民教育和宣传:律师通过开展公民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人权的认识和意识。

他们可以组织法律知识讲座、发表文章、参与媒体访谈等,向社会大众普及人权法律知识,提升公众对人权的保护意识。

3. 提起诉讼和维权:当人权受到侵害时,律师可以代表被侵权人提起诉讼,并为其维权。

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寻求公正,通过诉讼、起诉等行为,使个体的人权受到法律保护。

4. 参与监督和评估:为了确保人权得到充分保障,律师还可以参与社会各界对人权状况的监督和评估。

他们可以与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等合作,进行人权调查和监督,通过透明报告和提出建议,促使政府改善人权状况。

三、律师如何推动社会正义1. 参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律师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行为。

律师可以通过参与公益诉讼案件,推动社会正义的实现。

他们可以代表被侵权群体或弱势群体提起诉讼,为其维护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问题得到解决。

2. 参与社会倡议:律师可以参与各种社会倡议和运动,推动社会正义的发展。

他们可以发起和参与人权、社会公平等议题的讨论和活动,为追求社会公正和人权保护作出贡献。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 : 9 D 1 5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9 3 (0 6 0 — 0 3 0 10 — 4 8 2 0 )4 0 7 — 4
. 3 根据 《 刑事诉讼法》 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师会见在押人员的次数为 1 次 ;人均每次会见 律师执业权利主要包括会见权 、 出意见权 、 提 阅卷 持续时间约为 2 分钟 。 一斑而见全豹。 4 窥 究其原 权、 调查取证权和投诉权 。 保障律师依法行使执业 因, 主要是 : 一是执法观念陈旧,重打击轻保护” “ 、 权利 , 对推进政法机关执法能力建设 , 提高执法水 “ 重实体轻程序” 的陈旧执法观念仍有不同程度的 平和办案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 , 由于立法和 存在 。 如刑诉法规定 , 侦查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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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 0 年第 4 06 期
( 第7 期) 总 6
律 师 执 业 权 利 保 障 问题 研 究
廖腾 琼
( 西) 30 1
要: 律师执业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 , 也是提 高政 法机 关执法能力
现实 的原 因,使得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执 疑人后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 日起 ,应当告知 业权利未能得到充分实现 , 特别是会见权 、 调查 取 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提供帮助的权利 。但侦查 证权 、 阅卷权保障方面还存在不少 问题。 笔者着重 就这三方面的权利保障问题 ,提 出进一步加强 和 改进的建议 , 以求教于同仁。 当前律师执业权利 保障存在 的主要 问


机关 目前普遍采取权利告知书的方式进行告知 , 导致犯罪嫌疑人不理解甚至没有意识到有权聘请 律师 , 因而造成律师行使会见权 的程序难以启动 。 二是立法过于原则导致执法偏差。如刑诉法及相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警察不得向嫌疑人或其亲友推荐律师)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律师协会:现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司法局2016年8月9日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意见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共同促进公正执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受委托权1.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推荐或变相推荐律师,不得要求、建议或者暗示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更换符合条件的律师。

2.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属于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3.犯罪嫌疑人可以自己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提出委托辩护律师要求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给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仅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无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辩护律师。

转达、通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4.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公安机关,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并提供上述文件复印件。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

浅论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人权保障作者:刘洋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3期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进一步增强了刑事诉讼的人权保障功能。

但对人权保障问题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和缺陷,需要完善相关制度,以期构建更完备的刑事司法程序,而且在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律师取证困难、超期羁押、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整体不高等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从对侦查权的监督及限制、防止超期羁押、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为更好地完善和健全人权保障机制,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提供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8-0116-03作者简介:刘洋(1988-),男,河南孟州人,西安工程大学助理工程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人权的概述人权一词,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公民权则是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因此,人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应当体现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各个部门法之中。

