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
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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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年 5 月 09
辽 宁医学院学报 ( 社会科学版)
Ju a o i nn d a U ie i ( oi cec dt n or l f a ig n Lo Mei l nvr t Sc S i eE i ) c sy l a n i o
V0. n 2 17 N Ma y,2 0 09
权 的 宪 法 内涵 进行 分 析 。
【 关键词 】受教育权 ; 人权; 宪法; 资格权 【 中图分类号】D :G0 1. 9 4- 18 0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7 — 4 620 )2 O6 一 3 64 0 1(090 - 00 o
公 民受教育权是 一项 重要 的社 会基本权利 ,也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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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 日 期】20 — 0 2 08 1 — 4 【 作者简 介】周兰翠 , 1 6 女, 7 年生 , 9 安徽蚌埠人 , , 助教 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专业在 读硕 士研 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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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教 育 ・
群的生存能力就会受到威胁。由此可见 ,少数族群 受教育权的保障 , 其重点是获得双语教育的权利。 三是残疾人。残疾人由于其先天或后天的不幸 ,导 致身体或精神受 到伤害,从而使他们与正常人相 比,有着种种的不便 ,在人生道路上起点就处于劣 势。然而,作 为一个人 ,他们 同样享有过 一种独 立 、平等、幸福 、有尊严生活的权利 ,他们同样享 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一个国家的普通 国民教育应该对残疾人平等开放 , 使他们获得与正 常人生 活学习 的机会 和条件 。
二 、受教 育权的 义务主体
社会成员能否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利 ,能在多大 程 度上实 现其受 教育权 ,主要 取决 于父母 对天 然职 责履行程度,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保障程度 ,社 会组织对教育的重视与支持程度。 1 .国家 。没有 教 育 ,就没 有 向下一 代 人 传 递 生 活知识 、经验 以及 理想 、期 待 、希 望 、标 准 和意 见 的机制 ,国家就不 可 能繁荣 富强 。国家 为 了 自己 的进步、发展和强大,就要承担起保障公民的受教 育权 的责任。历史 已经证明 ,一个国家发展程度与 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程度成正相关关系。基 于此 , 国家有责任 和义务平 等尊 重和保 障每 一个人 的受 教 育权 ,提供 必要 的教 育机 会和条 件 。为此 ,国家应 介 入教育 ,组织教育 资源 ,建立 学校 及各种 教育 机 构 ,配备适 当 的教学设施 和人力 资源 ,并建 立可靠 的制 度 ,以满 足 其 成 员 日益 增 长 的教 育 和学 习需 要 。 因此 ,国家在教 育资 源 的供 给与 分配 、制 定法 律保 障公 民受教育权 、维护 社会教 育 的公 正 与公平 方 面发挥着 重要 的作 用 ,并 成为义 不容 辞 的主体 。 2 .父母 。父母 的这种 义 务来 源 于 父 母 和 孩 子 之 间的本质 联系 。这 种本质 联 系 ,首先 ,基 于父母 的 自然责任 。生不 生孩子是 成年人 的 自由 ,而一旦 孩子 出 生 ,父 母 就 必 须 承 担 扶 养 、教 育 他 们 的责 任 ,引导孩子走向成熟。同时 , 父母这种抚养 、教 育行 为 ,也 是 他 们 的权 利 ,一种 基 于 “ 达 亲 密 表 关系 ” 的 自由行 为 道德 的权 利 。其 次 ,基 于孩 子 的利益 。父 母 爱 自己的 孩 子 是 人 类 一 种 天 生 的情 感 ,这 不仅表 现关心 他们 的要 求 和需 要 ,而且 还表 现在肯定 他们 的人格 价值感 。正是这 种爱 ,父母 愿 意为了孩子做出巨大的牺牲 ,甚至付出生命。 “ 有 足够的理由相信,孩子们智商和感情发展的质量取 决于与大人的紧密和稳定 的关系。 因为孩子有 ”l 什么样的特殊爱好 、需要 、个性 ,与孩子长期生活 的父母有资格判断如何教育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成
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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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教育权平等与宪法保护一、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这个在我国宪法中明确的关于公民受教育权的规定。
所谓受教育权,按照现代比较成熟的观点,是指公民接受文化、科学等方面教育训练的权利,包括公民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
①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被我国载入宪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
20世纪以来,人权观念的重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由“警察国”消极保护之自由权转移到“福利国”积极服务之社会权。
②受教育权的价值也开始得到了凸显。
对于个人,只有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才能够有效提高自己的素质,发展自己的能力,在社会中取得生活所需的各种资料,进一步促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社会而言,公民只有能够接受教育,才能较快地实现公民文化水平的提升,更积极地参与到政治生活之中,推进民主政治的运行,实现在社会之中个人的幸福。
欲令一切人民享有发展其个性的机会,自不能不承认一切人民,须受最小限度的教育。
③所以,已经视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它对义务承担者国家的要求己经不只是消极不干预受教育权的行使,而是进一步要求国家通过积极主动的社会措施,给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必要的条件,这叫做公民积极的基本权利,也称受益权。
由于受教育权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国家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写进了宪法之中,虽然英、美等国没有把公民的受教育权归于宪法中(英国本身也并没有成文宪法),但在这些国家中,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借助平等权,通过对公民的平等保护等司法途径得到实现。
④这也可以从另一方面说明作为基本公民权利的平等权与受教育权紧密的联系,平等理念也成为了受教育权基本内涵的核心之一。
二、受教育权之平等现在公民人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自消极方面而言,便是自由;就积极方面而言,便是平等。
