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法与大陆公司法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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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正文:一、引言本章节将介绍要约收购的定义、背景和目的,以及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间的关系。

A. 要约收购的定义B. 要约收购的背景和目的C.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之间的关系二、法律框架比较本章节将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框架进行比较,并对其异同点进行详细解释。

A. 香港的法律框架1.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适合2. 香港联交所的规则与指导3. 香港公司法的适合B. 内地的法律框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适合2. 中国证监会的规则与指导3. 中国公司法的适合C. 香港与内地法律框架的比较1. 法律适合范围的差异2. 监管机构的角色与权限3. 公司法规定的差异三、收购条件比较本章节将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收购条件进行比较,并对其异同点进行详细解释。

A. 香港的收购条件1. 市场价值触及要约价格2. 最低收购比例要求B. 内地的收购条件1. 标的公司规模要求2. 收购股分数量限制C. 香港与内地收购条件的比较1. 收购价格的确定方式2. 收购比例要求的差异四、披露要求比较本章节将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披露要求进行比较,并对其异同点进行详细解释。

A. 香港的披露要求1. 披露时间要求2. 披露内容要求B. 内地的披露要求1. 披露时间要求2. 披露内容要求C. 香港与内地披露要求的比较1. 披露要求的相似之处2. 披露要求的差异之处五、法律后果比较本章节将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后果进行比较,并对其异同点进行详细解释。

A. 香港的法律后果1. 违约后果2. 违规处罚B. 内地的法律后果1. 违约后果2. 违规处罚C. 香港与内地法律后果的比较1. 法律后果的共通之处2. 法律后果的差异之处扩展内容:1.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联交所规则与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规则与指导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的证券和期货市场的主要法规,包括监管要求和合规事项。

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即 为所 有 者 和 经 营者 之 间 的利 益 制衡 机 制 。学 者 据 此 将 公
司治理结构定 义为一种规 范公司 内部的权力 配置机制 , 其
主要 针 对 包 括 股 东 、 事 会 和 经 理 层 在 内 的 公 司 内 部 参 与 董
者 之 间 的权 力 制 衡 和 义 务 设 置 的一 整 套 体 制 。 随 着 现 “但 代 公 司 理 论 的 发 展 , 公 司 治 理结 构 仅 仅 定 位 于解 决 资 本 将 所有 者 和 经 营 者之 间 的制 衡 机制 已 不 能 应 对 实 践 提 出 的挑
战 。 经 济 学 家 将 公 司定 义 为 一 个 由物 质 资 本 所 有 者 、 力 有 人
法 系 的影 响 较 大 , 港 的公 司法 则 与 普 通 法 系 一 脉 相 承 。 香 从 中国《 司法 》 规定情 况来看 , 公 的 内地 的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突 出 了对 物 质 资本 所 有 权 的优 先 保 护 和股 东 在 公 司 治理 结 构 中 的优 越 地 位 。究 其 原 因 , 在 于 自新 中 国成 立 以来 , 应
念 。 二 、 地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价 善 内地 公 司 治 理 制 度 提 供 一 种 可 参 试 考的思维进路 。

对 公 司 治 理 内 涵 的认 识 差 异 , 致 了各 国公 司对 公 司 导
治 理结 构 作 出 风 格迥 异 的 规 定 , 为 , 种 认 识 在 很 大 程 度 因 这 上 即 影 响 了 立 法 者 在 制 度设 计 时 的 价值 取 向 。 当然 , 司治 公 理 制 度 作 为 公 司 法 的有 机 组 成 部 分 , 价 值 取 向 还 与 不 同 其 法 系公 司 法 的基 本 理 念 密 切 相 关 。 就 是 说 , 司 治理 制 度 也 公 还 取 决 于 公 司 法 对 实 现 相 关 利 益 主 体 之 间 的利 益 均 衡 设 计, 而该 设 计 又决 定 于立 法 者对 安 全 、 由 、 平 、 益 这 几 自 公 效 个 价 值 理 念 的取 舍 程 度 。 总体 上看 , 从 内地 的 公 司 法 以安 全

香港公司会计准则与内陆公司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哪些?

香港公司会计准则与内陆公司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哪些?