人权是指作为一国公民和一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

人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主要问题之一。

人权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也就没有所谓的权利,更无法实施相应的人权内容。

从1978年到今天,可以说,国家的法律法规是保障人权和实施人权的最完善也是最好的方式,用另外一句话说,法律的缺位就等于人权的缺位,人权的实施和保障必须要靠法律的保护和完善。

没有了法律,人权就只能在最原始的表面上停留,只能用道德来维护。

人们都知道,道德是不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用道德来保障人权,就等于对人权的侵犯。

法律通过处罚侵犯人权的各种行为,从而发挥它的保障人权的作用。

国家不仅要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文化和政治高度,还必须完善和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通过法制手段来保障人权,以使人权得到保障。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执业风险和救济机制探析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执业风险和救济机制探析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执业风险和救济机制探析作者:陈仕菊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11期[摘要]律师职业是一种神圣的为人们伸张正义的职业,它维护了当事人的人权利益,用法律的权威效应去捍卫了当事人的尊严。

但是很多外界人却把律师看成罪犯的帮凶,不理解律师行业的工作性质,导致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执业风险问题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

文章就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防范这一问题提出的救济机制,并展开全面阐述。

[关键词]律师;刑事辩护;职业风范;防范新《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出台,使得我国刑事辩护体制得以健全完善,为律师执业创造了空间,但是也增加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一些律师的人身安全甚至遭到侵害,杨佳袭警案中受公权力的强大阻力频频更换律师;重庆李庄案中,律师被无故判刑等等案件告诉我们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愈益严重,导致一些律师甚至都不敢接手刑事案件。

基于这一严峻形势的发生,必须尽快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案,用法律效应去保护律师的人身安全,提出救济机制。

一、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的现状分析近年来,随着媒体舆论的广泛参与和报道,越来越多的刑事辩护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受到的不公正遭遇被曝光,这些现状和实践折射的是一种现实刑事辩护律师的生存现状,已经被人熟知或者不为人知的隐患带来的执业风险给律师在进行刑事辩护时增加很大的压力。

杨佳袭警案中,辩护律师在调查工作中受到了强大的阻力,有报道称法庭不顾杨佳方面的强烈反对任意地更换辩护律师,使得律师不能在公正公平的环境下履行法律赋予自己的职责,律师被迫在各个方面的压力下对案子审理草草结束。

在被炒得沸沸扬扬的2009年11月重庆李庄案中,辩护律师被无故判刑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和报道,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存在着很大的执业风险。

一方面,律师作为当事人的权利捍卫者。

另一方面,律师应该享有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

如何正确认识律师在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并针对所出现的执业风险切实保护律师的合法权利,保证当事人的权利,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是今后律师业亟待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5〕1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5〕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的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积极作用,切实保障律师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作出如下规定: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人民法院要不断完善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方便律师及时获取诉讼信息。

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调解和解、裁判文书等重要事项及相关进展情况,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律师。

二、依法保障律师阅卷权。

对律师申请阅卷的,应当在合理时间内安排。

案卷材料被其他诉讼主体查阅的,应当协调安排各方阅卷时间。

律师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有关卷宗材料或者查看庭审录音录像的,应当提供场所和设施。

