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
【规范性文件】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规范性文件】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14年部分劳动争议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一、《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2)项:“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用工之日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仲裁委、法院主张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在此情况下,劳动者同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问题:此时如果劳动者没有主张确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只主张支付用工之日满一年后的二倍工资,能否支持二倍工资?研讨意见:在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对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二、《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问题:对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否没有时间上限?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一直主张权利,没有超过时效,是否一直支持未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支持至实际订立之日?研讨意见: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没有规定时间上限,即未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时间与因此支付的双倍工资时间相同,而不受支付十二个月二倍工资上限限制,但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见以下问题三研究意见)。
2、如果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时效,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自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算,截止点为双方实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三、《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5)项:“二倍工资中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部分,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增加一倍的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的部分,不属于劳动报酬,适用《调解仲裁法》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一年的仲裁时效。
广州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14-2016)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1 月 20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番禺服装 厂向胡某支付加班工资 387.50 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 本案关键证据系伪造,部分主要事实未予审查,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并对番禺服装厂处以 10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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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伍某诉广州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权益的保护
【基本案情】 伍某于 2007 年 11 月 29 日入职深圳市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分公司,2012 年该公司结业后,劳动关系转入广州某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货运公司),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2014 年 10 月起伍某因怀孕未上班,货运公司视其为休 产假并停止发放工资给伍某。2015 年 2 月 3 日,伍某生育一孩。 后双方因孕期产假工资及生育津贴等问题发生争议,伍某遂申请 仲裁。仲裁裁决货运公司支付伍某工资 7563.22 元、生活费 285.05 元、生育津贴 8533.33 元,驳回伍某其他仲裁请求。伍 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决货运公司支付 拖欠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生育津贴、哺乳期工 资等款项。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确认园林宾馆与夏某存在劳动关系;二、园
由关某、 何某、置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园林宾馆与置业公司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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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既具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属性,也是一种法定的法律
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仅取决于双方的约定,还 取决于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据此, 当用工事实符合劳动关系的属性时即应确认当事人之间构成劳 动关系。本案中,虽然夏某的直接用工主体是关某与何某而不是 园林宾馆,但园林宾馆以承包经营和经营权租赁的形式,将自身 经营权有偿提供给关某和何某使用,由其对外以园林宾馆的名义 开展经营活动,园林宾馆既从本案用工事实中获得了利益,也为 关某和何某直接用工的事实提供了法律上的便利,应当承担起用 工主体的相应责任。园林宾馆、置业公司与关某、何某之间关于 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的约定,是其彼此之间的内部约定,该约定 并不具有排除夏某和园林宾馆之间属于劳动关系的效力,故法院 判决确认园林宾馆与夏某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穗劳仲会纪〔〕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穗劳仲会纪〔2011〕2号《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法律文号】:穗劳仲会纪〔2011〕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理案件时参考。
如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6日至27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
劳动争议会议纪要篇一:劳动争议会议纪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XX〕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XX年5月31日《广州、用人单位营业期限届满,未 经年审仍继续经营的,不宜在裁判 文书中直接认定为违法经营。劳动 者申请仲裁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 受理。
l 提示:劳动仲裁受理与企业违法 经营不一定有必然联系。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 2012年1月1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
¡ 第六十五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或者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 适用本条例。
¡ 前款规定的劳动者受聘到用人单位工作 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的,可以要 求用人单位参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 ,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l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 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 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l(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 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l(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学习改变命运,知 识创造未来
XX年5月31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判案标准解析》
¡ 13、劳动者被用人单位的车辆撞伤 ,发生工伤和侵权请求权竞合时,在工 伤认定前,劳动者以侵权为由起诉用人 单位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 定向劳动者行使释明权,告知其按《工 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3、关于劳动关系问题的争 议:劳动关系的认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广州市劳动争议仲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为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一步统一我市劳动争议案件裁审标准,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至XX日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院长、两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两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疑难问题的处理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程序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应明确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属于终局裁决的事项认定为非终局裁决的,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应按照仲裁裁决的指引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以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人民法院对用人单位的抗辩进行审查时,不限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确定仲裁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应以仲裁裁决的金额为依据,而不是以劳动者申请的数额为依据。
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按照裁决项分项确定,而不是按照仲裁总额确定。
未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事项为终局裁决事项。
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4、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佣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性质上属于具有惩罚功能的赔偿金,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终局裁决事项。
5、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应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将营业执照出借方追加作为当事人。
