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构建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依据《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指国家Ⅰ、Ⅱ级重点保护和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设立“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补偿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林业厅。
第四条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牧业局、省司法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指定人员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现职主管领导兼任。
第五条省补偿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补偿案件;(二)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组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三)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鉴定部门对人身财产受损情况进行确认和鉴定,对受损害人身财产的补偿金额进行核实和认定;(四)指导、监督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补偿管理工作;(五)应当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省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单位应协调一致,紧密配合,做好以下管理职责:省林业厅,主要承担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上报的补偿案件的受理,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个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确认,提出补偿资金拨付意见,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省财政厅,主要承担省本级年度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个案补偿资金的审核及补偿资金的拨付;省农委,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情况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等相关内容;省牧业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家畜、家禽等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包括受损害数量、受损害程度;省司法厅,是核准登记的鉴定机构,主要承担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包括对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认定工作;省劳动保障厅,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主要承担对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和补偿基价、应计补偿数量的认定工作。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
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经2010年9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XXX平二○一○年九月九日甘肃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保护动物是指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省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造成的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申请政府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
第五条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殖场所的人员造成人身伤害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失的;(四)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2起草说明一、制定的必要性(一)致害概况近年来,在我省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沿海防护林工程等林业重点工程的情况下,我省自然生态环境逐年改善,山区、水库、河流等区域的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也逐年增多。
随之而来,野生动物与人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尤其是山区野生动物栖息地与人类生活生产交界地区成为矛盾激化的重点地区。
目前产生致害的保护野生动物种类主要有野猪、豹猫等兽类、蟒蛇等蛇类、鹭鸟等野生鸟类。
发生较多的案例是野猪毁坏庄稼、毒蛇伤人、蟒蛇吞食畜禽、鸟类捕食鱼苗、破坏农作物等,其中以野猪造成农、林业损害居多。
广州、肇庆、清远、韶关、汕尾等市以及部分自然保护区的野猪造成农民农作物损害,肇庆、汕尾、潮州等地市蟒蛇致害、水鸟河塘捕食养殖户鱼苗等野生动物造成人民财产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对农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据统计分析,每年野生动物造成我省损害折合经济损失上千万元。
为预防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农、林作物,农民目前主要采取了粘鸟网、涂毒药、放兽夹等不正确的预防防治方式进行。
该类控制方式不仅对野生动物繁衍发展造成了危害,也对正常的人类活动造成了较大危害,特别是不利于群众对保护野生动物的认识和理解。
(二)必要性分析一是中央领导高度重视。
2023年中央领导批示关注野猪等野生动物危害防控问题。
野猪危害防控事关生态平衡和当地群众切身利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将广东作为全国防控野猪危害试点省份之一,要求我们高度重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正确处理好野生动物保护与维护好群众利益之间的关系,切实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野猪等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进行补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偿办法。
三是国家政策的要求。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意见》的要求,2023年2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林长志督查考核工作方案(试行)》,明确将野生动物危害防控等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林长制考核体系。
野生动物伤害处置预案总结
一、预案背景随着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和生物多样性的增加,野生动物的种群数量也在逐步上升。
然而,野生动物与人之间的冲突也随之增多,尤其是在农村地区,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野生动物伤人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水平,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降低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的发生率。
2. 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3. 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伤害应急处置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三、预案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同时做好野生动物伤害的预防工作。
2. 快速反应,协同作战。
一旦发生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协同作战,确保事件得到快速处理。
3. 科学处置,依法依规。
遵循科学方法,依法依规进行野生动物伤害处置,确保处置过程合法、合理、公正。
四、预案内容1. 组织机构成立野生动物伤害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挥调度和监督指导。
下设以下工作小组:(1)宣传教育组:负责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2)应急处置组:负责野生动物伤人事件的现场处置和救治工作。
