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 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国际商事仲裁那些事儿!就说有这么一个例子啊,A 公司和 B 公司,那合作得好好的,结果因为合同里一个小小的条款没弄清楚,哎呀,这矛盾就起来了!这就像两个人走路,本来肩并肩走得挺稳当,突然就因为踩了一下脚,就吵起来啦!
A 公司觉得自己亏大了,
B 公司呢又觉得自己有理。
这时候咋办?国际商事仲裁就登场啦!他们找了个仲裁庭,把各自的理由啊、证据啊都摆出来。
想象一下,这就像两个人在法庭上,脸红脖子粗地争论着。
“凭啥你说咋样就咋样啊!”A 公司的人喊着。
“哼,那合同上明明这么写的!”B 公司也不甘示弱。
仲裁员们呢,就像裁判一样,认真听着两边的说法。
然后呢,经过一番调查、辩论,仲裁庭给出了裁决。
这裁决可不简单啊,它能决定这两家公司的命运呢!
咱再看另一个例子,C 公司和国外的 D 公司有纠纷。
那这涉及到不同
国家的法律、文化啥的,可复杂啦!这就好比攀登一座很高很高的山,充满
了挑战。
但国际商事仲裁就像是一条绳索,能帮助他们慢慢往上爬,找到解决问题的路。
在这些案例中,国际商事仲裁发挥着重要作用啊!它能让纠纷有个公正的解决办法,让商业活动不至于因为这些矛盾就停滞不前。
不然的话,那得造成多大损失呀!所以说啊,国际商事仲裁真的超级重要,谁能想到这么个小小的机制,能在国际商业的大舞台上发挥这么大的作用呢!咱可得好好重视它啊!。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的合同纠纷事件背景:2010年5月,中国公司A与美国公司B签署了一份合同,合作开发一款新型智能手机。
合同约定,A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研发,B公司提供生产资金和市场推广,双方共同享有产品利益。
根据合同,产品研发周期为18个月,投产后A公司获得60%的利润份额,B公司获得40%的利润份额。
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5年。
事件发展:2012年11月,A公司完成了产品的研发工作,准备进入批量生产阶段。
然而,在此时,B公司却拒绝继续合作,并表示了解约的意愿。
B公司主张,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产品前景不明朗,无法承担进一步的资金支持。
A公司对此情况感到非常愤怒,认为B公司违约,拒绝履行合同。
2013年1月,A公司通过自身努力,与一家新的投资方达成合作协议。
新投资方提供了所需的额外资金,使得A公司能够继续生产新型智能手机。
然而,由于B公司的突然终止合作,A公司在市场推广和销售方面遇到了重大困难。
2013年6月,A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合同解除后A公司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B公司对此提出异议,并表示双方本来就没有最终达成合作的意向,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律程序:根据仲裁合同的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了由3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此案。
2014年3月,仲裁庭正式召开听证会。
双方提交了相关证据和证人证言,对各自的主张进行了辩护。
A公司提供了合同签订的文件、研发进展报告、市场推广计划以及与新投资方的合作协议等证据。
B公司则指出市场前景不确定、研发成果不理想等问题,并提供了相关市场分析报告和财务报表作为证据。
2014年9月,仲裁庭作出了裁决。
仲裁庭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作内容和期限,并且A公司已经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具备继续履行合同的实力和条件。
B公司无正当理由突然终止合作,构成违约行为。
仲裁庭判决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A公司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类型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优缺点比较
比较事项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仲裁规则
完备
当事人确定
程序
比较复杂
相对灵活
费用
较高
低廉
裁决质量
较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差不齐
辅助服务
较多
没有
(二)中国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3.其他常设仲裁机构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程序的启动 (一)仲裁开始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仲裁庭的成立和可考虑事项清单
二、程序的进行 (一)书面意见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证据 1.证据的形式 2.证据的获取和认定 (三) 庭审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的规定
三、程序的终止 (一)因实体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二)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第五节 仲裁裁决及执行 一、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形式 1.签字 2.不同意见 (二)裁决的内容 (三)裁决的类型和效力 1.终局裁决(Final Award) 2.部分或临时裁决(Partial Award or Interim Award) 3.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 4.和解裁决 (四)裁决的补正 1.裁决的改正和解释 2.补充裁决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概念 (一)仲裁 (二)国际 1.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2.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的“国际”性 (三)商事 二、特征 (一)国际性 (二)保密性 1.庭审的不公开性 2.文件和证据的保密性 3.裁决的保密性 (三)契约性 1.司法因素绝对主导型 2.司法因素相对主导型 3.契约因素与司法因素平衡型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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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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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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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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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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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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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美国公司与中国供应商的合同纠纷1.案件背景介绍美国一家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中国一家供应商(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要求、交货时间等具体细节,双方约定运费由乙公司承担,并规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
然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并且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甲公司遭受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向乙公司提出索赔,但乙公司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纠纷。
2.案件调查与证据收集甲公司为了支持自己的诉求,委托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对供应合同相关的证据进行归档和整理,包括合同文本、商品检测报告、交付记录、通讯往来等多方面的证据。
