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市场运行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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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第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原质量状况。 第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如生产 已淘汰药品四环素等。 第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第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 第八,对消费者提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 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第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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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述 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经营者义务 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四、争议解决 五、侵犯消费者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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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概念 1 “消费者”的含义 消费者又称消费主体,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消费 者应该是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人。 2 “消费者权益”的含义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 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就是保护消费者权 益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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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 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 8 )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人身自由。 (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3 刑事责任 ( 1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 死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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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消费者协会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 1 )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 2 )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 3 )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 建议。 ( 4 )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5 )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 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 6 )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 7 )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4 人民法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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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 消费者协会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 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依据《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 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社会团体。它们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 不得以牟利为目的来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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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以及要求进行不正当竞争者对 国家及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是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和途径。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含义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是指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照 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和权利,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和 舆论的手段,为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清除不正当 竞争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果,而采取的监督检查的措施和行 动。 2 监督检查的部门 在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为县级以上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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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加者为争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进行的生产 经营活动。竞争是商品经济的必然产物,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 征之一。不正当竞争是指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 其他参加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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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责任的形式 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最终承担损害赔 偿责任的主体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经济责任、行政责 任、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确定 1 民事法律责任 ( 1 )关于承担民事责任的概括性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 情形之一的,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照《产 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商品存在缺陷。 第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如燃气热 水器缺少自动熄火报警装置的。而出售时并未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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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约定提 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 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按约定提供,未按 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 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及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五,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 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 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其增加的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 或接受服务费用的1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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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争议解决的途径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1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 2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 3 )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121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4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 5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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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 1 )询问权 ( 2 )查询、复制权 ( 3 )检查权 ( 4 )处罚权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就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下列三种法律 责任: 1 民事责任 2 行政责任 3 刑事责任
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3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 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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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下列两 项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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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侵犯人身权的专门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 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 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用具费, 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 3 )侵犯财产权的专门规定。 第一,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 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 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对国家规定或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 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 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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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 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3 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 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持有人要求赔偿。 4 由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伪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 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 称、地址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 自愿、平等、公平Baidu Nhomakorabea则 2 诚实信用,遵守公认商业道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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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则必须明确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三类行为:一是垄断行为;二是限制 竞争行为;三是不正当竞争方法。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是指 不正当竞争方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后两类不正当竞争行 为。 (一)限制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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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1 立法机关的保护
国家在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要 求。
2 行政机关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3 有惩处权力的国家机关的保护 对违法犯罪行为有惩处权力的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 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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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 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 务,必须遵守该法。此外,农民购买、使用直接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 产资料,参照该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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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几种权利:
1 保障安全权 2 知悉真情权 3 自主选择权 4 公平交易权 5 要求赔偿权 6 依法结社权 7 求教获知权 8 维护尊严权 9 监督批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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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应该承担下列义务:
1 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2 接受社会监督义务 3 保证消费者安全义务 4 不作虚假宣传义务 5 签发凭证和单据义务 6 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 7 承担“三包”义务 8 严格遵守公平交易义务 9 尊重消费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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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1 由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承担 ( 1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 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 2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 赔偿。 ( 3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 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 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 4 )消费者在展览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 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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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 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1 )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 2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 合格商品。 ( 3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 4 )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冒用认 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 5 )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 6 )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1 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享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 2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 3 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4 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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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正当竞争方法 1 欺骗性交易方法 2 商业贿赂 3 虚假广告 4 侵犯商业秘密 5 掠夺定价 6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 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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