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女性主义法学(王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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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女性主义法学

也谈女性主义法学

也谈女性主义法学
曹阳
【期刊名称】《青年与社会:下》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女性主义法学是西方现代法理学领域异常活跃的思想流派,它主要是女
性主义和法学相融合而作用于社会领域,因为其主要采用理性或经验主义认识论、立场认识论、后现代认识论和社会位置论的认识论和相应的方法论,所以对传统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的影响正由边缘步入中心,其中法律具有性别的说法尤应给予关注。

【总页数】1页(P367-367)
【作者】曹阳
【作者单位】进贤县人民检察院,江西南昌3317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西方女性主义的发展历程——兼谈女性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2.女性主义和
女性主义法学之定位3.女性主义视野下的凌力历史小说创作——兼谈当前女性主
义历史小说的写作4."我是女性主义者吗?"——由王安忆的性别表述兼谈中国的女性主义5.西方女性主义的发展历程——兼谈女性主义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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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男女平等的妇女人权角度看平等受教育权

从男女平等的妇女人权角度看平等受教育权

从男女平等的妇女人权角度看平等受教育权发布时间:2021-12-26T02:08:42.702Z 来源:《论证与研究》2021年11期作者:蔡慧红[导读] 摘要:在我国,男女受教育权的不平等是始终存在的问题。

女性受教育权是妇女人权内容的重要部分,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也是男女不平等的一种表现。

无论是在现实还是法律层面,女性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与我国的传统社会、法律观念不无关系。

本文从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问题为切入点,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对其背后存在的妇女人权保障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妇女人权;平等受教育权;社会性别从男女平等的妇女人权角度看平等受教育权蔡慧红(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 361004) 摘要:在我国,男女受教育权的不平等是始终存在的问题。

女性受教育权是妇女人权内容的重要部分,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也是男女不平等的一种表现。

无论是在现实还是法律层面,女性的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这与我国的传统社会、法律观念不无关系。

本文从男女平等的受教育权问题为切入点,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对其背后存在的妇女人权保障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妇女人权;平等受教育权;社会性别一、问题在我国13亿人口中,妇女顶着半边天,然而在各级教育中,男女受教育程度的天平始终是倾斜的。

造成我国男女在受教育程度、专业分布之间的差异并非完全出自智力因素,而是人们的观念所致。

在我国某些招生简章中会见到诸如:“对此专业限报男生”、“女生不超过XX人”等报考条件,而从未见到过对男生限制报考的规定,即使在女性垄断的幼教专业也无此类限制。

反而现在幼教事业还鼓励男性教师的加入,因为男性思维和男性文化的引人使幼儿园的管理与教育更加具有活力。

[1]这些无疑是对妇女平等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

二、我国妇女平等受教育权(一)妇女人权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届世界妇女大会上,妇女们喊出了“妇女的权利就是人权”的口号,这是对妇女人权概念最简明的解释。

妇女人权就是妇女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平等权利。

同性婚姻_否定_接受还是对话_法律_道德与伦理文化的审视_王丽萍

同性婚姻_否定_接受还是对话_法律_道德与伦理文化的审视_王丽萍

文 史 哲JO U RN A L O F L IT ER A T U RE ,HI STO RY AN D P HILO SO PHY2004年第4期(总第283期)N o .4,2004(Serial No .283)收稿日期:2003-12-26作者简介:王丽萍(1965—),女,山东威海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同性婚姻:否定、接受还是对话?——法律、道德与伦理文化的审视王 丽 萍(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 要:有的国家承认同性婚姻具有与异性婚姻同等的法律效力,更多的国家则只是通过《家庭伴侣法》赋予同性伴侣部分异性婚姻配偶享有的权利。

美国《婚姻捍卫法》与《互惠法》、《家庭伴侣法》的对峙,以及有关同性婚姻的判例,折射出了否定与承认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道德和伦理问题。

无论是否承认同性婚姻,倾听呼声、保持对话并理性思考,是我们应有的最基本的姿态。

关键词:同性婚姻;伴侣权利;道德;法律中图分类号:D F0-053;DF 5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4)04-0152-09 婚姻为男女两性的结合,婚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这已经作为一项为人类所默认的历史法则沿袭至今。

