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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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间资本“银行梦”

浅议民间资本“银行梦”

的1 2 0亿元贷款 ,平均 单笔贷款 约 1 1 0 0 0元 。截 至一季度末,
其 累计 服 务 小微 企 业 已经超 过 2 5 万家 。 对 于 像 马 云 这 样 的进 入 者 , 银 行 已经 感 到 了压 力 。 作 为 一 家 民营银 行的老板 民生银行行长 洪崎对媒体表示 ,阿里 巴 巴做 金融将对银行 界产 生重大挑战。 马云的金融梦或许迎来 了最 好的时机 。而像 马云这样 有着 金融 梦的还有另一位浙江 民营企 业老 板— —娃哈哈集 团董 事长 宗庆 后。在去年两会上 ,宗庆后就建议 “ 发展 民营银行 ” ,让民 营银行专 门服 务小企业; 6月初 , 万科董事会主席王石表 示: “ 如 果金 融市场能充分开放 ,保证 国有资本、境外资本 、民营资本 公平 竞争,会 给金融行业 以及整个经济带来持久旺盛 的活力 。 ” 据报 道 , 作 为 中 国金 融 改革 试 验 区 的 温 州 , 已经 有 两 家 民 营企业 上报 了材料欲成立 民营银行,希望能搭上此次政 策的东
民间资本开办 民营银行迎来破冰之旅 2 0 1 0 年 ,国务 院发布 了 《 关于鼓励和 引导 民间投资健康发 展 的若干意见》 ,明确指 出鼓励和 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 , 鼓励金融机构探索股权激励 。为落 实该意见 ,2 0 1 2年 中国银监 会发布 的 《 关于鼓励 和弓 I 导民间资本进 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提 出 ,支 持 民营 企业 参 与 村 镇 银 行 发起 设 立 或 增 资 扩 股 , 村 镇 银行主发起行 的最低持股 比例 由 2 0 % 降低为 1 5 % 。 这是很大 上仍绕 不开 主 发 起 行 限制 , 门槛 依然 存 在 。依 据 银 监 会 和 央 行 相 关 规 定 , 村镇银行 的第一股 东必须 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就是只有银行 金融机构才可 以作 为第一股东发起 设立村镇银行。也正是这一 门槛 ,成为无数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的 “ 拦路虎 ” 。 数据显现 ,截至 2 0 1 2年末 ,中国包括城商行、农商行、农 合行 、村镇银行在 内的中小银行合计法人机构数有 1 4 0 0多家 , 资 产 规 模 占 比仅 1 5 % 。在 民 间资 本 没 有 取 得 银 行话 语 权 的背 后 , 是诸多政策上 的准入 限制 。在政策放开之后 ,小贷公司在全国 遍地开花 ,小贷 公司可以 由民营企业控股,但 由小贷 公司升级 为村镇银行 ,民间资本就 会丧失了控制权。根据银监会新规, 村镇银行发起银行 的持股 比例限制为 1 5 % 。但在 发起 人、控股 权 、监管方等制度 “ 天花 板”长期无法突破后,一些经营 良好 的小贷公司 因此放弃 了升级为村镇银行的想法。这就是被诸 多 学 者 和 民营 企 业 家 称 之 为 民 间资 本 进 入 金 融 领域 的 “ 玻璃 门 ” 。 国务 院此 次首提 “ 探 索设立 自担风险的 民营银行 ”是一个 非常大 的突破 , 意味着政府将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 的准入 门槛 , 民营银行可 以不 由银行金 融机 构发起设立,而是 由民间资本来 主导设立 ,这有可 能是未 来金融改革的主要突破 口,这一政策 意义重大 ,民资 的 “ 银行梦 ”有望加快实现。 民营银行 能有效激 发经济增长活力 事实上 , 目前 民间资本 已成为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 成部分 。中国银监会统计数据显示 ,截至 2 0 1 2年底 ,中国股份 制商业银行 总股本 中民间资本 占比达到 4 5 % ,而城市商业 银行 总股本 中民间资本 占比达到 5 4 % ,超过半数。农村 中小金融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6•【文号】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施行日期】2014.1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银监会公告[2014]第2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中国银监会对成立以来截至2012年末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等39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继续有效。