香港公司会计准则与内陆公司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哪些?由于香港和内陆实行“一国两制”,因此内陆和香港在会计市场环境、会计监管等宏观方面以及税收等微观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造成了内陆会计准则和香港会计准则存在不同。

在这里我们一起来系统分析与探讨,香港会计准则与内陆会计准则到底有什么不同?1、香港会计准则强调公允价值的运用,而内陆会计准则更强调账面价值香港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样,在资产计价,尤其是资产交易方面,强调了公允价值的运用。

而依据内陆现行会计制度和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基本上以账面价值作为资产计价的基础,这种差别突出表现在对投资和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上。

2、在资产减值的计提方面,尽管两地的会计准则都规定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具体规定有所不同内陆的规定更具体,例如对存货不能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均作了规定。

而香港的规定相对而言更为原则,判断资产减值中的个别认定法的运用更为普遍,更强调公司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3、都将关联方交易作为处理的重点,但侧重各有不同内陆更重视防止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因此对关联方间出售资产等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较严。

而香港会计准则更强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充分披露。

总的说来,大陆与香港会计准则差别不是太大。

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两者法律体系不同内陆偏向内陆法系,香港偏向英美法系。

内陆把会计纳入法律体系内加以规范,而成文法的特点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是内陆会计准则与制度并行,各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规定得较为详细的重要原因。

香港认为“会计不是法律而是艺术与科学的混合体”,并未将会计纳入法律体系,而是用会计准则和公认会计原则来规范,更重视会计信息的公允和真实,因此更强调依靠公司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2、两者税法的影响程度不同由于内陆偏向成文法系,其会计原则,会计制度受法律影响深远,政府对企业施加较多的干预,企业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结合在一起,税法对会计的影响颇大,制定会计准则时必须考虑对国家税收的影响。

香港公司会计政策与境内公司的区别

香港公司会计政策与境内公司的区别

香港公司会计政策与境内公司的区别
香港公司和内地(中国大陆)公司的会计政策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主要受到两地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商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区别:
1.会计准则:香港和内地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

香港通常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而内地公司可能遵循中国会计准则(CAS)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选项:在一些具体会计政策的选项上,香港和内地公司可能存在差异。

例如,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减值准备等方面的具体会计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3.税务因素:香港和内地公司的税务政策和税率可能不同,会影响到会计处理。

例如,所得税的计算和处理可能会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

4.报告要求:不同地区对于财务报告的要求和披露事项可能有所不同。

香港可能对于财务报表的披露要求相对较高,涉及更多的信息披露。

5.货币:香港和内地的货币政策和外汇管制可能存在差异,可能影响到外币交易和外币报表的处理。

6.监管环境:香港和内地的监管环境和审计要求可能有所不同,这也可能影响到公司会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差异可能会因具体的公司类型、行业、业务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制定和执行会计政策时,公司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遵循当地的法规和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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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第十章内地和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第一节内地与香港在公司法上的差异及解决一、两地公司法上的差异(一) 公司类型内地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种公司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人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审批过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前者的要求相对而言更为宽松。

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内地的公司法并不将仅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视为公司,而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之进行约束。

另外,个人合伙也因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被排斥于“公司”的范畴之外。

香港的公司法则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条例》,无限责任公司即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则是指公司成员仅以其在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承诺的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该种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则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则定义为公司成员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项(如有)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并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可见香港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为依据划分的。

此外,所述的三类公司都可分为私人经营和公开经营两大类,均以公司是否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是否可以公开招股为划分依据。

相比较而言,私人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内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则类似于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文的目的,此后行文中所称香港的公司均为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注册资本(核定资本)现代公司制度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两地的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但适用程度有所不同。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应缴足、募足。

内地的公司法严格遵循这一原则,不仅根据公司的类型和行业确定了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还规定只有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并经验资的实收股本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才可登记注册、正式成立。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一、概述本文旨在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相关法律进行比较分析,包括法律制度、程序及监管机构等方面。

此外,还将探讨两地制度的异同点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二、法律制度1.香港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是香港证券市场最基本的法律法规。

在此基础上,香港证监会颁布了《收购守则》(Code on Takeovers and Mergers),该守则规定了收购程序、披露要求、公正和平等原则等内容。

2.内地内地的公司收购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等。

其中,《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则规定了内地证券市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三、程序1.香港香港《收购守则》规定了具体的收购程序。

其中包括出价通告、目标公司回应、收购文件、批准过程等环节。

2.内地内地的公司收购程序则相对简单,普通包括转让协议签订、股权过户等步骤。

四、监管机构1.香港香港证监会是香港证券市场的主要监管机构,根据《收购守则》对收购进行监管。

2.内地内地的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到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为中国证监会。

此外,公司收购还需要事先获得国资委、人民银行等政府部门的批准。

五、异同点及存在问题1. 异同点:香港与内地在收购法律制度、程序及监管机构等方面均存在差异。

其中,香港的收购守则较为详细,程序也相对繁琐,但监管机构比内地相对独立。

内地收购程序简单,但存在政府干预和监管漏洞等问题。

2. 存在问题和风险:无论是在香港还是内地,收购过程都存在着各种潜在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彻底、缺乏公正性等等。

此外,双方在收购交易中存在文化差异、诚信问题等也需予以关注。

六、总结本文对香港和内地在公司收购方面的法律制度、程序及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分析。

两地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和问题,但随着两地交流合作的加强,相信将会逐渐趋于完善。

