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第54号李伊斯嘛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罚
毒品犯罪没有实物证据怎么办
毒品犯罪没有实物证据怎么办若该案件警方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发现实物证据,则可以将证人证言或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办案记录作为证据。
但由于这些证据可信度远远低于实物证据,所以法院有可能做出无罪判罚。
但因为中国法律对毒品管制严格,毒品案件做出无罪判罚的极少。
热门推荐:羁押拘留非法拘禁拘役缓刑故意杀人逮捕取保候审申请书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假释死刑近年来毒品贩卖日益严重,毒品案件也逐年增多,毒品对社会,特别是青年阶级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被列入刑法,刑法中对毒品犯罪处以严重的刑罚。
近年来对毒品犯罪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毒品犯罪没有实物证据应该怎样处理,本文就毒品犯罪简介,无罪推定,以及疑罪从无做简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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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毒品犯罪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二、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三、疑罪从无原则"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
"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
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在走私毒品犯罪中要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
在走私毒品犯罪中要如何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来源:刑事审判参考走私毒品是毒品犯罪中常见的犯罪行为,那么在走私毒品犯罪中对被告人的主观明知要如何认定呢?有什么样的证据能认定被告人的主观明知呢?不懂的赶紧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吧!一、基本案情北京市检察二分院以巴拉姆、木尔塔扎犯走私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被告人均否认明知自己携带的公文箱夹层内藏有毒品。
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均提出,指控二被告人明知所携带的公文箱内藏有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巴拉姆、木尔塔扎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采取在公文箱夹层内隐藏毒品的方式,分别携带甲基苯丙胺740克(含量65%)、746克(含量61%),拟乘坐EK307航班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首都国际机场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
巴拉姆在出境时被海关关员查获,后海关关员又将等候登机的木尔塔扎查获。
上述毒品全部被起获并收缴。
法院认为,被告人巴拉姆、木尔塔扎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海关法规,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出境。
其行为均构成走私毒品罪,依法应当惩处。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二被告人犯走私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关于二被告人所提不知携带的公文箱内藏有毒品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所提认定二被告人明知所携带的物品系毒品的证据不足,应当判决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执法人员在机场口岸对巴拉姆、木尔塔扎进行检查时,已告知二人须申报本人或者为他人携带的违禁品,二人均未如实申报。
在二人所携带的公文箱夹层内查获的毒品,系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且二被告人对其所携带的毒品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故二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前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巴拉姆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2、被告人木尔塔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附加驱逐出境。
王志高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真实性存疑证据排除规则
王志高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真实性存疑证据排除规则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王志高,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无业。
2001年2月因犯介绍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年3月12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提押出监狱接受调查,同年9月1日被逮捕。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志高犯贩卖毒品罪,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王志高在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广场、六合花园、红星广场等处,分三次向熊康飞贩卖冰毒共计0.9克,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00元。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9月中下旬一天下午,王志高在忠州镇中博广场邮局前公交车站台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一袋重约0.3克的冰毒卖给熊康飞。
2.2012年10月上旬一天下午,王志高与熊康飞联系后,指使邓林将一袋重约0.3克的冰毒送到忠州镇六合花园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熊康飞。
3.2012年10月上旬一天晚上,王志高与熊康飞联系后,指使邓林将一袋重约0.3克的冰毒送到忠州镇红星广场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熊康飞。
