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试行)一、总则1、研究生课程每年分春、秋季两学期开课。
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课程。
必修课程每年开一次;其它课程视选课人数(一般少于5人选修的课程缓开或停开)每年或隔年开一次。
2、研究生培养实行选课制和学分制。
学校开设的各类研究生课程均向研究生全面开放,各开课学院(所、中心)不得拒绝跨学院(所、中心)研究生选修课程的要求。
具体按跨学院(所、中心)选修课程的管理规定办理。
3、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开设、排课和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安排,学科(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的开设、排课和考试由开课单位自行组织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备案。
各学院(所、中心)在排课时应征求任课教师意见,参照研究生院已经安排好的公共课排课表插空安排,并及时将课表在本学院(所、中心)的网页上公布。
4、研究生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提出拟选用教材,经所在学院(所、中心)审核同意后公共课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学科(专业)基础课及专业课程报所在学院(所、中心)组织定购。
5、我校研究生原则上只能在本校选修课程,因故需在其它学校选修课程者须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所、中心)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后才能实施。
所需费用自理。
二、关于选课1、研究生要依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具体见每学期选课通知),自已的学习兴趣和学位论文研究的需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课。
2、新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登陆“西南大学研究生院管理信息系统(MIS)”制定完毕个人教学计划(选定在学期间所学课程)。
各类研究生只有按照规定的方式选定了课程,届时才能登载成绩,否则所学课程成绩无效。
3、脱产研究生每学期修课一般不超过8门(或20学分),在职研究生一般不得超过7门(或18学分)。
4、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允许研究生增选、退选或改选课程,过时不再变动。
5、选课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末或开学前一周登陆MIS查阅公共课程授课时间表,登陆开课单位网页或到开课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查阅学科(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授课时间表,以便按时按地点听课,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3篇)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根据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有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科生的学籍管理,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就读的本科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国际本科生等。
第三条学籍是本科生在学校注册的正式学习身份和学习记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招生录取工作由招生与就业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注册。
第五条本科生入学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高中毕业证、户口本等。
第六条学生须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注册手续,如逾期未注册者将被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将为其建立学籍档案,并向其发放学生证。
第三章学籍动态管理第八条学籍动态管理包括学籍状态变更、学籍信息更新等。
第九条学生须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动,应及时向学校报备。
第十条学籍状态变更包括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学生需根据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章学业管理第十二条学生须按学校教学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相关学分要求。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需参加学业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学籍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生若未通过学业考核或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补考者将被视为不合格学生。
第十五条在学习过程中,学生应积极参加各类学习活动,如实验、实习等。
第五章奖助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将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学生良好学习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设置奖学金和助学金,资助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有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毕业与学位授予第十八条学生完成全部课程及学分要求,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方可申请毕业。
第十九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学校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由学校教务处负责,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学位授予手续。
第七章违纪与处罚第二十一条学生如有违反学校规定或存在违纪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分。
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校〔2005〕4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西南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坚持依法治校、勤俭建校、质量兴校、学术强校,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民主管理与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二篇)
2024年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确保教学秩序的规范化运行,强化研究生学籍管理的系统性与科学性,推动研究生在德、智、体等多方面的全面发展,并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升。
以下为规定内容的正式改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旨在依据国家教育方针,维护教学秩序,加强和优化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促进研究生在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及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依照国家招生政策及规定录取,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紧密围绕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核心任务,不断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实施严格管理。
培养单位应遵循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导的原则,激发研究生的自我管理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遵守宪法、法律及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按照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报到者,须向培养单位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培养单位将依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对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七条在体检复查中,若发现新生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但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可在短期内治愈,培养单位可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可选择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培养单位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八条新生如有以下情况之一,将取消入学资格:(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未报到者;(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未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入学,或虽申请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时注册。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硕士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秩序,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健康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所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应在规定的日期内,携带有关材料(如录取通知书、学历证明、身份证明等),到组织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材料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并取得学籍。
第五条新生入学前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医院证明短期可治愈的,或女性新生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不能按期入学的,本人在入学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休学新生病愈后申请入学的,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在次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生育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上述期限内提出入学申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的。
(二)经查实在报考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章休学与复学第七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经批准后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和其他补助,医疗费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新学期开始前一个月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附县级(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条研究生休学期间有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及其它相应处理。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我校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各类研究生的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以下称学院)书面请假,报研究生院备案。
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被录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时间为1学年。
(一)患有疾病短期内能治愈,暂不宜在校学习,需要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二)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需休养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三)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四)因家庭或个人其他特殊原因暂无法在校学习,超过一学期教学时间三分之一以上的。
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本人户口、档案等各种关系不转入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学生,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2周内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报到注册后获得学籍。
如本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入学申请,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各学院在新生报到时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主要内容包括: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等。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的3个月内,各学院按照研究生院提供的合格录取考生信息对其进行复查。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西南交通大学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西南交通大学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材料,按照报到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并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