⑤“平等”一词源于拉丁文,其原文本身就含有正义之意,因此可以看出平等的思想本身就是一种在追求理想的民主社会中所形成了核心价值观。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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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学目标(一)认知目标识记;受教育权的基本含义。
我国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的基本内容。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义务教育法所确认和保障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权利。
义务教育法有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要权利。
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责任。
我国教育法是保障公民享有受教育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从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免费性三个方面说明义务教育的特征。
列举实例表明,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要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运用:结合对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的理解,结合自己的学习状况,制定学习小规划。
(二)能力目标初步提高对有关教育方面事例是否合乎教育法律的判断能力。
初步培养维护自己受教育合法权益的能力。
(三)思想觉悟目标通过对教育作用的分析,为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观念打下铺垫,并由此增强我们热爱学习的意识。
通过对依法施教事例的分析,帮助我们进一步认识我国法律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的作用,由引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联系社会上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增强我们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
结合受教育即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初步培养自己对社会的责任感,增强自己的义务观念。
教学重点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普及义务教育的法律保障。
自学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教学难点义务教育的含义和特征。
课时安排3课时。
第一课时导入新课在讲新课前,先请同学们阅读第十一课题、框题和目题,对所学内容有一个粗浅的了解,认识其知识框架。
(阅读后,教师提问,学生回答,教师在黑板右上角列出本课的知识总体框架结构。
)这节课,我们学习第一个框题: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板书)请同学们看插图及投影一:自从老一非革命家时年93岁的帅孟奇大姐,率先捐款,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为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而实施的希望工程已经历了十个年头。
2024年人教版初一道德与法治上册期末考试卷(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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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人教版初一道德与法治上册期末考试卷(附答案)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
A. 工人阶级专政B. 工农联盟C. 人民民主专政D. 社会主义国家2.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 国家B. 政府C. 人民D. 党3.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公民的()。
A. 平等权B. 政治权利C. 经济权利D. 社会权利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公民的()。
A. 宗教信仰自由B. 言论自由C. 集会自由D. 出版自由5.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
这句话体现了我国公民的()。
A. 受教育权B. 劳动权C. 休息权D. 获得物质帮助权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国家。
()2.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权。
()5.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填空题(每题1分,共5分)1.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
2.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3.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
4.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自由。
5.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
四、简答题(每题2分,共10分)1. 简述我国的国家性质。
2.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3. 简述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4. 简述我国宪法的作用。
5. 简述我国宪法的地位。
五、应用题(每题2分,共10分)1.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三课公民权利(重点知识)知识点归纳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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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如何理解和认识义务教育含义、特征?
①含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民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包括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共9年义务教育。
③公民行使权利应依照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的活动方式、步骤和过程进行。
18.公民权利受到侵害后,维护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①协商(当事人双方依法解决消费、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纠纷);
②调解(包括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③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合同和财产争议纠纷);
④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
13.物质帮助权的含义及内容各是什么?
