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条约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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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缔约权:即缔约的代 表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 的国际法主体的有关机关 拥有的代表该主体缔结条 约的权利。
二、条约的缔结程序: 是指缔结条约一般要 遵循的步骤和覆行的手续。
(一)约文的议定: 是指各方代表通过谈判, 就拟缔结的条约的内容、文 字、生效等达成协议,并以 起草、拟定约文。拟定约文 一定都要经过谈判。
4 、加入和接受多边条约。 5、条约的保存。 6、条约的公布。 7、条约的登记。
第三节 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生效: 是指一个条约在法律 上成立,各当事方在一定 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受该条 约的拘束。
(一)条约经签署后生效 (二)条约经批准后生效 (三)交存批准书或加入后生 效 (四)条约于规定的一定日期 生效
(二)保留的限制条件 (范围): (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 (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 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的准 许范围内。 (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 宗旨不符。
(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 1、依《条约法公 约》第20条规定的内容为 依据。
四、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联合国的条约登记制度 与国际联盟的条约登记制度 有所区别。 《国际联盟盟约》规定, 条约或国际协定未经登记不 发生效力。《联合国宪章》 规定,未经登记之条约或国 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 机 构援引。
4、接受并赞同: (1)没有在条约上签 署的国家,表示同意受条 约拘束,成为条约的当事 方,其效果类接受核赞同表 示最终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其效果类似批准,这实际 上是一种简化了的批准手 续,因为它无须本国权力 或立法机关的认可。
三、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概念:是指一国 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 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 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 在于求同存异,摒除或更改条 约中的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 律效果。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第十章条约法第一节概说一、条约的概念(treaty)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国际书面协定。

特征:1、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协议(主要是国家之间,其他主体也有缔约权:比如联邦成员国、国际组织、罗马教廷)2、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缔结、修改、解释遵循国际法。

国家与私人签订的协议受国内法调整,政府之间的采购协议受国内法或国际私法调整)3、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4、通常是书面形式的协议(并不是说口头的条约无效,只是很少用)二、条约的名称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个国家举行国际会议缔结的多边条约《海洋》2、条约(treaty):狭义的条约,是最为正式的一种,适用于国际法主体之间一些重大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

(和平条约、边界条约、军事同盟条约)3、宪章(constitution、charter)、规约、盟约: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章程4、协定(agreement):最常见适用最广泛。

针对某一具体问题(国际航空协定)5、议定书(protocol):主条约的附属文件,补充、解释。

《补充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可以与主条约同时生效,也可以在主条约运行一段时期后产生。

6、文件、总文件、最后文件:文件——在国际会议上通过的一般国际法规则或者解决一般国际法问题的多边条约,通常称为“总文件”。

“最后文件”通常不构成条约,只是正式的叙述或总括一个国际会议的程序,并列举通过的条约、公约。

(比如维也纳会议最后文件中就总结了会议达成的17项条约、宣言和规章),签署最后文件不等于签署了文件中列举的条约、公约。

7、宣言(declaration):有时是条约性质的文件,有时仅仅是一个国际文件,并非条约。

是否是条约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思表示和缔约程序。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宣言,一般不是条约,只是对会员国的一种号召和建议。

8、联合声明、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就同一事项发表的共同声明。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条约法