被告人王志高提出,2013年3月13日的供述系被办案人员殴打后作出;2013年3月14日的供述系根据办案人员的提示作出;2013年3月28日的供述系办案人员伪造,请求排除上述供述。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9月中下旬一天下午,被告人王志高在重庆市忠县忠廾镇中博广场邮局前公交车站台附近,以300元的价格将一袋重约0.3至0.4克的冰毒卖给熊康飞。
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另两起事实未予认定。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志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贩卖毒品事实及罪名成立。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三起贩卖毒品事实,因王志高于2013年3月12日、3月14日和3月28日所作的有罪供述在取证程序上存在多处疑点,均不予采信,除上述供述外,指控王志高实施该两次贩卖毒品行为的证据仅有证人熊康飞的证言,未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故对指控的第二、三起贩卖毒品事实依法不予认定。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
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文章属性•【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22.02.18裁判规则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于非法用途走私、贩卖的,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出于非法用途,以贩卖为目的非法购买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既遂。
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评价新型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提出量刑建议。
正文检例第151号:马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检例第151号)【关键词】走私、贩卖毒品罪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主观明知非法用途贩卖毒品既遂【基本案情】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出生,原系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剂师。
2020年8月16日,马某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有三唑仑及其他违禁品出售。
2021年4月16日,马某某通过网络向境外卖家求购咪达唑仑,并支付人民币1100元。
后境外卖家通过快递将一盒咪达唑仑从德国邮寄至马某某的住处,马某某以虚构的“李某英”作为收件人领取包裹。
2021年4月20日至25日,马某某以名为“李医生”的QQ账号,与“阳光男孩”等多名QQ用户商议出售三唑仑、咪达唑仑等精神药品,马某某尚未卖出即于同年7月15日被民警抓获。
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透明液体12支(净重36ml,经鉴定,检出咪达唑仑成分)、蓝色片剂13粒(净重3.25mg,经鉴定,检出三唑仑成分)、白色片剂72粒(净重28.8mg,经鉴定,检出阿普唑仑成分)等物品。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一)引导取证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以马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提请批准逮捕。
2021年8月20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批准逮捕。
根据走私类案件管辖规定,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出检察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通过阅卷审查,承办检察官发现有较充分证据证明马某某实施了通过网络从境外购买、走私精神药品咪达唑仑的犯罪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从其家中搜出的其他精神药品三唑仑、阿普唑仑的来源和用途。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审判参考案例李某贩卖毒品案(第821号) ——对被告⼈辩称受⼈雇⽤贩卖毒品的案件,如何把握死刑政策和证据标准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男1991年1⽉20⽇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谢某,男,1966年10⽉3⽇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被告⼈温某,男,1981年8⽉12⽇出⽣,农民。
2010年9⽉11⽇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逮捕。
某市⼈民检察院以被告⼈李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谢某、温某犯运输毒品罪,向某市中级⼈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李某及其辩护⼈辩称,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系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请求从轻处罚。
某市中级⼈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0年8⽉4⽇13时许,被告⼈李某在⼀饭店房间内分别以⼈民币(以下币种同)26.4万元的价格向被告⼈谢某贩卖3块海洛因,以17.6万元的价格向被告⼈温某贩卖2块海洛因。
次⽇零时许,谢某、温某携带各⾃所购的毒品在搭乘长途客车返回途中被抓获。
公安⼈员从谢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3块,净重l 044克;从温某的座位下查获海洛因2块,净重688克。
李某在此次贩卖中,共贩卖海洛因1 732克,收取毒资44万元。
某市中级⼈民法院认为,被告⼈李某贩卖海洛因的⾏为构成贩卖毒品 77罪;被告⼈谢某、温某运输海洛因,其⾏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
李某贩卖海洛因数量⼤,社会危害⼤,罪⾏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其死刑。
