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三构成要件符合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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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 危害结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仅仅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 ●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客观”的,而刑事责任的判断是“主客观相一致”的。
九、常见特殊因果关系的总结★★
(1)劝人乘坐飞机、火车,他人因此死亡的:这种劝说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实行行为, 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的行为:这种行为没有导致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二者之
考点 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一、刑法上因果关系的概念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是归责上的因果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中的“因”必须是实行行为,而实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结果危 险的行为。因此: (1)如果某个行为根本不是具有导致法益侵害结果的危险的行为,则不能认为行为与 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如,甲劝乙乘坐飞机,乙因飞机失事而死亡,甲这种劝说行为不是 刑法上的实行行为,因此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2)如果某个行为减少了法益侵害的危险,也不能认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例如,乙即将被车撞到,甲猛地推开乙,致乙倒地轻伤。此时,就不能将乙轻伤的原因归责 到甲的救人行为。
(2)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 年试卷 2 第 52 题)① A.甲以杀人故意用铁棒将刘某打昏后,以为刘某已死亡,为隐藏尸体将刘某埋入雪沟, 致其被冻死。甲的前行为与刘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B.乙夜间驾车撞倒李某后逃逸,李某被随后驶过的多辆汽车辗轧,但不能查明是哪辆 车造成李某死亡。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C.丙将海洛因送给 13 周岁的王某吸食,造成王某吸毒过量身亡。丙的行为与王某的死 亡有因果关系 D.丁以杀害故意开车撞向周某,周某为避免被撞跳入河中,不幸溺亡。丁的行为与周 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4)因果关系的断裂:甲毒打乙,乙 3 小时后会死亡,但 2 小时后发生地震,乙被倒 塌的房屋压死。由于即使没有甲的行为,乙也会在地震中死亡,故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2)-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2)-杨艳霞

表5-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学术争议】1.法定符合说与具体符合说。

参见图表。

请同时掌握两种观点和分析方法。

2.对事前的故意的认定。

(1)将甲的前行为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对二者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按想象竞合处理(这是理论上的不同观点,既有人认为应并罚,有人认为应按照想象竞合处理);理由是,毕竟是因为后行为导致死亡,但行为人对后行为只有过失;(2)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一罪。

理由是:①前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埋尸行为不异常);或者,②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一体性,故意不需要存在于实行行为的全过程。

【说明】通说为第二种观点,理由是①。

1(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它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也包括对象错误与打击错误两种情形。

A.甲欲盗窃普通财物,却盗窃了枪支。

B.乙欲杀丙,却将丙身边价值三万元的宠物打死。

根据法定符合说,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例如A,只有认定为普通盗窃罪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B,只有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才能主客观相一致。

【处理】按照想象竞合,择一重罪的原则处理。

例如A:按照盗窃罪既遂(将枪支评价为财物)和过失盗窃枪支罪(不构成犯罪)择一重罪论处。

【实践】(1)甲、乙合谋杀害丙,计划由甲对丙实施砍杀,乙持枪埋伏于远方暗处,若丙逃跑则伺机射杀。

案发时,丙不知道乙的存在。

为防止甲的不法侵害,丙开枪射杀甲,子弹与甲擦肩而过,击中远处的乙,致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2-53)2 A.丙的行为属于打击错误,依具体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没有故意B.丙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依法定符合说,丙对乙的死亡结果具有故意C.不论采取何种学说,丙对乙都不能构成正当防卫D.不论采用何种学说,丙对甲都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2)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6节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3) -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6节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3) -杨艳霞

2.抢夺罪★★★【法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考点提示】(1)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本罪虽然是对物使用暴力,但该暴力有可能对被害人的人身造成损害。

(3)被害人通常能当场发现犯罪,但来不及反抗。

(4)抢夺罪的定罪量刑《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规定:第一条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5)普通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前述解释规定: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6)“飞车抢夺”的认定★★★前述解释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一)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二)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三)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独角兽特别提示】普通抢夺和飞车抢夺不同。