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涉及政策性银行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自公告之日起废止。

(2014年9月28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作废。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附件1: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支持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政策性金融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银监发〔2006〕9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政策性银行行政许可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257号)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软贷款清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9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2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股份制商业银行报送监管信息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0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资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及格式要求的通知(银监发〔2006〕68号)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8〕5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交通银行上市后机构性质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115号)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印发《关于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市场准入政策的调整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43号)1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大型银行异地离行式专营机构监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40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许可证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233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305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60号)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属地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程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13号)1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5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金融从业经历认定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5〕245号)1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中消防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8号)18.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92号)2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06号)2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82号)2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压力测试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91号)2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贷款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通〔2004〕75号)2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7号)2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大学城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发〔2004〕53号)2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小企业贷款风险分类办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7〕63号)2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2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42号)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汽车贷款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号)3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用卡套现活跃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74号)31.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4号)3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3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38号)35.中国银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市场风险管理计量参考基准的通知(银监发〔2007〕48号)3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商业银行开展融资类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3〕145号)37.中国银监会关于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银监发〔2007〕75号)3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6〕16号)3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6〕89号)4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63号)4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防范操作风险工作力度的通知(银监发〔2005〕17号)4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紧急通知(银监通〔2006〕10号)4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假按揭”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71号)4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42号)4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房抵押贷款管理防范有证无房贷款诈骗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14号)4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电话银行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2号)48.中国银监会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3号)4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三项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0〕111号)5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5号)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44号)53.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2〕57号)5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31号)55.中国银监会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55号)5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7号)5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61号)59.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建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2号)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离辞职后流向借款企业有关问题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3号)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化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23号)6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4号)6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13号)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51号)6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大案件责任追究力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63号)6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9〕85号)6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个人理财业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银监发〔2009〕115号)6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73号)69.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部审计沟通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29号)70.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通知(银监发〔2011〕10号)71.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7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34号)73.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7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银证业务准入有关问题的意见(银监办发〔2005〕258号)75.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3号)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35号)7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品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74号)7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8号)79.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监发〔2009〕62号)80.中国银监会关于上市商业银行在证券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试点业务范围的通知(银监发〔2009〕102号)8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7号)8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0〕90号)8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从事境内黄金期货交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监办发〔2009〕3号)8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29号)8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1号)86.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投资参股非金融企(事)业或项目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34号)8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存款实名制有效证件中临时身份证问题的批复(银监复〔2005〕250号)89.中国银行业监督监管委员会关于禁止银行与商业机构发放联名储值卡的通知(银监发〔2006〕60号)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市场竞争、严禁高息揽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8号)9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4〕51号)9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51号)9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解除特种金融债券抵(质)押资产登记的批复(银监办发〔2004〕231号)9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69号)9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9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审批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主合同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6〕64号)9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83号)98.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9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集团客户授信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19号)10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101.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08〕75号)10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8〕49号)10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典当机构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87号)10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外汇保证金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00号)105.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81号)10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号)10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6号)10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7号)110.关于选聘科技专家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项目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64号)11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71号)112.关于开展工会创业小额贷款试点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9〕89号)11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搭桥贷款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35号)1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53号)115.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6号)1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企业贷款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95号)1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开办国际汇款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6〕15号)1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64号)12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97号)12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1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47号)1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59号)12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125.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12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70号)127.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1〕91号)12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4号)1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43号)130.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1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4〕13号)13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卡发卡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60号)13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134.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卡服务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17号)13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9号)13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13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87号)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联系机制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3号)13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22号)140.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号)14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3号)142.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号)143.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14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1〕85号)14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外部营销业务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5〕20号)1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统计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4〕3号)147.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银监通〔2007〕22号)14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户风险统计数据报送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3号)149.关于加强银行档案工作的意见(银监发〔2007〕45号)15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监会客户风险信息异议查询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263号)151.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估值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0〕105号)15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及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1〕63号)153.关于印发银行监管报表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扩展分类标准的通知(银监发〔2011〕100号)15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信息科技风险评价审计内部意见说明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56号)155.关于印发《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50号)15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53号)15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维持现行自助设备标识规范的批复(银监办发〔2008〕155号)15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安全保障问责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08〕142号)159.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9〕19号)16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437号)16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59号)16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数据中心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14号)1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294号)16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104号)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防范注吊销企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55号)166.关于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5〕72号)16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大额不良贷款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07〕66号)16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16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开展代理业务的意见(银监发〔2006〕91号)17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防范和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61号)17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防范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贷款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2号)17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15号)17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银监办发〔2007〕252号)174.中国银监会关于认真落实“有保有压”政策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08〕62号)175.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8号)17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账户管理有效执行联合国相关制裁决议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2号)177.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1〕6号)178.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59号)179.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180.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181.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18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残疾人客户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44号)18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通知(银监通〔2003〕22号)18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大境外金融机构在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查处力度的通知(银监通〔2004〕81号)18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外国银行母行支持度评估体系》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71号)18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国银行管理行职能定位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47号)18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7号)18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58号)18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债券担保业务有关事项的意见(银监办发〔2008〕250号)190.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六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327号)191.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两岸银行业相互开放水平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99号)19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对澳门开放银行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监办。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缺陷及创新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缺陷及创新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缺陷及创新摘要: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更多体现了政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政策意图,而缺乏对农村金融市场特殊性的关注。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安排必须加以改进和完善,否则融资难的困境将继续困扰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创新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 (2012)11-0-01农村金融“新政”的实施打破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对于改善农村融资状况、激活农村金融市场、规范民间资本运作等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进度慢、经营陷入“资金”瓶颈、偏离“三农”等问题说明农村金融“新政”存在着制度缺陷。