同时,甲公司还声请了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货物进行了质量检验,以证明乙公司的产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
3.仲裁程序与申请甲公司向国际商会(ICC)提出了仲裁申请,并根据仲裁规则正式启动了仲裁程序。
在申请中,甲公司详细列出了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和造成的损失,并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乙公司在收到仲裁通知后委托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的律师团队,并对甲公司的索赔进行了驳回和反诉,称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拒绝支付应付款项。
4.仲裁庭程序与论证仲裁庭在甲、乙双方的申请后成立,并分别对甲乙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理。
甲方律师团队在庭审上详细陈述了乙公司的违约行为并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予以支持,包括合同约定、质检报告、交货记录等等。
同时,甲方还提出了对乙方抵赖的反驳,并要求乙方就其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乙方律师团队则从另一个角度对甲方的索赔进行驳斥,提出了甲方自己的违约行为,并称甲公司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5.仲裁裁决与结果经过了长时间的庭审和论证,仲裁庭最终做出了裁决。
仲裁庭认定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对甲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裁定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印刷品在荷兰制作的协议,这种协议应视为承揽合同而受工作成果即合同最重要的成分得以实施国家的法律支配,因此,上述三项协议得依荷兰法律;第一次的要约明确提到的印刷业的交货条件包含了一项仲裁条款,被诉人以信件方式同意了此项要约,因此接受了共同交货条件;其他两项系口头订立并未明确地提及上述条件,但是,荷兰法律规定,凡是当订购适用于惯例性条件的印刷品在此后不久向同一印刷商再次订货时,除明确表示与通常情况相反外,得推定他也接受此条件。
7、N.B.Three运输有限公司诉Harebell运输有限公司案(2004)本案中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光船租船合同,规定租约下的纠纷将提交英国法院解决。
但是,该合同同时规定,船东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
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了争议,租船方便诉请英国法院解决。
船东却根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租约条款,要求英国法院搁置诉讼程序。
英国法院满足了船东的这一要求,理由是:租约使船东保留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船东应被允许实施该权利。
8、Roulas诉J.Tepra案(2005)本案缘起1993年原告(Roulas)与几家银行及其所属的Poulimatka公司之间的一宗股票销售纠纷,被告(J,Tepra)为受理该纠纷的三人仲裁庭的主席。
该仲裁庭在1995年做出了对原告不利的裁决。
后来,原告获知被告在仲裁之前和仲裁期间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并收取费用。
1997年芬兰赫尔辛基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尽管所提供的法律建议与该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完全无关,被告仍然不具有上述纠纷案的仲裁员资格并撤销了上述裁决。
原告随后提起了针对被告的索赔之诉。
芬兰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被告在仲裁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与仲裁案情无关的法律建议不应当影响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正当怀疑,但是在仲裁期间仍然提供这种建议并收取38 010. 47欧元的费用,原告对其怀疑便是正当的;对这种利害关系不予披露导致了原告需要新的仲裁程序所发生的额外成本与费用;被告未能证明裁决的撤销和由此导致的原告损失不能归因于其过失。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讲述案例
(二)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 面的,符合前述三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均 为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才具有法律效力. 2.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 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 项; (3) 选定的仲裁。这项内容是仲裁协 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案例: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案 被告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记入一个仲裁条款。事后 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 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 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解译方 式:一种认为,ADR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 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 应包括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 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 见认为,ADR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 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 ADR中的一种主要方式。
根据法律,下列情况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属于依法不能通 过仲裁解决的 , 如: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 政争议不能仲裁。 2.非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3. 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 力,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仲裁协议,若证据充分,也应认定为 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就此达成 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仲裁机构不明 确或者模棱两可的。
2.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 (1) 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 包括以下几项: ①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 码、电传、传真、电话及法人代表; ② 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③ 案情和争议要点; ④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2) 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仲裁申请 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国际商事争端 仲裁案例(2014.4.23)
案例一:1998年4月,荷兰A公司与广州B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州B装饰公司承包荷兰A公司租用的大厦的室内装饰工程。
合同订有仲裁条款,约定:“产生于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付清工程余款。
经协商未果,B公司于1999年1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荷兰A公司还清工程款项。