但是,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许多人都在思考这样的问题:同性之间可否成立婚姻?同性伴侣可否享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世界上不同的国家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在这里,主要通过介绍美国同性伴侣争取婚姻家庭权利的曲折历程,以及国外有关的立法例,来思索“同性婚姻”(Sam e Sex Marriage)所引发的法律、道德、伦理问题。

一、美国有关同性婚姻的判例和立法 美国为判例法国家,法院所作的判例经历了一个从否认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侣权利到逐渐承认同性伴侣者权利的过程,从这个过程中可以看出美国关于同性婚姻态度的转变过程。

(一)否认同性婚姻及同性伴侣权利的判例(1)Baker v.Nelso n 案[1]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件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

女权主义法律案件包括(3篇)

女权主义法律案件包括(3篇)

第1篇一、引言女权主义法律案件是指在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障等领域发生的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纠纷。

这些案件反映了社会对女性权益的关注,同时也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本文将分析几起具有代表性的女权主义法律案件,探讨其在女权主义法律发展中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某与李某结婚多年,婚后李某在外包养情妇,张某某多次与李某协商未果。

张某某以李某有外遇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李某支付张某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以李某有外遇为由提出离婚,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某的诉求。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同时也强调了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原则。

2. 案例二:王某某诉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情简介:王某某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王某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某的诉求,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判决结果:法院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分析:本案中,王某某因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而遭受损失,法院支持了王某某的诉求。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妇女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强调了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3. 案例三:陈某某诉某学校性别歧视案案情简介:陈某某在某学校就读,因学校以性别为由拒绝为其提供奖学金,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学校败诉,要求学校给予陈某某相应的奖学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学校败诉,给予陈某某相应的奖学金。

分析:本案中,陈某某因性别歧视遭受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陈某某的诉求。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性别平等原则的保障,强调了学校不得因性别歧视侵犯学生权益。

4. 案例四:李某某诉某医院医疗事故案案情简介:李某某在某医院接受治疗,因医院误诊导致病情加重。

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医院承担医疗事故责任,赔偿李某某损失。

分析:本案中,李某某因医院医疗事故遭受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某的诉求。

妇女法学的别平等

妇女法学的别平等

妇女法学中的性别平等性别平等是妇女法学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指男性和女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领域享有相同的权利和机会,不受性别歧视和偏见的影响。

性别平等不仅是妇女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要基础。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妇女法学中的性别平等。

一、法律保障性别平等在法律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障。

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了专门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了男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个领域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这些法律不仅保护妇女的经济权益,如就业、收入、财产分配等,还保护妇女的政治权益,如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决策和管理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反对性别歧视、性别暴力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处罚,为妇女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教育平等教育是实现性别平等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许多国家,女性接受教育的权利得到了广泛的保障,她们与男性一样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权利。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也积极推动女性教育的发展,提高女性受教育水平,增强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竞争力。

此外,教育还为女性提供了更多职业机会和发展空间,为她们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提升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社会观念的转变性别平等不仅仅是法律和制度的问题,更是社会观念的问题。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仍然存在,对女性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仍然存在。

因此,推动性别平等的实现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改变传统的性别观念,树立男女平等的思想。

这需要政府、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共同努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性别平等的认识和理解,促进性别观念的转变。

四、法律执行和监督性别平等的实现需要法律的执行和监督。

只有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才能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因此,政府和社会各界应该加强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确保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机会得到真正落实。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性别歧视、性别暴力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妇女法学中的性别平等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论女性主义法学

论女性主义法学

江西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女性主义法学学院:文法学院专业:法学班级:法学092班学生:彭小丽学号:24号指导教师:杨凌雁职称:讲师内容提要女性主义法学是女性主义与法学结合的产物,是现代西方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伴随着女性主义运动而产生。

女性主义法学主要从理论上探讨在法律领域内女性是如何受压制,以及国家和法律是如何保护男性对女性的统治、压迫和歧视。

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范围主要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对具体问题的关注,理论上主要包括提出妇女问题的方法、实际推理的方法、提高觉悟的方法及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对具体问题提的考察主要包括女性在家庭暴力、性骚扰、婚内强奸及色情文化等方面应受到的法律保护。

女性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体现在各理论流派中,主要包括自由女性主义法学理论、文化女性主义法学理论、激进女性主义法学理论和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理论。