(1)含义: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2)内容: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如,农村医疗补助、养老金、公租房等。
14.受教育权的含义以及作用各是什么?
(1)含义:受教育权指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6.人身自由的含义、内容和作用分别是什么?
(1)含义: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2)内容:包括①人身自由不受侵犯,②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③住宅不受侵犯,④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意义: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在人身自由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才能独立、自由、有尊严地生活。
②义务教育特征:公益性(不收学费、杂费)、统一性、强制性三个特征。
16.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2013中考考点19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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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要入学接受 规定年限(九年)的义务教育
含义 我国的义务教育包括初等(小学)和初级中等 (初中)两个阶段,前后共九年。
要把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 重大 使命 践能力和创造能力作为促进学生全面发 展的重点
3. 理解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 (1)从公民个人发展来说,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应该享 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①只有受教育,才能提高自己的科学文化素质,不断地 丰富和发展自己。 ②只有受教育,才能使公民更有可能获得更好的就业机 会,更好地享受现代文明成果。 (2)从国家的发展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是我国公 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义务。 ①要实现现代化和推进民主化进程,提高公民的思想道 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是关键。 ②每个公民有责任通过接受教育,提高自身的思想道德 水平和文化水平,掌握当代先进的科学技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教育体 制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这是为了让青少年平 等享有( ) A.财产安全权 B. 受教育权 C. 生命健康权 D. 人格尊严权
2、2010年4月18日,胡锦涛总书记看望震后复课玉 树县孤儿学校的学生时,在黑板上写下“新校园, 会有的!新家园,会有的!”十二个大字。“新 校园,会有的!”这句话充满了对灾区学生 A. 生命健康的呵护 B. 受教育权的尊重 C. 人格尊严的尊重 D. 政治权利的关注
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育权机会
规定凡是我国公民的适龄儿童和少年, 《义务教育法》 都能获得接受从小学到初中教育的机会
2. 自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义 务 教 育 九 年 义 务 教 育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 含义 受的,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公益性:不收学杂费、课本费(显著特征)
怎样理解“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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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公民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葛志明
【期刊名称】《中学课程资源》
【年(卷),期】2008(0)10
【摘要】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内容,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首先明白什么是受教育权?其次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权利
和义务的一致性决定的;第三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
制度决定的;第四、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人民的主人翁地位决定的。
每个公民都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热爱学习,自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为四化建设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实现人生的自我价值,做一个有益于人民的社会主义的劳动者。
【总页数】1页(P169-169)
【关键词】宪法;公民;受教育;权利和义务
【作者】葛志明
【作者单位】江苏省灌南县教育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3.2
【相关文献】
1.公民受教育之权利与义务 [J], 吴鹏
2.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J],
3.(十一)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J], 李诩聪;甘为群
4.论“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宪法解释 [J], 张海涛;
5.劳动与受教育是公民不可放弃的权利——对权利义务复合的宪法规范的法理学读解 [J], 赵正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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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力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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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之教育的权⼒与权利教育法学专题:教育中的权⼒与权利⼀、如何理解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概念?教育权利(简称教育权)是教育法律主体之⼀的权利⼈为满⾜⾃⼰的利益⽽根据⾃⼰的意志作出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具体⽽⾔,教育权是指负有施教责任的权利主体能够按照⾃⼰的意愿对施教对象(基于⾃愿或者被强迫)进⾏教育、指导的⼀种权利。
受教育权,简单地说,就是指接受教育的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它是之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在受教育⽅⾯可以作为或者不作为,或要求他⼈为其受教育权⽽作为或不作为的能⼒或资格。