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于1999年2月作出裁决,支持B公司的诉请。
裁决送达后,荷兰A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义务,广州B公司于1999年5月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
同时,荷兰A公司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理由在于,双方在仲裁条款中没有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事后也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受理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符,根据《仲裁法》第16条及第18条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进而主张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问:1.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具备哪些要素?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2.本案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是否可以确定?其理由何在?3.按照2006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是否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4.假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如何处理?案例二:申请人英国甲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乙公司曾经签订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CIETAC按其公布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终局性的。
”争议发生后,CIETAC接受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受理了此案。
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并提交了答辩书。
在首次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乙方应用电传或传真确认合同生效。
”而甲方至今也没有办理确认手续。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日益成为解决跨境商业纠纷的首选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例,探讨仲裁程序和结果,以及案例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影响。
案情介绍该案件涉及两家国际化的公司A和B之间的合同纠纷。
公司A是一家欧洲的制造商,公司B是一家亚洲的进口商。
双方在一笔大宗商品的销售合同上发生争议,公司B声称公司A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而公司A则声称合同条款已明确规定了售后服务的责任,拒绝接受公司B的索赔要求。
由于双方未能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最终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程序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双方商定选择国际商会(ICC)作为仲裁机构,并选定了一位知名的仲裁员作为主审。
仲裁程序开始后,双方就证据交换、听证会等程序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司B提交了大量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证词,试图证明公司A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而公司A则提出了生产记录和合同条款等证据,以证明其并未违反合同责任。
双方还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各自的赔偿额计算表,对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了辩论。
仲裁庭最终就公司A是否存在合同违约、是否存在商品质量问题以及赔偿额等问题进行了审理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还对双方的证人进行了盘问,并聘请了专业的技术鉴定人对商品质量进行了评估。
整个仲裁过程历时半年,期间进行了多次听证会和书面程序,最终在仲裁庭主审的裁决下,就各项争议问题做出了最终的裁决。
裁决结果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了公司A存在违约,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并就公司B的损失进行了具体计算。
裁决结果包括了退货、补偿损失和支付仲裁费用等多项赔偿措施。
公司A不服裁决结果,并试图提起司法诉讼进行抗诉,但最终法院裁定确认了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案例分析这一案例展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境商业争议中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得到了体现。
双方在一年之内就完成了整个仲裁过程,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更能够满足商业争议的及时解决需求。
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条款
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 的条款。
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独 立存在。
2、仲裁协议书
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 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就是说,仲裁协议/条款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 响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仲裁程序、时间与地点等,均可由双方 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
④ 保密性不同
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
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⑤ 终审制度不同
诉讼:两审终审或三审终审; 仲裁:一裁终局。
三、国际商事仲裁
(一)概念 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 人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 关争议提交给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 设涉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 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 公司与波兰某钢铁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 某型号钢材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履 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波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 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并给中国某 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为此,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向其住 所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波兰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对仲裁裁决 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 但是法院只审理程序问题,不审理实体 问题;也有些国家允许法院在特定的情况 下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介绍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因合同纠纷或其他商事纠纷,当事人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交申请,依照仲裁规则进行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通常涉及合同履行、违约赔偿、质量问题、知识产权纠纷等方面的争议。
