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文物犯罪取消死刑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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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罪为何取消

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罪为何取消

13个经济性非暴力死罪为何取消?在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被取消。

我国现有68个死刑罪名,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施行后将减至55个。

此次被取消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它们有哪些共性?《新法制报》邀请诸多法律界专家和政法界人士为你一一解析。

点评专家王平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华生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颜三忠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法律系主任、教授、硕士生导师,江西省犯罪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罗翔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刑法学博士刘晓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潜艇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刘莉芬南昌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熊红文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政研室主任,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吴卫兵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肖礼光江西明实律师事务所主任黄松海江西鄱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万山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盗窃非暴力性犯罪免死是必然刑法条文盗窃罪是指在未得到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以自以为不会被他人及时发觉或者及时维护的方式取得财物或其他物质的行为。

案例1:许霆盗取17.5万元终审获刑5年2006年4月21日,广州青年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漏洞取款,许取出17.5万元,郭取出1.8万元。

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许霆潜逃1年落网。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

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4月9日,许霆提起上诉。

5月22日,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2:干扰器阻碍遥控锁车盗得50万元2010年2月9日11时许,仲小明、曾华经预谋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路口一银行处,见一男子驾驶一辆宝马X5型越野车至此。

浅析盗墓是否该废除死刑

浅析盗墓是否该废除死刑

浅析盗墓是否该废除死刑[摘要]之所以要选择这样的一个题目是因为前期日子听到了这样的一个消息:相关的部门正在考虑发掘武则天的乾陵。

而这座乾陵是历史上现存的少数几个未被盗墓贼“光顾”的陵墓。

[关键词]权益;道德;盗墓2010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中提出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其中包括走私文物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对于盗墓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学术界是争论不断,在此,笔者也想阐述一下个人观点。

严格的是,我国的《刑法》中并没有盗墓罪,我们所说的盗墓准确的说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刑法》的第三百二十八条,这条法律刑罚原本最高到死刑。

我认为这一方面是继承了中国古代对盗墓的处罚,另一方面它也符合老百姓对这一行为的道德准则。

在中国传统宗法社会,坟墓,曾经是能够维护祖先精神权威,体现宗族凝聚力的象征。

保护冢墓,久已成为一种道德行为的准则。

因此,我国自古对盗墓者,这些不尊重自己的祖先的十恶不赦之徒,惩罚都很严厉,包括“斩立决”。

禁止盗墓的法律在先秦时就已经出现了,到北魏文成帝时期,盗墓已经被法令严厉禁止,之后的唐、明、清,对盗墓的刑罚也是越来越严厉,内容也备极详密。

而在民间,千百年来,盗墓是被认为是一追不道德的行为,对此民众大多表示反感与谴责。

从古到今,盗墓者除了少数分子之外,大多以取财为目的,这与古代陵墓中陪葬品众多有关,所以才有那么多人愿意铤而走险。

我们再说回武则天,她的墓之所以没有被盗,不是因为盗墓者心善,完全是因为墓室坚固,当初黄巢动用过万的工人耗时一年半的时间也没有打开她的陵墓。

而五代时期的温韬,也是因为迷信,所以才没有对乾陵动手,武则天这才“逃过一劫”。

2010年我们国家通过《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方式取消了盗墓的死刑,有人说,这是体现了执法的人性化,而且它的社会危害性与侵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权等相比较要低得多,小得多,立法上对其设置死刑明显有失罪刑均衡。

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

文物犯罪的死刑适用研究

百二 十九条规定 的抢夺 、 窃取国有档案罪和擅 自出卖 、 转让 国
收稿 日期 :0 6 0 — 4 20—30
物尚可估价的话 , 生命是无价 的, 即使如许 多考古学人 、 文物
作者 简介 : 张琦 ( 9 2 18 一 ) 女 , , 河南郑 州人 , 吉林 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 究生。
关键 词 : 物犯 罪 ; 文 死刑 ; 暴力性 犯 罪 非
中图分类 号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7 95 (06 306— 3 10— 0X20) -04 0 0
有档案罪 . 尽管立法者将其 归入 “ 妨碍文物管理罪 ” 一节 , 但 这种做法是否恰 当仍有待商榷 ,因此不把其 作为文物犯罪看 待 ) 在这 l 个 罪名 中有 4个 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 。 1 它们是 :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走私 文物罪 .第二百六 十 四条规定 的盗窃罪 ( 盗窃珍 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第三百二十 . 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盗窃古代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和第 三百二十 八条第二款规定 的盗掘古人类化石 、 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② 与重大历史事件 、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
重要纪念意义、 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史迹 、 实 物、 代表性建筑 ; ③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 、 工艺美 术品 ; ④历史上各时代重要 的文献资料 以及具有 历史 、 艺术 、 科学价 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 ⑤反映历史上各时代 、 各民族社会制 度、 社会生产 、 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
二 、 文 物 犯 罪 适用 死 刑 必要 性 的 反 思 对 对 文物 犯 罪 是 否需 要 适 用 死 刑 ,笔者 认 为 基 于 下述 理 由 答 案是 否定 的。 ( ) 一 从刑 罚的 根 据 来看 , 文物 犯 罪 不应 适 用 死刑 对