在普通抢夺中,致人重伤、死亡都只认定为抢夺罪一罪(法定刑升格);在飞车抢夺中,被害人没有受伤也可能构成抢劫罪。

3.盗窃罪★★★★★【法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点提示】表19-7盗窃罪的认定1刑法上认为这种财物是他人财物,不再是自己的财物。

【实践】1.抢劫中直接致人死亡的、致人被冻死的、杀害阻止抢劫的路人的,如何认定?2 2.使用假币被当场发现,使用暴力手段抗拒抓捕的,能否转化为抢劫罪?33.抢劫金融机构存在未遂吗?44.甲潜入他人房间欲盗窃,忽见床上坐起一老妪,哀求其不要拿她的东西。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8节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3)-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8节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3)-谢安平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8节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3)-谢安平第七节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概念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一)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是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由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统一办理,侦查监督、公诉、侦查、案件管理、检察技术等部门予以配合。

(二)审查对象、内容、处理1.对象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内容是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3.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但是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二、启动程序(一)申请人申请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2.申请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

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3.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初审,并在3个工作日以内提出是否立案审查的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启动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本院批准逮捕和同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依职权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初审。

(三)初审后处理1.经初审,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具有《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第17条、第18条情形之一的,检察官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或者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2.对于无理由或者理由明显不成立的申请,或者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未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者没有新的理由而再次申请的,由检察官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审查(一)审查的方式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2.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3.听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是否达成和解协议;4.听取现阶段办案机关的意见;5.听取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的意见;6.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7.其他方式。

337独角兽法考(刑法)-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

337独角兽法考(刑法)-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

专题五责任要件符合性(责任要件1)【本讲聚焦】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目次】考点1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考点2 犯罪故意考点3 犯罪过失考点4 无罪过事件考点5 犯罪的目的、动机【知识点结构】故意的种类故意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犯意转化与行为对象转换罪过对法律的认识错误故意的认识错误对事实的认识错误责任要件过失过失的种类过失的认定无罪过事件犯罪的目的、动机【知识点讲解】考点1责任要件符合性(犯罪主观要件)概述犯罪主观要件包括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罪过是所有犯罪的必备构成要件。

对于罪过,要根据“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来掌握。

认识因素: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意志因素: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何态度?(希望?放任?反对?)考点2犯罪故意一、故意的认识因素、故意的意志因素直接故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认识到了危害结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辨析】何为“责任与行为同在”?【知识点运用】甲是猎人,他试图用猎枪杀害其妻乙。

某日,甲正在擦拭猎枪并思考如何打死乙时,乙叫甲吃饭。

甲一惊,结果猎枪走火将乙打死。

甲对乙的死亡是什么心态?1【提示】犯罪心态是行为时的心态。

二、确定的故意与不确定的故意★★★★★从学理上,故意可以分为确定故意和不确定故意两种。

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较为清楚,犯罪意思确定的故意形态。

不确定故意,是指行为人对于犯罪对象、结果等构成事实,缺乏具体认识的情形。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讲之二 构成要件符合性

四、构成要件的要素
(一)记述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 素
(二)积极的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 素(例外否定,如行贿罪)
(三)共同的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非共同针对的是选择性要件)
(四)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如不真正不作为犯)
第二节 主体
一、主体的概念
主体(或称行为主体),是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的 主体。
台湾学者的分类:
①法律或法令明文规定; ②基于契约或其他的法律行为; ③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 之观念或交易原则。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犯罪既遂、未遂 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 广义的行为概念既包含实行行为, 也包含预备行为。
三、行为方式探讨
(一)作为 (二)不作为 (三)间接实行行为 (四)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一)作为
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 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不当为而 为) 。
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法益侵害行为。 ——辅导教材
1、以特定职务为内容的特殊身份,法定用语如: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军人,公司、企业人员,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 经理等;
2、以特定职业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航空人员, 铁路职工,医务人员,邮政工作人员等;
3、以特定法律义务内容的特殊身份,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等;
4、以特定法律地位为内容的特殊身份,如证人、 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2、不作为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 法律性质的义务。 (应为)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能为,判 断标准?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严重的 危害后果
不作为的特定义务的来源(见下一页)
3、 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独角兽2019基础讲义-理论法-第06节-法的要素(2)

