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民事诉讼辅导: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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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总结终极版

民诉总结终极版

民诉总结终极版一、民诉时间总结:1.先于执行的采取——法院受理后终结判决前2.管辖权异议——提交答辩状期间3.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4.申请诉讼证据保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5.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6.反诉的提出——举证期限届满前7.诉讼请求的变更——举证期限届满前8.证据交换开始之日——举证期限届满之日9.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10.仲裁协议效力的异议——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无异议不得撤销仲裁裁决、不予执行)11.先行调解——开庭审理前;仲裁中的调解——作出裁决前12.回避的申请——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最迟法庭辩论终结前13.第三人参加诉讼——法庭辩论终结前14.自认的撤回——法庭辩论终结前15.申请撤诉——判决宣告前二、民诉日期的总结1.第三人撤销之诉——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2.诉中保全,法院认为情况紧急的,才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保全后30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法院应解除保全3.期间的延续——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法院延续4.一审审理期间普通程序为立案次日起【6个月+6个月(本院院长)+X(上级法)】简易程序为【3个月】,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从立案次日起计算5.上诉期限(绝对不可变更期间)判决15日;裁定10日;涉外30日6.二审审理期间判决立案之日起【3个月+X(本院院长)】;裁定为【30日】7.再审审限6个月,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4种)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为3个月;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处理为3个月,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裁定审理期间,按照一审、二审,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8.特别程序【30日(立案之日或公告期满)+X(本院院长)】审理选民资格案件,选举日的5日前起诉,选举日前审结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为公告满1年无人认领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为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请求司法确认9.涉外程序,没有审限的限制10.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国内60日,涉外3个月(涉外的邮寄、电子、公告送达均为3个月)11.调解协议约定提供担保的,自提供担保符合规定条件起生效1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不受理离婚案件申请撤诉或视为撤诉的,原告6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不得再起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13.小额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14.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支付令为债务人收到之日起生效,收到后15日债务人无异议的才有强制执行力15.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除权判决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16.申请执行的期限——2年(可中止、中断),从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起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中止执行执行通知发出时,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17.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内15日审查;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内15日审查18.对因执行和解导致执行中止或终结,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2年执行担保中,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19.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20.仲裁裁决作出之日起生效21.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院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驳回申请的裁定三、易错点总结:1.对财产保全与先于执行裁定,可以申请复议,或法院主动再审(不能依申请或抗诉)2.与仲裁有关的都是中级法院,唯一例外是仲裁中的国内证据、财产保全为基层法院非讼程序、特别程序都是基层法院,一审终审,不用简易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不得调解3.可以申请复议:○1回避;○2拘留与罚款;○3保全与先于执行;○4申请调查取证;○5执行管辖权异议;○6驳回执行行为的异议4.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三个请求+和解需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法定代理人的特别授权为三个请求+两解+两诉;无独三不能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申请撤诉(可以承认)5.只能书面:○1仲裁协议、协议管辖;○2执行行为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可书面、口头);○3督促程序中的债务人异议;○4上诉;○5申请法院调查取证;6.审理问题一审必须开庭审理;二审开庭审理为原则,迳行判决、裁定为例外(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仲裁为不公开开庭审理为原则(可以协议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除外)(可以协议不开庭,书面裁决)7.可以上诉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破产申请8.异议、形式审查、实质审查○1督促程序债务人对支付令异议——书面形式+形式审查(不审查异议理由是否有理)○2公示催告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形式审查(只看外观不看权利归属)○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书面+复议○4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书面或口头+实质审查○5代位申请执行中第三人异议——书面或口头+不审查★9.没有了。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

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民事诉讼法上的期间汇总小时:1.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日: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2.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3.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7.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8.督促程序: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七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十日: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3.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十五日: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012年最新民事诉讼法

2012年最新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版)

新华社北京8月31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2.08.31•【文号】主席令第5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

民诉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诉讼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诉讼秩序,保障诉讼活动公正、高效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民事诉讼的法定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遵循公正、合法、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确保充分行使法定审判权,对民事纠纷及其他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判。

第五条管辖民事案件,适用以下规定:(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二)财产或者人身受损害地人民法院审理。

(三)合同纠纷因合同履行地、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审理。

(四)不动产投资建设纠纷因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五)与合伙企业决策有关的合伙企业纠纷因合伙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六)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事业单位、企业与合伙企业等民事纠纷,依法与其订立合同的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

(七)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审理的其他案件,由原告起诉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八)其他规定。

第三章受理第十条法院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即时向原告指派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缺席审判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十二条法院应当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确保实现诉讼目的,维护诉讼秩序。

原告可以在诉前或者审理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等,以确保实现诉讼目的。

第十三条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应当及时作出立案决定。

第四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诉讼参与人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调解,有权向人民法院作出调解协议。

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行调解,也可以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第十七条当事人有权利对自己发生的案件提起诉讼。

