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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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制度

医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药公司产品价格管理,保障公司利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企业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医药产品的价格制定、调整、执行及监督。

第三条公司产品价格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价格政策;2. 市场导向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合理制定产品价格;3. 公平竞争原则: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确保产品价格合理;4. 效益最大化原则: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四条公司产品价格制定依据:1. 产品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2. 市场调研:收集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信息,分析竞争对手定价策略;3. 政策法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价格政策;4. 企业战略: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合理的产品价格。

第五条产品价格制定程序:1. 市场部门收集市场信息和竞争对手价格;2. 财务部门根据成本核算结果,提出产品定价建议;3. 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定价建议,确保定价符合公司利益和市场情况;4.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确定产品价格。

第三章价格调整第六条产品价格调整依据:1. 成本变动:如原材料价格波动、人工成本上涨等;2. 市场变化:如同类产品价格调整、市场需求变化等;3. 政策法规调整:如政府价格政策变动等。

第七条产品价格调整程序:1. 市场部门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提出价格调整建议;2. 财务部门根据成本变动情况,核算调整后的产品价格;3. 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调整建议,确保调整符合公司利益和市场情况;4. 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正式实施价格调整。

第四章价格执行与监督第八条产品价格执行:1. 销售部门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价格执行销售;2. 市场部门对市场价格进行监控,确保产品价格在合理范围内;3. 财务部门定期对产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产品价格监督:1.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产品价格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计;2. 市场监管部门对产品价格进行监督,确保公司价格合规;3. 公司设立举报渠道,鼓励员工和社会各界对价格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

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09-2012年)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推动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 进一步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特制定《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09-2012年)》。

一、上海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现状近年来,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保持了年均15%的增幅, 产业规模呈现平稳增长态势。

全市纳入统计的生物医药生产企业410家, 2008年全行业实现经济总量1034.6亿元, 增长15.8%。

其中: 制造业工业总产值为437.3亿元, 增长15.6%;医药商业销售收入为547.3亿元, 增长14.9%;外包服务业收入为50亿元, 增长28.2%。

在制造业领域, 化学制药工业总产值占44.7%, 医疗器械占19.4%, 生物制品占10.2%, 中药占8.1%, 其他占17.6%;初步形成了内资、民营、外资企业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 培育了头孢曲松钠、痰热清和麝香保心丸等45个年销售额超过亿元的拳头产品, 以及益赛普、丹参多酚酸盐等一批创新产品, 成为生物医药产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同时, 上海生物医药创新体系不断完善, 形成了由10多所高校、30多家专业研究机构、30多个研发中心(含外资)、30多家新药临床研究基地、200多家研发型企业组成的生物医药创新网络。

全市生命科学和生物医药领域有近80位两院院士。

十五期间, 上海在《科学》、《自然》和《细胞》等国际顶尖刊物上发表的论文约占全国总数的50%。

2003-2006年, 上海累计获得国家一类新药生产和临床批文48个。

二、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一)发展机遇全球生物医药市场规模近年来持续增长, 2009年全球医药市场规模将超过8200亿美元。

我国医药市场潜力巨大, 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实施, 将带来1000多亿元的新增医保支付能力, 预计在今后5年内, 我国药品需求量将以15%~20%的速度发展, 这为生物医药产业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0〕1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市政府“建立健全价格统筹机制”的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9日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水平以及定价机制(以下简称制定价格)的行为,适用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政府制定价格的范围主要为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等,具体定价内容和部门以《上海市定价目录》为准。

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区人民政府制定价格,具体工作由区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负责。

定价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不得越权定价。

第四条制定价格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6•【字号】沪府办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全力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立足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础,抓好优势领域突破、创新策源引领、重点区域发展、生态环境建设和龙头企业打造,建立“研发+临床+制造+应用”全产业链政策支持体系,完善“1+5+X”生物医药产业基地新布局,实施产业高质量发展重大工程。