本文将围绕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展开分析,以便读者对国际商事仲裁有更深入的了解。
案例背景A公司是一家在美国注册的跨国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制造和销售业务。
B公司是一家在中国注册的电子产品供应商,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1000万美元的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100万台电子产品。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导致A公司的生产计划受到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经双方协商无果后,A公司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诉讼,要求对B公司进行违约赔偿。
仲裁程序根据双方协议,仲裁地点为美国纽约,仲裁规则采用国际商会颁布的仲裁规则。
仲裁庭由三名独立的仲裁员组成,分别来自美国、中国和法国。
在仲裁程序中,双方提供了相关证据和文件,并进行了书面陈述和口头辩论。
经过多次听证和审理后,仲裁庭做出了裁决。
裁决结果仲裁庭认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需要向A公司支付1000万美元的赔偿金,同时承担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
裁决书经双方确认后,成为了法律效力。
案件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涉及跨国合同履行纠纷。
下面将从合同履行、违约赔偿、仲裁程序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
1.合同履行根据国际商事合同法,合同是当事人自愿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100万台电子产品,双方有明确的交付时间和产品质量要求。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未能按时交付产品,导致A公司的生产计划受到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约定,B公司的行为构成了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违约赔偿根据国际商事合同法和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分析:首先对于问题(1),如果日方对裁决
结果不服,原则上不能再向有关法院起诉, 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因为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具有终局性特点,他的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具有约束力。除特别规 定外,败诉方应执行仲裁裁决,他既不能向 有关法院起诉,也不能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 新仲裁。
其次,对于问题(2),如果日方据不执行仲
裁裁决,中方可以申请有关法院对仲裁裁决 予以强制执行。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国 际性的体现,当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败诉 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 仲裁裁决及有关文件到其他国家法院申请执 行,就像执行本国法院判决或仲裁判决一样。
案例
俄罗斯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毛皮,价值30万 美元。双方因毛皮质量等级问题发生争议,英国B 公司宣布解除合同。俄罗斯A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而 英国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被解除,仲裁条款已经失 去效力,因而向英国法院起诉。 问(1)在英国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后,该合同中所 包含的仲裁条款是否还有效? (2)该争议应该由仲裁机构解决,还是应该由法 同后,该合同中 所包含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这就是仲裁协议的独 立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被视为与合同其他条 款分离的、独立的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 (2)该争议应该由仲裁机构解决。该仲裁协议仍 然有效,而仲裁协议的效力之一,就是排除法院的 管辖权。因此,该争议应当由仲裁机构“瑞典斯德 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来解决,任何法院都没有管辖 权。
案例
中国A公司以FOB 条件向日本B公司出口50吨蔬菜, 在大连港装船时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书。 但该批货物运抵日本时已经严重腐烂,双方发生争 议。依据出口合同的条款,该争议被当事人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为:日 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问(1)如果日方对仲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向有 关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2)如果日方据不执行仲裁裁决,中方是否可 以申请有关机构予以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一:
案例名称:Donghe Machinery Company v. Gibraltar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mpany
案件概述:Donghe Machinery Company(申请人)与Gibraltar Engineering and Construction Company(被申请人)签订了一项机械供应合同。
合同规定,如果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提交国际商事仲裁解决。
后来,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争议,申请人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交了仲裁申请。
仲裁庭在审理此案时,首先确认了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接着,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审查,并听取了双方的辩论。
最后,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构成违约行为,裁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案例分析: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涉及机械供应合同纠纷。
在本案中,申请人成功地通过国际商事仲裁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仲裁庭的裁决也得到了顺利执行。
此案表明,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尽可
能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通过仲裁方式快速解决纠纷。
案例结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并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了纠纷。
此案表明,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能够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上案例仅供参考,每个案例都有其独特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信息,请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一、案件背景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商事纠纷日益增多,因此国际商事仲裁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本案件涉及一家中国企业与一家美国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分歧,最终选择通过国际商事仲裁来解决争端。
