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IMO7378防污公约1999年7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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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原第 5.8.4 条由以下内容取代: “5.8.4 该船适用第 13G 条的要求,且: .1 要求在不迟于………………………………符合第 13F 条 .2 其布置使下列舱柜或处所不用于装载油类……………………
……………………………………………………………………
.3 已按第 13G(7)条和环保会第 MEPC.64(36)号决议被接受。
· ·
·
.4 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并未以第 A.393(X)或 A233(VII)
决议为基础
·
.5 未经认可。
·
2.4.2处理装置已按第 A.444(XI)号大会决议认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4.3油分计:
.1 已按第 A.393(X)号大会决议认可
·
.2 已按第 MEPC.60(33)号决议认可
·
2.5
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m3/h
2.6
第 16 条的免除:
2.6.1根据第 16(3)(a)条,该船获得免除第 16(1)和第 16(2)条的要求。
·
该船专门从事于……………………特殊区域内的航行。
2.6.2该船设有能将全部含油舱底水留存船上的贮存舱如下:
·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附件: IMO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和附则II修正案
注:本通函同时用 E-mail 发送。
CCS Circ. RT No. 027 Page 1/1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和附则 II 修正案
(1999 年 7 月 1 日以 MEPC.78(43)号决议通过)
I 《73/78 防 污 公 约 》 附 则 I 修 正 案 第 13G 条修正案 1 第(1)(a)款的原文字由下列内容代替:
第 26 条修正案 4 在原第(2)款后增加以下新第(3)款:
“对于本公约附则 II 第 16 条也适用的船舶,该计划可与本公约附则 II 第 16 条所要求的船上有毒 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合并。在这种情况下,此计划的标题须为
* 参见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标准测试方法》(D86)。 ** 参见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4 号燃油规范》(D396)或更重的油。
横向位置
容积(m3)
总容积 ……(m3)
* 参见本组织于 1977 年 11 月 14 日以第 A.393(X)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测试
规范的建议》,该决议取代了第 A.233(VII)号大会决议;见 IMO 出版物 IMO-608E。又参见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 员会以第 MEPC.60(33)号决议通过,于 1993 年 7 月 6 日生效的《机舱污水防污设备指南和规范》,该决议取代了第 A.393(X)和 A.444(XI)号大会决议;见 IMO 出版物 IMO-646E。
·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横向位置
容积(m3)
2.6.3该船设有舱底水送往污油舱的装置以代替贮存舱
3 残 油( 油泥) 的 留 存 和 处 理 措 施( 第 17 条) 及 舱 底 水 贮 存 舱*
3.1 该船设有以下残油(油泥)舱: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横向位置
总容积 ……(m3) ·
容积(m3)
“(1) 本条须 (a)适用于: (i) 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 20,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 油船; (ii) 载运上述第(i)项中所述货物以外货物的 30,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这些油船系在本附则 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和”
2 第(2)款的原文字由下列内容代替: “(2) 本条要求须于 1995 年 7 月 6 日生效,但第(1)(a)款中适用于载运燃油、重柴油或润 滑油的 20,000 载重吨以上但小于 30,000 载重吨的油船的要求须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4 认可标准*:
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
.1 已按第 A.393(X)号大会决议认可
·
.2 已按第 MEPC.60(33)号决议认可
·
* 公约未要求舱底污水贮存舱,第 3.3 段下的表志愿填写。
** 参见本组织于 1977 年 11 月 14 日以第 A.393(X)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测试 规范的建议》,该决议取代了第 A.233(VII)号大会决议;见 IMO 出版物 IMO-608E。又参见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 员会以第 MEPC.60(33)号决议通过,于 1993 年 7 月 6 日生效的《机舱污水防污设备指南和规范》,该决议取代了第 A.393(X)和 A.444(XI)号大会决议;见 IMO 出版物 IMO-646E。
CCS
通 函 Circular
发: 本社验船师、船东、船厂、设计院
中国船级社 规范与技术管理部(2000)通函 019 号总第 027 号
2000 年 12 月 26 日(共 1 页)