通过三年的努力,全市生物医药制造业年度工业总产值力争达到1800亿元。

(二)支持领域。

药品领域,主要包括抗体药物、新型疫苗、基因治疗、细胞治疗等高端生物制品,创新化学药及高端制剂,现代中药等。

高端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高端影像设备、高端植介入器械及耗材、手术治疗及生命支持设备、高端康复辅具、体外诊断仪器和试剂、生物医用材料等。

先进装备及材料领域,主要包括生命科学领域精密科研仪器、制药装备和高端原辅料等。

其他领域,包括新型服务外包、数字化医疗(医药)产品和服务等。

(三)支持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生物技术和生命科学科研仪器等领域研发、生产、专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对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产品、平台和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二、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一)建设国家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

主动承担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任务,依托重点单位打造国家药物科技创新战略型平台,围绕新靶标、新位点、新机制、新分子实体,加强前沿领域高水平基础研究,争取若干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级别生物安全实验室落地。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30•【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上海市定价目录》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18〕6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6月30日上海市定价目录说明《上海市定价目录》(以下简称《定价目录》)由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公布。

上海市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定价目录》所确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行使定价权。

《定价目录》中定价项目的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上海市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定价目录》执行期间,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自动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由政府定价管理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后退出《定价目录》。

进入或退出《定价目录》的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定价目录注:1.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适时修订本目录。

2.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的通知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提高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水平,规范医疗机构价格收费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0〕5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卫财务发〔2019〕64号)、《关于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经济管理年”活动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62号)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制度职责,强化岗位责任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办医主体要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管理责任,依职责对所辖医疗机构的价格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各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价格行为的内部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负责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内部价格行为管理工作。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自我管理责任,按照要求设立本单位的价格管理委员会,明确负责内部价格管理工作的部门及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工作部门、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能和职责。

要将价格管理与医保、医政、信息、后勤管理、行风建设及医院内部考核等相关制度结合起来,完善内部监管流程,明晰监管职责,形成监管合力。

各医疗机构要把完善后的价格管理委员会、价格管理工作部门、专职和兼职的医疗服务价格工作人员的名单书面上报送至上级办医主体。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2019年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2019年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2019年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2.02
•【字号】沪科〔2019〕467号
•【施行日期】2019.12.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
正文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公布2018-2019年上海市生物医
药创新产品清单的通知
沪科〔2019〕467号
各有关单位:
2018-2019年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征集工作日前结束。

经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我委确定“特瑞普利单抗注射液”等46个产品为2018-2019年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

特此通知。

附件:2018-2019年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清单.pdf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9年12月2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4•【字号】沪府办发〔2017〕57号•【施行日期】2017.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结合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根据国家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发挥全国综合医改省级试点优势,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统筹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全流程改革,完善本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提高药品质量疗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净化流通环境,规范用药行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促进健康上海建设。

二、重点任务(一)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政策,提高药品质量和疗效1.加快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

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鼓励本市医药企业加快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提升仿制药质量。

充分发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等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支持本市相关单位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

调动发挥本市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优先保障本市药品生产企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临床试验研究。

本市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优先纳入本市药品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在医保支付方面予以支持。

2.有序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按照《上海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有序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15•【字号】沪府办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4〕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发展生物医药产业是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抓手。

为进一步打造新时代全球生物医药重大战略产业高地,支撑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全链条创新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大力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一)加快基础理论创新和前沿技术突破。

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等创新平台作用,瞄准细胞与基因治疗、mRNA、合成生物、再生医学等基础前沿领域和新赛道,开展新靶点、新机制、新结构研究,布局前沿新技术和新型药物攻关。

加强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药装备及材料、现代中药研制。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二)支持人工智能技术赋能药物研发。

充分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等技术,聚焦新药靶点挖掘与验证、药物发现与设计、新型药物筛选、用药安全分析等环节,加快模型、算法、专业软件等攻关突破和共性平台建设,开展智能化场景应用示范。

(责任单位: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顶尖科学家与优秀青年人才项目。

支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IP)的全球顶尖科学家和大师级人物在沪开展颠覆性理论和技术突破,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支持。