谢某运输海洛因数量⼤,罪⾏极其严重,鉴于其归案后坦⽩认罪,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李某,有重⼤⽴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温某运输海洛因的数量较谢某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李某及其辩护⼈所提李某不是毒品所有者,其是受越南⼈“阿阮”雇⽤贩卖毒品,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的意见,经查,除李某的辩解之外,⽆其他证据佐证李某系受“阿阮”雇⽤贩卖毒品的情况。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真题2020年(精编)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一真题2020年(精编)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关于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江南博哥)国相结合,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______A.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B.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C.既重视发挥道德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D.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正确答案:C2. 关于公务员的交流制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____A.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B.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C.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D.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可以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正确答案:D3.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明确要求要完善立法体制。
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______A.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B.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
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向党中央报告C.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D.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正确答案:B4. 关于优化司法职权的配置,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______A.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登记制”为“立案审查制”B.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C.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D.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确答案:A5. 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篇中对“春秋决狱”做了解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浅谈贩卖毒品案件证据的审查与运用
一、贩卖毒品案件中的证据特点(一)犯罪手段狡猾、行为诡秘、收集证据困难,证据种类单薄。
在这类案件中,除了购买毒品者外很少有其他证人证言。
获取的书证种类单一,通讯资料往往是比较重要的间接证据。
且在司法实践中,很少有当事人主动举报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多持抗拒心理,拒供、翻供情况多(三)获取物证难贩卖毒品案件的物证包括毒品、毒资、作案工具等。
作为载体的毒品,是贩毒案件的核心,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因其性质的特殊性,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取证。
贩毒人员通常采用零星贩卖的方式,即使当场缴获,数量一般也很少,不能反映其全部的罪行,在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毒品交易时,一些贩毒人员甚至还会当场弃置或销毁毒品。
且毒品又是直接损耗的消费品,一旦落入吸毒者手中,很快就会被吸食或注射,导致这一物证的缺失。
(四)诱惑侦查多,往往“特情”的证言证据成为定案的直接证据。
在实践中,我院原则上要求公安机关对特情引诱时要求进行录音录像。
二、贩卖毒品案件的证据审查审查判断证据,是指承办人对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辨别真伪,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一)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审查犯罪嫌疑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也是可能受到刑罚处罚的人,所以其口供常常具有很大的虚假性。
其自以为贩毒案件流动性大,涉及的人也多,侦查机关不易查到真凭实据。
所以,我们在审查犯罪嫌疑人口供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初次口供审查判断。
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初期,由于惊魂未定,做贼心虚,初次同公安人员接触时形成的材料,一般具有较高的真实性,通常情况下,贩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这一时间多数容易说出真实情况。
对这些口供的审查,应注意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在什么情况下作出的,有无诱、逼、套、指供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完整性,可信性和真实性的程度如何,内容有无矛盾;对于违反法律程序取得的供词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翻供的审查判断。
【毒品犯罪案件境外证据的有效评判】 毒品犯罪证据认定
【毒品犯罪案件境外证据的有效评判】毒品犯罪证据认定近年来,跨国跨境毒品犯罪案件频频爆发。
如5月20日上午,湖北警方与缅甸警方在边疆完成交接,打掉一个家族式跨国贩毒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8月20日,广西警方捣毁一个跨国贩毒网络,抓获贩毒嫌疑人2名,缴获毒品海洛因8千克。
就跨国跨境毒品犯罪案件而言,有些证据、证人可能在一国境外。
因此,在调查取证中需要相关国家赐予司法帮助,包括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及其他犯罪嫌疑人,代为进行搜查、扣押、勘验、检查,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移交物证、书证及赃款赃物等活动。
此外,还包括为侦破跨国跨境毒品犯罪进行的联合调查、执法合作等措施。
那么,如何对境外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就成了辩护律师的一个难点。
