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doc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
这种罪行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犯罪的
行为方式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具体来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犯罪人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而危险方法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使用易燃、
易爆、放射性、毒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采取其他危险手段,例如化学、生物、核等。
这种罪行的危害对象是公共安全,它是指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人身、财产等安全构成的危害。
一旦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行为被发现,国家将会采取一系列措施,调查犯罪人的行踪,找出相关的罪证,继而逮捕犯罪人并加以严厉的惩罚。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
社会稳定和公民安全造成不可低估的危害,应予以高度关注和严厉
打击。
放火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普通也不得合用缓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随意殴打其他乘客,追逐、辱骂他人,或者起哄闹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运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wei)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放火等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现行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
【投放危(wei)险物质罪】【以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wei)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赵红霞辩护律师)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一、基本定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
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同的是,该罪属于行为犯,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要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都能够成该罪。
因此,刑法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二、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3年5月13日《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案标准三、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危害性极大,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安定和人民生活安宁。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飞机、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破坏、纵火、爆炸等危害行为,严重威胁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场所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商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实施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给公众带来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桥梁、隧道、水库等公共设施上实施破坏、炸毁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行。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例如,在道路、铁路、水域等公共交通设施上实施破坏、纵火、炸毁等行为,给公众出行带来极大的危险。
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
例如,散布传染病、投放有毒物质等行为,给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几种情形,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其进行了严格的法律制裁。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犯,司法机关将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严重性不言而喻。
一旦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将给社会和公众带来极大的危害,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综上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安宁。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危害公共安全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枪支类犯罪
危险驾驶罪:行为犯,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可能性(汽车管理人所有人须对3,4负责的,定罪)
1,追逐竞驶(不要求人数),要求情节恶劣
2,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不小于80mg/100ml,有间接正犯,教唆犯
3,超载或超速驾驶校车或客车
4,违规运输化学危险品危及公共安全
罪数:
危险驾驶过程中肇事,交通肇事
危险驾驶+其他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危险驾驶+交通肇事,并罚
两个危险驾驶行为并存:醉驾+超速/逆行+飙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被发现后横冲直撞,后果严重=本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罚
交通肇事罪。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
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犯罪类型,主要是针对那些以危险的方法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和惩治。
下面将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包括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武力恐吓、骚扰等行为。
其中,爆炸罪是指故意以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引发爆炸造成爆炸物损害、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或者野火蔓延造成严重火灾,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向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危及社会公众的场所投放危险物质,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武力恐吓罪是指以武器、爆炸物品、毒害物品或者其他危险方法,以及其他危及人身安全的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骚扰罪是指以滋扰、骚扰、恐吓等方式,妨害他人生活、工作秩序,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实施主体包括个人和组织。
个人作为一种主体,指的是以个人名义或个人行为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破坏的行为。
个人在实施此罪时,往往是以个人意愿、动机为驱动,以个人行为为基础,以达到满足个人的其中一种目的或满足其中一种个人情绪需求为目的展开行动。
组织作为另一种主体,指的是以非个人名义组织活动的集体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有预谋的,可能是因一些利益博弈、政治目的等因素催生的,具有明确组织或共谋的一定模式。
再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触犯后果不仅是直接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还包括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的破坏。
由于侵犯公共安全可以导致重大的社会后果,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非常大。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社会因此产生不安定的现象,可能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行为实行了较为严厉的打击制度。
最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需要进行法律救济和惩治。
对于侵犯公共安全的行为,不仅需要对其实施者进行适当的刑事处罚,还需要对其造成的后果进行追究和赔偿。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在我国刑法中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对犯罪主体的刑罚和对犯罪行为的处罚。
首先,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一般情况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
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于不同情况下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了不同的刑罚幅度。