死刑的理性思考

死刑的理性思考

死刑的理性思考摘要:人类刑罚史的演进基本遵循以生命刑与身体刑为主,到以自由刑为主,再到以财产刑和社区矫正刑为主的路线。

①在古代,无论中外,死刑都一直被作为一种常规刑罚武器来使用。

1764年,意大利著名的启蒙思想家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对死刑的滥用提出强烈的批评,成为呼吁废除死刑的第一人。

从那以后,死刑的存废之争持续不断。

二战以后,随着人道主义及其所蕴含的人权的发展,死刑迅速减少,朝着废除的道路迈进。

我认为中国也应随世界潮流,尽快废除死刑。

一、世界废除死刑的动态及启示近代废除死刑的运动起源于欧洲18世纪启蒙运动所孕育的人道主义观念。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到“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用死刑来向人们证明法律的严峻是没有益处的。

”②在过去的两百多年里,围绕死刑的存废之争一浪高过一浪。

然而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朝着废除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方向努力的。

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办公室公布的报告《远离死刑—国家实践中的教训》截止2012年,在联合国的193个会员国中,已有150个国家在法律或事实上废除了死刑或者暂停执行死刑。

③“刑罚的目的在于矫正犯罪人而不是将其一杀了之,那么我们就不能赋予任何死刑以合法性”西班牙在回答联合国第五次关于死刑问题的调查问卷时如是说道。

随着制度的不断创新,已经可以不再依赖死刑来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

当今世界,也没有任何证据表明那些保留死刑甚至大量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要好于那些废除死刑或者很少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治安。

人类也可以通过文化引导,观念塑造,公正司法和对被害人的安抚等,摆脱“以牙还牙”“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

纵观全球,废除死刑的路径无非三种。

一是宪法路径,不少国家都通过修改宪法、宪法解释和适用宪法来实现限制和废除死刑的政策目标。

二是刑法路径,即通过修改刑法典来取消部分或全部死刑罪名。

三是司法路径,就是考虑在不变动法条的情况下,在司法中逐渐缩小某些死罪的适用条件和范围,使之慢慢成为死亡条款。

死刑存废评议

死刑存废评议

死刑存废评议摘要:死刑,又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

但其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真正引起死刑存废之争的是刑事古典学派代表贝卡里亚。

自从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理论以来,死刑的存废争议便一直存在,每当有学者提出废除死刑时,便会引起一次次的讨论热潮。

我认为死刑最终是会被废除,这符合人类文明的大潮流。

但对于当今中国来说,死刑还是必须存在。

死刑是一把双刃剑,对于这把双刃剑,用之得当会发挥其最大功用,用之不当,则会引起公愤。

因此,我认为应当严格规范死刑的适用,减少死刑的罪名,规范死刑适用程序,合理控制民意对死刑的影响。

关键词;杜培武案药家鑫案死刑的利弊民意规范死刑适用一、杜培武案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1999年2月5日因故意杀人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终利终身。

1999年10 月20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终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0年7月6日又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当庭释放。

在案件审理期间,杜培武当庭展示了他身上清晰可见的伤情,并强烈要求公诉人出示驻所检察官拍摄的照片,以证明刑讯逼供事实的存在。

但公诉人说,当时没有拍过照片。

当杜培武再次要求公诉人出示照片,这一次,公诉人说,照片找不到了。

见此情景,杜培武转而对审判长说:”我还有他们刑讯逼供的证据!”于是他解开风衣,从裤子里扯出了一套血迹斑斑的衣服,喊道:”这是我当时穿在身上被他们打烂的衣服!”审判长让法警收起血衣,”不要再纠缠这些问题了。

”在强烈的求生欲望驱使下,杜培武不顾一切地高声申辩:”我没有杀人!我受到了严刑逼供!……”审判长火了:”你说没有杀人,你拿出证据来!”二、药家鑫案药家鑫,西安音乐学院大三的学生。

驾车撞人后又将伤者刺了八刀致其死亡,后来药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投案。

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药家鑫提起了公诉。

死刑何时消亡

死刑何时消亡

“ 从客观 的角度看 , 任何判 决都有
错 误 ,死 刑 也 会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造 成 不
为 此 ,这 次 的 刑 法 修 正 案 在 减 少
面舞都能被处以死刑 , 些在当时 都被 这
认为是公平 、 公正 的。现在却没有人再 认为这是合理的 , 这便是人们法治观念 的进步 。同理 , 现在人们认 为死刑是一 种合理的手段 , 而随着经 济 、 文化 、 法治
意 识 的 进 步 , 刑 最 终 会 消亡 。 死
方法罪 , 从新 中国成立后 , 就没有执
行过一 次。 此外 ,有些 死刑罪名 的设立还 用来惩罚偷 税 、逃税和骗税的虚开
涉及到违宪的问题 。 曲新久说 , 比如 :
义, 但是用杀人 的方式实现正义 , 是
1 4 记 者观 察>9月 <下 >
不是 真 的正 义呢?人 的生命 是最宝 贵
“ 国现 在有 6 中 8个死 刑罪名 , 罪名 涉及 的范 围包 括经济 犯罪 、 财
产犯 罪 、 务犯罪 、 害 国家安全 、 职 危
. 减 少 是 一 个 大 的 趋 势 。 北 京 中银 律 ” 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说 ,欧洲 已经 全部废除 了死刑 ,美 国近一半 的州 i 也已经废除了死刑 。 据统计 , 现在世 界上 完全废 除死刑 的 国家有 9 O多 个, 虽然保 留了死刑 、 是 l 但 0年 以 上一个死 刑也没有执行过的 国家有
曲新 久 说 ,联 合 国 认 为 宣 判 死
刑的前提 ,必 须是 蓄意的并且结果 实际造 成人死 亡 的才 能判 为死刑 , ; 但是联合 国的总体 态度还是认为死 j 刑 是 一 种 落后 的 、 文 明 的 刑罚 。 不
“ 刑 在 现 有 阶 段 看 是 一 种 正 死

