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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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为促进礼县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发挥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作用,依照《陇南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礼县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礼县个体工商户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组织、团结、教育全县个体工商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建立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礼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礼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的住所:礼县城秦汉大道号(县工商局大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的任务:

(一)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组织个体劳动者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促

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协助党和政府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促使其守法生产经营,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三)了解并反映个体劳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维护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

(四)组织交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帮助私营企业了解市场信息,掌握产、供、销动态。

(五)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组织开展技术业务培训。

(六)研究探讨个体工商户发展中的问题。

(七)组织个体工商户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和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参与扶贫解困和抢险救灾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经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拥护本协会章程;

(三)服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对理事会成员有权质询和提出罢免的动议;

(五)要求协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真实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

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职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70周岁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工商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一切行为对理事会负责。会长有权委托代理人履行其职能。

第二十八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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