比如,对于因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人,其刑罚幅度可能相对较轻;而对于蓄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行为人,其刑罚幅度则可能相对较重。
其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主要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行为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因此刑法对此类行为也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对于不同情节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幅度。
比如,对于因疏忽、玩忽职守等原因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处罚幅度可能相对较轻;而对于蓄意实施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行为,其处罚幅度则可能相对较重。
总的来说,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根据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后果来确定的。
在司法实践中,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对犯罪主体和犯罪行为进行综合考量,确定相应的刑罚和处罚幅度。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首先,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①使用危险方法;②危害公共安全。
使用危险方法是指犯罪行为人使用一种或多种危险的方式,对公共安全进行威胁或造成损害。
危害公共安全是指通过使用危险方法对公共交通工具、市政设施、公共场所、重要场所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一般大众和社会秩序安全的设施、物品或者法定活动进行破坏、损毁、污染或者破害,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或者破坏社会秩序。
其次,危险方法的定义是非常广泛的,可以包括各种可能造成危害的行为方式。
例如:破坏、损毁设施设备、散布危险物质、引发火灾、爆炸、泄漏等。
无论是直接对设施设备进行破坏,还是散布危险物质引发危险,都符合危险方法的要求。
再次,危害公共安全指的是对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秩序造成威胁或破坏。
公共安全具有普遍性、连续性和差别性的特点。
普遍性是指公共安全是整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不仅仅局限于个别人或个别群体。
连续性是指公共安全需要持续维护和保障,不能容忍严重威胁和损害。
差别性是指公共安全的保护和维护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措施和防范。
最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也是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决定的。
根据刑法规定,主观上犯罪人需具备故意或者过失,客观上犯罪行为需对公共安全造成实际危害并达到一定程度。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为数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破坏市政设施、放火等。
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性质,刑罚也不同,分为三个层次:一般情节、较重情节和特别重大情节。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使用危险方法和危害公共安全。
只有在行为满足了相关要件,并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实际威胁或破坏,才能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一罪行的刑罚则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有所不同。
对于该罪的打击和防范需要从加强公共安全监管、提高法律意识等多个方面入手,以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其他危险方法认定根据我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多种犯罪行为,其中之一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那么,什么是危险方法?如何认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呢?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探讨。
一、危险方法的概念危险方法是指一种能够对人身、财物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产生直接危险的手段或手法。
危险方法的直接危险是指其对危害对象产生直接的、实际的危险性,而不仅仅只是产生其中一种可能的结果。
危险方法必须是一种能够直接对危害对象造成危险威胁的手段,而不能仅仅是一种间接的、偶然性的或者潜在的危险。
二、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引起爆炸引起爆炸是危险方法的一种常见形式,如制造、运输或者储存爆炸品物质,故意放火引发爆炸等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会对周围的人员和财物造成直接的危险威胁,危害公共安全。
2.放置爆炸物放置爆炸物也是一种常见的危险方法,指的是故意将爆炸物放置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爆炸的区域,以达到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目的。
放置爆炸物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3.破坏交通工具、设施破坏交通工具和设施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危险方法,包括损坏、破坏或者破坏交通工具和设施,以造成交通混乱、危及公共安全为目的。
这些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故意泄露有毒、有害物质故意泄露有毒、有害物质也是一种危险方法的其他形式,指的是主动或故意将有毒、有害物质散布到公共区域,以危害公共安全。
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5.犯罪工具的制造、放置犯罪工具的制造、放置也属于其他危险方法的一种形式,指的是制造和放置可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工具和设备,以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这些工具和设备可能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直接的危险威胁,提高犯罪活动的危险性。
以上仅是其他危险方法的一些常见形式,实际上,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其他危险方法具有很大的扩展性和多样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
为方式和危害后果。
主体是指犯罪人,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主体;客体是指公共安全,是指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以及重要的公
共设施、交通工具等公共利益;行为方式是指实施本罪的具体方式,可以
包括使用危险物质、器具、设备等手段;危害后果是指该行为造成的严重
后果,包括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以
下几种常见情形:
1.制造、使用危险物质、器具或设备以及其他危险方法,危及公共安全。
2.破坏、占用重要的公共利益设施,如水坝、桥梁、道路等。
3.破坏、阻碍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如炸毁火车、飞机等。
4.对重要场所进行恐怖袭击,如宗教场所、政府机构等。
5.纵火、爆炸等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存在严重威胁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定,对
社会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因此,国家法律对该罪做了严厉
的惩治措施,以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同时,公众也应加强
自我防范意识,提高安全意识,及时报告可疑行为和情况,共同维护公共
安全。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构成要素、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都有明确的规定。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和
法律法规的普及,可以提高公众对该罪行的认识和防范能力,从而有效地减少该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全。
浅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浅析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摘要]在刑法分则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具有补充性的兜底性质的罪名。
因为该罪具有开放性的犯罪构成,是故在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必须对其进行严格把握,既不能肆意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解释。
文章以从本罪口袋罪倾向进行分析,通过比较等方式,以期明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和适用范围。
[关键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危险方法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概述(一)罪名来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自工业革命之后,近代世界各国都在不断发展着自己的工业,并由工业来引领其他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的发展对人类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给人类带来诸多的不安全因素,使人们生活中充满了不特定的风险。
