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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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近年来,随着汽车日益普及和人们出行频率的提高,交通事故也在不断增多,给人们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有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人身伤亡事故数量高达11.4万,受伤人数达336.2万,其中死亡人数有48.9万。

虽然无论死伤人数有多少,我们都应为此深刻反思,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交通受害者还应考虑如何获得充分的赔偿,以减轻他们的痛苦。

因此,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我们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标准来保证受害者的利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可以向当事人或者赔偿机构索赔,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标准包括:1、物质损害赔偿:受害者应得到实际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的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当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精神上的损伤时,受害者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受到的精神损害程度。

3、身体损伤赔偿:当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时,受害者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身体损伤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受到的身体损伤程度。

4、死亡赔偿:当受害者死亡时,受害者家属可以向赔偿机构提出死亡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取决于受害者家属的实际损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比较广,同时,赔偿机构也有责任要求有关部门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赔偿服务。

一般来说,当受害者要求赔偿时,他们需要提供一份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材料,赔偿机构会根据损害程度以及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来确定赔偿金额。

此外,赔偿机构还应配备专业人员,以便更好地分析和评估受害者的实际损失情况,以便更客观地评估赔偿金额。

有一点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赔偿存在时间限制,损失者应尽快发出赔偿申请,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有关交通事故受害者损害赔偿标准的制定,旨在以法律的形式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抚慰受害者的痛苦,最大程度地减轻受害者物质损失,并建立一套统一的赔偿标准,以确保受害者从赔偿中得到公平的对待。

2018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8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交通事故赔偿的标准是什么?赔偿涉及哪些项目?可能大家还不太清楚。

下文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了解!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 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在江苏省,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按照死者的年龄、家庭状况、工作能力、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会根据死者的工作能力和家庭状况进行测算,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

其次,针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都有着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的数额会根据家属的关系、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生活保障。

除了以上提到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其他经济损失,如丧葬费、丧葬期间的生活费用等,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经济赔偿和生活保障。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也有着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时,相关部门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赔偿进行核定和处理。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来说,有必要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解释,确保广大群众对于赔偿标准和程序有着清晰的认识,从而有效维护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江苏省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江苏省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

人损及交通事故赔偿--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统计局发布的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细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3月8日死亡赔偿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南通65957元/12月×6月=32978.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9251元)的20倍为785020元。

附:度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单位:元)总计 72684按企业、事业、机关分企业 68499事业 92663机关 102726按国民经济行业分农、林、牧、渔业 38858农业 36263林业 40521业 40074渔业 57492农、林、牧、渔业服务业 56561采矿业 62797制造业 66468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17547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138680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82171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3480建筑业 59102房屋建筑业 59440土木工程建筑业 54263建筑安装业 64306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57272批发和零售业 67423批发业 89192零售业5128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2826铁路运输业 107053道路运输业 66222水上运输业 68768航空运输业 137311管道运输业 91002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70998仓储业 68469邮政业 76384住宿和餐饮业 46514住宿业 49784餐饮业 43660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872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107069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18640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7235金融业 151615货币金融服务业 159696资本市场服务业 203086保险业 108375其他金融业 213672房地产业 74088房地产开发经营 10766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1083租赁业 67283商务服务业 60937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101897研究和试验发展 133642专业技术服务业 97689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73069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4760水利管理业 82629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1864公共设施管理业 58744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8345居民服务业 58222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73595其他服务业 50786教育 90661卫生和社会工作 95727卫生 95996社会工作 8060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7087新闻和业 94711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104320文化艺术业 79093体育 68448娱乐业 60437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00010中国共产机关 107054国家机构 99814人民政协和民主派 122855社会保障 85955社团、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108279 2018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公式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指在南京市范围内,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者及其家属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南京市制定了具体的赔偿标准,以保障交通事故死亡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对南京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南京市的相关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者,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具体金额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工作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丧葬补助金的标准在几万元至十几万元不等。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的家庭成员,可以获得抚恤金。

抚恤金的标准也是根据受害者的身份和工作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抚恤金的标准在每月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

另外,南京市还规定了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根据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标准在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

此外,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受害者及其家属,南京市还规定了医疗费用、丧葬费用、交通费用等方面的赔偿标准。

具体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以保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南京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死亡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补偿。

希望广大市民能够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0•【字号】苏高法电〔2022〕337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权责任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22〕337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24日公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2月15日修正)(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本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停止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为避免在审判工作中对标准适用问题的理解出现分歧和偏差,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试点工作实际情况,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明确如下:一、2022年5月1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743元;2.2021年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8元。