(3)调查评估组:负责对野生动物伤人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整改措施。
(4)后勤保障组: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设备等后勤保障。
2. 应急处置流程(1)接到野生动物伤人事件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工作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应急处置组迅速赶赴现场,对伤者进行初步救治,同时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扩大。
(3)根据伤者伤情,联系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救治,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救治。
(4)对野生动物进行观察、记录,必要时进行捕捉、隔离,防止其再次伤人。
(5)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 野生动物伤害补偿机制(1)对野生动物伤人事件中的受害者,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进行补偿。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
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1. 嘿,你知道吗?野生动物致害可吓人了呢!就像我家邻居老张,种的庄稼被野猪拱了个稀巴烂。
这时候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就好了。
那老张就不用愁眉苦脸,对着那一片狼藉唉声叹气了。
这制度就像一把保护伞,能给像老张这样的受害者遮风挡雨。
2. 野生动物有时候可真是调皮捣蛋,一不小心就把咱老百姓的东西弄坏了。
我朋友小王,他养的羊被野狼叼走了几只。
他那个心疼啊,就像丢了宝贝似的。
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小王就能得到赔偿,不至于像现在这样,整天无精打采,觉得自己倒霉透顶。
这制度就好比及时雨,能在人最需要的时候给予帮助。
3. 你有没有想过,当野生动物闯进你的生活,带来破坏的时候怎么办?我表哥在山里的果园,被猴子弄得乱七八糟。
他又不能把猴子怎么样,只能干瞪眼。
如果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表哥就能获得赔偿,重新整理果园。
这制度就像黑暗中的一盏明灯,给遭受野生动物致害的人带来希望。
4. 野生动物致害的事儿可不少见呢!像我村的老李,他的鱼塘被鳄鱼搅和得不成样子。
老李气得直跺脚,可是也没辙。
要是存在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老李就不会这么懊恼了。
这个制度就像一位贴心的朋友,在你遇到这种糟心事的时候,站出来为你解决困难。
5. 哇塞,野生动物致害可真让人头疼啊!我隔壁村的小赵,他在林子里的小木屋被熊给捣毁了。
小赵当时都懵了,那可是他辛辛苦苦盖起来的啊。
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小赵就能拿到钱重新盖房,也不用像现在这样欲哭无泪了。
这制度就像是万能钥匙,能打开解决野生动物致害问题的大门。
6. 你看啊,野生动物有时候就像一群不懂事的孩子,到处闯祸。
我认识的一个养殖户,他的鸡被狐狸偷吃了好多。
他气得大骂狐狸,可也改变不了什么。
要是有野生动物致害保险赔偿制度,他就不会这么愤怒了。
这个制度就像一块创可贴,能在受害者受伤的心灵上贴上,让他们好过一点。
7. 哎,野生动物致害这种事儿,谁遇上谁糟心。
我国重点野生保护动物肇事涉及的有关法律及经济补偿问题
第1 期
北 京 林 业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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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野 生 动物 ;肇 事 ; 济 补 偿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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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 a n o o i m pe s to l t d wih Da a e s le y g la d Ec n m c Co n a i n Re a e t m g s Re u t d b Na i n lKe o e t d W i to a y Pr t c e l Ani a n Ch n d m li i a
ZHOU n —h n , ANG i g q a , Ho g s e g T Jn — u n GUO Ba — in , ANG — u , oxa g W Xiq n
DONG i — u , i HOU e —i Jn h a LIKa , S nl n
( . ln i n ei cdm oe rd c n ut , tt F r t d iirt n Pa nn a dD s nA a e yo F r t o ut Id s y Sae oe r A m ns ai , g g f sP s r sy t o
涉及 的有 关 法 律 及 经 济 补 偿 问题 , 以及 一些 省 ( ) 点保 护 陆 生野 生 动 物 造 成 人 身 财 产 损 害 补偿 办 法 中有 关 的 法 区 重 规 依 据 进 行 了探 讨 , 分 析 了野 生 动 物 肇 事 补偿 中 的相 关 问 题 , 出需 要 修 改 相 关 的 法规 和完 善 补 偿 制 度 等 。 并 提
XX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实施细则
XX县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XX省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XX县行政区域内,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XX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细则申请补偿。
第三条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评估认定专班,本细则实施主管部门为XX县林业局。
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宣传部、乡镇(街道)等部门协调配合。
各部门相关职责如下:县政府办:负责指导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县林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损失和林木损害的具体认定等相关工作;县财政局:主要承担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补偿资金的保障,并参与监督致害补偿的认定;县民政局:主要承担对因遭受野生动物伤害,造成人员伤亡或丧失劳动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进行救助;县人社局:主要承担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力程度的鉴定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承担对损害农作物以及损害家畜、家禽等受损财产价格的评估认定,包括受损程度、受害面积、损伤数量、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县公安局:主要承担因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治安、刑事案件的查处;县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县野生动物保护新闻宣传工作;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致害调查核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急处置、救助和补偿兑现等相关工作。
其它受损财产的金额评估认定由县林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协商确定。
第四条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适当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不承担法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时享有依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类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等管理机构负责协助所辖自然保护区、城市公园范围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调查、核实和补偿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鼓励各级政府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