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网上卷宗查阅服务。

三、依法保障律师出庭权。

确定开庭日期时,应当为律师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

因特殊情况更改开庭日期的,应当提前三日告知律师。

律师因正当理由请求变更开庭日期的,法官可在征询其他当事人意见后准许。

试论律师权利保障

试论律师权利保障

对刑事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充分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 人 权保 护状 况 与司法 公正 的一个 重要 标 志 。而 在我
国的刑 事法 律规 定及 刑事诉 讼 司法 实践 中 ,对 辩护 律师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未得到贯彻落实 ,严重制约 和影 响 了律 师从 事刑 事辩 护 的积极性 ,无 法保 护犯 罪 嫌 疑人或 被告 人 的合法权 利 ,从 而最 终会 影响甚 至损 害刑 事司 法制度 的公 正 以及公 民 的基本权 利 。
尽管 19 年修正后 的 《 96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
诉 讼 法 》( 以下简称 为刑诉 法 )第 9 条 对会 见权 作 6 了 明确规定 ,但在律 师 办理刑 事业 务 中会见 权是最
难得到保障的权利之一。在侦查阶段 ,如果没有得
到侦 查机 关 的批准看 守所 几乎 是不 可 能批准 律师 会
正 以及 公 民 的基 本 权 利 。
关键词
律 师权利保障
公 民权利保护
20 是新 中国首部 《 法 》施 行 五 十周 年 , 04年 宪 也首 次把 “ 家 尊重 和 保 障 人 权 ”写 入 《 法 》 国 宪 , 尽 管 人们 对人 权 的概念 和含义 因政 治制 度 、文化 观 念 等有所 不 同 ,但 是对 于公 民人 身 自由、生 命 、财
罪轻 的证据或证人线索等等。这些内容很多被侦查
人员 明确告 知不 得就 这些 问题 提 问或进行 解 答 , 由 于律 师 也惧 怕 《 刑法 》第 36条 规 定 的 : “ 护人 0 辩
以分为侦查机关 的调查与辩护律师的调查,在对抗
式审 判 中其 对 立 作 用 是 很 明显 的 。尽 管 刑 诉 法 第 4 规定 “ 判 人 员 、检 察 人 员 、侦查 人 员 必 须 3条 审 依照 法定 程序 ,收集 能够 证实 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有罪 或者 无罪 、犯 罪 情 节 轻 重 的各种 证 据 ” ,但 司 法 实践 中公诉 机关 一般 并不 会 出示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无 罪或犯 罪情 节较 轻 的证据 ,这类 的调 查收 集 当然 只能 由辩 护 律师来 完成 。由于 目前我 国辩护 律 师在调 查收集 证 据方 面所 面临 巨大 困难 ,几 乎无 法 让 律 师敢于调 查 收集证 据 ,这也 是刑 事辩护 难 的主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

《犯罪研究》2020年第2期检察官论坛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研究樊冰*内容摘要: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权利已成为司法改革甚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权利行使遭遇一系列现实障碍,律师执业规范存在“边际”困境,律师申诉控告救济机制实效不足.检察机关需要认识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应有之义、推动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步骤以及构建新型检律关系的必然需求.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应当从确保律师受托权,便捷律师会见、阅卷、调取证据,听取律师意见与异议,落实律师法庭质证以及探索律师执业豁免等方面着手.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辩护制度;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权利已成为司法改革甚至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突岀强调:“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201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大检察官研讨班上指岀,“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应有之义,也是秉持客观公正立场的必然要求。

办案中要真正把律师当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真诚尊重、真心支持。

”律师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能够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必要保障。

如何使律师执业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便是司法实践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

一、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实践检视现代刑事辩护以律师帮助为核心。

辩护律师只有充分行使其执业权利才能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最大限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利益,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修改后,从法律层面扩大了辩护律师的多项辩护权利。

但是法律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限制了辩护律师作用的发挥。

其中既有部分办案人员主观上对律师执业认识不到位的因素,也有由于律师权利保障救济机制长期不完善所引发的保障“失利”问题。

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作为司法程序中的核心原则之一,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平等原则、合理辩护权、公正审判和人权保障等方面。

首先,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是法律平等原则。

法律平等原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它要求法律对所有人都应当平等适用,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或其他背景。

在辩护制度中,被告人享有与起诉方平等地参与审判程序的权利,拥有安排辩护人的自由,从而能够平等地对抗指控并表达自己的观点。

法律平等原则的遵守是辩护制度健全有效运行的前提。

其次,合理辩护权是辩护制度的另一个基本理论基础。

合理辩护权包括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的多项权利,例如获得充分的时间准备辩护,自由选择辩护律师,获取证据和出示证人等。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辩护方能够积极参与审判过程,从而尽可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合理辩护权的存在使得司法审判更加公正、客观,并有助于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正审判也是辩护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