二、案件过程1.合同签订中国企业与美国企业在2017年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包括中国企业向美国企业购买一批机械设备,并约定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交付货物,并支付50%的首付款。
合同中约定将采用新加坡国际商事仲裁院(SIAC)作为仲裁机构。
2.履行过程中的分歧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双方出现了分歧。
由于中国企业提供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美国企业拒绝支付尾款。
双方在多次协商无果后,中国企业提出了仲裁申请,希望通过SIAC对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3.仲裁程序根据SIAC的规定,双方选择了3名仲裁员进行审理。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提交了书面证据并进行了口头辩论。
中国企业主张美国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而美国企业则主张中国企业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
4.仲裁结果经过仲裁员的审理,最终裁决出具。
仲裁庭认为中国企业提供的货物质量存在缺陷,但也认为美国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尾款。
仲裁庭裁定美国企业支付尾款的数额减去货物质量问题所导致的损失,并判决双方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仲裁费用。
三、案件意义与启示1.国际商事仲裁的重要性本案件充分展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重要性。
通过仲裁程序,双方得以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避免了长期的诉讼纠纷,节约了成本和时间。
2.合同履行与诚实信用原则案件中体现了合同履行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虽然产生了分歧,但最终通过仲裁程序得以解决。
这也提醒了企业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诚实守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3.仲裁程序的公正性与效率性本案件中的仲裁裁决体现了仲裁庭的公正和效率。
仲裁员经过审慎审理,依法做出了公平合理的裁决。
这也提醒了各方在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时应当慎重选择,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和效率。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范例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与调解范例中国作为一个全球经济大国,其国际商事活动日趋频繁。
在这个背景下,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仲裁与调解作为两种常见的解决方式,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通过介绍两个国际商事争议案例,探讨仲裁与调解的范例,以期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参考与借鉴。
案例一:国际投资纠纷当事方A是一家中国企业,投资了当事方B在柬埔寨的一项能源项目。
然而,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A方认为B方违约,并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
由于涉及金额较大,并且双方文化背景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双方难以协商解决争议。
仲裁范例:根据双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进行仲裁。
CIETAC是中国具有国际声誉的仲裁机构,其仲裁员拥有丰富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经验。
根据CIETAC的规则,双方将提交书面证据并进行口头辩论,仲裁庭将进行独立、公正的仲裁裁决。
调解范例:在仲裁程序的同时,双方可以选择尝试调解来解决纠纷。
根据柬埔寨的法律要求,中国政府可以提供合适的调解机构来协调双方的利益。
调解的过程可以为双方提供更加灵活的解决方案,并减少仲裁所带来的成本和时间压力。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可以将协议提交给仲裁庭进行审批和执行。
案例二: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当事方A是一家中国制造商,与当事方B是一家美国进口商签订了一份贸易合同。
然而,由于货物质量问题,B方拒绝付款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合同中缺乏明确的解决纠纷的条款,双方的谈判陷入了僵局。
仲裁范例: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当事方A和B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进行仲裁。
ICC是一个权威且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仲裁机构,在商事仲裁中有广泛的应用。
根据ICC的规则,仲裁庭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听证,并最终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调解范例:在仲裁程序之前,双方可以选择尝试调解来解决纠纷。
根据双方的国籍和所在地,可以寻求专业的调解机构或中介机构的协助。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介绍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效率高、便捷性强的方式。
本文将结合一个实际案例,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和流程,并深入分析该案例的相关情况,包括纠纷的起因、双方的主张、仲裁庭的裁决以及对双方的影响。
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位于中国的电子设备制造商,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位于美国的大型批发商。
甲和乙在两年前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向乙提供一定数量的电子产品,并由乙进行销售。
然而,在合作的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最终甲提出了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的仲裁申请。
纠纷起因纠纷的起因主要是因为乙未能按时支付甲公司的货款,并且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滞销问题,导致甲公司的产品堆积积压,在商业利益上遭受了损失。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提出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的仲裁申请。
而乙公司则认为是甲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销售不畅,且甲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交付产品,导致乙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货款,因此拒绝承担合同解除和赔偿的责任。
仲裁程序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向国际商事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院根据所选定的仲裁规则,组成了一名独任仲裁员,开展了仲裁程序。
在起草仲裁申请书时,甲公司列举了关于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并滞销的证据,并附上了相关合同和往来电子邮件等证据。
随后,乙公司也提交了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表示自己并没有违约,而是甲公司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了销售不畅。
仲裁庭的裁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仲裁庭审查了案件,并最终做出了裁决。