条约法

三、条约的适用范围
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
五、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一、条约生效的概念、生效的方式 (一)条约的生效 条约在法律上成立,对缔约方发生约束的的法律 效果。 两层意思: 第一,条约在国际法上对缔约方产生法律效果, 条约约束各缔约方 第二,条约在各缔约方国内法上产生法律效力, 条约成为各缔约方国内法 (二)条约生效的方式 国际法无统一规定,由缔约方协议决定。
(1)草签:姓名第一个字母 (2)暂签:得到签署人所代表的国家确认之前,仅具有认证的 作用,该国确认之后,具有完全签署的效果。
3、签署(轮签制)——仅表示该方初步同意缔结条约,只有经过批准
才能受其约束。条约未必生效。
• 4、批准 • 缔约方表示最后同意缔结条约,并将这种同意通知缔约 另一方的行为。 我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 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由国务院核准。 5、交换或交存批准书——批准书交换之日其条约生效 • 6、条约的登记与公布——不登记不援引不影响效力 • 《联合国宪章》规定:成员国应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及国际 协定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 • 如果当事方没登记,不得在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 • 不登记不影响条约效力。 • 我国具体由外交部向联合国秘书处进行条约登记
《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2):条约和重 要协定指: 1)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 2)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协定; 3)有关司法协助、引渡的条约、协定; 4)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条约、 协定; 5)缔约各方议定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6)其他须经批准的条约、协定
二、缔约程序(以我国为例)
的规定。
3、其他国际法主体的缔约能力
(二)主体的缔约权: 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 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内部法律决定) 1、中央政府/联邦政府享有完全的缔约权 2、国家授权的地方享有缔约权(我国香港、澳门 地区)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是我国有关缔结条约程序的有关规定。

法学类专业课复习资料-国际法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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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教学讲义课程内容:12 章第一章导论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第四章国家领土第五章海洋法第六章空间法第七章居民第八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条约法第十章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战争法参考书目:教材类指定教材:《国际公法》梁淑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参考教材:《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1997《国际法》邵津,北大出版社,2001《国际法》端木正,北大出版社,1998《国际法》周忠海,法大出版社,2004参考书目:译著《国际法原理》伊恩.布郎利(英),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国际法》(上、下卷)韩炳华(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参考书目:专论《国际法析论》杨泽伟,人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专论》余民才,中信出版社,2003《国际法问题专论》邵沙平、余敏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参考书目:工具书《国际法》曾令良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国际公约与惯例.公法卷》王虎华、丁成跃,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1994 《国际法资料选编(续)》王铁崖、田如萱,法律出版社,1995参考书目:案例书《国际法教学案例》法大出版社,2003《国际法案例》法律出版社,1998《国际法案例评析》法大出版社,1995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名称二、国际法的定义三、国际法的特征(与国内法的区别)四、国际法的性质法律性:各国统治阶级协调的意志社会性:体现各国共同制定和认可效力的特殊性:体现为国际法的实施主要靠各国自觉遵守五、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一)传统国际法学派:(二)现代国际法学派正确观点: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协调的意志,主要以协议的形式来表现。

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国际法三、近代国际法四、现代国际法五、中国与国际法古代国际法——国际法的萌芽阶段·出现一些国际条约和规则·主要是不成文的·地域性较强中世纪国际法——雏形阶段受教会的影响较大,出现了一些教会法学家战争在国际法上占重要地位出现了海洋法外交领事制度的产生人权和主权概念的提出近代国际法——国际法的系统化阶段威斯特伐里亚公会的召开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四)关于保留的程序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都 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致有关缔约国 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 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 书面形式作出。
五、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一)条约的登记与公布是指条约生效后 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登记与公布。 (二)登记对于条约的生效无任何意义。 不送请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并不影响条约 对缔约国的效力。 六、条约的生效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如1960年《中国政府同尼泊尔王国政 府间的经济援助协定》是由两国总理亲自 签订的,规定了该协定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一)本法适用的范围。 (二)缔约的代表权。 1、国务院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3、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4、外交部在国务院领导下管理同外国缔结 条约和协定。
(四)互换批准书 1. 互换批准书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 国家权力机关批准该条约的证明文件。 2. 按照国际惯例,交换批准书的地点不在 举行条约签署仪式的国家,而在对方缔约 国。 3. 多边条约因签字国多,无法交换批准书, 一般将批准书交给条约保管者保存。
三、条约的加入 (一)加入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决定参加 该条约并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二)根据国际实践,国家不仅可以加入生效的 条约,还可以加入一个尚未生效的条约。 按照《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 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1)条约规 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2)另经谈 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 (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 表示这种同意。

国际法第九章 条约法 (1)

