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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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历史发展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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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Part One
Part Two
原始社会的法律形式:习惯法、宗教法、道德法等 原始社会的法律内容:狩猎、采集、婚姻、家庭、财产等方面的规定 原始社会的法律执行:由部落首领、长老、巫师等执行 原始社会的法律特点:简单、直接、实用,注重道德和宗教约束
法律具有强制 性,而原始社 会习惯则没有
19世纪末,德国进行法律改革,建 立现代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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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纪中叶,法国进行法律改革, 建立现代民法典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世纪初,美国进行法律改革,建 立现代宪法和法律体系
法律全球化的原因:经济全 球化、政治全球化、文化全 球化等
法律全球化:法律规则、法 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全球性 传播和融合
公民权利
律师制度:律 师在诉讼中代 表当事人,维 护其合法权益
司法审查制度: 法院对行政机 关的行为进行 审查,确保行
政行为合法
19世纪初,国际法逐渐形成 1873年,国际法协会成立,推动国际法的发展 1919年,巴黎和会召开,国际联盟成立,国际法得到进一步发展 1945年,联合国成立,国际法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Part Six
国际法逐渐成为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和维护世界和平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国际法在环境保护、人权保护等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 国际法在应对全球性挑战如气候变化、恐怖主义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9世纪初,英国开始进行法律改革, 废除封建法律,建立现代法律体系
科技进步:法律需要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如数据保护、人工智能等 社会变革:法律需要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如环境保护、人权保障等 国际合作:法律需要适应国际合作的需要,如国际贸易、国际法等 道德观念:法律需要适应道德观念的变化,如家庭观念、性别平等等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全部名词解释及问答题已排版

《法理学》重点名词、问答题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的产生的条件主要有两个: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3、简述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区别:(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4)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有原则上的不同:首先,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

其次,关于法是否具有阶级性问题。

第三,经济基础对法的作用问题。

最后,关于法的发展问题。

4、法学体系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又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第二章法的起源1、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

2、简述个别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个别性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

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作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它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简述规范性调整的概念和优缺点: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

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4、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1)原始社会行为规范的主要表现是习惯。

(2)原始社会的调整是出于社会条件的自发要求。

(3)原始社会的调整形式往往混为一体。

在原始社会时期,道德、习惯、禁忌、祭祀、礼义等行为规范在形式上基第 1 页本没有严格的区分。

(4)原始社会的调整具有残酷性和强制性。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68、法律规范的效力:
是指法律规范的生效范围,即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什么时间开始生效,在什么时间终止生效以及对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问题。明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对旧法失效的时间明文加以规定。默示废止是指在有关的法律、法规或决议中,没有对旧法的失效时间明文加以规定,而当新旧法律发生矛盾时,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推定旧法已经自然失去效力。法律规范的溯及力是指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适用,就具有溯及力;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法律规范的空间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法律规范对人的效力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哪些人。
24、法治:
是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原则。
25、法律秩序:
是依法建立的秩序,它是以有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实行法治为前提。
26、民主与专制相对,原意是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是一种多数人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制度,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27、社会主义法治:
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坚决依法办事,依法治理国家。
1、法的规范作用:
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
2、专门法律职能:
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6、法制:
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要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等,它是一国、地区法律上层建筑诸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学概论》笔记

《法学概论》笔记
(3 )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确认法制原则。
5 、社会主义法律:
第五节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 、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1 )经济基础决定法律(2 )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 、法律和政治
3 、法律和道德
(5 )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3 、法律的职能(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
第三节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 、法律渊源:指用于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 、法律渊源的种类:
(1 )制定法(2 )判例法(3 )习惯法(4 )引证法(5 )宗教法(6 )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5 )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6 )公法和私法
(7 )法系:
大陆法系: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
第二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
第一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1 、社会主义法律产生的历史必然性:
(1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2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3 )创立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3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
4 、社会主义法律与客观规律
5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1 )社会主义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
1 )维护社会主义民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
2 )镇压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反抗和破坏,实现对敌专政
(2 )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法 的 概 念
(1)古代思想家认为“法律”,是调整人与 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公平、正直的准绳和尺 度。 (2)在现代意义上,“法律”一词有广义、 狭义两种。
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 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 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 称,其中包括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 等。
专指拥有立法 权的国家机关 依照立法程序 制定、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
要求:正确、合法、及时、合理、公正
公安破案(执法)
法院审判(司法)
检察院的监督职能
(二)法的遵守
守法 违法
1、违法的涵义 2、违法的构成条件 a行为具有违法性(作为和不作为) b行为结果的社会危害性 c符合法定条件的违法主体 d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或过失)
空间效力
法 律 效 力

