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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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第三十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二节所有权

提供精准面授精华视频+精准押题:一建、二建、咨询、监理、造价、招标、环评、经济师、安全、房估、消防、物业、职称英语等第二节、所有权【本节知识点】(1)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3)共有(4)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本节内容精讲】【知识点一】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概念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注】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例题9:单选题】所有权的核心内容是(),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A占有权B使用权C收益权D处分权【答案】D【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并掌握哪种权能是所有权的核心。

(二).所有权的法律特征【例题10:多选题】所有权的法律特征包括()。

A.所有权的存续性B.所有权的单一性C.所有权的片面性D.所有权的独占性E.所有权的弹力性【答案】ABDE。

【解析】通过本题掌握所有权的五大特征。

【知识点二】所有权的取得与消灭1.所有权的取得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1)原始取得。

所有权首次产生或不依赖他人既存的权利和意志,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有:(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或基于法定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

这种取得方式须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

所有权继受取得的原因主要包括: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

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

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所有权的消灭①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这是指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②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这是指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例题11::2011年多选题】下列财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属于原始取得的有()。

民法 第十九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幻灯片PPT

民法 第十九章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幻灯片PPT

• 2.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与中断。
• (1)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止。时效期间中止的目的是 将权利人由于法定事由而不能行使其权利、不能 自我保护或难于自我保护的时间排除在取得时效 期间之外。
• (2)取得时效期间的中断。取得时效中断的目的在 于催促真正权利人行使权利,阻止非权利人取得 权利。
• (四)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的取得时效 • 取得时效不仅适用于所有权,而且得适用于其他
• 〔1〕维护因一定事实状态达一定期间所建立起来 的新的财产秩序,以便尽速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 律关系。
• 〔2〕使长期地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者,无论善意 与否均能取得其所有权,具有促进物尽其用的社 会功能。
• 〔3〕在特定情况下能够弥补权利取得的缺陷,具 有维护交易平安的作用。
• 〔4〕取得时效制度的设立,使事实代替证据,可 以有效地防止因岁月流逝所发生的当事人举证与 法院查证的困难与烦累,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例,即拾得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主义和依一定的条 件而取得所有权主义。多数国家民事立法规定, 拾得人在履行一定义务的前提下,可以取得遗失 物的所有权,或者在找到失主的情况下享有一定 比例的报酬请求权。
• 我国?物权法?中仍未成认拾得人能够取得遗失物 的所有权及一般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仅成认了 在失主悬赏情况下的报酬请求权。
第二节 所有权取得的几种具体方式及其规那么
一、先占 • (一)先占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 先占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
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事实。通说认为,先占 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不以先占人具有 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为必要。
• 先占须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 1.先占之物须是无主物。 • 2.先占之物限于动产。 • 3.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 • 4.先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017第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

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取得方式)一、物权的取得(一)物权取得的分类1、所有权取得可分为一般取得和特别取得。

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等财产取得方式是所有权的特别取得。

2、物权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继受取得指基于他人的权利和意志取得物权。

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移转取得指按原状取得他人物权,创设取得指于他人所有权上设定用益物权。

3、财产权的取得还可分为合法取得和违法取得财产权的合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

财产权的违法取得,指财产权的取得违反法律规定。

对于违法取得的偷盗物、抢劫物、抢夺物、贪污物,偷盗人、抢劫人、抢夺人、贪污人不能取得物的所有权,这些物品的所有人不变。

(二)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有以下行为和事实1、合同。

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

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

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

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

7、时效。

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善意取得(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是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

受让人须是善意的,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否则不构成善意取得。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构成要件)依据311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善意取得),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不知出让人是无处分权人);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支付了合理的价款);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

所有权取得和消灭的一般原理一、所有权的取得(一)所有权取得的概念所有权取得是物权取得的一项重要内容。

所谓所有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物权法》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合法性是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前提和条件。

质言之,所有权只有依法取得,非依法律不得取得所有权。

除此之外,所有权取得还必须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并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合法取得所有权的方式,在民法学理论上根据是否以所有人的所有权与意志为根据,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类。

1.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和所有之意志为根据,直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某种方式或者行为取得物之所有权。

从各国民法的规定来以及民法物权学说上来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各种:(1)劳动生产取得。