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内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若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研究生新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研究生支教团等国家专项计划、患身心疾病或因创新创业实践等无法按时报到入学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保留期限至其服役期满后第一个新生入学学期。
因参加研究生支教团专项计划、身心疾病、创新创业实践等原因确需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以年为单位,且只能保留1年。
第七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情况说明(因身心疾病不宜在校学习者,需提交国家三级甲等医院的相关诊断证明),审核通过者可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下一年度新生入学报到时向学校申请入学。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尊重和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按照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学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说明情况并请假,同时附相关证明材料。
学院审批后准予请假的,报研究生处备案。
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4天。
第四条应报到入学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一)在开学前或开学14天内主动申请放弃入学资格;(二)未按期到校入学,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被批准的;(三)未按期到校入学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且不具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拟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的,由学院出具意见,由研究生处报请分管学校领导审核。
学院意见须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且附学生签字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书面声明,或者已与学生联系确认放弃入学资格的联系记录,或者无法与学生取得联系的说明及与学生进行多次联系的记录等支撑材料。
支撑材料须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条学院在新生报到时依据研究生处提供的新生名册、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件及证明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并在开学后15天内向研究生处报送新生入学资格初步审查报告。
学院初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在新生入学资格复查中进行重点复查。
第六条研究生入学后,学院根据学校要求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及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粮油关系以及户口关系迁移证明,原系在职的新生还须带工资转移证明,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党团员应转党团组织关系。
录取为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转户口、工资。
第二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凡身体、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准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学院发给研究生证。
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1、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3、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发现政治、道德、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四条新生在身体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若经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室、所、中心)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将入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寄给研究生学院。
经学校审查同意后,通知其到校复查。
复查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才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以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学与转专业第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
《研究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育管理,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教育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二)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三)坚持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为核心,加强研究生教育改革,优化研究生培养体系;(四)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研究生个性发展,关注研究生身心健康;(五)坚持依法治校,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管理制度,明确研究生教育管理职责,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教育管理水平。
第二章招生与录取第五条研究生招生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德才兼备、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学校根据国家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招生办法和录取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招生分为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
初试成绩达到国家或学校规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者,方可参加复试。
第八条复试由学校组织,主要考查考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科研潜力。
第九条学校根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结合考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工作经历等综合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条录取的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由学校颁发研究生学籍证明。
第十二条研究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研究生学籍证明由学校统一制作,包括学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入学时间、专业、学制等基本信息;(二)研究生学籍证明遗失或者损坏,应当向学校申请补办;(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如发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况,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培养单位书面请假,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报研究生院审批。
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报到时,各培养单位负责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生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的身份证明、个人档案、学历学位证书、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
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的,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年:(一)由于身心状况原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二)参加创新创业活动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的;(三)研究生支教团成员开展支教服务的;(四)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
应征参加解放军(含武警),可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所在培养单位和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因身心状况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三篇)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学籍管理机构:学校设立学籍管理机构,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2. 学籍注册:学生在入学时需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提供必要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入学材料。
3. 学籍信息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和学籍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业情况等。
4. 学籍异动处理:学校要及时处理学生的学籍异动,包括入学、休学、复学、退学、转学等情况,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 学籍评定:学校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学生学籍评定,包括学期成绩评定、学年评定、学位评定等,确保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6. 学籍保密:学校要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和学籍信息的安全,不得随意泄露或滥用学生的个人信息。
7. 学籍管理纪律:学校要制定学籍管理纪律,明确学生在学籍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8. 学籍管理监督:学校要建立学籍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学籍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以上是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实施要根据不同学校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调整。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是指学校为了管理学生的学籍而制定的临时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学生的入学、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并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奖助学金、学籍证明等方面进行管理。
学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学生入学和注册:规定学生入学的条件、程序和要求,包括报名、考试、录取等相关事项。
2. 学生转学:规定学生转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转学申请、审核、批准等流程。
3. 学生休学和复学:规定学生休学和复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休学申请、复学审核等流程。
4. 学生退学:规定学生退学的程序和要求,包括退学申请、退学审核等流程。
5. 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学生学业成绩的评定和管理办法,包括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成绩查询等相关事项。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2篇)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本引言为了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学术秩序和培养质量,制定本《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研究生。
各相关部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都应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一、研究生入学管理1.招生计划每年研究生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和教学资源合理确定,并报学校审核批准。
2.入学资格(1)申请人必须具有国家认可的本科毕业证书或相应学历的毕业生。
(2)申请人必须符合我校相关招生规定的其他条件,如专业背景、外语水平等。
3.招生程序(1)申请:申请人需要按照学校指定时间和方式填写入学申请表格,并提交相关材料。
(2)考试:申请人需要参加学校组织的入学考试,并达到学校要求的最低分数线。
(3)面试:部分专业需要进行面试,以综合考察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和研究潜力。
(4)录取:学校根据考试成绩和面试情况,按照综合评定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在规定时间内公布。
二、研究生学籍管理1.注册与报到新生按规定时间到学校进行注册和报到手续,缴纳学费并进行体检。
注册后方可正式成为我校研究生,获得学籍。
