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双倍工资、加班费、赔偿金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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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代理词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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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法庭尊敬的法官、尊敬的陪审团成员:
我是[甲方/原告/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本案的委托人。

首先,我要对法庭的聆听和审理表示衷心的感谢。

同时,我也要
对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表示由衷的尊重和期待。

本案是一起涉及劳动争议的纠纷案件,我将结合事实和法律条款,就我所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向法庭进行陈述和说明。

首先,我要再次强调本案的事实是[简要概括涉及的事实]。

根据
事实及相关证据,我将向法庭提出以下几点诉求: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提
出的证据清晰地表明[证据相关内容],证据充分证实了我们的主张。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根据我
们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即[结论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主张[相关法律条款和理由]。

我们认为[相关理由],我们所提供的证据和法律条款都能够证明我们的主张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根据事实和法律,我们请求法庭做出以下判决:
1.关于[第一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2.关于[第二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3.关于[第三项诉求],我们请求法庭[具体的请求内容]。

最后,我要再次强调我代理的一方的诉求和请求,并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我相信法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符合正义和公平的判决。

谢谢法庭的聆听和审理。

以上就是我们的诉讼代理词。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

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引言劳动纠纷代理词是劳动纠纷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律师代理或法定代表人提交的一种书面陈述。

通过劳动纠纷代理词,代理人可以充分表述纠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帮助解决劳动纠纷,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提供了一份劳动纠纷代理词范例,供参考使用。

代理词示例尊敬的仲裁委员会(法院):我代表劳动者张某向贵会(院)申请劳动仲裁(起诉)。

据我了解,张某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在某某公司任职,并按照公司规定及正常工作时间履行职责。

但自2021年7月1日起,某某公司出现了以下问题:1. 就业形势的变化由于某某公司盈利情况下滑,公司决定减少员工人数,导致张某被无正当理由解雇。

根据中国劳动法相关规定,雇主应当提前通知劳动者并经过协商解决,但某某公司未履行相应义务。

2. 薪酬待遇的问题某某公司在张某入职之初与其签订了薪酬协议,约定了每月固定的工资标准。

然而,在2020年11月开始,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张某的工资,且长期拖欠。

3. 加班工资的拖欠张某在某某公司任职期间,根据公司工作量的要求,经常加班工作。

然而,公司未支付张某加班工资,违反了《劳动法》对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

4. 工作环境安全问题某某公司存在严重的工作环境安全部分问题。

例如,公司提供的使用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工作场所出现安全隐患等。

某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基于以上问题,我请求贵会(院)认定某某公司存在劳动法违规行为,并做出以下裁决:1. 要求某某公司向张某支付拖欠的工资,并补发相应的加班工资。

2. 要求某某公司对因其工作环境安全问题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给予相应的赔偿。

3. 要求某某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来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 其他合理的救济措施。

感谢贵会(院)对本案的关注和支持。

我相信贵会(院)将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XXX日期:20XX年XX月XX日本文档仅为代理词范例,实际使用时请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劳动争议工资代理词

劳动争议工资代理词

劳动争议工资代理词代理词审判长:XXX的接受原告XXX的委托,就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指派XXX律师担任其代理人。

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对本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以下问题:1、原告于2009年10月18日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截止原告2014年1月离职,双方建立劳动合同时为3年6个月。

2、2009年10月18日至2014年1月3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为申请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双倍工资。

3、根据XXX工资、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可以佐证原告职务为副总总裁,工资标准为年薪24万元/年,月工资为元/月。

车补为2万元/年。

话补1200元/年。

工资年薪5万元以上每月按20%发放,剩余40%年底一次性结清,车补年底发放。

结合证人证言及证明和财务挂账明细可以证实被告在2011年6月调整原告工资标准为10万元/年,自2011年6月后每月工资标准为8333元/月,并按照20%的标准计发5000元/月,未发放的40%工资为3333元/月。

4、2011年1月-12月未计发明细表1份,2012年1月-12未计发表可以证实,被告为原告已发放2011年1月至12月20%的人为,未发放2011年1月至12月20%的人为合计为元。

在被告在2011年6月调整原告人为标准为10万元/年,自2011年6月后每个月人为标准为8333元/月,并按照20%的标准计发5000元/月,未发放的40%人为为3333元/月,计元。