国际法第九章 条约法 (1)
• 谈判一旦完成,参加起草该条约的国家就可以通过议定条 约约文来表示它们对其形式和内容的同意。一般情况下, 议定条约约文并不等于受条约的约束。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 (二)签署(signature) • “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是指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国家,
不论该条约是否已经生效;“当事国”是指同意受条约拘 束及条约对其有效的国家。 • 签署是指有权签署人将其姓名签于条约约文之下。条约在 正式签署前,可以由谈判代表“草签”(initialing)。草签 只是表示各方谈判代表对条约约文的认证,不代表该国因 此受条约约束。 • 条约签署采取轮换制。
目的与宗旨相符合,否则,就是不可容许的,这就是所谓 “相合性”标准。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一)保留的接受和反对(acceptance and objection to reservations) • 第一,凡是条约明示准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
非条约有相反的规定。 • 第二,如果从谈判国的有限数目及条约的目的与宗旨可以看出,在全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范围
• 保留为条约所禁止。有一些条约,特别是有关人权和作为 “一揽子交易”的结果而产生的条约,如1982年《联合国 海洋法公约》和1998年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明确规定 保留是不予准许的。
• 条约规定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 • 保留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合。任何保留都必须与条约的
第三节 条约的保留
二、保留的接受与反对及其法律效果
• (三) 提出和撤回保留的程序 •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有关规定,除非条约另有约
定,保留可以随时撤回,无须经业已接受保留的国家同意, 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可以随时撤回。 • 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并送致缔约国及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其他国家。撤回保 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二、多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一)谈判和起草约文 1. 多边条约大都是在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所召集 的国际会议上制定的,也要经过谈判和议定的阶 段。 2. 形成多边条约约文草案后,还要由各缔约方代 表予以表决通过。 (二)签署和开放签字 多边条约难以采取轮换制方式签署约文,但为了 显示各缔约方的平等地位,往往在签署时,按照 缔约国所同意文字的本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依 次加以签署。 (三)交存批准书
第九章 国际条约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条约概述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效力 条约的解释与修订
第一节 国际条约概述

一、国际条约的概念和特征 (一)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 之间依照国际法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与义 务的书面协议。广义的条约包括不论以何种名称 出现的国际法主体间达成的国际协议。狭义的条 约仅是指使用“条约”作为特定名称的这一类国 际协议。 (二)条约的基本特征可归纳为如下四点: 1. 条约的主体限于国际法主体,主要是国家。 2. 缔结条约必须符合国际法。 3. 条约的内容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某些问题上规定 的权利义务关系。 4. 条约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一)中国与外国签订近代意义上的条约始于17 世纪。 (二)依照我国现有法律制度,我国适用条约的 方式一般有三种: 1. 在国内法中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既允许直接适用条约,同时又将有关条约的内 容制定为国内法予以实施。 3. 只允许间接适用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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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

一、双边条约的缔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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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证和签署 1. 认证是指谈判双方的代表确认经共同拟定的约 文是正确的,并以它作为准约文。 2. 签署是指缔约各方谈判代表在约文文本的特定 位置签上自己的姓名。 (1)草签(Intialling)。草签通常由缔约各方全 权代表将其姓氏的起首字母签写在约文的下面。 (2)暂签(Signature and Referendum)。暂 签又称“待核准签署”。 (3)正式签署。一般是条约谈判结束时,在约文 经本国政府同意后所作的签署。

第九章 条约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四、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对这个问题掌握两个要点: (一)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无效实际上是因为条约不符合其成立的实质要件: ①条约的缔结违反了国家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②不是缔约者的自由同意缔约的条约。如作为一国接受 条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有错误,或谈判代表被诈欺、 贿赂、强迫的情况下缔结的条约。 ③条约的内容违反强行法。 (二)条约终止和暂停施行的理由 这个问题大家看教科书是比较好掌握的。稍难的一个小 问题是作为条约终止或暂停施行的理由之一情势变迁。所 谓情势变迁是指的缔约时作为条约有效根据的事实,发生 了根本改变,并且这种改变是不可预见的。缔约国可以以 此为由废除或暂停施行条约。但有两种情况不得引用情势 变迁:一是确定国家领土边界的条约,二是情势改变是缔 约国违约造成的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