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的区别

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的区别

自香港回归祖国到现在,已经11年了,我们特地总结了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下的内地和香港在注册公司上的区别,以方便大家进行比较和分析。

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的主要区别如下:1.注册地址方面。

内地注册的公司是一定需要注册地址的,且需要是单独的地址,而在香港注册公司就灵活得多,可以多家公用一个注册地址;
2.注册资金方面。

在内地申请注册公司,其注册资金如果申请的是100万,则需要通过银行对这100万注册资金进行验资到位,而香港的注册资金表示的是企业的融资能力,是不需要验资到位的;
3.公司名字方面。

内地的公司名字限制的十分的严格,如,深圳嘉恒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而香港注册公司就只需要不包含禁止字眼就可以了,如,现代国际商务(香港)有限公司;
4.经营范围方面。

内地的公司在申请注册的时候需要填写经营范围,实际运营的时候是不可以超过这个范围的,而香港公司则可以在很灵活的“贸易”经营范围内进行运营;
5.公司帐户方面。

内地公司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开设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而香港公司仅能开设外汇帐户;
6.公司税收方面。

内地公司征收的是毛利润,香港公司征收的是净利润;
7.公司账务方面。

内地公司需要按月做帐,香港公司是一年半做一次帐报一次税;
8.公司税种方面。

内地公司涉及到的税种多种多样,而香港就两种税种;
9.出口限制方面。

内地公司是无法直接出口的(除登记为进出口的企业),香港公司就在出口上方便很多。

如上九个方面希望能给需要注册香港公司的您带来一定的帮助,借此对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进行区别的对比。

我司驻香港持牌会计师能为您办理注册香港公司注册香港商标的专业服务。

注册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

注册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

注册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注册香港公司和大陆公司区别主要是以下几点:1、大陆公司注册资金需要验资,现在一般的贸易公司注册资金50万,要是希望注册进出口权的公司更高些100万。

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最低1万HKD,而且不用验资到位。

2、大陆公司需要固定的办公地址,香港公司不需要在香港有实际的办公地址,注册地址只是要可以和政府联系既可。

3、税务处理上,大陆公司每个月要报税,有利润了要交所得税,还有增值税和营业税。

香港公司没有增值税和营业税,只有利得税相当于国内所得税,本身税率比较底17 .5%,而且如果你的业务符合海外利得条件,可以申请免税,这样可以报税后不用交税。

香港公司报税周期很长第1次报税是公司成立后18个月来报,以后是1年报1次。

这个也是香港和大陆企业最大的不同,很多朋友用到香港公司也是看中这点。

4、大陆企业可以申请国内的进出口权,香港公司是境外公司不能解决国内进出口权问题。

香港公司成立后还是要找国内的代理出口,不过以后货款不再是打到大陆公司核销,而是第一时间转给香港公司,然后你自己再转到代理公司,自己掌握了资金。

注册香港公司程序有以下步骤:办理程序:1 公司名称查册提交最满意名称,香港直线查询需时 15 分钟2 提交 " 委托书 " 提交已祥细填写好的香港公司注册委托书和签订协议书3 签署协定按双方协商好的条件签订协议书4 交付定金按照总费用的 50% 预付,并且全额支付1‰ 的注册资本税金5 签署法定文档安排所有股东及董事签署全套文件6 政府审批过程 10 个工作日可以完成审批手续发证书7 制作绿盒绿盒内含有章程、股票本、记事册、印章、经会计师审核的法定文件等8 公司成立完毕如何注册香港分公司条件:已经注册了香港有限公司,就可以申请分公司。

分公司需要提供行业性质,分公司无需查名,分公司名称可用:分行、、中心、、某某公司、集团等结尾。

形式:有限公司开设的分公司在名字上是不能用有限公司结尾, 但仍是有限责任的公司。

香港公司和内陆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香港公司和内陆公司的区别有哪些?

香港公司和内陆公司的区别有哪些?由于历史原因,香港实行的是一国两制,与内陆的政策是完全不同的,香港公司和内陆公司的政策条例也不例外,那么,香港公司和内陆公司的区别在哪呢?为什么香港公司会是大多数创业者首要选择?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区分。

香港公司和内陆公司的区别香港公司和内陆公司的区别如以下:1.公司名称香港公司的名称只要不涉及到敏感词,如政府、银行等会令人产生误导性的名字,基本上没有什么限制,但有一点,就是中文名字(繁体)必须以有限公司为结尾,英文名字则需由limited为结尾。

