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砂浆购销合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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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湖南东琪干粉砂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就预拌砂浆买卖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一条预拌砂浆供应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交货地点:

甲方联络人:

乙方联络人:东琪砂浆易先生

供货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预拌砂浆的数量确认

数量以乙方运到施工现场并经甲方现场验收签述的随货同行单的数量计算。甲方可随时派人进行抽检,并按抽检的实际量结算该批次货物的数量。

第三条预拌砂浆货款结算方式

乙方凭送货凭证在次月七日内向甲方按所欠货款的100%进行货款结算,其余货款在最后一车供货完成后七天内结清,乙方提供普通增值税发票。

特别约定:供货过程中,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应提前2天以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甲方将停止供货,甲方在收到通知后2天内未作回应,或双方未就价款支付达成新协议的,乙方可暂时停止供货。

第四条质量标准和验收

(一)乙方供货时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保证产品质量满足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用于交货检验的预拌砂浆试样,是在交货地点预拌砂浆运输车卸料,由甲乙双方及监理方共同认可所采用的有效试样,交货检验和复验的取样实验工作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应根据施工进度,提前二天以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预拌砂浆的需求数量、强度等级及其他技术要求,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货准备时间。

(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须的预拌砂浆供应保障条件:储料罐基础坚实安全,达到设计要求方可安装;施工现场进出道路坚实、平整、畅通;有电力、照明、水源等设施,否则由此造成的相关安全事故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负责干混砂浆储料罐的使用和维护,确保储料罐退场能正常使用。由于施工人员使用、维护不当造成储料罐损坏,甲方应按价赔偿。

(四)甲方应委派专人对预拌砂浆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进行调度指挥和负责验收签字工作。

(五)乙方按甲方要求将预拌砂浆运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应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要求进行施工养护。由于甲方施工组织、生产工艺或养护不当而造成的

预拌砂浆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六)预拌砂浆运送到指定地点后,甲方因现场添加剂、拌合物等其他材料而引起的质量问题和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

(七)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对预拌砂浆质量提出异议或已对货物实际使用的,视为对货物无任何异议。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甲方其他有效通知,及时保质保量供应预拌砂浆并提供技术指导(包括储料罐使用及维护、施工工艺、施工养护等)。

(二)乙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服从甲方指定人员合理的统一指挥调度,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三)乙方应按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及时向甲方提供预拌砂浆的相关资料。

(四)在预拌砂浆的供应中,乙方应出具发货单(一车一单),发货单应注明工程名称、预拌砂浆的规格、供货数量、运输车号、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发货单由驾驶员随车携带,进入工地时由甲方指定的专人签收。

(五)乙方应按批次填写《预拌砂浆出厂产品合格证》。

(六)因乙方产品不合格或供应不及时,乙方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甲乙双方其他约定条款

(一)预拌砂浆使用过程中,甲方若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应在24小时内书面或电话通知乙方,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二)如遇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停工或更改合同已明确的内容,一方应在作出决定的当日以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通知另一方,与另一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乙方有偿提供预拌砂浆储料罐,每栋储料罐个,共计个,具体情况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由乙方负责安装,甲方承担1500元/个/月的租金。

(四)甲方必须按乙方要求安装储料罐,并经乙方验收后方可使用。甲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将储料罐借给第三方使用。

(五)甲方应安排专人操作储料罐,并不得随意更换操作人员。

(六)甲方如因特殊原因,选购其他厂家产品,须提前七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一次性付清所欠货款。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联系方法以下表为准,如发生变更须以书面方式通

第八条合同终止与解除

(一)甲乙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一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的可书面通知送达另一方:

1、预拌砂浆主要原材料(砂、水泥)价格波动幅度超过长沙市工程造价信息指

导价30%,双方经协商仍无法就产品价格取得一致意见,可终止合同履行;

解除合同的,需提前五日书面通知对方。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付款的,乙方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或解

除合同。

3、乙方因重大变故而不能按预定计划供货,双方又不能延期供货达成一致意见

的。

4、甲乙双方连续15天未发生交易的(特殊情况除外)。

5、解除合同通知的送达地点,按本合同注明的地址,当面送达的,以签收人签

名为准;无法当面送达的,以挂号信件寄出之日起3天为准。

第九条违法责任

1、经国家授权的质量检验部门确认,因乙方供应的预拌砂浆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乙方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将产品运送现场(不可抗拒因素除外),造成甲方损失,双

方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乙方付款,自应付货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

欠货款的利息。逾期30天,甲方仍未给付货款,乙方可暂停预拌砂浆的供应,直至解除本合同。

4、预拌砂浆全部供应结束后,甲方未在合同约定期内给付全部价款的,自应付款之日起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的利息。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

1、提交湘阴县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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