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条约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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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国政府首脑在签字仪式上的讲话反映双 方对协议承担国际义务。
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草签 中国人大常委 会和英国上下议会的审议和通过 两国政 府首脑正式签署 中国全国人大和英国议 会的立法性批准,双方于1985.5.27互换了立 法机关通过的批准书 送联合国秘书处登 记。
第一节 概 说
一、法律渊源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生效)
国际法院1970年 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比 利时诉西班牙):国际法制度中有两者不 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国家相互间的权利和 义务;一国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 即对一切人的义务。
六、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v. 秘密条约。 不登记条约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
不能在联合国机构援用invoke。
“卡塔尔和巴林”(涉及海洋划界和领土 问题)一案(1994年) 。
正确的和作准的。 待核准的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经
核准后可有完全签署的效力。 签署,双边条约用轮换制,多边条约按国家名称
的字母顺序依次签字。
缔约程序
2.签署(续)。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尚未批准。
·签署的效力 。《公约》第18条,签署国负 有不得从事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相符的 行为之义务。
4.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续)
其他当事国相互间照常适用条约规定, 不受保留影响。
保留和对保留的反对均可随时撤回, 但须通知。
五、条约的退出(Withdrawal)
人类共同体意识的增强。
单方面废止或退出条约:第56条规定,唯下 列情形方可退约:1. 当事国原意为容许有废 约的可能;2.条约的性质含有退出权。12个 月前予以通知。
条约的名称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外交照会note; 换函(exchange of letters) :以部门或部门首长
的名义交换的信函 . 7. 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8.协议(agreement),其重要性次于协定。 9.联合宣言joint 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三、条约的名称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两种意义。
1.treaty 条约 2.convention 公约. 3.协定Agreement。 4.议定书Protocal, 某一较具体问题的专门性、
辅助性或补充性的附加文件。
5.宪章(charter)、章程(constitution,组织 法),规约(statute),它们可统称为IOs组 织条约; 盟约covenant.
二、条约的效力(续)
(二)条约在缔约国间的效力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约定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缔约国对合法有效的条约须 善意履行。它对国际法的实施意义重大。
当事国不仅在国际上应该遵守条约,在国 内也要执行条约的规定。各国自行决定条 约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条约必守原则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
制度、外交政策等不相符条款的保留。 (3)对与中国国内法有抵触的条款的保留。 (4)对目前中国履约有技术困难的条款进行
保留
四、条约的保留(续)
3. 条约保留的接受
《公约》第20条 :1)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 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2)保 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保留国即成为该条 约的当事国;保留经另一国反对,条约在 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 力;3)只要获得一国的同意(或接受)就 是有效的,保留国就可以成为该条约的当 事国;4)默示接受保留的方式:接到通知 后十二个月期间届满…
条约在缔约国间的效力
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地位问题,《宪法》、 《立法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都无明 确规定,但实践中中国所缔结的条约在国 内得到适用,因为中国在一些法律、法规 中对适用条约(条款)做出了规定。这些 法律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
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条约 相对效力原则”(principle of relative validity of treaty)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约 定对第三者无损益”(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
statement和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会谈纪要 (minutes of talks or agreed minutes) 。
缔约各方议定的其他名称,如“框架”.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一)条约的结构 条约的名称。 序言: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等。 正文(text,“约文”) :主要条款和主要部
国际法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基最后文件》,边界争端案(1986)。 4. 条约形式多样.维也纳公约仅限于书面协
议。 Gentlemen’s agreement. PCIJ的东格陵兰 案(丹诉挪,1933)和ICJ的核试验案(澳 诉法,新诉法,1974). 《联合国条约集》UNTS,联合国网站;美 国的《国际法律资料》I. L. M.。《中华人民 共和国条约集》
二、条约的效力(续)
(一)条约的适用范围 3.条约的冲突/抵触 就同一事项先后所参加的条约的内容发生
冲突。第30条。 1)遵从条约的明文规定,优先地位条款 。
联合国宪章第103条; 《领事关系公约》第 73条. 2)当事国相同时,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3)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同为两约的当事 国间用后订条约;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 条约。 不能违反强行法规则。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是目前最重要的条约法文件,我国1997年批 准。[英]麦克奈尔McNair . 2. 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二、条约的定义 1.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1952年ICJ的英伊石 油公司案:该特许权协议
二、条约的定义(续)
2. 依据国际法。 3.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v. 1975年《赫尔辛
条约的保留
4. 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国与其他当事 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公约第21条。
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在它们之间适 用保留后的条款。
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1)若反对国不 反对整个条约在它们之间生效,则保留的 条款在它们之间不适用,其他条款在保留 国与反对国之间照常适用;2)若反对国明 确反对整个条约在它们间生效,则条约在 两国之间没有效力。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第37条 4.条约所载规则因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
力。 第三国应尊重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和修订
对条约的正确含义进行揭示和说明的行为。 一、条约的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后者是当事国或当 事国授权的国际机构所做的解释。
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均公布于 《联合国条约集》UNTS .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一、条约的生效
签字或批准后有效力,或者见条约结尾部 分的规定。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适用范围
1.时间范围。条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时 际法。社会变革 v. 法律安全.