第六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养殖的畜禽及其他养殖物造成伤亡的;(三)对在依法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及其他种植物造成损毁的;(四)对合法财产造成损毁的;(五)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主动攻击或者故意伤害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二)违规饲喂、挑逗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三)非法狩猎,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人工繁育、运输的陆生野生动物逃逸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人工繁育、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野生动物致害的国家补偿制度
野生动物致害的国家补偿制度作者:蒋海云汪佳丽来源:《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2年第05期生态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保证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安全,建设生态文明是当前世界面临的共同任务。
野生动物是国家和社会共同的宝贵财富,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然而我们在保护野生动物的同时,也出现了人类同野生动物的生存矛盾,尤其是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野生动物侵害当地居民人身财产利益的严重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受害人事后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损害了人类与野生动物的和谐相处。
因此,如何协调野生动物保护与人类的利益,是一个很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野生动物致害国家补偿的法理基础不言而喻,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属于生态补偿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我们要明确的是,所谓生态补偿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手段实行生态保护外部性的内部化,通过制度设计解决好生态产品消费中的“ 搭便车” 问题,以及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好生态投资者合理回报的一种制度。
豍关于此,有两种说话,首先,按照特别牺牲理论,为了国家和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是必要的,但公众受益的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由公众负担,由个人负担是不公平的,所以国家应该从公众的税收即国库中支付一定的补偿费用,以弥补少数受到损害的个人。
此外,公共负担平等理论也认为,在民主与法治社会中,国家行为的受益者是社会全体。
因此,社会全体也应该承担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
如果个别或部分公民为社会承担了特别的义务或受到了特别的损害,国家就应给予他(他们)特别的补偿,以将个别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失转由全体公民分担,因为国家补偿金来源于税收,而税收取之于全体纳税人,从而实现公共负担平等分担。
豎事实上,公共负担平等理论与特别牺牲理论是相通的,基本相似的,前者是结果,后者是原因,正因为个别人为社会利益做出了个人牺牲,所以受益公众应当公平负担这种损害,通过国库形式支付给特别受害人以补偿,这样,才能恢复社会公众之间负担平等的机制。
大体上讲,在法律上有两大分类:人和物。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在当今社会,随着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展和对自然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自然保护区不仅是众多珍稀野生动植物的栖息地,也是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保障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
然而,由于自然保护区的设立往往限制了当地居民的一些经济活动,导致他们的收入受到影响,同时,保护区的管理和维护也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因此,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一定的政策和经济手段,对因保护自然保护区而利益受损的主体进行补偿,同时激励更多的主体参与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中来。
首先,我们要明白为什么需要建立这样的机制。
自然保护区通常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森林、湿地、河流等。
这些资源具有重要的生态功能,如保持水土、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
但是,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当地居民可能需要放弃一些传统的经济活动,如伐木、开垦、放牧等。
这就使得他们的经济收入减少,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此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包括人员工资、设备购置、科研监测等。
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保护区的保护工作就难以有效开展。
那么,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的补偿主体有哪些呢?一方面,政府是主要的补偿主体。
政府通过财政拨款、税收优惠等方式,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另一方面,受益于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的企业和个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例如,一些依赖清洁水源的企业,应当为水源地的保护支付相应的费用;一些享受良好生态环境的旅游景区,应当将部分收益用于保护区的生态补偿。
补偿的对象又包括哪些呢?一是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
他们为了保护自然环境,牺牲了自己的经济利益,应当得到合理的补偿。
二是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
他们承担着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需要足够的资金来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参与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建设的社会组织和志愿者。
他们的付出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回报。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初探[摘要]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
国家补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
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一、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的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立法由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组成。
在国家立法中,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有两条,即《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至今为止,我国绝大多数的省、自治区都已经制定了本地方野生动物保护的实施办法,但只有辽宁、河北、福建、海南、内蒙古、山东、甘肃、四川、贵州等部分省、自治区的条例或办法中有关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规定。
而这些规定与国家立法中的相关规定相差无几,缺乏地方特色。
可喜的是,云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年9月16日通过了专门的《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陕西省也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填补了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的地方专门立法的空白。
尽管目前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补偿制度尚未真正地建立起来,但相关法律法规对损害进行“补偿”的规定,为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国家补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江西禁养野生动物补偿方案