公正审判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公正、中立,以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在辩护制度中,法官应当客观地考虑辩方和起诉方的观点,并在法律框架下作出公正的判断。

有效的辩护制度能够促使公正审判的实现,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

此外,人权保障也是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之一。

辩护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人权,确保其在审判过程中受到尊重和保障。

人权保障包括禁止酷刑和不公正对待、保护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等。

有效的辩护制度应当确保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享有这些基本人权,以保证审判的合法性和正义性。

总之,辩护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法律平等原则、合理辩护权、公正审判和人权保障等方面的保障,辩护制度起到了保障公民权利和司法公正的作用。

在辩护制度的框架下,被告人能够平等地参与审判程序,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并受到公正审判和人权保障的保护。

只有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才能维护司法的公正与尊严,确保法治的真正实现。

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论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可以这样撰写:在我国,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一定的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阅卷权: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案件情况;经许可,还可以与被拘留的人通信。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同意后,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如超期羁押等,辩护律师有权要求予以变更。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较为广泛的权利,这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提高。

本文将从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背景和意义、现状、问题、改革措施、完善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强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的重要性和完善必要性。

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参与者,其执业权利的保障与完善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律师法规定了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会见、阅卷、取证、申诉等权利。

但在实际操作中,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仍存在一些问题。

权利落实困难:虽然法律规定了刑事辩护律师享有一系列执业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落实这些权利存在一定的困难。

如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问题。

律师执业风险大:刑事辩护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往往会面临较大的执业风险,如遭受人身威胁、名誉侵权等。

缺乏有效保障:目前,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导致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无法充分行使权利。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修订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明确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并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

加强律师协会监管: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监管力度,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对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惩戒。

《2024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范文

《2024年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范文

《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分析其重要性,并探讨如何更好地保障和行使这些权利。

二、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概述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指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享有的法定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阅卷权、会见权、辩护权等。

这些权利的行使,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

三、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重要性1.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行使这些权利,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2. 促进司法公正: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

律师的参与和辩护,可以防止司法权力滥用,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提高诉讼效率: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律师的参与可以使诉讼过程更加规范、有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提高诉讼效率。

四、如何保障和行使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1. 立法保障: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性。

同时,应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侵犯律师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惩治。

2. 司法机关支持: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受阻碍。

对于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司法机关应依法予以惩处。

3. 律师自身素质提升:律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诉讼技巧,以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同时,律师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为当事人争取合理的诉讼权利。

五、结论综上所述,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是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和行使这些权利,国家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应积极支持律师行使诉讼权利,同时,律师自身也应不断提高素质,熟悉法律法规,掌握诉讼技巧。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促进司法公正,提高诉讼效率。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我国值班律师权利保障探究》范文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我国值班律师权利保障探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我国值班律师权利保障探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司法体系在刑事诉讼中推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该制度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同时,也要求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加强。

在这一背景下,值班律师制度的设立与运行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究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背景下,我国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概述值班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创新,旨在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协助其理解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和程序选择建议。

此外,值班律师还协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无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等。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值班律师权利保障的关联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以换取较为宽大的刑事处罚。

在这一过程中,值班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

他们需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解释认罪认罚的利弊,协助其作出明智的选择。

同时,值班律师还需保障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完善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机制对于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四、我国值班律师权利保障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值班律师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权利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其在履行职责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其次,值班律师的经费保障不足,影响了其工作积极性和效率。

此外,值班律师的培训机制不完善,导致其专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无法满足工作需求。

最后,值班律师的职责范围和权利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

五、完善我国值班律师权利保障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值班律师的权利保障:1. 明确值班律师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范围,赋予其更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外界干扰。