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是另付2倍还是3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300%工资是另付2倍还是3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但这个300%的加班工资中是否应该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给劳动者的正常工资部分呢?也就是说,单位是另行支付给劳动者2倍工资还是3倍的工资?大部分关于该问题的规定,另行支付3倍工资:1、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第26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分别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 150%、200%、300%计算。
其中,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包括劳动者的正常工资。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5]9 号第十三条劳动者在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如何计付?答: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元旦、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节假日计薪,不影响加班工资的计付。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应当按照百分之三百工资报酬标准另行计付。
法定假日加班的,本身员工法定假日休息是有工资的,这个工资是包括在当月工资中,当员工在法定假日加班时,加班工资应额外计算给员工,而不是从3倍工资中扣除一倍出来,因为当月工资已经包括法定假日休息的工资。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关于劳动争议部分(一)程序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 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 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 应予以追加承包方。
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 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二)工伤、职业病问题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都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机构,他们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都有一系列的相关参考内容。
下面是一些参考内容的汇总,供大家参考使用。
1.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参考内容包括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内容要求、雇主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定、约定事由等。
2. 薪资福利问题劳动争议中常见的问题之一是薪资福利问题。
参考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薪资及其计算方式、职工福利待遇、工资支付周期、工资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3. 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另一个常见的劳动争议问题是工作时间与休假制度。
参考内容包括工作时间的界定与管理、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各类休假的规定与计算方式,以及如何处理加班问题。
4. 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另一个重要的方面。
参考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劳动保护设施与用具的配备、职业病防护、劳动者伤亡事故处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与解释。
5. 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最后,参考内容还涉及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
常见的解决方式包括劳动仲裁、法院诉讼、调解协商等。
对于各种解决方式,参考内容应该包括适用的条件、程序和效力等方面的规定。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参考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案件处理还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果遇到劳动争议案件,建议当事人及时咨询相关的劳动法律专业人士,以获得更准确、全面的法律意见。
同时,作为一名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明确规定双方权益与责任,及时提出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一)程序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应予以追加承包方。
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二)工伤、职业病问题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
常用劳动法律法规汇编(广东版)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广东省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二)休息休假1、法定节假日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修订)2、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3、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三、劳动报酬(一)综合类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劳动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统计局在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中对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待工工资问题的复函-粤劳薪[2000]60号最低工资规定(2004)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0929)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穗劳社函[2005]686号广东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指引(二)高温津贴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关于高温津贴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09〕20 号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2〕117号关于公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118号四、社会保险类(一)综合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1994)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2013)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2011)(二)基本养老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7年7月16日)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2012修正)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2002]136号)(三)基本医疗保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12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正)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13〕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修订)工伤认定办法(2010修订)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确认)暂行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 16180-2014)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在工作中遭受他人蓄意伤害是否认定工伤的复函关于上下班“必经路线”问题的复函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对象的批复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五)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条例(1999)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2013)(六)生育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0929)广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3)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实施办法(2015)关于女职工人工流产休假问题的复函(穗劳函字[1997]242号)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已废止)五、职业病防治、鉴定职业病目录(2013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修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六、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七、安全生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八、特殊职工(一)女职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2017)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2005修正)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2007修订) 广州市妇女权益保护法(二)未成年工、童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三)残疾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四)外国人、台、港、澳居民务工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2010修正)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九、就业促进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十、工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修正)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广东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十一、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粤劳仲[2003]8号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十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12)十三、广东省(含各地市)人社部门、司法部门指导意见、会议纪要(一)广东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20170719)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8]13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2]21号广东省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劳资纠纷重点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89]号(二)广州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参考(20170328)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座谈会的意见综述(2015)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10-25)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参考意见(2009-10)(三)深圳市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2015年9月)2017年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深劳人仲委[2017]4号(四)佛山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声明:•(一)由于各方面情况的调整,本网所提供的信息仅供参考,敬请以相关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为公正、高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统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裁判标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6月21日在佛山召开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以及进一步加强裁审程序衔接问题进行了讨论,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一、适用《社会保险法》的若干意见1.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垫付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寻求解决。