二、2022年4月30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继续适用我省《试点工作方案》。

所依据的有关费用标准为:1.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26721元,经营净收入6215元;2.2021年全省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1451元;3.2021年全省平均负担系数为1.80。

特此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10日。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苏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交通繁忙的城市,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了解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苏州市规定按照受伤程度进行赔偿。

轻伤的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重伤的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特别重伤的赔偿标准为20000元以上。

此外,苏州市还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员,赔偿标准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苏州市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轻微损坏的车辆,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不等;对于中度损坏的车辆,赔偿标准为3000元至10000元不等;对于严重损坏的车辆,赔偿标准为10000元以上。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修复费用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此外,苏州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比如,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况,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赔偿标准为实际损失金额。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总的来说,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根据这些赔偿标准来进行合理的索赔,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也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社会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了解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了解了这些赔偿标准后,我们才能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做出正确的决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都能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2018年马鞍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马鞍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马鞍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马鞍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马鞍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内容:一、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462280元;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161960元;若受害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的:城镇标准为23114元×【20-(受害人年龄-60)】农村标准:8098元×【20-(受害人年龄-60)】受害人年龄在75岁以上的:城镇标准为23114元×5年=105120元农村标准为8098元×5年=35805元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受害者如果产生了抢救费的,根据实际情况凭相关票据主张该项费用。

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法院酌定四、丧葬费丧葬费=47806÷2=23903元五、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到80000元,具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未成年人抚养费:城镇标准16285元×(18岁—实际岁数) 农村标准5725元×(18岁—实际岁数) 老人同上,按20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城镇标准:16285元×【20-(被抚养人年龄-60)】÷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农村标准:5725元×【20-(被抚养人年龄-60)】÷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马鞍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2018年马鞍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1、医疗费2、误工费3、护理费4、交通费5、住宿费6、住院伙食补助费7、必要的营养费8、丧葬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死亡补偿费11、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2、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马鞍山交通事故死亡计算方式2018年马鞍山统计局2017公布的数据: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114元;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6285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98元;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725元;(一)农、林、牧、渔业 24302 66.58元/天(二)建筑业 44677 122.40元/天(三)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 47235 129.41元/天(四)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53755 147.27元/天(五)批发和零售业 39263 107.57元/天(六)住宿和餐饮业 28560 78.25元/天(七)金融业 65920 180.6元/天(八)房地产业 46679 127.89元/天(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054 112.48元/天(十)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60816 166.62元/天(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2453 88.91元/天(十二)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37074 101.57元/天(十三)教育 46183 126.53元/天(十四)卫生和社会工作 50908 139.47元/天(十五)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787 117.22元/天(十六)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46164 126.48元/天(十七)采矿业 70893 194.23元/天(十八)制造业 43978 120.49元/天(十九)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72363 198.25元/天2018年马鞍山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方式:一、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城市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462280元;60周岁以下的受害者为农村户口的,死亡赔偿金为161960元;若受害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的:城镇标准为23114元×【20-(受害人年龄-60)】。

2018年淮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淮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

2018年淮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2018年淮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赔偿项目计算方式引言近年来,随着交通工具的快速发展和交通流量的持续增加,交通事故也愈发频繁。

在这些交通事故中,不幸的是有一部分人因此失去了生命。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死亡者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各地区纷纷制定了相应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

本文将以淮安市为例,介绍2018年淮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式。

赔偿项目根据淮安市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淮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2018年淮安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赔偿项目:1.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2.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3. 丧葬费赔偿4. 按比例赔偿项目下面将对每个赔偿项目进行详细介绍。

1. 直接经济损失赔偿直接经济损失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丧失劳动能力补偿费、残疾赔偿金等。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医疗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丧失劳动能力补偿费:根据被害人的年龄、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进行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被害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计算,赔偿金额有特定的标准。

2.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是指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而失去家庭经济支撑的依赖者,给予一定的生活费用补偿。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按照被害人的收入水平、赡养比例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3. 丧葬费赔偿丧葬费赔偿是指对于交通事故死亡后所需支付的丧葬费用进行补偿。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按照被害人的社会地位、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4. 按比例赔偿项目按比例赔偿项目是指根据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中的比例规定,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赔偿金额进行计算。

具体的计算方式如下: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对其他赔偿项目进行修订。

计算方式根据《淮安市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淮安市在2018年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计算方式如下:1. 首先,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具体的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1995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95]95次会议讨论通过)一、起诉与受理1.侵害人致人损害,触犯刑律的,应依法作为刑事案件受理。

