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2-5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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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云政办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21〕1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8日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省和各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落实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推进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将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按照中央授权范围内的财政事权,切实履行省与省以下承担的支出责任。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国土资源“一张图”建设的总体部署,确保我省按时保质完成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库、上报和汇交,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规划数据库建设规划数据库建设,是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新的更高要求,是以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作用的根本要求,是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切实提高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完善国土资源“一张图”管地的重要措施。

因此,各地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明确责任和任务,加快推进规划数据库建设,按时保质完成规划数据库建库、上报和汇交,确保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确保国土资源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快规划数据库建设目前,我省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成,全省129个县(市、区)的1:1万规划数据库全部通过省质检软件的检测,并报省规划修编办公室备案;但我省部分州(市)级规划数据库和县级数据库未按要求报省备案,部分县级1:1万规划数据库中还存在未将非空间要素入库,元数据描述不规范,数据库说明文档不完整,数据库格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与国土资源部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为加强我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服务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自然资源工作的能力,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编制了《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执行。

附件: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7日附件云南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管理,规范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服务,提高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自然资源工作服务能力,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云南省测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应当遵守本办法;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的建设、运维、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系统,是指基于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对卫星导航信号进行长期连续观测,并通过通信设施将观测数据实时或者定时传送至数据中心,依托导航定位数据中心提供定位、导航和授时等信息的系统。

云南省综合卫星定位服务系统是指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建设、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在全省建成的220余个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和通信设施,依托数据中心提供定位、导航等信息的系统。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土空间规划行业管理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19〕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勤俭务实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36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增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力量,规范规划编制行业管理,提升规划编制水平,确保规划成果能用、管用、好用,现就规范规划行业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要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可由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等级证书、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资质的技术单位组成联合体来承担,也可由同时具有土地规划乙级及以上和城乡规划乙级及以上的技术单位承担。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单位,应在近3年内具有可承担业务范围内的相关业绩,还应具有GIS数据库处理能力和经验。

承担村庄规划编制的技术团队,原则只需为土地规划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即可。

为确保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正常推进,在云南省内从事规划业务的城乡规划单位,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在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前继续有效,国家出台相关规定后从其规定。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要以当地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为基础,规划编制单位应详细掌握服务对象的资源、经济社会发展等实际情况,鼓励熟悉本地情况的本土技术单位参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确定每个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体参与人员,确保责任到人。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26•【字号】云国土资[2010]205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20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深入贯彻落实“双保工程”精神,促进新增建设用地有效利用,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建立完善土地批后监管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为加快批而未用土地的利用,决定今年8至12月,全省开展批而未用土地清理处置专项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在全面清理、查实底数的基础上,针对批而未用的不同情形,依法依规、采取措施、分类处置,通过调整用地区位、调剂用地、补办完善、闲置处置等多种方式,尽快实现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充分利用。

(一)加快土地征收实施、抓好批而未征土地的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征地实施力度,尽快完成征地工作,确保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本文件下发之日,已经审批的建设用地,由于城市规划调整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征地的,可适当调整用地区位。

经省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镇)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区位的,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调整方案报件,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州(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调整方案报件需符合以下条件:1.拟调整建设用地区位不得突破原批准县(市、区)行政辖区范围,调整面积不得超过原批准面积。

2.拟调整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3.区位调整方案中应当明确需调整的具体位置、图幅、图斑号、地类、权属及面积等情况,建设用地区位调整前后情况要进行登记造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回复信访人举报有关情况的公告-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回复信访人举报有关情况的公告-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回复信访人举报有关情况的公告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回复信访人举报有关情况的公告一、受理情况信访人举报曾于2020年9月2日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反映该厅编制的《云南省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政策规定,至今未收到回复。

经核实,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0年9月18日收到自然资源部信访办转来的来自于广州市珠湾区文女士的来信,对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反映该厅编制的《指南》提出异议。

二、办理情况2020年9月18日收到信访来信后,云南省自然资源厅认真研究回复意见,经分管领导审定,厅信访办于10月20日通过自然资源部信访系统办理回复办结;同时,厅信访办将回复意见向信访人寄出,邮寄以地址错误无法接收被退回,11月23日,厅信访办再次电话联系信访人,信访人更改地址信息后表示同意接收,厅信访办再次向信访人寄出回复意见,之后未收到信访人接收失败的讯息。

三、办理结果(一)《指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云南省开展高速公路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一是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云南省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的高速公路均全部避让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二是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允许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线性基础设施,在用地审批时,需提供省人民政府出具的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性论证意见。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必要性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必要性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的必要性摘要:受早期“有水快流”思想影响和经济发展需要,矿产资源在“重资源利用、轻环境保护”的粗放式开发利用模式下,形成了大量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系统造成较大威胁。