其他情况下的条约冲突按以下原则决定适用: ①按条约本身的规定适用条约; ②同一事项相同的当事国缔约了先后冲突的条 约,则优先适用后约,而先约有两种结果:一是 终止或暂停施行,二是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内容 仍适用。 ③后约与先约的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则在相 同的当事国间只适用先约与后约不冲突的规定。 两个条约的不同当事国之间只适用它们共同参加 的条约。
“条约必须信守”

(二)条约的适用

条约的适用涉及两个要点,一是条约的适用范 围,二是条约冲突的适用。条约适用的范围,从 时间上讲,若条约没有特别规定,一般是自条约 对当事国生效之日起,适用该国,对它有拘束力。 而不溯及该约对它生效前的该国行为。从空间范 围讲,若国家没有声明适用的空间范围,则自条 约对该国生效之日起,适用其全部领域。关于条 约冲突的适用问题,大家先明确一项原则,任何 国家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相冲突, 则适用宪章的规定。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国际公法 第九章 条约法

(二)特征 1、条约的主体必须是国际法的主体;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3、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 4、条约必须是各方意思表示的一致。
三、条约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reaties) 条约法是关于条约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 度的总称。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 纳公约》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 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该公约 目前尚未生效
第十一条 加入多边条约和协定,分别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决 定。 实践中的新方式: • 接受; 第十二条 接受多边条约和协定,由国务院 决定。 • 赞同; 任何其他方式,如交换构成条约的文书。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 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 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一)条约的种类(classification of treaties) 1、按照缔约方的数目分类 条约可分为 双边条约(bilateral treaty) 多边条约(multilateral treaty) • 有限性多边条约 • 一般性多边条约
2、按照条约的法律性质分类 可分为 造法性条约 契约性条约 3、按照条约的内容分类 条约可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法律、 边界等类别。 此外,条约还可以依其他标准划分,如依条 约的政治性质划分,可区分为平等条约和不 平等条约(unequal treaty);
三、条约的加入 加入(accession)是指未签署条约的国家 在多边条约签署后参加该条约并受其约束的 一种正式国际法律行为。 如果一国没有签署条约,而其他国家已经 签署该条约,则该国可以采取加入 /accession, 参加/adherence,或加附 /adhesion的方式来表示正式接受该条约的 规定。 时间:条约生效前或生效后 条约及程序:取决于条约 一般适用于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条约法

条约法

全权证书


第七条 全权证书
一、任一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代表一国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 或表示该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甲)出具适当之全权证书;或 (乙)由于有关国家之惯例或由于其他情况可见其此等国家之意思系 认为该人员为此事代表该国而可免除全权证书。 二、下列人员由于所任职务毋须出具全权证书,视为代表其国家: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方式

第十一条 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之方 式 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 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 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 ★

签署
《条约法公约》第12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 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该国代表 之签署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签署有此效果;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签署有此效果;或
(丙)该国使签署有此效果之意思可见诸其代 表所奉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批准
《条约法公约》第14条第1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 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 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

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谈判各方确认约文是 正确的和作准的,即对条约的形式和内容加以确 认。认证的方式:草签;待核准的签署;签署
签署signature:即正式签署,表示缔约国同意承受 条约约束的方式。


批准 ratification、接受、赞同
批准是缔约国的权力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 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所载之义 务的行为。(国家对已经签署的条约没有批 准的义务,也无须陈述理由)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
• 1978年《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 的维也纳公约》。
•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相互间 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五页约的缔结与生效 (Conclus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of Treaties)
(一)缔约能力
• 指国际法主体独立缔结条约的能力。 • 国家、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都具
第二十页,编辑于星期日:六点 四十二分。
单方终止条约情况:
• 废除不平等条约。 • 一方违约,他方有权终止条约。来源于
习惯法“对不履行者无需履行” (exceptio non adimpleti contractus) 或“不履行契约的抗辩”。 • 情势变迁(fundamental change of circumstance)。

换文

(exchange of notes)


