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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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公布日期】2021.07.01
•【字号】鲁农法字〔2021〕12号
•【施行日期】2021.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
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农业农村局、沿海市渔业主管局,厅各处室、单位: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裁量基准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
附件:《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2021年7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bcd189e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4c.png)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鲁政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鲁政发〔2012〕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和创新渔船监管工作,进一步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事件发生,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渔船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的重要意义渔业是我省农村经济的优势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行业。
渔船是渔业生产的重要载体,渔船安全是渔业安全的重中之重。
近年来,各级人民政府通过强化安全目标量化管理、夯实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渔船信息化建设、努力构建渔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全省渔船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较好。
但是,受我省渔船数量多、水上运输日益活跃以及灾害性天气事件多发等因素影响,渔船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
另外,由于近海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特别是中日、中韩渔业协定生效后,我省传统作业渔场受到限制,海洋捕捞能力严重过剩与渔业资源不足的矛盾更加突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有效缓解,违规捕捞、越界捕捞问题十分严重,渔船管理形势严峻。
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渔区建设、保障渔区和谐稳定的迫切要求,是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及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对推进平安渔业、平安山东和生态省建设,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推进科学发展、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外交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把渔船安全管理列入重要日程,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88e9e9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dc.png)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鲁海渔函〔2018〕126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事项的通知沿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审方式省厅继续委托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工作。
二、年审范围、条件及程序(一)年审范围纳入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船动态管理子系统的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含捕捞辅助船许可证)以及经批准纳入我省管理的海洋捕捞特殊渔船捕捞许可证。
(二)年审条件《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且未超出年检、年审期限,证书载明信息一致。
(三)年审程序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年审工作方案,及时通知本辖区内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和特殊渔船,下同)所有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申请年审。
2.海洋捕捞渔船所有人持《渔业捕捞许可证》及《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年审。
3.符合年审条件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登记栏中予以签注。
4.因换发新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导致证书编号变更的,应在其《渔业捕捞许可证》记事栏空白处载明新版证书编号并加盖渔业捕捞许可专用章。
5.对不符合年审条件的海洋捕捞渔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持证人于当年年审截止日前整改到位并进行年审。
三、年审时间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时间统一限定为每年的1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具体年审时间,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年审总结及《山东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统计表》(见附件)报省厅(传真:*************)。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f887c395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23.png)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06.27•【字号】•【施行日期】1987.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7年9月1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87年12月26日山东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正《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90年6月27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渔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海域、滩涂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采取措施,大力发展海水、淡水养殖,调整近海、湖泊捕捞作业,积极开发外海、远洋渔业,保护增殖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加速发展渔业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的领导,健全渔业科研、教育、信息、技术推广等服务组织,开展试验、示范、推广、培训相结合的技术服务,推广先进技术,鼓励群众从事科研活动,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5〕58号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5〕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6e2d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d6.png)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海渔〔2015〕58号沿海各市海洋与渔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保障渔民切身利益,维护涉韩入渔生产秩序稳定,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15年12月11日山东省涉韩入渔渔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涉韩入渔渔船管理,提高渔船管控能力,保障渔船渔民切身利益,严防发生涉外违规事件和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入渔渔船应安装卫星定位、AIS设备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出海作业时应全程开启。
渔船射频标签须在规定位置安装并确保标签有效。
第三条入渔渔船应持有效的船舶证书,钢质渔船船名号须满焊,并保持船名号牌清晰、规范。