独角兽2019基础讲义-理论法-第06节-法的要素(2)

逻辑上不可 少,条文中可 省略
确定性规则 分 类 确定性程度 委任性规则——授权别的机关制定
准用性规则——参考别的条文
法 律
限定的范围 强行性规则——不能选择,只能服从,否则有不良后果 任意性规则——可以选择
要 素
产生基础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 政策性原则——基于政策目的而制定
分类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或者整个法律部门 具体原则——适用于法律部门中的特定情形

律 与规 原 则的 则 区别
涉及内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实体原则——实体法问题 程序原则——程序法问题
性质:应该做与应该是
内容:确定与模糊
覆盖面:某一类行为与覆盖面宽
适用方式:全有全无与同时适用
适用 条件
穷尽规则——填补法律漏洞 个案正义——克服僵硬性 更强理由——限制自由裁量
【图表补充】
1.区分委任性规则与准用性规则 凡是把制定规则的权力委托给别的国家机关的规则都属于委任性规则。如《中华人民共
第五讲 法的要素
【思维导图】
假定条件

辑 行为模式

法构 律
法律后果


内容不同
规则的适用条件:对人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适用于何种行为
可为——权利性规则 应为——作为义务——积极义务 勿为——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合法后果
违法后果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应当做 禁止性规则——不得做
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
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属于委任性规则。凡是把规则的内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01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概述(1)

独角兽2019刑诉法讲义-第01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概述(1)

3.通过明确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活动方式与程序,为查清事实、适用刑法提供了 有序性保障;
4.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为收集、运用证据提供了手段与程序规范; 5.通过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减少、避免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6.通过针对不同案件、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程序,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保证办 案效率。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既统一又对立。一方面,正确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无
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统一的;另一方面,尊重和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一般认为 惩罚犯罪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应当并重。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构成了刑事诉讼法目的两个方 面的对立统一体,两者结合,不可片面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刑事诉讼法架构图
基础理论 1.刑事诉讼法概述 2.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2.管辖
总论
3.回避 一般制度 4.辩护与代理
5.强制措施
6.附带民事诉讼
制度论 刑 事
7.期间、送达
1.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 2.刑事证据的种类、分类

3.刑事证据规则

证据制度 4.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
一方面,刑事程序条款在宪法中具有重要地位。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
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程序决
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程序意味着法治主义。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有利于维护宪法制度。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
适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
* 重点知识结构图:
概述
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3)-杨艳霞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总则-共同犯罪(3)-杨艳霞

(二)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区别如果被教唆者没有规范意识,那么教唆者就不能成立教唆犯,而只能成立间接正犯。

如果被教唆者是被欺骗的,教唆者也只能成立间接正犯。

【示例】甲教唆10岁的女儿给爸爸的饭里添加老鼠药,将爸爸毒死。

甲构成教唆犯还是间接正犯?1(三)教唆犯、帮助犯与间接正犯的关系★★★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是包容关系。

客观上引起他人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既可能成立教唆犯,也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1)引起者有间接正犯的故意,成立间接正犯。

如,甲欺骗成年人乙故意杀人或者教唆13岁的孩子故意杀人。

(2)引起者仅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成立教唆犯。

如,甲教唆18周岁的乙故意杀人。

【强调】就身份犯而言,即使引起者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如果其没有特殊身份,仍然只认定为教唆犯。

【示例】甲教唆工人欺骗说乙警察实施刑讯逼供行为。

甲只能成立教唆犯。

【实践】《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2-9)2A .无论是被教唆人接受教唆实施了犯罪,还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都能适用该款前段的规定B .该款规定意味着教唆犯也可能是从犯C .唆使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因而属于间接正犯的情形时,也应适用该款后段的规定D .该款中的“犯罪”并无限定,既包括一般犯罪,也包括特殊身份的犯罪,既包括故意犯罪,也包括过失犯罪考点5 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一、共犯与身份★★★身份犯(定罪身份)仅要求实行犯具有特殊身份,教唆者、帮助者不要求具备特殊身份。