宣言(declaration)或

声明谅解备忘录联合公报 议


第四页,编辑于星期日:六点 四十二分。
4、条约法的渊源
在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主持下: • 1969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是对
条约法最全面、系统的编纂,公约于 1980年1月27日生效。
思表示不真实。
• 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
第十九页,编辑于星期日:六点 四十二分。
(二)条约的终止(termination)
指条约到期或由于某种事实或原因而 失去了效力,有以下原因: • 条约到期; • 条约解除条件的成立 ;
• 条约被代替 ;
• 退出 ;
• 缔约各方同意终止条约;
• 单方终止条约。
第十一章 条约法
(The Law of Treaties)

9 国际条约法

9 国际条约法
年,中日两国外交部长在谈判签署中日和平友好条 约时,双方都出示了全权证书。如果一个条约是由 一个未经授权的人员所缔结,除非该国事后确认, 不发生法律效力。
4、条约约文的拟定。 双边条约约文的起草通常有两种方式: 一是由一方提出条约草案,另一方提出意见; 二是由双方共同起草。
当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需要通过谈判缔约解决争议时, 通常是由第三国起草约文。
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内 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 约的权限。由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的 内部法律决定。
1、国家的缔约能力 ① 每一国家都有缔约能力。
② 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的资格由国内法(通常是宪 法)规定。
③ 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一国的地方 政权机构,一般都无权与外国缔结条约。
等; 约文——正文:权利义务实质性条款; 约尾——杂项条款:日期地点等
条约的分类:
按缔约方的数目可分为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按缔约方的性质可以分为国家间条约、国家和 国际组织间的条约以及国际组织相互间的条约;
按条约的性质可以分为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 约;
按条约的内容可分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 等条约。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概念:条约法是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 释、效力等问题的法律原则、规则和规章、制 度的总和。
在很长时间里,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习惯。 最重要的公约是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该条约1980年1月27日生效,我国1997年5月9日 加入。此外,1978年《维也纳关于条约的国家 继承公约》和1986年《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 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条约法公约》也已通过并 开放签字。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包括序言和85条条文,共

条约法

条约法

多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①全体缔约方批准或个体约方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 束之日 ②一定数目的国家批准或加入之日或之后若干日 ③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提交批准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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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 约法
条约的适用(条约必须遵守)
条约适用的范围
时间范围: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内规定 无期限的条约 有期限的条约 相对无期限的条约 条约没有追溯力
空间范围:条约对当时国的全部领土
条约法
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侧所 缔结的旨在确定其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 务的国际协议。 1969年通过[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国 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条约的缔结主体必须是国际法主体 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侧 条约对于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 条约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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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签署 1.签署后立即生效的条约(生效) 2.签署后还需要批准的条约(确定约文的内容) 批准和正式认可 国内法意义上的批准 国际法意义上的批准 正式认可:国家与国际组织,国际组织之间缔约时,使 条约生效的方式 加入 多边条约签字,批准或生效后,其他非缔约国或国际 组织参加该条约,承受其拘束的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 条约的接受和赞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确立的新方式 简单的缔约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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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法
条约的终止及其原因 终止:条约由于期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的发生而导致该 条约对其缔约方失去法律效力
原因(1)根据条约本身的规定 (2)全体当事方协商共同同意 (3)单方面退约或解约 (4)条约履行完毕而终止 (5)条约被代替而终止 (6)条约履行不可能 (7)条约因当事方丧失国际人格而终止 (8)条约因缔约方断绝外交和领事关系而终止 (9)战争 (10)缔约另一方违约 (11)因情势变迁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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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国际条约法

