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卫东盗窃案--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如何认定

郝卫东盗窃案--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如何认定
郝卫东盗窃案--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如何认定

被告人郝卫东,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逮捕。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郝卫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请求法院对郝卫东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郝卫东是失主郝喜厚的亲侄孙,关系胜似近亲属;郝卫东案发时刚刚成年,无前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赃款全部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陕西省府谷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卫东系被害人郝喜厚亲侄孙。2008年4月28日上午1l时许,郝卫东到府谷镇阴塔村郝喜厚家院内,见郝家无人,想到债主逼债,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郝卫东随后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郝喜厚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开,盗走该抽屉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3000元,然后将其中49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还债。当日下午,郝卫东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49000元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剩余4000元由郝卫东父亲郝建国代其赔偿给失主。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对被告人郝卫东量刑时有以下几点需要酌定从宽考虑:1.被告人郝卫东确系失主郝喜厚的亲侄孙,从小与被害人生活在一起,双方关系密切,感情较好。双方关系虽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近亲属”,但属于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郝卫东盗窃自己亲属财物之行为有别于其他盗窃行为,在量刑时应该区别对待。2.被告人所盗窃的赃款在案发当天仅隔数小时后即被追回,未给失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3.失主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因本案特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郝卫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因本案系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郝卫东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其所盗钱款大部分被迫回,且其家长能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因此对郝卫东可以从宽处理,原判对郝卫东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刑罚仍然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08]府刑初字第103号对被告人郝卫东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陕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郝卫东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主要问题

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三、裁判理由

本案被告人郝卫东盗窃他人5.3万元,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情形,根据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虽然具有多个从宽情节,但是毕竟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不适合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虽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综合犯罪对象、犯罪造成的具体后果、犯罪人的罪后表现等从宽情节,对被告人郝卫东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数额是认定盗窃犯罪情节轻微的主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应等情况。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不能“唯数额论”。理由如下:

(一)认定“数额犯”的情节轻微不以数额为唯一依据,具有充足的刑法理论基础

首先,这是由我国刑法的法定刑设置模式决定的。从刑法理论上说,犯罪情节包括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犯罪情节是否轻微应当结合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综合评定。定罪情节是案件事实中具有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要素,能够说明犯罪的基本性质。量刑情节,是指对构成犯罪的行为,决定对行为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以及判刑轻重的情节。量刑情节在定罪情节的基础上说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的具体程度,由此决定选择适用法定刑幅度和具体的刑罚点。刑法中关于数额犯的规定,基本上采取了以犯罪数额为基础决定基准刑的方式。犯罪数额对于法定刑幅度的选择具有直接的决定力,并且是决定具体宣告刑的依据。这样设置的合理性在于数额是情节的主要内容,并且是一种相对比较容易标示、易于客观区分和衡量的情节,所以,刑法将其格外、明确地突出出来,作为判定犯罪行为危害程度的客观度量标准。盗窃罪就是一种典型的数额犯,盗窃数额是通常情况下定罪量刑的客观度量标准。但是“法有限,情无穷”,刑法在具体个罪的条文中无法一列举影响犯罪危害程度的情节,简单、僵化地以数额论处会导致具体情况下犯罪人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不相适应,出现量刑畸重的情况。正因为如此,刑法预留了司法自由裁量的空间,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七条规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法定刑以下判刑的情况,来缓解成文法特别是我国刑法法定刑规定模式下僵化的问题。所以,数额的客观度量标准功能是相对的,在不具备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的情况下,数额是判定犯罪行为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准,但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可以突破数额减刑、免刑,甚至是不作为犯罪处理。

其次,这是由量刑情节的广泛性所决定的。量刑情节不仅包括犯罪构成事实,而且包括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有关的所有事实,如犯罪的具体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所引起的社会反应、犯罪对构成要件客体之外的非构成要件客体所造成的影响,等等。在很多情况下,犯罪数额以外的情节要素,左右了情节严重程度。如盗窃亲属财产的案件在定罪量刑时

就应综合考虑盗窃的次数、与被盗亲属关系的远近、给被盗亲属造成的损失及案发后的反应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过于注重犯罪数额,而忽略了其他情节在刑法适用中的作用,会带来量刑的偏差。

再次,这是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观决定的。宽严相济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司法政策,要深入贯彻该政策,就必须综合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一方面要严格执法,对那些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推进和谐司法,对那些情节轻微、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分子尽量从宽处理,争取挽救、教育,该减则减,该免则免。对情况确实特殊的案件,突破数额的限制,予以减刑、免刑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更好地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因此,在处理盗窃等“数额犯”案件中,主要是以数额为依据,确定案件的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但也不能让数额成为定罪量刑的桎梏。在特殊情形下,要敢于突破数额,发挥法定刑以下判刑及免予刑事处罚的作用,克服片面性,真正做到宽严相济,正确裁量,罚当其罪。