第四条入渔渔船应在渔船指定位置安装摄像取证设备,并全程开启记录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的航行、作业等信息,确保渔船在韩方专属经济区内保存清晰的航行、作业资料,以备渔业执法机构查询验证。
第五条入渔渔船应按规定配备证件合法有效的职务船员及普通船员,并按规定配齐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
渔船所属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对入渔船员进行专业培训,建立入渔渔船船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船员如有变动,应及时变更信息。
第六条入渔渔船入渔前,省总队各直属支队会同市、县渔业执法机构对渔船信息终端、安全设备、船员持证、摄像取证设备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市、县三级渔业执法机构和人员在《涉韩入渔渔船设备安装验收合格证明》上签字盖章确认,并提供船长与船东立于船头的彩色照片,方可发放涉韩入渔许可证、标志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434e9b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19.png)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鲁农计财字〔2021〕4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沿海市渔业主管局、财政局:为做好“十四五”期间我省海洋捕捞渔船补贴发放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董学猛联系电话:0531-82976975,81767261(传真)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1年12月28日山东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实施方案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要求,根据“生态优先、民生为本、总体稳定、分类实施、便于执行”的原则,自2021年起,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综合考虑不同作业类型、不同大小的渔船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对降低捕捞强度、养护海洋渔业资源的成效,对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按照船长和作业类型进行分类分档补助。
同时,确定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年度标准上限(以下简称“补贴标准上限”,见附件),并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上一年度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予以适当补贴。
为做好与“十三五”相关政策的衔接,2020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资金按照2019年申报发放程序办理,补贴标准上限按本方案执行。
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按照本方案设定的标准和要求发放补贴。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c8a569182e453610661ed9ad51f01dc381576b.png)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鲁农渔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农渔字〔2023〕7号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省厅制定了《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3月23日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2023年全省渔业渔政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对标对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海洋强省建设和“十四五”目标任务,持续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贡献力量。
一、夯实发展基础,持续抓好水产品稳产保供(一)持续稳固水产养殖面积。
落实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指导各地依法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动养殖证核发全覆盖。
优化近海养殖布局,组织开展海上养殖容量评估试点,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
(二)多元化拓展渔业发展空间。
稳步推进深远海养殖试点,研究促进深远海养殖发展指导意见。
科学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培树“一水一策”典型案例。
积极拓展盐碱地渔业养殖空间,因地制宜推广渔农综合利用模式。
科学利用稻田水资源,支持沿黄地区开展稻渔综合种养。
(三)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
持续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病害测报,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
完成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目标,落实白名单制度,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测算标准调整方案
![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助测算标准调整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a97256cee06eff9aef807a9.png)
威海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部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鲁财建〔2016〕9号)、《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下发山东省国内捕捞机动渔船和山东省养殖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海渔〔2016〕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调整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思路调整优化补贴方式,综合考虑生态修复、船龄等因素,对国内捕捞渔船实行按作业类型和大小(船长和功率均以《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公约船长和标定功率为准)分档核算油价补贴,逐步调减国内捕捞渔船特别是大中型渔船补贴规模,适当照顾小型渔船。
二、申报审核和发放程序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初组织符合申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条件的渔业生产者申报油价补贴,做好油价补贴的初核、汇总、公示,以正式文件将申报材料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市海洋与渔业局对各区市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后,商同市财政局将年度油价补贴资金分配下达。
资金下达后,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公示后,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国内捕捞机动渔船补贴发放标准(一)海洋大中型渔船1.根据渔船作业类型、一般作业时间、主机的平均耗油率及其对资源的影响程度等,按照船长进行分档测算,确定其补贴核算标准,同时设定每档对应的渔船主机功率下限,具体补贴标准见附表1-5(分别对应2015年度至2019年度油价补贴标准上限)。
对渔船主机功率未达到对应船长分段核算功率下限,以及对应船长档位未设定补贴标准的,自动按功率对应的低档次船长分档标准予以核算补贴。
2016年度至2019年度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油价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度的基础上逐年递减约18%,对递减后其年补贴标准低于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的,以小型渔船最高档补贴标准作为其补贴标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8d3312c0640be1e650e52ea551810a6f424c851.png)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鲁农海监字〔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8号各沿海市人民政府,各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省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洋伏季休渔有关规定(一)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除单一作业类型为钓具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渔船,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二)小型张网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20日12时。