本文将对上述内容予以概括和论述,发表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女性主义法学,社会性别,父权制AbstractFeminism Feminist Jurisprudence and law is a product of integration,is an important modern Western legal branch, along with the feminist movement arising. Feminist Jurisprudence mainly discussed theoretically in the legal field is how oppressed women, as well as state and law is how to protect male to female domination, oppression and discrimination.Feminist Jurisprudence research scope includes legal theory and research on specific issues,in theory,women's issues, including proposed method, the actual method of reasoning, awareness-raising methods and gender analysis;investigation of specific issues mentioned including women in domestic violence, sexual harassment,marital rape, and sexual and cultural aspects should be legal protection.Feminist Jurisprudence main ideas embodied in the theory of genres, including freedom of feminist legal theory, cultural feminist legal theory,radical feminist legal theory and postmodern feminist legal theory.This article will be summarized and discussed above,published some of his insights.Keywords: Feminist Jurisprudence, gender, patriarchy目录内容提要 (I)Abstract (II)目录 ........................................................................................................................................ I II 一、女性主义法学概述. (1)(一)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社会基础 (1)(二)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思想基础 (2)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论 (4)(一)提出妇女问题的方法 (4)(二)提高觉悟的方法 (4)(三)实际推理的方法 (5)(四)社会性别分析方法 (5)三、女性主义法学主要理论流派 (7)(一)自由女性主义法学 (7)(二)文化女性主义法学 (8)(三)激进女性主义法学 (9)(四)后现代女性主义法学 (10)四、女性主义法学评价 (13)(一)理论价值 (13)(二)实践价值 (14)(三)局限性 (15)参考文献 (17)致谢 (18)一、女性主义法学概述“女性主义法学”首次被使用是在1978年,安.司盖勒(Ann Scales)在哈佛大学的一个研讨会上。

女性学与法律解析法律体系中的性别偏见

女性学与法律解析法律体系中的性别偏见

女性学与法律解析法律体系中的性别偏见导论女性学与法律解析法律体系中的性别偏见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许多国家,女性在法律体系中仍然面临着种种问题和不公平待遇。

本文将探讨女性学和法律如何相互关联,并分析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性别偏见问题。

一、女性学的定义与背景女性学是研究女性和女性经验的学科,包括了对女性在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方面的地位和权力的探索。

女性学旨在揭示性别不平等,并推动改变社会结构以促进性别平等。

女性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的女性权利运动,从那时起,女性学不断壮大,并逐渐渗透进不同学科的研究中。

二、法律与性别偏见在法律体系中,性别偏见的存在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法律对于女性的权利和保护的认可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家庭暴力、性侵犯和性骚扰等问题的定义和处罚缺乏一致性,导致对于受害者的保护措施不够完善。

其次,法律程序中存在性别歧视,例如,对于女性的证词往往会受到怀疑和忽视,这种不公平待遇进一步阻碍了性别平等的进展。

三、性别偏见的法律案例剖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体系中的性别偏见,我们可以分析一些具体的案例。

例如,针对性骚扰的案件中,法律常常倾向于对被告给予更宽松的判决,这导致了受害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又如,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往往面临财产分割不公平的问题,法律在这个方面缺乏公正性。

这些案例揭示了法律体系中性别偏见的存在,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改革。

四、女性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女性学在法律中的应用可以帮助我们去除性别偏见,促进性别平等。

首先,女性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帮助法律界更好地认识性别歧视的根源,并制定反性别歧视的政策和法规。

其次,女性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解决性别偏见问题提供具体的建议和指导,指导立法者和法律从业者更好地理解女性的需求和权益。

结论女性学与法律解析法律体系中的性别偏见的研究是非常重要的。

通过对女性学和法律的关联进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在法律体系中存在的性别偏见问题。

同时,女性学的运用可以帮助我们去除这些偏见,促进性别平等的实现。

王丽萍,为了法治而执着

王丽萍,为了法治而执着

王丽萍,为了法治而执着作者:李平来源:《走向世界》2010年第28期在短短的9年里,王丽萍教授就曾15次到美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进行法律学术交流。

交流中,她不断地探究着他国法律的渊源与内涵,思考着中国的法律现状与变化……作为政协委员,她关注民生,建有据之言,献务实之策,执着于法律的实现和弱者权益的保护;作为法学教授,她传道、授业、解惑、育人,是学生们“心目中的好导师”、山东大学“十大女杰”。