(二)认定“数额犯”的情节轻微不以数额为唯一依据,是刑法和司法解释的一贯立场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可以参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定从宽及酌定从宽情节的规定。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包含有大量的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的条款,在判断犯罪情节是否轻微时可以参照。司法解释在不断明确“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同时,不断明确犯罪数额并不是“数额犯”案件定罪量刑的唯一依据这么一个原则。最为典型的是《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三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虽然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免予刑事处罚:(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教唆犯罪的;(2)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3)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盗窃犯罪并没有关于“已达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可以视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明文规定,但司法解释有相关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应与在礼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这一规定,从文字上理解,是对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定性及量刑作了规定,从其所表明的立场能够推出这样一个精神:数额并不是在任何盗窃案件中都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标准。在特殊情况下,数额达到了犯罪标准,仍然可以作“除罪化”处理,即便“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通常是指被害人坚决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也要有所区别,甚至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判处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郝卫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判断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轻微,应根据犯罪情节存在的不同场合和时间,综合考虑行为人的罪前、罪中及罪后的各种情况进行认定。罪前情况包括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情况

等;罪中情况表现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手段、犯罪对象及具体损害结果等;罪后情况包括犯罪人对已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态度,包括自首、坦白、退赃等。只有综合案件的各种情况才能准确认定犯罪是否属于情节轻微。本案中,被告人郝卫东盗窃数额达到了特别巨大(陕西省榆林地区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为5万元)的标准,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免予处罚情节,依法应当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量刑。但是,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其理由如下:

1.本案的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如果被告人郝卫东偷拿家人或者近亲属的财物,那么就可以直接适用《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但本案中被告人与被盗亲属的关系毕竟不是近亲属,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不能直接适用该条款规定而不按犯罪处理。但是,被告人郝卫东盗窃的是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属的财物,犯罪对象的特殊性十分明显,在量刑时应当区别于其他普通盗窃行为。这是因为,亲属关系是以血缘为纽带而产生的特殊社会关系,这种特殊社会关系包含感情、伦理、道德、经济、法律等内容。虽然《解释》针对的是近亲属之间的盗窃犯罪,但是根据解释体现的宗旨和精神,在关系密切的亲属(非近亲属)之间发生的盗窃犯罪也应当有别于其他盗窃案件,在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本案被告人郝卫东是被害人郝喜厚的亲侄孙,且有从小与被害人郝喜厚共同生活的背景,虽然俩人之间不是近亲属,但是属于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且属于有共同生活背景的亲属关系,对这种密切的亲属关系,虽然不能直接适用《解释》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在定罪量刑时应充分考虑这一特殊情况。

2.被害人郝喜厚对被告人郝卫东表示谅解且明确提出希望免予追究郝卫东的刑事责任。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应当尊重被害人及民众对案件的看法及量刑的意见,和谐司法,减少社会对抗。一方面,刑事法律关系不仅仅是围家司法机关与犯罪人之间惩罚与被惩罚的关系,还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加害与被加害的关系。被告人、被害人之间关系的修复越来越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重视。另一方面,犯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及社会民众的反应,是犯罪的社会危害的重要内容,犯罪人主观心理及客观行为的“恶”对被害人及社会公众正义情感造成损害,导致被害人及公众对行为人产生愤怒情感,不能轻易原谅犯罪人,反映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被害人的谅解及社会民众的同情则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深,犯罪人恶性不大,刑罚处罚的必要性不强。本案中,被害人不愿因为自己的报案使得自己的亲侄孙受刑事处罚,案发后,被害人郝喜厚多次请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郝卫东免除处罚,被害人所在村村民亦联名上书要求对郝卫东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过去曾在一起生活过,以后在生活巾不免还有很多接触,在类似的案件处理中,应当充分尊重被害人的要求,尊重被害人及普通民众对司法裁决的接受程度,量刑时应尽量从宽,以免激化矛盾,影响家庭和亲属关系的缓和。

3.被告人有案发后积极退赃的悔罪表现,且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被告人郝卫东所盗窃钱物于案发当日已绝大部分追回,且被告人郝卫东之父又主动对失主进行了赔偿,已挽回被害人的损失,郝卫东的盗窃行为实际未造成严重的犯罪后果。

4.被告人郝卫东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

综上所述,被告人郝卫东盗窃一案,虽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

亲属之间,被害人表示谅解且不希望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盗窃财物于案发当日绝大部分追同,并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被告人犯罪时刚刚成年,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有限,因此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立法精神和宗旨,可以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认定郝卫东的盗窃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判处被告人郝卫东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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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量刑情节。 1、从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来看,被告人是在方便后回房间时误进隔壁被害人房间的情况下,一时起贪念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这一点与有预谋、有计划而实施的盗窃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很显然本案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性也较小。 2、从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来看。被告人在第一次接受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询问时,就毫不隐瞒地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从始至终供述一致、稳定,没有丝毫的侥幸逃避法律制裁的心理,今天的庭审,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重新做人。足以充分说明被告人认罪态度是积极和诚恳的。 3、被告人在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如数退赃,协助司法机关消除了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使被害人基本没有受到损失。足以表明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小、易改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张三酌情减轻处罚。 4、被告人张三在案发前一项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从未有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改造潜力很大。 综合以上几点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杰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诚恳,一贯表现良好,并且系初犯、偶犯。符合我国刑法适用缓刑的条件。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9期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d9512930.html,2011-05-03 11:07: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续)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 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 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裁判文书选登 江油市城市信用社撤销清算组申请确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行为违法案 案例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诉成都共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孙显忠、张天平、洪磊、梁焯勇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0期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8d9512930.html,2011-05-03 11:09:00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字体:大中小】【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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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目录 前言 (5)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5)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5) (二)作案手段的习惯性 (5)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6)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6)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6) (一)认真仔细地勘查现场 (6)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7)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7)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8)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9)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10)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谢辞 (12)