江西禁养野生动物补偿方案第1篇江西禁养野生动物补偿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不断推进,保护野生动物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
江西省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生态平衡,决定对禁养野生动物相关事宜制定补偿方案。
二、目标1.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禁养野生动物的相关政策,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2. 合理补偿受影响的养殖户,减轻其经济损失。
3. 引导养殖户转型发展,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
4. 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态安全。
三、补偿范围及标准1. 补偿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江西省内合法养殖的野生动物,具体品种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目录为准。
2. 补偿标准:根据野生动物的种类、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偿金额。
具体补偿标准由各级林业、农业农村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
四、补偿程序1. 养殖户申报: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向所在地林业部门提交补偿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公示:林业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官方网站或养殖户所在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 补偿发放:经审核无误的养殖户,按照补偿标准发放补偿款。
4. 转型引导: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养殖户提供转型发展指导,协助其解决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五、转型发展措施1. 支持养殖户转产发展其他养殖业,如家禽、水产等。
2. 鼓励养殖户发展林下经济,开展中药材、经济林等种植。
3. 引导养殖户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农业等产业。
4. 提供技术培训、市场信息等支持,助力养殖户转型发展。
六、保障措施1. 财政支持:各级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确保补偿政策落实到位。
2. 政策宣传:加大禁养野生动物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户的知晓率。
3. 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
4. 部门协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补偿工作。
七、附则1.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解释权归江西省林业部门。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
我国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研究近年来,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接触日益频繁,致人损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因此,我国制定了相关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减少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
以下将通过分析案例,对我国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进行研究。
案例一:2016年5月,山东省烟台市一名女子在自家门前遭到一只野狗的袭击,造成手脚多处受伤。
经鉴定,该狗属于无主野狗,经过调查确认,该野狗是从附近山林游荡而来。
保险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根据被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等费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近两万元。
案例二:2018年10月,贵州省铜仁市一名男子在上班途中,遭一只野猪袭击身亡。
经公安部门的调查,该野猪在林区群居,无主,且未被社会团体收容。
铜仁市人民政府和贵州省林业和草原局先后出台意见,责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同时给予家属一定的抚慰金。
案例三:2019年6月,湖南省岳阳市一名公民在祖孙三代集体远足时遭遇一只食蚁兽袭击,导致多处皮肤受伤。
经查明,该食蚁兽是在野外活动时误闯人类活动区域,而袭击事件也属于不可预计的意外事件。
岳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议,理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野生动物进行及时调查,探索新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模式,同时,也应加强对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措施。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在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方面,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体系。
其核心点在于,当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时,依法依规寻找受害方和造害方,对受害方给予合理补偿,并推动全社会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
这种补偿制度的建立,对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生态文明的建设,都具有积极意义。
此外,我国在不断完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补偿制度的同时,也逐步加强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力度。
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了各级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队伍,加强了对野生动物的监测和研究,推进了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
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机制
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机制
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机制是指当野生动物对人类的财产或生命健康造成损害时,由政府或相关机构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
这一机制的建立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同时也保障了人类的利益。
首先,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机制对于保护野生动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过程中,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逐渐减少,与人类的生活圈不断交叉。
因此,野生动物与人类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一旦野生动物对人类财产造成损害,许多人往往会选择直接对其进行打击或捕杀。
而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机制的建立,则能够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
其次,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机制也能够保障人类的利益。
在野生动物对人类的农田、牲畜、房屋等造成损害时,损失往往不小。
如果没有补偿机制,这些损失将由受害者自行承担,给受害者带来经济负担。
而有了损坏补偿机制,政府或相关机构将对受害者进行补偿,
减轻了其经济压力,也增强了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支持和理解。
然而,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由于野生动物的行为往往难以预测,一些人为因素也会导致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