(三)我省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海蜇、毛虾,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海域特殊经济品种太平洋褶柔鱼的专项捕捞生产,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严格实施限额捕捞、渔获物定点上岸及定港交易、船舶定位报告管理,具体方案由省农业农村厅另行制定。
(四)钓具渔船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应当严格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进行作业,不得从事非钓具类型的渔业捕捞活动和转载、收购、运输渔获物等行为。
(五)按照《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休渔渔船应当在船籍港休渔,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严禁外省籍渔船休渔期间在我省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
(六)所有主机功率44.1千瓦(含)以上的渔船在航行、移泊和停港过程中,须全程开启北斗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严禁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和转让。
(七)在承包的增养殖区域内,利用渔船采捕自繁自养贝类以及运输养殖活鱼等渔业资源的,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逐级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山东渔船整治方案最新
![山东渔船整治方案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2616c109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49.png)
山东渔船整治方案最新1. 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海洋资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然而,由于长期的过度捕捞和不合理开发利用,我国海洋渔业资源逐渐遭受破坏和枯竭。
为了保护海洋资源、恢复渔业生态平衡,山东省制定了一系列渔船整治方案,以确保渔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旨在介绍山东渔船整治方案,分析其目标和措施,并评估其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的影响。
2. 目标山东渔船整治方案的目标如下:1.减少非法、无证渔船数量。
2.改善渔船结构和设备,提高渔船的科学渔捞能力。
3.提高渔船安全性,减少渔船事故发生率。
4.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3. 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山东渔船整治方案采取了以下措施:3.1 关停淘汰老旧渔船山东省将对年限超过最低使用年限的老旧渔船进行关停淘汰,刺激渔民购置更新的渔船。
这样可以缓解过度捕捞问题,并减少渔船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3.2 推广渔船监管技术山东省将推广船舶定位系统、雷达监控系统等渔船监管技术,加强对渔船的管控和监督,防止非法、无证渔船的出现。
这样可以减少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
3.3 强化渔船安全设备的配备山东省将要求渔船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例如救生衣、浮漂、船载通讯设备等。
此举旨在提高渔船的安全性,减少渔船事故的发生率。
3.4 加强渔船科学技术培训为了提高渔船的科学渔捞能力,山东省将加强对渔民的培训,推广渔业科学技术,提高渔民的渔业管理和操作水平,减少过度捕捞和渔业资源浪费。
4. 影响评估山东渔船整治方案的实施将对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产生积极影响:1.减少非法、无证渔船数量,减少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渔业资源。
2.改善渔船结构和设备,提高渔船的科学渔捞能力,减少过度捕捞和浪费。
3.强化渔船安全设备的配备,减少渔船事故发生率,保障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加强渔船科学技术培训,提高渔民的渔业管理和操作水平,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
然而,山东渔船整治方案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资金投入、培训资源等。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5435f33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83.png)
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工作,规范渔船处置程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山东省海洋捕捞船舶的减船、转产和报废处置,包括注册在山东省的渔船和其他海洋捕捞船舶。
第三条渔船减船、转产和报废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本规程的实施应与海洋资源、环境保护和渔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一致。
第二章渔船减船处置第四条渔船减船处置是指基于市场需求,根据船舶数量和船舶结构调整的需要,采取的将渔船作为原材料用于其他用途的措施。
第五条渔船减船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渔船减船处置方案。
(二)报批程序,将渔船的减船计划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确定减船对象,制定减船计划,对渔船进行评估。
(四)签订渔船减船协议,确保渔船减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进行减船操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渔船的减船。
(六)整理备案,对减船手续进行整理备案。
第三章渔船转产处置第六条渔船转产处置是指基于市场需求,将渔船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用途的措施。
第七条渔船转产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渔船转产处置方案。
(二)报批程序,将渔船的转产计划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确定转产对象,制定转产计划,对渔船进行评估。
(四)签订渔船转产协议,确保渔船转产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进行转产操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渔船的转产。
(六)整理备案,对转产手续进行整理备案。
第四章渔船报废处置第八条渔船报废处置是指因渔船寿命到期、发生严重损坏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要进行报废和处置的措施。
第九条渔船报废处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渔船报废处置方案。
(二)报批程序,将渔船的报废计划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确定报废对象,制定报废计划,对渔船进行评估。
(四)签订渔船报废协议,确保渔船报废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进行报废操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渔船的报废。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https://img.taocdn.com/s3/m/d90eb63e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63.png)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23•【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3号•【施行日期】2018.0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若干规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月13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殖业第三章捕捞业第四章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渔业水域环境保护,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保护、增殖及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渔业工作。