14国际条约法
王284
条 约 的 解 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含意、内容和适用条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含意、 件所作的正确说明。 件所作的正确说明。是关系到条约的效力和执行 的重要问题。 的重要问题。 条约由谁作有权解释? 缔约方、国际组织( 〖条约由谁作有权解释?〗缔约方、国际组织(对 其创设条约)、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 )、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 其创设条约)、国际仲裁或国际司法机关(有条 约授权或解释分歧寻求法律解决时) 约授权或解释分歧寻求法律解决时) 解释规则? 、(见 〖解释规则?〗1、2、3、4、5、6、7、(见《维 也纳条约法公约》 也纳条约法公约》) 解释学派〗约文解释学派;主观解释学派; 〖解释学派〗约文解释学派;主观解释学派;目的 解释学派
王268
【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 条约】 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确定其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分析:主体?依据?内容?形式? 分析:主体?依据?内容?形式? 条约法】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 【条约法】指关于条约的缔结、解释、效力等问题 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用以调整和 规范条约关系。 规范条约关系。 主要渊源: 过去是国际习惯) 主要渊源:(过去是国际习惯)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78《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继承的维也纳公约》 1986《维也纳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 《 条约法公约》 条约法公约》
王279、282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源于罗马法〗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 源于罗马法〗约定对第三者既无损,也无益。 现用于国内合同法和国际条约法。 现用于国内合同法和国际条约法。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也称条约对第三方无损 益原则。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 益原则。条约是缔约国之间的协议,原则上条 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约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对第三国是没有拘束 力的。 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 力的。“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 权利或义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条 权利或义务。”(《维也纳条约法公约》34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对第三国权利义务的取消或变更〗 〖对第三国权利义务的取消或变更〗