因此,在实施补偿机制时,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减少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冲突发生。
总的来说,野生动物损坏补偿机制在保护野生动物和保障人类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不断完善机制,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野生动物与人类和谐共处。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说明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说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是指针对因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的工作。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农村地区或者靠近自然保护区的地方,因为野生动物可能会侵入农田或者村庄,损坏农作物或者伤害牲畜,给当地居民带来经济损失或者安全隐患。
以下是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情况的全面说明:1. 补偿政策,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不同的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政策,通常会规定哪些损失可以得到补偿,补偿的标准是多少,以及申请补偿的程序和条件等。
政府部门通常会负责制定和执行这些政策。
2. 补偿对象,主要包括农民、牧民和其他受野生动物侵害影响的居民。
他们遭受的损失可能包括农作物被吃掉、家畜被捕食、房屋被毁坏等。
3.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损失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可能是根据损失的价值或者损失的比例来衡量。
有些地方还会考虑受害者的经济状况和损失对其生计的影响来确定补偿标准。
4. 补偿资金来源,通常由政府来提供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的资金,这些资金可能来自于国家预算或者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基金。
有些地方也会通过保险方式来筹集补偿资金。
5. 补偿管理和监督,补偿工作需要有专门的管理和监督机构来负责,他们需要审核补偿申请,核实损失情况,并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6. 社会影响,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的开展不仅仅关乎经济利益,还涉及到生态保护、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
因此,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避免因补偿政策而产生其他不良后果。
总的来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领域,需要政府、专家、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维护当地居民的利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正文:---------------------------------------------------------------------------------------------------------------------------------------------------- 西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补偿办法(2010年5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4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补偿公民因国家和自治区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统称野生动物)侵害所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因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需要补偿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民政、国土、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卫生、审计、价格、统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补偿工作。
第四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偿:(一)对从事正常生产、生活的公民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可以放牧的草场、林地或者圈养区域内的牲畜造成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经济林木造成损毁的;(四)对房屋、家具、畜圈等家庭财产造成损毁的。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野生动物造成公民人身伤害需要补偿的,受害人自治疗出院之日起10日内或者自死亡之日起15日内,受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补偿申请,并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院救治费发票以及医疗期间用药清单等相关证明。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6•【字号】黑政办规〔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黑政办规〔2021〕29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和个人因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依法享有政府补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等国家管理的国家公园除外,下同)发生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普及宣传相关野生动物习性和防范知识,依法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政府及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组织开展相关野生动物物种的种群数量和分布区调查,并制定科学有效的防范措施;(二)在野生动物频繁活动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三)发放防范知识宣传手册,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和保护防护知识,提高民众的保护与自我保护意识;(四)组织开展有关野生动物生活习性、防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工作;(五)制定完善野生动物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应急预案。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与防控项目实施方案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与防控项目实施方案1. 项目目标本项目的目标是保护农民和畜牧业者的财产安全,减少野生动物对人类和家畜的致害,提供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机制以及有效的防控措施。
2. 项目范围本项目的实施范围包括农田、畜牧场以及周边野生动物栖息区等地区。
3. 项目内容a. 野生动物致害补偿机制:建立健全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机制,包括损失评估和补偿标准的制定,确保农民和畜牧业者能够获得公平合理的赔偿。
b. 野生动物致害监测和预警:建立野生动物致害监测网络,及时掌握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活动情况,提前预警潜在的致害风险。
c. 防控措施与技术支持:提供有效的防控措施和技术支持,包括野生动物驱离、栏围建设、电网护栏等,帮助农民和畜牧业者防止野生动物的侵害。
d. 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和畜牧业者的防控意识和技能。
4. 项目实施步骤a. 建立项目组: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项目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b. 调研和评估: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的调研和评估工作,了解致害种类、程度和分布情况。
c. 制定补偿标准:依据调研和评估结果,制定野生动物致害的补偿标准,确保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d. 建立监测网络:建立野生动物致害的监测网络,包括野生动物活动轨迹记录和定期巡查等,为预警和防控提供数据支持。