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安排的缺陷(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资本金制度存在缺陷1.非银行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的比例限制。

农村金融新政关于村镇银行发起人身份与出资数额进行了严格限制,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自然人出资存在着苛刻的不合理限制。

这意味着如果没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村镇银行不能设立;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法人和自然人最多只能取得最高10%的持股比例,这也限制了民间资本参与发起村镇银行的积极性;符合一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虽然可以转制为村镇银行,但转制后,其最大股东也必须是商业银行。

这些规定既阻碍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也阻碍了促进农村金融服务的创新。

2.注册资本额的降低不到位。

为了保证金融机构支付能力,各国都对吸储性金融机构设置一定的注册资本准入门槛。

然而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农村资金互助社只吸收社员存款,因此,对它们的注册资本采取高要求是不合理的。

(二)激励机制不到位1.间接激励机制缺失。

目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虽然享受了一定的税收优惠,但这些安排在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不确定性很大。

另外,村镇银行也无法享受到与农信社同等的优惠税收待遇。

农村金融机构最主要的发展困境是可贷资金不足问题,虽然他们可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但由于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和政策支持,没有多少金融机构愿意向它们融资。

六部委文件汇总

六部委文件汇总

六部委密集出台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实施意见自今年4月中旬交通运输部率先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领域的实施意见》以来,截至目前,已有银监会、国资委等六部委相继出台了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相关领域的实施意见,明确和细化了民间资本的进入要求和操作方式。

这一轮政策的密集出台,是各部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集中体现。

有关出台文件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银监会官方网站5月26日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一、民间资本进入条件与其他资本一视同仁《意见》明确,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与其他资本遵守同等条件,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并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到15%。

同时明确,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二、民间资本投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意见》明确,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支持符合相应条件的民营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二、注重改善民间资本的投资环境《实施意见》强调,要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依法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