矿山地质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系统实施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有助于推动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持续改善,持续巩固红河、珠江流域生态屏障。

关键词: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修复必要性峨山彝族自治县位于云南省中部,隶属云南省玉溪市。

东接红塔区,南与石屏县接壤,西南与新平县相连,西北与双柏县隔江相望,北与易门县相通,东北与晋宁县毗邻。

地理位置:东经101°52′~102°37′,北纬24°01′~24°32′,东西最大横距57km,南北最大纵距58.5km,面积1972km2。

峨山县境内的河流分属红河水系和珠江水系,占六大水系流域的三分之一。

以烂泥箐—高平—双江镇—甸中一线分界,西属红河流域,东属珠江流域。

通过开展野外调查和资料收集后综合研判,红河流域范围内分布71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珠江流域范围内分布22个历史遗留矿山图斑。

损毁区域内涉及的生态问题突出,存在矿山自身恢复难,当地财政资金困难,生态修复进度缓慢等问题。

1、区域地质背景峨山县境内地貌划分为构造侵蚀、剥蚀中山地貌、岩溶地貌和堆积地貌三大类。

切割中等—强烈,相对高差1000-500m;盆地内河谷两岸零星分布堆积地貌,西部大龙潭、富良棚一带和东南小街一带还不同程度发育有碳酸盐岩溶地貌。

峨山县地层发育较齐全,从元古代至新生代,除早古生代地层和晚古生代二叠纪地层缺失外,其余各时代地层均有沉积。

全县以元古界前震旦系昆阳群和中生代三叠系、侏罗系地层分布最广。

峨山县处于扬子准地台之川滇台背斜中,其内又以脚家甸-化念断裂为界,以东属滇中台陷,以西属易门-峨山隆断束。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云自然资修复〔2021〕264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开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的通知省地质调查局,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矿山企业,方案编制单位:为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工作,提高效率,确保公开、公正、透明,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现将省级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中受理、审查、备案等各环节有关要求、责任认定、办理时限等予以公开,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应严格按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时限提交相关资料参加评审备案。

二、省地质调查局应严格按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开展工作。

三、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熟知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主动提醒服务矿山企业和编制单位,并结合本州市方案评审备案工作实际,参照省级方案评审备案流程进行梳理公开。

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2021年4月22日印发附件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流程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合并备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自然资源修复〔2020〕154号)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96号),云南省省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备案工作主要按送审报告提交、组织评审、实地核查、方案修改、公示稿核对、组织公示、方案备案等程序组织开展,具体流程及主要内容、要求为:一、送审报告提交提交申请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0.07.29•【字号】云农经〔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村镇建设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全面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一)全面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要求。

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主导主动协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督促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工作导向,压实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职责,保障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必要经费,确保2020年10月底前实现乡镇审批管理工作全覆盖。

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实力量,迅速开展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村级组织要健全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我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各地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指导建立完善村规民约,运用自治机制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和违法源头管控。

各县(市、区)要将村级宅基地协管员、村民小组宅基地信息员相关报酬待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镇康县保护区与生态公益林的特点及发展思路探讨

镇康县保护区与生态公益林的特点及发展思路探讨

缘乞科枚Journal of Green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21年4月第23卷第8期镇康县保护区与生态公益林的特点及发展思路探讨聂映涛(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云南昆明650051)摘要:指出了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公益林都是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镇康县境内南捧河省级自然保护区与镇康县生态公益林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了相互关系的特点,对零散分布的生态公益林进行调整,增加保护区内公益林面积比例,并纳入保护区周边毗邻的生态公益林地块,调出保护区内部居民的生产生活■区域,能实现保护区与生态公益林二者管理的双赢,有利于提升镇康县林业生态建设的长期发展。

关键词:自然保护区;生态公益林;特点;镇康县中图分类号:F3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21)08-0033-021引言党的“十九大”将“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019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J 42号)山,通知明确推进生态文明体制建设,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2020年5月,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印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74号)⑵,全面启动了全省129个县(区、市)的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镇康县也是其中之一,通过对镇康县自然保护地和生态公益林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和评估,根据镇康县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与生态公益林建设的特点提出了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区整合的思路。

2基本概念2.1自然保护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冈第二条定义的“自然保护区”为“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清理和规范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为巩固夯实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成果,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政发〔2008〕241号),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探矿权采矿权过期问题,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工作,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决定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和原则对全省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摸清每个过期矿业权基本情况、勘查开采现状、过期原因和存在问题,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分类处置、依法办理”的原则,分门别类地提出处理意见,通过限期办理延续登记、依法注销等方式,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并以此为基础,全面更新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数据库,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监管程序,全面提升矿业权管理水平。