盗墓死刑之辩

盗墓死刑之辩

盗墓死刑之辩
梁利华
【期刊名称】《方圆法治》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在盗墓犯罪的去死刑化问题上,刑法学界与文物派已经发生了分歧,一方致力于执法的人性化,另…方则坚持死刑的震慑作用。

立法,:睁何去何从【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梁利华
【作者单位】《方圆法治》编辑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4
【相关文献】
1.死刑案件刑事和解——法治与反法治之辩 [J], 王满生
2.对"盗墓"文学母题的重构——论网络盗墓小说《盗墓笔记》 [J], 刘嘉任
3.秋审与死刑复核——对生命公正的古今之辩 [J], 郎正午
4.从盗墓者的行规引发的伦理学思考——由河西汉唐砖室墓看盗墓遗风 [J], 蔺海鲲; 岳丽霞
5.民国时期北平第一盗墓案
——东陵盗墓案再探微 [J], 王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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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权公约角度看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从人权公约角度看中国死刑的存与废
是 限制实 施死刑 。本 号议 定 书要求 各 个成 员 国必须在 战 时或 “ 近战争 的 逼
正 式结 束 以后 。而且 ,国 内立法 机关 必 须提供 寻求 大赦 、特 赦或 减刑 的可 能 性和 与之相 应 的程序 。本 条还 规定
了对 于 十八岁 以下 的人所 犯 的罪 不得
状态 ”下 限制死 刑 的实施 。 《 欧洲 人
律文 件 ,虽然 并未 明文规 定缔 约 国必 须废 除死 刑 ,但是要 求缔 约 国不得 援 引公 约 的任何 部分来 推迟 或 阻止死 刑
的废 除 。而且该 公约 包含 了两 项任 择
享有生命 、 自由和人身安全 。 ”虽然该 公约是 由联 合 国大会 通过 的并不 具有 强制性 的 国际公 约 ,但 它为 限制 死刑 及 联合 国人权 公 约 忪 民权 利和政 治 权利 国际公 》奠定 了基础。 ( ) 《 民权利 与政 治权 利 国际 - 公
( 上接第 6 O页 )间 隔地 反 复 出 现 ,恰
忍 的执 行死 刑的过 程 ,笔者认 为也 是 色彩 经常发 生变异 ,比如 ,用语 意重 或范 围大 的词语来 描述 或称说 一般 的 事 物 ,即 通 常 所说 的 “ 词 轻 用 ” 重 、
( 责任编辑
马志娟 )
切地 表达 了人物 复杂 的内心 感受 ,同 时也加强了小说语言 的节奏感。 ( 二)形容词变异为动词
际公 约》 和 《 洲人权 公 约关于 废 除 欧 死刑 的第 六议定 书》 《 、 <美洲人 权公
约 >旨在 废 除死 刑 的 议 定 书》 以及
忪 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 约第二任 择 议定 书》 以限 制死刑 和废 除死 刑为
宗 旨 ,并取 得 了积 极 的成 效 ,欧 洲现 在 已经 几乎 实现 了无死 刑 。对 于 中 国 来说 ,2 1 年 2月 2 01 5日通过的刑法修

中国废除死刑的趋势

中国废除死刑的趋势

中国废除死刑的趋势中国废除死刑的趋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死刑的看法也发生了转变。

在过去,死刑在中国是一种常见的刑罚,被广泛应用于犯罪分子,但近年来,中国社会对死刑的态度发生了较大程度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呼吁废除死刑,这显示出中国废除死刑的趋势正在逐渐加强。

首先,国内外的舆论压力使得中国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

随着全球人权意识的觉醒,人们对于死刑的探讨和批评也日益增加。

尤其是在与中国有交往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他们普遍对中国使用死刑持有质疑态度,不少国际组织也在向中国施压,要求废除死刑。

中国政府在国外的形象和声誉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改善这种状况,中国开始采取一系列的改革措施,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也表明了中国废除死刑的决心。

其次,法律改革也是中国废除死刑的重要推动力量。

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法治的要求也日益增高。

中国政府意识到死刑过度使用的问题,因此开始逐步修订相关法律,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例如,2015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九)》对死缓、无期徒刑执行死刑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此外,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审理规则的施行也为审判的公正提供了保障。

这些法律改革举措进一步推动了废除死刑的进程。

另外,中国对于死刑执行的严格限制也标志着废除死刑的趋势。

中国对于死刑执行十分谨慎,对于死刑判决需要经过多层审查和复核。

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死刑复核委员会,对于死刑判决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些限制和监督措施的存在,使得误判和冤假错案得以得到避免。