即人们运用工具通过体力和脑力的支出,对自然物进行改造、加工或利用原材料制造出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产品。

劳动生产是取得所有权的最基本、最重要方式,如农民收割庄稼,工厂生产产品。

劳动生产为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法,是我国民法学界目前的通说。

但生产究竟为所有权的独立取得方法还是综合取得方法,是不无疑问的。

我们认为,劳动生产取得尽管是所有权之原始取得方式,但却未必是一种独立取得方法,从劳动生产取得所有权的实践来看,界定为综合取得方法更为妥当。

因为劳动生产主要是从行为过程意义上观察的结果,同样是劳动生产,有些情况下可能基于孳息而取得,例如果农采摘苹果之取得,既可以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也可以认定为收取孳息取得;有些情况下可能是基于先占取得,例如从事远洋捕捞生产作业以取得海生动植物,除了认定为劳动生产取得之外,还可以认定为基于先占取得。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

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之判定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一直是争议的焦点。

房地产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签约协议、商业合同及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往往使得房屋权属的判断变得复杂化。

本文将从现有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对房地产合作开发中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判断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为便于理解本文,先来了解一下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定义及构成要素。

房地产合作开发,是指开发商、用地方等权利人和购房者、租户等自然人或单位,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以达到一定的利益回报。

其构成要素包括:一是房地产开发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使用权人、购房人、租户;二是房地产开发产品,包括商品房、商业物业等;三是房地产开发过程,包括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

二、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在房地产合作开发中,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通常是通过签合同方式来完成的。

合同就是双方之间依法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一般情况下,合同所约定的房屋买卖交易价格即为房屋的真实交易价格,在法律上被认定为“交易价格”的确认方式。

但是,因为房地产合作开发的合同类型复杂,存在着不确定性影响的因素。

往往出现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未明确房屋所有权取得的方式、时间等,这就需要依据相关规定和判例进行分析和判断。

三、房屋所有权的判断标准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其判断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1.房屋交付是否已完成房屋是否已建成、交付,是房屋所有权判断中非常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在交付时即转移,则开发商在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之前,虽然可以进行物权担保设立,但其对于房屋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依然属于开发商。

即使开发商另行向第三方抵押贷款,也不影响付清全款的购房人获得合法房屋所有权。

2.购房款的支付情况购房款的支付情况,也是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的重要标准。

只有购房者将房屋款项全部支付完成,否则开发商还可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圣才出品】

江平《民法学》第2版章节题库第十九章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一、概念题1.原始取得(东财2011年研)答: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

我国的原始取得主要形式包括:劳动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财产、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隐藏物、埋藏物、先占、善意取得、没收、征收、税收、征用。

2.添附(南京师大2008年研)答: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的方式有三种:①混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掺和,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②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③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二、简答题试述善意取得的含义、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

(上海海事大学2010、2007年研)相关试题:(1)善意取得的要件。

(南京大学2015年研)(2)简述善意取得的含义与条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3年研)(3)试述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

(北邮2012年研;东财2010年研;中财2008年研)(4)善意取得制度的内容。

(首都经贸2008年研)(5)简述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中财2005年研)(6)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首都经贸2004年研)(7)简述善意取得及其法律后果。

(中央党校2004年研)答:(1)善意取得的含义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而处分他人的财产。

换言之,即权利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此处所说的“处分”是指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财产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2、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物的原所有人丧失去对该物的所有权, 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

3、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受让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受让财产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 3)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4)受让的财产已交付或依法办理了登记
财产所有权
这连衣裙该归认谁所有?
财产所有权


7.李某在清理父亲的遗物时发现一块奇石,误 认为是其父所有,遂将其雕刻成石雕,其友刘 某见后非常喜欢,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后张 某向李某索要该石时,李某方知该石系其父借 来观赏的,该石当时值8000元。双方就该石发 生纠纷。石雕的所有权应归( ) A.张某 B.李某 C.刘某 D.张某和刘某
财产所有权