资本新规背景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困境及政策建议

资本新规背景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困境及政策建议

充 渠道狭 窄、 压力加 大的 困境 , 样本城 商行 和村镇银行 资本充足率全部 达标 , 资本压 力较 小, 但 也有增 资需求 , 地方法人金 融机 构资本金补 充渠道较单一 、 外源性增资渠道狭 窄 关键词 : 地 方法人金 融机构 : 资本金 : 困境 中图分类号 : F 8 3 2 . 7 文献标识码 : B 文章编号 : 1 0 0 7 — 4 3 9 2 ( 2 0 1 3 ) 1 0 — 0 0 4 8 — 0 3
率逐 年上 升 ; 样 本村镇 银行 因成立 时 间较短 , 业务 较
少, 资本充足率普遍偏高, 但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 逐
步进 入常态 ( 见表 1 ) 。
表 1 样 本 机 构 近 年 来 平 均 资 本 充 足 率 表
类 别 城 商 行 年份 资 本 充足 率 ( % ) 核 心 资本 充 足 率 ( % ) 农 倩 社 资本 充足 率 ( % ) 核 心 资 本充 足 率 ( % ) 资本 充 足率 ( % ) 村镇 银 行 核 心 资 本充 足 率 ( % ) 9 8 6 9 4 . 7 4 7 . 8 3 7 8 2 0 1 0 年 末 2 0 l 1 年 来 1 4 . 6 1 2 . 7 6 . 9 5 8 9 9 1 1 3 2 1 1 3 8 2 6 3 9 5 . 5 2 0 1 2年 来 2 0 1 3 年O l 1 3 5 I 1 I 8 7 6 6 4 8 . 6 1 3 . 9 l 2 . O 9 . 3 7 2 3 8 6
资 本 新 规 背 景 下 地 方 杀 人 金 融 机 构 资 本 补 充 困 境 及政 策 建议
资本新规背景下地方法人金 融机构 资本补 充困境及政策建议
张文 汇
( 中国人 民银 行石 家庄 中心 支行 河 北 石 家庄 市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

那么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希望你们喜欢。

村镇银行的经营范围(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从事同业拆借;(六)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八)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服务。

村镇银行的经营特点1、地域和准入门槛村镇银行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机构设置在县、乡镇,根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在地(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2、市场定位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满足农户的小额贷款需求,二是服务当地中小型企业。

为有效满足当地"三农"发展需要,确保村镇银行服务"三农"政策的贯彻实施,在《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村镇银行不得发放异地贷款,在缴纳存款准备金后其可用资金应全部投入当地农村发展建设,然后才可将富余资金投入其他方面。

3、治理结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村镇银行根据现代企业的组织标准建立和设置组织构架,同时按照科学运行、有效治理的原则,村镇银行的管理结构是扁平化的,管理层次少、中间不易断开或时滞,决策链条短、反映速度相对较快,业务流程结构与农业产业的金融资金要求较为贴合。

4、发起人制度和产权结构村镇银行的创新之处"发起人制度"是指银监会规定,必须有一家符合监管条件,管理规范、经营效益好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发起银行并且单一金融机构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此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

浅析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与弊

浅析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与弊

浅析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利与弊陈鑫中国银监会万州监管分局【摘要】近年来,国内民营经济实力逐渐壮大,民间资本随之发展。

本文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背景及现实意义入手,通过利、弊对比分析,展望民营资本入资银行美好前景。

【关键词】民营资本银行利弊分析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政策背景2005年2月以来,国务院先后发布《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分工的通知》,明确提出:“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

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

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制度基础正在逐步完善。

近年来,随着民营经济的迅速崛起,民间资本总体规模快速发展壮大,为进入银行领域提供丰富资源保障。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暴发后。

代表民营经济的小微型企业在这次危机中受到剧烈冲击。

而中国银行业在此次金融危机中却表现了出色的业绩和抗风险能力,成为民间资本稳定增值首选的投资领域之一。

2012年3月28日,《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经国务院批准通过,温州成为全国首个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5月26日,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出台。

进一步明确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改制为村镇银行。

并出台了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如: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银行监管119【发文字号】银监发[2012]27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5.26【实施日期】2012.05.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2〕2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2012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2012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

2012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作者: / 时间: 2013年 1月号[编者按] 2012年全球经济继续笼罩在经济危机的阴霾下,各国的宏观调控不力,效果匮乏。

在2012年,全球实体经济的自由落体超出预期,而在2008~2011年间独立增长的新兴经济体也发生了根本性逆转,成为经济下滑的重灾区。

而中国也深受影响,在国际政治、经济环境恶化的影响下,我国的出口严重受阻,经济增长失去了重要的动力,2012年的GDP增长目标也不得不进行下调。

2012年开年之际,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召开,重点分析了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总结了国际经济危机的教训,并为未来五年我国的金融工作奠定了基调,指明了方向。

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监管层纷纷围绕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将社会融资规模纳入央行统计框架,以及《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十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的出台为各行的金融机构划定了标准,提供了机会。