第五条渔业的监督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国家划定由农业部及其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理的除外),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场,由所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18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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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18年)正文:----------------------------------------------------------------------------------------------------------------------------------------------------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2002年7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管辖区域内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植物的亲体、幼体、卵子、孢子及其赖以繁殖生长的水域环境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环保、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第四条采捕自然生长和人工增殖的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第五条对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实行重点保护。
具体保护品种及其采捕标准名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第六条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点保护品种,海水产品不得高于25%,淡水产品不得高于5%。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捕捞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和禁捕的怀卵亲体;因养殖、科研等特殊需要捕捞的,应当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养殖证或者科研立项审批材料;(二)捕捞品种和数量;(三)捕捞区域和时间;(四)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怀卵亲体。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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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规定正文:----------------------------------------------------------------------------------------------------------------------------------------------------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规定(1991年8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青岛市管辖的海域、滩涂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有关的其它活动,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海洋渔业生产应贯彻以养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把海洋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加强滩涂、海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大力发展海水养殖业,调整捕捞生产结构,积极发展外海、远洋渔业。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海洋渔业科学技术网络建设,鼓励海洋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开展技术培训,提高海洋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青岛市水产局是本市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海洋渔业工作。
各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海洋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经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在重要海洋渔业区域、渔港和渔业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渔政检查人员。
第六条胶州湾渔业水域和本市城市规划区沿海的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区(市)的力量统一实施管理。
其他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区,由所在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1e277d11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b7.png)
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7月17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同道2013年7月25日日照市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船舶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船籍港为本市港口的海洋渔业船舶及其他进出本市沿海水域和渔港的渔业船舶。
休闲渔业船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沿海各区政府和管委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海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
第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公安边防、海警、海事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渔业船舶经营者全面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船长直接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
第六条沿海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及村民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积极引导渔业船舶经营者加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将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纳入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管理和服务,降低安全隐患。
第七条新建、更新改造捕捞渔船时,应当依法办理《山东省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新建、更新改造养殖渔船时,应当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并按1.4千瓦/公顷功率匹配申报批准。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关于开展鱿鱼专项捕捞管理执法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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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关于开展鱿鱼专项捕捞管理执法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7.16•【字号】鲁农海监字〔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关于开展鱿鱼专项捕捞管理执法行动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20号威海市海洋发展局、公安局、威海海警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等8厅局《关于开展山东省海洋伏季休渔十大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鲁农海监字〔2021〕13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拟于近期开展鱿鱼专项捕捞管理执法行动,为确保行动顺利开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成立由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公安厅、山东海警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以下简称省执法监察局)、山东省公安厅海岸警察总队、山东海警局执法部负责人为副组长的鱿鱼专项捕捞管理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行动的指挥和调度工作。
组长:王敬东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申延军山东省公安厅副厅长张纯石山东省海警局副局长副组长:杨永东山东省海岸警察总队总队长、二级警务专员辛荣民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局长刘均政山东省海洋与渔业执法监察局副局长王灵博山东海警局执法部部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执法监察局渔业执法监察处,具体负责本次行动的协调和信息汇总及通报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陆地检查组、海上检查组和监控值班组,具体负责本次执法行动的实施。