专注毒品犯罪辩护的罗小柏律师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评判:一、了解国家毒品犯罪刑事司法政策国际刑事司法帮助是主权国之间依照有关国际条约或双向互惠原则,帮助或代为履行肯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或实现刑事实体权力的活动。
我国刑诉法第17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恳求刑事司法帮助。
截至2022年2月,我国已与71个国家缔结司法帮助条约。
其中,民刑事司法帮助条约19项,已全部生效;刑事司法帮助条约40项,32项生效。
东南亚国家中缅甸不在其中。
内地与港澳之间尚未签署刑事司法制度性协议,仍旧遵循个案协查、警务合作、高层协商的模式。
我国加入的国际禁毒条约主要有《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等。
二、把握执法主体合法原则在涉外毒品犯罪刑事案件中,由于案件当事人涉及外国人,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刑事证据所在地、证人所在地可能在境外,则不行避开的会发生司法机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境外取证,有些证据在我国境形状成的事实。
但,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国家的刑事侦查行为都是该国家应有的行使主权的一部分。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
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发布部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日期】2015.01.05【实施日期】2015.01.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现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省高级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2015年1月5日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指引为进一步规范重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确保毒品犯罪案件办案质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毒品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是指可能判处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
第二条证明毒品犯罪主体身份情况的证据主要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户籍证明应当附犯罪嫌疑人免冠照片以及同户家庭成员情况。
未附照片的,应当收集犯罪嫌疑人亲属或者其他知情人员辨认犯罪嫌疑人或者其照片的笔录。
第三条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当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刑罚执行材料,以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第四条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
第五条判定毒品犯罪主观故意的主要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电子证据和其他有助于判断主观故意的证据。
毒品犯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收集证明共同故意的证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贩卖目的的认定,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等,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前科、吸毒史等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学习强国》禁毒知识题库
1、2016年6月被中国国家禁毒委聘任为“中国禁毒宣传形象大使”是下列哪位明星?( )A、陈慧琳B、陈慧娴C、成龙D、齐秦正确答案A2、以下哪些是有效的戒毒方法?( )A、药物治疗B、物理治疗C、心理社会治疗D、以上皆是正确答案D3、( ),又称“策划药”或“实验室毒品”,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管制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A、合成毒品B、传统毒品C、新精神活性物质D、冰毒正确答案C4、吸毒人员的“三重属性”是( )。
A、违法者、病人、受害者B、犯罪人、病人、受害者C、违法者、坏人、受害者D、违法者、病人、破坏者正确答案A5、合成毒品“麻古”是泰语的音译,其主要成分是A、甲基苯丙胺B、大麻C、鸦片D、可卡因正确答案A6、“金三角”是指位于东南亚的( )边境地区的三角地带A、泰国、缅甸、老挝B、越南、老挝、柬埔寨C、伊朗、阿富汗、伊拉克D、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正确答案A7、“银三角”是指拉丁美洲毒品产量集中的( )等国家和巴西所在的安第斯山和亚马逊地区,该地区主要出产的毒品原植物是古柯和大麻。
A、拉脱维亚、智利、阿根廷B、古巴、拉脱维亚、玻利维亚C、智利、阿根廷、巴西D、哥伦比亚、秘鲁、玻利维亚正确答案D8、在中国下列哪一种物品是毒品?A、香烟B、茶叶C、大麻D、酒正确答案C9、以下哪种说法不正确?A、心理治疗是帮助成瘾者戒毒的有效方法之一B、冷火鸡疗法是海洛因成瘾者戒毒的方法之一C、美沙酮替代治疗能帮助冰毒成瘾者戒断毒瘾D、杜冷丁是一种药品正确答案C10 、可卡因的原植物是( ),曾经是古代美洲原住民的提神草 A、北美仙人球 B、阿拉伯茶 C、烟草 D、古柯正确答案D11、2015年我国破获的互联网涉毒案件为( )起A、150B、1500C、15000D、150000正确答案C12 、( ),又叫阿片,俗称大烟,源于罂粟植物蒴果,其所含主要生物碱是吗啡。
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
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作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资源之一,电子数据以其高效、便捷的特性,为各个领域的工作提供了不可替代的帮助。
其中,在犯罪调查和司法审判中,电子数据作为重要的证据之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贩卖毒品案件为例,具体探讨如何审查和运用电子数据认定贩卖毒品事实。
一、选择合适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存储在电脑及其相关设备中的各种文档、照片、视频、音频等数字化信息。
在贩卖毒品案件中,可能会涉及手机通讯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社交网络信息等多种类型的电子数据。
在审查这些电子数据时,首先需要确定哪些数据是对案件有关的,然后再根据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当然,对于新技术的应用,往往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因此应确保在审查和调取电子数据的过程中,要求专业人士提供帮助,以确保取证工作的合法有效。