司法部公告第81号――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81号――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司法部公告第81号――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公布日期】2008.12.23
•【文号】司法部公告第81号
•【施行日期】2008.12.2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司法部公告
(第81号)
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立项课题的公告根据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司发通[2001]057号)的规定,按照《关于发布<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课题指南>及受理课题申报的公告》(司法部[2008]第76号)的要求,司法部受理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申报课题1139项,经初审、专家第一轮评审和专家第二轮复审,共143项课题获准立项,其中重点课题8项,一般课题55项,中青年课题38项,委托课题9项,专项任务课题33项。

现将立项课题名单公告如下: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来源:乐而思学法网作者:第一节、律师的权利一、概念律师的权利:是律师依法享有独立执业的保障,是指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在其执业活动中及执业有关保障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二、律师的权利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我国律师的权利主要指律师的人身权和律师的执业权利两大部分。

(一)律师的人身权利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其内容应包括律师执业时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住宅和办公地点不受侵犯;律师的名誉权不受侵犯等。

对于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行为,应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师的执业权利规定律师执业权利是保障律师顺利执业的前提,《律师法》规定律师执业时的有下列权利:1、阅卷权指律师从事诉讼业务时,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案件的卷宗材料的权利。

我国律师法第30条规定,律师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律师可以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19条阐明: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未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察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所进行鉴定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律师参与诉讼的阅卷权包括以下内容:(1)、在查阅卷宗材料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1981年4月27日)的规定:①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代理人或民事案件的代理人,可以到有关机关查阅所承办的本案的有关材料,了解案情;②律师可能查阅的本案的卷宗材料,不包括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

《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其制度保障》

《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其制度保障》

《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及其制度保障》一、引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这关系到司法公正、被告人权益保护以及司法效率等多方面的问题。

然而,如何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如何构建相应的制度保障体系,一直是刑事司法领域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出发,探讨其重要性及制度保障的必要性。

二、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一)自愿性的内涵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追诉人基于自由意志,自主决定是否认罪、是否认罚。

这种自愿性应当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能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强迫。

(二)自愿性的重要性1. 保障司法公正: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

只有在自愿的基础上,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才具有可信度,才能为司法机关所接受。

2. 维护被告人权益:自愿性原则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了因强迫、威胁等手段导致的冤假错案。

3. 提高司法效率:在自愿性的基础上,被追诉人可以更快地完成诉讼过程,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制度保障的必要性(一)完善法律制度为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包括明确认罪认罚的程序、证据要求、法律后果等,为被追诉人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

(二)强化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加强对被追诉人的司法监督,防止因不当手段导致的非自愿认罪认罚。

同时,应建立有效的申诉、救济机制,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律师作用律师在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应提高律师的诉讼地位和作用,为被追诉人提供充分的法律帮助和辩护。

四、制度保障的实践措施(一)推进庭审实质化通过推进庭审实质化,确保被追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有充分的机会陈述意见、进行辩护,从而保障其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二)完善证据制度完善证据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为被追诉人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以便其自主决定是否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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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尺度。

总体而言,XX市律师刑辩现状与首都的法治建设水平不相适应。

本文以刑事律师辩护现状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刑辩律师执业过程中辩护权利受侵犯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视角,对刑事辩护权利运行机制进行探讨,构建刑事辩护权利救济机制与相关配套措施。

一、近年来XX市律师刑事辩护现状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重要尺度。

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提供法律帮助,能够有效平衡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促进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中,许多国家都要求刑事案件必须有律师辩护,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国家有义务通过司法援助为其指定免费的辩护律师”在我国,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自然权利,刑事辩护权长期被忽视。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种统计数据表明,当前我国刑事案件辩护率不到30%;如果这一数字低于10%,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就相当于一种摆设。

”值得指出的是,一些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近年来刑事辩护率在60%左右,这是因为自1997年之后,律师业务统计中将审查起诉列为一个独立的案件受理环节,所以计算时,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与审判阶段被视为两次案件代理,因计算方法不同,两种统计数据并不冲突。