同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倡导庭审方式的改革,逐渐增加对于死刑犯的辩护权利,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这些措施旨在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数量,加强尊重人权的意识。

最后,中国的社会进步使个人权益和人权保护成为重要关注的问题。

中国政府也在加强对于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工作。

正因为人权意识逐渐觉醒,中国的废除死刑的呼声也逐渐提高。

“取消贪官死刑”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

“取消贪官死刑”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

“取消贪官死刑”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作者:李克杰来源:《检察风云》2010年第21期是否取消贪官死刑,决不能仅仅“通过”法律论证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还必须“通过”政治论证,加盖民意这枚最具效力的图章才行。

“取消贪官死刑”本身已不是一个新话题,近年来这种论断不仅在社会上频频出现,即使在法学界也有一定的市场。

此次刑法修正案已涉及取消十三个非暴力类经济犯罪的死刑罪名,同为非暴力类经济犯罪的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罪是否取消死刑被提出来讨论,是必然的,完全可以理解。

那么,目前是否应该取消贪官死刑呢?贪官死刑是否与拟取消死刑的十三个非暴力类经济犯罪一样,时机已经成熟,非取消不可呢?应当承认,“取消贪官死刑”论者也能拿出比较充分的法理依据和理由,包括刑法轻刑化趋势、死刑立法和实践国际潮流、世界多数国家具体做法,以及国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杀慎杀”司法原则、越来越少的贪官被判死刑司法实践,甚至还有引渡贪官的客观需要,等等。

仅从理论上看,似乎“取消贪官死刑”的依据和理由已经足够,贪官死刑完全可以立马取消了。

然而,提请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却并没有涉及贪官死刑的取消问题,是该问题没有引起法案起草者足够重视,还是我国社会现实环境不允许呢?在我看来,绝不是重视与不重视的问题,而是中国目前的社会背景还不允许这么做。

因为,贪污贿赂犯罪虽然与走私文物、金融票据诈骗、盗窃罪等一样同属非暴力类经济犯罪,但由于它们的犯罪主体性质不同,后者可能涉及所有公民,主体不具有特殊性,取消死刑一视同仁大家“受惠”,而前者则只涉及国家公职人员甚至更多的是国家官员,取消死刑则仅仅是官员“受惠”,往往会引起民意反弹。

必须看到,“取消贪官死刑”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问题,不能简单处理。

特别是在我国目前公共权力尚未完全有效地被关进笼子,官员贪腐现象尚未得到根本性扭转,相反贪腐数额却屡破纪录的情况下,我国刑法制度和刑罚体系尚未完全科学合理,刑罚制度和执行还有不少缺陷和漏洞可以被不当利用,每每成为贪官逃避打击制裁的挡箭牌,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还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是否取消贪官死刑决不能仅仅“通过”法律论证就万事大吉,更重要的还必须“通过”政治论证,加盖民意这枚最具效力的图章才行。

废除死刑的十大理由

废除死刑的十大理由

废除死刑的十大理由——纪念国际反死刑日昨日10月10日是国际反死刑日,课堂上有一位同学对我反对死刑的观念提出了批评,这促使我对死刑问题作了一个综合性的思考,发在这里作为我反死刑努力的一部分。

全面论述废除死刑的理由不是容易的事,我只指出几点:(1)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或者不执行死刑,那里并没有发现犯罪率提高的现象;(2)中国从2007年死刑复核程序上收到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执行的死刑大量减少,这是大家都能感受到的,但是并未因此而引发犯罪浪潮;(3)中国历史上也有基本上废除死刑的历史:唐代贞观初的四年,全国执行的死刑才28,请注意,当时正是所谓的“乱世”;(4)现在废除死刑的那些国家,当初老百姓反对的呼声很高,但是还是做了,例如法国,当年废除死刑的时候有超过70%的老百姓反对;(5)死刑不是“正义”,是报复,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政府不应当把自己放在与杀人犯同等的地位——杀人犯可以为了自己的目的去杀人,但政府不可以;(6)错杀不可避免,而人死不能复活,错杀之恶无法弥补。

美国在DNA应用到死刑案件的复查后,尚且发现有300多起错案,中国呢?我估摸从1949年以后错杀的人当以十万计;(7)死刑加重民众的暴力倾向,国家随便杀人,无疑起到坏榜样的作用;(8)死刑的犯罪遏制力被夸大了,对许多罪犯,死刑实际上不起作用。

例如,激情犯,那些不怕死的罪犯,哪些“找死”的罪犯,那些想成为“殉道者”的罪犯,那些赌博倾向严重的、不计后果的罪犯。

(9)一些人以国情反对死刑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因为如果以此为理由,那么,所有的国家都不能废除死刑:因为所有的国家都有自己的国情,都有犯罪,许多以国情主张死刑的理由,并没有在国情与死刑必要性之间建立逻辑联系,停留在独断与想象的水平上;(10)死刑极容易被滥用。

这在所有的国家都一样,但是在中国更容易,因为中国对死刑的程序控制不力,中国的司法不独立。

看看中国有多少人死于“命案必破”?死于刑讯逼供?上面十条是我主张废除死刑的主要理由,当然没有穷尽所有的理由。

“贪官死刑”不宜废除

“贪官死刑”不宜废除

“贪官死刑”不宜废除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0年第20期文/杨涛越来越多的贪污贿赂犯罪官员因被处以死缓而暂留一命,以致有人质疑死缓判决成了贪官的“免死牌”。

