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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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社会保险若干情况
一、上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历史沿革
(一)退休费统筹阶段:1986年~1992年:单位缴费,统筹率25.5%,个人不缴费。
1、全民企业:1986年
2、集体企业:1988年
3、小集体企业:1989年
4、缴费按照单位工资总额,实行差额结算。
(二)建立全面养老保险制度阶段:1993年~至今,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个人账户。
1、范围:本市城镇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
2、起始阶段:养老保险缴纳比例单位为工资总额25.5%,个人为上年月平均工资3%。
3、个人帐户记帐额规则: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另外单位缴费部分记入:
(1)企业: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8%;
(2)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10%;
(3)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单位缴费记入个人账户9%。
从2003年8月起,个人账户统一为8%,全部由个人缴纳。
6、1998年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实行收支二条线。
7、目前社会保险费率:总计48%,其中:
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10%+2%(附加医疗保险),个人2%;
失业保险:单位1.7%,个人1%;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二、全国事业单位参保情况
按照上海模式的目前暂时没有。
三、企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区别
区别:除按照工作年限计算外,企业主要根据缴费额和缴费基数确定,事业单位主要根据退休前工资和职务职称确定。
(一)企业养老金计发
1、基础养老金:(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整年数×1%+剩余月数×0.083%)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本市月平均工资×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
个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1*n)÷N Z1、Z2、……Zm-1、Zm 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
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规则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 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包含92年底前连续工龄,下同)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2、人帐户养老金:全部个人帐户储存额/规定的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的“虚账实记”金额及其利息/120
4、月基本养老金:1+2+3后与原办法比较,就高享受后加上当年增资。
例:XX,女,1962年1月出生,2012年1月退休,92年底前工龄10年11月。
全部工作年限30年,帐户总额26441.9,虚帐实记49502.5,指数0.9996:
基础养老金=(4331+4331×0.9996)/2×30%=1299.1元
个人帐户养老金=26441.9/195=135.6元
过渡性养老金=49502.5/120=412.6元
月基本养老金=1299.1+135.6+412.6+(195+30×3)=2132.3元(二)事业单位养老金计发
1、事业基本养老金:退休前岗位、薪级工资×按照工作年限计算的百分比+按规定的补贴津贴。
2、退休补贴:根据退休前职务职称确定。
(三)退休补贴中补贴一,补贴二的计算:
1、补贴一=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事业基本养老金
2、补贴二=按规定计发的退休补贴标准-补贴一
例:XX,女,1958年5月出生,2013年5月退休,中级职称,全部
工作年限35年1月,岗位工资680元,薪级工资767元,按企业办法计算的养老金3058.5元
养老金=(680+767)×90%+6=1308.3元
补贴标准=3110元
补贴一=3058.5-1308.3=1750.2元
补贴二=3110-1750.2=1359.8元
(四)趋势:随着计算指数年限(2011年起)越来越增加,缴费年限长特别是缴费基数高的人将越来越与缴费年限少缴费基数低的人养老金拉大差距,若干年以后有可能超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
例:XX,男,1965年10月出生,2025年10月退休,工龄6年,缴费32年,全部工作年限38年,全部按封顶数缴费,则个人帐户储存额为388233.6元,虚帐实记52800元,指数为1.7895,预计2025年(按每年7%增长)市平均工资11018元:
指数养老金=(11018+11018×1.7895)/2×38%+52800/120+388233.6/139=9072.7元
同例:
XX,男,1965年10月出生,2025年10月退休,工龄6年,缴费32年,全部工作年限38年,全部按保底数缴费,则个人帐户储存额为68437.4元,虚帐实记52800元,指数为0.8632:
指数养老金=(11018+11018×0.8632)/2×38%+52800/120+68437.4/139=4832.9元
后者仅为前者0.5327%。
四、聘用制干部退休
(一)2000年以前聘用制干部:必须有聘用制干部履历表。
(二)2000年以后聘用制干部:必须有聘用合同。
聘用制干部聘用满10年,基本养老金和退休补贴可以按照退休前职务职称计发,以后退休补贴增长可以按照退休前职务职称增加。
聘用制干部聘用未满10年,基本养老金可以按照退休前干部职务职称计发,退休补贴只能按照聘用干部前工人等级计发,以后退休补贴增长只能按照聘用干部前工人等级增加。
建议:以后聘用干部注意聘用期限能否满10年。
五、临近退休年龄五年调入事业单位人员计发养老金:
(一)先按照企业办法计发。
(二)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后与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额,按照调入时间分别补差90%(不满5年),70%(不满4年),50%(不满3年),
30%(不满2年),10%(不满1年)。
(三)退休后个人属性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后养老金增加按照事业退休标准增加。
例:XX,男,2009年5月调入,2012年10月退休,正局级,调入事业单位未满4年:
按企业计发办法养老金:4324.3元
事业办法:2913+3490=6403元
增加差额(6403-4324.3)×70%=1455.1元
合计养老金:4324.3+1455.1=5779.4元
六、外省市引进人才
(一)调入人员:
1、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参保对象: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按照本市规定缴费。
3、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按照有关规定。
可计算工龄的研究生,博士生工作年限暂不认定,达到退休年龄时补认定。
4、按照(1998)47号文的规定可以补缴(是否补缴?):
单位不缴费,个人缴费。
5、个人帐户转移接续:按照国办发(2009)66号文规定,提供外省市缴费凭证交社保中心,后续手续全部由社保中心完成,但重复缴费需要联系本人退账。