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论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现场痕迹物证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察现场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内容摘要: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多发性案件。特别是在近 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个别不法分子不劳而获,利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尤其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侦查人员要善于总结、掌握好其特点,以及侦查的要领与方法,积极遏制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盗窃案件、特点、侦查要领。

前言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兰州市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1]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生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侦破盗窃案件,进行反盗窃斗争,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盗窃案件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一旦实施犯罪,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有痕迹物证。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一般要破门、撬窗、挖洞、拧锁,改变或破坏现场的原有状态,不可避免地会留有这样那样的破坏痕迹。在入室盗窃中,为了搜寻财物,又会在办公室抽屉、箱、柜上留下破锁、撬箱等痕迹。这些破坏痕迹常常能反映出破坏工具的特征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时犯罪分子会把工具或随身物品遗忘在现场上,这是摸排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把工具带回家中,下次作案时继续使用,这为我们并按照查核获取罪证提供了有利条件。犯罪分子在破坏障碍物或搜寻财物时,会在关键部位留有手印、足印。有的虽然戴手套,但是往往在翻找过程中,由于动作不灵活又会脱下手套,或者从手套破损处留下残缺手印。有的作案后又伪装现场,制造假象,往往弄巧成拙,更多的暴露了自己。重视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认真细致地搜寻犯罪证据,对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和从中发现线索,获取证据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首先是由犯罪分子的社会经历、社会职业和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经验而决定的,如钳工、电工、木工习惯于用螺丝刀、断线钳、手摇钻、电钻等破坏门窗、箱柜,往往会反映出职业专长和工艺水平;其次,作案手段方法是在长期反复犯罪的工程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如因手印足印留在现

刑事辩护词示范文本

刑事辩护词范本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并经其确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并作了必须的调查,因而对本案有一个概括性的了解。又经过刚刚的庭审调查、质证,使辩护人对本案的实质有一个更全面、更客观的认识。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诚望合议庭采信。 一、被告人XXX法定情节 1、XXX提供侦破XXX、XXX、XXX、XX、XXX盗窃案的重要线索,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因此被告人XXX具有立功情节。 2、XXX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据XX举报(29页),XXX曾于2006年12月下旬在大团盗窃电力线一次。XXX到案后,不仅如实供述这次犯罪,还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另外两起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第4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XXX揭发同案犯XXX、XXX犯罪事实,X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与XXX、XX两次盗窃电线的犯罪事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 我们认为:XXX不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刑法》1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第3条等规定都说明破坏电力设备罪须以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为前提: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公共安全,即国家或社会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特征,它指犯罪行为是针对大多数难以辨别的社会公众而言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严重后果是行为人难以预料的。破坏电力设备行为最终所侵害的后果是不特定的,或足以致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这里的“不特定”不是行为人主观目的或动机上的不特定,而是客观损害后果上的不特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5号)应比《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电力设备罪几个问题的批复》优先适用。我们认为从时间上优先,因此对该案的定罪我们建议不能直接套用最高检的司法解释,而应该综合案件具体情况,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来正确定罪。 3、要确立罚当其罪或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社会现实生活总是复杂的,任何犯罪行为总是具体的,破坏电力设备案件同样也具有个案性,要使刑法对打击和预防犯罪行为发挥出最佳的效应,实现刑罚对犯罪人进行惩办和改造相结合、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相结合的目的,在考虑刑法一般规定的前提下,还必须考虑个案的特殊性,比如,犯罪人的主观目的、犯罪人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实际所导致的后果等。总之,应当权衡整个案情,做到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 一、张喜田与石家庄制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华盛制药有限公司、 石药集团中奇制药技术(石家庄)有限公司、吉林省玉顺堂药业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2011-01)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的侵权纠纷中,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只包含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产品,不包含对原始产品做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产品。 二、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2010-01)【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二、用户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于关乎出乎切身利益的内部业务规定,负有告知储户的业务。如银行未向储户履行告知义务,当双方对于储蓄合同相关内容的理解产生分歧时,应当按照一般社会生活常识和普遍认知对合同相关内容作出解释,不能片面依照银行内部业务规定解释合同内容。 三、上海全能科贸有限公司诉上海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案(2010-01)【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审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行政案件,应当结合专利侵权纠纷民事案件的审理特点,在开展全面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中所认定的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事实是否客观准确。 四、湖南省嘉禾县锻造厂、郴州市伊斯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湖南省华光机械实业有限 公司、湖南省嘉禾县华光钢锄厂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判断被控侵权标识与主张权利与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是否近似,除应在结合所涉商标的文字的字形、读音和含义,图形的构图和颜色、各构成要素的组合机构等基础上,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所涉商标使用的历史状况、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是否已经形成稳定化的市场秩序等因素,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五、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 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2011-02) 【裁判摘要】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该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照该条款认定担保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六、华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华建机械翻译有限公司与广州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谢 雄平、张贺平、仇绍明、黄若浩合作协议纠纷案(2011-03) 【裁判摘要】为达成合作目的,当事人签订多个合同,但仅在一个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涉及该合同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又因其他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的争议形成诉讼,一方当事人仅以仲裁裁决已经生效为由主张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生效仲裁裁