而内陆公司的名称必须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

如果想取集团等字眼,则会受到公司规模的限制(需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

2.注册资金香港公司注册资金没有强制性要求。

虽然大多数默认都是1W港币,但都不用实缴。

而内陆公司由于行业、模式、规模不同,所需的注册资金都各不相同。

3.注册地址香港公司不用在香港实际办公,可以离岸操作,且注册地址也可以挂靠秘书公司,不用在香港租赁真实地址。

而内陆公司要有实际办公处,租赁真实地址。

4.税种、税率不同香港公司税种较少,主要涉及到的只有利得税一种,而税率为:盈利金额未达到200万港币以下是按8.25%,200万以上按16.5%。

而内陆公司涉及到的税种较多,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部分企业还涉及到附加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为20%。

5.税务申报香港公司报税为一年一次,首次报税可长达18个月。

而内陆公司则需每月申报一次,且年底前需要完成结算。

6.经营范围香港公司只要符合香港法律,可以经营任何行业,没有任何限制。

而内陆公司对经营范围有诸多限制,如教育、资源等行业。

且经营范围必须要登记在许可证上。

香港公司和内陆公司的区别以上所述,就是香港公司和内陆公司的区别了。

香港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利法律的保护及对内地公司法借鉴意义

香港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利法律的保护及对内地公司法借鉴意义

t,香港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利的法律保护及对内地公司法的借鉴意义,导言,0公司制度的创设曾被誉为超过蒸汽机和电力的发明,它为社会迅速募集资金进行太规模生产提供了法律上的实现形式,满足了广大投资者以有限责任获取最大收益的要求,‘是近现代世界各国经济获得迅速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按照各国公司法通例,股东按出资比例或股份数量行使表决权,公司决议依表决权多数决定。

这样,公司少数股东实际上为多数股东所控制。

这早的少数股东和多数股东,是指按照股东持有公司股本的数量或出资比例的大小对公司股东做的划分。

少数股东指那些持股数量较少或出资比份较小的股东,有时也称其为小股东。

多数股东则指那些持有公司大多数股份或出资比例较大,在公司事务中处于控制地位的股东,有时也称其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

从理论上说,这罩的多数必须超过表决权的半数,但由于股权广泛分散,持股比例占公司资本总额30%或,25%,甚至10%、5%就可以控制公司j多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拥有较多的表决权;在选任董事时他们拥有更多的机会:在决定公司重大事务时他们的声音将成为公司的声音,他们的意志将成为公司的意志;公司月常事务由他们选出的董事主持,他们无时不在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和发展j|I孟德斯鸠曾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多数股东往往滥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压迫、欺诈、排挤少数股东。

例如大股东可能会在公司增资时以特别优惠的价格得到新的股份而扩大股份的占有额和对公司的影响;也会在股份回购时以特别不利的价格回购少数股东的股份,剥削其财产利益;还可能利用公司并购等方式将不顺从的小股东排挤出公司。

这些都使公司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产生激烈的冲突,使公司制度背离股权平等之实质要求,破坏公司的民主管理,使广大少数股东的投资收益期望落空,严重挫伤其投资热情。

为此,各国纷纷探求少数股东权利保护的对策并形成相应法律体系,以此抗衡资本多数原则的滥用,实现股权平等和公司高效运营双重目标。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在当今的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的要约收购是一项重要的资本运作手段。

香港和内地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深入了解和比较这些差异,对于企业和投资者在两地市场的资本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要约收购的定义与触发条件在香港,要约收购通常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以取得目标公司一定比例或数量的股份。

触发要约收购的条件主要包括:当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目标公司的投票权达到一定比例,如 30%或以上。

而在内地,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约。

触发条件包括: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 30%的。

可以看出,两地在触发条件的具体比例上较为相似,但在表述和具体适用情形上略有不同。

二、要约收购的方式香港的要约收购方式较为灵活,包括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

全面要约是指收购人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部分要约则是收购人仅向部分股东收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内地的要约收购也分为全面要约和部分要约,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相关法规的限制和监管要求,全面要约相对更为常见。

三、要约收购的价格确定在香港,要约收购的价格通常由收购人自行确定,但需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考虑多种因素,如目标公司的资产价值、盈利能力、市场行情等。

内地对于要约收购价格的确定有较为明确的规定。

收购人应当以不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 6 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和在提示性公告日前 30 个交易日内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中的较高者作为要约收购价格。

这反映出内地在要约收购价格方面的规定更为严格和具体,以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四、信息披露要求香港在信息披露方面要求较为严格和细致。

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香港公司治理制度比较研究摘要:大陆的公司治理结构突出了对物质资本所有权的优先保护和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优越地位,香港的公司治理结构也以股东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大陆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总的来说是采取分权制衡原则,运用权力平衡原理,将公司机构分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香港公司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设计上采取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管理模式,侧重于管理效率。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经营;外部控制公司是由不同的资源所有者组成的联合体,这种产权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决定了公司不可能象业主制或合伙制企业那样由所有者直接充当经营者。