法律在何处发 生效力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或普通法系、判 例法系,它是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产生和发 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法 的 本 质
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国家意志性 法律的物质制约性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 宪法性文件 ——共同 纲领
十月革命胜利,制定 了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
法系
法系是对法进行的一种分类,即根 据法律的结构、形式和历史传统等外部 特征以及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的特点等 因素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所进 行的分类。
大陆法系,也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 典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根据罗马法 的传统,在19世纪初的《法国民法典》的基础 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那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 总称。
法学概论
法 学 的 概 念
法学是以研究法或法律这 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 为对象的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它主要研究的是法的本质、形 式、作用、法的产生、发展、 消亡的规律,研究法律的制定、 修改、废止以及如何运用法律 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等。

法学概论整理简单得高分

法学概论整理简单得高分

法学概论整理简单得高分★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的特征:第一: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第三: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四: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五: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法的历史类型:是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是依据法的阶级本质和他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所做的分类依次出现了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四种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

奴隶制:古代巴比伦国王《汉漠拉比法典》是世界上迄今为止保留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

印度《摩奴法典》中国奴隶制法产生于公元前21世纪,据史籍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代有《吕刑》。

封建制法律:战国时期,李悝著《法经》六篇,它是中国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随着封建制国家的统一形成了全国统一的以律为主要形式的封建制法。

其中,《唐律》是中国封建制时代最具代表性代表性。

资本主义英国衡平法和普通法。

《法国民法典》。

代表性的法典是《德国民法典》奴隶制法律是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表现。

它的基本特征是:(1)严格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私有财产权,特别是对奴隶的完全占有;(2)公开确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3)公开采取野蛮残酷的刑罚;(4)在形式上保留了原始公社某些习惯的残余。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原习惯为基础的第一部成文法。

东罗马《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反映简单商品经济关系,被恩格斯评价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封建制法律是封建地主阶级意志的表现。

它的基本特征是:(1)严格维护地主所有制和农民的依附关系;(2)公开维护封建等级制和等级特权;(3)刑罚残酷,公开确认封建地主阶级残暴的统治手段为合法资本主义法律是资产阶级意志的表现。

它的基本特征是:(1)确认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标榜和维护契约自由;(3)形式上标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确认资产阶级法制原则。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的基础理论第一节法及其本质古希腊法哲学思想三豪杰——西方法学思想之源苏格拉底——认识你自己柏拉图——哲学王统治亚里士多德——法治优于一人之治一、法的概念和基本特征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基本特征(1)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

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

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

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

(2)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

所谓“制定”,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原先并没有某种行为规则,立法者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所谓“认可”,是指社会生活中原来已经实际存在着某种行为规则(如习惯规范等),国家以一定形式承认并且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无论是制定还是认可,都与国家权力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且正是这一特点使法律的效力在形式上具有了普遍性。

(3)法是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义务的规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们的某种利益或行为自由。

法律义务是指法律上规定人们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或行为界限。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任何社会规范都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方式有所不同。

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权力的力量即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名词解释
法的历史类型指的是法律体系中不同时期的法律发展阶段或流派。

不同的历史类型反映了法律的演变和社会背景的变化。

以下是几种常
见的法的历史类型解释:
1. 古代法:古代法是指远古时期或古代文明时期的法律制度和
规范。

古代法往往基于宗教、道德和习俗,其规范内容和适用范围受
限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

2. 民族法:民族法是指特定民族或地区内部的法律体系,其法
律原则和规范符合当地民族的习俗、传统和文化特点。

民族法在一定
程度上体现了各民族间的差异和独特性。

3. 罗马法:罗马法是古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其起源于古
代罗马法律制度的发展。

罗马法以普遍性和综合性为特点,对后来的
欧洲法律体系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重要地位。