仲裁庭认为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和导致滞销的问题均属实,因此构成了严重违约。
而对于乙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问题,仲裁庭也认为乙公司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因此,仲裁庭裁定解除合同并对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此所遭受的商业损失。
对双方的影响裁决对双方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甲公司来说,他们获得了裁决支持,可以获得解除合同并赔偿的权利,可以通过该裁决来恢复因合同履行问题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并且对此案件的胜诉也能够提升其商誉和信任度。
法律文书-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北京律师:
双方因行使上述合同会发生发生纠纷,2012年5月20日,美国公司向中国贸仲提起仲裁,青岛公司由山东茅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刘丰律师代理,研究了维奈县后,赶在仲裁开庭前,向青岛某法院提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的,并及时向东亚地区贸仲书面通报了这一情况,要求中止仲裁程序。
庭审时,青岛公司主张:在合同双方没有就仲裁机构的唯一性达成补充协议情况下,前述租约合宪仲裁条款是无效的。
美国公司则辩称:1.就双方的合同纠纷,中国贸仲已受理了由其的仲裁申请,并向青岛公司送达了仲裁通知等法律文书;2.青岛在仲裁庭确定的开庭日之前未就仲裁协议效力问题向仲裁庭提出异议;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风险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青岛公司其后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申请,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覆盖面,应予驳回。
法院经审理并按有关规定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后裁定:确认服务合同仲裁条款无效。
随后中国贸仲也对的仲裁申请作了撤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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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新概念,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解译方 式:一种认为,ADR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 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 应包括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 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 见认为,ADR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 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 ADR中的一种主要方式。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内容
(一) 仲裁协议的内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4.仲裁机构 5.仲裁规则 6.仲裁裁决的效力
1.仲裁意愿 2.仲裁事项 3.仲裁地点
四、涉外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仲裁协议要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必须具备 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同时,由于仲裁协议也 属于合同的范畴,因此它的生效还需要满足一般 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有签约 的民事行为能力,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 仲裁协议等。只有符合这些要件,仲裁协议才能 产生法律效力。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根据国际惯例,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 调解、仲裁和诉讼。上述四种商事解决方式中, 有民间性质的;也有通过法院实行国家强制管辖 的方式,即诉讼的方式。目前,在国际上人们又 把协商、调解和仲裁统称为非诉讼解决方式或称 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即 ADR 方式 ,ADR 的英 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依 直译应为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二、仲裁庭的组成
1 .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 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之 后,双方可以再行协商一名首席仲裁员或如果由 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 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2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 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由 其单独审理案件,称其为独任仲裁庭。 3 .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指 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
根据法律,下列情况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属于依法不能通 过仲裁解决的 , 如: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 政争议不能仲裁。 2.非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3. 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 力,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仲裁协议,若证据充分,也应认定为 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就此达成 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仲裁机构不明 确或者模棱两可的。
二、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础,它的效力具体表现为仲 裁协议对于仲裁当事人、仲裁机构以及仲裁裁决 本身的作用和影响。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 赋予并限制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排除法院的 管辖权 (二) 赋予仲裁机构及仲裁庭对争议案件的仲裁管 辖权 (三) 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依据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解决跨国性商事争议 的一种仲裁方法。即如果仲裁审理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 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法律关 系具有国际性,即为国际商事仲裁。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
当今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常设的国 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一般可分为国际性、 地区性、国别性等仲裁机构。 (一)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 .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院 (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ICC)。 总 部设在巴黎.