受害人在刑事一审判决前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一审人民法院发现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的,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要求赔偿有附带民事诉讼。

一审刑事判决后,受害人才提出赔偿要求,或者人民法院才发现受害人可以提出赔偿要求而没有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2.侵害人致人损害,未触犯刑律,但受害人坚持提起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同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应径行以民事案件受理。

3.侵害人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一时难以查清的,应按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立案受理。

4.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致人损害,受害人要求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侵害人予以处理的,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解决。

如果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依法诉至法院,或者对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一并诉至法院的,应按行政诉讼程序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审理。

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民事案件受理。

5.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2018年3月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警的受理与处理第三章自行协商第四章简易程序第五章现场安全防护第六章调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现场处置第三节现场勘查第四节询问和讯问第五节调取证据第六节辨认和模拟实验第七节检验、鉴定第七章交通肇事逃逸查缉第八章认定与复核第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第二节复核第九章处罚执行第十章损害赔偿调解第十一章结案第十二章执法监督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规定及时开展事故深度调查,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交通警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规范用语。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

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安全防护工作,提高交通警察安全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加大安全防护投入,配备性能优良、操作简便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组织开展安全防护培训和实战演练。

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2019年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不少交通事故会造成人员的伤残,严重的话甚至还会造成死亡。

此时,除了需要及时处理交通事故,进行责任划分外,还需要对造成的人身伤害进行赔偿。

接下来,小编为大家介绍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事故赔偿)。

一、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的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酒后打人赔偿多少钱

酒后打人赔偿多少钱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酒后打人赔偿多少钱中国有着酒文化,很多人喜欢喝酒,但是喝酒也容易误事。

喝了酒,人的大脑就会失去部分的理性,可能会做出一些无法挽回的错事,比如酒驾,比如打人。

那么,喝酒之后将人打伤要赔多少钱?现在由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喝酒后打人赔偿多少钱?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进行赔偿,有可能会追究刑事责任。

打人致伤的需要赔偿哪些费用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3、《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打人的处罚未造成伤情的,可以调解解决;造成轻伤及以上伤害的,涉嫌故意伤害罪,警方侦查完毕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造成轻微伤的,警方会进行调解,也可能对伤人者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交通事故,10级伤残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10级伤残成功案例

交通事故,10级伤残成功案例律师观点分析原告: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惠佳敏,江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66年1⽉28⽇出⽣,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保险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周怡玲,北京市盈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万某与被告朱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本院于2018年12⽉11⽇⽴案后,依法适⽤简易程序,于2019年2⽉25⽇公开开庭进⾏了审理。

原告万某委托诉讼代理⼈惠佳敏,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周怡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朱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万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5430.9元、住院伙⾷补助费35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6000元、误⼯费40000元、残疾赔偿⾦92906元、被扶养⼈⽣活费6469.4元、精神损害抚慰⾦5000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5698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3060元及调档费12元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2⽉25⽇,朱某驾驶车辆与万某发⽣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万某上述损失,现诉⾄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未作答辩。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事故责任均⽆异议,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限额10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及相应不计免赔险。

肇事车辆发⽣事故时存在挂车和牵引车,对于挂车是否投保三者险⽆法确认,若存在三者险,应当共同承担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

医疗费部分要求扣除10%的⾮医保⽤药⾦额,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1、事故发⽣情况:2018年2⽉25⽇,朱某驾驶车辆与万某发⽣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万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责事故全部责任。

2、救治情况:事故发⽣后,万某即⾄⽆锡市⼈民医院门诊治疗,后⼜⾄⽆锡市⼈民医院、⽆锡市第九⼈民医院多次门诊治疗。

江苏交通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江苏交通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The thoughts are correct, the good fortune is coming, the thoughts are not correct, the disaster is shining.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江苏交通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江苏交通伤残赔偿标准会按照伤残等级还有上一年的人均收入来进行计算,乘上对应的20年的赔偿年限,但是如果超过了60周岁的,那么赔偿年限就会没增加一岁就减少一年。