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成立保证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另外,温州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的建立、深平两行的合并、影子银行的发展以及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兴起都是2012年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重大事件。

总结过去,继往开来,《银行家》甄选“2012年中国十大金融事件”,铭刻中国金融发展历程,望与广大读者一起,在2013年迈步从头,谱写出中国经济金融发展新的篇章!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2012年1月6~7日,第四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

肇始于1997年的金融工作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已经成为惯例,基本上决定着未来五年金融工作的基调和方向,成为指导我国金融工作的重要会议。

本次会议是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的第一次,因此本次会议既回顾了中国金融业前五年的成就与问题,也吸收了国际金融危机留给的深刻教训,突出“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有效解决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坚持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坚持创新与监管相协调的发展理念,支持金融组织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坚持把防范化解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生命线”,“在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基础上提高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法律限制和制度障碍调查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法律限制和制度障碍调查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法律限制和制度障碍调查摘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对于解决民间资本投资效率低下、有效解决商业银行资本金不足、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范围、对象没有限制,但调查显示:由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相关政策与措施过于原则等原因,导致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仍然有一些“硬约束”和“软门槛”。

为此,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出台配套措施和具有可执行性的政策。

关键词:民间资本;银行业;法律限制一、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途径和政策法律空间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途径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本准入,即民间资本参与银行业的增资入股,成为银行的股东,包括普通参股股东或控股股东。

二是机构准入,即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银行。

就我国民间资本的投资途径来看,主要是通过资本准入这种形式进入银行业。

目前,民间资本已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资本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股权优化。

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2%和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达92%,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93%。

首先,从政策层面来看,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宏观政策越来越宽松。

为进一步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2005年2月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因文件内容共36条,以下简称“非公经济36条”),2010年5月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36条”),细化了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各项政策,并明确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

为落实“新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银监会于2012年5月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重组;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等。

建国后中国金融改革大事件

建国后中国金融改革大事件

建国后中国金融改革大事件12级金融三班1951 第一个五年计划中,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相适应,各类金融机构按照苏联银行模式进行了改造,建立起一个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系,即“大一统”的银行体系模式1953 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方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为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这一状况一直延续到70年代末1978 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

全会做出的实行改革开放的新决策,开始了中国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僵化半僵化到全面改革、从封闭半封闭到对外开放的历史性转变。

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由此拉开大幕1979 设立国家专业银行,打破了大一统的传统金融体制格局,迈出专业银行体系的建设步伐。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84年1月1日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而成立的,专门承担原有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金融经营业务的中国工商银行,构成了我国四大专业银行。

至此,我国建立了专门的专业银行体系,并得到了初步发展。

这一阶段的改革宣告了几十年的“大一统”银行体制的结束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揭开了信托业发展的序幕。

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决定恢复停办20多年的国内保险业务1980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1 国债恢复发行1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财政部开始发行国库券,这标志着我国的国债重新恢复发行1983 国务院作出《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中央银行制度框架初步确立1984 第一张真正意义上的股票诞生1986 第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组建1990 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1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告成立。

沪、深交易所以及1990年建设的中国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STAQ系统)的相继建立,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初步形成199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

民间融资的现状及规范措施

民间融资的现状及规范措施
经验 。5月 ,中国银监 会 出台 《 于鼓励 和 引导 民间 资本进入 银行 业 的实施 意见 》 关 ,明确 支
持符 合经 营管 理完 善 、资金 实力较 强等 条件 的 民营企 业投 资银行 业金 融机 构 ;支持 民间资
本参 与村镇 银行 发起 设立 或增 资扩 股 ,并将 村镇 银行 主发起 行 的最低 持股 比例 由 2 % 0 降低 到 1% 5 。温 州 金改方 案和 银监 会 意见 的出 台拓 宽了 民间资本 进入 金 融领域 的空 间,对于 缓 解 甚 至解 决 民间资本 多投 资难 、 小微企 业 多融资难 的 “ 多两难 ”问题 , 以及 从源 头上 缩 两 减 民间融 资领 域非法 集 资乱象 的 生存空 间 ,都具有 重 要 的里 程碑 意义 。但 在 改革取 得实 效 并全 国推广 之前 , 们还 是很有 必要 对 民间融 资现状 及存 在 的 问题进 行调 查 、研 究和探 索 。 我
门也通 过加 强执 法对 其进行 清 理整 顿 ,但从 民间中小 企业贷 款 活动 异常 活跃 的现状 我们 不 难 看 出 ,这 些体 制外 的金 融机 构仍顽 固地存 在和 发展 着 。我们 认为 , 民间融 资 的顽 强 生命 力 与现 实 的需要关 系密 切 ,甚至 可 以说 , 民间融资 的存在 具有 现实 的合 理性 。
本 文 拟 以县域 经济较 为发 达 、 民间融资 比较 普遍 的湖 北省仙 桃 市有关 情况 为蓝 本 ,对 当前
民 间融资 的现状 、成 因及 存在 的 问题进行 深 入分析 ,并在此 基础 上尝 试提 出规 范 民间融 资
的措施 ,以期对 金融 改革 的有序 、有 效推进 有所 裨益 。
检察官论坛
《 犯罪研究 》2 1 0 2年第 5期