5、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原告40%的工资由财务挂账未支付。

2012年7月以后公司拖欠原告工资未发。

二、关于本案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提交的XXX出具的被告公司的审计报告、人为标准、铂有限公司人为、补助标准及发放实,被告公司有人为拖欠、人为放标准、人为表的究竟,被告该当提供原告签字的人为表。

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已结清人为的人为表等相关证据,故根据《XXX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较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

劳动纠纷案件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人,我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案件事实,就工资拖欠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两大核心问题,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审慎考虑并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一、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于2021年5月入职被告公司,担任客户服务主管职务,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职期间,原告始终秉持敬业精神,勤勉尽责。

然而,自2023年12月起,被告公司无故拖欠原告工资,至今累计拖欠金额为XX元。

更为恶劣的是,被告公司于2024年1月10日未经法定程序,未提前通知原告或支付经济补偿,单方面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此举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拖欠问题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被告公司的拖欠行为显然违反了该法律规定。

2.具体依据:原告每月应发工资为XX元,被告公司累计拖欠工资总额为XX 元。

原告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要求被告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并请求滞纳金作为补偿。

3.法律后果: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拖欠工资及经济补偿。

被告公司应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意见1.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及事由。

被告公司未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提前通知义务,也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擅自解除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2.未履行合法程序:被告公司未与原告协商,未提前通知,且未支付补偿金,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劳动权利。

3.法律后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经济补偿金标准的赔偿金。

原告工作年限为3年,依法应得经济补偿金为XX元,故赔偿金总额为XX元。

四、原告的损害及赔偿请求1.支付拖欠工资:请求法庭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工资XX元,并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计算滞纳金。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2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2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2篇篇1尊敬的仲裁庭各位委员:根据法律的赋予,作为申请人的代理律师,我代表申请人就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向您陈述如下代理词。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工资福利、加班费用等多个方面的问题,我将在以下逐一阐述我们的观点和依据。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问题我们认为,申请人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原则,并且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条件。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时并未按照法定程序操作,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劳动合同解除无效,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二、关于工资福利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其工资福利低于合同约定及行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我们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福利待遇。

本案中,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和行业规定给予申请人应有的工资福利,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此,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诉求,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福利差额及赔偿金。

三、关于加班费用的问题申请人主张因工作需要加班而未获得合理的加班费用。

我们认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事实而未获得相应的加班费用。

因此,我们请求仲裁委员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申请人的加班费用。

四、关于证据和事实认定的问题在证据方面,我们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申请人的主张。

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证人证言等。

我们认为,仲裁委员会应当充分认定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同时,我们也请求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认定。

在事实认定方面,我们将尊重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并严格按照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执行。

代理词(双倍工资)

代理词(双倍工资)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本案原告________的代理人,现就原告追索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原告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入职被告公司,担任________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然而,被告在原告入职后的一个月内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任何补救措施。

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解除时,被告仍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原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因此,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二、法律依据及适用分析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条款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应当在原告入职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未履行此项法定义务,显然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双倍工资的计算依据:原告在职期间的实际工资收入可以作为计算双倍工资的依据。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原告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原告提供的工资单和银行流水记录等证据,充分证明了其在被告处的月工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日或劳动关系解除之日。

3. 被告的抗辩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可能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系原告自身原因或双方协商的结果为抗辩。

劳动争议诉讼代理词

劳动争议诉讼代理词

劳动争议代理词审判长、审判员:我受本案当事人陈**的委托,依法参加庭审活动,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我方认为:被告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以经济补偿金2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应支付给原告加班、低标准发放、未发的工资并加发经济补偿金;应为原告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范围全面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支付给原告带薪年休假工资;应当返还违法收取原告的押金;应为原告安排离岗前健康检查。

理由如下:一、被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和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规定,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到被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用人过程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2、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3、不能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在此种种违法行为存在的情况下,被告又以厂里效益不好为由,单方撵走劳动者,该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被拖欠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五十条等规定,原告作为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1、用人单位近数个月,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工资。

2、原告上班至今,每天工作十二个小时,每周工作7天。

用人单位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休息日安排劳动又不能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原告加班和双休日、节假日工作的工资。

劳动者一方代理词(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劳动者一方代理词(主张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一、请法院判决邵阳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元,理由如下:1、邵阳某有限公司和王某年均提交了同样一份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证明王某年是与邵阳某有限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工作年限是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在法庭上双方都承认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在协商续订劳动合同事宜,即在这段期间双方并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双方在这段期间没有劳动关系,因此就不存在所谓辞职的问题(辞职的前提应该是有职即有劳动关系),王某年所填写的所谓辞职申请应是无效行为。