二、行动时间2021年7月25日至8月15日,共为期21天。
7月24日下午报到,25日上午在荣成市海成渔港举行行动启动仪式。
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及威海市、荣成市领导和相关单位执法人员、渔民代表。
特邀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中国海警局北海分局、中国海警局第六分局领导参加。
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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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已于2021年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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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txt小时候觉得父亲不简单,后来觉得自己不简单,再后来觉得自己孩子不简单。
越是想知道自己是不是忘记的时候,反而记得越清楚。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保护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从事渔业港口规划、建设、经营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改造、修理、使用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及沿海水域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的管理工作。
渔政、渔港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贸、公安、财政、交通、信息产业、工商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环境保护、气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渔业港口建设和渔业船舶设计、制造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章渔业港口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及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发展改革、交通、水利、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事等部门编制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应当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和港口布局规划、防洪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渔业港口建设应当符合全省渔业港口布局规划,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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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04•【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施行日期】2024.0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2015年1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根据2024年1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应急、气象、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制造、改造与维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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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报废渔船处置操作规程(试行)为确保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海洋捕捞业压减产能的意见》和《农业部办公厅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范围。
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的海洋捕捞渔船。
优先压减老旧渔船(老旧渔船认定参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船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木质渔船、大中型渔船以及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方式的渔船。
二、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的提出。
自愿申请减船转产的渔船所有人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见附件1)。
三、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的签订。
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本地减船转产条件的渔船,与船东签订《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协议书)。
协议书一式四份,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船所有人、村、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四、核准交证。
渔船所有人凭协议书向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上交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原件(以下简称“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渔船所有人提交的渔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不符合当地规定的减船条件的渔船,“四证”退回,并收回《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
五、减船转产渔船的处置。
对拟压减渔船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置:(一)对于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各地应通过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售给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
海洋牧场建设项目单位根据我省海洋牧场建设规划,按照《人工鱼礁建设技术规范》(SC/T9416-2014)要求改造,在指定地点投放,并按山东省人工鱼礁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和验收。
跨县域造礁报废渔船的改造、投放由投放地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监管。
报废钢质渔船全部安排改造人工鱼礁。
鼓励海洋牧场建设单位使用公约船长12米及以上报废木质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公约船长12米以下报废木质渔船一般不作为人工鱼礁改造处理。
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中心负责全省报废渔船改造人工鱼礁工作总协调和技术指导。
(二)对不具备改造制作人工鱼礁条件的报废渔船,进行拆解报废处理。
渔船拆解、人工鱼礁改造及投放、废料处理和渔具集中销毁等工作,其经费补助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造礁及拆解渔船残值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按照国有资产处理办法进行处置。
六、定点拆解船厂的确定。
各地市负责推选渔船定点拆解厂,报省厅确认并对外公布。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渔船定点拆解责任书,明确各自管理责任。
责任书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专人负责制度,落实现场监督和勘验人员,公布监督通信方式,负责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出具相关证明文件;(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建立渔船拆解日志,在渔船拆解过程中应加强监管,保证应拆渔船及时、真实被拆解,同时做好防治污染和安全保障措施,承担拆解过程中的环境和安全责任。
七、拆解程序(一)渔船所有人应与渔船定点拆解厂签订拆船协议,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见附件3),明确渔船送达时间并将拟拆解渔船按期送达渔船定点拆解厂,商定拟拆船时间。
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核对渔船有关情况,拍摄存档影像资料。