2.空间范围。应在该国领土全部范围内适 用条约。但可有“领土适用条款”。eg 港 澳基本法
加入在效力上相当于批准。中国签署加入 WTO议定书 。
四、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to treaties) 1.保留的定义和形式
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 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是排除或 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 效果。
条约的保留
区分保留和其他有关条约的各类声明,解 释性声明。国家的主权权利。
有权解释 (authentic interpretation, “权威解 释”):有强制效力的或有约束力的解释。 条约当事国全体同意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
非有权解释或无权解释:未经全体当事方 同意的解释。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
《条约法公约》第31、32、33条。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第31条第1项: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conclusion of treaties, treaty process)
一、缔约能力
国家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具有缔结条约的 能力。国家主权的体现 。
缔约权:国家和其他IL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授 权某人代表国家或政府或部门缔结条约的 权限.
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
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定缔约权。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 1)谈判 全权证书(full powers) ,谈判代表相互交换全权证
书或由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证书
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 .
2) 约文起草:多边条约可设立专门机构起草。 3)约文的议定adoption of the text :对约文的同意。
分,权利和义务。 最后条款:生效、期限、批准、解释、加
入等杂项。 条约的日期:通过日期,开放签字日期 v.生
效日期. 附件与条约主文的其他条款一样有强制力。
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二)条约的文字 作准文字:几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6种文字:英、俄、汉、西、法、阿
拉伯文.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多边条约:全体一致通过,多数原则,协商一致 consensus等方式通过多边条约。
缔约程序
2.条约的草签及签署 (1)草签(initialing) 对已达成一致的条约草案进行非正式的签字,一
般无法律拘束力,无溯及效力。 (2)签署(signature) 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确认约文是
保留可以随时撤销。 人权公约的保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约条款的完整性 v. 条
约被普遍接受。 2.禁止保留的三种情况 条约明文禁止的不能保留;条约规定某些
条款不准保留;违反条约宗旨和目的的保 留。
条约的保留
中国对条约的保留。 (1)对争端解决方式条款的保留,eg 排除
ICJ的强制管辖权。 (2)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利益或与中国政治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
两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草签 中国人大常委 会和英国上下议会的审议和通过 两国政 府首脑正式签署 中国全国人大和英国议 会的立法性批准,双方于1985.5.27互换了立 法机关通过的批准书 送联合国秘书处登 记。
第一节 概 说
一、法律渊源 1.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80年生效)
国际法院1970年 巴塞罗那牵引公司案(比 利时诉西班牙):国际法制度中有两者不 同性质的法律义务:国家相互间的权利和 义务;一国对国际社会整体所承担的义务, 即对一切人的义务。
六、条约的登记和公布
v. 秘密条约。 不登记条约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但
不能在联合国机构援用invoke。
“卡塔尔和巴林”(涉及海洋划界和领土 问题)一案(1994年) 。
正确的和作准的。 待核准的签署(signature ad referendum,暂签) ,经
核准后可有完全签署的效力。 签署,双边条约用轮换制,多边条约按国家名称
的字母顺序依次签字。
缔约程序
2.签署(续)。1998年中国签署了《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尚未批准。
·签署的效力 。《公约》第18条,签署国负 有不得从事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不相符的 行为之义务。
4.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续)
其他当事国相互间照常适用条约规定, 不受保留影响。
保留和对保留的反对均可随时撤回, 但须通知。
五、条约的退出(Withdrawal)
人类共同体意识的增强。
单方面废止或退出条约:第56条规定,唯下 列情形方可退约:1. 当事国原意为容许有废 约的可能;2.条约的性质含有退出权。12个 月前予以通知。
条约的名称
6.换文Exchange of Notes. 外交照会note; 换函(exchange of letters) :以部门或部门首长
的名义交换的信函 . 7. 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8.协议(agreement),其重要性次于协定。 9.联合宣言joint declaration、联合声明joint
三、条约的名称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上两种意义。
1.treaty 条约 2.convention 公约. 3.协定Agreement。 4.议定书Protocal, 某一较具体问题的专门性、
辅助性或补充性的附加文件。
5.宪章(charter)、章程(constitution,组织 法),规约(statute),它们可统称为IOs组 织条约; 盟约covenant.