3、到开庭时至邵阳某有限公司只是口头声称提高劳动条件与王某年续订劳动合同,但并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他提供了哪些条件,故其所谓的愿提高劳动条件与王某年续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成立。

综上3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邵阳某有限公司应向王某年支付经济补偿。

二、请法院判决邵阳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年416天休息日加班工资84156元,理由如下:1、王某年提供了邵阳某有限公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简称某某驾校)于年月日为其出具的证明,证实了王某年年到年底在校工作,月薪元,每周工作天,上班期间没有休过事、病假、探亲假、年休假等假日,即证明了其加班的事实。

2、虽然邵阳某有限公司也提供了某某驾校于年月日为其出具的证明,但就其证明力而言,一是某某驾校是邵阳某有限公司的组成部分,与其有及其明显和强烈的利害关系,二是该证明指出王某年已于年主动辞职与邵阳某有限公司同时提交的年终止王某年的劳动合同证明书存在明显逻辑上的混乱,由此可见,该份证据因没有真实性而没有证明力。

3、邵阳某有限公司称王某年基本工资只有元,但没有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邵阳某有限公司不能证明王某年的加班工资已付。

三、请法院判决邵阳某有限公司支付王某年年休假工资12137元,其理由与第二项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6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6篇

劳动合同争议仲裁代理词范文6篇篇1尊敬的仲裁庭各位委员:根据法律的赋予,我作为申请人的代理人,有幸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人——一名遭受不公平待遇的劳动者发声。

在此,我将就本案的争议焦点,提出我们的观点和论据,力求还原事实真相,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案情概述本案的劳动合同争议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内容不明确、工资支付不合法、加班费用未支付以及违法解雇等。

申请人始终认为,其在工作期间遭受不公待遇,其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对此,我方将通过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逐一进行阐述和证明。

二、关于工作内容不明确的问题我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本案中,劳动合同并未详尽明确申请人的工作内容。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我方将提供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应当明确并符合法律要求。

三、关于工资支付不合法的问题申请人认为其工资支付存在不合法的现象,对此,我方将根据申请人的工资单及相关财务记录,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支付存在问题。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我方将提出相应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以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四、关于加班费用未支付的问题申请人指出其工作期间存在大量加班,但并未获得应有的加班费。

我方将提供加班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加班的事实。

同时,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的加班费。

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我方将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关于违法解雇的问题申请人被解雇的原因并不充分且未经过合法程序。

我方将证明申请人在工作期间表现良好,并未有任何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同时,用人单位在解雇申请人时并未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

我方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明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违法。

六、结论及请求篇2尊敬的仲裁庭各位委员:根据法律的赋予,作为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我代表申请人就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争议一事,向您阐述如下代理词。

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劳动争议案件经济补偿金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代理张某向你们提交本案的劳动争议请求,希望能得到您们的公正处理。

根据我了解到的情况,在张某离开原单位之前,与单位达成了离职协议,协议中规定公司将向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但事实上,公司只支付了不到一半的额度,而且拖延时间很长,使得张某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者在合法辞职时享有劳动合同履行完毕的权利,即应当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该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我代理张某认为公司应该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并赔偿张某因经济补偿金逾期付款而造成的损失。

建议仲裁院充分保护张某的劳动权益,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同时承担本案的仲裁和律师费用。

感谢仲裁员的认真审理,期待公正的仲裁结果。

此致
敬礼
代理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第一篇: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我们是××的××,我们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参加其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庭前我们仔细翻阅了案件的资料,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代理人我们根据案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自××年××月入职××有限公司从事××工作,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提交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

而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并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共计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曾多次主张但均无结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从未享受过年休假,被申请人也未支付过年休假工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关于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年××月因多次交涉社会保险等事宜未果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未申请人缴纳××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代理人:第二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首席仲裁员、仲裁员:我们接受XX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作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x轻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的代理人,出庭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争议(双倍工资)代理词

劳动争议(双倍工资)代理词

劳动争议(双倍⼯资)代理词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李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仲裁代理⼈,依法参与本案仲裁,现根据法律和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申请⼈与被申请⼈之间的劳动关系成⽴。