关于 I M O 《73/78 防污公约》1999 年7 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43 届会议上曾以 MEPC.78(43) 号决议通过了关于《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73/78 防污公约》)的 1999 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对《73/78 防污公约》 附则 I 的 13G 条、第 26 条和《国际防止油污染(IOPP)证书》进行了修正, 并为附则II新增了第 16 条“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为 2001 年 1 月 1 日,届时遵照执行。
.3 已按第 A.233(VII)号大会决议认可
·
.4 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并未以 A.393(X)或 A.233(VII)决议
为基础
·
.5 未经认可。 2.4.2处理装置已按第 A.444(XI)号大会决议认可
· ·
2.4.3油分计
.1 已按第 A.393(X)号大会决议认可 已按第 MEPC.60(33)号大会决议认可
* 参见《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编制导则》。
(a) 以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为基础,船长或其它负责船舶人员按本公约第 8 条和议定书 I 的要 求报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须遵守的程序;
(b) 在发生有毒液体污染事故时要联系的机构或人员清单; (c) 为减少和控制事故发生后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须由船上人员立即采取的行动的详细描
·
.2
·
2.5 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m3/h
2.6 第 16 条的免除: 2.6.1根据第 16(3)(a)条,该船获得免除第 16(1)和第 16(2)条的要求。 ·
该船专门从事于…………………………特殊区域内的航行。
2.6.2该船设有能将全部含油舱底水留存船上的贮存舱如下:
3.2.4其它可接受的措施:………………………………
3.3 该船设有能将含油舱底水留存船上的贮存舱如下: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横向位置
· ·
容积(m3)
” 2.3 在原第 5.7.2 段后增加以下内容: “5.7.3 该船被要求按第 25A 条建造,并符合该条的要求。 5.7.4第 25A 条对混装船所要求的资料和数据以主管机关认可的 书面程序提供给了该船。
述; (d) 在抗御污染行动中将船上行动与国家或当地主管部门加以协调的程序和船上联络点。 (3)对于也适用本公约附则 I 第 26 条的船舶,该计划可与本公约附则 I 第 26 条所要求的《船止 油污应急计划》合并。在这种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 参见《船舶报告制和船舶报告要求的一般原则》,包括本组织以第 A.851(20)号大会决议通过的《涉及危险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II 《73/78 防 污 公 约 》 附 则 I 下 的《 国 际 防 止 油 污 证 书 》 修 正 案
1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格式 A)的修正案 原第 2.4 至 3.2 段由以下内容代替: “2.4 认可标准*: 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
.1 已按第 A.393(X)号大会决议认可 .2 已按第 MEPC.60(33)号大会决议认可 .3 已按第 A.233(VII)号大会决议认可
品、有害物质和/或海洋污染物质事故报告导则》。
3 在第(2)款后新增加以下新第(2bis)款: “(2bis)就本条第(1)款和第(2)款而言: (a) “重柴油”系指船用柴油,而非那些当按本组织接受的方式*进行试验时,其体 积的 50%以上在不超过 340°C 时发生馏化的蒸馏物。 (b) “燃油”系指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用于生产 热量或电力的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总容积 ……(m3)
· ·”
· ·
·
.4 配备了根据环保会第 MEPC.64(36)号决议认可的操作
手册,认可日期:………………
·”
III 《73/78 防 污 公 约 》 附 则 II 修 正 案
在原第 15 条后新增第 16 条:
“ 第 16 条 船 上 有 毒 液 体 物 质 海 洋 污 染 应 急 计 划
(1)每艘 150 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须在船上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
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本要求须不迟于 2003 年 1 月 1 日适用于所有此类船舶。
(2)此种计划须符合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并以一种工作语言或船长和高级船员读懂的语言书写。该计
划至少须包括:
3.2 除残油舱外的残油处理措施: 3.2.1残油焚烧炉,能力………………………………1/h 3.2.2适于燃烧残油的辅助锅炉
*公 约 未 要 求 舱 底 污 水 贮 存 舱 , 第 3.3 段 下 的 表 志 愿 填 写 。
总容积 ……(m3)
· ·
3.2.3残油与燃油混合舱,容积……………………m3
总容积 ……(m3)
· · · ·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横向位置
容积(m3)
总容积 ……(m3)
2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格式 B)的修正案
2.1 在原第 1.11.2 段后增加以下内容:
“1.11.2bis 用于不载运第 13G(2 bis)条所指燃油/重柴油或不载运润滑油的
成品油船
·”
2.2 原第 2.4 至 3.2 段由以上内容代替:
3 残 油( 油 泥 ) 的 留 存 和 处 理 措 施( 第 17 条 ) 及 舱 底 水 贮 存 舱*
3.1 该船设有以下残油(油泥)舱:
舱编号
肋骨 从到
舱的位置
横向位置
容积(m3)
3.2 除残油舱外的残油处理措施: 3.2.1残油焚烧炉,能力………………………………1/h 3.2.2适于燃烧残油的辅助锅炉 3.2.3残油与燃油混合舱,容积………………………m3 3.2.4其它可接受的措施:……………………………… 3.3 该船设有能将含油舱底水留存船上的贮存舱如下:
……………………………………………………………………
.3 已按第 13G(7)条和环保会第 MEPC.64(36)号决议被接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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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并未以第 A.393(X)或 A233(VII)
决议为基础
·
.5 未经认可。
·
2.4.2处理装置已按第 A.444(XI)号大会决议认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4.3油分计:
.1 已按第 A.393(X)号大会决议认可
·
.2 已按第 MEPC.60(33)号决议认可
·
2.5
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m3/h
2.6
第 16 条的免除:
2.6.1根据第 16(3)(a)条,该船获得免除第 16(1)和第 16(2)条的要求。
·
该船专门从事于……………………特殊区域内的航行。
2.6.2该船设有能将全部含油舱底水留存船上的贮存舱如下:
·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附件: IMO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和附则II修正案
注:本通函同时用 E-mail 发送。
CCS Circ. RT No. 027 Page 1/1
《73/78 防污公约》附则 I 和附则 II 修正案
(1999 年 7 月 1 日以 MEPC.78(43)号决议通过)
I 《73/78 防 污 公 约 》 附 则 I 修 正 案 第 13G 条修正案 1 第(1)(a)款的原文字由下列内容代替:
第 26 条修正案 4 在原第(2)款后增加以下新第(3)款:
“对于本公约附则 II 第 16 条也适用的船舶,该计划可与本公约附则 II 第 16 条所要求的船上有毒 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合并。在这种情况下,此计划的标题须为
* 参见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标准测试方法》(D86)。 ** 参见美国测试和材料学会《4 号燃油规范》(D396)或更重的油。
横向位置
容积(m3)
总容积 ……(m3)
* 参见本组织于 1977 年 11 月 14 日以第 A.393(X)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测试
规范的建议》,该决议取代了第 A.233(VII)号大会决议;见 IMO 出版物 IMO-608E。又参见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 员会以第 MEPC.60(33)号决议通过,于 1993 年 7 月 6 日生效的《机舱污水防污设备指南和规范》,该决议取代了第 A.393(X)和 A.444(XI)号大会决议;见 IMO 出版物 IMO-646E。
·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横向位置
容积(m3)
2.6.3该船设有舱底水送往污油舱的装置以代替贮存舱
3 残 油( 油泥) 的 留 存 和 处 理 措 施( 第 17 条) 及 舱 底 水 贮 存 舱*
3.1 该船设有以下残油(油泥)舱: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横向位置
总容积 ……(m3) ·
容积(m3)
“(1) 本条须 (a)适用于: (i) 作为货物载运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 20,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 油船; (ii) 载运上述第(i)项中所述货物以外货物的 30,000 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 这些油船系在本附则 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和”
2 第(2)款的原文字由下列内容代替: “(2) 本条要求须于 1995 年 7 月 6 日生效,但第(1)(a)款中适用于载运燃油、重柴油或润 滑油的 20,000 载重吨以上但小于 30,000 载重吨的油船的要求须从 2003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2.4 认可标准*:
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
.1 已按第 A.393(X)号大会决议认可
·
.2 已按第 MEPC.60(33)号决议认可
·
* 公约未要求舱底污水贮存舱,第 3.3 段下的表志愿填写。
** 参见本组织于 1977 年 11 月 14 日以第 A.393(X)号大会决议通过的《关于油水分离设备和油分计国际性能和测试 规范的建议》,该决议取代了第 A.233(VII)号大会决议;见 IMO 出版物 IMO-608E。又参见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 员会以第 MEPC.60(33)号决议通过,于 1993 年 7 月 6 日生效的《机舱污水防污设备指南和规范》,该决议取代了第 A.393(X)和 A.444(XI)号大会决议;见 IMO 出版物 IMO-646E。
CCS
通 函 Circular
发: 本社验船师、船东、船厂、设计院
中国船级社 规范与技术管理部(2000)通函 019 号总第 027 号
2000 年 12 月 26 日(共 1 页)
关于 I M O 《73/78 防污公约》1999 年7 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 43 届会议上曾以 MEPC.78(43) 号决议通过了关于《经 1978 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 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73/78 防污公约》)的 1999 年修正案。该修正案对《73/78 防污公约》 附则 I 的 13G 条、第 26 条和《国际防止油污染(IOPP)证书》进行了修正, 并为附则II新增了第 16 条“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该修正案的生效日期为 2001 年 1 月 1 日,届时遵照执行。