原告作为起诉方,有权利对事实主张和法律依据进行自由陈述。

被告作为被诉方,有权利进行自由抗辩。

第十八条当事人因诉讼而有复杂的时间以及经济等损失的,可以获得赔偿。

第十九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保密权。

关于民诉刑诉行政时限的笔记

关于民诉刑诉行政时限的笔记

关于民诉刑诉行政时限的笔记民事诉讼法时效1.公告送达:60天(宣告失踪后3个月,宣告死亡后6个月)不可受理裁定:起诉书副本立案之日起7天内送达:立案之日起5天内4(被告)答复:收到起诉书副本后15天内起诉5.(法院)送达答辩:受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6.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之日起3日内7.委托外地法院调查:30日内调查完毕8.开庭通知:庭前3日前9.当庭宣判:10日内宣判10.一审审判时效:一般:6+6+x;简易:3个月11.上诉:判决15日内;裁定:10日内12.上诉移交:5日内13.上诉审理期限:判决:3个月;裁决:30天14.特别程序:立案之日起(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审结15.复审:在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检查和抗议:在30天内作出再审决定16付款令: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通知受理,并在15天内作出;异议或15天内付款17公示诉讼时效:1年18.审查执行异议:法院15日内裁定;不服复议:10日内(当);案外人异议:均15日;19.委托执行:受到委托函之日起15日内执行,30日内未执行应函告委托院20.申请证人出庭: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内;简易:举证期限届满前21.申请调查取证: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一般诉讼时效:2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算起,但不超过20年。

以下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劳动仲裁后为15日。

海关对船舶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不超过六年。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裁决:不予受理;反对管辖权;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和提前执行;批准或者禁止撤回诉讼;暂停或终止诉讼;纠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暂停或终止执行;不执行仲裁裁决的;拒绝执行公证机关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的;其他需要裁决解决的事项。

第二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认定错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查明事实后变更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

民事诉讼法“时间节点”总结(一)举证期限届满前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

民事诉讼流程时间表一审诉讼时效申请财产保全立案(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人民法院在上述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律师提醒:1.由于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客观情况,所以对于部分应当登记立案的法院可能不予登记立案;2.各法院年底要进行结案率的考核评比,故大部分法院在年底将以各种理由不予立案。

送达时间及方式:1.送达时间: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 日内将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新民诉125 条)2.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新民诉85 条)3.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新民诉86 条)4.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送达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新民诉88 条)5.转交送达: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新民诉89 、90 条)6.公告送达:国内公告送达: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 天的,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2012

民事诉讼法2012

民事诉讼法2012民事诉讼法是规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01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原有法律进行了一系列的完善和补充,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一章总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及时审理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这些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遵循。

第二章管辖管辖分为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主要根据被告住所地或者案件发生地来确定,而级别管辖则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范围来划分。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和代理人。

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被告是被诉的一方,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非原告和被告的当事人,代理人则是当事人授权的代表。

第四章证据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

第五章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举证、审理和裁判等阶段。

起诉是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答辩是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回应,举证是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行为,审理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裁判则是法院对案件作出的最终决定。

第六章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金额较小的案件。

特别程序则适用于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非诉执行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

第七章执行执行是指法院裁判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裁判内容的过程。

执行程序包括执行申请、执行通知、执行措施和执行终结等环节。

第八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涉及外国当事人或者在外国发生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特别程序。

这类案件在管辖、送达、证据等方面有特殊的规定。

第九章附则附则包含了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时间、适用范围等其他相关规定。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诉讼程序,加强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提高了司法效率,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国家主席令第11-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三、删去第十六条。

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七、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五十九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版(附:修改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 (4)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审判组织 (10)第四章回避 (11)第五章诉讼参加人 (13)第一节当事人 (13)第二节诉讼代理人 (15)第六章证据 (17)第七章期间、送达 (21)第一节期间 (21)第二节送达 (22)第八章调解 (24)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 (25)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7)第十一章诉讼费用 (30)第二编审判程序 (30)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 (30)第一节起诉和受理 (30)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 (33)第三节开庭审理 (35)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 (38)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40)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 (42)第十五章特别程序 (44)第一节一般规定 (44)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 (45)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46)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7)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48)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48)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49)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 (49)第十七章督促程序 (54)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 (55)第三编执行程序 (56)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56)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59)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 (61)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 (65)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 (66)第二十四章管辖 (67)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 (68)第二十六章仲裁 (69)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 (71)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2012年8月31日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2012年8月31日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

本法条阅读说明:带有“”颜色字体的内容为2012年8月31日新修改的部分(不包括删除部分),带有“”颜色字体的为每一章的题头,标有“”颜色的文字为条文数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时间(3篇)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时间(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其法律规定的时间规定对于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高效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时间。

二、起诉时间1. 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起诉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1)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延长: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三、立案时间1. 立案审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七日内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 立案时间计算立案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之日起计算。

四、答辩时间1. 答辩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 答辩时间计算答辩时间自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五、举证期限1. 举证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 举证期限的计算举证期限自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六、开庭审理时间1. 开庭通知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五日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时间(2篇)

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时间(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

在我国,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

法律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依据,因此,了解民事纠纷适用法律的时间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纠纷的提起时间、审理时间、执行时间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民事纠纷提起法律的时间1. 调解时间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协商,由调解人协助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

2. 仲裁时间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超过一年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3. 诉讼时间诉讼是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三、民事纠纷审理时间1. 调解审理时间调解审理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规定,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

2. 仲裁审理时间仲裁审理时间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裁决。

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为六十日,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可以延期。

3. 诉讼审理时间诉讼审理时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四、民事纠纷执行时间民事纠纷执行时间是指人民法院对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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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举证期限届满前
1.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即可),并经法院许可。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可)。

4.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5.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6.当事人向法院申请鉴定需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二)法庭辩论终结前
1.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2.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是在一审中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

4.在二审程序中,法庭辩论终结前可提出反诉,但法院只能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三)答辩期间
1.管辖权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法院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

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四)判决宣告前
1.一审程序中,在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可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理的,不准撤诉。

2.二审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由二审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不予准许的情形: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应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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