故,农民可以和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儿子一起构成贪污罪。

二、共犯与认识错误★★★从严重性来讲,实行>教唆>帮助。

如果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出现认识错误,则在轻行为的范围里重合。

1甲构成间接正犯。

2【答案】D 。

共同犯罪不包括过失犯罪。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2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1)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12节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1)

第七章 刑事证据考点提示:本章的理论性较强,需要我们重点把握的是证据的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还有刑事证据的规则,尤其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知识。

* 重点知识结构刑事证据种类与理论分类刑事证据 刑事证据的概念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的规则 自白任意规则 传闻证据规则 意见证据规则补强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证明 理论分类 证据种类 1.物证(四类:工具、对象物、现场遗留物、物质痕迹)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

如:笔迹等2.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3.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害人陈述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7.证人证言8.鉴定意见&实物证据(证据最终在法庭上的表现形式)&传来证据实物证据为原物。

b 言词证据表现为4个亲自中的一个亲自:①亲身所为;②亲身感受;③亲眼目睹;④亲耳所闻犯罪时的各种声响。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材料等(指复制、临摹、道听途说等)3.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能否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划分的)肯定的直接证据:(1)说明发生犯罪事实发生;(2)谁是犯罪人否定的直接证据:只要否定其中一个要素即可4.有罪证据&无罪证据:有这个证据比没有这个证据更加能够证明有罪或者无罪第一节刑事证据基本特征和证据裁判原则一、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我国刑事证据理论一般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一)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又称真实性、确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者虚构的。

证据的客观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1)作为证据的材料本身应该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杜撰、假设、臆断的;(2)作为证据材料与案件的待证事项之间的联系也是客观的。

独角兽2019基础讲义-理论法-第05节-法的要素(1)

独角兽2019基础讲义-理论法-第05节-法的要素(1)


确定性规则
类 确定性程度 委任性规则——授权别的机关制定
准用性规则——参考别的条文
逻辑上不可 少,条文中可 省略
法 律
限定的范围 强行性规则——不能选择,只能服从,否则有不良后果 任意性规则——可以选择
要 素
产生基础
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 政策性原则——基于政策目的而制定
分类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或者整个法律部门 具体原则——适用于法律部门中的特定情形

律 与规 原 则的 则 区别
涉及内容
实体原则——实体法问题 程序原则——程序法问题
性质:应该做与应该是
内容:确定与模糊
覆盖面:某一类行为与覆盖面宽
适用方式:全有全无与同时适用

适用 条件
穷尽规则——填补法律漏洞 个案正义——克服僵硬性 更强理由——限制自由裁量
第五讲 法的要素
【思维导图】
假定条件

辑 行为模式

法构 律
法律后果


内容不同
规则的适用条件:对人效力、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适用于何种行为
可为——权利性规则 应为——作为义务——积极义务 勿为——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合法后果
违法后果
授权性规则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应当做 禁止性规则——不得做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第33节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 -杨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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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法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考点提示】(1)罪数。

奸淫、强迫卖淫、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不数罪并罚,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2)本罪的实行行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均为实行行为。

(3)在拐卖中强制猥亵被拐卖妇女的,数罪并罚。

(4)捡拾儿童又出卖的、出卖亲生子女的、“放鸽子”的如何认定?1*【独角兽特别提示】本罪的关键词是“卖”。

是否有拐的行为,是否营利都不重要。

【推而广之】凡是法条没有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营利目的。

例如,买入毒品后,戒毒了,将毒品低价出售的,也构成贩卖毒品罪。

为了报复别人,花5000元路费,将别人的孩子带到外地,以2000元卖出的,仍然构成拐卖儿童罪。

4.[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法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二犯罪论概述(2)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二犯罪论概述(2)