在基础研究先行区、各类人才计划等方面,对优秀青年人才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四)加速科研成果向临床前研究转化。

建立以药物临床试验批件获得数量、成果本地转化数量等为考核目标的贴息支持机制,推动合同研发机构(CRO)为高校科研院所提供新药临床前研究服务,按照规定给予每个项目年度贴息金额最高1000万元支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规[2021]5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1()10
【摘要】(2021年4月16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发挥生物医药产业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全力打造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明确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立足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础.【总页数】4页(P9-1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72;D625
【相关文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资源局《关于本市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耕地保护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0]19号)
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政策解读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本市旧住房更新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2号)
5.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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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的通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的通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价格的通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市医保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
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5号)、《关于公布本市第二批一次性用医疗器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5]013号)和《关于公布本市一次性使用医疗械价格管理目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商[2006]0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部分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高零售价格予以公布。

各医院目前实际零售价格高于此水平的,必须按公布价格执行;实际零售价格低此水平的,不得擅自提价。

若确需提价的,必须报我局审核同意。

本通知自2011年4月25日起执行。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药品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政府定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严格执行规定价格,不得擅自调整;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经营者在不突破政府规定价格范围及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制定购销价格;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分别制定本级管理的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目录(简称“药品定价目录”)。

药品定价目录外的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药品定价目录规定内容制定和调整药品出厂(口岸)价格和零售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节价格。

药品的社会平均成本是指正常条件下经营者的合理费用支出的平均值。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列入定价目录的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二)合理弥补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三)体现产品质量差异及市场供求状况(四)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五)保持同种药品不同剂型之间,以及可替代的同类药品之间的合理差价或比价关系(六)节约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经营者应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基本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实行代表品定价和非代表品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定价相结合的方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6.09•【字号】沪科合〔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合〔2017〕11号各有关单位: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市科委会同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7年6月9日附件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本市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管理实施方案》(沪府发〔2016〕29号),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纳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部门预算管理的科技创新相关资金优化整合为“上海市科技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和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科技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

具体使用原则如下:(一)聚焦重点,合理配置。

按照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总体部署和有关要求,聚焦科技发展需求,完善创新创业体系,围绕创新链完善资金链,科学合理配置资源。

(二)统筹投入、加强联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沪府办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聚焦疑难杂症、聚焦前沿技术、聚焦科技创新,深化“产学研医”全链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强化医防融合、医教协同、医企合作,加强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和诊疗技术水平,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质量临床研究体系(一)依托高水平医院,构建以创新研究平台为示范,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等为核心,以市级医院研究型病房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临床研究体系。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二)对标国际一流,加快推进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上海临床研究中心、上海国际医学科创中心、上海市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研究院等创新研究平台建设。

到2025年,建成2—4个具有国内创新引领作用的临床研究平台。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教委)(三)充分激发本市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等潜能,以重大国家战略和临床需求为牵引,聚焦优势学科领域,开展有转化前景的高质量研究。

到2025年,产出2—3项开创性研究成果。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二、加强临床研究规范建设(四)建立市临床研究质量促进和管理中心。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

医药价格管理规定药品是防病治病、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商品,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加强药品价格管理,规药品价格秩序,合理调整药品资源配置和药品结构,扭转医药市场混乱状况,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具体请看下面: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药品价格行为,提高政府管理价格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依据《价格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国境发生的药品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药品价格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特征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其他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分别制定公布本级药品定价目录。

第五条药品定价目录中由政府财政统一购买,免费向特定人群发放的药品,实行政府定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出厂(口岸)价格;药品定价目录中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其中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当同时制定最高出厂(口岸)价格。

第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补偿合理成本并使经营者获得合理利润;(二)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兼顾社会承受能力;(三)体现药品质量和临床价值,保持药品合理比价;(四)符合相关产业政策,鼓励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经营者依据其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自主制定和调整价格。

第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市场价格进行监测,依法对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政府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的方法第九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药品定价成本为基础,制定和调整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历程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历程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政策历程上海生物医药产业的政策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