由此,由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而引起的可能的利益冲突,要求立法者设计出如何使公司经营者不损害公司及其成员利益的制度,此即为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本文拟通过比较香港与内地的公司治理制度,发现两地法律就公司治理结构在价值取向以及制度设计上的差异,进而阐释公司治理制度的地方性特征以及自主性要求,试图为完善内地公司治理制度提供一种可参考的思维进路。

一、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何谓公司治理?英国著名的Cadbury报告将其直接定义为经营和控制公司的制度。

这个定义实际上指了公司治理的两个最重要因素,即内部经营和外部控制。

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也正是这种分离,使得公司治理机制的构架成为必要。

因此,公司治理的实质即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制衡机制。

学者据此将公司治理结构定义为一种规范公司内部的权力配置机制,其主要针对包括股东、董事会和经理层在内的公司内部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制衡和义务设置的一整套体制。

但随着现代公司理论的发展,将公司治理结构仅仅定位于解决资本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已不能应对实践提出的挑战。

有经济学家将公司定义为一个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组成的契约组织,在此理论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包括两方面:一是基于“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形成的股东对公司经理的约束和监控,二是基于“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理论”而形成的“非股东的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司治理问题。

香港和内地公司法律制度的比较

香港和内地公司法律制度的比较

作者: 胡鸿高
作者机构: 复旦大学法律系
出版物刊名: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52-56页
主题词: 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条例;香港公司法;香港的公司;上市公司;公司制度;组织大纲;组织章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 “一国两制”下新香港保留和实行的原有公司法律制度与内地实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各自经历自己的发展历程,在法律文化背景、创制方式、调整范围、法律重心、控制运作主体和基本原则等方面的基本差异客观存在。

公司的创设制度、运营和清理制度也各具特色,反映了法律思想和法律体系的不同传统。

祖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内地改革、建设事业的发展两大契机,既促进了港人对《香港公司条例》的检讨,也加快了祖国公司法制完善的步伐。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

内地与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解决方法(doc 189页)

第十章内地和香港在法律上的差异及其解决第一节内地与香港在公司法上的差异及解决一、两地公司法上的差异(一) 公司类型内地的公司法主要规定了两种公司类型,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这两种公司均以公司的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在股东人数、设立方式、注册资本、审批过程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对于前者的要求相对而言更为宽松。

除了国有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外,内地的公司法并不将仅有一个投资主体的企业视为公司,而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之进行约束。

另外,个人合伙也因其对外承担无限责任而被排斥于“公司”的范畴之外。

香港的公司法则将公司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司条例》,无限责任公司即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

担保有限公司则是指公司成员仅以其在公司的章程大纲中承诺的在公司清算时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该种公司日常运营所需资金则通过其他方式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则定义为公司成员以其所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项(如有)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对于股东人数、注册资本并没有更为具体的规定。

可见香港的公司分类是以公司成员与公司之间的法律责任为依据划分的。

此外,所述的三类公司都可分为私人经营和公开经营两大类,均以公司是否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及是否可以公开招股为划分依据。

相比较而言,私人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类似于内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而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则类似于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文的目的,此后行文中所称香港的公司均为公开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注册资本(核定资本)现代公司制度的“资本三原则”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在两地的公司法中都有所体现,但适用程度有所不同。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章程中应当明确公司资本总额,并应缴足、募足。

内地的公司法严格遵照这一原则,不仅根据公司的类型和行业确定了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同时还规定只有公司股东实际缴纳的、并经验资的实收股本达到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公司才可登记注册、正式成立。

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

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

香港公司和内地公司区别大陆公司和香港公司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法以及实际管理上面的区分。

首先,对于两地的公司法律体系来说;1)公司性质的定位大陆的公司法以制定法为基本表现,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

内地的公司法以安全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自由;香港的公司法以自由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安全。

内地公司法对公司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香港公司法容许公司有广泛的适用性,也不否认“营利”为公司性质的根本,但在香港法上,营利和牟利有所区别,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牟利是指投资者从公司分得回报,营利是公司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保值和增值,公司之营利并不必然向投资者分配。

因此,一些公益事业就可以采用公司的方式来运作。

2)关于公司类型的选择内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对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即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在法律上未予承认。

显然,内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选择,看重的是股东责任有限。

这种选择,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代社会经济中鼓励投资的重要作用是吻合的,同时,也有利于改变政府对国营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

香港公司法所涉及的公司类型较多,包括: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海外公司、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附属公司、公司集团等,但在《公司条例》中作明确定义的不多。

上述公司类型中,最基本的是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

香港法中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是指具有下述特征的公司:1、成员(股东)人数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2、不向公众发行股份和债券;3、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

3)关于公司资本的要求内地法律对公司设立时的资本要求,采取二元方式。

其一,《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资本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外商投资企业法则采取授权资本制,允许投资者的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时间内陆续到位。