河南村镇银行的比较优势与发展方向策论

河南村镇银行的比较优势与发展方向策论
目前 , 河南 全省 设 立 的村 镇 银 行 已经 超 过 5 0家 , 村 镇银行 的 主 发 起 行 类 型 已 覆 盖 所 有 类 型 的 商 业 银 行, 全省 1 8个 省 辖 市 也 基 本 上 实 现 村 镇 银 行 全 覆
方面 , 在 传统 农业 向现 代农 业 转 型 的过程 中 ,
河南农 业 经济 发展对 资 金 的潜 在需 求 被充 分 激 发 出
来, 全 方位 、 多 层 次 的金 融 支 持 需 求 更 加 迫 切 , 提 高 农 村 金融 服务 能力 和质 量势在 必行 … ; 另一方面, 河 南 农村 尚没 有建 立起 与农 村新 生生 产 力相 适 应 的金 融 机构 , 农村 金 融服务 滞后 、 金 融支 持 缺位 问 题 十分

要: 在 建 设 中原 经 济 区 的 背 景 下 , 河 南村 镇 银 行 具 有 诸 多 宏观 和微 观 方 面 的 比较 优 势 。 同 时 , 村 镇 银 行 也 存 在
自身 问题与生存环境 问题等不利 因素 。实现河 南村镇银行 的可持 续发展 应把 农村社 区银 行作 为未来的发展 方向 , 并 需要 相 关 政 策 的扶 持 。 关键 词 : 村镇银行 ; 比 较优 势 ; 发 展 方 向 中 图分 类 号 : F 8 3 2 . 3 5 文献标志码 : B 文章 编 号 : 1 6 7 4— 7 4 7 X( 2 0 1 3 ) 0 3— 0 0 7 7— 0 4

7 7・
【 金融纵横 】
高彦彬
河南村镇银行的比较优势与发展方 向策论
中 国银 监会 就颁 发 了《 关 于 调 整 放 宽农 村 地 区银 行 业 金融 机 构准 人 政 策 , 更 好 支 持 社 会 主 义 新 农 村 建

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大事记(二)

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大事记(二)

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大事记(二)作者:来源:《中国农村金融》2014年第03期012年1月6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

他在总结金融工作取得的成绩时指出:“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建设有序推进,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其他各类金融机构改革发展都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提出“培育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和贷款公司”。

2013年7月15日,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

银监会要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推动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民营金融机构,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机构种类。

”2012年3月28日,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强调“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金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革,依法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

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进一步发挥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2012年12月31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2013年10月13日,甘肃永登新华村镇银行正式挂牌成立,中国村镇银行数量达到1000家。

至此,村镇银行全国县域覆盖率超过50%,中西部地区村镇银行占比达到62%,民间资本直接和间接持股占比达70%。

2012年1月10日,为建立完善的村镇银行风险监管体系,实现对村镇银行的持续、分类监管,银监会颁布《村镇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银监发〔2012〕1号),从资本充足状况、资产质量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农村金融服务状况等方面对村镇银行进行监管评级。