⼆、教育中的权⼒主体有哪些?其权⼒边界如何划分?根据法律关系主体中的权利⼈性质不同,将教育中的权⼒⼈(包括组织)归结为三⼤类:⼀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机构的教育权利(权⼒⼈);⼆是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三是代表家庭(或家族)利益的监护⼈。
相对应的,权⼒主体可划分为三类:即由政府代表国家⾏使的教育权利,即国家教育权;由社会特定利益群体或个⼈⾏使的,代表社会特定群体利益的教育权利,即社会教育权;由家庭成员形式的,代表家庭利益或家族利益的教育权利,即家庭教育权。
国家教育权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以下机构来代为实⾏国家教育权是:第⼀,国家教育⾏政机构,主要负责教育⾏政事务(1)制定教育⽅针、政策,包括国家教育的基本⽅针、教育的总体⽬标及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标和⼈才培养⽬标的制定、实施等;(2)拥有教育管理权,包括教育⼈事管理权、教育经费管理权、招⽣⼯作的组织与管理权、学籍管理权等;(3)拥有教育指导权,包括对学校⼯作的评估与指导、教材的审定及教学计划的指导等。
第⼆,公⽴学校,组织办学权,按照章程⾃主管理学校权、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招收学⽣或其他受教育者权、管理使⽤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权等;拥有管理权,对受教育者进⾏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并实施奖励或处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学业证书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考点20、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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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
(1)含义: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 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 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 自觉接受规定的九年义务教育,不中途辍学;自觉遵 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1. 下列行为属于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是( B )
A. 期末考试后,小明所在学校取消了张榜排名的做法
B. 新学期,父亲让小明每天上午在家帮忙干农活,下午去上 学
C. 学校开设了多种多样的活动课,明从中得到锻炼
D. 某企业为家庭贫困的小明等数名学生提供助学金 2.八年级学生小淘辍学离校,校、镇领导多次 上门做思想工作未果,镇政府对小淘强制执行接受九年义务教 育,责令其立刻返校上学,并对其家长罚款1000元,镇政府处罚 小淘家长的法律依据是( A )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A. ①②③ B. ①②④ C. ②③④ D. ①③④
7.四年前,带着父母的祝福和叮咛走进了初中校园,开始了初中生活。 四年来,教室里,装满欢歌笑语,我们在合作与快乐中不断进步;校 园里,留下成长足迹,我们在竞争与挫折中走向成熟。在即将离开母 校的日子里,我们更加相信“那间教室放飞的是希望”。我想大声对 您说:“今天,我以母校为荣;明天,我将成为母校的骄傲!” (1)学校和家长都在维护青少年的哪一项权利?(2分) (2)试从教育对公民个人发展影响的角度谈谈你对“那间教室放飞的 是希望”这句话的理解。(6分) (1)受教育权。 (2)教育能为人一生的幸福奠定良好的基础。(2分)公民只有通过接 受教育,才能掌握知识,增长才干,丰富和完善自己;才能获得良好 的就业机会,享受现代文明。(4分)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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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课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知识结构这一课与学生关系最密切。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什么是受教育权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1.受教育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我国公民受教育的主要内容:的义务从公民的自身发展和对国家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受教育既是公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从国家的繁荣发展和对公民的要求来讲,受教育又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教育。
我国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强制性2.我国实行义务教育的特征普遍性九年义务免费性教育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施行普及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务教育的法律国家的职责保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国家社会的职责社会、学校、家庭的责任学校的职责家庭的职责国家采取各种法律保障:——可靠保障措施保障公民物质保障:——物质基础的受教育权师资保障:——重要条件3.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公民要自青少年要珍惜受教育的权利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自觉履行受教育的(1)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义务青少年要(2)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自觉履行务教育的义务受教育义务(3)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法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许多人士认为这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和创新。
我国目前25岁以上劳动人口中受过高中、中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只有18%;接近9亿的劳动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7.4年,还不到初中二年级水平,提高25—64岁劳动人口的文化素质是终身教育体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据联合国统计,中国对教育的投入低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1998年—1999年,中国对教育的投入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2.2%,而对有形资产的投入大约是它的15倍。
土尔其对教育的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9%,印度为3.2%,菲律宾为4.2%,而美国是5%。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其宪法救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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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335-01摘要受教育权的普遍化问题,是世界各国教育步入现代化必须普遍面对的问题,受到了各国立法者们的关注。
