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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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知识产权及保密协议
甲方 :
地址 :
乙方 :
身份证号码 :
鉴于 :
乙方受甲方聘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将可能在职务工作中形成研究、开发等工作成果,并将可能接触到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下同)或由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技术、市场、产品规划、经营状况、财务、人力资源等方面的保密信息。为明确相关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归属及乙方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保守甲方保密信息的有关事项,甲乙双方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关于知识产权的约定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可能在职务工作中形成研究、开发等工作成果,因此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明确相关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等权利归属。
一、职务成果
l、双方确认,在以下情况下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商标、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等成果为职务成果;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工作成果;
(2)乙方完成甲方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工作任务所产生的工作成果;
(3)乙方退休、调离甲方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一年内产生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成果。
2、乙方同意并确认,以上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这些发明创造、作品、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乙方则有义务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请、商标注册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所有权。
3、乙方仅按照甲方意志参与了作品部分撰写或开发工作的,乙方不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任何著作权或其他任何权利。届时,若甲方将乙方姓名列入作品中,仅作为对乙方参与作品撰写或开发工作的表彰,不得视为乙方享有包括署名权在内的任何著作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二、是否属非职务成果需经甲方核准
1、乙方在任职期间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商标、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乙方主张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书面核准,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如乙方转让或许可使用该非职务成果,同等条
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
2、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为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或者向
第三方转让这些成果。即使日后证明为非职务成果,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条关于保密的约定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是指不为公众所悉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可能接触到甲方或由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有关技术、市场、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状况、营销策略、标准操作流程、客户需求、客户名单、人力资源(薪酬、培训、考核机制等)、财务信息及其他属于甲方或客户所有的信息等方面的保密信息,因此,乙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密责任。
一、保密信息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二、保密规章和制度
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2、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
三、保密责任
1、除履行职务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
方(包括按照甲方的保密规定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2、乙方了解,乙方不得向他人披露任何商业秘密的义务,不适用于乙方因任何法院、监督机构或适用法律的要求做出的披露,但乙方在被要求做出上述披露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四、保密期限和补偿
l、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所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承担同在甲方任职期间同样的保密义务。该等保密义务的有效期截至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信息己被合法公开。
2 、甲方的报酬体系己包含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的费用,并己随同薪酬支付,乙方无权就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再向甲方索要任何费用或主张任何权利。
五、兼职限制
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的生产、经营相同或类似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不得与任何第三方同时建立劳动(或劳务)关系。
六、任职期间
l、本协议中所称的任职期间,是指乙方与甲方建立劳动(或劳务)
关系至劳动(或劳务)关系解除之日止的一段时间。
2、本协议中所称的离职,是指任何一方解除劳动(或劳务)关系
的行为。
七、保密信息的载体
l、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保密信
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光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保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2、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
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保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
3、若上述记录有甲方保密信息的载体是乙方个人所有的,在乙
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乙方同意不以载体的所有权归个人为由拒绝按前款约定向甲方移交
载体。
第三条争议解决
l、因本协议的签署或履行而发生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本协议签订地(北京市朝阳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
行政处理。
第四条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