【八十年代至今重大刑事案】“三张”团伙盗枪杀人

“三张”团伙盗枪杀人 核心提示:1986年12月17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杀人、抢劫、盗窃枪支罪判处张福军、张福仁、张福德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2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张福军、张福仁、张福德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民警被杀枪被盗 1986年5月7日22时许,铁力县公安局接到哈铁公安局通报:王杨车站驻站民警张兴权被枪杀在候车室,请求协助破案。 22时40分,铁力县公安局局长于英才和副局长赵树斌、刑警队长文明焕等带领刑警赶至王杨火车站。 灯光幽暗的候车室内,身着便服的民警张兴权倒在血泊中。经尸检,张兴权头部中一弹,胸部中一弹,当场死亡。刑警在勘察现场时,发现张兴权的枪套仍留在腰间,五四式手枪却不见了…… 刑警们在查访寻觅线索时,王杨乡一商店营业员说,17时许,他在商店门口看见了三个陌生人从门前向安家饭店走去,三人都在三十岁上下,身高1.7米左右。有两个人背着袋子,另一个人背着帆布猎枪包。一饭店服务员也提供线索说,20时许,饭店来过三个陌生人。大个身穿雨衣,胡子很重,浓眉毛,大眼睛,四方脸,较黑,头发较长,身背一个帆布大口袋,像枪套,有一米多长。中个脸稍长,较白,背一个袋子,里头装着东西,袋口系着。小个身穿蓝色上衣,背一个帆布包。这三个人反常的是,只要四两酒,两个菜,饭也都不超过三两,吃喝速度很慢,而且互相很少交谈。 车站售票员证实:21时许,看见候车室进来三个人,还听到他们往凳子上放东西时有铁器的撞击声。一个铁路工人证实:民警张兴权和他一起在电影院看电影,于21时55分提前离开去车站的。车站售票员还证实:几分钟之后,就听到候车室内有厮打声,随后便是三、四声枪响…… 可疑人开枪后逃走 5月10日,兴山林场供销社刚开门,就进来一个陌生人,买了12个烧饼、一斤虾皮。与此同时,兴山林场一老工人在林场场部南侧发现两个可疑人,其中的大个身高1.75米左右,另一个肩上扛着像包袱一样的东西,从家属区向东山走去。 正在这里执行任务的刑警王力军获悉这一情况后,即刻带着两名武警战士寻迹向东山追去。在朦胧的晨雾中,他们发现有两个人影在向东山走去。当追至距可疑人200米左右时,王力军喝令二人站住,但二人挑战地说:“你们来吧!”当他们距离可疑人只有100余米时,两个可疑人隐蔽在树林旁一个土堆后,突然向王力军等人开枪射击。 王力军与武警战士滚入附近的一个沟内,向两个可疑人开枪还击。 一阵对射后,两个可疑人逃入密林中。山上枪响后,到供销社买食品的可疑人就溜了。 铁力县公安局接到王力军的报告后,迅速布置警力,进行抓捕。 三起案件并案侦查 5月11日,庆安县一位机关干部在得知王杨案情特别是在听到三个可疑人的体貌特征后,认为这三人可能是庆安县丰田乡庆兴村的张福军、张福仁、张福德。他们对庆安、卫国、王杨、双丰一带的地理环境很熟,老大、老三又都在铁力县工作过,这三人都有犯罪前科。 5月12日,铁力县公安局根据线索开展了调查工作。 1985年12月9日,铁力县卫国乡武装部武器库两支全自动步枪、一支半自动步枪被盗。1986年4月2日晚,三名犯罪嫌疑人潜入兴隆镇农机站院内,将巴彦县总工会存放在院内的一台212型北京吉普车盗走,并绑架杀害了两名更夫。4月3日23时30分,三人驾车至

个人刑事辩护词

个人刑事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 XX市XXXX公司 的委托,指派 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 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 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 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 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 XXX 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 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 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 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8 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国家对于 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 XXX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盗窃罪情节轻微的认定