在XX,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一直较低,不足全国平均水平。

2005年时,全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仅为30%,而XX更低,不足10%,平均一个律师一年承办的刑事案件不到一件。

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依据《2005年XX律师业发展报告》,截至2005年底,全市执业律师已达11373人,居省级行政单位第二位,约占全国执业律师总数的10.5%。

七年之后,XX市的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形势进一步严峻,2012年XX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在全国两会上称,“一年2万件刑事案件,有律师代理的不到500件,只占2.5%,其中很多还是政府指定律师辩护的。

”与此同时,XX市律师还具有人均辩护低,办理刑事案件意愿不强的特点,刑事案件辩护率总体上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在2004年,XX律师的人均刑事辩护率为0.94件/人,到2010年时降到了0.37件/人,不及2004年的一半,显著低于全国水平。

另一方面,在刑事辩护过程中,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和量刑建议的支持率远高于对律师辩护的支持,且刑事律师在程序意义的过程性辩护方面质量不高。

总体而言,XX市律师刑辩现状与首都的法治建设水平不相适应。

如何改变这种情况,提高刑辩率,是首都法治建设与人权保障工作必须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试图以刑事律师辩护现状作为切入点,通过对刑辩律师执业过程中辩护权利受侵犯的问题与原因进行分析,从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视角,对辩护律师的权利救济与保障机制进行前瞻性设想。

二、律师刑事辩护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一)律师刑事辩护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新《刑诉法》对律师刑事辩护制度进行了诸多方面的完善,没有盲目照搬国外制度,而是循序渐进地推动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并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坚持着力解决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行使辩护权利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得律师刑事辩护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有所改善,但刑事律师辩护现状依然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律师参与诉讼活动限制重重,“三难”问题依旧存在我国《刑诉法》与《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权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辩护不受侵犯权、人身权、特定情况下的保密权等。

其中最为重要的,也是实践中,律师执业过程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在三个方面——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一是关于会见权的问题。

新《刑诉法》吸纳了《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自由会见的规定,改善了律师的会见程序。

依据新《刑诉法》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三类特殊案件之外,律师凭“三证”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且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

但是实践中,侦查机关和看守所会通过多种方式,限制律师的会见权。

一是限定会见时间或会见次数,比如有些看守所规定律师的会见时间只有20分钟或30分钟,时间到后律师和犯罪嫌疑人的电话就会被切断。

二是对禁止性法律条文进行限缩解释。

新《刑诉法》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

一些司法人员认为,不被监听意味着不受人耳的监听,不应包括不受设备的监听,会见场所可以安装监控探头;一些侦查机关则将其解释为不通过设备监听,但是可以派员在现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被监听,既包括不得利用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

该规定符合“监听”的立法本意,其他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也应当按照该种理解执行。

三是对授权性法律规定进行扩张解释。

高检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条第1项规定: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属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一些侦查机关为了限制律师会见权,只要达到数额标准,便属情节恶劣,一律要求侦查机关许可后律师方可会见。

而实践中,对于律师提出的会见请求,一律不许可,致使限制性条文虚置化。

二是关于阅卷权问题。

阅卷权是保障律师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律师通过阅卷获知案件的基本事实与相关证据,为充分辩护做出准备。

新《刑诉法》完善了辩护人的阅卷权,扩大了律师阅卷的范围。

《刑诉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该条规定,辩护人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全部案卷材料。

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通过多种手段限制律师的阅卷权利,有些机关只允许辩护律师选择查阅、摘抄、复制中的一种方式,并限制复制的数量;有些机关仅允许复制书面卷宗,对于光盘、审讯录像等证据,不允许复制。