4. 英美法:英美法是指源于英国和美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

英美法基于判例法和法典法两大体系,注重法律实践和案例比较,以
法院判决为主要法律依据。

5. 社会主义法: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其制
定和执行的目的是保护劳动人民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
义事业的发展。

社会主义法律强调集体利益、国家权力和公共权益对
个人权益的限制。

这些历史类型的法律体系和发展轨迹反映了不同社会和文化环境
下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方式的变化,对于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
要意义。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概要

《法理学》学习要点第一章法学和法理学[第一节]1、法学的概念和法学的研究对象2、法学的性质和职能[第二节]1、法学产生的条件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3、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内容[第三节]1、法学体系2、我国法学体系的划分3、法理学的概念4、法理学的研究对象5、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四节]1、法学、法理学与哲学的关系2、法学、法理学与政治经济学的关系3、法学、法理学与政治学的关系4、法学、法理学与其它有关学科的关系[第五节]1、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意义2、学习和研究法理学的方法第二章法的起源[第一节]1、社会调整的概念2、什么是个别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3、什么是规范性调整?它有哪些优缺点?4、简述社会调整的一般规律性[第二节] 1、简述原始社会调整的特点[第三节]1、法产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根源2、法产生的标志3、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主要区别第三章法的概念[第一节]1、法的语源和词意2、法的外部特征[第二节]1、法的内容2、法的阶级本质的特点3、试述法的本质(法的本质的层次)[第三节] 1、法的概念的几个基本方面[第四节] 1、法的定义2、如何认识(剖析)法的定义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一节]1、法的作用和职能的概念2、法的作用和职能的分类3、什么是法本身的作用(法的规范作用)4、什么是法本身的职能(专门法律职能)?它包括哪些?5、什么是法的调整性职能和法的保护性职能。

6、如何正确理解法的阶段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的关系[第二节]1、法的价值的概念、特征和范围2、法的工具性价值的表现3、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表现在哪些方面?4、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5、法与自由、秩序、正义、效益的关系6、法在协调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益之间关系的作用第五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第一节]1、法制的含义2、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3、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4、法系的概念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第二节]1、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原因2、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的联系性3、法律移植的概念[第三节]1、奴隶制法的概念和特点2、封建制法的概念和特点3、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4、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点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产生[第一节] 1、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是建立社会主义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一般规律2、试述中国社会主义法产生的特点3、新中国是如何废除旧法创建新法的?4、如何理解过渡时期的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的创建积累了经验?第七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第一节]1、社会主义法的阶级本质的表现2、形成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并把它上升为法律的重大意义3、为什么说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的重大特点之一?[第二节] 1、社会主义法的社会本质的表现2、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法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的国家强制性与剥削阶级法的强制性有何不同?[第四节]1、试述社会主义法与“一国两制”2、“一国两制”的含义[第五节] 1、法的原则和社会主义法的原则的概念2、试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专门法律原则3、研究法的原则的意义第八章社会主义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第一节]1、简述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2、简述法与生产力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即,社会主义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作用]4、社会主义法对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关系)5、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第二节]1、法与政治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关系3、社会主义法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作用[第三节]1、社会主义法与精神文明的关系2、社会主义法对文化建设的作用(关系)[第四节] 1、科学技术与法的相互影响[第五节] 1、我国法律调整对外关系的基本方式有哪些?第九章社会调整系统中的社会主义法[第一节]1、什么是社会规范?它有哪些特点2、社会规范的种类3、什么是社会调整系统?4、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第二节]1、试述中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关系2、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的区别[第三节]1、法与道德的联系和区别2、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3、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相互作用4、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区别[第四节]1、什么是习惯?社会主义法与习惯的关系如何?2、什么是社会团体规范?它与社会主义法的共同点和区别如何?3、技术规范的概念和分类4、什么是法律技术规范?第十章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调整及其机制[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它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它有哪些特点?[第二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方法?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体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法律调整的方式3、简述法律调整的类型[第三节]1、什么是法律调整的机制2、法律调整的过程分为哪几个阶段?3、法律调整机制的四个基本要素第十一章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第一节]1、什么是法制?什么是法治?2、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3、什么是法律秩序[第二节]1、如何认识民主的概念2、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3、试述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第三节]1、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2、为什么说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历行法治既是重要的,又是复杂的、长期的?第十二章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第一节]1、法律意识概念2、如何理解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3、法律意识的分类4、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5、简述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作用[第二节] 1、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主要条件和途径[第三节]1、法律文化的概念第十三章法的论制1、法的创制的概念2、全面理解法的创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3、法的创制的基本形式有哪些?4、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有哪些步骤?5、试述我国法的创制的基本原则6、立法技术的概念7、立法技术的分类第十四章法律规范[第一节]1、什么是法律规范?如何理解法律规范的概念?2、法律规范的特征有哪些?[第二节]1、简述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2、如何理解命令性规范?[第三节]1、法律规范的种类有哪些?2、什么是调整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3、如何认识专门化规范?4、什么是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积极义务性规范5、什么是绝对确定性规范和相对确定性规范?6、什么是任意性规范和强行性规范?7、任意性规范与相对确定性规范的异同。