(二)人才引进居住证人员(CW9开头的居住证)
1、缴费可在事业单位。
2、暂不认定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3、不可以补缴。
4、外省市帐户不转移。
七、工伤保险政策和风险控制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
国家层面:
1、1951年,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认定的范围。
2、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市层面:
1、2004年,市政府颁发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2012年,市政府对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进行了全面修订,替代了原《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于老工伤人员(指2004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外来从业人员等人员,也制订和完善了相关政策、法规,主要有: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老工伤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1)26号]。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与原则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率:
工伤保险实行基础费率和浮动费率相结合,基础费率为缴费基数的0.5%。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
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0.5%,上浮后的最高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下浮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0.5%的基础费率。
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上海市浮动费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核定一次,并在下一缴费年度(4月1日)核定用人单位缴费基数时同步调整。
浮动费率上浮的档次按下列考核指标确定:
1、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200%、小于等于4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一档;
2、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400%、小于等于6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二档;
3、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600%、小于等于800%的,浮动费率上浮三档;
4、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800%、小于等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四档;
5、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0%的,浮动费率上浮五档。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待遇的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三)工伤认定和鉴定
1、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一般流程:
单位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在发生事故后,一般操作流程应为以下三步,第一步:申请工伤认定;第二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非强制,可视具体伤情选择);第三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伤亡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表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
(3)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材料。
此外,如工伤人员需作配置辅助器具配置确认的,需提交《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鉴定结论书》。
(四)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需提供的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复印件;
2、《鉴定结论书》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凭证:
(1)门、急诊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门急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治疗工伤的应提供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医疗费用以现金方式结算的,还须提供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审核凭证;
(4)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医院以现金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应提供职业病医院出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原始票据(含费用清单)。
4、待遇享受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面复印,下同),及其在本市开立的本人实名制银行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可选择工商银行、上海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之一];在异地居住的待遇享受人选择邮汇方式的,还应提供邮汇地址、邮政编码等基本信息;
5、劳动能力鉴定费支付凭证原件;
(五)《上海市工伤保险待遇简表》
(六)风险控制:及时申报认定和浮动费率。
八、上海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发展
(一)缴费比例
1.单位缴费
1998年4月:5.5%
2000年4月:基本医疗保险10%+附加医疗保险2%
2.个人缴费
1998年4月:1%
2000年4月:2%
个人缴费全部进入个人医疗保险账户。
(五)待遇享受:从大病医保到全面医保。
2012医保年度城保在职人员各项待遇一览表
注:历年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门急症(含院前急救)自负段和共付段中的个人自负费用,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住院(包括急观)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和起付标准以上按规定个人自负的医疗费、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中按规定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
2012医保年度城保退休人员各项待遇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