考点3犯罪论体系概述*【知识点讲解】一、刑法理念十余年来最大的变化是什么?★★★从主观主义转向客观主义。

如果一个理论认为处罚一个人的依据是他的外在行为及其危害,而不是他的危险人格,这个理论就是客观主义的。

反之,就是主观主义的。

刑法客观主义要求:在定罪时要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

只有确实发生了侵犯法益的危害行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思想和观念不能侵犯法益,只有客观行为才能侵犯法益。

【实践】为感谢国家工作人员甲为其在投标中提供帮助,老板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

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

如何认定甲和程某的行为?(2016-2-90)①二、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危险)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对于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所作的否定评价,称为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

评价行为的违法性的根据是结果,不仅行为恶,而且结果恶才是恶的理论是结果无价值。

不考虑结果,评价根据是与结果切断的行为本身的样态,行为恶就是恶的理论是行为无价值。

【强调】法考通说认为:违法性的根据是行为恶(行为违反了法律要求的规范)。

【学术争议】对偶然防卫的评价。

三、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简言之,犯罪构成就是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是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

四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犯罪主体、犯罪主观要件。

四、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构成要件的概念在三阶层体系中,构成要件仅仅是犯罪成立的一个要件。

三阶层包括: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

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成立犯罪。

【强调】三者之间具有递进关系。

五、两种理论有何区别?本质是否相同?无论哪种理论,认定犯罪成立的本质要件都是一样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客观要件AND行为人具有有责性(可以在刑法上被谴责)——主观要件。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

成年人
精神病人
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不负刑事责任 部分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盲聋哑人:负,但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醉酒的人:负,且无从轻、减轻
75 周岁以上的要件
定罪身份(真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不真正身份犯) 无特殊身份者可构成共犯 各自利用职务便利:按主犯身份定罪
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2019 年)
刑法知识体系结构图(2019 年)
刑法总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刑法基础论
任务、原则、解释、适用范围
犯罪论
犯罪构成要件
违法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符合性 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要件
责任要件符合性 责任阻却事由
犯罪的特殊形态
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 罪数
法律后果论 其他规定
刑罚的体系
主刑 附加刑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刑罚的具体运用
量刑制度
行刑制度 时效制度
累犯 自首 立功 坦白 数罪并罚 缓刑
减刑 假释
刑法分则知识体系结构图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
单位实施,但法律规定不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
已满 14 周岁 不满 16 周岁
1.周岁的计算 2.仅对 8 种犯罪行为负责 3.含这 8 种行为的都要负责 4.转化为这 8 种的也要负责 5.盗窃、诈骗、抢夺后实施暴力的:不转化为抢劫
自然人
16 周岁以上:对一切犯罪负刑责(含过失犯罪)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
1.不得判处死刑(含死缓) 2.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刑法概述(3)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刑法总则-刑法概述(3)

(四)如何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1.类推解释是突破刑法文字的规定,将刑法本来没有规定的事项包含在刑法文字之内的解释方法。

2.要进行类推解释,通常要提升概念的位阶。

例如,将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妇女”解释为“人”,这样就可以包括男性了。

类推解释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应当被禁止。

●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判断标准:有无超出公民对法条含义的预测可能性。

(五)目的解释与罪刑法定原则对法条要进行目的解释,但是目的解释的结论不能超出法条文字可能具有的含义。

【实践】(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6-2-51)1A.对甲法条中的“暴力”作扩大解释时,就不可能同时再作限制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乙法条中的“暴力”也须作扩大解释B.《刑法》第237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罪中的“侮辱”,与《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罪中的“侮辱”,客观内容相同、主观内容不同C.当然解释是使刑法条文之间保持协调的解释方法,只要符合当然解释的原理,其解释结论就不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D.对刑法分则条文的解释,必须同时符合两个要求:一是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二是必须符合分则条文的目的(2)甲杀人后将凶器忘在现场,打电话告诉乙真相,请乙帮助扔掉凶器。