以下是上海生物医药产业政策的主要里程碑:1992年:上海市制定实施《关于加快发展生物技术产业的若干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明确提出生物技术是上海市发展现代产业的重要支柱,并且将生物技术产业列为国家级和市级重点发展的高科技产业。

1994年:上海市成立了第一个以生物技术为主题的高科技产业区——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园区。

该园区集中了一批生物技术创新企业,提供了专业的孵化和培育环境。

2002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上海生物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大力支持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政策包括了鼓励相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加强与企业合作,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提供财务和税务方面的优惠政策等。

2003年:上海市政府设立了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和引导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2005年:上海生物医药产业获批为国家级发展支持重点产业之一。

此举进一步推动了上海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2010年: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更具体的发展目标和政策举措。

例如,完善经费支持体系,推动药物研发和临床试验等。

2016年: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该规划明确提出要加强创新系统建设,强化政策支持和财税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重点生物医药企业。

2019年:上海市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发展一揽子政策》,进一步提高上海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水平和竞争力。

这些政策包括提供一系列财务和税务优惠,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等。

总体来说,上海市政府在过去几十年中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积极推动了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

这些政策不仅提供了资金支持,还鼓励了创新,提供了良好的营商环境,并加强了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的合作。

上海市经信委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上海市经信委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上海市经信委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
金项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台了“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旨在推动中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创新和技术
创新。

这个项目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第一步:确定重点领域和项目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专家评估、企业申报等方式,确定
生物医药产业的重点领域和项目,分别在新药研究开发、生物诊断和
治疗、生物医药材料等领域推出专项资金。

第二步:申请资助
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可以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
项目资助申请。

其中,包括项目计划书、公司资料、财务报表等文件,还要提供与项目相关的科技创新能力,技术创新水平和社会效益等信息,以便更好地展示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

第三步:资助项目选择
根据申请情况和专家评估结果,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选择优
质的生物医药产业项目进行资助,资金包括政府奖励、贷款、投资等
方式,并定期对项目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估。

第四步:资助项目实施和成果展示
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将得到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全程服
务和支持,包括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服务,还将归档申报
材料、项目汇报文件等,以确保项目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同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将组织开展成果推广会议,展示资助项目
的研究成果、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为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
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为中国的生物医药产业做出
了贡献,推动了生物医药产业的发展和技术升级,为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政策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政策

上海生物医药产业政策一、产业规划上海市政府明确提出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以实现全市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到2025年达到1万亿元的目标。

同时,政策鼓励培育100家创新型领军企业,并形成10家产值过百亿元的龙头企业。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政策将加强产业规划引导,优化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协同发展。

二、研发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推动技术创新。

对于新认定的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的《上海市重点领域(生物医药)推荐目录》中的新产品,单个品种获批后两年内实现生产产值超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此外,对于重点领域企业的研发费用投入,政策也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三、产业化支持为了推动生物医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政策对重点领域企业的产业化项目给予支持。

对于实现产业化的创新药物和医疗器械项目,根据其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分别给予最高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产业化资助。

对于医疗器械项目,按不同阶段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产业化资助。

四、人才引进与培养政策鼓励高校和科研机构与产业界合作,培养生物医药领域专业人才。

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通过产学研合作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针对性。

对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团队建设,政策也给予一定的支持。

五、创新平台建设为了提升生物医药产业创新能力,政策支持建设一批生物医药领域创新平台。

对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和上海市科学技术奖的生物医药领域获奖项目,政策给予一定的奖励。

同时,对于在上海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创新平台上开展的合作研发项目,根据其技术水平和市场前景,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

六、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违规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将给予惩罚。

同时,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对于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定的奖励。

七、企业融资支持为了解决生物医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政策鼓励企业融资。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10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9【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一百零一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张江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规定(2021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发挥以张江为引领的生物医药科创策源和产业生态优势,实施国家战略要求,促进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浦东新区形成世界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需求,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浦东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促进保障活动。