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发布日期:2011-05-26 作者:王成律师 郝卫东盗窃案——如何认定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2集(总第73集)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郝卫东,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逮捕。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郝卫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请求法院对郝卫东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郝卫东是失主郝喜厚的亲侄孙,关系胜似近亲属;郝卫东案发时刚刚成年,无前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赃款全部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陕西省府谷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卫东系被害人郝喜厚亲侄孙。2008年4月28日上午1l时许,郝卫东到府谷镇阴塔村郝喜厚家院内,见郝家无人,想到债主逼债,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郝卫东随后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郝喜厚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开,盗走该抽屉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3000元,然后将其中49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还债。当日下午,郝卫东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49000元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剩余4000元由郝卫东父亲郝建国代其赔偿给失主。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对被告人郝卫东量刑时有以下几点需要酌定从宽考虑:1.被告人郝卫东确系失主郝喜厚的亲侄孙,从小与被害人生活在一起,双方关系密切,感情较好。双方关系虽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近亲属”,但属于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郝卫东盗窃自己亲属财物之行为有别于其他盗窃行为,在量刑时应该区别对待。2.被告人所盗窃的赃款在案发当天仅隔数小时后即被追回,未给失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3.失主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因本案特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郝卫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因本案系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郝卫东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其所盗钱款大部分被迫回,且其家长能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因此对郝卫东可以从宽处理,原判对郝卫东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刑罚仍然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经典刑事辩护词——故意杀人案 来源:作者:日期:09-07-06 辩护词 审判长,各位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我受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指派,接受被告人朱某委托,作为他的辩护人出庭为他辩护。现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辩护词,希望合议庭采纳。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盗窃、敲诈勒索罪均不能成立。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曾被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过不起诉决定,该决定虽然于2009年1月15日被省人民检察院撤消,但从今天庭审控方提供的证据看,本案仍然存在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问题。 本案的焦点应该是林某某是否已经死亡并且系被告人所为,正是在这个焦点问题上,控方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控方指控被告人实施了故意杀人、分尸、多次抛尸的行为,但控方没有向法庭提供被害人尸体、作案工具、抛尸现场、抛尸包装物等构成故意杀人犯罪的基本证据。尽管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作过认罪供述,但也作过没有杀人而系林某某自己外出未归的辩解。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明确表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罪供述系逼供所为。根据法律的规定,其口供不能成为定案依据。在认定犯罪的基本直接证据缺失

的情况下,间接证据必须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足以得出被害人已经死亡且系被告人所为的唯一结论。但庭审的结果表明,控方提供的证据远远没有达到“形成证据锁链,并且排除其他可能”的程度。 1、控方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一)没有提供尸体、尸块或尸体各部分残骇;没有提供杀人、毁尸工具、运尸工具和运送尸体残骇的包装物;没有提供抛尸现场。 二)现场仅发现少量血迹、少量可疑组织碎屑及一块很小的骨质碎片。涉及这部分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没有在法庭上当庭宣读。在厨房的血迹不能排除切菜时手指受伤流血的可能,在卫生间的血迹不能排除鼻血或妇女经血的可能;在卫生间发现的组织碎屑不能排除系头皮、脚皮等因新陈代谢而产生的正常脱落物;骨质碎片不能确定是何部位,因此,仅凭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林某某确实已经死亡。 三)魏某某在2006年11月14日证言中证实:11月11日,也就是林某某“死亡”3日后,魏某某曾收到林某某手机发给她的短信。这短信系谁所打?目前并没有证据排除不是林某某所打的可能性。 四)控方在辩论中认为林某某出走时什么都没带,没有生活来源,两年多没有任何消息,这些都说明她已死亡。辩护人认为这些都只能是猜测、分析、判断,不是证据,不能说明她已经死亡。据报载,某母女二人被某兄弟二人拐卖十年才被发现,佘祥林妻子也是十几年才回,其间同样都是和家里失去联系,从家庭角度看都没有生活来源。因此控方的以上说法不能证明林某某已经死亡。

郝卫东盗窃案--盗窃犯罪案件中的情节轻微如何认定

被告人郝卫东,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逮捕。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向府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郝卫东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基于以下理由请求法院对郝卫东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郝卫东是失主郝喜厚的亲侄孙,关系胜似近亲属;郝卫东案发时刚刚成年,无前科,归案后有悔罪表现,且当庭认罪;赃款全部追回,未给失主造成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陕西省府谷县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郝卫东系被害人郝喜厚亲侄孙。2008年4月28日上午1l时许,郝卫东到府谷镇阴塔村郝喜厚家院内,见郝家无人,想到债主逼债,便产生盗窃还债之念。郝卫东随后在院内找了一根钢筋,将窗户玻璃打碎进入室内,又在室内找了把菜刀,将郝喜厚家写字台的抽屉撬开,盗走该抽屉内存放的现金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3000元,然后将其中49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还债。当日下午,郝卫东被公安人员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赃款49000元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剩余4000元由郝卫东父亲郝建国代其赔偿给失主。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对被告人郝卫东量刑时有以下几点需要酌定从宽考虑:1.被告人郝卫东确系失主郝喜厚的亲侄孙,从小与被害人生活在一起,双方关系密切,感情较好。双方关系虽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所规定的“近亲属”,但属于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郝卫东盗窃自己亲属财物之行为有别于其他盗窃行为,在量刑时应该区别对待。2.被告人所盗窃的赃款在案发当天仅隔数小时后即被追回,未给失主造成任何经济损失。3.失主强烈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因本案特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卫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郝卫东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未提出抗诉。因本案系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法逐级报请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同意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郝卫东犯罪时刚年满十八周岁,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其所盗钱款大部分被迫回,且其家长能积极主动进行赔偿,因此对郝卫东可以从宽处理,原判对郝卫东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刑罚仍然过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08]府刑初字第103号对被告人郝卫东以盗窃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陕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郝卫东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