乙随即把凶器藏在自家地窖里。

数月后,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时,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继续在外生活。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2-20)2A.乙藏匿凶器的行为不属毁灭证据,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B.乙向甲汇款2万元不属帮助甲逃匿,不成立窝藏罪C.乙的行为既不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也不成立窝藏罪D.甲虽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考点4刑法的适用范围一、空间效力★★【重点法条】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1【答案】AD。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4节-构成要件该当性(1)-陈永生

2019强化讲义刑法-第04节-构成要件该当性(1)-陈永生

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第三章 构成要件该当性一、四要件理论与三层次理论的关系二、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一)根据规定内容的不同,可以分为:(二)根据作用的不同,可以分为:(三)根据是否需要进行价值判断,可以分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该当性(也就是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 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违法性的事由是否具有违法性是否具有可责性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 是否有违法性认识 是否有期待可能性四要件理论三层次理论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犯罪行为外在的、客观方面的特征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行为、后果、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

主流观点认为,犯罪主体也属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说明犯罪行为人内心的、主观方面的特征的构成要件要素,包括故意、过失、目的等。

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地、正面地表明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消极地表明不具备某一条件就不构成犯罪的要素。

如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不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要素 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要素”刑法 | 陈永生(四)根据法律条文是否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分为:(14年)4.关于构成要件要素,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 .传播淫秽物品罪中的“淫秽物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B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中的“签订、履行”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C .“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是诈骗罪中的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D .“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答案】D三、犯罪主体:单位犯罪 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二犯罪论概述(1)

独角兽2019刑法讲义-专题二犯罪论概述(1)

专题二 犯罪论概述*【重点法条】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目次】考点1 犯罪的概念考点2 犯罪的分类考点3 犯罪论体系概述*【知识点结构】犯罪的概念两阶层体系三阶层体系四要件体系论理解释文理解释犯罪的分类犯罪论体系考点1 犯罪的概念*【知识点讲解】一、犯罪的概念通说:犯罪是指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即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

●如果一个行为不可能侵犯法益,也就不可能是犯罪。

二、犯罪概念的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犯罪概念的文理解释(形式解释):即通说。

表2-1 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含义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必须被类型化为构成要件。

即法律必须明文规定处罚这种行为。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的要求犯罪不能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刑法第13条)。

根据责任主义的要求仅有危害行为还不能受到处罚,只有当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行为与结果具有故意(刑法第14条)或者过失(刑法第15条),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刑法第17条)、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8条),并且具有期待可能性时(刑法第16条)才能受刑罚处罚。

2.犯罪概念的论理解释(实质解释)★★★★(1)发生了值得科处刑罚的法益侵害事实(法益侵犯性),此即违法性;(2)能够就法益侵害事实对行为人进行非难(非难可能性),此即有责性。