她就像一条永不停歇的小溪,快乐地流淌着,奔向法治的理想……2006年8月8日,美国哈佛。

在许多人过于相信或者几近于迷信8888就是发发发发的年代,这当然是一个很不错的日子。

但是,这个日子的不错对于山东大学教授王丽萍来说,并不是因为里边拥有着2个8,而是因为她作为具有64年历史的中美交流的富布赖特项目研究学者,荣幸地站在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讲台上,围绕现实而又深刻的命题“钉子户、物权法、民事权利”,旁征博引,侃侃而谈,以“社会转型时期中国亲属法面临的挑战”为主题,介绍中国,向世界说明中国的法律制度,引起了轰动。

时年,王丽萍41岁。

这样轰动的演讲,王丽萍当时为山东法学界第人,同时也是中国法律界惟一的女性法律学人。

这对于虽然已经是博士生导师的王丽萍来说,无疑同样有着异样的激动。

因为在她面前的不仅仅是哈佛大学的师生们,不仅仅是来自世界许多国家的学者,也不仅仅是世界法律界的著名的大师级人物在场,而重要的是她的命题与观点代表着中国的现实与法律形象。

人们知道,美国或者许多其他国家与中国的制度不同,这当然也就自然存在着法律方面的巨大差异。

面对这种差异,太多的情况往往是各执己见,甚至有时针尖麦芒。

任何一个国家,应该说法律的制定虽然存有保护自己的因素,但是,宏观的宗旨还是为了同一个地球村更好的存在。

因为当时是在哈佛,所以美国的法律界人士也就对王丽萍的演讲显得格外重视,格外有兴趣,更何况是中国的一个现实命题。

这种重视程度好像就与当年梁漱溟推荐的山东邹平农村后来被美国所重视和有兴趣一样。

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借鉴意义的开题报告

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借鉴意义的开题报告

女性主义法学及其借鉴意义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权利的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女性主义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理论,对于研究和解决女性权益问题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女性主义法学强调性别平等、反对歧视和压迫,对于法律规范和司法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因此,对于女性主义法学的研究,不仅有学术研究的意义,也具有实践意义。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探讨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发展历程及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分析其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和作用。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全面阐述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特点和发展历程,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基本概念。

介绍女性主义法学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对于性别平等、反对歧视和压迫等核心概念进行说明。

2.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

分析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包括第一、二、三次女性主义浪潮对于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女性主义法学的新生代及其发展趋势。

3.女性主义法学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探讨女性主义法学在性别歧视法律规范制定、家庭暴力、反性骚扰等实践领域中的应用,分析女性主义法学对于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实践价值。

4.女性主义法学的借鉴意义和作用。

分析女性主义法学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和作用,探讨女性主义法学在法律教育领域中的运用,并对其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

四、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及比较研究法等方法进行研究。

通过文献资料收集和整理,梳理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发展历程;通过案例分析法,深入探讨女性主义法学在实践中的应用;通过比较研究法,分析女性主义法学在国际上的发展状况和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

五、研究意义本文的研究成果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为深入探讨女性权利问题提供参考和借鉴。

2.为完善性别平等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实践和理论支持。

3.为推进女性主义法学在中国的发展提供支持。

4.为相关领域的学术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六、研究步骤本文的研究步骤大体如下:1.文献查阅和收集:收集相关文献并加以整理归纳,梳理女性主义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历程。

女性主义哲学解构性别二元对立

女性主义哲学解构性别二元对立

女性主义哲学解构性别二元对立在当今社会,性别议题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讨论领域。

女性主义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和思想流派,致力于争取女性的权利和地位。

随着时代的发展,女性主义不断演变,从早期追求平等的呼声到今天更为复杂的理论探讨,其中“性别二元对立”问题的解构尤为重要。

性别二元对立简单来说是指将性别这一身份划分为男性和女性两个对立且互斥的类别,此分类方式在许多文化中根深蒂固。

然而,这种划分并不能完美地涵盖性别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女性主义哲学如何解构这种二元对立,揭示其背后的文化和社会机制,并思考其对当代社会的意义。

性别二元对立的形成与特征性别二元对立是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形成的一种概念框架,最初源于生物学上的性别区分。