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讨论中,牟新生委员认为贪污贿赂罪以不涉及死刑为好,徐显明委员认为废除死刑应慎重。

(人民网月30日)有评论者说,对于此次刑法修正案中大幅度减少死刑的罪名,“民众向左(反对),专家向右(支持)”。

不过,事实上是,对于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十三个经济犯罪死刑的取消,不少民众还是表达了支持的态度,但对于废除对贪官的死刑,即使是专家,也有许多人表示反对态度。

减少死刑的适用,可谓是当今世界的潮流,经济犯罪废除死刑首当其冲。

从大的方面讲,像走私文物罪、盗窃罪与贪污贿赂罪一样,都是经济犯罪,但前者与后者还是迥然不同的。

前者是普通人的经济犯罪,主要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犯罪,不仅是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同时还损害了国家的廉政制度,滥用了公权力,危害比前者大得多。

当然,上面所说的理由并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也许还在于,目前我们并没有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权力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与监督,贪官有大量的漏洞可钻,民众束手无策。

支持死刑的专家通常会引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的话:“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

”在我国,腐败案件是年年高发,甚至是一年比一年更严重,仅2009年1-11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就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3743人,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764人。

但是,即便处于这种高压状态下,腐败的现象仍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如果我们的刑罚的不可避免性(违法必究)没有实现,率先取消刑罚的严厉性(废除贪官的死刑),那么,又有什么能让贪官收敛其疯狂的行为呢?编辑:黄灵yeshzhwu@。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

中国死刑制度必须废除的理由及看法首先,死刑违反了每个人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人权是一种普遍且不可抗辩的权利,而死刑直接剥夺了被定罪的人的生命权。

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保护自己的生命,无论他们犯下何种罪行。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和保护人权,将法律体系转向更加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其次,死刑可能导致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

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尽管近年来已经做出了一些改进,但仍然存在着被误判和冤假错案的问题。

有时候,因为证据不充分或其他原因,人们被错误地定罪和执行死刑,这是人们不希望看到的悲剧。

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减少司法错误和冤假错案的发生,为被判刑的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去辩护和申诉。

再次,死刑制度违背了道德和伦理价值观。

它与人道主义原则相违背,不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

杀人虽无论出于怎样的原因,都是一种不道德行为。

如果一个国家以杀人的方式来处罚杀人者,那将会给人们传递出错误的信息:为了惩罚罪行,我们必须诉诸于暴力和杀戮。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提高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道义声誉,展示中国秉持人道主义价值观和尊重人权的决心。

此外,死刑无法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一些人认为死刑可以起到威慑作用,减少罪案的发生。

然而,研究表明,死刑并没有比其他刑罚更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相反,其他非死刑的刑罚,如长期监禁,可能更具威慑力,因为它们具有更长时间的剥夺自由和惩罚效果。

废除死刑制度可以促进司法体系的,关注犯罪原因和预防措施,从而更有效地减少罪案的发生。

尽管废除死刑制度具有很多优势,但是也有一些人主张保留死刑制度。

他们认为死刑能够有效地制止严重罪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公正。

同时,他们认为保留死刑制度可以传递出严厉打击犯罪的信号,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然而,考虑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权、司法公正和道德价值观的追求,废除死刑制度是更合理和理性的选择。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人口大国,中国有责任成为全球人权和司法公正的领导者之一、废除死刑制度将有助于加强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展示中国秉持尊重人权、关注司法公正和追求道德价值观的决心。

反对废除死刑的理由

反对废除死刑的理由

反对废除死刑的理由
一、没有死刑没有有效的惩罚
1、死刑是最高的惩罚,它有利于压制犯罪。

如果取消死刑,丧失的将是最严厉的惩罚,也就是说没有其他有效的惩罚来取代它,人们可以逃脱罚款,而且不会担心长期监禁,因为这种惩罚只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能有效阻止人们犯罪。

2、另外,死刑也可以起到有效震慑作用,比非死刑的惩罚更能震慑犯罪分子,特别是重大犯罪的分子。

死刑的存在使外界更具有震慑力,并压抑对重大犯罪的犯罪欲望,从而减少了犯罪发生的可能性。

二、死刑会使社会更不安全
1、假设取消死刑,有一定的犯罪分子会逃脱牢狱,可能会再次犯罪造成更大的破坏,有可能给他人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2、而且,长期监禁犯罪分子也将是一种威胁。

因为受审判者可能不会服从监禁制度,一旦逃脱,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威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全状况,因此废止死刑可能会使有些犯罪分子在监狱中四处肆虐,造成更大的破坏。

三、死刑反映了社会秩序
1、死刑反映着社会价值观,把死刑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是对重特大犯罪的社会定见,强调对这些犯罪的严惩,确保社会秩序不会被破坏,从而有效地防止犯罪;
2、此外,死刑也表达了社会惩罚犯罪严重程度的不同,以及犯罪的危害程度,这有助于使公众更好地了解犯罪的严重程度,使公众更加重视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从而有助于控制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法律责任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宝贵财富,承载着历史文化的记忆,对于维护国家历史文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保护和维护文物的法律责任尤为重要。

