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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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初探

金振朝

有媒体报道,某在线金融产品导购和销售平台正式对外宣布已获得国内首张金融信息服务牌照,这也意味某金融超市已获得央行、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可,成为全国首家获得金融信息服务牌照的互联网金融公司。

更为吸引眼球的是,该报道还声称该平台获得的金融信息牌照,是由央行、银监会、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多家政府机构核准颁发。该牌照获取难度相当大,目前全国范围内,获得此一资质牌照的只有该平台和另外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

那么,究竟什么是金融信息牌照?如何能获得该牌照?颁发该牌照的机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对此类问题,笔者进行了一些探寻。

经了解,一般认为,金融信息服务业是金融行业的核心成分与新生力量。其有三个大版块组合而成:金融资讯、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关于什么是金融信息服务资质,笔者未见到有关权威定义,也未见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笔者在baidu上输入金融信息服务资格证搜索,除了一些个人金融相关从业资格,亦未发现该种资质证书。(见图1)

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法

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确实存在所谓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并且该资质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则必然前提为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宜设定这类行政许可。笔者尚未见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出台规定诸如P2P网络借贷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金融信息服务资质。

根据《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金融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金融许可证制度自1994年开始实施,是以行政管理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制度下建立起来的,该制度在一定时间内强化了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管理,也增强了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意识。金融许可证适用于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

该办法规定的金融机构,并未包括金融信息服务业。并且,该办法规定,金融许可证的颁发、更换、吊销等由银监会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可见,金融许可证与所谓的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关。

2009年4月,国务院新闻办、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

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上述规定主要适用于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并且批准证书为《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亦与所谓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关。

在国内权威法律信息查询网站北大法律信息网上输入“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模糊搜寻,除了查到上述《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外,并未见其他有关规定。(见图2)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英文全称为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 根据该办法规定,国家对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ICP实行许可证制度。从而,ICP证成为网站经营的许可证,经营性网站必须办理ICP证,否则就属于非法经营。因此,办理

ICP证是企业网站合法经营的需要。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见图3)

因此,所谓“金融信息服务资质”,因未见相关法律规定,笔者无法对其进行法律评价,如有其存在,也似乎超出了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对于目前的国内P2P借贷平台,除了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须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外和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外,笔者未见关于其设立的前置审批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所谓“某金融超市获得国内首张金融信息服务资质”,无非属于下列两类情形之一:

其一,“由央行、银监会、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等多家政府机构核准”,但相关核准依据并未出台,属于行政特批。

其二,实质就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过被有些人别有用心地“拿鸡毛当令箭”而已。

究竟是那种情形,因尚未正式向有关部门询证,笔者暂时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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