参考文献1

参考文献1

绪论1.卢云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2.孙国华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3.乔克裕主编. 法理学教程.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4.沈宗灵,张文显编. 法理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5.沈宗灵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6.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7.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8.张光博主编. 法理学.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9.范健,张仲秋,杨春福编著. 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10.周永坤著. 法理学——全球视野.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1.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12.张薇薇. 存在纯粹的法理学吗?——关于法理学方法论的一种社会实证的观点. 中外法学, 2000(2)13.白建军. 论法律实证分析. 中国法学,2000(4)14.王麟. 法学知识的属性与进步. 法律科学,2000(2)15.朱景文. 关于法理学向何处去的一点看法. 法学, 2000(2)16.苏力. 语境论——一种法律制度研究的进路和方法. 中外法学,2000(1)17.刘星. 西方法学中的“解构”运动. 中外法学,2001(5)18.杜宴林, 张文显. 后现代方法与法学研究式的转向. 金陵法律评论, 2001春季号19.葛洪义. 法学研究中的认识论问题. 法学研究, 2001(2)20.张文显,于宁. 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法学, 2001(1)第一篇法的一般原理第一章社会调整与法的产生1.张晋藩,张希坡等主编. 中国法制史第一卷.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19812.尤俊意. 恢复,发展和开拓. 中国法学理论研究二十年. 政治与法律,1998(6)3.刘翰,吴大英. 也谈法的阶级性. 法学研究,1980(3)4.吕世伦主编.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 5.齐延平. 打破陈旧僵化模式发展我国法学理论. 中国法学,1988(6)6.朱景文. 现代西方法社会学.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7.朱景文主编. 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 8.陈守一. 关于法学理论更新的几个问题. 法学杂志,1986(4)9.李茂管. 关于法的本质属性的探讨. 中国法学,1988(1)10.沈宗灵. 现代西方法理学.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11.张宗厚. 法学理论必须更新. 中国法学,1988(1)12.郑成良. ‘统治阶级意志论’析辩. 中国法学,1989(1)13.周长岭. 法律的起源. 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14.周凤举. 论现代法的精神. 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15.周凤举. 法单纯是阶级斗争的工具吗?——兼论法的社会性. 法学研究,1980(1)16.倪正茂. 论法的起源. 上海社会科学,1981(2)17.郭宇昭.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 法学研究,1983(4)18.郭宇昭. 再论法的概念,法学研究. 1985(6)19.郭宇昭. 法的基本概念的再探讨. 中国法学,1988(2)20.谢石松. 再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起源观. 法学评论,1998(6)21.[日]穗积陈重.,法律进化论.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2.[英]梅因. 古代法. 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23.[英]摩尔根,古代社会,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24.[美]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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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法理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法学,1996(4)5.张光博主编法理学,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6.张光博. 论法,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77.张光博. 关于法学中‘29个多’问题的理论是非,当代法学,1997(4)8.张晋藩,关于法的阶级性和继承性的意见,政法研究,1957(3)9.张文显主编.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与方法论,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10.