2. 劳动者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年限、缴纳数额不足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的规定,可纳入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人事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应告知劳动者向相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解决。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请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15•【字号】粤高法发[2002]21号•【施行日期】2002.09.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2]2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度增长态势。
劳动争议案件能否及时正确处理,关系到对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的稳定问题。
因此,人民法院应加强劳动争议的审判工作,切实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省法院民一庭。
二00二年九月十五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
第四条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还是×3?法定假日加班费怎么发
×2还是×3?法定假日加班费怎么发作者:洪桂彬来源:《人力资源》2016年第11期十一长假刚过,对广大加班的劳动者来说最期待的就是企业依法支付加班费。
那么企业到底如何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呢?在当月其余时间正常出勤的情况下,当月工资如何计发,是“月工资+月工资/21.75×300%”还是“月工资+月工资/21.75×200%”?这个小问题,不仅让员工搞不清,也扰让HR直迷糊。
起因:法律规章不断更迭,计薪方法一再调整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该法第五十一条又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依上述法条,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是应当支付工资的,也即支付一倍工资,法条又规定单位安排加班支付三倍工资,按字面意思理解,应该是额外支付二倍工资才对。
不过彼时《劳动法》并未区分工资报酬和加班费的概念,其含糊的表述也为后续的争议埋下伏笔。
此后,劳动部两次发文明确法定节假日加班费问题。
其中之一是,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安排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其二是,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 号)又规定:“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一般不安排补休。
”毫无疑问,按劳动部的理解,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该额外给三倍工资。
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发了个劳社部发[2000]8号文件,规定:“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劳动法库
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5)劳动法库发布|劳动法库劳动法库提示:本意见是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内部意见,劳动法库首发,仅供朋友圈转发学习!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来源于:劳动法库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召开了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业务会议,对审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讨论。
会议纪要如下:来源于:劳动法库一、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之后,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重新鉴定后的伤残等级变化,能否变更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申请人能否撤诉后重新申请仲裁?来源于:劳动法库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之后,因劳动能力重新鉴定的等级变更而需变更仲裁请求的,如在仲裁庭开庭前提出的,仲裁庭应对劳动者的请求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如在开庭后提出的,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仲裁庭进行审查后决定受理的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给予被申请人答辩期。
劳动者要求撤诉后重新申请仲裁,如在开庭前提出的,经仲裁庭审查后原则上同意撤诉;如开庭后提出撤诉的,除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其他的由仲裁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二、劳动者入职时已怀孕,但前后涉及两个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要求后一用人单位支付其三期待遇的,是否需追加前一用人单位为被申请人?仲裁委不主动追加,如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仲裁委在审查后认为应当追加的,予以追加。
三、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100%赔偿还是予以补足?该标准为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还是实际月工资?来源于:劳动法库根据穗劳仲会纪〔2011〕2号第29条规定,违法约定试用期,且已经实际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100%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无需再行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的工资差额。
赔偿金计算标准为试用期满后的实际月工资。
四、违法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理由属实,则该解除行为是否合法?来源于:劳动法库违法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理由属实,如其所主张的试用期为法定试用期内的,该解除行为合法;如所主张试用期为超过法定试用期外的,属违法解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的通知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2.25•【字号】穗中法发[2001]67号•【施行日期】2001.12.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的通知(穗中法发[2001]67号)各区、县级市法院,本院有关部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院报告。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综述为了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示调整劳动关系,本院一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了一些具体处理意见,在征求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意见的基础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意见综述如下:一、当事人对劳动仲裁不服,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新增诉讼请求的,如果该请求与仲裁申请中的请求是基于同一劳动关系产生的,且该请求与仲裁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
二、社会保险费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不服仲裁,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法》强制缴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调处范围,故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整范围。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对住房公积金有约定,且该争议经过劳动仲裁的,人民法院可一并审理。
四、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例如某饭店、酒楼),以该字号名义对外招聘工人,进行经营活动,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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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研讨会纪要2014年5月26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就部分问题的处理意见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一、关于劳动争议部分(一)程序问题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公开其工资计算方式和基数的,不属于劳动仲裁处理范围。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产生争议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赔偿损失等,应当以社保机构的审核结果为前提,仲裁委、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直接就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认定。
3.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其仲裁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问题,故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不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自行约定。
5.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发生于劳动者申请仲裁一年前,至劳动者申请仲裁时用人单位尚未纠正,如劳动者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申请仲裁前补发了未及时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已经纠正其上述违法行为,劳动者再以用人单位曾经违法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6.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劳动者被认定工伤后,在处理工伤待遇案件时,如果不追加承包方就无法查清事实或承包者可能需要承责的,应予以追加承包方。