二、条约的效力(续)
(二)条约在缔约国间的效力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约定必守”(pacta sunt servanda)。缔约国对合法有效的条约须 善意履行。它对国际法的实施意义重大。
当事国不仅在国际上应该遵守条约,在国 内也要执行条约的规定。各国自行决定条 约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条约必守原则的适用并不是绝对的。
制度、外交政策等不相符条款的保留。 (3)对与中国国内法有抵触的条款的保留。 (4)对目前中国履约有技术困难的条款进行
保留
四、条约的保留(续)
3. 条约保留的接受
《公约》第20条 :1)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 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2)保 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保留国即成为该条 约的当事国;保留经另一国反对,条约在 反对国与保留国之间并不因此而不发生效 力;3)只要获得一国的同意(或接受)就 是有效的,保留国就可以成为该条约的当 事国;4)默示接受保留的方式:接到通知 后十二个月期间届满…
条约在缔约国间的效力
条约在中国国内法的地位问题,《宪法》、 《立法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都无明 确规定,但实践中中国所缔结的条约在国 内得到适用,因为中国在一些法律、法规 中对适用条约(条款)做出了规定。这些 法律规定大致可分为三类。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
条约的效力原则上不及于第三国,“条约 相对效力原则”(principle of relative validity of treaty)或称“条约不及第三国”原则。“约 定对第三者无损益”(pacta tertiis nec nocent nec prosunt) 。
statement和联合公报joint communique. 会谈纪要 (minutes of talks or agreed minutes) 。
缔约各方议定的其他名称,如“框架”.
四、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一)条约的结构 条约的名称。 序言:条约的宗旨和目的等。 正文(text,“约文”) :主要条款和主要部
国际法
本科课程
黄 瑶 教授
2014年春季学期 All Rights Reserved © 2014
第九章 条约法
案例 概说 条约的缔结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条约的解释和修订 条约的无效、终止和暂停施行
《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是否 是条约?
声明第6条:中英两国政府“同意上述各项 声明和本联合声明的附件均将付诸实施。”
基最后文件》,边界争端案(1986)。 4. 条约形式多样.维也纳公约仅限于书面协
议。 Gentlemen’s agreement. PCIJ的东格陵兰 案(丹诉挪,1933)和ICJ的核试验案(澳 诉法,新诉法,1974). 《联合国条约集》UNTS,联合国网站;美 国的《国际法律资料》I. L. M.。《中华人民 共和国条约集》
二、条约的效力(续)
(一)条约的适用范围 3.条约的冲突/抵触 就同一事项先后所参加的条约的内容发生
冲突。第30条。 1)遵从条约的明文规定,优先地位条款 。
联合国宪章第103条; 《领事关系公约》第 73条. 2)当事国相同时,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3)当事国不完全相同时,同为两约的当事 国间用后订条约;适用两国均为当事国的 条约。 不能违反强行法规则。
3.批准。依国内法的规定进行,国家没有 批准条约的义务。中国《缔约程序法》2-3 条:国务院、外交部、人大常委会、国家 主席。第7条:我国需要批准的六类条约。
缔约程序
3.批准(续)(ratification ) 采用接受Acceptance与赞同Approval或正式确认等
方式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中国国务院核准条约. Negotiating State v. Contracting State 4.交换或交存批准书。交存(deposit)制度。自批准 书交换之日起,签署国成为条约的当事国。
是目前最重要的条约法文件,我国1997年批 准。[英]麦克奈尔McNair . 2. 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 二、条约的定义 1.主体是国际法主体。 1952年ICJ的英伊石 油公司案:该特许权协议
二、条约的定义(续)
2. 依据国际法。 3.当事方的权利和义务。v. 1975年《赫尔辛
条约的保留
4. 条约保留的法律效果. 保留国与其他当事 国之间的条约关系.公约第21条。
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在它们之间适 用保留后的条款。
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1)若反对国不 反对整个条约在它们之间生效,则保留的 条款在它们之间不适用,其他条款在保留 国与反对国之间照常适用;2)若反对国明 确反对整个条约在它们间生效,则条约在 两国之间没有效力。
3.第三国义务或权利的取消或变更。第37条 4.条约所载规则因习惯法而对第三国有拘束
力。 第三国应尊重边界和领土变更的条约。
第四节 条约的解释(interpretation of treaties)和修订
对条约的正确含义进行揭示和说明的行为。 一、条约的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后者是当事国或当 事国授权的国际机构所做的解释。
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均公布于 《联合国条约集》UNTS .
