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之商品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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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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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证书的作用
①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②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③作为报关验放的有效证件 ④作为计算运输、仓储等费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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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部门主要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 局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此外,还有中国进出口商品检 验公司。
我国商检机构的任务有三项: 1.法定检验 2.监督管理 3.公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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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是指卖方以装运港(地)的检验证 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地)后买方有复验权。 如经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复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不属于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买方可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交接货物一般要经过交付、察 看或检验、接受或拒收三个环节。一般而言,当卖方履行交 货义务后,买方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货物与合同 不符,而又确实属于卖方责任时,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以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 不能再行使拒收的权利。 它是结算货款和提出索赔、进行理 赔的依据,以维护对外贸易关系中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我 国《检验法》规定:我国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部门对进出口 商品实施检验;凡未经检验的进口商品,不准销售、使用; 凡未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准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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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1 [第一节]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2 [第二节]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要求 3 [第三节]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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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四节]电子报检、电子转单和电子通关
5 [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检验检疫条款的主要内容 6 本章重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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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品检验检疫概述
1 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作用
2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3 检验机构
4 检验证书
5 商品检验的标准
6 复验期限、复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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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出口商品检验与检疫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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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口国检验
1. 目的港(地)检验 目的港(地)检验也称“到岸品质、到岸重量” (landing quality and weight),是指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合同规定的检 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地对商品进行检验,并以该检验机构出 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量(数量)的最后依据。 2. 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对于那些不便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立即检验的货物,如密封包装货 物、精密仪器等,通常可以在买方营业所在地或最终用户所在地, 由合同规定的检验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验。货物的品质和重 量(数量)等项内容,以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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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验证书
(一)检验证书的种类
①品质检验证书 ②重量检验证书 ③数量检验证书 ④卫生检验证书 ⑤消毒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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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兽医检验证书 ⑦产地检验证书 ⑧价值检验证书 ⑨残损检验证书 ⑩其他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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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是指接受委托进行商品检验与公证鉴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国际上的商检机构,既有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也有同业公会 或协会设立的检验组织;此外,生产厂商、使用单位也可能有自己 的检验部门。
在贸易实践中,买卖双方一般都选择专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这些 机构主要有三类: (1)官方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检验机构。如美国 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2)非官方机构。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等开设的检验机构, 如公证人、公证行,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 (3)半官方机构。一些由国家政府授权可以代表政府进行某类商 品的检验工作或某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的民间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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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指在何时、何地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所谓检验权, 是指买方或卖方有权对所交易的货物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即作为交付 与接受货物的依据。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和我国的业务实践,有关 检验时间与地点的规定办法,主要有以下四种。
(四)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
这种规定方法,习惯上称为“离岸重量、到岸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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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一议

如果某出口贸易合同采用CIF NEWYOURK,同时又以 “Landing Quality and Weight as Final”作为检验条 款。请问:这种贸易合同对卖方有什么影响?
(一)在出口国检验
1. 产地(工厂)检验 2. 装运港检验 装运港检验又称“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或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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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上述两种规定方法时,即使买方在到达目的港(地)后, 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验,但已无权向卖方就货 物的品质或重量提出异议和索赔,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 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 有瑕疵所造成的。因此,这两种规定方法,从根本上否定了 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非常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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