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小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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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小型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编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小型工程本)
发包方: 承包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筑面积: 平方米;层数: 结构类型: ;檐高/跨度: 米批准文号:(有权机关批准工程立项的文号): 工程性质(指基建、技改、合资等): 承包范围: 承包方式: 质量等级(优良或合格):
工程承包造价(金额大写):
,: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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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设计、施工一条龙总承包的形式来完成与发包人工程有直接关系的自来水改线工程。由于设计和施工都由承包人完成,所以除非发包方提出设计变更或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的图纸变更事先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确认,否则承包人将完全按照图纸施工,并承担全部费用直至工程竣工。
第2条工期
本合同工程定于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合同工期日历天数为天。
第3条图纸。发包于年月日,向承包方提供套图纸。
第4条发包方、承包方驻工地代表。发包方工程师姓名: ;项目经理姓名: 。
第5条发包人工作
5.1 负责办理施工报建及领取建筑许可证,并且乙方给予积极配合。
5.2 提供一套工程地质报告书和设计图纸一套。
5.3 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位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承包方,并于现场交验。
5.4 根据发包人、承包人二方签署的协议,协调、处理施工现场旁边道路、道路附属绿地、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及施工扰民问题。如果施工扰民是由于承包人所引起,则扰民的处理费用则由承包人支付。
5.5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6 在收到承包人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后,经审查合格后于5日内予以确认。
5.7 发包人将在现场监督检查施工质量、进度、负责处理理设计图纸问题、签证设计变更、工程进度付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5.8 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期办理竣工结算。
5.9 如需要在有毒有害的环境中施工时,承包方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方案,经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其经济支出将作为工程变更的一部分。
第6条承包人工作
6.1 负责施工场地内临时设施、临时道路、临水、临电管线的修建安装。
6.2 每周向发包方和监理工程师报送施工计划和已完工程进度统计报表(包括工程进度、工程量、工作量以及发包人或现场监理要求的其他数据)。
6.3遵守国家及本市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负责安全保卫、整洁卫生等各项工作,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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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6.5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计划。
6.6 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后3天做好施工组织、管理工作,维持现场清洁、道路通畅、整齐堆放器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
时设施。
6.10 凡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备案。
6.11 在保修期遵守和执行政府《建筑工程保修条例》及其它有关法规的要求。
第7条质量与检验
7.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7.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比例分别承担。
7.3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7.4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和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设计图纸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又不能及时改正时,发包人可以邀请其他承包
人完善此项工作,并根据其他承包人的付款要求,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下扣除,承包人还应承担拆除和重新检测的费用。
7.5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7.6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7.7 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7.8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7.9 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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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