二、查找相关线索在使用电子数据审查贩卖毒品案件事实时,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是查找相关线索,以便发现不法分子的犯罪行为。
这些线索可能包含在交易记录中,也可能表现在几个人之间的对话中。
因此,审查电子数据时需要寻找支付方式、接收地址、频繁联系的数字身份等重要信息,以梳理和理解所有的交易行为。
例如,若怀疑一名人员从事贩卖毒品的行为,可以查找与该人员有关的银行交易记录,查找涉及该人员的电话或社交媒体通讯历史,以及他的GPS定位记录等。
通过这些方式,我们可以找到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等重要信息,从而更好地理解他的犯罪行为。
三、利用数据分析将线索串联起来在查找到相关线索之后,需要借助技术手段将这些线索串联起来,形成一个完整的案件重要证据。
数据分析软件是实现这一目标所需的一个工具。
通过数据分析,可以对大量数据进行高效筛选、过滤,并将重要的数据进行分类和组合,以便在分析时快速查找所需的线索。
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应注意,如果被调取的数据量过大,可能会导致数据分析结果存在偏差。
因此,需要使用数据分析工具对大量数据进行筛选,以确保数据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一、争议焦点抓获毒品犯罪被告人时,人“货”分离且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间接证据定案?二、基本案情及判决结果被告人胡元忠,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农民。
2001年2月9日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05年10月17日被逮捕。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胡元忠犯运输毒品罪,向云南省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5年9月9日零时许,被告人胡元忠持当日至衡阳的列车票欲进入罗平火车站二楼候车室,执勤人员对他进行检查,先查看了他的身份证。
当执勤人员肖某某拿起胡元忠黑色挎包里掉出的一个蓝白色塑料盒欲打开时,胡元忠谎称他自己打开并拿过该塑料盒,又谎称他要到一楼拿东西,即只拿着该塑料盒逃离。
民警马某某喊“站住”并随即追去,胡元忠却加速逃跑。
当胡元忠逃至罗平火车站办公室外面时,边跑边丢弃带走的塑料盒,其他执勤人员也相继追赶了60余米未能追上。
民警马某某和执勤人员田某顺着胡元忠逃跑的路线往回寻找到胡元忠丢弃塑料盒处,在地上找到了胡元忠丢弃的一个蓝白色塑料盒和旁边散落的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12小袋,共计净重222克;接着,又沿着胡元忠逃跑的路线往前走到约100米处的路边,找到胡元忠逃跑时身穿的棕色皮衣、白衬衣各一件。
当日凌晨4时许,民警马某某等人在罗平火车站附近的“腾龙加油站”旁的公路绿化带中将光着上身的胡元忠抓获归案。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元忠明知是毒品仍藏带甲基苯丙胺222克进入罗平火车站,欲将毒品从罗平运往衡阳,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元忠犯运输毒品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胡元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1年4月2日高检发研字<1991>2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甘检研(1990)第12号《关于贩卖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贩卖假毒品的犯罪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处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进行贩卖的,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其所贩卖的是假毒品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或者减轻情节,在处理时予以考虑。
——结束——。
毒品犯罪“明知”的认定
毒品犯罪“明知”的认定*作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20年第07期摘要:从学理和例证角度分析,毒品犯罪司法解释中“明知”的认定方式是间接证明。
认定毒品“明知”常见的间接证据有通用型、充分型和欠缺型三种。
可以根据行为人接触或感知涉案物品的状况和行为人对涉案物品的异常行为表现两种方式认定毒品“明知”,运用后一种方式必须严格遵循四个条件。
异常行为的多寡可影响“明知”认定的可能性程度。
毒品“明知”的认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正、反两方面因素判断,达到证明标准方可作为入罪要素。
关键词:毒品犯罪明知推定间接证明一、问题的引出[案例一]酒吧老板甲与店内兼职的女大学生杜某商量后,委托其送手包样板到吉隆坡给急需的朋友,报酬3000元并报销费用。
杜某随即出发,在白云机场托运行李时,从携带的手包样板夹层中查获14包共重5公斤的冰毒。
杜某辩称对该毒品不知情。
法院最终认定杜某对“毒品”明知,以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
[案例二]莫某两次帮乙去云南带玉石共获利2000元,此次又以相同报酬帮乙带玉石。
上家在瑞丽把一行李箱玉石给莫某,要求其乘卖家包车到芒市后再飞回昆明。
后莫某在芒市机场托运时,从箱内夹层中查获1包1公斤的海洛因。
莫某辩称对该毒品不知情。
法院最终以莫某不“明知”判决无罪。
毒品犯罪中“明知”的认定是一个普遍性的难题。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了《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其第2条列举了八种认定“明知”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8年发布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其第10条在《意见》基础上又增加了两种认定“明知”的情形。
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关于“明知”认定的规定形式上清晰而明确,但案例一和案例二参照适用时却出现了案情相似结论不同的判决结果。
细究之,案例一显然认为司法解释认定“明知”的方式是推定,案情出现列举的情形“采用高度隐蔽的方式携带、运输物品”时即认定“明知”;案例二则认为是间接证明,虽然案情中存在司法解释列举的情形,但综合分析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时即否定“明知”。
边防部门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搜集与审查
边防部门对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搜集与审查
梁春香
【期刊名称】《武警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3(019)003
【摘要】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是毒品犯罪案件中最严重的一类犯罪.研究探讨公安边防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证据的形式和搜集方法,对案件的查处侦破具有重要意义.