三是关于调查取证权问题。

尽管新《刑诉法》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具有辩护人地位,且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有所扩大,但对其是否具有主动收集证据的权利,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而在侦查阶段赋予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国际上的主要做法。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空白,使得辩护律师在长达数月的侦查期限内,失去了调查取证的主动权。

根据《刑诉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律师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证据,一般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这与检察机关的控诉职能存在一定的冲突,一些申请诉求得不到回应。

2、刑辩律师存在较大的执业风险长期以来,律师行业谈刑色变,不愿代理刑事案件成为行业共识。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证罪”的规定,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同时,也极大的限制了辩护律师的执业空间,被称为悬挂在刑事辩护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刑事辩护律师可能基于自身的会见或者调查取证行为,触犯法律的红线。

会见与取证对律师而言,蕴藏着巨大的刑事责任风险,全国律协曾对23个律师伪证罪案例进行分析,其中11个涉案律师被无罪释放或撤案,错案率将近一半。

这也使得刑事辩护成为辩护领域的高压线和深水区。

据《全国律师协会维权工作报告》统计,因刑法第306条规定而被指控犯罪的律师,1999年至2002年间有347起,其中包括犯罪最终不能成立的案件。

《刑诉法》修改之前,针对刑事辩护律师执业过程中的涉嫌犯罪问题,往往由原案件承办机关进行侦查,这就对侦查行为的中立性提出了疑问。

为此,新《刑诉法》规定了辩护人刑事案件的特殊管辖权,但效果如何有待于实践检验。

(二)律师刑事辩护权利被侵犯的原因1、控辩双方实力悬殊,诉讼地位不平等。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存在三种错误倾向:一是重惩罚犯罪、轻保障人权,二是重查明事实真相、轻维护程序公正,三是重证据真实性、轻证据合法性。

公检法机关基于打击犯罪、保障社会的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权利重视不够、保障不足。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工作对象除了当事人之外,主要是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双方从来就不是一种平等的关系。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检法机关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却是互相配合多、互相制约少。

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大控方”,与辩护律师具有天然的对抗性。

内设于检察机关,承担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自侦部门,与检察机关的联系更为紧密。

实践中,基于单位利益、办案压力与考核任务的考虑,侦查机关(部门)与检察机关对辩护权利行使进行阻挠或者刁难的现象屡禁不止,使得辩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在强大的国家机关面前,律师个人力量凸显不足。

2、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意愿减弱,维权意识不强。

一是辩护空间有限。

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而移送到法院的刑事案件,大多经过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层层审查,控诉一方的证据材料相对较为全面扎实,并且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律师介入刑事案件能够开展的工作范围和程度有限,辩护律师感到大多数案件难有作为。

二是缺乏职业激励。

比起民商事案件、非诉案件而言,刑事诉讼的律师费用毫无吸引力。

律师代理刑事案件并不比代理其他案件轻松许多,付出与回报之间严重失衡。

在一些法律援助案件中,由于经济利益的缺失,律师毫无责任心,辩护流于形式。

基于上述原因,许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意愿减弱,辩护预期不高,维权意识不强,即使权利遭到侵害,真正试图维护自己权利的依然是少数,这就使得相关司法机关对侵犯律师权利的行为形成执法性依赖,对律师权利的保障更加忽视。

3、个别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救济机制缺乏有效性。

虽然新《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作了重大的改革与完善,但关于辩护制度的个别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模棱两可,难以执行,亟待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如,《刑诉法》第39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但是,实践中辩护律师缺乏了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证据收集情况的途径,无法了解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搜集无罪、罪轻证据的情况,更遑论申请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调取这些证据材料了。

“无救济则无权利。

国家法律在不建立基本救济机制的情况下,继续扩大律师辩护权利的外延和范围,最多只能达到在书本法律中列举更多“权利条款”的效果,而并不会带来律师辩护效果的实质性改善。

”新《刑诉法》虽然增设了律师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条款,但是缺乏具体而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规定,救济机制缺乏有效性,律师辩护权利一旦受阻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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