张文显. 论立法中的法律移植,法学,1996(1)11.林榕. 略谈法律的继承性,法学研究,1979(1)12.周永坤. 法理学——全球视野,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3.郝铁川. 当代中国与法制现代化,63—64页,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14.贺航洲. 论法律移植与经济法制建设,中国法学,1992(5)15.李曙光.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取向,法学,1994(4)16.栗劲. 必须肯定法的继承性,法学研究,1979(2)17.丘陵. 外国法律能综合移植吗,高校理论战线,1993(6)18.公丕祥. 法律现代化不等于西方化,法学,1997(1)19.刘升平、张文、张朝霞. 市场经济与法理学的更新和变革,中国法学,1993(4)20.陈立虎. 浅谈法律的国际化,法学,1997(1)21.钟建华. 按国际标准完善我国经济立法,中国法学,1993(2)22.郭道晖. 市场经济与法制现代化,法学研究,1992(6)23.张光博. 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引导法学沿着正确道路向前发展中国法学,1995(4)24.陈桢. 是‘正确引导’还是误导,中国法学,1995(5)25.郑明非、崔燕. 评陈桢先生的是‘正确引导’还是误导,当代法学,1996(3)第六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基本原则1.王建元. 我国人权的法律保障. 89-90页. 法学,1993(1)2.卢云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135-140、147-148页.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43.刘升平. “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的新发展. 3、136-142页;中国法学,1997(4)4.刘正浩. 论“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制的新发展. 4、19-20页. 中国法学,1997(4)5.刘金国、张贵成主编. 法理学. 199页.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1版. 19906.刘翰、李林. 马克思主义人权观初论. 37-40页. 中国法学,1991(4)7.乔克裕主编. 法理学教程. 107-111页. 北京:法律出版社. 第1版. . 19976月8.孙国华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163-168页.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 9.沈宗灵主编. 法学基础理论. 191页.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 10.沈宗灵、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44-45, 197-198页.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11.夏勇. 人权概念起源.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2.李步云. 社会主义人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 法学研究,1992(4)13.余河舟. 社会主义法制与人权. 贵州法学,1991(5)14.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 71-74页.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15.张光博主编. 法理学. 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16.范健、张仲秋、杨春福编. 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17.林仁栋. 论人权与公民权. 法学,1993(1)18.林华. 略论人权与法权主权. 法学,1992(9)19.倪伟学. 试论人权的性质. 江西法学,1997(2)20.饶方. 人权一法制理论研究综述. 法学,1991(12)21.侯宗源. “一国两制”与传统法律本质理论的再认识. 西北法学,1998(5)22.程宗章. 人权简论. 7页. 贵州法学,1998(6)23.程辑雍. 坚持马克思主义人权观. 1-5页. 政治与法律,1990(2)24.富学哲. 谈有关人权的几个问题. 10-17页. 社会科学(京),1990(1)25.翁其银. 论”一国两法”与多法域. 社会科学(沪), 1997(4)26.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进行人权问题的研究. 法学杂志, 1991(6)27.郑自文. 论法治国与加强人权的法律保障. 法学杂志, 1999(1)28.法学基础.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429.学术动态. 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 法学杂志,1991(6)。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法的历史类型划分标准 1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法系是在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概念。