【总页数】3页(P20-22)
【作者】梁春香
【作者单位】武警学院,边防系,河北,廊坊,065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E254
【相关文献】
1.论搜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中常出现的问题及其剖析 [J], 印大双
2.论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搜集 [J], 张健一;高蕴嶙
3.析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搜集 [J], 覃献玲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J],
5.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审查认定——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视角 [J], 阮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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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文章属性
•【案由】非法持有毒品罪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1993.06.05
裁判规则
行为人沾染吸毒恶习后,非法购买较大数量的海洛因,满足个人吸食需要的,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若行为人不以贩卖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进行了贩卖,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正文
马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被告人:马某某,男,29岁,甘肃省兰州市人。
因本案,于1993年4月5日被逮捕。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査明:1993年3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中山路13号院借住房内吸食毒品时,被来此核查户口的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从其住处查缴海洛因23. 3克,鸦片1.6克。
上述事实,有从被告人马某某住处查缴的海洛因、鸦片和兰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人证言为证,马某某亦供认不讳。
城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沾染吸毒恶习后,非法购买较大数量的海洛因,满足其吸食需要。
马某某存放的海洛因,系从他人处购买,实施了买毒的行为,但不是以贩卖为目的,也没有证据证明他进行了贩卖,因此,不构成贩卖毒品
罪。
马某某存放毒品的行为构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三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据此,该院于1993年6月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某某在上诉期限内没有提出上诉。
毒品案件实物证据收集的实证分析
① 根据 2 0 0 8年 l 2月最高人 民法 院 《 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 座谈会纪要 》 全 ,具 有下列情形之 一 ,被告人不 能做出 合理解释 的,可 以认定其 “ 明知”是 毒品 ,但有证据证 明确属被蒙骗 的除外 : ( )执法人员在 口岸 、机场 、车站、港 口和其 他检查 1 站点检查时 ,要求行为人 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 ,并 告知其 法律责任 ,而行为人未 如实 申报 ,在其携 带 的物 品 中
“ 龙加 油站 ” 旁 的公 路 绿 化 带 中将 光 着 上 身 的 腾 胡某 抓 获归 案 。 在案 例 中 ,一 系 列 的实 物 证 据 的收 集 对 犯 罪行 为 人 的犯罪 行为认 定 起到关 键 性 的作用 。嫌 疑 人不 承认 自己在 检 查 时 逃 跑 是 因 为携 带 毒 品 , 也 不承认 将 装 有 毒 品 的 盒 子 从 安 检 人 员 手 中抢 走 ,侦 查机关 根 据追捕 过 程 中提取 到 的实物 ,寻 找 实物 同嫌 疑人 的联 系 ,证 明收集 到 的毒 品及包 装 物是 嫌 疑 人 在 进 入 火 车 站 携 带 ,并 且 主 观 “ 明知 ” 是毒 品 ,即可 认 定 嫌 疑 人 有 运 输 毒 品 ① 的犯 罪行 为 。 ( )毒 品案 件侦 查 中实物 证据 的 收集 二 实 物证据 ,“ 指 以客 观 存 在 的物 体 作 为证 是 据事 实 表现形 式 的各种 证 据 , 所 对应 的是 言词 它 证据 。 ¨ 毒 品 犯 罪 案 件 中 的 实 物 证 据 包 括 :物 ”5 证 、书证 、勘 验 检查 笔录 、视 听资 料等 。 1 .毒 品案件 中相 关物 证 的收集 在 毒 品犯 罪 中的物证 主要包 括 :物 品 、痕迹 以及 微 量物证 。 ( ) 在 毒 品 犯 罪 中 的 毒 品、 赃 款 、赃 物 , 1 以及 盛装 毒 品 的包 装 物 ,用来 运输 毒 品的乘 载物 都 可称 为物 品 。针对 物 品一定要 在 发现 以后 ,先 进行 固定 拍 照 、文字记 录 ,要对 发 现 的整个 过程 实施 录像 记 载 ,让被 发现 的物 品客 观形 象与 其他 证据 保 持一致 性 。 由于毒 品案件 中 ,涉 毒数 量是 定罪 的重要标 准 ,所 以 ,对物 品 的称重 显得 尤 为 重要 ,称重 后 的 重 量 要 告 知 并 显 示 给 当 事 人 过 目,然后 在 文字 记 录上 让 当事人 签 字 、捺 印 。 ( ) 毒 品案 件 中 的 痕 迹 ,就 是 指 犯 罪 嫌 疑 2 人在 毒 品 以及 其 他 物 品 上 留下 的手 印 、工 具 痕 迹 。第 一 ,指纹 、手 印主要 是 在藏 匿毒 品 的盛装 物 、毒 品 的包 裹 物 ,还有 当场 涉及 的赃 款 ,赃 物 表 面 。提取 指纹 、手 印时 ,一定 要 认清 客体 ,采 取恰 当的方式 。第 二 ,工 具痕 迹经 常是 在毒 品案 件 中嫌 疑人使 用 的交 通工 具 留下 的痕迹 。为藏 匿 毒 品而 改装各 种 物 品 ,这 些物 品最 大 的特点 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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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号李伊斯嘛贩卖毒品案
--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证据定罪处罚?
《刑事审判参考》2000年第2辑总第7辑。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伊斯麻,又名马一洒给,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1998年4月24日被逮捕。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被告人李伊斯麻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伊斯麻于1998年1月初与其妻高某到上海市暂住。
同年1月10日,经上海集源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信息服务部袁某介绍,被告人李伊斯麻用“马一洒给”的名义及身份证租借了王某的位于上海市国定路600弄28号103室的一套房屋。
“马一洒给”支付给房主王某租金6000元,支付给上海集源电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信息服务部介绍费800元。
王某当场把该房间钥匙交给“马一洒给”。
当日下午,王某去取自己存放在该房间的大米时,发现该房间的铁门钥匙已被告调换,王未能进入。
此后,王多次与“马一洒给”电话联系,但李伊斯麻避而不见。
同年1月,新疆伊宁市公安局派员到上海市追捕贩毒嫌疑人李伊斯麻,在上海市警方的配合下,于同月13日,在上海市长阳饭店706房间将李伊斯麻抓获。
当场从李伊斯麻的箱包内查获17万余元、手机一部、钥匙一串、及租借上海市国定路600弄28号103室的《房屋租赁协议》一份。
公安人员遂带李伊斯麻到国定路600弄28号103室,用从李伊斯麻处搜出的钥匙将该房间门锁打开,从室内查获海洛因60块,重23914克。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伊斯麻曾因贩卖海洛因被公安机关处理过,1998年1月又以贩卖为目的,将23914克海洛因藏匿于由其承租并控制的房间内,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57条第一款、第64条的规定,于1998年12月25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李伊斯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查获的海洛因、犯罪工具及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伊斯麻不服,以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不足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李伊斯麻以贩卖为目的而藏匿海洛因23914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
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5月24日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此案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李伊斯麻以贩卖为目的而藏匿海洛因23914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10月28日裁定如下:
核准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伊斯麻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十万元的刑事裁定。
二、主要问题
1、在被告人始终拒不供认自己罪行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其他证据依法定案?