早期,人们根据生殖器、生理结构等显而易见的特点,将人类划分为男性和女性。

这种生物学上的分类逐渐被文化和社会观念所强化,形成了一个既定的框架,使人们在认知上自然倾向于将个体归入这两个类别中。

这种二元对立不仅表现在个人的生理特征上,还延伸到社会角色、性别行为、心理特征等方面。

例如,传统上认为男性应当坚强、果断,而女性则应温柔、顺从。

这种刻板印象使得个体在成长过程中受到限制,不得不遵循社会对其应有角色的期待。

女性主义哲学对性别二元对立的批判女性主义哲学家通过多种理论框架,对性别二元对立提出了深入批判。

首先,从社会功能主义的角度来看,性别二元对立在维护父权制和男性特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福科在其作品中探讨了权力关系如何影响社会中的性别生产,他认为传统的性别划分不仅仅是生物上的区分,更是权力关系的体现。

其次,后结构主义女性主义者如朱迪斯·巴特勒(Judith Butler)提出了“性别表演”的概念。

巴特勒认为,性别并不是一种固定的属性,而是一系列被不断重演的行为和表演。

通过这一视角,可以看到性别并非简单地对应于“男”和“女”,而是一个流动且复杂的身份构建过程。

这种观点鼓励人们超越传统二元框架,从而展现出更为广泛和多样化的性别表现。

解读女性主义法学

解读女性主义法学

解读女性主义法学20世纪的所有文化革命中,女性主义(Feminism)似乎注定会产生伟大的影响。

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作为法学流派之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的影响已为世人所目睹和认可。

“由于当前妇女在法律职业中的努力,一种迅速发展的、有活力的和有前途的理论正在形成,它不仅会影响未来的妇女权利,而且会影响未来我们对法律实体的看法……是最富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法律思潮”。

[①]女性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方法论剖析法律问题,用社会性别视角观察历史、文化、社会现象,从而展现出与以往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同进路,这已成为我国社科领域里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②]妇女运动作为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巨大的外在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利保障的立法和司法,也使女性主义法学从批判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颇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法学流派。

一、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妇女运动是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

两性平等意识的觉醒,可追溯久远。

1673年,法国启蒙运动先驱思想家浦兰·德·拉巴尔(Poulain de la Barre)发表了题为《论两性平等》的论著,深刻地批判了认为妇女天生卑贱的说法,提出了性别平等的观点,认为妇女的从属地位是由社会的、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妇女作为群体、有意识地为消除性别歧视和改善自身地位而开展的社会运动则开始于18世纪,当时的启蒙运动为男女平权思想奠定了基础,而法国大革命则为妇女运动的实现提供了契机。

18世纪西方兴起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中,启蒙思想家挑战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提出了“天赋人权”,把“自由”、“平等”作为人类关系的理想准则,妇女的权利首次被置于民主、平等的价值体系中审视。

狄德罗(Didevot Denis)在其1772年发表的《论妇女》的短篇随笔中,主张妇女的法律权利,谢瓦利埃·德·若古(Chevalier de Jaucourt)分析了婚姻家庭中的两性不平等,伏尔泰(V oltaire)撰文赞美妇女的智慧和勇敢,并对社会对妇女的不公正态度进行遗责,孟德思鸠(Montesquieu)也在其作品中表达了对女性处境的理解和同情,在其《波斯人信札》中论及妇女的美德及其对共和国的积极作用。

《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札记

《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札记

《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阅读随笔目录一、古希腊时期 (2)1.1 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 (3)1.1.1 苏格拉底的哲学思想 (5)1.1.2 柏拉图的理念论 (7)1.1.3 亚里士多德的实体论 (8)1.2 法律哲学家和法治概念的提出 (9)1.2.1 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 (11)1.2.2 乌尔比安的司法官署权力理论 (12)二、中世纪至近代 (13)2.1 罗马法的影响与教会法的发展 (14)2.1.1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影响 (15)2.1.2 教会法的形成及其对法律的影响 (17)2.2 国家主权与国际法的发展 (18)2.2.1 国家主权的概念与实践 (19)2.2.2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21)三、现代法理学 (22)3.1 分析法学派与现实主义法学派 (23)3.1.1 分析法学派的贡献与局限 (24)3.1.2 现实主义法学的挑战与贡献 (26)3.2 社会学法学派与批判法学派 (27)3.2.1 社会学法学派的观点与方法 (28)3.2.2 批判法学派的学术立场与贡献 (29)四、后现代法理学 (31)4.1 解构主义法学与女性主义法学 (32)4.1.1 解构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 (34)4.1.2 女性主义法学对法理学的贡献 (36)4.2 德勒兹、伽塔利的后现代法理学思想 (37)4.2.1 德勒兹的法哲学思想 (39)4.2.2 伽塔利的新法律社会学 (40)五、结论 (42)5.1 古希腊至后现代法理学的演变 (43)5.2 当代法理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45)一、古希腊时期在人类文明的曙光初现之地,古希腊文明以其独特的魅力和深邃的思想,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