●故,从实质上来看,犯罪是违法且有责的行为。

犯罪必须是客观上侵犯了法益且主观上有责任的行为。

●无论是传统的四要件理论还是最近引进的三阶层理论,其本质都是两阶层:客观违法且主观有责。

【实践】甲女得知男友乙移情,怨恨中送其一双滚轴旱冰鞋,企盼其运动时摔伤。

第三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章+构成要件符合性

构成要件的机能
构成要件的机能
1、自由保障机能 2、犯罪个别化机能 3、故意规制机能
构成要件要素分类
构成要件的要素分类
1、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的是客观的、事实的而规范的是需要价值判断的 2、整体的评价要素 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要素,指的是“情节严重”“情节恶劣” 等情节犯。 当符合了构成要件的要素还不能达到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时, 就通过情节严重或恶劣来增加其程度,从而使其值得刑罚惩 罚。 注意的是当“情节严重”是法定刑升格条件时不是构成要件要 素。
第五节 危害结果
• 广义的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所造成的损害,包括物质性的与非物质性的、直接的与 间接的等。
• 狭义的危害结果:又称构成要件结果,是由犯罪的实行 行为造成的、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于成立犯罪或者犯 罪既遂具有决定意义的损害或者危险,它只存在于过失 犯、间接故意犯罪和结果犯的既遂犯中。
(2)判断标准:
(1)先前行为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作用大者, 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反之无。一般认为, 重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用大,轻伤行为对死亡结果作 用小。 (2)介入因素异常性的大小。过于异常,先前行为与结 果无因果关系;反之有。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性,主 要是看在案件具体情景中,介入因素的出现的几率大 小,如果出现几率很小,则属于很异常的事件。
危害结果(三)
• (二)物质性危害结果与非物质性危害结果 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有形的危害结果,具有具体、可见、 可以计量的特点,它的发生有一个过程,如人的死亡、伤 害结果的发生、财产的损害等。 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又称无形的危害结果,抽象、不可见, 不能具体测量,如名誉权受到损害、人格被侮辱、国家机 关的威信遭受损害等。它们也是客观存在的。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直接结果,指有危害行为本身直接引起的损害结果;间接 结果,指有直接结果引起的其他危害结果,如财产被盗后 被害人自杀等。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三要件说认为,⼀个⾏为要构成犯罪,除了⾏为符合构成要件并属于违法之外,⾏为⼈还必须负有责任,也即是说⼀个⾏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三个递进式组合的条件。

店铺⼩编将在下⽂为您详述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欢迎阅读!
犯罪构成三要件是什么
有: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

(1)犯罪构成该当性。

犯罪构成该当性也称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构成要件的实现,即所发⽣的事实与刑法条⽂规定的内容要相⼀致。

具体来说该当性中包括了⾏为主体、危害⾏为、犯罪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个要素。

(2)违法性。

违法性要求犯罪⾏为不仅是符合构成要件的⾏为,⽽且实质上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即必须是违法的⾏为。

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在于是否有违法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是排除具有该当性的⾏为的违法性的事由。

违法性阻却事由⼀般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为、被害⼈承诺等。

(3)有责性。

有责性指能够就满⾜该当性和违法性条件的⾏为对⾏为⼈进⾏⾮难和谴责。

是否具有有责性应该从⾏为⼈的刑事责任能⼒、犯罪故意或者过失等⽅⾯考察。

此外,有责性还有两种阻却事由,⼀是违法性认识,⼆是缺乏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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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三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构成要件1)
*【重点法条】
本讲无具体法条。

其主要内容是关于犯罪客观要件的知识,在法考中极为重要。


*【目次】
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
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
考点3 危害行为
考点4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考点5 危害结果
考点6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考点1 法益(犯罪客体)
*【知识点讲解】
一、法益(犯罪客体)的概念
法益即四要件体系中的犯罪客体,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犯罪客体体现犯罪的性质。

在三阶层和两阶层理论中,没有独立的法益要件。

但是,这个体系同样重视法益。

二、法益与行为对象的区别
法益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行为对象也称为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作用的法益的主体(人、组织)或物质表现(物)。

【实践】(1)盗窃仓库里的电线,构成何罪?盗窃在已使用的电力线路上的电线呢?①
(2)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损害了吗?行为对象受到损害了吗?①
(3)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吗?①
【提示】行为对象必须是危害行为作用的对象。

考点2 构成要件符合性概述
*【知识点讲解】
构成要件符合性是指犯罪客观要件。

主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认定是这部分的重点。

①行为主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主体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责任要件)。

由于主体的客观要件内容较少,我们在责任要件部分统一讲解行为主体的内容。

②前者构成盗窃罪,后者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通常认定为重罪破坏电力设备罪。

③盗窃电视机,法益受到了损害,但行为对象没有受到损害。

④在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对象,但在制造毒品罪中,毒品是行为的结果而不是行为的对
象。

考点3 危害行为★★★★
*【知识点讲解】
一、危害行为的特征与分类
1.概念:刑法上的行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

2.特征:(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

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

(2)有意性:有意识、有意志支配和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

【辨析】甲想让乙死亡,就扎了小布人在家咒乙。

甲构成犯罪吗?丙在网上挑唆大家在2018年11月10日冲击某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日,果然有数百人在法院门前聚集,试图冲击法院。