当代世界主要法系有三个: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的法律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法系。

其他的法系还有伊斯兰法系、印度法系、中华法系、犹太法系、非洲法系等。

对资本主义法影响最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从不同角度看,这四个答案都对。

法的历史型别划分标准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律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对人类历史上已经存在和现实中仍然存在的法律进行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型别的划分标准是法律的历史类型是根据法律存在的经济基础和国家意志的性质对法律进行的分类。

划分法律的历史类型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法律所依赖的经济基础的性质;第二,国家意志在法律中的本质体现。

一切基于同一经济性质、反映同一类型社会统治集团整体意志的法律,都属于同一历史类型。

按照这个标准,法律发展史上出现过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律,即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

立法的历史型别:按社会分类法的历史型别(划分标准)这是指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经济基础而将法划分为不同社会形态的法。

以奴隶制社会的法、封建制社会的法、资本主义社会的法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的法,这四种社会形态为标准的划分,通称为法的历史型别。

它不同于法的渊源的分类和一般法的分类(国内法和国际法)、部门法的分类或法系的分类。

50.法的量变与质变:法的发展有质变和量变之分,法的质变可以理解为法的历史型别的变更,也即法所代表的社会基本制度的变化,质的变化一般要通过社会革命。

法的量变可以有多种形式。

将法的社会性质的变化理解为法的质变是科学的,但也应承认,同一社会形态的法律之间,也存在某种性质上的差别。

31.[法的指引作用]:指法的规范作用的首先体现,即对本人行为的指引。

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法理学:(狭义)是指以实在法为研究对象和用实证方法进行研究所产生的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指分析法学。

(广义)同于理论法学,包括以研究应然法为主要对象的“法哲学”,狭义的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等。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法律:(广义)国家全部法规,不包括自然法。

即国法、成文法、判例法、不成文法、教会法等。

(狭义)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法: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人们所公认的行为准则,是那种社会(包括国际社会)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念及其实现系统。

包括应然法和实然法。

法的作用:指的是法作为一种事物,其存在对其他社会事物,最后对人类的存在和发展所产生的影响。

包括规范作用(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

第二节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指的是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参与社会运动时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意义。

社会秩序:是社会范围内诸事物之间的运动,特别是人活动的一种有序状态。

自由:自由是指在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能力。

第三节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的三要素:假定条件:指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

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行为模式: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如何具体行为之方式或范型的部分。

分为可为、应为、勿为三种模式。

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在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要求时应承担相应的结果的部分。

分为合法和违法两种后果。

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

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第四章 法律体系

第四章 法律体系

二、法律部门与相关概念
1、法律部门与法律规范 2、法律部门与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在我国,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主 在我国, 要有两个: 要有两个:
1、法律调整对象,即法 法律调整对象, 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调整方法, 2、调整方法,即法律在 调整社会时所享用的特殊方 式或手段。 式或手段。
六 刑法部门
它是关于规定犯罪和刑罚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居于主导地位规范性法律 文件是《刑法》 文件是《刑法》。
七、诉讼法部门
它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的总称。 第一层次: 第一层次: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法》 法》、《行政诉讼法》 第二层次: 第二层次: 仲裁法》 律师法》 《仲裁法》、《律师法》、 公证法》 《公证法》等
第三节 我国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部门 二、行政法部门 三、民商法部门 四、经济法部门 五、社会法部门 六、刑法部门 七、诉讼法部门
一、宪法部门
第一层次:《宪法》及其修正案 第一层次: 宪法》 第二层次: 第二层次: 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 主要国家机关组织法, 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籍法、 国徽法、 国徽法、国歌法等 第三层次: 第三层次:有关宪法的解释
第四章 法律体系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第二节 法律部门 第二节 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legal system) 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 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 或简称为“法体系” 或简称为“法体系”。 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 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 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 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一、名词解释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3.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4.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阶级意志对法所作的基本分类。

法的历史类型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对法所作的科学分类。

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7.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8.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质和内容的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

9.法律调整:是指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关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10.法的创制: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11.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则。

12.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3.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法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4.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法律渊源”,其原意为法的“来源”或“源泉”。

可分为法的物质渊源、法的政治渊源、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

15.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法规清理是法的创制机关的专有活动,清理的对象是已经颁布生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知识点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知识点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知识点
⼀、法的历史类型的释义
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是将⼈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存的法律,根据经济基础和阶级本质所做的分类。

2.⼈类历史上迄今主要有:奴⾪制法;封建制法;资产阶级法;社会主义法。

3.凡建⽴在同⼀经济基础上,反映同⼀阶级的意志的法,不论是否同⼀国家的法,属于法的同⼀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规律:1.社会基本⽭盾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2.社会⾰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基本条件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
(⼀)奴⾪制法律制度:是由奴⾪社会的物质条件所决定的奴⾪主阶级意志的体现。

特征:1、公开保护奴⾪制⽣产关系 2、⽤宗教迷信和极端野蛮⽽随意的刑罚维护奴⾪主阶级的政治统治 3、公开确认⼈与⼈之间的等级划分与不平等地位 4、明显带有原始公社⾏为规范的残余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封建制法就是经封建制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封建制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为规则的总和,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统治的重要⼯具。