对于那些参与或者犯下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人,法律会给予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刑法和文物保护法角度,探讨违法破坏文物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刑法角度根据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破坏文物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重要文物进行损毁、破坏或者世界文化遗产进行重点保护措施,造成严重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犯罪手段的严重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于触犯文物保护法,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关刑罚。

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损毁、掩埋、转让、倒卖国家保护的文物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并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文物保护法角度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破坏行为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违法破坏文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 侵占、骚扰国家保护文物的行为;2.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具有文物价值的文物;3. 未经批准或者许可,私自对文物进行搬迁、拆卸、改造、补缀、磨光等行为;4. 故意损毁、破坏文物;5. 非法猎捕、杀害具有文物价值的野生动物;6. 擅自开展考古调查和发掘活动。

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违法破坏文物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不同情节,可以被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近年来,我国发生了多起严重的文物破坏案件。

其中,最著名的案例之一是2018年发生在陕西的山顶盗窃案。

该案件中,一名偷盗者爬上山顶石窟,从一座塔刹中窃取多尊佛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0⽉12⽇由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663次会议、2015年11⽉18⽇由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6年1⽉1⽇起施⾏。

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2015年12⽉30⽇(2015年10⽉12⽇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3次会议、2015年11⽉18⽇最⾼⼈民检察院第⼗⼆届检察委员会第43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物犯罪,保护⽂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刑法第⼀百五⼗⼀条规定的“国家禁⽌出⼝的⽂物”,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物保护法》规定的“国家禁⽌出境的⽂物”的范围认定。

⾛私国家禁⽌出⼝的⼆级⽂物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以⾛私⽂物罪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私国家禁⽌出⼝的⼀级⽂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私国家禁⽌出⼝的三级⽂物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私国家禁⽌出⼝的⽂物,⽆法确定⽂物等级,或者按照⽂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可以按照⾛私的⽂物价值定罪量刑。

⾛私的⽂物价值在⼆⼗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以⾛私⽂物罪处五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物价值在⼀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第⼆条盗窃⼀般⽂物、三级⽂物、⼆级以上⽂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百六⼗四条规定的“数额较⼤”“数额巨⼤”“数额特别巨⼤”。

《刑修八》对刑罚方面内容的修改

《刑修八》对刑罚方面内容的修改

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3、累犯
(1)一般累犯增未满十八周岁 《刑法》第六十五条条第1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
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敲诈勒索罪增加并处罚金内容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加并处罚金与没收 财产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 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
4、罚金与没收财产 (1)以下三条均删去了原法条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
* 生产、销售假药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盗窃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对盗窃文物犯罪几个问题的探讨
物包 括历史 上各 时代 珍 贵的艺 术 品 、 工艺 美术 品 , 重 要革 命 文 献资料 以及具 有 历史 、 艺术 、 科学 价值 的手 稿 、 旧图书资料 、 映历 史 上 各 时 代 、 民族 社 会 古 反 各 制 度 、 会 生产 、 社 社会 生 活 的代 表性 实 物等 , 移 动 可 文 物分 为一般 文 物和珍 贵文 物 。珍贵 文物 分为 一级
物 犯罪 的立法 和 司法 。
以为 , 根据 文物 犯罪体 系化 的要求 , 以及 打击文 物犯
罪 的需 要 , 当将 盗 窃 文物 的行 为规 定 为 独立 的罪 应 名 , 将其 纳入妨 害文 物管理 罪 中 。主要 理 由是 : 并
第 一 , 通 盗窃 罪 与盗 窃 文 物犯 罪侵 犯 的客 体 普
部 分文 物不 能交 易 , 其价 值也 是难 以估 价 的 , 并且 其
价值 随着时 间 的推 移具 有 不 确 定 性 。 因此 , 盗 窃 按 行 为 的数额 和次数 作为 认定 盗窃 文物犯 罪 罪与非 罪 的标准 , 没有 任何 意 义 。判 断 盗 窃珍 贵 文 物 的 行 为
刑 法理论 界普 遍 认 为 , 通 盗 窃 罪 的犯 罪 对 象 普 只能是 动产 , 不包 括 不 动 产 。这 是 由盗窃 罪 的行 而
养者 , 仗一 百 。 同时唐 律 中对 于 盗墓 的行 为也 有 相 ”
应 的处 罚 。我 国现 行 刑 法 关 于 文 物 犯 罪规 定 了 1 1
罪处 罚 , 不存在 以数 额 标 准适 用 盗 窃珍 贵文 物不 切 实 际的 问题 , 因此 , 窃珍 贵文物 不需要 设立 单独 的 盗 条文 。 还有 学 者 认 为 , 窃 文 物 的 犯 罪 行 为 应 当 盗 在刑 法 中规定 为独立 的罪 名 。认 为文物 具有财 物 的 属性 , 但绝 不是 一般 意义上 盗窃犯 罪所侵 犯 的财物 , 文物 具有 历史见 证性 和财 产 性 的双 重 特 点 , 财 产 且 价值 是一个 动态 的变数 , 文物 和 财 物犹 如 生命 和健 康一 样不 是一个 直接 客体 , 因此 , 根据 同类客体 的理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是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是哪些-