刑事案件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秦皇岛市陈立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甲一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贵院受理的甲一涉嫌故意杀人罪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一案上诉人的委托辩护人。本律师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向上诉人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参与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庭审全过程。现就本案的审理,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辩护人认为:现有的证据可以显示上诉人甲一所作的有罪供述存在有非法取证的可能,且指控其有罪的证据有重大的疑点,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审判定罪量刑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本案的所有证据尚不足于证明上诉人犯有本案所指控之罪行。本案一审判决认定甲一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的判决是错误的。具体如下: 一、本案诉讼证据材料有关上诉人的笔录和供述,现有证据可以显示存在有刑讯逼供或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形,依法不能作为定罪的证据。 不可否认,从上诉人的《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看,自2011年11月16日起,上诉人便开始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2011年11月16日至11月18日的三份笔录均作无罪辩解,否认本案系其所为;2011年11月19日18时起开始作有罪供述。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上诉人就翻供,否认了本案系其所为(据上诉人交待,在检察机关提审时,其就否认本案系其所为,但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其辩解,就让其在作好的“笔录”上签字了事。关于检察机关所作的笔录,在诉讼过程中,暂没有看到相关材料)。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和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均否认本案系其所为。并且,上诉人在《刑事上诉状》中称公安机关自2011年11月16日起便采用刑讯逼供的手段,施以殴打、不让睡觉、不让大小便、危胁妻儿有危险等方式进行侦查讯问,在这样的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下,上诉人当时感到痛不欲生,生不如死及不愿意拖累家人,遂按照侦查人员侦查所得的情况作了有罪的供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的证据可以证明侦查机关所取得的上诉人有罪供述的笔录是通过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理由如下: 1、上诉人在作有罪供述之前,侦查机关已事先带领上诉人察看并了解了案发第一现场。 辩护人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通过发问出庭作证证人陈僧清、陈丽珍,查清非常重要的事实:两证人均一致分别认可在2011年11月6日至2011年11月16日期间,即案发后至作有罪供述前,侦查人员曾带甲一至案发现场,详细察看了解了案发现场的情况。本案证据中,上诉人所作的第一次有罪供述是2011年11月19日,结合两证人的证言,上诉人是在被侦查人员带领察看了解现场之后,才作出有罪供述的。 2、本案从现有的证据,已有足够的合理性可以怀疑在侦查过程中有刑讯逼或非法取证供情形的存在! 且看:第一份《询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6日16时30分至19时53分;第二份《讯问笔录》的记录时间为2011年11月17日5时45分至8时13分;第四份《讯问笔录》记录时间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盗窃罪量刑标准2020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

(1)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盗窃金融机构的; (3)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4)累犯; (5)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7)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 (8)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 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