“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大陆VS香港

“控股股东”的认定标准大陆VS香港

“控股股东”认定标准-大陆VS香港作者:赵剑发、吴海鹏导语就IPO而言,大陆和香港的基本原理是差不多的,但流程和侧重点则有所不同,特别是一些细节更相差甚远,以下让小编与大家分享大陆与香港两地资本市场对控股股东认定标准的差异之处。

一、基本概念(一)大陆的主要认定标准1、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证监会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三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主张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

精品word--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精品word--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

精品word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精品word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比较一、背景介绍香港与内地作为两个经济体系相对独立的地区,在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香港与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以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制度,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二、法律法规1. 香港香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简称SFO)和《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Listing Rules)。

SFO对要约收购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要约文件的内容、披露义务、公平对待要约对象股东等方面。

在香港,收购者只需收购达到目标股份65%即可实施强制收购。

2. 内地内地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一系列补充性规定和指导意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购者在收购目标公司超过30%的股份时,须向中国证监会报备,并根据规定向全体股东公开要约。

内地要约收购的法律程序较为繁琐,要求申请人提供详细的信息和承诺,并需要经过证监会的审核和批准。

三、收购要约文件1. 香港在香港,收购要约文件的内容应包括收购事项的详细说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同时,要约文件还应包含必要的风险提示和法律声明,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 内地在内地,收购要约文件的内容同样包括收购事项的详细说明、目标公司的基本情况、收购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收购要约文件还需要提供过往三年的财务报表、关联交易情况等更为详细的信息。

四、披露义务1. 香港在香港,收购者和目标公司在要约收购过程中都有披露义务。

收购者须及时公布要约的相关信息,包括要约价格、条件和安排等。

目标公司则应及时公布自身的情况、意见以及策略等信息,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2. 内地在内地,收购者在进行要约收购时同样需要履行披露义务。

香港集团公司法与大陆集团公司法对比

香港集团公司法与大陆集团公司法对比

大陆公司法与香港公司法的对比在百利来国际接待的很多客户,他们已经对公司法的了解已经有了很深的认识,但大都局限于大陆这边的规定,对于准备注册香港公司的客户来说,应该对相关香港公司法有一个大体的了解,因为香港公司特殊的经营环境,在这特殊里面包含了很多的机会也有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注意,当然,您也不要担心,因为专业注册香港公司的百利来国际会为你准备好一切的。

在下文中,我们专业的注册顾问为您详细的讲述香港公司法与大陆公司法的区别。

香港与祖国大陆的经济贸易,主要是在公司之间进行,相互投资也主要是以组建注册公司的方式表现。

不过,大陆和香港在公司方面的法律规定却有着较大差异。

就目前来说,在一国两制的基本原则下,重要的不是消除差异,而是明确和理解差异,从而避免因差异可能带来的负影响,或从差异中发现合理性和可借鉴之处。

一、中国公司法和香港公司法基本概况祖国大陆的公司法以制定法为基本表现,其主要内容是《公司法》,与之相关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其中,《公司法》具普遍适用效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公司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

最初,制定法完全追随英国,判例法也来源于英国和英联邦地区,现在,香港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本地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公司条例》是香港制定法中篇幅最大的。

香港《公司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效力,不仅适用于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不仅适用于私人公司,也适用于公众公司,不仅适用于单一公司,也适用于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

两地公司法的主要差异及分析公司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公司法既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又要规范公司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故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

然而,以何种价值取向为指导来设计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则会导致风格迥异的规范体系。

港澳公司适用法律(2篇)

港澳公司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港澳公司,即注册于香港或澳门的公司,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历史背景,其适用的法律体系与内地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详细介绍港澳公司适用的法律体系,包括香港和澳门的法律制度、法律渊源、主要法律部门以及相关法律规范。

二、港澳法律体系概述1. 香港法律体系香港特别行政区(简称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与英国法律体系相似。

香港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特点:(1)法律渊源:香港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

成文法主要包括香港基本法、香港法例和行政立法。

判例法主要来源于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判例。

(2)法律部门:香港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

(3)法律规范:香港法律规范以香港法例和行政立法为主,包括普通法、条例、附属立法等。

2. 澳门法律体系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与葡萄牙法律体系相似。

澳门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特点:(1)法律渊源:澳门法律渊源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

成文法主要包括澳门基本法、澳门法律、行政法规等。

判例法主要来源于澳门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判例。

(2)法律部门:澳门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诉讼法等。

(3)法律规范:澳门法律规范以澳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主,包括普通法、条例、行政法规等。

三、港澳公司适用法律的主要内容1. 注册成立(1)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注册需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和董事等。

(2)澳门公司:澳门公司注册需符合澳门《商业法典》的规定,包括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东和董事等。