银行客户经理考试试题2--答案

银行客户经理考试试题2--答案

银⾏客户经理考试试题2--答案试题(2)⼀、填空题1、借款⼈正常经营并产⽣利润是偿还债务的前提条件,盈利能⼒越强,客户还本付息的可能性越⼤,贷款的风险就越⼩,反映借款的盈利能⼒的财务⽐率主要有:盈利⽐率、效率⽐率、杠杆⽐率、流动⽐率。

2、《中国银监会关于⿎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银⾏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式投资银⾏业⾦融机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风险处置的,持股⽐例可以适当放宽⾄ 20% 以上。

⽀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发起设⽴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主发起⾏的最低持股⽐例由 20% 降低为 15%。

3、《中国银监会关于⿎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银⾏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

4、《中国银监会关于⿎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银⾏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励银⾏业⾦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融服务,⽀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5、《四川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四川银⾏业⾦融机构服务⼩微企业⽀持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强化服务⼩微企业的市场定位,中⼩商业银⾏应始终坚持“服务中⼩”,各法⼈机构应坚守“⽴⾜当地、⽴⾜基层、⽴⾜社区,服务⼩微”的市场定位毫不动摇。

省外城市商业银⾏成都分⾏必须严格履⾏成⽴之初为⼩微企业服务的监管承诺,将吸收的存款资⾦全部⽤于四川、⽤于当地发展。

6、《四川银监局办公室关于四川银⾏业⾦融机构服务⼩微企业⽀持实体经济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各银⾏业⾦融机构⼩企业⾦融服务专营机构、专营⽀⾏定位必须是服务于⼩微企业客户群,其贷存⽐⾄少应达到60%以上,必须达到⼩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要求,⼩微企业户数、贷款余额⾄少应达到其全部企业贷款户数、贷款余额的60%以上。

关于银监会下发支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分析

关于银监会下发支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分析

关于银监会下发支持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政策分析[摘要]国家支持鼓励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策承认了农村民间合作金融组织的合法地位,为农民日常生产生活资金紧缺的解决起到了关键输血作用,促进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创新和发展。

但是在试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监管缺位和运作不规范问题亟需通过制度约束和乡土信用重建来解决和完善。

[关键词]资金互助社乡土信用监管中图分类号:df413.8; f32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7-0179-02一.政策形成的背景分析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热潮中,面向三农的资金需求旺盛,农村成了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土壤。

在当今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多元化融资需求体制下,民间借贷市场因为手续简便,交易速度快,准入门槛低,在许多地区的发展呈生生不息之势,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部分产业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

如何规范监管农村民间金融互助合作组织的运行,建立完善的内部机制,使其从“地下”走到“地上”,最大程度地发挥对农村生产活动的“输血”功能,成了政府决策政策问题的焦点。

温州金融试点改革轰轰烈烈拉开序幕,国家在民间金融总体改革做出了高屋建瓴的顶层设计,并从众多备选方案中筛选出最佳政策方案。

4月初,《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5月26日,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在《实施意见》中,比较引人关注的是对设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的鼓励和引导。

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在财政上的支持。

从此,以“合作性”、“农性”、“区域性”为显著特点农民资金互助金融组织从战战兢兢蜷缩在法律政策和民间行为中的夹层里理直气壮地写进国家文件的白纸黑字中,并在全国进行推广。

2012十大金融新闻

2012十大金融新闻

1、央行两次不对称降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提速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6月8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5%下调到3.25%;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6.56%下调到6.31%。

同时,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1)将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2)将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

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2年7月6日起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

其中,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下调0.25个百分点,由3.25%下调到3%;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0.31个百分点,由6.31%下调到6%。

同时,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

点评:两次不对称降息既包含了逆周期的宏观调控内容,更包含了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大举措。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人民银行通过综合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成功地抑制了通胀,还通过汇率调节,与扩内需、调结构的政策措施相结合,大大缓解了外部失衡。

宏观经济实现基本平衡为利率市场化改革及时迈出大步创造了有利条件。

利率市场化改革是一个系统、渐进的过程,在我国大致包括:在不断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治理和管理能力、发展利率风险管理工具的基础上逐步放宽利率管制,培育金融市场的基准利率体系,形成中央银行对基准利率的市场化调控机制和基准利率向整个金融市场和宏观经济的传导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在内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等等。

目前我国仅对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进行管理,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理财产品和境内外币存款利率已全面市场化。