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二审维持原判

编辑/徐晓蕾黎史翔美编/杨亘责校/董一凡 下载北京头条App 让现在告诉未 来 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于母等人被处以3到4年不等刑期 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二审维持原判 2月1日上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张振永、程笑、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被告之一,正是由于暴力催收引发“辱母案”的受害人苏银霞。 如今,儿子于欢的刑事案件已经从无期改判为5年有期徒刑,其母亲及家人的非法吸储案也有了应有的结果。 案情回顾 家人被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 原本是一件普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却因为此前的“辱母案”备受关注。当年22岁的于欢因母亲被暴力催债者殴打侮辱,情绪激动随手拿刀刺伤4名催债人。被刺中的一人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该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而于欢的母亲就是此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被告苏银霞,该案还涉及于欢的父亲以及姐姐。 2018年7月27日,于欢父亲于西明、母亲苏银霞、姐姐于家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唐县检察院变更起诉决定书显示,此案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 这笔钱通过另外一家公司以组织茶话会、承诺高额固定回报等方式从普通市民处筹集,被用于于欢家人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上述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于欢家人分别被处以3到4年不等的刑期以及8万到15万不等的罚款。扣押、冻结在案的款项由扣押机关依法发还集资参与人。而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对一审判决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维持原判于母因不守纪被责令退出法庭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上诉,但是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伙同原审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 上诉人于西明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诉人于家乐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诉人苏银霞作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各上诉单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均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单位、三名上诉人及各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最终,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而在法院的通报中还称,因上诉人于西明、苏银霞违反法庭纪律经审判长警告、训诚无效后,责令其退出法庭。宣判结束后,法庭分别对于西明、苏银霞单独进行了宣判。文/本报记者张鑫 本报讯(记者程婕)2月1日,央行货币金银局在 官网通报了27起违反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发行规定的案例。根据公布的详细信息,其中有2起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26起涉及商业银行和押运公司工作人员,他们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普通纪念币、纪念钞发行管理规定,扰乱了发行工作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 北京青年报记者看到,其中有20起案例都是相关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兑换整捆纪念钞,最多的兑换了20整捆,多达2万张。还有七起案例是工作人员 在纪念钞发行前违反规定拍摄照片、视频并上传网 络,引发公众误解。该纪念钞本来是12月28日正式发行,但是这些工作人员在12月27日就把照片、视频传上网络,最早一例是12月24日就上传到网络。这些照片和视频引起了广泛关注,当时不少网友都质疑纪念钞被提前兑换,但其实都是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拍摄,并非提前向公众兑换。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这些被通报的案例中,照片及视频有的是在装卸时拍摄的,有的在库房内违规拍摄,有的是在检查钞票质量、卡把配款时违规拍摄的, 并均上传网络,引发公众误解。 昨日央行的通报也澄清了相关事实。央行表示,为严肃普通纪念币、纪念钞发行纪律,维护发行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将督促对上述案 例中存在违规问题的单位、人员进行查处和追责。下 一步,央行将继续加强普通纪念币、纪念钞发行工作监管,发现问题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并及时公布有关情况。供图/视觉中国 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对4起酒后驾驶公务用车违纪违法典型问题公开曝光。首个案例便是:首创证券董事长谢德春因醉驾被查获,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受到开除公职处分。谢德春就成了证券业首位因醉驾被开除公职的董事长。 据北京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今年1月10日晚,谢德春应邀参加私人聚餐,餐后,谢德春独自驾驶单位公务用车回家,途中因醉酒驾车被公安机关查获,被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谢德春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据悉,谢德春出生于1969年,为高级会计师;2002年,谢德春进入首创集团,历任计划财务部财务总监、副经理、总经理;2009年起任首创集团副总经理,兼任首创证券董事长、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董事长。 天眼查资料显示,2013年11月1日,谢德春等6人成为首创证券新增董事;2017年4月28日,谢德春变更为首创证券董事长。 