(二)渔船所有人凭《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到船籍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渔船实船勘验、现场拆解监管和拆船时间等。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渔船拆解业务时,应对照拟拆渔船再次核对该船的“四证”,以及船用信息终端设备,并使用移动检验终端对渔船电子标签(渔船电子身份标签、主机标签)进行识别,确保船、证、设备相符后,下达海洋捕捞渔船拆解通知,明确渔船拆解时间,并收回渔船RFID射频标签、渔船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卡,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看管。
对船、证、设备数据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受理拆解申请。
(三)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具有渔业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作为渔船报废拆解现场监督人员组成现场监拆工作组,其中一名应为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的验船师,并根据渔船现场监督拆解情况填写《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见附件4)。
监督人员与渔船所有人具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要求回避;其他利害关系人也可申请有利害关系的监督人员回避。
(四)拟拆解渔船上坞后,现场监督人员对待拆解渔船实施勘验,现场核实待拆解渔船与《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所载内容的一致性。
核实无误后,应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拆解勘验情况,作出“船证相符”的结论,并用手写体在渔船水线以下部位刷写船名以作标记,同时拍摄全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包括拆解渔船电子身份标签的照片。
经勘验发现船证不符或存在其他疑问的,渔船不得拆解,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
(五)在渔船拆解到一半左右及拆解至只剩下龙骨时,现场监督人员应分别拍摄至少三张照片等影像资料。
拍摄渔船拆解影像资料中,需体现现场监督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拍摄渔船拆解全程监管录像,没有条件的地方,每艘渔船拆解的视频录像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相关照片应在相应的同一角度拍摄,并反映拆解渔船的总体面貌和手写体船名标记。
拆解渔船照片和影像资料应体现渔船拆解前、拆解中和拆解后的主要过程和特征,做到照片与视频相互印证。
(六)渔船拆解、油污清理完毕后,现场监督人员和具体负责渔船拆解工作的人员分别在《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上填写现场监督意见。
(七)应拆渔船用于人工鱼礁建设的,应参照以上(四)、(五)和(六)规定的程序,经渔船定点拆解厂进行环保等必要处理。
(八)当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根据现场监督意见,出具《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见附件5)。
《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交渔船所有人办理相关手续使用,渔船定点拆解厂和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留存复印件。
(九)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报废拆解渔船情况,并向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渔船拆解情况。
同时向社会公开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妥善处理群众的举报。
八、渔船证书、电子标签及船用终端的处置。
渔船拆解完毕后,相应发证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注销“四证”。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注销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销毁收回的RFID射频标签。
拆解下来的电子标签及渔业船舶卡逐级上交省总队,每年年底由省总队集中销毁。
九、资料整理。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船定点拆解厂应按照“一船一档”要求,建立健全渔船报废拆解纸质和电子档案。
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适时组织渔船报废拆解情况督察。
(一)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4.《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复印件;5.渔业捕捞许可证原件(含功率指标凭证);6.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包括所有权登记证和国籍登记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7.渔船所有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8.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二)渔船定点拆解厂的渔船拆解档案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复印件;2.渔船拆船协议;3.现场拆解渔船监督管理影像资料;4.渔船拆解日志,参与拆解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名单;5.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十、项目报送和总结。
项目报送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各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海洋与渔业厅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含附件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并做好项目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可核查、可追溯的详细档案。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二年,自2017年6月26日起施行,至2019年6月25日止。
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4.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5.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6.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附件1海洋捕捞渔船自愿减船转产申请书__________海洋与渔业局:由本人等名船舶所有人,自愿将我船提前进行报废,上缴渔船及证书,并申请注销证书,现特申请贵局予以批准,并申请海洋捕捞渔船减船转产专项资金补助。
有关报废渔船资料如下:申请人(渔船所有人):年月日附件2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协议书渔船所有人:(以下简称甲方)市(县、区)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乙方)为切实减轻海洋捕捞强度,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实现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和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有关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甲方自愿将其权属所有的XXXX船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前报废,同时上缴相关证件,并申请按规定予以补助。
乙方将尽力向上级政府部门争取有关政策的支持,为其顺利地进行转产转业提供各种便利。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3海洋捕捞渔船拆解确认表说明:①本表内已完成事项在括号中打(√),未完成的打(×)。
②负责渔船拆解的执行人指渔船定点拆解厂具体负责本船拆解的所有人员。
现场监督人员指现场监拆工作组所有人员。
③拆解现场监督意见栏小型木质渔船的拆解厂名称填写地名(具体到村、社区),用作人工鱼礁的渔船填写投礁区域,投礁时间。
附件4海洋捕捞渔船监督拆解证明(地区简称)监拆证(20XX)第XXX号(渔船所有人)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名)于年月日在(拆解船厂)进行了拆解/销毁/作为人工渔礁礁体。
特此证明。
监督人员:(签字)监督单位:(盖章)年月日附件5渔业船舶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批准机关地区简称)船废〔20 〕号下述渔业船舶已于(年月日)在(地点/单位)报废拆解/销毁/作为人工鱼礁礁体。
被报废拆解、销毁或处理渔业船舶基本情况特此证明。
执行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签发人:(签名)报废拆解/销毁/处理单位:(公章)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620XX年第X季度减船转产渔船补助资金明细表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盖章)单位:万元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