二.案例分析 1.王某与林某为邻居。1962年王某全家迁往外地,因不知 以后是否回来,遂将其四间房屋借给林某使用,并托林某 妥为管理。林某自王某离去后,即使用该房屋。1980年林 某因儿子结婚需要住房,即将王某的房子整修了一下,并 在王某房屋占用的院内新盖厢房三间,共花费1500元左右。 1993年王某因年龄已大,即回老家居住,让林某腾还房屋。 于是,林某将王某的原四间房屋还给王某,自己仍住在三 间厢房。王某让林某归还厢房,林某称厢房是自己建的, 应归其所有,如王某愿意要可以卖给王某。而王某则认为, 厢房虽然是林某盖的,但在自己院内,故应归自己所有。 何况林某住在自己院内多年也未付过房租,而对房屋的修 缮费用他已还给林某。双方争执不下,王某就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林某搬出厢房,归还给他。问;法院是否应 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财产所有权


2. 甲、乙二人将结伙盗窃的一头骆驼以1000元 卖给了丙,丙不知道这头骆驼是赃物,又以 6500元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甲、乙二人 盗窃案件,将该骆驼作为赃物追缴后退还给失 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 要求甲、乙返还1000元款项。 问题: 1)甲、乙二人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 为什么? 2)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 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基础练习题-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二、所有权[单选题]1.物权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是()。

A.所有权B.质权C.抵押权D.留置权正确答案:A参考(江南博哥)解析:所有人对所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完整权利,是最完整、全面的一种物权形式。

[单选题]2.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中,()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A.先占B.添附C.善意取得D.继受取得正确答案:A参考解析:先占是指民事主体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O[单选题]5.关于法定孳息的表述错误的是()。

A.法定孳息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B.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C.法定孳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所有权人取得D.存款取得的利息是法定孳息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此考查所有权的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单选题]6.下列对于共同共有的说法,错误的是()。

A.共有人必须是有共同关系的人B.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不能对共同共有财产确定份额C.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的份额D.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的同意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此题考查共同共有的含义内容。

一般情况下,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单选题]7.()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B.处分权C.收益权D.占有权正确答案:B参芟解析:本题考查所有权。

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单选题]8.不同所有人的物因一定的行为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不可分割的物或具有新质的物,这在民法理论上称为()。

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所有权的取得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某种法律行为或继承从 原所有权人那里承继取得物的所有权。依赖于原所有权人的意志,以原所 有权人转让标的物所有权为前提(继承除外)。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1.买卖。一方支付标的物的价款,对方交付标的物而使买方取得标的 物的所有权。
2.互易。即交换,以物易物。 3.赠与。一方无偿将标的物所有权转让给对方。 4.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所有权的取得
练习: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 A继承,继受取得;B孳息、C生产、D先占均为原始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
练习:下列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的有哪些?( ) A、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 国家所有 B、房东收取自家出租房屋的租金 C、伍某通过遗嘱继承爷爷的房屋 D、张某收集自己饲养的母鸡下的蛋
所有权的取得
8.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 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受让人如果在取得该财产时出于 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 产的制度。
民法典第311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 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 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 或者动产 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 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1. 物上的附合包括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 , 如砖瓦、木板 附合于房屋之中,石灰粉刷到房屋墙壁上 2.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将油漆粉刷到桌子上、将钻石 嵌入白金指环中。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有哪些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

在我国,所有权的形式主要有国家所有权、集体组织所有权和公民个人所有权。

这是我国现阶段财产所有权的三种基本形式。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方式,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

2、继受取得,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互易等;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例如继承遗产,接受他人遗赠等。

二、所有权的特点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

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

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

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

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第四,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人在其所有物上为他人设定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虽然占有、适用、收益甚至处分权都能与所有人发生全部或者部分的分离,但只要没有发生使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如转让、所有物灭失),所有人仍然保持着对于其财产的支配权,所有权并不消灭。

当所有物上设定的其他权利消灭,所有权的负担除去的时候,所有权仍然恢复其圆满的状态,即分离出去的权能仍然复归于所有权人,这称为所有权的弹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含有哪些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包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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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根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所有权的合法取得方式可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1、先占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

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

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

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

(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

(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

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

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

另外,根据《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根据《物权法》第113条的规定,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根据《物权法》第112条的规定,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同样适用关于遗失物的规则。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指埋藏于他物之中的动产。

埋藏物分为两种类型:(1)所有人明确的埋藏物,这种物在发现以后,其所有权仍属于原所有人。

具体规则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2)所有人不明确的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罗马法(第三版)第十二章