申请⼈于2010年7⽉1⽇到被申请⼈公司⼯作,在⽣产车间担任风管组组员,双⽅⼝头约定每⽉⼯资5000元,以上事实由申请⼈提交的苏州市某公司⼯作证及⼚卡证明,从⽽说明申请⼈与被申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与被申请⼈并未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资也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因此双倍⼯资的请求不受⼀年时间的限制。

三、被申请⼈应向申请⼈⽀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55000元。

申请⼈于2010年7⽉1⽇到被申请⼈处⼯作,但被申请⼈⾄今未与申请⼈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单位⾃⽤⼯之⽇起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之⽇起满⼀个⽉的次⽇⾄满⼀年的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付两倍的⼯资,并视为⾃⽤⼯之⽇起满⼀年的当⽇已经与劳动者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即与劳动者补订书⾯劳动合同。

”因此,被申请⼈应向申请⼈⽀付⾃2010年8⽉2⽇⾄2011年7⽉1⽇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差额5000*11=55000元。

四、被申请⼈应向申请⼈⽀付2012年1⽉份及3⽉份的⼯资10000元。

2012年1⽉份及3⽉份,被申请⼈未向申请⼈发放⼯资,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款的规定:“⽤⼈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额⽀付劳动报酬。

”因此,被申请⼈应向申请⼈⽀付2012年1⽉份及3⽉份的⼯资10000元。

综上所述,申请⼈与被申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并未超过仲裁时效,被申请⼈应向申请⼈⽀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资的差额55000元,且应⽀付申请⼈2012年1⽉份及3⽉份的⼯资10000元,共计:65000元。

劳动争议福利代理词

劳动争议福利代理词

劳动争议福利代理词引言尊敬的仲裁员,各位领导和各位当事人:大家好!我代表劳动争议的一方,向大家介绍我们的福利代理词。

本次争议涉及劳动合同的执行、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的问题。

我们坚信,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和事实证据,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这次争议中获得合理的福利待遇。

争议一:劳动合同的执行我们的第一个争议是关于劳动合同的执行问题。

根据劳动法,雇主必须遵守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包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资支付和福利待遇。

然而,我们的雇主在执行劳动合同方面存在违反的情况。

我们提供了合同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了雇主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我们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我们要求仲裁委员会能够维护我们的权益,确保雇主按合同执行相关条款。

争议二:工资支付问题第二个争议是关于工资支付的问题。

我们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了我们的工作职责,但雇主未按时支付工资。

这严重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和家庭经济状况。

我们提供了工作时间记录、银行转账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了我们的工作时间和应获取的工资金额。

我们要求仲裁委员会能够确认我们的工作时间和应付工资,并强制雇主按时支付我们的工资。

争议三:福利待遇问题最后一个争议是关于福利待遇的问题。

我们公司规定了一系列福利待遇,如带薪年假、医疗保险和公积金等,但雇主未按照约定提供这些福利。

我们提供了规章制度文件、员工手册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明了这些福利待遇的存在。

我们要求仲裁委员会能够强制雇主履行福利待遇的约定,确保我们享受到合理的福利待遇。

结论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我们提供的事实证据,我们坚信我们有权获得合理的福利待遇。

我们希望仲裁委员会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次争议,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我们期待您的公正判断和公正裁决。

谢谢!。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尊敬的仲裁员: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并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与北京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与仲裁,经过仲裁庭调查及辩论,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一、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55241.4元。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本案中,被申请人安排李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的17:00至第二日的8:00,每日工作长达15个小时,每周工作时间长达105个小时,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并且被申请人常年安排李某在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工作,但从未向李某依法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的计算:2007年6月27日—2009年6月30日期间(1)工作日共488天,每天加班时间为7小时,工作日加班计:7×488=3416小时;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800÷21.75=36.78元;小时工资为:36.78÷8=4.6元;工作日的加班费为:小时工资×加班时间×150%=4.6×7×488×1.5=23570.4元;(2)休息日共195天,每天加班15小时,休息日加班计:15×195=2925小时;休息日的加班费为:4.6×15×195×200%=26910元;(3)法定节假日共23天,每天加班15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计15×23=345小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为:4.6×15×23×300%=4761元。