刑法修正案(八)取消的13个死刑
罪名是哪些?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严格限制死刑是我国目前刑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一些死刑罪名,那么刑法修正案(八)废除的13个死刑罪名是哪些?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详情请看下文。

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中国的刑罚结构总体上能够适应当前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需要,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

此前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共68个,可以适当减少。

根据中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中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

修改后的刑法还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犯罪作了具体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缓期执行的执行程序是什么?
死刑的适用规则是什么?
刑法中哪些罪名可能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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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犯罪取消死刑的异议摘要:2011年通过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以及走私普通货物/贵金属/珍稀动物及其制品罪、走私文物罪、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虚开/伪造并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诈骗罪等13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笔者对于将盗窃罪(盗窃珍贵文物)、走私文物罪、盗掘古墓葬罪等以文物为犯罪客体的犯罪归类为经济犯罪的做法不敢苟同,并认为应当保留死刑作为对文物犯罪的最高刑罚关键词:文物犯罪/经济犯罪/死刑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我国的死刑罪名从68个减至55个,被废除死刑的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说,“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以更好地起到惩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1)。

”走私文物罪、盗掘古墓葬罪等文物犯罪是否应该归类为“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是否有必要保留死刑来作为对文物犯罪的威慑,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文物犯罪的危害后果不能以金钱衡量实施盗掘古墓葬或古文化遗址、盗窃博物馆馆藏文物、走私珍贵文物等文物犯罪的犯罪分子,其主观犯罪动机虽是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然而其所侵害的法益,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其行为给国家、给人民造成的损失,却是不能像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般的盗窃罪等真正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那样,用金钱来衡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没有将盗掘古墓葬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列入本法的第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是列入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吴邦国委员长将其归类为“经济类非暴力犯罪”是不准确的。

走私文物罪虽然归入了我国刑法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但笔者认为这似乎并不十分妥当。

与走私文物罪同样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这一法益的倒卖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是被归入刑法第六章的,走私文物罪虽然理论上同时还侵害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监管秩序,但在实践中,走私进口外国文物、偷逃文物进口关税的犯罪行为几乎不曾出现过,而走私出口我国文物的行为,很显然主要侵犯的是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

因此,笔者认为,走私文物罪似应归入我国刑法的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妥。

清代著名学者龚自珍在研究春秋战国历史的时候,从中总结出了一套经验,其中最重要一条就是“欲灭人之国,必先灭其史”(2)。

当代作家余秋雨也把敦煌莫高窟的古代佛经抄本和佛像雕塑被大量倒卖到官僚豪强手中、被走私出口到西方国家称为“巨大的民族悲剧”“一个古老民族的伤口在滴血”(3)。

语言和历史,是一个民族得以延续的两大支柱,一个民族如果丧失了全部的历史记忆,那么离消亡也就不远了。

而维持一个民族的历史记忆,文物是必不可少的。

珍贵的文物,其价值不在于像黄金白银等贵金属那样为国家创造GDP、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而在于维系中华民族的民族文化、延续中华民族的民族记忆。

文物价值的体现不在于物质,而在于精神,因此在实践中,司法机关衡量文物犯罪情节轻重的标准不是用赤裸裸的金钱计算的涉案金额,而是用涉案文物的件数和保护等级来衡量。

二、我国的文物犯罪暴力化趋势明显盗掘古墓葬罪、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虽然理论上不属于暴力犯罪,然而在我国,盗墓犯罪的暴力化趋势是很明显的。

进入90年代以来,在实施盗墓中遇到文物保护工作者的阻拦时,盗墓贼竟然敢于以暴力殴打考古队员,甚至袭击警察,“盗墓”越来越频繁地转化为“抢墓”。

2010年9月15日凌晨,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考古队队长周立庆和队员郑文在随州东郊保护义地岗古墓群时,被正在实施犯罪的盗墓贼用洛阳铲打成重伤。

同年9月22日晚上,一个盗墓团伙在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实施犯罪,澄城县巡警大队善化中队的4名民警巡逻到这里时发现了盗洞,将1名刚刚钻出盗洞的盗墓贼抓获,并带回中队关押。

不久,20多个盗墓贼挥舞着洛阳铲等器械冲进中队,将巡警打伤,抢走被抓的盗墓贼,导致1名巡警重伤(4)。

2009年破获的湖南“12·29”盗墓大案中,以林细生、刘胜利、龙寿云为首的特大盗墓团伙不仅拥有金属探测器、氧气罐、膨胀炸药和千斤顶等先进的专业盗墓工具,还备有多种冷兵器以备暴力抗法,有的团伙成员甚至还备有自制的枪支弹药(5)。

2010年10月2日晚,甘肃省武威市七里河区八里镇清水营村村民吕某在自家的农田发现盗墓贼留下的盗洞后,准备打手机报警时,遭到十几名犯罪分子的拳打脚踢,身受重伤(6)。

走私文物犯罪的暴力转化趋势虽不如盗掘古墓那么明显,但也不时能见到犯罪分子勾结腐败官员乃至军警人员,闯关偷运文物出境甚至武装掩护走私文物的报道。

在1993年震惊全国的刘农军犯罪集团盗窃开封博物馆案件中,刘农军、刘进等犯罪分子就勾结广州空军驻武汉某部军官舒丹,使用军车将被盗文物运送到武汉某军用机场,再用军用飞机将文物空运到广东佛山,从佛山将文物走私出境到当时尚未回归我国的澳门地区(7)。