这一时期的法理学思想,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但其所蕴含的智慧与原则,却为后来的法律哲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古希腊时期的法理学,主要围绕着城邦制度、自然法、法治思想等核心议题展开。

在城邦制度下,法律被视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平衡的重要工具。

女性主义和女性主义法学之定位

女性主义和女性主义法学之定位
主义学 理研究 的进程 , 但有一 点共通 之处 是此期 女性 主义研究 的风格受 到女 性运 动 由激 烈走 向温 和 的影
响 , 了之前 的锋 芒 毕露 和 咄 咄逼 人 , 加 了更 多折 少 添
早期 的研 究 者 大 多 采 用 “ 权 主 义 ” 法 , 析 女 译 辨 个 中缘 由 , 因 为 : 方 女性 运 动 在 2 是 西 0世 纪 8 O年 代 之 前主要 表现 为对女 性平 等政 治 和法 律权 利 的争 取 ,
① ② ③ ④
该词最早于 17 80年在法国 出现 , 用来表述患上肺病 并呈现 出女性特征的男性少年 , 但很 快就成 为“ 妇女 解放” 同义词 。此后 被传入 英 的 郭莲: 美国女权运动的变迁》 栽《 《 , 国外理论动态)02年第 1 期 , 3 20 1 第‘ 0页。美国学者 巴巳拉 ・ 爱泼斯坦认为, 最糟糕的是到 了2 0世纪 8 0年代, 由于被诘难为过于偏激 , 由于实践运动的屡屡遭挫, 由于后女权主义温和的政治倾向等等鹤素 , 致使 8 o年代以采女权运动的政治风向日趋温和。 8 O年代 中期 以来, 女权运动的注意力由大规模 的实践 活动转 向分散 实践活动和理论 建构 。参见 : 吕世 伦、 范季海 : 美国女权主 义法学述 《
2 1 年 5月 01 第2 4卷 第 3期
云南 大学学报法学 版
Jun lo n a iest a io o r a f Yu n n Unv ri L w Edt 12 o3
文 章 编 号 :N 3—14 / 2 1 )3—1 O C5 13 D(0 1 o 9一 5
后 基于 自身 的认 识 和立场 做 出定夺 的现象 , 亦折 射 出 语 词改 变背 后 的历 史 、 治 、 会 和文 化 学 理 变 化 。 政 社

社会性别视角中的法治文化

社会性别视角中的法治文化
果, 以及 自觉执 法 、 守法 、 用 法等行 为 方式共 同构成 的 性别 观 念 和现代 性 别 观 念 的 不 同 。传 统性 别 观念 建

种文 化 现 象 和法 治状 态 。 … 社 会 性 别 平 等 为 法 治 立 在公 私领 域 “ 二元” 分隔的基础上 , 认 为 男 性 应 更
律 与公共 政 策 的执 行 状况 , 探讨 如何 促 进社会 的公平 治意识 中的重 要组 成 部 分 。我 国 现在 的男 女 平 等 意
正义 。在 中国特色 社 会 主 义 法 律 体 系 已经 基 本 建 立 识 如 何 ? 在 此 选 取 一 个 特 殊 而 又 特 别 重 要 的 群
文 化 中 的当然 之义 。 自 1 9 9 5年第 四次 世界 妇女 大 会 多 地将 时 间 、 情感 、 责任投 入 到工作 中 , 女性应 更 多地
在北 京 召开 以来 , 社 会 性 别 概念 与理 论 被 引 人 中 国 , 关注家庭 ; 现代性别 观念则打破 了传统的、 公私领域 性别 与法 律 的研究 逐 步 开展 。用社 会 性 别 视 角 观 察 的“ 二元” 分隔界限, 认 为男 女 两性 平 等 , 共 同携 手 可 历史 、 文化 、 社会 现 象 , 展现 出 与 以往 法学 理论 研究 的 持 续 发展 。性 别观 念是 人们 行 为的导 向 , 决 定着 人们
王 丽 萍
( 山东大学法学院 , 山东 济 南 2 5 0 1 0 0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内容摘 要】 社会性 别平 等为法治文化 中之 当然要义 。用社会 性别视 角观察 思考人 们 的性别意识 、 现行 的 立法与 司
法, 将 展现 出与以往法 学理论研 究的不同进路 。社会性别平等的理论 , 有助 于我 们 审视 现行的 法律 和公共 政策 中的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女性主义法学的反思与重构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女性主义法学的反思与重构