三、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
A资本主义法的原则: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由原则法律⾯前⼈⼈平等原则
B资本主义国家两⼤法系
【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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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制、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一.名词解释与比较1、法制与法治(考研)2、法的历史类型和法系3、法律移植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5、法的继承性(考研)二.单项选择题1、对于“法制”的概念,以下理解中,错误的是:A: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还包括法在实际中的运行。

B: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还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等。

C:法制不仅包括法(法律规则),还包括许多其他因素:法律外延、法律内涵、法律文化、法律结构、法律角色、法律过程。

D:法制是一种治国方略,是法律制度动态运行的一种原则。

2、关于法的历史类型,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的类型和反映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历史和现实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分类。

B: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制度包括五种历史类型:即原始社会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C:当代中国法律制度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属于社会主义法。

D:当代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按照法的历史类型的分类属于资本主义法。

3.关于法系,以下的认识中,错误的是:A:法系是按照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法在形式上及结构上的特征、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律制度进行的划分。

B:按照法的历史传统、法的结构和法律渊源的差别,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欧洲的大陆法系和英美的普通法系。

C:按照宗教对法律制度的影响,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宗教法系和世俗法系。

D:按照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法的重要性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的特点,当今世界的法律制度可分为以中国、日本、朝鲜法代表的“远东法系”或“中华法系”和以西方国家为代表的西方法系。

4.下列哪项不属于大陆法系的渊源:(司考)A: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B:自由大宪章C:教会法D:罗马法5.从日本现行法律制度看,其主要传统、渊源和风格属于下列哪一法系?(司考)A:中华法系B:罗马法系C:印度法系D:英美法系6.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写道:属于“······如果把属于罗马法体系的各国法,即德国、奥地利和瑞士各国的法律,甚至将北欧法律归入一个统一体——罗马日尔曼法系,这就存在一种危险:人们的观察将局限于这些法律——比如说同普通法律对比之下——彼此确实相连的、比较抽象的共同性。

另一方面,如果采取这种分类,就很容易忽视在欧洲各种法律秩序的协奏曲中上述三个法系各自使用不易混淆的音色和独自的声音要求发言。

诚然,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之间的关系俾它们同普通法的关系较为密切。

但是由于它们最近的发展情况和样式上出现的差异性的共同作用,如果要避免粗枝大叶的话,就要求我们把它们分为不同的法系。

”根据上述论断,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系的划分标准不是单一的,也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可以归属于不同的法系。

B: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他们的《比较法总论》中已经充分意识到,法系的划分必须首先依据各国法律制度赖以产生的生产关系类型来进行划分,然后再依据其他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的子划分。

C: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和斯堪的那维亚法系其实是一个法系,即资本主义法系。

D:法系的划分其实决定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上的来源与发展,德国、法国和北欧国家再历史上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故而应同属于罗马法系。

7.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日本当代的发展使人们逐渐有理由认为现代日本法不再属于远东法而归属于欧洲的法系。

日本曾经仿效欧洲大陆的模型颁布实行许多法典,它们对日本的法律现实并没有产生值得重视的影响,这一点是确实的。

但是今天看来,日本对成文法规在传统上的轻视即对公开审判的各种形式解决纠纷做法的厌恶已经逐渐减弱了,因此日本法归入远东法就愈来愈可疑了。

中国也出现了类似的问题,当然那里的情况有所不同,即现在可以归入社会主义法系了。

”根据以上论述,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律制度的划分由于时代的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所归属的类别也不同。

B:由于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按一种标准可能属于同一个法律集团的范围,而按照另一种标准又可能属于不同的法律集团。

C:法系的划分标准应当适用“主题相对性原理”,由于划分标准主题不同,日本和中国的法系归属也就不同。

D:法律制度的划分应结合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来源,如日本现代的法律制度主要来源于欧洲大陆,故而不应再归属于远东法系。

8.K·茨威格特与H·克茨在其《比较法总论》中写道:“惟独比较私法学者一向关注法系理论······比方说,德国民法典确实应当列入德意志法系,但是如果可以将国家法方面的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存在与否赋予‘样式构成的’的力量,那么就很可能将那些具有合宪性的司法审查的法律体系,在‘比较国家法’方面组成一个法系,将美国、意大利、德国引进去,但是英国合法国不在其内。