2、法院判决认定的罪名是否可以不同于指控罪名,能否重于指控罪名?
二、裁判理由
(一)被告人李伊斯麻将海洛因藏匿于上海市国定路600弄28号103室的事实,足以认定毒品犯罪是社会危害性很严重的一种犯罪,从毒品犯罪的发展趋势看,有组织的毒品犯罪日渐增多。
目前已有一些大的毒品犯罪集团,其中各被告人的分工很细,单线联系,很难抓获所有的共同犯罪分子。
特别是犯罪分子慑于严厉的刑罚制裁,总是千方百计地掩盖、毁灭罪证。
被抓获归案后,或者拒不认罪,或者以种种理由翻供,给审判工作带来很大困难。
因此,对那些虽拒不供认自己罪行,但有证据证实的被告人,要依法予以从重惩处。
本案被告人李伊斯麻自被抓获后,一直拒不供认自己的罪行,否认租用了王某在上海市国定路600
弄的房子,并称不认识“马一洒给”,所以更谈不上与毒品关系。
但是,破获本案的公安人员证实,抓获李伊斯麻时,从其携带的箱包内查到了其租用上海市国定路600弄28号103室的《房屋租赁协议》,后带李到该房间门前,用从李处查获的钥匙,将该房间门打开,发现了藏匿的毒品。
李伊斯麻未能就其身上有《房屋租赁协议》及该房间的门钥匙进行合理解释,后来干脆连其身上查获物品也矢口否认。
而经房主王某和承租房屋中间人袁某、在场人邱某辨认,李伊斯麻就是自称“马一洒给”并租用该房间的人。
房主还证实,房屋出租后,因门锁被更换,无法再进入该房屋。
另外,被告人李伊斯麻的妻子高某也证实李曾在国定路借过一套房子。
同时还有查获的海洛因及鉴定意见在案,这一系列证据相互支持形成锁链,完全可以证明,上海市国定路600弄28号103室内的海洛因属于李伊斯麻,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李伊斯麻以贩卖为目的而藏匿海洛因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对被告人李伊斯麻的行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伊斯麻具有贩卖目的,认定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理由是:本案中,查明和正确认定被告人李伊斯麻的犯罪目的,是准确定罪、判处刑罚的的前提。
而犯罪目的存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
在被告人拒不供认的情况下,不能主观臆测,但也不能简单的因为行为人拒不供认,便以指控的罪名认定,放纵可能严重的犯罪。
必须依据客观行为来综合分析判断。
就本案而言,首先没有证据证明李伊斯麻有吸毒行为,而且如果行为人单纯为了吸毒也不可能持有这样大量的毒品。
所以,其藏匿的23914克毒品行为与走私、贩卖、运输或者制造毒品有关。
从本案案发地在大城市,又有毒品消费人群来看,李伊斯麻藏匿行为可能是贩卖,或者与他人共同贩卖;其次,被告人李伊斯麻的妻子高某证实,1997年6月,李伊斯麻因贩毒曾被新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罚款。
后俩人曾商量到上海贩卖海洛因,其曾在住处见到过藏匿的海洛因;最后,新疆伊犁地区公安证实,1997年6月李伊斯麻因向他人出售海洛因被刑事拘留,抓获时只查获海洛因2.5克,故只处罚款2000元。
这与李妻证言吻合,足以证明李有贩毒的历史。
另外伊犁公安提供的证人证言均证实,确实有人从李手里多次买过海洛因。
因路途遥远,无法当庭质证,但可在使用证据时参考。
将这些证据结
合起来考虑,再结合查获本案的情节,认定李以贩卖为目的而藏匿海洛因是有充分依据的。
(三)审判认定的罪名可以重于指控罪名
李被起诉的罪名是非法持有毒品,因起诉指控李伊斯麻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作出有罪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李伊斯麻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并判处死刑,不同于起诉指控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有法律依据的。
(审编:王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