丙构成犯罪吗?①
3.分类:(1)作为:作为不一定是身体直接接触犯罪对象:利用工具、动物、自然力均可。

(2)不作为:也是行为。

二、不作为犯罪
(一)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具有保证人地位);
2.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3.作为行为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即如果作为了就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所谓保证人即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别义务的人。

只有这样的人才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二)保证人的分类
表3-1 保证人的分类
从形式上分(1)由于法律的规定而具有作为义务的人
(2)由于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要求而具有作为义务的人(3)由于自己的先前行为而具有作为义务的人
(4)由于法律行为而具有作为义务的人。

(1)创设了危险的人
(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
从实质上分
从实质上分(1)创设了危险的人
(2)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人
(三)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危险前行为
有危险前行为的人才可能具有法定作为义务。

①合法行为、故意犯罪行为、过失犯罪行
①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扎小布人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

丙的行为构成犯罪,他的行为已经不是犯意表
示了。

②周光权老师认为对所有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判断,都应该看其是否有足以造成法益危险的先行行为(危险前行为)【周光权《刑法总论》第三版】。

刑法处罚作为犯是因为行为制造并实现风险,处罚不作为犯是
为(前行为)都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标准:这些先行行为具有侵犯法益的风险。

(四)纯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纯正的不作为犯:前者即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如遗弃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等。

后者即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形式的犯罪,即可以用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构成的犯罪。

【强调】纯不纯,看罪名。

●认定不纯正不作为犯应当慎重——其危害性与作为行为具有相当性(等价性)。

【辨析】看见火情不报警能定放火罪吗?①
(五)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六)不作为犯不是没有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的行为。

(七)在犯罪后又不作为致人死亡的场合,不作为行为是否构成单独的犯罪?
这要考虑该不作为行为能否被评价到前一个犯罪中。

如果能够被统一评价到前一个犯罪中,则不另定罪——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

(八)不作为与作为的结合。

抗税罪:暴力、威胁是作为,不缴纳税收是不作为。

三、持有型犯罪:行为人必须有意持有违禁物才构成犯罪。

如果能够证实违禁物的来源,则按实际查实的情况定罪。

例如证实该毒品是用来贩卖的,则构成贩卖毒品罪。

【实践】(1)甲将6岁的侄子乙带出去玩耍。

由于疏于照顾,乙被丙开车撞倒。

看到乙倒在血泊中,甲想:“反正丙有救助义务,我就不用管了。

”由于甲离去、丙逃逸,乙死亡。

甲构成犯罪吗?★★★
【提示】本案中,甲、丙都具有保证人地位。

丙是创设危险的人,甲是没有创设危险,但具有保护、救助法益的法律义务的特定的人。

二人都构成犯罪。

(2)甲在车间工作时,不小心使一根铁钻刺入乙的心脏,甲没有立即将乙送往医院而是逃往外地。

医院证明,即使将乙送往医院,乙也不可能得到救治。

甲不送乙就医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吗?
【提示】如果甲作为,乙并不能免于一死,因此甲的不送医行为没有危害性。

(3)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2-1)①
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
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
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
因为其先前的行为使法益陷入风险,因此,其必须采取作为措施,以避免法益风险。

因此,对作为犯的处
罚着眼于其危险行为本身,对不作为犯的处罚,则应着眼于危险前行为本身。

①看见火情不报警,通常不构成放火罪,因为该行为和放火没有相当性。

②【答案】D。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不是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的只是真正不作为犯
的义务。

在任何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都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

不真正不作为犯通常属于结果犯。

只要具有法定作为义务而不作为均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选项D正确。

考点4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在个别犯罪中,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是犯罪构成要件,决定罪与非罪——例如《刑法》第109条和第340条、341条的规定。

【强调】即使特定的时间、地点、方法既不决定犯罪的成立,也不决定法定刑的升格,它们仍是量刑的酌定情节。

因为它们影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体现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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