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女性主义法学的反思与重构
张会羚
【期刊名称】《华章》
【年(卷),期】2024()5
【摘要】文章旨在探讨女性主义法学在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的现状、问题和前景。

随着中国社会的迅速变革,性别平等和女性权益保障逐渐引起广泛关注,女性主义法学在这一背景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它也面临着挑战,如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社会观念的传统束缚等。

文中探讨了女性主义法学的发展历程、理论体系,以及在
中国法律和社会中的实践,以期为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有益的
思考和建议。

【总页数】3页(P0137-0139)
【作者】张会羚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I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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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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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和女性主义法学之定位

女性主义和女性主义法学之定位

女性主义和女性主义法学之定位
曹智
【期刊名称】《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年(卷),期】2011(024)003
【摘要】女性主义法学乃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兴起的新星法学流派,同时,亦是备受争议的学术派别.从对女性主义名称的语汇选择到学派性质;从女性主义法学的学理背景到形成时段和内涵,无不众说纷纭.因而,对这些基石问题的厘定无疑有益于多方位地体认和理解女性主义法学.
【总页数】5页(P19-23)
【作者】曹智
【作者单位】广州大学法学院,广州510006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中国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兴起、发展及展望 [J], 李勇
2.中外女性主义法学之差异的性别平等——理论优势与现实障碍 [J], 谢婧辰
3.中外女性主义法学之差异的性别平等——理论优势与现实障碍 [J], 谢婧辰
4.女性主义法学视角下的代孕入罪 [J], 王冠男
5.波伏娃存在主义女性主义在法学中的现实价值 [J], 胡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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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从经济参与看政治参与

农村妇女:从经济参与看政治参与

农村妇女:从经济参与看政治参与
王丽萍
【期刊名称】《民主与科学》
【年(卷),期】1999(000)001
【摘要】农村妇女:从经济参与看政治参与王丽萍政治地位往往由经济地位来决定。

参与经济的状况决定了参与政治的状况。

与政治参与相比,经济参与的方式相对简捷明了,主要由两个方面来体现其广度和深度:一是从业结构,一是从业层次。

从业结构反映的是在产业结构中的分布范围,体...
【总页数】4页(P35-38)
【作者】王丽萍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政治学与行政管理系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442.6
【相关文献】
1.从韶关市村委会的构成看农村妇女政治参与 [J], 赵倩倩
2.从农村妇女到现代公民角色转变的障碍及路径分析——基于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的研究 [J], 霍雨慧
3.让农村妇女撑起政治参与“半边天”——我国农村妇女政治参与现状与原因探析[J], 赵佩
4.扩大农村妇女有序政治参与的路径思考——以舟山渔农村妇女政治参与为例 [J],
付翠莲;陶松珠
5.从“三个平等”看农村妇女的经济参与 [J], 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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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女性主义法学王丽萍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5-9-820世纪的所有文化革命中,女性主义(Feminism)似乎注定会产生伟大的影响。

女性主义法学(Feminist Jurisprudence)作为法学流派之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产生的影响已为世人所目睹和认可。

“由于当前妇女在法律职业中的努力,一种迅速发展的、有活力的和有前途的理论正在形成,它不仅会影响未来的妇女权利,而且会影响未来我们对法律实体的看法……是最富有创造性和新颖性的法律思潮”。

[1]女性主义法学以其独特的方法论剖析法律问题,用社会性别视角观察历史、文化、社会现象,从而展现出与以往法学理论研究的不同进路,这已成为我国社科领域里的一个新的发展趋势。

[2]妇女运动作为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和女性主义法学发展的巨大的外在推动力,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利保障的立法和司法,也使女性主义法学从批判法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支独立的、颇具影响力和生命力的法学流派。