罗马法(第三版)第十二章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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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十二节让渡
(2)短手让渡(traditio brevi manu),表现为让渡人允许受让人 继续保留后者以其他名义已持有(detentio)的、本归让渡人所有 的物品;
(3)长手让渡(traditio longa manu),表现为让渡人向受让人指 明位于远处的、转让的标的物;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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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十节要式买卖
要式买卖(mancipatio),在中译文里有时被音译为“曼兮巴蓄”, 是一种据以转让市民法所有权(dominium ex iure Quiritium)的 古老方式,表现为受让人(mancipio accipiens)在5名见证人和1 名司秤(libripens)面前手持作为价金(pretium)象征的铜块宣布 买卖标的物是他的,随后以该铜块击秤并将其交付给转让人 (mancipio dans)。
(2)“如果这样的混合是因意外事件发生的;或蒂丘斯未经你同 意就做了混合,人们不认为发生共有,因为每个物件继续在其个 性中,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并不成为共有的”,“但如果全部粮食 由你们中的一方保留,确实按各人粮食量的比例授予对物诉权, 而评定各人的粮食量在承审员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
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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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所有权:取得方式
第四节孳息的取得
(1)在一般情况下,自然孳息归母物(res fruttifere)所有主 所有,如果母物为共同所有物,由此产生的孳息应当在共有人 之间进行分配。
(2)母物的“善意占有人在获取孳息时享有与土地所有人一样 的权利”

民法中的所有权和合法占有

民法中的所有权和合法占有
权利来源不同
合法占有的权利来源可以是基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习 惯等;而非法占有的权利来源则是基于侵权行为或违法行 为。
法律后果不同
合法占有受到法律的保护,占有人可以享有占有物的使用 、收益等权益;而非法占有则不受法律保护,占有人可能 面临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合法占有取得方式
基于法律规定取得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建议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建议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法规,明 确所有权和合法占有的权利范围、取得方式、保护措施等 。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为了提高公众对所有权和合法占有的认识和理解,建议加 强相关法律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
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
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 包括诉讼、仲裁等多种方式,以便当事人在权利受到侵害 时能够及时获得救济。
拾得人在通知失主或交有关部门前, 负有妥善保管遗失物的义务。同时, 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支付必要的保管 费用等合理支出。
失主在得知遗失物被拾得后,有权要 求拾得人返还遗失物。同时,失主应 支付拾得人必要的保管费用等合理支 出。若失主拒不履行义务,拾得人有 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06 总结与展望
当前存在不足及挑战
民法中关于所有权和合法占有
04
规定
民法典相关规定解读
所有权定义
所有权与合法占有的关系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 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所有权是物权的基础,而合法占有则 是实现物权的一种方式。在民法中, 所有权和合法占有是相互关联、密不 可分的概念。
合法占有
当占有受到侵害时,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保护其占有权益,包括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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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取得方式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让与人,将该动产或不动产让与买受人后,如果买受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原动产或不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一般认为,善意取得有以下构成要件:
1、标的物须为可以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2、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取得动产。

3、受让人取得财产时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就是所有
权的移转。

让与人向受让人让与了财产,从受让人实际占有该财产时起,受让人就成为财产的合法所有人,而原所有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拾得遗失物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一种法律事实。

我国采取不取得所有权主义,即不论经过多长时间,不论拾得人采取何种行为,均不得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遗失物应归还失主,失主不明的收归国家所有。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的所有权人不
明的物,而隐藏物是指隐藏于土地之外的其他物中的所有人不明的物。

在实践中,应把握以下3个原则:
1.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某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其所有,则就应确定该埋藏物或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2.对于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埋藏物或隐藏物,一律属于国家所有。

比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3.对于埋藏物、隐藏物在发现时所有人不明,而以后所有人又明确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依法请求国家返还。

添附所谓添附,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相结合,从而形成一种新的所有权或者共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则法律规定由一人取得,添附有附合、混合、加工3种类型1.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分离,若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物上的附合主要有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如将钻石嵌人金戒指里)以及动产与不动。

2.混合混合,是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如食盐与碘混在一起、巧克力与奶油伴侣混在一起均为混合。

3.加工加工,就他人动产加以制作或改造,作成新物,从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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