.3 已按第 A.233(VII)号大会决议认可
·
.4 已按国家标准认可,但国家标准并未以 A.393(X)或 A.233(VII)决议
为基础
·
.5 未经认可。 2.4.2处理装置已按第 A.444(XI)号大会决议认可
· ·
2.4.3油分计
.1 已按第 A.393(X)号大会决议认可 已按第 MEPC.60(33)号大会决议认可
* 参见《船上油类和/或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编制导则》。
(a) 以本组织制订的导则*为基础,船长或其它负责船舶人员按本公约第 8 条和议定书 I 的要 求报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事故须遵守的程序;
(b) 在发生有毒液体污染事故时要联系的机构或人员清单; (c) 为减少和控制事故发生后有毒液体物质的排放,须由船上人员立即采取的行动的详细描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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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该系统的最大排量为……………………………………m3/h
2.6 第 16 条的免除: 2.6.1根据第 16(3)(a)条,该船获得免除第 16(1)和第 16(2)条的要求。 ·
该船专门从事于…………………………特殊区域内的航行。
2.6.2该船设有能将全部含油舱底水留存船上的贮存舱如下:
3.2.4其它可接受的措施:………………………………
3.3 该船设有能将含油舱底水留存船上的贮存舱如下: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横向位置
· ·
容积(m3)
” 2.3 在原第 5.7.2 段后增加以下内容: “5.7.3 该船被要求按第 25A 条建造,并符合该条的要求。 5.7.4第 25A 条对混装船所要求的资料和数据以主管机关认可的 书面程序提供给了该船。
述; (d) 在抗御污染行动中将船上行动与国家或当地主管部门加以协调的程序和船上联络点。 (3)对于也适用本公约附则 I 第 26 条的船舶,该计划可与本公约附则 I 第 26 条所要求的《船止 油污应急计划》合并。在这种情况下,该计划的标题应为《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 参见《船舶报告制和船舶报告要求的一般原则》,包括本组织以第 A.851(20)号大会决议通过的《涉及危险
《船上海洋污染应急计划》。”
II 《73/78 防 污 公 约 》 附 则 I 下 的《 国 际 防 止 油 污 证 书 》 修 正 案
1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格式 A)的修正案 原第 2.4 至 3.2 段由以下内容代替: “2.4 认可标准*: 2.4.1油水分离/过滤设备:
.1 已按第 A.393(X)号大会决议认可 .2 已按第 MEPC.60(33)号大会决议认可 .3 已按第 A.233(VII)号大会决议认可
品、有害物质和/或海洋污染物质事故报告导则》。
3 在第(2)款后新增加以下新第(2bis)款: “(2bis)就本条第(1)款和第(2)款而言: (a) “重柴油”系指船用柴油,而非那些当按本组织接受的方式*进行试验时,其体 积的 50%以上在不超过 340°C 时发生馏化的蒸馏物。 (b) “燃油”系指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用于生产 热量或电力的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总容积 ……(m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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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备了根据环保会第 MEPC.64(36)号决议认可的操作
手册,认可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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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73/78 防 污 公 约 》 附 则 II 修 正 案
在原第 15 条后新增第 16 条:
“ 第 16 条 船 上 有 毒 液 体 物 质 海 洋 污 染 应 急 计 划
(1)每艘 150 总吨及以上经核准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须在船上备有一份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
上有毒液体物质海洋污染应急计划》,本要求须不迟于 2003 年 1 月 1 日适用于所有此类船舶。
(2)此种计划须符合本组织制订的导则 *并以一种工作语言或船长和高级船员读懂的语言书写。该计
划至少须包括:
3.2 除残油舱外的残油处理措施: 3.2.1残油焚烧炉,能力………………………………1/h 3.2.2适于燃烧残油的辅助锅炉
*公 约 未 要 求 舱 底 污 水 贮 存 舱 , 第 3.3 段 下 的 表 志 愿 填 写 。
总容积 ……(m3)
· ·
3.2.3残油与燃油混合舱,容积……………………m3
总容积 ……(m3)
· · · ·
舱编号
舱的位置
肋骨 从到
横向位置
容积(m3)
总容积 ……(m3)
2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件(格式 B)的修正案
2.1 在原第 1.11.2 段后增加以下内容:
“1.11.2bis 用于不载运第 13G(2 bis)条所指燃油/重柴油或不载运润滑油的
成品油船
·”
2.2 原第 2.4 至 3.2 段由以上内容代替:
3 残 油( 油 泥 ) 的 留 存 和 处 理 措 施( 第 17 条 ) 及 舱 底 水 贮 存 舱*
3.1 该船设有以下残油(油泥)舱:
舱编号
肋骨 从到
舱的位置
横向位置
容积(m3)
3.2 除残油舱外的残油处理措施: 3.2.1残油焚烧炉,能力………………………………1/h 3.2.2适于燃烧残油的辅助锅炉 3.2.3残油与燃油混合舱,容积………………………m3 3.2.4其它可接受的措施:……………………………… 3.3 该船设有能将含油舱底水留存船上的贮存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