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工程部)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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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三)近一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第八条业主单位委托代建单位时应择优选取符合代建条件的单位。
第九条业主单位应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和实际需要,确定代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并向市建设行政部门进行信息登记。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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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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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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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融资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项目。
三、代建制度1. 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的专业建设管理机构。
2. 代建方式:代建方式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代建两种。
(1)全过程代建:代建单位从项目策划、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负责项目管理。
(2)建设实施代建: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施工阶段,包括施工组织、施工管理、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等。
四、代建单位的选择1. 代建单位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招标程序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2. 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
(2)具备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工程管理人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3)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资金和防范风险的实力。
(4)履约评价和社会信用良好。
五、代建单位职责1. 按照合同约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2.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
3. 对项目进行投资控制,合理使用资金,确保项目投资概算不超支。
4. 负责项目的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设计要求。
5. 按照规定,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
六、监督管理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合规进行。
2. 对违反本办法的代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3. 对遵守本办法的代建单位,给予奖励。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3.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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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壮大集团公司项目代建管理业务板块,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明确工程项目业主和代建单位的责权利,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降低项目投资成本,规范工程建设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为委托单位)的工程项目。
第二条集团下属公司韶关市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战略定位为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承接主体,主要职责为: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立项、勘察设计、招标、合同签订、项目过程实施、交工(含试运行)、竣工验收、工程预结算以及档案移交完成为止等全过程代建管理工作。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公司实施代建,前期相关工作可由下属实体子公司负责实施或委托代建单位负责。
第三条项目委托单位拥有项目投资决策权、知情权、监督权,无实体运作的委托单位,项目的相关权利由集团统一履行。
项目建设的委托代建内容、投资金额和工程建设时间由委托单位确定后交由代建单位实施,工程质量以最新相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范及国家强制性条文为标准。
委托单位为出资方,代建单位为项目管理方并收取代建管理费。
第四条委托单位委托代建项目时,应先明确资金来源。
公司承接的集团公司(含下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集团统筹解决,承接的非集团公司工程,建设资金由公司向其项目委托单位申请,集团公司不承担资金筹集责任和建设资金兜底义务。
第五条代建单位代表委托单位行使项目代建期的建设管理,实现委托人各项项目管理目标,严格按照代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审批文件的要求,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有关基本建设的技术标准、规章、节约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二章代建管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协议,委托代建协议应在集团公司提供的框架下进行协商签订。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工程部)201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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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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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提高工程项目建设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代建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代建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咨询服务。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四条代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咨询等相关专业资质;(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无不良记录;(四)具备完善的质量、安全、环保管理体系。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以下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二)制定项目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按计划、高质量、安全、环保地完成;(三)协调各方关系,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四)提供项目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管理第六条代建项目管理分为以下阶段:(一)项目前期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二)项目实施管理:包括招标、施工、监理、验收等;(三)项目运营管理:包括项目移交、维护、改造等。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项目管理:(一)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二)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合理;(三)加强质量、安全、环保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达标;(四)加强信息管理,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代建单位资质和业绩;(二)项目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三)项目质量、安全、环保情况;(四)合同履行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在代建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相关人员在代建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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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单位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管理咨询的服务。
第四条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代建单位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有相应的工程管理资质,具备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四)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参与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代建项目第七条代建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效益显著的工程项目;(三)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
第八条代建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代建单位在代建项目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代建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规范。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的;(二)代建单位未具备相应资质的;(三)代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四)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代建档案的。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16c7f3fa1c7aa00b42acb06.png)
山西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建建字[2005]107号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4月22日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活动,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代建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者分阶段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市) 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代建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有相应资质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布后,方可承揽建设项目代建业务。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改组或者改造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
第六条设立工程项目代建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独立法人;(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三)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应当具有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一项甲级资质;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应当具有工程勘察(只限岩土)、设计、监理(从业5年以上)一项甲级资质或者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一级资质;(四)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国家统一执业注册资格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会计师各1人。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承包的,各类注册执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b144cbe8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e.png)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为加强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特制定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利用政府主权外债资金、政府性资金或资产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代建单位是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管理服务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资质,良好的市场信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签订代建合同后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审查。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并与其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