本文对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的途径进行探讨,意在使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得到更加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一、我国受教育权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越性使我国人民享受到了广泛的受教育权利,但由于种种原因,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并不总能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
主要表现为几个方面:(一)国家教育制度的不完善在相当一部分立法者和执法者的头脑中,受教育权利意识仍然是残缺不全的,他们口头上虽然承认教育的战略作用,但实际上是只重视当前经济的增长速度,舍不得把钱花在教育事业上,他们对教育所采取的这种过分功利主义态度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利。
国家立法机关除了主要的教育法律外,通过委托或授权的方式把相当一部分立法任务交由行政机关和学校执行了,这就给学校滥用权利制造了机会。
(二)学校作为教育单位对公民教育平等权的侵害学校作为以教书育人为首要责任的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化,学校在某些方面也似乎被市场经济化了。
如议价收生,降低学校的录取标准;自主招生,缺失公正平等性。
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中,除义务教育阶段外,始终存在一个平等竞争的问题。
像所谓的“退学权”,毕竟是影响公民受教育权的重要事项。
对“退学”“开除”这类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主要事项的处理不能过于随意。
作为教书育人的事业单位不能置他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利于不顾,利用自己的手中的权利弄虚作假,破坏了相对平等公正的教育秩序。
(三)其他行政权利随意干预破坏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有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存在严重的官本位思想,利用自己手中的公权力为自己谋私事,置他人利益于不顾,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这种以公谋私的思想在社会上形成了一种负面影响,破坏了行政机关廉洁公正的执政形象。
宪法 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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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四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关于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1954年宪法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设立并且逐步扩大各种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机构,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年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
”1975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1978年宪法的规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逐步增加各种类型的学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设施,普及教育,以保证公民享受这种权利。
”“国家特别关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本条规定基本保留了1954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有关规定,同时,由于国家发展各类学校及文化教育设施的内容,在本法第19条有关国家教育制度的内容中已有规定,因此在本条就不再作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比如,有人提出,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有人提出,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即使认可公民有受教育的义务,有人又提出,根据宪法的规定,受教育的义务究竟是谁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等等。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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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的行 为是否符合宪法精神与原 则进行的判断和处理 。要实现宪法对 公民 受教育权的充分保护最为 根本的途径是应该建 立宪法诉讼制度 , 国家公职人员和 国家制定 对 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合宪性审 查。合宪性审查制度 是现代宪政 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 , 现代宪政 带 度最终在 2 世纪 下半叶在全球站 0 O 稳脚跟 的首要制度支撑点就是合宪性审查制度 。 受教育权作为一I社会权 利 , 亓 』 其实现程度最终 也决定于社会的 发展水平 。大力发展社会 生产 力是公民受教育权 充分实现的根本保 障。另一方面 , 有鉴于西方发达 国家发展教育的成功经验 , 优先发展 教 育, 大教育投入 , 加 进~步完善教育立法 , 完善受教育权 的救济制 度, 在我国建立违宪 审查制度并借鉴国外的宪法诉讼制度, 能更好 都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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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国公 民受教 育权 的 实 现主 要 受 下 列 因素 制 约 我
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已经初见轮廓 , 但我 国现有的相 关法律、 法规并未达到法制健全的要求 , 即尚未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特别是依法治国背景下教育事业发展要 求的一套完善的法律 体系。现阶段还显示出很多问题 : 1 . 公权力领域忽视公民个体权利的实现 由于我国传统 的社会结构一直是家 国个体 ,不注重公民个体权 利的培养 , 加之新 中国在成立后长期计划经济的高度集 中的行政管 制民间社会缺乏私法文化的支撑 。 因此在公权力领 域中 , 集中体现在 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领域 ,公民个体权利经常被忽视 , 甚至是被漠