昨天,北京青年报记者通过首创证券官网,输入谢德春,该公司从业人员一栏,显示“不存在相关信息”。在中证协网站证券从业人员名单中查询谢德春这个名字,亦没有此从业人员。 首创证券成立于2000年,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为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53.84%。其余股东为北京达美 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北京巨鹏投资公司等。 首创证券目前尚未上市,其2017年财报数据显示,首创证券当前注册资本金6.5亿元,净资本34.89亿;现拥有12家分公司、49家证券营业部。其2017年营业收入8.81亿元。其中,投资收益7.11亿元,证券经纪业务净收入1.79亿元。2018年上半年营收2.49亿元,同比下滑三成,在131家证券公司中排名91位;净利润5228万,同比下滑六成,排名77位。 券商行业正值寒冬,首创作为中小券商又面临业绩下滑趋势。如今,董事长突然被开除公职,对首创证券而言,无疑又是一大打击。 首创证券被市场所知,一个重要原因是该公司原计划借壳S 前锋登陆A 股市场,在广发证券、国金证券、海通证券和国元证券成功借壳上市后,首创证券借壳一事,拖延至今已达10年依然未果。 文/本报记者刘慎良 2月1日,搜狗公布了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年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报显示,2018年全年搜狗总营收首次突破10亿美元,达11.2亿美元,同比增长24%,实现“里程碑”式突破;美国通用会计准则下,归属于搜狗的净利润9880万美元,同比增长20%。 搜狗公司CEO 王小川表示:“搜狗实施的搜索和输入法双引擎战略,为公司发展带来了强大的驱动力。我们的核心搜索收入增长快于行业平均水平,并且实现了搜索和输入法的深入协同。更重要的是,在当下宏观经济发展的不确定时期,搜狗仍然保持着高质量的资产、庞大的用户群和超过10亿美元的年收入。此外,在AI 领域,搜狗在技术和应用层面均取得丰厚成果,奠定了在语音、计算机视觉、机器翻译和问答等多个赛道上的领先地位。展望2019,我们将着力提升组织效率和活力,以及推动业务创新和AI 技术的持续领先与落地,用核心能力引领更光明的未来。” 2018年,中国整体经济增速放缓,曾经群雄逐鹿的互联网市场,或面临规模缩减,或面临财务困境,但搜狗依然保持了稳健的发展,核心业务增速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聚焦搜狗财报,搜狗搜索继续稳居国内第二大搜索引擎,收入以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速度增长;搜狗的用户体量同样表现出强大的增长态势。截至2018年Q4,搜狗手机输入法日活跃用户数达4.3亿,较一年前增加28%,稳居以DAU 计的中国第三大手机应用。除了拥有规模化的用户群体和具备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外,截至12月31日,搜狗拥有的现金和现金等价物以及短期投资为10亿美元,现金流充裕,保持稳健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整体竞争力,2018年,搜狗继续稳步推进搜索和输入法的双引擎战略。搜索方面,搜狗搜索不断发展差异化竞争优势,利用AI 技术升级搜索服务,推动搜索向问答升级,逐步走向智能问答,持续巩固搜索流量和市场份额。以医疗等垂直领域为例,搜狗医疗搜索结果中权威医疗内容的占比提升至65%。同时,第四季度,在全网结果点击中,首条答案的点击占比提升至35%。 输入法方面,搜狗尝试拓展产品创新边界,提升与搜索结合的效率,凸显移动输入法作为内容和服务分发平台的价值。跨语言翻译功能支持用户在语音和文字对话时打破交流障碍,用户日均翻译请求量比一年前增长60%;基于对话技术的持续升级,手机输入法进一步提升对用户意图的理解,提供丰富有趣的个性化回复选择,深受用户喜爱。持续不断地创新和探索,使搜狗在庞大的产品和服务组合中产生自然流量。 同时,搜狗致力于开发以语言为核心的人工智 能技术,继续在语音、计算机视觉、机器翻译和问答 等核心竞争力的基础上,寻求技术突破及应用开发。2018年第四季度,搜狗语音识别完成新一轮核心技术升级,搜狗搜索语音识别准确率达到98%;搜狗手机输入法日均语音请求较一年前增长69%,峰值请求量达到5.4亿次,稳居国内最大的语音应用。2018年获得国际顶级口语机器翻译评测竞赛IWSLT Baseline Model (基线模型)赛道冠军,一举击败多个国内外竞争对手,彰显了搜狗在机器翻译领域的顶尖技术实力。2019年1月,又在对话型机器阅读理解挑战赛CoQA (Conversational Ques-tion Answering Challenge)中击败微软、斯坦福大学等机构夺得第一,并全面刷新所有评价指标成绩,进一步缩小机器与人类在此项表现上的差距。 除了全面提升核心业务能力之外,搜狗还处于探索新商业应用场景的最前沿。搜狗先进的人工智能技术将帮助其开发新通路、扩展应用场景并提升数据能力。这将为搜狗在人工智能时代的持续发展铺平道路。 搜狗创新性提出的分身理念,糅合了语音、图像等自然交互技术和领域知识,让机器更好的模仿人类在专业领域的行为。在2018年11月第五届乌镇世界互联网大会上,与新华社联合发布全球首个AI 合成主播并投入日常使用,让机器突破性的首次做到逼真模拟人类专业主播行为,在媒体、教育等行业引起巨大关注;医疗领域,搜狗自研的智能诊断助手模拟医生与病人对话的模式,与用户进行病情沟通,为用户提供预诊断和就医建议;法律领域,搜狗大律师的问答机器人具备逻辑分析和推理能力,在充分准确理解用户法律诉求的基础上,为用户提供可能的判决结果、法律建议或相似案例。 (搜狗与新华社联合发布全球首个AI合成主播)随着融资驱动商业模式的降温,核心技术能力、自身的积累将成为公司发展最重要的能量,2019年对于搜狗将是机遇的一年,在搜索和输入法双引擎战略的加持下,积极探索两者的协同,持续进行技术创新,继续深耕用户体验,将产品和服务做到极致,成为一家更具活力、更具竞争力的人工智能行业领跑企业。 搜狗发布2018年全年财报 营收首次突破10亿美元 山东“辱母杀人案” 于欢,男,1994年8月出生,山东省冠县人,汉族,高中文化,苏银霞儿子,“辱母案”当事人,山东源大工贸有 限公司员工。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5年。法院认定其刺死1人行为系防卫过当。图片/央视截屏 董事长醉驾被开除公职 首创证券最近有点烦 1.中国工商银行 沈阳分行铁西支行、鄂尔多斯分行乌审旗支行、阜新分行新邱支行、包头分行包钢支行、包头分行白云支行、汕头分行安平支行、延边分行光明支行、赤峰分行克什克腾旗支行、锡林郭勒盟分行实物管理中心、四平分行站前支行2.中国农业银行 淮北分行杜集支行、安庆分行宿松县支行营业部、安庆分行太湖县支行营业部、宿州分行埇桥支行 祁县分理处、亳州分行谯城支行营业部 3.中国银行 天津分行泰达城支行、榆林分行营业部 4.中国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郏县支行、叶县支行、舞钢支行、黑河分行、驻马店分行置地大道支行、邢台分行邢煤支行、任县支行、南和支行 (据通报整理) 央行通报27起违反人民币发行70周年纪念钞规定案例 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为他人兑换整捆纪念钞 违反规定办理纪念钞兑换业务人员工作单位 市民兑换的70周年纪念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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