为___作,代建单位应当建立计划、台账及报表管理制度,及时更新代建项目实施计划、进度计划和质量计划,并建立代建项目管理台账和相关报表。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代建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规定了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或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款项的要求,付款后要及时记录支付台账并定期核对。
第十五条要求代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变更审批制度,加强工程变更的经济、技术评审,并对工程量及造价进行审核。
第五章详细介绍了报批报建的流程管理,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代建单位应当设置专职岗位负责项目的报批报建工作。
第十七条列出了报批报建工作所需的四个证件,并详细说明了工作内容,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项目设计前准备阶段、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开工准备阶段、项目施工阶段和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第六章强调了代建单位应当协调好各方关系,包括使用单位、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周边社区、社会团体、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及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为项目进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
云南代建管理办法
![云南代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3f5ad3b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40ecc75.png)
云南代建管理办法云南代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云南省代建工程的管理,规范代建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代建工程。
第三条代建工程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承担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工程。
第四条代建工程的委托、管理、实施和监督等各环节,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建单位,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资质要求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建设工程资质证书;(二)具备一定的项目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三)有较强的财务实力和信誉记录;(四)依法纳税,符合相关规定。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注册和备案手续,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第八条代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三章代建工程的承接与实施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制定招标文件,并向符合条件的代建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并参与评标、定标过程。
第十一条代建单位应当在正式合同签订之前,对工程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风险分析,明确项目范围、工期、成本、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成立专业团队,负责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合理组织施工活动,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代建工程的监督与验收第十三条代建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进度和质量报告。
第十五条代建工程竣工后,应当经过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违法行为及处罚第十六条代建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从事代建工程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代建工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c64ec04e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ed.png)
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一、概述工程项目代建是指由专业代建机构或个人承担施工总承包合同,代建业主方委托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施工的管理形式。
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提高代建效益,在工程建设领域推动了更好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不断完善和更新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变得尤为重要。
二、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本办法的制定目的在于明确代建单位和业主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工程项目代建工作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代建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管理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类代建项目。
四、代建单位的资格要求1.代建单位需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2.代建单位应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能够承担相应的工程建设责任;3.代建单位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技术资格。
五、业主方的权利和义务1.业主方应对代建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2.业主方需按时足额支付代建款项,确保代建单位正常施工;3.业主方需提供项目相关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协助代建单位顺利完成工程项目。
六、代建工程管理流程1.办理工程代建登记手续;2.编制工程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3.签订工程代建合同;4.开展工程施工准备工作;5.实施工程施工;6.完成工程验收和交付。
七、管理办法的实施和监督1.地方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代建单位的资质和行为;2.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工程项目代建实施过程的监督和检查;3.相关行业协会组织代建单位的评价和考核。
八、管理办法的修改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和政策需求,本管理办法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须经相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
九、结语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不断完善和更新,对于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各相关方需严格依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共同维护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3c497e04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d8.png)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委托代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委托代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工程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制定明确的委托代建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并严格执行。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合规进行委托代建管理,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条所有涉及委托代建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委托代建施工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委托代建管理档案,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查阅。
第二章委托代建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委托代建管理机构,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实施委托代建管理。
第九条建设单位委托代建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能力,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管理、质量控制、安全监督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条委托代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对委托代建部门和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2. 负责委托代建相关事宜的协调和沟通;3. 审批委托代建项目相关文件和计划;4. 参与委托代建合同的签订和审定;5. 监督委托代建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委托代建管理的流程和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委托代建的程序和流程,确保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委托代建项目进行立项审批,明确项目的范围、投资、时间和要求。
第十三条在确定委托代建施工单位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和评审,确保施工单位的能力和信誉。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与委托代建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并约定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委托代建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委托代建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委托代建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委托代建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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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建筑〔2017〕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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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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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筑〔2017〕16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创造良好的工程项目代建的市场环境,培育和发展我市项目代建企业,不断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文件,修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8日
——结束——。
