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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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班轮货运流程

对应教材第十五章班轮货运流程

本章主要介绍班轮运输的主要关系人,班轮货运程序,集装箱货运流程,班轮货运中使用的单证等内容。

第一节班轮货运流程基础

——班轮运输主要关系人

班轮运输中,通常会涉及班轮承运人、船舶代理人、无船(公共)承运人、海上货运代理人、托运人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关系人。

一、班轮承运人

班轮承运人,这里指班轮公司,是运用自己拥有或者自己经营的船舶,提供国际港口之间班轮运输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企业。班轮公司应拥有自己的船期表、运价本、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根据各国的管理规定,班轮公司通常应有船舶直接挂靠该国的港口。班轮公司有时也被称为远洋公共承运人(ocean common carrier)。

在从事国际货代业务的实践中,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应了解有关班轮公司的情况,以便在必要时从中选择适当的承运人。

世界上集装箱班轮公司有很多,知名的国际班轮公司都已进入了中国海运市场。以下介绍几个班轮公司的概况: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COSCON),简称中远集运,成立于1997年12月29日,是中远集团(COSCO)所属专门从事集装箱运输的核心企业。中远集运现有超过20条主干航线,连接着全球100多个港口,在全球班轮公司中位居前列。

马土基航运公司(Maersk Liner),是A.P.Moller集团(丹麦)下属的12个公司的主要成员之一。马士基航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国际班轮公司。

地中海航运公司(MSC):总部设在日内瓦的地中海航运公司目前已上升至世界第二大集装箱班轮公司。

除了以上班轮公司外,还有一些着名的班轮公司,如日本邮船(NYK)、韩进海运(Hanjin)、商船三井(M.O.S.K),东方海外(OOCL)、海皇/总统轮船(NOL /APL)、长荣(Evergreen)、达飞(CMA)等。中国着名的集装箱班轮公司还有中海

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等。

二、船舶代理人

船舶代理人,这里指船舶代理公司,是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委托,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集装箱提供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安排港口作业、接受订舱、代签提单、代收运费等服务,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船舶运输辅助性企业。由于国际船舶代理行业具有一定独特的性质,所以各国在国际船舶代理行业大多制定有比较特别的规定。

中国最大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是成立于1953年的中国外轮代理公司。20世纪80年代末中外运船务代理公司成立,成为第二家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国际船舶代理公司:现在,在我国对外开放的港口都有许多家国际船舶代理公司。实践中,国际货运代理人经常会与船舶代理人有业务联系。

三、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也称无船公共承运人。这里指经营无船承运业务的公司,是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班轮运输公司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并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无船承运人应有自己的运价本。

无船承运人可以与班轮公司订立协议运价[国外称为服务合同(service contract:]以从中获得利益。但是,无船承运人不能从班轮公司那里获得佣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满足了承运人条件后,可以成为无船承运人。

四、海上货运代理人

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人,也称远洋货运代理人(ocean freight forwarder),这里指国际海运代理公司,是接受货主的委托,代表货主的利益,为货主办理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事宜、依据法律规定设立的提供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企业。海运代理人可以从货主那里获得代理服务报酬,即佣金。

5.托运人

托运人(shipper),这里指货主企业,在运输合同中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托运人可以与承运人订立协议运价,从而获得比较优惠的运价。但是,托运人无法从承运里获得“佣金”。如果承运人给托运人“佣金”,则将被视为给托运人“回扣”。

第二节班轮货运程序

一、货物出运

1、班轮公司的货物出运工作:揽货、订舱、确定航次货运任务。

(1)揽货:就是班轮公司寻求货源、出售舱位给货主的市场营销。

(2)订舱与订舱确认

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班轮公司或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申请订舱,班

轮公司给予确认并加盖公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

同、诺成合同。合同订立采用“要约——承诺”方式。

CIF、CFR:卖方订舱

FOB:买方订舱,称为“卸货地订舱”。

指定货

(3)确定航次货运任务

2、货运代理人的货物出运工作:安排货运托运手续、办理货物交接等。

二、装船与卸船

1、装船

(1)集装箱班轮运输:CY/CY(场到场),班轮公司负责装船。

(2)杂货班轮运输:仓库收货,集中装船

2、卸船

(1)集装箱班轮运输:CY/CY(场到场),班轮公司负责卸船。

(2)集中卸船、仓库交货

(3)误卸、溢卸、短卸。

(4)选港货

三、提取货物

在班轮运输中,通常是收货人先取得提货单,办理进口手续后,再凭提货单到堆场、仓库提取货物。而收货人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及航运惯例的前提条件下,方能取得提货单。在使用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把提单交回承运人,并且该提单必须经适当正确的背书(duly endorsed),否则船公司没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但通常只需要交回一份正本提单即可,除非发生平提货有争议、变更卸货港和“电放”的情况。

1、无单放货

在已经签发了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要取得提货的权利,必须以交出提单为前提条件。然而,有时由于提单邮寄延误,或者作为押汇的跟单票据的提单未到达进口地银行,或者虽然提单已到达进口地银行,而因为汇票的兑现期限的关系,在货物已运抵卸货港的情况下,收货人还无法取得提单,也就无法凭提单来换取提货单提货。此时,按照一般的航运习惯,收货人就会开具由一流银行签署的保证书,以保证书交换提货单后提货。船公司同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是为了能尽快地交货,而且除有意欺诈外,船公司可以根据保证书将因凭保证书交付货物而发生的损失转嫁给收货人或保证银行。

2、电放

“电放”是指在装货港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再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并指定收货人,承运人以电讯方式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由于与传统的做法不同,因此托运人和收货人都要出具保函,但收货人不需要履行解除担保的责任。同时,承运人不能交错货,托运人(卖方)应能收到货款,而收货人(买方)应能提到货物,这是“电放”中各方应注意的问题。

在使用海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无须出具海运单,承运人只要将货物交给海运单上所列的收货人,就被视为已经做到了谨慎处理。通常收货人在取得提货单提货之前,应出具海运单副本及自己确实是海运单注明的收货人的证明材料。

海运单与提单相比,也具有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和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但它不是物权凭证,不得转让。因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主要有:对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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