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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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第一个问题:“孤证不能定案”原则

一、涵义:孤证不能定案是指一个案件全部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每一项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也不能认定。

二、主要证据与间接证据

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例如:超限运输检查中的检测单,能够直接证明车辆超限的主要违法事实。

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通过客车的检票记录,推断出站外上下客,再推断不按线路行驶等,严格来讲是不能成立的。

三、应用

我们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因此,对于间接证据而言,都应该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既然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就可以凭借一份直接证据定案呢?对于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来说是可以的,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正确理解“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坚持“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受贿案只有行贿人指证,又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法官就不能仅凭孤证认定全案。

比如一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全部招了,庭审中当庭向被害人及家属下跪表示悔罪,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诸如杀人工具、血衣等物证均未提取),这种情况肯定不能定案。

比如受贿案中的收受这一事实,行贿人说送了,被告人说没收到,则该笔收贿事实即不能认定。再如,某笔收贿款被告人是否明知的问题,行贿人说送给家属了,家属也承认收了,并说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说从未说过,不知道,此节事实也不能认定。

民事诉讼由于其采用优势证据规则,我们认为一般孤证(必须是直接证据)在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三大特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法律明文规定“孤证不能定案”的除外。

第二个问题:在我们日常执法工作中如何避免孤证?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法:要善于把证据种类转换,让证据种类多样化,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一起用。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行政机关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三、证据的收集

一、证据收集原则

(一)全面收集原则

不仅要收集言词证据,还要收集实物证据;不仅要收集指控证据,还要收集辩解证据。

(二)客观收集原则

实事求是,不能凭主观想象,先入为主,更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最容易犯的错误:先主观上判定了非法营运,然后再去找证据。

(三)及时收集原则

及时迅速采取措施寻找、固定证据。

(四)合法收集原则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一、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即负责收集行政执法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得收集证据。

这里指的是在执法过程中,收集证据的人应当是具有主体资格的执法人员。有些举报人声称自己有非法营运的证据,执法机关能不能

据此认定违法事实呢?《行政处罚法》并未规定证据的收集一定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现场取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收集违法行为证据并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对违法行为确凿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也就是说,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核实无误,且证据不能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最主要的是隐私权)。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

案例:通过暗查取得证据是否合法?(《证据收集与运用》P77)第二、收集证据的程序要合法。行政机关取得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57条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四)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

(六)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七)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八)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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