2. 运营管理(1)香港公司:香港公司运营管理需遵守香港《公司条例》和《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澳门公司:澳门公司运营管理需遵守澳门《商业法典》和《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税收政策(1)香港公司:香港实行低税制,公司利润税率为16.5%,但需符合《税务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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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和香港公司法的主要差别一、中国公司法和香港公司法基本概况祖国大陆的公司法以制定法为基本表现,其主要内容是《公司法》,与之相关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

其中,《公司法》具普遍适用效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只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对公司而言是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香港的公司法由制定法和判例法两部分构成。

最初,制定法完全追随英国,判例法也来源于英国和英联邦地区,现在,香港已形成包括公司法在内的本地的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公司条例》是香港制定法中篇幅最大的。

香港《公司条例》具有广泛的适用效力,不仅适用于本地公司,也适用于海外公司,不仅适用于私人公司,也适用于公众公司,不仅适用于单一公司,也适用于公司集团、控股公司和附属公司。

两地公司法的主要差异及分析公司法的规范对象主要是公司,公司是具有法律人格的组织。

公司法既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又要规范公司的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故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

然而,以何种价值取向为指导来设计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则会导致风格迥异的规范体系。

作为近代工业文明产物的公司,通过其积聚资本和分散风险的功能,有效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并改变着社会结构。

从法律角度看,其根本奥秘在于运用了人格分离技术和权力平衡原理。

所谓人格分离技术,是指通过塑造公司的法律人格,将公司成员的人格和公司的人格相分离,从而隔离公司责任和成员责任的法律技术。

利用此法律技术,可确定公司成员的有限责任,能在最大的程度上积聚资本和分散风险。

所谓权力平衡原理,是指将公司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解由不同的机构行使,并界定相互制约关系的规则。

运用该原理,能使投资者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从而产生职业管理者,可提高资产的营运效率。

公司法所确定的组织规范和行为规范在何种程度上运用人格分离技术和权力平衡原理,通常决定于公司法对实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设计,而该设计又决定于立法者对安全、自由、公平、效益这几个价值理念的取舍程度。

上述理论在内地与香港的公司法中有不同反映。

从总体上看,内地的公司法以安全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自由;香港的公司法以自由价值为主要取向,兼顾效益、公平和安全。

这与两地公司法的历史背景有关。

内地的公司法初创于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此后中断,又恢复于70年代末的改革开放。

在对外开放中首先确定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限公司组织形式,在对内改革中又逐步将公司制从私营企业扩展至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目前将公司制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途径,并制定了与之相应的公司法。

公司法的发展过程受特定时期的政治因素影响,起伏较大,不论在公司的适用范围还是公司的设立监管等方面,有较多的限制。

这种状况现在开始有所改变。

香港的公司法直接来源于英国,1856年通过第一部《公司条例》,从1948年起不再紧随英国。

现行《公司条例》修订于1984年。

香港公司法作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以“建立自由,带来活力” 为目标,为保障香港经济自由、高效、繁荣发展提供相应规则。

值得提到的是,香港继1962年成立公司法修订委员会后,又于1984年成立了公司法改革委员会,负责对香港公司法不时加以审议,以确保该法适合新的经济环境的需要。

内地虽尚无此专门机构,亦有学者提出改革公司法的建议。

就当前两地公司法的内容来看,差异较多,现择其部分述评如后。

(一)关于公司性质的定位对于公司的性质,两地的法律观念不尽相同。

内地通常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法律上,也将公司定位于“企业法人” ,而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不能称为公司。

在香港,商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公司,但公司并非都是纯粹的商业组织。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4条规定:“任何二名或多于二名为合法目的而组织起来的人士,可在一份组织章程大纲内签署其名字,并遵从本条例中其他规定,成立一间具有法团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或无限责任公司。

”在立法上,没有将公司确定为商业组织。

实践中,一些学校、慈善机构、居民会等非商业组织也可以采取公司形式设立和运作,公司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这种做法,在内地公司法上是不可能的。

对此也可能有另一种解释,即香港是一个商业社会,因而社会组织也商业化。

但我认为,这种解释并不确切。

内地公司法对公司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制,这一方面是源于“营利性”的认识,视公司为商业工具,投资者希望以此为自己增加利益。

另一方面也与多年前的公司被滥用而造成社会经济问题的经历有关。

从安全稳定的角度考虑,不希望公司性质泛化。

香港公司法容许公司有广泛的适用性,也不否认“营利”为公司性质的根本,但在香港法上,营利和牟利有所区别,并不必然发生联系。

牟利是指投资者从公司分得回报,营利是公司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保值和增值,公司之营利并不必然向投资者分配。

因此,一些公益事业就可以采用公司的方式来运作。

在这里,公司成为经营管理的手段——组织形态意义上的工具,而不仅仅是商业工具,这使公司的人格分离技术和权力平衡原理获得广泛运用有了较为自由的空间,同时也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得以改善。

