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创意产业协会章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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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创意产业协

会章程

常州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常州创意产业协会;

协会英文名称: CHANGZHOU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 CCIA

第二条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组建, 是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事业

单位或个人, 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的, 实现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竭诚为会员服务,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在推进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促进常州市创意产

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

第五条协会注册地址是本市博爱路129号1号楼4楼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协会的任务是:

(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 向政府有关部

门提出有关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 协助政府制( 修) 定有关创意产业

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 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 二) 开展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创意产业发

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 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 三)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经过海内外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创意产

品交流、展销, 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 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 积极

地把常州的创意产业推向国内外;

( 四) 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范围内的咨询、服务工作, 建立创意产业

发展交流平台;

( 五) 培养造就一批策划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

( 六) 开发信息资源, 编辑出版创意产业书刊、音像资料;

( 七) 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反对不正当竞争, 反对侵害她人知识产权, 促

进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 八) 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

( 九) 承办政府或其它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协会的业务范围: 合作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会展

招商、出版发行、承办政府等

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八条协会活动原则: 协会应当遵循”民主办会”和”自主办会”原则, 实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协会的活动应当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行业的整体利益和要求, 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按照”诚实守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的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 一) 与创意产业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 在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

( 二) 承认协会章程;

( 三) 自愿加入协会。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 一) 由本协会邀请或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 二) 填写入会申请表;

( 三) 单位提供法人证照复印件, 个人提供身份证( 护照) 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 四) 相关材料提交由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 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参加协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 三) 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协会章程, 执行协会决议, 维护协会利益;

( 二) 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支持并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 三)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 四) 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向协会递交书面函件, 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协会章程的, 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与会者经过, 予以除名并公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协会负责人

第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大会由所有会员组成, 其职权是:

(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协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 三) 召开会员大会, 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 五) 决定设立内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 六) 决定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 七) 根据会长的提名, 决定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八)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 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 九) 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增补理事, 应经会员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 但补选理事应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理事会下设专家委员会、指导委员会和媒体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 由各行业内知名专家组成, 主要从事创意产业理论研究、政策研究、产业研究、

产业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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