受教育权是公民依法享 有的一种基本权利 ,它既具有公民在受 教育方 面可以作为或不作 为的内容 ,还具有可以要求 国家或他人作 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 是宪法赋予国家的责任 , 也 是实现平等价值的宪法形式体现 。 受教育权 的概念 受教育权作 为一项国际 人权 来考虑 是在 第二次世界大 战后的 14 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98 世界人权宣言》 中确立 的。《 世界人权宣 言》 2 条规定 ,人人都有受教 育的权利 , 第 6 “ 教育应当免 费, 少在初 至 级阶段和基本阶段应如此 。 [ 16 年 1 月 1 联合国大 会通过的 ”1 9 6 2 6目 1 《 经济 、 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再次重申了《 , 世界人权宣言》 中关 于受教育权 的规定。[ 2 】 受教育权实质上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宪法权利 与义务关系。我 国台湾学者认为 , 受教育权是指“ 人民在受教育方面 , 得请求 国家给 予适当之教育环境与机会 , 以享受获得知识 、 发展人格之权利。 l 我 ” l 3 国大陆一部分学者则认为 , 受教育权是指“ 民享 有在各类学校 、 公 各 种教育机构或通过其他途径学得文化科学知识 .提高 自己的科 学文 化业务水平的权利 。我 国《 ” 宪法》 4 条对受教育权 的规定是: 第 6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和义务 。” 本文认为受教 育权 , 是指 为了保障公民个体 的生存与发展 .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 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 的社会权利 。
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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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概述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所有人都有权利接受教育,无论国籍、种族、性别、年龄、身体健康状态、社会经济地位、文化背景等因素。
这项权利在宪法、国际人权法和教育法中均有明确规定,被视为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国际法律框架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都强调了教育是基本人权和儿童权利之一,同时强调教育应该免费、平等、普及、有保障、不歧视、不排除和包容多元文化。
此外,联合国也制定了其他多种国际公约与教育有关,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言》、《教育权利和义务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农村儿童权利国际公约》等,保障了各类人群的受教育权利。
国内法律框架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每个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办好各种教育,并逐步实现教育的普及。
”《义务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实行义务教育,普及初中教育,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因此,教育权是全体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另外,我国还发布了多部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如《教师法》、《教育法》、《中小学校长法》、《职业教育法》等,提出保障教育均衡、公平、质量的要求。
实践困境虽然受教育权利在法律层面得到了明确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
一方面,在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和贫困地区,很多孩子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交通不便等原因无法接受良好的教育;另一方面,少数族裔、残疾人群体等特殊群体也较难享受均等的受教育权。
教育机会不平等、教育资源分配不公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此外,近年来,一些教育市场化、商业化现象也给教育均衡和公平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些家长和学生更多地关注教育的经济效益而非教育本身的价值,教育市场也容易受到资本和垄断的影响。
必须探索教育的社会目标和价值,多方面的力量共同承担教育公平的责任。
受教育权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之一。
教育不仅是传递知识和技能的手段,更是个体能够认识自己、深化思考、培育合作精神和创造力的重要途径。
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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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教育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是,在教育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不仅出现了一些教育混乱的现象,而且这种混乱已经开始衍生成一种重要的社会问题,如乱收费,择校等现象层出不穷。
已经引起社会了和教育相关部门的关注和重视。
一、受教育权概念受教育权时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可知是公民受教育权是统一的权利,表现为公民有权利和机会享受各种教育,从内容上看,包括受学前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受高等教育权、受成人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受扫盲教育权、受国防教育权、受特殊教育权、受终身教育权等。
从公民在成长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享受的受教育权看,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生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
在我国理论界对受教育权的说法有很多,其中有以下几种学说:1、接受教育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文化知识教育、劳动技能和其他方面教育的权利。
2、公民权利说。
这种学说认为受教育权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且在公民权利和国家提供受教育权关系之间,公民是居于主导地位的,他要求国家要有提供所需教育的能力。
它强调国家应对教育提供保障。
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内涵发展、多重挑战与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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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内涵发展、多重挑战与权利救济目录一、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的内涵发展 (2)1. 受教育权的基本定义与重要性 (3)1.1 受教育权的含义及起源 (4)1.2 公民受教育权在新时代的重要性 (5)2. 受教育权的内涵演变 (6)2.1 传统教育模式的受教育权 (7)2.2 新时代教育模式下的受教育权拓展 (8)二、公民受教育权的多重挑战 (9)1. 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挑战 (11)1.1 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受教育权的影响 (11)1.2 社会变迁带来的教育需求变化 (12)2.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13)2.1 城乡教育资源差异 (15)2.2 区域教育资源不均衡 (15)3. 教育质量与教育公平的问题 (17)3.1 教育质量对受教育权的影响 (18)3.2 教育公平面临的挑战 (19)三、公民受教育权的权利救济 (21)1. 法律保护与司法救济途径 (22)1.1 宪法及法律对受教育权的保护 (23)1.2 司法救济途径及实践案例 (24)2. 教育行政救济与教育申诉机制 (26)2.1 教育行政部门的救济措施 (26)2.2 教育申诉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27)3. 