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社会要求刑法加强对人们合法权益的保障性,是故刑法典在无法将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罗列出来的情况下,除了针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常见的危险方法设置罪名以外,还设置了制裁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不常见的危险行为的兜底性罪名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的问题由于这个罪名所具有的概括性和补充性的特质,导致刑法条文对于本罪的具体行为之结构方式缺少明确规定,其结果是造成“危害公共安全”这一限定无法确定本罪的外延。
①另一方面,本罪是重罪,起刑点位三年,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导致近些年来,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部分被判处此罪名。
这说明,司法实践也呈现出对其扩大适用的趋势,近些年来,社会生活高度信息化,社会热点事件传播速度之快,反响之强都是以前未曾预料的。
将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最终定性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用判罚较重的罪名规制社会影响恶劣的行为,以司法判决的结果解“众怒”,这样的做法也许得到更多公民的认可,但从法学角度上值得探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1.故意制造、投掷炸弹、破坏性物质:
根据刑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故意制造、投掷炸弹、破坏性物质的行为,破坏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公用设施等单位的公共安全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炸弹或破坏性物质的投掷或引爆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危及公共安全。
2.放火、决堤:
刑法第114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放火、决堤的行为,造成了一定危险且危及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放火或决堤可能导致火势失控、水灾等灾难性的后果,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
3.制造交通事故:
刑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制造交通事故会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导致多人伤亡、交通堵塞等后果,危及公共安全。
4.散布传染病:
刑法第114条第四款规定,故意散布传染病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传染病的散布可能引发疫情,导致大规模感染和社会恐慌,严重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
对于以上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刑法第115条规定了相应的刑罚,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刑罚将进一步加重。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罪行。
对于这些危害性极高的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和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突出表现在:(1)以私设电网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3)以制、输坏血、病毒血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4)以向人群开枪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一)行为必须危及到公共安全(二)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不能够适用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行为的关键,还是取决于对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构成的理解,如果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能够处罚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犯罪构成:(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实施这种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多种多样。
如为报复泄愤而驾驶汽车向人群冲撞,为防盗而私架电网等。
不论行为人出于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基于何种个人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严重罪行,它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一罪行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还会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因此,对于这一罪行,我国法律必须予以严惩,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首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了多种行为。
其中,最常见的就是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以及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等行为。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
比如,制造、运输、储存危险物质如果不符合安全规定,很容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给周围的人民群众和环境带来严重的危害。
而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给乘客和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威胁。
因此,这些行为都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
其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极大。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还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恐慌和不安。
比如,火灾、爆炸等事故往往会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会导致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给社会的正常运转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害性不容忽视,必须严格依法惩处。
最后,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法律必须予以严惩。
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才能有效地遏制这一罪行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和犯罪分子,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容忍。
同时,也要加强对危险物质的管理和监管,确保其在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符合安全规定,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总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危害社会的安全和人民的生命财产。
因此,必须加强对这一罪行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全。
希望全社会都能加强法律意识,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8
某机修师,因对领导不满,利用维修飞机之便,在进厂大修 的飞机上,非法加装了控制电路,妄图使飞机在试飞时空中断
油停机,造成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因被及时发觉而没有造成
飞机坠毁的严重后果。机修师的行为属于( )。 A、破坏交通工具罪(既遂) B、破坏交通工具罪(未遂)
备等,常常是以故意杀人、盗窃为目的的,在竞合的情 况下“择一重罪处罚”(危害公共安全罪本身是重罪通 常可能选择)
濟南7.9爆炸案
济南人大主任段义和炸死 情妇柳海平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
破坏公共、 设备设施危 害公共安全 的犯罪
实施恐怖活 动危害公共 安全的犯罪
5类犯罪
答案及解析
答案:D。甲盗用备用轮胎和发动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这 是毋庸置疑的。该行为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为甲盗窃发
动机致使该车无法使用,当然也谈不上危害公共安全。
案例10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 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
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行为人主 观上是放任,构成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7 2006年 12月 17 日深夜,赵军、 严晓阳二人骑着三轮车至上海市
南京路,连续窃得下水井盖 25个,
价值4000 余元。问:对二人的行 为如何定性?