一、江苏交通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赔偿标准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综上所述,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受害者应该在医疗期结束以后进行伤残鉴定,得到对应的伤残鉴定标准,才嫩对赔偿进行一个计算,而相应的赔偿标准会根据当地平均收入来进行计算,而且不同的伤残级别赔偿标准也会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涉及因果关系参与度法院判决合理性的分析案情:2011年10月1日17时10分许,被告XXX驾驶鲁B51Y01号小型客车,沿青岛市经济开发区嘉陵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武夷山路路口处左转,适遭原告XXX 驾驶鲁BCM052号二轮摩托车沿嘉陵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原告XXX受伤。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1年11月8日对本次交通事故做出公交认字【2011】第100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XXX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XXX承担次要责任,原被告均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事故发生后,原告XXX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诊断为:腰椎滑脱症、腰椎间盘突出症、轻型闭合型颅脑损伤。

原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XXX、XXX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医疗费82744.9元、误工费14870元、护理费2739元、伙食补助费420元,共计100773.9元。

评析:在本案中,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青岛市经济开发区第一人民医院救治,青岛市开发区第一人民影像中心影像检查报告单中认定XXX腰椎滑脱、移行椎、“L5/6”椎间盘轻度突出、腰4双侧椎弓崩解、腰4/5椎小关节退变、腰4/5椎间盘后移。

其后医院对XXX进行腰椎后路腰5全椎板切除、椎管扩大减压、腰5/骶1椎间盘摘除术、椎弓根钉棒内固定术、椎间Cage植入植骨融合术。

我公司在认真仔细审查原告XXX提交的病历等相关证据后,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考虑到原告XXX的年龄及所从事的工作初步判断原告XXX在事故发生前很可能已经患有慢性腰椎间疾病,所以认为本案涉及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问题。

由此,我公司向法院了提交了《交通事故与所受伤情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申请人XXX所受伤害与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及关联度进行鉴定。

经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胶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经其鉴定出具的青胶开司鉴所【2012】临鉴字第48号《残鉴定意见书》中认为伤者XXX于车祸受伤后,即出现腰部疼痛、腰椎滑脱症、椎间盘突出症临床诊断明确(腰椎滑脱症一般系先天发育不良、外伤及劳损形成,椎间盘突出多为腰椎蜕变所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的要求,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行法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南京海事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二、适用范围1.我省法院管辖的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各类民事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

2.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实施方案;施行前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三、试行标准1.各级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按照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自定残之日起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计算公式为:残疾赔偿金=(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工资性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居民人均经营净收入)×上一年度全省平均负担系数×劳动力丧失比例×20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二十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苏高法[2005]282号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等级1-10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程度的划分主要采用美国保险医学委员会(abbreviated AIS)和标准的交通事故伤病类别(abbreviated KABCO)两种评估体系。

其中,AIS评估体系根据受伤程度的不同,将人身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1-6级,级别越高代表损伤越严重,如下所示:1级:表浅、轻微的损伤,例如瘀伤、擦伤等,不需要住院和手术治疗;2级:中度的损伤,需要住院治疗,但不需要手术;3级:严重的损伤,需要住院且需要手术治疗;4级:重度的损伤,可能导致功能丧失,需要长时间住院和手术治疗;5级:危及生命的损伤,需要紧急手术治疗,可能导致永久性的功能丧失;6级:不可逆的损伤,导致死亡。

KABCO评估体系将交通事故损伤程度分为K、A、B、C和O 五个等级,具体如下:K级:死亡;A级:导致严重伤残的损伤,例如致残、功能障碍等;B级:导致较重伤残的损伤,如肢体功能障碍、机能丧失等;C级:导致轻度伤残的损伤,可能影响工作和生活质量;O级:未造成伤残的损伤。

根据以上评估体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程度越高,赔偿的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然而,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地区、保险公司、个案情况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以下提供的是一个参考内容:1级或K级: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进行赔偿,因为损伤较轻或者无明显损伤;2级或A级:根据个体情况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赔偿,例如住院治疗的费用、手术费用等;3级或B级:医疗费用赔偿应更为充分,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此外还可以考虑一定程度的精神抚慰金;4级或C级:在医疗费用赔偿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增加康复费用、误工费用以及生活护理费用;5级: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误工费用和生活护理费用之外,还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抚慰金;6级:根据个案情况,赔偿内容主要围绕医疗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家庭经济赔偿等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为参考内容,具体赔偿金额由交通事故责任方、保险公司、法院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经验进行综合衡量,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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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8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计算标准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统计公报,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152元;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6433元;
3、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06元。

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公式
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18元×住院天数
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
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
5、陪护费赔偿计算公式
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6、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
7、住宿费赔偿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
8、残疾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
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伤残赔偿指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计算公式
残疾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计算公式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11、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12个月×6个月
12、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上年度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年
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
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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