公民社会参与与监督途径 (28)3.1 公民社会组织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30)3.2 媒体监督与网络时代的公民参与四、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的促进策略与发展方向31一、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的内涵发展教育公平与机会均等: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求政府和社会共同努力,保障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利,消除城乡、贫富、性别等方面的教育差距,为公民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教育质量与素质教育: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求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要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终身学习与自主发展:新时代公民受教育权要求实现终身学习,鼓励公民在不同的阶段和时期都要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素质。
对受教育权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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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指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由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确认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里指公民有获得文化科学知识和不断提高思想觉悟、道德水平的权利,而且每个公民都必须按照法律要求,接受教育。
并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为了充分保障公民享有这一权利,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教育制度;包括:(1)学龄前教育;(2)全日制各级各类学校教育;(3)职工教育;(4)特种教育;(5)电视广播、函授教育等。
此外,还实行高等学校的自学考试办法,从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又获得进一步保证。
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
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受教育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人降生伊始,其生存能力并不比动物优越,但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他具有区别于动物的潜能,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教育。
要摆脱软弱状态而能够自助,要开启潜能而得到发展,都有赖于教育。
教育就是通过向个人传授一定价值观念、文化规则、生产技能和知识来促进人实现社会化的一种活动。
每个人都是通过教育来完成自己的社会化过程的;受教育过程中获得的生存知识和技能则是将来独立谋生的必要准备。
所以,无论是人的社会化还是获得独立生存的手段,都离不开教育。
人不仅要谋生存,而且要谋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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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学习,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自己;
在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基础上, 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积极通过 不同的方式进行学习。
青少年应怎样珍惜受教育的权利, 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 (1)要坚持使自己接受法律规定年限的教 育。 •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使自己 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 (3)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
受教育—法律赋予的权 利和义务
一根稻草,两种命运
那一年,肖琴五年级,妹妹肖燕云2年级。两个 喜欢读书的土家族小姑娘在欣喜的盼到开学的9 月时,却在妈妈手里攥着的两根稻草前呆住 了…… “家里只供得起你们中的一个上学, 这两个稻草一长一短,抽到长的去上学,抽到短 的留在家里做事……”妈妈说。 结果妹妹抽到了 长的,妈妈对肖琴说:“你认命吧!” 劳作了一天之后,坐在门口的老树上,肖琴 偶尔会目光空茫:她的成绩曾那么好,比妹妹要 好,考试从来不出前三名。 妹妹说:“如果姐姐读书,一定能考上大学, 而且肯定比我好得多。” “现在我还没有条件, 等将来毕业后,我一定要让姐姐的小孩上一个很 好的学校,不让这种悲剧重演。 ” 现在妹妹研究生毕业后,在江苏的一所师范 学院当老师。然而姐姐仍然在家务农。
实话实说
姐妹俩的命运为 什么会不同?
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 民的基本义务 (试一试)
我国 宪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 义务。这就以国家 根本大法 的形式, 确认了受教育既是我国公民的一 基本权利 项 ,同时又是我国公民的 基本义务 。 一项
为什么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2003年,苏明娟考入安 徽大学金融管理系,虽 然只是专科,但她终于 实现了从小“我要上大 学”的梦想。现在的苏 明娟在安徽省工商银行 工作。受教育改变了她 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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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
摘要:我国《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受教育又是一种义务。
作者将基于《宪法》的角度,谈谈对我国《宪法》公民有受教育权的理解。
关键词:宪法;公民;受教育权;义务
我国《宪法》第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以宪法为依据,也相继制定了以教育法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但在理论和实践中,对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方面的理解还有很大的差距。
如什么是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天赋人权还是公民的一项社会权利?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什么关系?既然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那么为什么不可以放弃它呢?既然是权利,为什么又同时成为一项义务呢?愿不愿接受教育是纯属个人的选择,一个人就是厌恶读书,国家凭什么课予其受教育的义务,又如何强制其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受教育的义务是父母的义务,还是儿童、少年的义务?如果是儿童、少年的义务,他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又如何去承担义务?公民究竟是有终身受教育的义务,还是仅限于儿童、少年时代才有受教育的义务呢?