第九章条约法

第九章条约法

条约的效力
遵守条约的根据:“约定必须遵守”原 则 各国际文件曾确认这一原则 被国际法院的判决所确认 不是一项绝对原则。只有合法缔结的条 约才是应该遵守条约的前提。保留和情 势变迁也可以成为不履行条约的理由
缔约国对条约的适用
适用的一般原则—缔约方要善意地履行 条约 时间上的适用—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 空间上的适用—适用缔约国的全部领土 缔约国内的适用——途径:转程序 错误 诈欺 贿赂 强迫 与强行法规则冲突
条约的终止
条约从国际法律程序中终止存在,不再 具有约束力 情势变迁原则:作为缔结条约背景的情 况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后,在一定条件下, 可以主张终止条约。
情势变更的限制条件
缔结时的情势必须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根本性变 化 缔结时的情势构成当事国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 要根据 情势变迁的效果将根本改变依条约尚待履行的 义务范围 确定边界的条约不适用情势变更 如果情势的改变是由于缔约国违反条约义务或 其他国际义务造成的,也不得援引
加入
概念:在开放性多边条约约文已被认证 的情况下,没有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表 示同意接受条约约束而成为条约缔约国 的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 适用的对象 开放性的多边条约 加入的效力 同样接受条约的约束与原始 缔约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保留
概念: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 约时所作的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 其目的在于摒弃或修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 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适用的对象:多边条约 对保留的限制: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条约准许 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如果条约 未作具体规定≠禁止保留,但提出保留必须符 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缔结条约的一般程序
谈判 约文的拟订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 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可以不出示) 约文的认证—一经认证不能再作同意前的修改 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1、方式签字(简化条 约)、2、批准(国家最高的权利机关)、3、 接受和核准(政府和行政机关接受和核准) 交换批准书(双边)或交存批准书(多边) 登记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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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国际法院1970年 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比 利时诉西班牙):国际法制度中有两者不 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国家相互间的权利和 义务;一国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 即对一切人的义务。
六、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v. 秘密条约。 不登记条约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
不能在联合国机构援用invoke。
“卡塔尔和巴林”(涉及海洋划界和领土 问题)一案(1994年) 。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第37条 4.条约所载规则因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
力。 第三国应尊重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和修订
对条约的正确含义进行揭示和说明的行为。 一、条约的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后者是当事国或当 事国授权的国际机构所做的解释。
条约的保留
4. 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国与其他当事 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公约第21条。
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在它们之间适 用保留后的条款。
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1)若反对国不 反对整个条约在它们之间生效,则保留的 条款在它们之间不适用,其他条款在保留 国与反对国之间照常适用;2)若反对国明 确反对整个条约在它们间生效,则条约在 两国之间没有效力。
两国政府首脑在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反映双 方对协议承担国际义务。
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草签 中国人大常委 会和英国上下议会的审议和通过 两国政 府首脑正式签署 中国全国人大和英国议 会的立法性批准,双方于1985.5.27互换了立 法机关通过的批准书 送联法律渊源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生效)
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均公布于 《联合国条约集》UNTS .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一、条约的生效
签字或批准后有效力,或者见条约结尾部 分的规定。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适用范围
1.时间范围。条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时 际法。社会变革 v. 法律安全.
2.空间范围。应在该国领土全部范围内适 用条约。但可有“领土适用条款”。eg 港 澳基本法
多边条约:全体一致通过,多数原则,协商一致 consensus等方式通过多边条约。
缔约程序
2.条约的草签及签署 (1)草签(initialing) 对已达成一致的条约草案进行非正式的签字,一
般无法律拘束力,无溯及效力。 (2)签署(signature) 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确认约文是
条约的名称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外交照会note; 换函(exchange of letters) :以部门或部门首长
的名义交换的信函 . 7. 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8.协议(agreement),其重要性次于协定。 9.联合宣言joint 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二、条约的效力(续)
(一)条约的适用范围 3.条约的冲突/抵触 就同一事项先后所参加的条约的内容发生
冲突。第30条。 1)遵从条约的明文规定,优先地位条款 。
联合国宪章第103条; 《领事关系公约》第 73条. 2)当事国相同时,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3)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同为两约的当事 国间用后订条约;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 条约。 不能违反强行法规则。
是目前最重要的条约法文件,我国1997年批 准。[英]麦克奈尔McNair . 2. 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二、条约的定义 1.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1952年ICJ的英伊石 油公司案:该特许权协议
二、条约的定义(续)
2. 依据国际法。 3.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v. 1975年《赫尔辛
制度、外交政策等不相符条款的保留。 (3)对与中国国内法有抵触的条款的保留。 (4)对目前中国履约有技术困难的条款进行
保留
四、条约的保留(续)
3. 条约保留的接受
《公约》第20条 :1)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 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2)保 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保留国即成为该条 约的当事国;保留经另一国反对,条约在 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 力;3)只要获得一国的同意(或接受)就 是有效的,保留国就可以成为该条约的当 事国;4)默示接受保留的方式:接到通知 后十二个月期间届满…
条约在缔约国间的效力
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地位问题,《宪法》、 《立法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都无明 确规定,但实践中中国所缔结的条约在国 内得到适用,因为中国在一些法律、法规 中对适用条约(条款)做出了规定。这些 法律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
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条约 相对效力原则”(principle of relative validity of treaty)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约 定对第三者无损益”(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conclusion of treaties, treaty process)
一、缔约能力
国家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具有缔结条约的 能力。国家主权的体现 。
缔约权:国家和其他IL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授 权某人代表国家或政府或部门缔结条约的 权限.
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
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定缔约权。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 1)谈判 全权证书(full powers) ,谈判代表相互交换全权证
书或由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证书
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 .
2) 约文起草:多边条约可设立专门机构起草。 3)约文的议定adoption of the text :对约文的同意。
statement和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会谈纪要 (minutes of talks or agreed minutes) 。
缔约各方议定的其他名称,如“框架”.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一)条约的结构 条约的名称。 序言: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等。 正文(text,“约文”) :主要条款和主要部
正确的和作准的。 待核准的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经
核准后可有完全签署的效力。 签署,双边条约用轮换制,多边条约按国家名称
的字母顺序依次签字。
缔约程序
2.签署(续)。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尚未批准。
·签署的效力 。《公约》第18条,签署国负 有不得从事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相符的 行为之义务。
二、条约的效力(续)
(二)条约在缔约国间的效力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约定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缔约国对合法有效的条约须 善意履行。它对国际法的实施意义重大。
当事国不仅在国际上应该遵守条约,在国 内也要执行条约的规定。各国自行决定条 约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条约必守原则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
分,权利和义务。 最后条款:生效、期限、批准、解释、加
入等杂项。 条约的日期:通过日期,开放签字日期 v.生
效日期. 附件与条约主文的其他条款一样有强制力。
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二)条约的文字 作准文字:几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6种文字:英、俄、汉、西、法、阿
拉伯文.
有权解释 (authentic interpretation, “权威解 释”):有强制效力的或有约束力的解释。 条约当事国全体同意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
非有权解释或无权解释:未经全体当事方 同意的解释。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
《条约法公约》第31、32、33条。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第31条第1项: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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