目前阶段保持存款利率上限对于防止银行间的过度竞争、维护金融稳定仍然具有现实重要性。

占社会融资总额一半多的银行贷款基本上在贷款利率下限之上自主定价;另外接近一半的非贷款融资如股票、债券、信托及租赁融资等的资金价格已完全市场化。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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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 (1)Abstract (1)Keywords (1)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义 (2)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现状 (2)1、村镇银行发展状况 (2)2、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 (3)3、小型贷款公司的发展状况 (3)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存在的障碍 (4)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外部障碍 (4)(1)农村信用环境差 (4)(2)政策扶持力度不够 (4)(3)政府监管不到位,监管难度大 (5)2、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内部障碍 (5)(1)资金来源有限 (5)(2)金融产品单一 (5)(3)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5)(4)盈利能力相对较差 (6)(5)多种风险问题突出 (6)四、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相应策略 (6)1、解决外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6)(1)完善信用体系,优化农村信用环境 (6)(2)加大政府扶持力度 (7)(3)加强政府监管 (8)2、解决内部障碍的相应对策 (8)(1)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8)(2)注重金融服务创新 (8)(3)引进与培养金融人才 (9)(4)制定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提升盈利水平 (9)(5)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10)结语 (10)参考文献 (10)我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研究重庆工商大学派斯学院经济系公理(1)班学生:师少楠指导老师:刘放摘要:自2006年国家鼓励设立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进行增量改革以来,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遇到后续资金不足、社会认可度低等问题的困扰,面临着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难题,政策预期目标难以实现,发展规划难以落实。

随着我国农村新政策的推广不断加深,农村新型金融机构在我国广大农村得到了相应的发展,有的甚至已经找到了适合的生存土壤,缓解了农村金融供给不足,并逐步实现了规模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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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
银监发…2012‟27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一)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

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臵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

(三)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

进一步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金融机构重组改造。

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参与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
风险处臵的,允许单个企业及其关联方阶段性持股比例超过20%。

(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应当向村镇银行提供成熟的风险管理理念、管理机制和技术手段,建立风险为本的企业文化,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稳健经营。

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

(五)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

(六)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的民营企业集团,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主营业务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民营企业以及民营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投资金融租赁公司。

支持生产或销售汽车整车的民营企业作为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投资汽车金融公司。

(七)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二、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八)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
资本进入银行业对加快多层次银行业市场体系建设、建立公平竞争的银行业市场环境以及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在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平等保护各类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措施,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九)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根据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确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臵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

(十)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畅通审批渠道,公开审批流程,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

(十一)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

(十二)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的监督。

(十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对待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在增资扩股、股权改造、并购重组等过程中为民间资本投资入股创造公平竞争条件。

三、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十四)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

(十五)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许可申请,要审慎考虑投资者对拟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可能产生的影响,避免公司治理结构存在明显缺陷,关联关系复杂、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核心主业不突出,现金流量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畸高的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十六)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对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臵措施。

四、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
(十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我国经济战略转型、促进就业和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意
义,深入落实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相关法规和政策,合理配臵信贷资源,创新和灵活运用多种金融工具,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十八)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重点满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具有商业可持续性的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

(十九)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六项机制”,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工作流程,使相关机制真正有效发挥作用,实现小型微型企业金融业务可持续发展。

(二十)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按照“四单原则”(单列信贷计划、单独配臵人力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评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加大专营机构管理和资源配臵力度,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

(二十一)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小型微型企业信用状况和资产状况,灵活采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积极探索动产抵押、股权质押、专利权质押、林权抵押、税款返还担保、保单质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融资担保方式。

(二十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认真落实小型微型信贷工作尽责制、不良贷款问责制和免责制,突出对信贷业务人员的正向激励,充分调动其开展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工作积极性。

(二十三)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

禁止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违法违规收取、变相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搭售保险、基金等产品。

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十四)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推动小型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民营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型微型企业融资环境。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不足的农村地区增设营业网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优化现有农村地区网点布局,将在当地所吸收的可贷资金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不断加大“三农”服务力度。

(二十六)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相关监管优
惠政策,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水平。

要制定具体措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先办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市场准入事项,优先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良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发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

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存贷比两项监管指标作差异化考核。

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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