一、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所谓受教育的权利,是指公民有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以及接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其中,教育的形式有学校教育、社会教育、成人教育、自学等。
教育内部的等级包括学龄教育、初等教
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
理解公民的受教育权问题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1.受教育权概念的特点问题。
受教育权的概念有以下特点:(1)受教育权概念具有很大的包容性。
教育是涉及人类心灵的活动,以求得人的心性发展为目标。
而达到人的心性发展目标的渠道十分广阔复杂,也即教育的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点。
只要是能获得人的心性发展的手段和途径,都可以称之为教育。
但是,如果将任何一种手段和途径的运用都称之为公民的受教育权,都需要进行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则会存在很多问题。
我们虽然可以主要地将教育以及受教育权的问题界定于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科普教育、职业教育乃至国防教育、民办教育等已有法律规定的领域,但必须承认,受教育权是个相当有包容性的概念。
(2)受教育权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
受教育权的这一性质是由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也是由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人必须受教育,才能获得身心的发展,成为社会中合格的一员,实现个人的其他自由和权利。
(3)受教育权是实现其他人权的基础。
受教育权是公民文化权利的重要内容。
但是,这一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民其他权利实现的程度。
公民在政治方面的言论、出版、选举等自由和权利的实现程度,需要取决于其受教育的程度。
公民在经济方面的一系列权利也受到其受教育的程度的制约。
即使公民劳动的权利能否得到充分实现,也大几是由受教育的程度所决定的。
所以说,要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关键因素之一是要充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受教育权。
(4)受教育权具有阶级和历史的局限性。
我国受教育权的一个重要优势是,教育的方向非常明确,即必须为国家和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教育法第5条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6条规定:“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然,我国受教育权的保护中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
2.受教育权与平等原则的关系问题。
受教育权与平等原则的关系主要是指平等原则在受教育权中的实现,即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所谓法律的平等保护,是没有差别的保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具体到受教育权来说,是指一切公民不分种族、性别、身份、财产、宗教、阶级、党派,受教育的机会应当一律平等,不得以各种外加条件,剥夺公民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的平等,是指受教育机会的平等。
受教育权的平等,又有两个限制:一个是年龄的限制。
比如,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对象只能是适龄儿童。
考试制度是在教育方面实现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标准。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一宪法平等原则在教育方面的法律中得到进一步具体化。
当前,我国教育环境中主要有以下影响公民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因素如地区差别待遇、财产方面的差别对待、学校的条件和性质、现
行的考试制度等不能完全实现教育机会的平等。
二、公民受教育的义务
将受教育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理解公民受教育的义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受教育为什么是公民的一项义务。
因为,一方面,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是社会的人,必须谋求个人和社会的发展,而要谋求个人与社会的发展,受教育是一条基础性的不可缺少的途径,是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另一方面,公民是组成国家的具体要素,国家的最重要职能就是谋求个人的幸福和发展,提高民族精神,增进社会道德,推动科技发展,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要达到这些目标,就必须不断提高作为组成国家要素的公民素质;而要提高公民的素质,使其接受教育又成为必由之路。
因此,国家就自然会将接受教育作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予以要求。
2.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实施主体。
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实施主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受教育是每一个应当受教育者的义务。
即使是学龄儿童、少年,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接受教育也是其一项基本义务。
(2)受教育是父母等监护人的义务。
父母等监护人有责任为子女受教育提供条件,将他们培养成人。
(3)让公民受教育还是国家的义务。
国家的义务就在于建立起基本的教育制度,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条件。
而在落实公民受教育的义务这一方面,国家则应当提供全部的条件,以保证所有经济困难的儿童都能
够入学,以完成其受教育的义务。
3.公民受教育义务阶段的界定。
公民受教育的义务不是无条件的。
我国的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对公民的义务教育是界定于九年制义务教育,即学龄儿童、少年,必须完成九年制的义务教育。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国家完全承担费用还有实际困难,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学龄儿童的九年制义务教育至今也还没有全部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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