”根据以上述论述,以下的说法中,错误的是:A:传统的法系的分类的标准,主要以私法分类标准,故而,分类标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B:法律制度的分类标准不应是单一的,一元的分类标准从来是缺乏说服力的。

C:以前传统的法系分类,如将德国、法国归属于大陆法系,而将英国、美国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分类方法本身是没有理由的,分类标准没有统一。

D:在对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进行分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个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整个群体所构成的样式,应采用综合的标准全面看待各个国家合地区法律制度的特征。

9.“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这只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发生矛盾。

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楛。

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推断,法的历史类型的变革的决定因素是:A:法律意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

B:法律规则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

C: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从而使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整个上层制度发生根本变革。

D:法律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矛盾。

10:法的历史类型变更的实现,要通过什么方式实现:A:社会革命。

B:社会体制改革。

C:法律解释。

D:法律移植。

11:关于法的变更的法律原因,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A:法的变更受到其内部各个因素之间关系的影响,正常情况下,法律制度内部各个因素之间是相互适应的,形成一个内部和谐一致的整体。

B:当社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往往首先影响人们法律意识的变化,从而使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的其他构成因素发生矛盾。

C:统治阶级为调和法律意识与法律制度其他因素的矛盾,往往通过法律实践的变化,通过法律解释、类推等方式来达到调整目的,这又使法律实践与法律规则发生矛盾。

D:当法律制度内部的各个因素通过统治阶级的调整又能够重新适应经济状况的变化时,法的历史类型的变更就得以实现。

12:“······在英国,革命以前的制度和革命以后的制度因袭相承,地主和资本家互相妥协,这表现在诉讼上仍然按前例行事,还虔诚地保留着一些封建的法律形式。

在法国,革命同过去的传统完全决裂,扫清了封建制度的最后遗迹,并且在民法典中把古代罗马法——它几乎完满了反映了马克思称之为商品生产的那个经济发展阶段的法律关系——巧妙地运用于现代的资本主义条件;这种运用实在巧妙,甚至法国的这部革命的法典直到现在还是所有其他国家,包括英国在内,在改革法时所依据的范本。

”根据上述论断,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现象,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存在历史的联系性,继承性。

B: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虽然所依据的经济基础不同,但反映的阶级意志都是剥削阶级的,故而可以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所用。

C:法的历史类型的变革应该全面地、毫不保留地扫清过去的法统,建立全新的法统。

D:法律制度是独立于经济制度类型而存在的,虽然经济制度发生了变化,但是,法律制度仍然可以适用于新的社会经济条件。

13.《礼记·曲礼上》载:“八十、九十曰髦,七年曰悼。

悼与髦,虽有罪,不加刑焉。

”《汉书·宣帝纪》载元康四年令:“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根据以上材料,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是:A: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在其专门法律内容、法律技术内容方面可以存在一定的历史联系。

B:新的类型的法律制度在取代旧的类型的法律制度时,可以批判地吸收旧法中适合新的社会形态需要的某些因素。

C: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继承性不是绝对对立的,法的阶级性并不绝对排斥法的继承性。

D:法的阶级性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对于任何法律规则,我们都要分清它的阶级属性,这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事关社会性质的问题。

14.关于法律移植,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律移植是指同一国家社会形态发生变革时期新的类型的法与旧的类型的法之间的历史联系,即新法中吸收旧法中的文明因素。

B: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某些因素是从另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或许多国家的“法律集团”中输入的。

C:法律移植是一个必然的现象,自从法产生以来,现代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都不是封闭的、不与其他国家法律制度交往而自我独立发展的。

D:当代世界法律制度中,法律移植仅限于同一法律集团(无论是法的历史类型还是法系)内部,而在更高的层面上,法律移植的现象鲜有发生。

15.加拿大比较法教授克雷波在《比较法、法律改革与法典编纂——国内和国际透视中写道》说:“······在某些领域,特别是在人、婚姻、家庭等法律领域,法律规则是基于根本不同的道德宗教价值观念的。

在财产法或劳动关系法领域的某些社会价值也是如此。

在这两个领域,‘法律移植’······即将具有某种社会价值的法律引入不存在这种价值的法律辖区中,必然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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