7.用人单位工商注册地址客观上已不存在,但可以电话联系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如用人单位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则应以该用人单位的注册登记地为送达地址进行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通过上述两种形式不能成功送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二)工伤、职业病问题8.劳动者工作未满一个月即受伤,用人单位还来不及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标准应根据双方对工资数额的约定,或已经发放的工资数额可以折算出的月工资进行认定。
如果双方对工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参照本单位同岗位的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处理。
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鉴于岗位津贴并不是必须在工资结构中予以明确的项目,故除双方对岗位津贴有明确约定外,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岗位津贴的,不予支持。
10.工伤职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后,主张继续治疗、工伤复发等费用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对后续治疗费用等有约定的则从约定。
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如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严格把握适用标准,同时应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被鉴定为5-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经医嘱诊断需拆除内固定而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用,除医嘱时间内该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形外,劳动者如离职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再主张该后续治疗费用的,原则上不再支持。
超出社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工伤医疗费原则上用人单位或社保基金不支付。
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此有约定则从其约定。
11.劳动者因工伤提起工伤赔偿,但同时还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参加社保为由而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此,应一并支持。
(三)竞业限制问题12.竞业限制补偿协议中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鉴于竞业限制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对价,劳动者可履行抗辩权,自由决定是否仍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如未约定经济补偿金,却约定了违约金,劳动者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13.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及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形,属于劳动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应予受理。
14.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竞合时,如果双方约定有违约金的,应首先适用违约金条款,如该违约金过分低于或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适当予以调整。
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确定赔偿责任。
15.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对退休后的劳动者仍有约束力,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竞业限制补偿。
16.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提前一次性支付,如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以认定有效。
17.在竞业限制纠纷中,原用人单位如要求裁决新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应不予支持。
但原用人单位如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劳动合同解除问题18.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的,可以支持其经济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庭审中根据查明事实认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可直接支持经济补偿金。
19.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应纳入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者所获得的年休假工资对应的期间跨越离职前十二个月,那么应当按比例计入其平均工资当中,而不应直接将全部年休假工资都计入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职工非因工负伤且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用人单位无法为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情形,只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不得解除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
2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就职意向协议,如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一方违约导致未履行协议,因为用人单位并未实际发生用工,故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
(五)履行劳动合同问题2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期限、劳动报酬,不完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可以视为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且上述有效的劳动合同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二十二条并不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协商一致的规定。
关于条文中的“生产经营需要”,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存在客观上的调整需要,而且不是刻意通过该种方式给劳动者制造障碍或迫使劳动者离职的,都可以认定为生产经营需要。
关于工资水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六)工资问题2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考虑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可视为双方已建立劳动关系,培训期间的工资按双方约定方式发放。
2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申请仲裁前签订了协议,其中有“不得再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双方签订协议后互不追求任何一方经济责任”的表述,但就工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工资、高温津贴等项目都未在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或仅部分项目有明确约定,如劳动者就有约定的项目及未约定的项目申请仲裁,应审查协议是否存在可撤销的情形以及协议事项是否包含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事项等。
如果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事项已经包含在协议事项之内,且协议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可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效力。
26.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正常工作日、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分别按照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200%、300%计算。
其中,法定节假日属于带薪休假,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包括劳动者的正常工资。
2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其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也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受3倍和不超过12年的限制,赔偿金则是按上述确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2倍计算。
(七)劳务派遣问题28.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故劳务派遣用工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一般规定,同样也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29.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等责任,实际用工单位应承担支付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责任。
在劳务派遣争议案件中,认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应该有法律明确规定或约定作为依据,不宜一概适用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对于合法的劳务派遣,原则上对于属于用工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而属于用人单位自身的责任,用工单位不承担连带责任。
(八)涉及外国企业及外国人的相关问题30.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如达到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在所在国领取养老金的,都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与中国境内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九)其他问题3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渐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中所规定的“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是指建立了自己的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
32.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支付三项待遇,其中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社保基金中支付,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因《社会保险法》只是从社会保险角度对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作出规定,并没有禁止各地政府针对非因工死亡待遇问题规定用人单位的支付责任,广东省的上述暂行规定目前仍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