二、方法和步骤探矿权采矿权清理和规范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清查阶段自通知下发之日至2009年9月20完成。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各县(市、区),以省厅下发的探矿权、采矿权数据库为基础,对辖区内探矿权、采矿权逐一查询对比,查清过期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以及每个矿权的基本情况,按照有效期限、是否入库、许可证载明要素和数据库的一致性、是否存在重叠交叉、矿业权纠纷等情形分类登记造册,并逐一对过期探矿权、采矿权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报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误后统一由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逐一完成《采矿权过期告知书》、《探矿权过期告知》、《过期采矿权调查表》和《过期探矿权调查表》的送达工作。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3.25•【字号】云自然资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自然资规〔2020〕1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省自然资源厅以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等相关文件为指导,进一步明确我省新时期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具体管理方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按照国家要求,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范围。

除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无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手续外,其他建设项目均须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其中,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内容进行审查;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查用地预审,根据需要审查规划选址情况;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查规划选址,根据需要审查用地预审情况。

(二)核发权限。

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省级及以下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实施前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外的,由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由项目所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01月20日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规范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不动产登记有序开展,省自然资源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经厅党组会审查通过,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6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维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安全完整,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登记原因文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查验、询问、实地查看或调查、公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函、意见以及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法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第四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在人员配备、档案库房、查阅室建设及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依法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2-5号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2-5号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规〔2020〕2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坚持生态文明引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改革举措,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的管理要求,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相关矿种矿业权投放.矿业权出让必须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计划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规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出让前应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严格执行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向特定主体协议出让矿业权规定。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已设采矿权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严格执行协议出让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按规定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出让价格必须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应根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四、稳步推进“净矿"出让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有关处室、事业单位,有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委托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8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8〕241号),结合云南省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矿业权评估委托工作,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云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设立矿业权需要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或已有的矿业权在办理转让、延续、变更登记手续中补办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价款评估;各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股份的企业转让矿业权评估,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摇号或抽签等方式选择和委托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承担。

二、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程序:(一)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门户网公告矿业权评估项目(以下简称评估项目)和以下信息:1.拟委托评估项目的基本信息及评估费用。

2.对评估机构资质、专业条件、评估业绩、从业信用记录和评估报告质量记录要求。

3.公开选择评估机构的时间、地点及程序。

(二)评估机构在公告发布后3个工作日内,按公告要求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名,报名材料一次报送齐全的为有效报名。

(三)公告发布后的第4个工作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有效报名机构名单。

对公布的有效报名机构名单有异议的,可在2日内提出,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解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11.20•【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数据填报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根据部“国土资电发〔2007〕53号”通知精神,为准确掌握各地“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部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对百日行动清理出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统计、汇总。

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填报。

请各地按照填表要求,做好“以租代征”为重点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汇总表(表1、表2、表3)和统计表(表4、表5、表6)数据填报工作。

上述报表公布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网站(http/)"下载专区"中供各地下载。

二、逐级审核。

汇总表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逐级审核上报。

统计表由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审核、存盘,A3纸质打印成册,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备案。

三、数据一致。

统计、汇总上报数据应做到前后一致。

汇总表中的土地违法违规件数和面积应当与自查清理填报违法违规数量、面积一致。

数据不一致的,必须同时报送调整情况说明。

四、按时上报。

报厅汇总表,应当由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于12月8日前以A3纸打印成册报送,同时发送用Excel填写的A3格式电子报表(E-mail地址:****************)。

联系电话:************5747375附件:数据填报说明省土地执法百日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附件:数据填报说明1.统计表与汇总表数据要一致,汇总表与自查清理上报的数据要一致;数据不一致的必须作出合理解释说明;2.违法用地的实际勘测面积与上报数据有出入的,以实测面积为准,但要在备注栏说明。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5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深化“放管服”改革,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及配套规范,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

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固体矿产简化为资源量和储量两类;资源量按地质可靠程度由低到高分为推断资源量、控制资源量和探明资源量三级;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和可行性研究成果,分为可信储量和证实储量两级。

二、明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缩减矿产资源储量政府直接评审备案范围,减轻矿业权人负担。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应当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政府部门不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划定矿区范围,查明、占用储量登记,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环节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除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矿业权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矿业权设置、生态退耕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衔接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

其中,对2017年6月30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前,将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用地错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划定不实问题类型处理,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对2017年7月1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后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党员活动室、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确实难以恢复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州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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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意见(试行)云自然资规〔2020〕2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深入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坚持生态文明引领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坚决落实国家有关矿产资源领域重要改革举措,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放管服”,结合云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严格落实矿业权出让生态保护红线、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各级各类保护区管控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调控政策,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责权统一的管理要求,科学调控、合理布局相关矿种矿业权投放。