第三条本市坚持制度引领、改革创新、以人为本、开放合作、风险预防、科学规范的原则,推进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深化与国家有关部门的协作,统筹协调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促进工作机制,加强以张江为引领的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推动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浦东新区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促进保障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部门负责统筹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协调推进浦东新区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高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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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发挥价格杠杆对鼓励生物医药企业创新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办发[2009]45号)和市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沪府办发[2009]23号)有关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所确定范围内生物医药企业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认定、价格申报及审核公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是指符合市政府《关于促进上海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规定,纳入政府价格管理范畴的生物医药产品。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价格管理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相结合;
(二)坚持国家价格政策和地方实际相衔接;
(三)坚持促进创新和按质论价相协调;
(四)坚持鼓励公平竞争和统筹各方利益相统一。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科委参照《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沪科合[2009]012号)认定程序,对生物医药产品的创新性进行区别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对经上述部门认定后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
格按规定进行审核公布。

第五条(价格申报条件)申报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应先取得国家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28号令)和《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第16号令)有关规定批准上市的资格。

申报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涉及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应由市卫生局按照《关于贯彻实施卫生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沪卫医政(2009)80号)的有关规定管理和准入。

此外,申报生物医药创新产品的价格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授予新药证书的生物医药
产品。

指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注册分类中化学药品1.1和1.2类,中药、天然药物1-2类、生物制品1-2类。

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生效之日前批准上市的药品,应与上述注册管理分类相当;
(二)获得中国国家知识产权部门授予发明专利权(并在专利期内)的生物医药产品。

指取得化学药品物质专利,中药有效成分专利,生物制品基因、蛋白、多肽或单抗专利的药品;
(三)列入国家保密部门中药保密处方目录的品种;
(四)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技术进步二等奖以及省级自然科学一等奖、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奖项的生物医药产品;
(五)首先在国内仿制的生物医药产品。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12月1日起实施),首先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布的仿制生产注册批件的生物医药产品;
(六)属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认可的符合价格支持政策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
(七)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鼓励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并经市科委出具书面认定意见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

第六条(价格申报资料)申报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相关医药行业协会递交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材料两份,经行业协会初审合格后即上报市价格主管部门。

书面材料包括:
(一)价格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
(三)产品生产批件(进口分装产品的进口注册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的复印件;
(四)《国产药品价格申报表》、《进口分装药品价格申报表》;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之一:
1、属于法律法规特别保护的产品,提供相关部门授予的新药证书;专利证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药保密处方证书;
2、符合国家鼓励政策的产品,提供国家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二等奖和省级自然科学、科技进步一等奖以上的奖项证书;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支持政策的相关证明文件;
3、市科委出具的创新性区别认定书面意见,并附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证书。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书面资料。

第七条(不予受理的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
(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全的。

第八条(定价方法)在合理审核生物医药创新产品成本基础上,统筹考虑研发成本、创新程度、市场环境等因素,采取支持性价格政策,并逐步试行药物经济性评价办法定价。

根据创新程度对销售利润率实行差别控制,允许创新程度较高的生物医药产品在合理期限内保持较高销售利润率,促进企业研发创新。

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对符合要求的创新药品与普通药品实行分类评审,按照创新药品的质量及服务等因素进行评标。

第九条(定价程序)
(一)属于国家定价目录内的创新医药产品,在企业递交资料齐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审核办理情况及时进行沟通,允许企业在国家审核结果下达前暂按本市申报价格执行。

(二)属于地方价格管理范围内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递交资料齐备后的十五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资料审核,按规定召开医药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并可在原有集体审议代表单位基础上邀请价格工作督察员参加,经审议通过后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公开网站上公布最高零售价格。

(三)按国家规定需要成本调查的生物医药创新产品,在召开医药价格集体审议会议前,由市物价局成本调查队按规定加快进行专项成本调查。

第十条(其他)各有关企业应承诺递交的材料真实、准确、全面,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存在递交虚假材料情况的,企业应按承诺事项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科委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十二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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