在内地改革过程中,一些事业单位改为企业管理,颇类似于香港法上的公益事业公司化。

不过,就目前的法律来看,在这方面尚须规范和完善,如果采用公司形式来处理此类问题,则有必要对现行公司法中某些限制性规定加以修改。

(二)关于公司类型的选择学理上对公司的分类和法律上对公司类型的选择,内地和香港有很大的区别,这种区别根源于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各自特征。

内地公司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大,香港的公司法则与普通法系一脉相承。

内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类型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外商投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包括上市公司),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对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即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等有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在法律上未予承认。

显然,内地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选择,看重的是股东责任有限。

这种选择,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当代社会经济中鼓励投资的重要作用是吻合的,同时,也有利于改变政府对国营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状况。

香港公司法所涉及的公司类型较多,包括:私人公司、公众公司、海外公司、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附属公司、公司集团等,但在《公司条例》中作明确定义的不多。

上述公司类型中,最基本的是私人公司和公众公司。

香港法中的私人公司(Private Company),是指具有下述特征的公司:1、成员(股东)人数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2、不向公众发行股份和债券;3、股份转让受严格限制。

此种公司因不具有公开性,又被称为封闭式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法所指的私人公司只强调非公开性,而不强调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因此具有较大包容度,可包含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

另外,私人公司中的有限公司亦可被称为股份有限公司,即根据公司章程大纲,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仅限于所持有股份的承诺款额,此种公司即为股份有限公司。

显然,私人公司不同于内地的有限公司,两地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完全相同,因为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可以向公众募集资金的。

所谓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是指可对公众募集股本的公司。

香港《公司条例》没有对公众公司做直接规定,而是通过《公司条例》第30条确定:如果公司修改章程,致使不符合私人公司的条件时,就须向公司注册署长呈交一份符合公司条例附表2的招股章程陈述书而成为公众公司(该附表2的标题是“私人公司成为公众公司时须交付处长的代替招股章程陈述书的格式及其须列载的报告”)。

从逻辑上说,公众公司是私人公司的相对面,除私人公司之外的公司,就应该是公众公司。

但香港法律没有规定如何直接成立公众公司,而是以私人公司为基点来反映公众公司,所以,如果一家公司在成立时就希望成为公众公司而使其章程不具备私人公司的要求,具体该如何操作,香港的法官也感到困惑。

与内地公司相比较,公众公司相似于内地的股份有限公司。

在香港,公众公司包括一部分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上市公司。

私人公司与公众公司在法律上的待遇是有差别的。

私人公司可以不向外界公开业务状况,每年向公司注册官呈交(年检)报告时,可豁免呈交资产负债表和核数师(负责财会监督的专业人员)报告,而公众公司则不能享有这些特权,在香港注册公司中,私人公司数量最多。

香港公司类型中的无限公司,保证有限公司,董事、经理或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是颇具特点的。

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负无限责任,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故债权人不能直接向公司成员主张权利;保证有限公司,是指公司成员承诺以在公司章程大纲中的认缴额(保证额)为限,于公司清盘时承担责任的公司。

这种公司的特点是,公司成立时,成员可不出资,公司所需要的资金可以另行筹措,股东的责任界限是承诺保证额,如果公司清盘时,营运资产已足够清偿债务,则股东不须最终出资。

此种无本经营的方式,尤其适合于以推动艺术、教育、科学、福利事业为目的而设立的机构。

但是,假如承诺人最后不能履行承诺,其风险必然会转嫁给债权人。

董事、经理或董事经理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是指由公司章程大纲确定,使公司的董事(Director)、经理(Manager) 或董事经理(Managing director)负无限责任的公司。

不过,无限责任只在公司清盘时才可能发生,从债权人角度看,此种公司有较强的安全性。

这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两合公司。

香港公司法对公司类型的多元确定,不大注重逻辑关系,更多的是为实际需要提供尽可能广泛的选择,适应自由经济的要求。

多元本身就是自由的体现。

不过,自由不是任意,所有自由的选择都须以法律为边界。

香港公司法的意义之一正是在于为自由选择公司提供法律边界。

比较而言,内地公司法将公司类型限制在股东责任有限的范围,大大降低了因多元类型而可能形成的不稳定因素,但是限制了实际存在需要的自由选择。

香港公司法中的保证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管理者负无限责任的有限公司,在内地法律中尚无可对应的法律形式。

这几种公司,既可为社会中的多元需要提供更广泛的自由选择空间,也有利于处理管理者利益约束软化的问题,又有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安全保障,而这些都是内地经济改革中尚待解决的基本问题。

(三)关于公司资本的要求资本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设立和存续必须具备的三要素之一。

法律对于公司资本的要求,主要反映在公司设立时和公司设立后这两个阶段。

在公司设立时,一般都要求遵循资本确定原则,即公司资本总额应确定于公司章程。

然而,确定的资本总额是在公司成立前募足还是在公司成立后到位,这就形成了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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