矿业权出让必须严格落实联勘联审制度,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出让计划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深化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规定可协议出让的情形外,对其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规范竞争性出让矿业权信息公示公开,出让前应同时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或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矿业权交易平台)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三、严管严控矿业权协议出让严格执行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可以向特定主体协议出让矿业权规定。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向同一主体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已设采矿权禁止以协议出让方式扩大矿区范围。

严格执行协议出让价格评估、结果公示制度,由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按规定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出让价格必须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应根据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四、稳步推进“净矿”出让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对砂石土等直接出让的采矿权优先开展“净矿”出让。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中选取具备条件的地区和适当矿种,试点“净矿”出让,取得经验后适时推广实施。

采矿权“净矿”出让前要坚持和完善矿业权出让联勘联审,建立出让项目库,确保出让范围符合各级各类规划管控要求和产业政策,落实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对出让范围使用的土地林地草地等合法合规性进行提前审查,确保出让后能及时依法审批登记。

统筹做好出让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相关补偿事宜,确保当地群众合法权益。

规范采矿权“净矿”出让流程。

对完成出让前期准备工作的,出让底价和交易方案可一并审查批准。

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

出让前期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可将出让前期投入纳入出让成本,在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中约定,受让人除须缴纳成交采矿权出让收益外,还应向出让人缴纳前期工作投入的经费。

提高采矿权“净矿”出让服务保障水平。

对“净矿”出让后采矿权竞得人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工作,要及时办理用地、用林、用草等手续,为采矿权竞得人顺利实施开采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因政府前期出让工作原因导致采矿权竞得人无法如期正常开展开采工作的可以撤回已出让的采矿权,并按有关规定退还出让收益等已征收的费用。

五、深化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外,结合我省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落实“放管服”工作的实际,省级负责煤炭、煤层气的矿业权出让登记事项,对属省级负责的其他9种战略性矿产继续坚持除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变更勘查开采矿种等涉及资源配置登记事项外,其余登记事项下放的原则,战略性以外其他矿种出让、登记实行“应放尽放,能放则放”。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炭、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立,扩大开采范围、变更开采矿种、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勘查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炭、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缩小开采范围、注销(含公告注销),探矿权延续、缩小勘查区块范围、保留、转让变更、探矿权人名称变更、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和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除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出让、登记。

六、积极落实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认真执行国家开发油气勘查开采市场规定,支持优势企业和优势资本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油气地质勘查。

服务相关企业按规定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在云南境内勘查开采油气相关手续。

七、执行探矿权期限调整规定新设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为5年,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

除规定的可不扣减面积情形外,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均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

本意见实施后,已有探矿权到期延续时按规定签订出让合同,证载面积视为首设面积。

因生态保护、规划调整、公益性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已设探矿权的部分勘查范围无法继续勘查,且已缩减勘查区面积的,可在下一次延续时申请将缩减部分抵扣需按规定扣减的面积,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抵扣。

探矿权出让合同已有约定的,按合同执行。

八、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按照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改革要求,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科学确定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分级。

保留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与范围,采矿权在采矿期间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其余不再由政府部门直接进行评审备案。

按照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要求调整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萤石11种矿产(伴生矿产除外)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储量评审备案。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的,除油气和放射性矿产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跨州(市)行政区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取消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事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不再作为矿业权登记要件,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矿产资源储量统计依据。

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按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实行同级管理,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油气和放射性矿产除外)和煤、煤层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以及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矿业权新立、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县级权限以外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

九、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坚持财政出资地质勘查的基础性公益性定位,充分发挥社会资金在矿产勘查中的主体地位。

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勘查主要负责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引导和拉动商业性矿产勘查。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不再新设置探矿权。

已设探矿权的,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登记,完成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勘查成果,开展公开竞争出让矿业权工作。

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事项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告。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本意见实施之日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2020年3月31日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规〔2020〕3号各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云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和“放管服”工作实际,现就深化矿产资源同一矿种同级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一)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

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其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实行与登记权限一致的同级管理制度,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审批的矿业权年度出让计划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逐级编制上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煤、煤层气、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11种矿产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以外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的审查报批。

(二)探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新立、扩大勘查范围、合并、分立、变更(增列)矿种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探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探矿权人名称、保留、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及战略性矿产以外其他矿种的探矿权出让、登记。

(三)划定矿区范围和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划定矿区范围、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增列)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和煤、煤层气2种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转让变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注销(含公告注销)登记,以及除战略性矿产、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外其他矿种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

二、其他事项(四)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完成省级管理的铁、铬、铜、铝、金、镍、锆、磷、萤石9种矿产下放事项审批登记后,通过智能审批系统生成配号文件上传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信息平台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完成配号后由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缮证,并同时将审批资料电子档案归档汇交,纳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一矿种同级管理信息体系。

其他矿种由州(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权限完成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后,向自然资源部申请配号,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监督检查。

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将所负责的出让登记权限下放到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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