加班费共计:(1)+(2)+(3)=55241.4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李某加班费25%的经济补偿金13810.35元。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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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仲裁庭成员:
接受委托人杜x、x燕委托本律师作为其与庆云县格林好特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经过2017年8月15日开庭审理及2017年9月5日对被申请人提供的二份证据(考勤表、工资表)第二次质证,本律师就相关法律和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庭予以参考:
一、本案中通过双方的证据及仲裁庭审可以证明申请人杜x、x 燕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为2017.2.18-2017.7。

劳动者主张工资数额应当得到支持。

1.申请人提供的由被申请人负责人寇洪旭出具的欠条,工作服、考勤表复制件、工作记录复制件,被申请人负责人当庭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2.根据被申请辩称自2017年4月1日开始承包,但是被申请人未
提供任何真实有有效的证据来证据双方自愿自后达成履行了所谓的承包合同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一种法定的要式行为,用人单位并没有举证证明其已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没有解除。

而且也不存在所谓的承包关系。

3.关于加班事实,根据2017年8月15日仲裁庭审记录,被申请人负责人寇洪旭对申请人提供考勤表的真实性无异议,我方提供的考勤明确记载,二申请人每月的工作时间每周休息日加班两天。

4、关于工资数额,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欠条二申请人3月份工资11582元,月工资为杜x9000元,x子燕2500元。

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应当编制工资支付表,记载工资支付
对象姓名、支付时间、支付项目、加班工资、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实发金额和劳动者签名等事项。

工资支付表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至少保存15年的时间备查。

用人单位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工资表来证明其主张,因此劳动者的工资数额应该得到支持。

二、第二次质证代理人意见与原庭审用人单位负责人意见不一致,应依2017年8月15日仲裁庭审时被申请人负责人的原始陈为准。

1.庭审时用人单位负责人寇洪旭对,欠条、工作服、考勤表,工作报册记录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做为代理人不是事件的直接当事参与者,其陈述与庭审用人单位负责表述不一致的不应采信,应以2017年8月15日庭审用人单位负责人表述为准。

2.即便是用人单位负责人再次陈述与第一次庭审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仲裁机关根据证据原则,也应该采信第一次庭审的原始陈述。

根据社会生活规则,第一次陈述真实要高,第二次陈述与第一次不一致,没有例外是当事人感觉第一次表述对自己不利而想做的更改,没有可信度。

三、关于仲裁庭,要求申请人再次提供仲裁庭审已经质证过的证据于无法无据,适用证据规则错误,增加当事人诉累。

1.根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八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第五十一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仲裁庭审笔录明确记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就可以做为定案的证据,至于关联性及证明效力由仲裁庭依法认定。

请问哪条法律规定经过质证对方认定的证据,仲裁庭还可以要求当事人第二次提供的。

请问仲裁庭如果当事人什么证据也没有提供,对方认可双方有劳动关系,请问仲裁庭是认定有劳动关系还是没有劳动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对方认可的证据,即使没证据原件也应当认定证明效力。

劳动法律关系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一个特别法系,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举证责任倒置,只要劳动者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由劳动者举证的,哪么举证责任就在用人单位一方,如果此规则不能正确适用,哪么劳动仲裁案件中必然产生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进而产生错案。

2.2017年9月5日质证的是被申请人后提供的二份证据,与2017年8月15日仲裁开庭时经过质证的证据无任何关系。

被申请人代理人未参与过原仲裁庭审程序无权对原仲裁庭审中已经过质证的证据提出任何意见,提出也不应被仲裁庭采纳,仲裁庭应依法依开展庭审活动,对方双方提出的意见可以听取,合法的可以采纳,于法无据应
该不予处理。

如果双方提出的所有意见不管是否合法合规仲裁庭都要处理。

作为准司法机关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中还有何权威而言。

本代理律师已在第二次质证时明确表明不同意对2017年8月15日经过质证的证据。

第二次提供。

综上所述,2017年8月15日仲裁庭审时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认可,可以做为定案证据。

被申请人所作辩解没有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来证明不应该采信,2017年9月5日第二对被申请人后提供的证据质证与原来仲裁庭审时经过质证的证据无关,第二次提供的考勤表、工资表都没有申请人的签字,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而且工资表违反法律规定也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因此不应采信。

仲裁庭要求申请人第二次提供已经在2017年8月15日庭审时经过质证,并且被申请人认可的证据,违反法律规定,适用证据规则错误。

因此请仲裁庭依法裁决,做为一份验的起良心检验、历史检验和法律检验、责任检验的裁决书,促进劳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共同维护公平正义。

此致
庆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孙新军
2017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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