案发后,国家文物局、公安部、广东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远赴澳门,与葡萄牙殖民政府多番交涉,费了多日才将被盗文物追回。

试想,这伙犯罪分子竟然与军方人员勾结,武装掩护走私文物,人身危害性有多大?如果装载在军车上的文物在运往机场的途中被武汉警方截获,涉案军人暴力抗法,那又将会产生多么严重的后果?如果这批文物不是被走私到澳门地区,而是被走私到美国、俄罗斯等西方大国,有关部门又有多大的把握能将其追回呢?三、携带凶器盗墓可拟制为抢劫罪我国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之所以要将携带凶器抢夺的犯罪行为拟制为最高刑罚为死刑的抢劫罪,是因为犯罪分子先备好管制刀具、枪支等凶器然后再实施抢夺,就是为了能随时为抗拒抓捕而实施伤害他人甚至杀死他人等较之抢夺更为严重的暴力犯罪,从而使得情节轻微的抢夺案转化为闹出人命的伤人案、杀人案的概率非常之大,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

同样道理,刑法第157条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普通货物、走私文物、走私贵金属、走私珍稀动植物、走私淫秽物品等等都是罪不至死,但是武装掩护走私的话,无论走私什么东西都可以判处死刑(而且还要从重量刑)。

这也是因为武装掩护走私的行为有非常大的几率会转化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暴力犯罪,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因此才会有这么一条法律拟制规定。

由此逻辑出发,结合当下的实际情况,笔者以为,携带凶器盗掘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的行为也应该像携带凶器抢夺一样,拟制为抢劫罪。

携带凶器盗墓的犯罪分子,一旦被执法人员或见义勇为的路人撞见,几乎百分之百会使用暴力抗拒民警抓捕、阻止路人报警,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而在盗窃财物的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按照相关的法律拟制规定是按抢劫罪论处的。

与其等盗墓分子出手伤人、造成人身危害后果之后再用抢劫罪处罚他们,为什么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扼杀他们暴力抗法的念头?身上带着凶器而不使用暴力拒捕,那么花钱置备凶器还有什么意义?用死刑来威慑犯罪分子携带凶器盗墓的行为,虽然不一定能减少盗墓犯罪的发案率,至少应该能使文物保护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有效地降低情节恶劣的武装盗墓(考古学家李伯谦教授称之为“抢墓”(8))案件的发案率。

四、近年来盗墓犯罪的高发趋势1997年至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刑法》进行了五次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强化了对文物犯罪的刑事处罚。

我国对文物犯罪给予刑事处罚的规定趋于完备,30余年来,随着文物犯罪罪名特别是死刑罪名在我国刑事法律中的逐步确立,一批批触犯刑律的文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如1995年山西一次处决10名盗墓分子,使山西省在之后的十几年时间里未发生重大的盗掘古墓葬犯罪案件(9)。

然而,随着近年来判处死刑的文物犯罪案件数量的降低,文物犯罪分子又日渐猖狂。

2010年以来,河北邯郸赵王陵、广西桂林靖江王陵、山西曲沃天马曲村遗址、河北沧州献县汉墓群、青海都兰热水墓群、陕西咸阳唐建陵、青海玉树达那寺、陕西西安明惠王墓、湖北随州擂鼓墩古墓群、江苏徐州汉楚王墓群、湖北枝江青山墓群、陕西西安秦东陵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先后发生盗掘古墓葬、盗窃石刻文物案件,犯罪分子在严打态势下,公然侵害帝王陵墓、重要遗址和墓葬群,田野文物安全形势严峻(10)。

2008年4月至2009年1月,湖南省长沙市先后发生11起多达20座古墓葬遭到盗掘的恶性犯罪案件(即前文所述的林细生、刘胜利、龙寿云特大盗墓团伙案),严重破坏了珍贵的历史文化遗存。

2009年12月,全国9省区开展“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在半年中,公安机关共破获各类文物犯罪案件540多起,其中仅盗掘古墓葬案件就有近400起。

一些电视与平面媒体开设的鉴宝栏目刺激了文物收藏投资热的升温,也因而助长了盗墓犯罪的“市场需求”的增长。

市面上和网络上出现的盗墓题材的冒险小说,也令一些缺乏明辨是非能力和自控力的青少年走上了挖坟掘墓的犯罪道路。

另外,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仍存漏洞,未能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导致文物黑市甚至古玩旧货市场成为滋养文物犯罪的温床。

五、对文物犯罪的立法建议如上文所述,文物犯罪不仅就所侵犯的法益而言不能定性为经济犯罪,而且盗掘古墓葬、盗掘古文化遗址等文物犯罪也越来越具有强烈的暴力化趋势,将这些犯罪说成是“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是不妥当的。

盗墓犯罪分子频频以暴力抗拒执法,对文物保护人员、对公安民警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笔者建议,今后的刑法修正案即便不直接恢复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的死刑,至少也应该折中一下,像将携带凶器抢夺拟制为抢劫罪一样,将携带凶器盗墓拟制为抢劫罪,用死刑的威慑力来遏制盗墓分子的暴力抗法,保护文物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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