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2-88(220~500KV变电所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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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00kV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
SDJ 2—88
主编部门:华北电力设计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执行日期:1989年10月
关于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
技术规程》SDJ 2—88的通知
能源电规[1989]318号
为适应电力建设发展的需要,我部委托华东电力设计院对《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现批准颁发《220~500kV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88,自发行之日起执行。

原颁发的《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的有关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本规程的适用范围比原规程有较大改动,在国家标准《35~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颁发执行前,对于35kV变电所的设计,按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35kV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9—83(试行)执行;对于63~110kV变电所的设计,仍暂按《变电所设计技术规程》SDJ2—79 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或需要补充之处,请随时函告电力规划设计管理局及华东电力设计院。

1989年3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在变电所工程设计中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体现社会主义的技术经济政策,统一建设标准,使变电所设计符合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确保质量的要求,为此特制订本规程。

第1.0.2条变电所的设计,必须从全局利益出发,正确处理安全与经济,基本建设与生产运行,近期需要与今后发展等方面的关系,从实际出发,结合国情采用中等适用水平的建设标准,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并采用经试验鉴定合格的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

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提高自动化水平。

第1.0.3条本规程适用于电压为220~500kV新建变电所的设计。

对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设计以及国内外联合设计的变电所均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变电所的设计宜采用经过审定的通用设计或典型设计。

第1.0.5条变电所的设计,除应执行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能源部、原水利电力部颁发的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二章所址选择
第2.0.1条变电所的选址工作应根据电力系统设计的网络结构、负荷分布、城建规划、土地征用、出线走廊、交通运输、水文地质、环境影响、地震烈度和职工生活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

通过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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