代建管理办法(工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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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四条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第六条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职能齐全、人员精干原则组建项目代建部,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投标承诺的项目代建部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
确须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专业代建人员须经招标人和代建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并符合招标时相关资格条件要求。
工程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9a85b2b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ad9bd7d.png)
工程项目代建制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代建活动,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代建单位权益,提高工程代建效率,保证处于代建阶段的工程项目能顺利完成,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采用代建方式进行的工程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等。
工程代建单位应依据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工程代建活动。
三、代建单位资格审核1. 代建单位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工程设计、施工能力,经过注册资格认定,并具备从事代建活动的相关经验。
2. 代建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资金实力,能够承担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3. 代建单位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业绩,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项目选择与洽谈1. 项目选择:代建单位应根据自身实力和经验,选择与其业务范围、实力相匹配的工程项目进行代建。
2. 项目咨询:代建单位在选择项目后,应进行项目咨询,了解项目需求、难点和风险,并提出解决方案。
3. 项目洽谈:代建单位与建设单位就工程代建的具体事宜进行洽谈,明确双方责任、权益和约定事项。
五、代建合同签订1. 代建合同应明确工程项目的范围、进度、价格、质量要求、责任分工等具体内容,确保双方权益受到保护。
2. 代建合同应具备合法性,必须经过法律审核和双方签字确认,方可生效。
3. 代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六、项目实施管理1. 项目计划:代建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安全管理等内容,确保项目按计划进行。
2. 项目组织:代建单位应组建项目团队,明确各岗位职责和任务,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3. 项目检查:代建单位应定期进行项目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程质量。
4. 项目报告:项目代建过程中,代建单位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进展报告,及时沟通项目问题。
5.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代建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经过建设单位验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七、代建质量管理1. 代建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目标和管理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
![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9cd56aa5650e52ea54189854.png)
杨凌示范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省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示范区管委会作为投资主体,使用中省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本级财政资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管委会各部门、各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法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管理、策划和实施,委托专业化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具体负责,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法人的制度。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法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建设:(一)拥有3名以上(含3名)从事与项目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5名以上(含5名)中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正式在编人员,且其均具有同类工程建设管理业绩和相应的管理能力;(二)管理人员熟悉工程有关法律法规;(三)管理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第五条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具有与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项目管理体系;(三)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四)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资金实力。
第六条项目代建单位由项目法人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七条项目代建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
代建单位确定后,项目法人应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建设内容、代建范围、建设工期、代建费(率)及支付方式、资金来源及还本付息责任以及其它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内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八条示范区发改局负责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依照有关规定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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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集团投资并经集团总部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抢险抢修工程)。
第三条凡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项目,各单位应报集团审批,确定是否实行代建以及代建方式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第二章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工作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设单位负责筹措工程建设资金,向代建人核拨工程建设资金和代建管理费,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
(二)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规划、土地等前期事项;
(三)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要求,确定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
(四)协助代建单位提出工程设计要求、参与评审工程设计方案、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参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五)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负责审查代建单位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的合同;
(六)督促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负责审查工程结算和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土地证、立项可研批复(或项目核准)、规划手续、环保、消防、园林、施工等前期手续;
(二)负责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相关规定,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三)负责代建项目各类施工、设计、采购等合同的起草、谈判、签订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文明生产、工程进度的管理;
(五)负责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及支付管理,处理工程索赔等;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六)负责组织中间验收、总体竣工验收,向建设单位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代建项目的管理
第七条代建项目分为全过程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方式。
全过程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和资金筹措开始,经可研、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全过程管理。
建设实施阶段代建方式是由代建单位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经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合格、直至完成决算并全面移交建设单位时结束,实行建设实施阶段的工程项目管理。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明确代建项目的工作范围、代建形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奖罚办法等。
第九条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建设单位报送《代建工作管理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及
建议等,
第十条代建项目工程结算。
自项目总体竣工或单项竣工验收后,代建单位应组织办理工程结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财务决算。
代建项目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代建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四章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资金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项目代建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向代建单位拨付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代建项目账户的设置。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应依据资金使用计划、工程合同和工程进度支付各项工程款。
第十五条集团总部及建设单位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审查审计。
第五章代建管理费
第十六条代建管理费列入工程成本,一般为项目概算总投资或代建合同标的额的3-5%,具体比例根据工程大小,难易程度等情况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管理费由代建单位分期预提,待项目完成后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对代建管理费进行结算。
第六章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应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工作。
未经批准擅自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按省、市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终止《项目代建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八条集团应加强代建项目的监审工作,代建单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代建单位赔偿。
第十九条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质量等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如期建成且竣工验收合格,并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核准后,如工程决算比经批准的预算有余,建设单位按节余资金的20%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在项目不可预见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多建精品工程、样板工程,对获得省优(含)以上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给与代建单位一定金额的奖励,具体有双方在代建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