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有限公司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文件编号HD/C-13-2007 版本号 A.0

1、目的

为了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我公司对供应商供货效率和物料质量管控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外购外协物料供应商的管理。

3、职责

3.1物控部、采购部:负责本制度的修订。

3.2 采购部、物控部、品质部:负责本制度的实施。

3.3总经理:负责本制度的核准。

4、工作程序

4.1供应商在进货检验过程中的质量责任

4.1.1 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需方有权作出退货处理。

①.若需方要求退货时,供方在接到需方退货通知后,需方所在地供应商3天内、本省供应商5天内,

外省供应商7天内应到需方处确认并做出处理。

②.若供应商逾期未能办理退货,则前两周内需方有权每天收取供方该批不合格物料价值5‰的仓储

费,以后每周可按上周仓储费的两倍收取仓储费,超出规定时间一个月供方仍未办理退货,需方

有权扣除该批不合格物料的全部款项并代供应商作出报废处理,报废所得资金归需方。

4.1.2 物料在需方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经供应商同意,需方为不影响生产需要办理回用时,

需方有权进行折价处罚。额度如下

①.含有A类不合格(缺陷)时,不允许回用;

②.含有B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5%处罚;

③.含有C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3%处罚;

④.含有D类不合格(缺陷)时,按该批物料价值的1%处罚;

4.1.3 回用物料的质量状况应单独统计,回用物料在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同批同种不合

格(缺陷)可免于

处罚,但不免除同批不同种不合格(缺陷)的处罚。回用物料的数量以首次回用单中供应商注明

的数量为依据。

4.1.4 供应商送货时,如果混装物料或送错物料,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ROHS物料送货时混料或送

错料,第1次处罚10,000元,第2 次处罚20,000元,第3次处罚30,000 元,依此类推,但最高不超过50,000 元。

4.2供应商在需方成品检验的质量责任:

4.2.1 成品检验判定单台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

按照200元/次进行处罚。

4.2.2 成品检验判定的批量不合格,经查明原因属于供应商物料不合格造成,需方有权进行如下处罚:

处罚额=总批量数×不合格物料单

价,不低于500元。同时需方有权追加返工费用和工时损失,

构成质量事故的按照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3 其它质量责任

4.3.1 质量牵连责任:供应商物料不合格致使需方产品返修或报废的,需方返修费用和报废损失(含

牵连报废损失)由供方承担。

4.3.2 质量整改:对需方提出的整改要求或评审、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供应商必须积极组织整

改,供应商应在要求反馈时间内反馈纠正措施,在限期内完成整改并向需方提供有关证明

材料,若

供应商无需方认可的理由而不按照要求履行或整改无效,需方有权对供应商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供应商在整改限期后3个月内因相同原因违反本协议时,需方有权按本协议有关条款的

2倍处罚供方。

第1页共2页

****** 有限公司供应商供货管理制度文件编号HD/C-13-2007 版本号 A.0

4.3.3 区分标识:需方为区别不同供方的物料而作出生产厂家及其他标识要求时,供应商必须按需方

的要求对物料进行标识,否则需方有权对供方处以3000元/次的罚款。

4.3.4 品质证明:供应商提供的物料属需方的关键物料时,供应商应向需方提供相应的品质证明资料,

主要包括:主要零部件及原材料的名称、分供应商、规格型号、材质、检验报告(包括具体测试

数据),以便需方建立档案。

4.3.5 封存:当供应商所提供的物料在需方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全过程质量出现异常或存在质量隐患,

需方有权对需方库存的相同物料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物料按照进货不合格考核,封存时间不低于

1个月。

4.4供方供货责任

4.4.1 交货时间: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时间准时交货。交货实际时间以供应商货物实际到达需方指

定地点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交货时间,供应商应事先通知需方并征得需方同

意。需方收

货时间为7:30~11:30、12:00~16:30。如遇特殊情况供应商不能在规定时间到货,供应

商应事先通知需方仓管员并征得同意。供应商未按规定的交货期、数量交货时,按以下几种情

况分类处罚:

①.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的要求送货,或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量,并且不可

回用,供应商又不能及时补货,影响作业配套但没有造成停产时,进行如下处罚:影响当

天作业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500~5000元处罚;影响非当天作业配套的按影响一个作业200~2000元处罚。

②.供应商未按我方送货通知单要求送货,或物料在进货检验中判为不合格批,且不可回用,供方又

不能及时补货,造成停产或转产时,进行如下处罚:5000元加停产误工损失。如需方客户为此向

需方索赔时,由供应商承担。

③.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由于物料下线未及时补货,造成需方作业尾数未能及时清理的,视情节

轻重按造成一个作业尾数1000~10000元处罚。

4.4.2 交货数量:供应商应根据需方的需求数量供货,并随货附带“送货单”。

①.本地物料需方仓库按两天滚动计划进行接收;外地物料按库存及月度计划进行接收。

②.供应商未能按量供货或仓库核查送货数量与送货单不符,造成需方作业计划无法如数完成的损失

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③.对供应商来料数量短缺的情况,经品保部、采购部、物控部等相关部门确认后,对供应商坚决执

行“缺一补十”的考核办法,并限期补料到位(本地物料当天补齐、外地物料3天内补齐),对不

能按期补齐物料的供应商,需方财物部门有权直接从供应商货款中扣除。

5、附则

5.1 本制度由物控部、采购部负责解释、补充或修正。

5.2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