e. 开展防控工作:根据野生动物致害情况,开展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驱离、栏围建设和电网护栏等,确保农民和畜牧业者的财产安全。
f. 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和畜牧业者的防控意识和技能,促进他们更好地应对野生动物的致害问题。
g. 监督和评估: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调整和改进项目措施。
5. 项目预算本项目的预算包括人员费用、设备采购费用、监测和评估费用、防控措施费用、宣传教育费用等。
6. 项目时限本项目的实施时限为三年,其中包括调研和评估阶段、防控措施阶段和宣传教育培训阶段。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
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吉政发〔2006〕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八日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害时依法取得补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造成人畜伤害或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照本办法取得政府补偿的权利:(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公民身体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内种植的农作物造成较大损毁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可以放牧或圈养区域内放牧或圈养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四)依法认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不承担补偿责任:(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野生动物的人员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造成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以外种植的农作物造成损毁的;(四)对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及依法确定的其他禁牧区域放牧的牲畜造成伤害或者死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补偿核准认定工作由省、市县两级补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
省、市县补偿管理机构的成员由同级财政、林业、农业、民政、价格等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同级财政部门。
第五条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属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要求取得损害补偿的,应自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市县级补偿管理机构提交补偿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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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构建一、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涵义(一)野生保护动物的界定野生保护动物是野生动物中的一部分。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对野生保护动物的含义做出了明确规定,即“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为了确定野生保护动物的范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名录制度,凡是列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都是《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
其他的野生动物也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二)野生保护动物的致害近些年来,我国十分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建立了很多旨在保护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和野生动物保护基地,使我国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随着野生保护动物数量的增加,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现象也频繁发生。
本文序言中介绍的就是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典型事例。
但何谓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从现行立法看,没有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做出明确解释。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只原则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条也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
” 对这一规定有人理解为,只能是在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侵害,使其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的,才构成野生保护动物致害。
如为野生保护动物进行治疗中受到伤害、喂养野生保护动物中受到伤害、或为了建立野生保护动物保护区或繁殖基地而需要毁坏农作物所造成的损害。
还有人认为,“保护”的内容应包括为保护野生保护动物而做出的积极的作为行为,如因设立自然保护区等给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自由使用土地造成限制、造成土地价值降低等应增加的收入没有增加的;也应包括遭受野生保护动物的攻击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害;以及为保护人身财产免遭野生保护动物侵害而做出的积极投入,如挖沟、筑墙等。
这样“致害”就应当理解为,为保护野生保护动物而造成的固有财产的消极减损、积极投入及可期待利益的丧失。
笔者认为,对野生保护动物的致害应当做广义理解。
这种致害既应当包括在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过程中,受到野生保护动物侵害,使其财产或人身遭受损害的情况;还应当包括野生保护动物在活动中,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情况(如序言中所介绍的情况)。
而后者是比较普遍的,经常发生的,难以预防的。
将这一情况排除在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之外,使受害人得不到补偿是不公平的。
所以,野生保护动物致害可以定义为,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活动中,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害的现象。
这里所讲的对财产损害包括对农作物、种植物、人工饲养的禽畜、房屋和其他构筑物等造成的损害。
对人身的损害包括对人的身体损害和精神的损害。
(三)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特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与非保护的野生动物致害不同,其特点表现在:1.野生保护动物的致害难以预防。
能够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野生动物,一般都是分布在自然界中的,较为凶猛的动物。
这些动物居无定所,行迹不定,对人的攻击力极强,对财产的破坏性也较大。
加之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很严格,常人对野生保护动物的侵害难以防范。
2.侵害的证据不易收集。
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侵害时,一般都是在较僻静,人迹较少的地方或夜间。
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很难收集到确切的证据,来证明是哪种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害或者损害的后果有多大。
这为以后确定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要求补偿造成困难和障碍。
3.责任主体不明确。
野生保护动物的活动范围较大,不受地域的限制。
在其造成损害后,应当由哪个地方政府或政府的哪个部门对其损害后果负责是不明确的。
现实中,政府为了减轻责任,互相推诿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间接损失不易认定。