分歧:
1、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2、构成盗窃罪? 3、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全罪?
为),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犯罪行为完成后,为维持或确保犯罪 利益得以实现而实施的又可以单独成立犯罪的行为,但由于 该事后行为是先前犯罪行为的自然继续,与先前行为侵犯的 是同一法益,事后行为的实施不会扩大侵犯法益的范围与程 度,因此为先前的犯罪行为所吸收,故法律不再重复评价和 处罚的行为。
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3司考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以其他危险方法”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
2.如果某种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其他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1)在公共场所故意驾车撞人或者开枪射击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2)对劫持火车、电车的行为,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
(3)盗窃公路井盖,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为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常见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的。
(3)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设施或者器材,危害公共安全的。
(4)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5)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注意:按照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危险驾驶罪,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逆向高速行驶的,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成立危险驾驶罪。
【经典考题】(2007年试卷二第58题)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解析:本题主要考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1.按照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其它法条对此没有规定犯罪,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成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危险安全罪量刑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安全风险日益凸显,保障公共安全成为国家和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
我国《刑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刑事责任,其中危险安全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对危险安全罪的量刑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以期为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一、危险安全罪的定义危险安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行为。
二、危险安全罪的构成要件1.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者过失。
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4. 法律要件:本罪在法律要件方面,需要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是否构成犯罪。
三、危险安全罪的量刑规定1.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3.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5.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四、危险安全罪量刑标准的具体适用1.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决定量刑轻重的重要依据。
2. 犯罪情节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doc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标准是属于分则中的一种犯罪,它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
那么,刑法条文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究竟规定了怎样的处罚标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知识延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
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不危及公共安全,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威胁,就不构成本罪。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之外的,但与上述危俭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二、其他危险方法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实践中这种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以及犯罪构成认定的内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严重的可能是处以死刑,刑法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为了更好的维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公共安全罪处罚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目的,或者由于过失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损害的行为。
公共安全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对公民的人身财产造成极大威胁。
我国《刑法》对公共安全罪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各种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标准。
二、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及处罚标准1. 放火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决水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决水罪与放火罪处罚标准相同。
3. 爆炸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爆炸罪与放火罪、决水罪处罚标准相同。
4. 投放危险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处罚标准相同。
5.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与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处罚标准相同。
6. 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7. 破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在公共场所实施爆炸、纵火、投毒、放毒、放虫、放鸟等行为;2.在交通工具、场所或人群密集区域实施危险驾驶、飞行等行为;3.故意破坏电力、电信、气体、石油、水利等重要设施或者安全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4.故意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对于本罪的刑罚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罚规定如下:1.情节轻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2.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
三、对于本罪的定罪证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现场勘查、调查笔录、物证、证人证言等直接证据;2.影视资料、照片、音频、电子数据等间接证据;3.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
四、对于本罪的判决程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程序如下:1.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后,应当立即开展侦查工作,调查犯罪事实和证据,制定刑事拘留、逮捕决定等措施,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书后,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查明犯罪事实和罪名,并依法作出判决。
3.执行阶段: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依法在监狱执行;被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执行死刑,但可以减为无期徒刑。
被判处拘役的,在拘役期间服刑,期满后即刻释放。
被判处罚金的,应当限期缴纳。
五、对于本罪的预防和控制为了预防和控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发生,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法律制度,严格惩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2.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3.加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安全水平,防止设施被破坏或者损坏;4.强化监管执法,加大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设施和领域的监管力度,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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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_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了社会公共秩序,是刑法打击的对象。
很多人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方面感到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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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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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属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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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属于刑法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犯罪,它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都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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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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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
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
[刑法条文]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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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手段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险方法;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