2.学籍异动管理(1)休学:研究生可以申请休学,但需提前向学院提交申请并经批准。
(2)退学: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或学术不端行为的,可以被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3)转专业:研究生若需转专业,需符合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并经过考核和批准。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学籍异动,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3.学籍证明管理学校将给每位研究生颁发学籍证明,证明书上将详细记录该研究生的个人信息、入学时间、专业方向等内容。
学籍证明可用于研究生在学习、就业、考研等方面的证明需求。
三、学位申请与授予1.学位申请研究生在满足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2.学位授予学位授予将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学院将组织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并确定是否授予学位。
四、毕业与离校管理1.毕业条件研究生必须满足学校及学院对毕业条件的要求,包括完成学分要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具备一定的科研成果等。
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XX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依法治校,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新生应当按规定日期,持录取通知书,携带必要证明材料来校办理入学手续。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者,应当事前向研究生院请假并附有关证明。
请假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报到时,学校进行入学资格初审,初审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中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应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证明,需要在家休养的,由本人申请、经研究生指导教师、所在院(系)及校医院签署意见后,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申请批准之日起两周内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待次年新生入学前三个月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仍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注:对于在校生,不论何时发现都作取消学籍处理)。
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研究生须按时到校并在各院(系、所)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批准后方为有效。
未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41号令)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户口、工资关系、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事先凭有效证明向所在学院(中心,研究院、所,下同)或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以下简称“研工部”)书面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2周,病假一般不超过1个月。
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未按时报到者(除因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继续学习;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送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研究生因不符合规定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者,由研究生院会同研工部做出处理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体检复查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者可在次年4月底向研究生院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合格后,9月初与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同放弃入学资格。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学历学位学籍【发文字号】教学[1995]4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5年3月29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发布日期】1995.02.23【实施日期】1995.0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颁发《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199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文教办(教卫办、教卫委),北京、上海、天津市、广东省高教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科学院教育局,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国家教委直属各高校:现将《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按隶属关系将此规定转发至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附件: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高层次专门人才这一任务,不断加强、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
要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律和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证件,按培养单位规定的日期入学报到。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经培养单位批准。
第六条新生报到后,经培养单位按照招生规定复查合格,准予注册者,取得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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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所、中心)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由学校各二级培养单位的学生工作组查阅本单位研究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本人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复学时,应提交复学申请书,经所在院(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后按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程序办理。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在所属学院(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所、中心)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五条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具体按《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研究生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选修课程。
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九条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相关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下一学年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研究生因故或因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请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二十个工作日以内的须由所在院(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批,二十个工作日以上须报研究生部审批。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请假期满,请假人须及时向批假人销假。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培养单位院(所、中心)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查。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备案。
自行离校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研究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探亲、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二条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专业学科状况及其办学条件,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研究生确有符合转专业的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并由学校批准。
研究生转专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研究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拟转入专业学习;(三)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一)入学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二)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三)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四)低录取分数线或低录取标准的专业向高录取分数线或高录取标准的专业转;(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研究生。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研究生转专业应当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指导教师同意后,经转出院(所、中心)同意并经转入院(所、中心)审查认可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被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参加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十六条研究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并经由我校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八条研究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培养单位批准同意后,由转出培养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一)博士研究生为3~6年;(二)硕士研究生为2~5年。
第二十条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能超过二年。
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或休学二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西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
若有违法违纪,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退学第二十五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三)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四)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五)未请假离校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六)开学后10个工作日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所、中心)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部审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亲属负责领回。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相关条例办理。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二十九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在两年时间内,可以进行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研究生一般不准予提前毕业。
硕士研究生确因学业优秀,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所、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时间不得少于二年。
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条件:(一)中期考核结论为优秀或在校期间被评为优秀研究生;(二)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业优秀,毕业前至少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A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公开发表一篇以上(以第一作者署名,署名单位为西南大学)学术论文。
A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以学校发文公布为准。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由学校印制的相应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