这里讲的损失应当是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有物质上的损失,也有精神上的损失。
直接损失比较好认定,有规可循,但间接损失认定就比较困难。
如野生保护动物咬死了农户一头牛,牛被咬死后农户无法耕田或使用牛做其他事情,由此给农户带来的损失是可以预见的。
但准确认定农户的这些损失是比较困难的,补偿时很难充分考虑。
二、建立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必要性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在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有原则性规定,同时该法还授权地方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补偿办法。
但《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实施了近21年,针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问题的立法还停留在原则或抽象的规定上,实践中难于具体适用。
因此,构建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制度十分必要。
(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通过上面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事件多发并且难以预防。
而且对于受害人补偿的相应法律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致使受害人在受害后得不到有效的补偿。
因此,建立健全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法律制度,使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实际意义。
(二)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野生保护动物致害事件多发生在经济较不发达的地区,受害人往往不具有独自承担损失的能力,如果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势必给本不富裕的生活增添额外的负担,容易引发受害人的仇视心里,给整个社会的稳定及发展带来隐患。
另外,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关于“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明确了国家是野生保护动物的所有人。
国家为了更好地保护野生动物,用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很多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如维护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禁止伤害野生保护动物,要求人们自觉遵守,违者要受到严厉的处罚。
同时,国家也应当对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对野生保护动物的侵害给予补偿,这是实现社会公平的基本要求。
(三)有利于保护野生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野生动物,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它们体现了生物的多样性,维系着生态的平衡。
保护野生动物,不仅是为了保护稀缺的野生动物物种资源,更重要的是要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
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野生动物是连接人类和自然界的天然桥梁,在整个生物圈和生态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更是国家的职责。
而对于那些因为所处地理位置或其他因素影响而受到野生动物侵袭的个人,在他们受到野生动物的侵害,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况下,倘若国家没有完善的损失补偿制度对受害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将激化野生动物跟人类的生存矛盾,削弱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甚至为了避免受害可能会伤害野生动物,从而不利于对野生动物的保护。
因此,国家应当建立完善的补偿制度,对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公平的补偿。
三、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一)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立法现状1.国家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到目前为止,国家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问题加以系统的规定。
有关的规定最早见于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该法第14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后,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仍沿用原来的规定。
除此之外,1992年2月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10条做了进一步规定,即“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这两条规定是目前我国仅有的由国家制定的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直接法律依据。
2.地方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关于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具体补偿办法授权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目前全国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或条例。
在这些办法或条例中,很多都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如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其他损失的,由政府给予补偿。
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它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补偿经费由省、市、州、县人民政府承担。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而造成农作物和其他损失的,经所在地县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危害人畜安全和损坏农作物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因保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的,应予以补偿。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也有的省份虽然制定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但没有规定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
如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中就没有规定这部分内容。
目前,办法或条例中提到的补偿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基本没有制定。
(二)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规定存在的不足我国野生保护动物致害补偿的规定已经有21年了,但补偿制度的构建进展缓慢,存在的问题甚多。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补偿制度立法滞后虽然《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地方关于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办法或条例,对野生保护动物致害的补偿问题做了规定,但这些规定是原则性的,对补偿主体、损失范围的核定、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发放期限、请求补偿的程序,以及产生纠纷后的救济渠道等问题都没有做具体的规定。
而地方省级政府又迟迟不出台补偿办法。
导致实践中因没有具体的补偿办法,无法落实补偿规定,受害人的损失长期得不到补偿。
另外,各地方政府对于各自立法权的行使做出不同的表现。
有些地方政府迟迟不对补偿制度加以规定,有些地方政府仅做了缺乏实际操作性的概括的规定,不制定配套的补偿办法。
仅有少数政府对此做了具体规定。
各地区补偿的立法进程不平衡,跟不上实际要求,使得在遭遇野生保护动物致害时,补偿缺少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