2 . 解 决 投 资 争 议 国 际 中 心 (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简称为ICSID)。设在美国华盛顿.
(二) 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设在泰国曼谷.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及其 特点
一、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 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 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 裁本身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性: 1. 仲裁的 合意性;2. 第三人; 3. 裁决的强制性.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 的手段,都有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 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并且已生效 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但仲裁与诉讼因各 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2.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 (1) 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 包括以下几项: ①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 码、电传、传真、电话及法人代表; ② 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③ 案情和争议要点; ④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2) 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仲裁申请 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案例: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案 被告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记入一个仲裁条款。事后 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 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 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 民法院最后也确认了该判决。
复习思考题 1 .你认为 ADR方式是否应该包括仲裁 ? 为 什么? 2.国际商事仲裁与我国国内商事仲裁有些 什么异同点?你认为中国入世后,是否还有 必要区别国内商事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 ?说 明理由。 3.试述一个完整的仲裁协议的内容。 4.仲裁实践中,“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 之法律原则的法理依据是什么?
(二)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 面的,符合前述三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均 为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才具有法律效力. 2.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 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 项; (3) 选定的仲裁。这项内容是仲裁协 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四) 审理结果 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 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 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 的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 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 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 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受理仲裁案件的机 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六) 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三) 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 . 瑞 典 斯 德 哥 尔 摩 商 会 仲 裁 院 (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AISCC)。 2 . 伦 敦 国 际 仲 裁 院 (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简称为LCIA)。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4 . 美 国 仲 裁 协 会 (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AAA)。 5 . 日 本 商 事 仲 裁 协 会 ( 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 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其类型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 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 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 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 将自觉履行其义务。它是涉外仲裁得以进 行的法定前提。
根据仲裁协议形成的具体方式,仲裁协议可 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 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今后可能 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 通常在合同中写明,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称作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 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的独立协议,即狭义的仲裁协议。第三种是 当事人通过往来函电及其他有记录的通讯方 式达成的一致同意进行仲裁的协议,也属于 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是一种有效的仲裁协 议。
6.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简称 HKIAC)。 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下称仲 裁 委 员 会 ) (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又称中国 国际商会仲裁院.
此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较,仲裁还有专业性 ( expertness)、 保 密 性 ( confidentiality) 与 和谐性(harmany)等特点。在阐述诉讼与仲 裁区别时还特别需要提到各国仲裁法或民商 法的一条共同规定,即如果双方当事人间达 成了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 管辖权。如我国《仲裁法》第5 条规定,当 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 受理案件的依据 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根本区别。 (二) 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是由法 院依法指定法官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而仲 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 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 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三) 审理案件的方式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 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 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机 构的秘书处不接受任何人采访。
案例:德国某毛毯制造商诉荷兰某经销商案(1991) 原、被告签订的毛毯经销合同中有一条规定:“由本合 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如当事人间未能达成友好解决时,应 首先提交德国-荷兰商会仲裁庭。如当事人一方不接受 此决定时,申诉人所指定的普通法院有管辖权。”后来 双方发生了争议,原告诉至德国法院。被告拒绝出庭, 其理由是:依合同应将争议提交仲裁。德国法院驳回了 被告的这一辩解,理由如下:根据德、荷都批准的《纽 约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当事人有约定适用于 仲裁协议的法律的自由,如无约定,应适用制作裁决国 家的法律。但是在本案中,当事人既未约定适用法又未 约定仲裁地,因此裁决制作地国家的法律也无法确定; 《德国-荷兰商会仲裁条例》包括一项规定,仲裁在德、 荷举行皆可,两国法律可分别适用,因此本案不能只适 用某一国法律,而应适用德、荷两国的法律来确定仲裁 协议的合法性。德、荷法律皆规定,只有当事人双方都 同意仲裁,法院才不能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