第三节 条约的生效和适用
一、条约的生效
签字或批准后有效力,或者见条约结尾部 分的规定。
二、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的适用范围
1.时间范围。条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时 际法。社会变革 v. 法律安全.
2.空间范围。应在该国领土全部范围内适 用条约。但可有“领土适用条款”。eg 港 澳基本法
加入在效力上相当于批准。中国签署加入 WTO议定书 。
四、条约的保留(reservation to treaties) 1.保留的定义和形式
国家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 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其目的是排除或 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 效果。
条约的保留
区分保留和其他有关条约的各类声明,解 释性声明。国家的主权权利。
有权解释 (authentic interpretation, “权威解 释”):有强制效力的或有约束力的解释。 条约当事国全体同意的解释才是有权解释。
非有权解释或无权解释:未经全体当事方 同意的解释。
二、条约解释的规则
《条约法公约》第31、32、33条。 (一)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 第31条第1项: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第二节 条约的缔结(conclusion of treaties, treaty process)
一、缔约能力
国家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具有缔结条约的 能力。国家主权的体现 。
缔约权:国家和其他IL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授 权某人代表国家或政府或部门缔结条约的 权限.
中国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国务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
港、澳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定缔约权。
条约的缔结
二、缔约程序 1.谈判和约文的起草及议定 1)谈判 全权证书(full powers) ,谈判代表相互交换全权证
书或由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证书
委员会(Credentials Committee) .
2) 约文起草:多边条约可设立专门机构起草。 3)约文的议定adoption of the text :对约文的同意。
分,权利和义务。 最后条款:生效、期限、批准、解释、加
入等杂项。 条约的日期:通过日期,开放签字日期 v.生
效日期. 附件与条约主文的其他条款一样有强制力。
条约的结构和文字
(二)条约的文字 作准文字:几种文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联合国6种文字:英、俄、汉、西、法、阿
拉伯文.
多数条约须经过谈判和签署阶段,重要的条约经 过谈判、签署、批准、交换批准书等复杂的缔约 程序。
备案和登记(entry on record and registration) .
三、条约的加入(accession to treaties)
表示愿意承受该条约拘束的法律行为。没 有生效的条约也可以加入。
多边条约:全体一致通过,多数原则,协商一致 consensus等方式通过多边条约。
缔约程序
2.条约的草签及签署 (1)草签(initialing) 对已达成一致的条约草案进行非正式的签字,一
般无法律拘束力,无溯及效力。 (2)签署(signature) 约文的认证(authentication of the text):确认约文是
保留可以随时撤销。 人权公约的保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条约条款的完整性 v. 条
约被普遍接受。 2.禁止保留的三种情况 条约明文禁止的不能保留;条约规定某些
条款不准保留;违反条约宗旨和目的的保 留。
条约的保留
中国对条约的保留。 (1)对争端解决方式条款的保留,eg 排除
ICJ的强制管辖权。 (2)可能损害国家主权、利益或与中国政治
法理根据: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 等原则。
《条约法公约》第34条。条约规则是特别法 v.习惯规则是一般法。
(三)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问题(续)
公约第35-38条:条约可对第三方创设权利 或义务。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须得到第三国的书面 明示同意。
2.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不需明示同意, 一般推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