一、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妇女运动是女性主义法学产生的内在动力。

两性平等意识的觉醒,可追溯久远。

1673年,法国启蒙运动先驱思想家浦兰·德·拉巴尔(Poulain de la Barre)发表了题为《论两性平等》的论著,深刻地批判了认为妇女天生卑贱的说法,提出了性别平等的观点,认为妇女的从属地位是由社会的、历史的原因造成的。

妇女作为群体、有意识地为消除性别歧视和改善自身地位而开展社会运动则开始于18世纪,当时的启蒙运动为男女平权思想奠定了基础,而法国大革命则为妇女运动的实现提供了契机。

18世纪西方兴起的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中,启蒙思想家挑战封建社会的专制统治,提出了“天赋人权”,把“自由”、“平等”作为人类关系的理想准则,妇女的权利首次被置于民主、平等的价值体系中审视。

狄德罗(Didevot Denis)在其1772年发表的《论妇女》的短篇随笔中,主张妇女的法律权利,谢瓦利埃·德·若古(Chevalier de Jaucourt)分析了婚姻家庭中的两性不平等,伏尔泰(V oltaire)撰文赞美妇女的智慧和勇敢,并对社会对妇女的不公正态度进行谴责,孟德思鸠(Montesquieu)也在其作品中表达了对女性处境的理解和同情,在其《波斯人信札》中论及妇女的美德及其对共和国的积极作用。

虽然这些思想家提倡男女平权,但却是从男性利益出发论及妇女解放的,这表现在对妇女解放的矛盾心理:一方面同情和怜悯妇女,希望妇女获得“天赋人权”,另一方面又对妇女解放抱有恐惧态度,担心因妇女解放而侵害了男性自身的利益。

因此,其著作中充满了矛盾,在同情妇女的同时,仍将妇女定义为有缺陷的男人:男人的管理能力比女人强,由男人当家作主理所当然,更有甚者将妇女视为二等公民。

卢梭(Jean Jaques Rousseau)就认为,妇女因为体力不如男人,所以应该是软弱和被动的,女人生来就是为取悦男人、服从男人,她的责任就是尽量迎合她的主人,这就是她生存的伟大的目的。

[3]以卢梭为代表的保守启蒙思想家把妇女定位于传统的社会性别角色,强调妇女的法律权利的出发点是使她们更好地为家庭尽责,教育子女。

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中,妇女在进攻巴士底狱、进军凡尔赛等重大历史事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但是,与男子肩并肩战斗的妇女却并没有与男子平等地分享革命成果。

宣布“平等”、“自由”、“人权”的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将妇女排除在外。

其思想根源是:早期启蒙运动的思想家们认为男性是先验地理性思维,而女性则是非理性思维或者是感情用事(特别是歇斯底里的),只有那些被认为有理性的人才配称为人,妇女由于被先验地认为非理性,因而也就不是人,[4]《人权宣言》中的人自然也就不包括妇女。

当时最有影响的奥琳波·德·古日(Olympe de Gouges)针对《人权宣言》,发表了著名的《女权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 of Women),指出:“妇女生来就是自由的,和男人有平等的权利。

社会的差异只能建立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这种天赋的权利应当包括“自由、产业、安全,尤其是反抗压迫”。

[5]但是,掌权的资产阶级害怕妇女革命危及自身利益,对妇女运动进行了限制甚至镇压。

1793年10月,政府下令封闭、解散各种妇女团体,禁止妇女参加公众活动,将妇女参加政治活动作为判逆罪处理,并将起草《女权宣言》的奥琳波·德·古日送上的断头台。

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仍然带有父权的色彩,如“夫应保护其妻,妻应顺从其夫”、“亲权由父单独行使”、已婚妇女为无订立契约能力的人、“未得夫的同意不得为赠与、转让、抵押以及取得行为”,[6]再次将妇女作为私有财产禁锢在家庭中。

但是,随着工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以及妇女运动的继续,大批妇女走出家庭,法律上对于妇女权利的规定也逐渐有所改观。

英国1839年的《幼儿监护法》,规定母亲可以监护7岁以下的儿童;1875年的《婚姻及离婚法》,使离婚合法化,妇女有权提出离婚;1853年的《妇女财产法》和1870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规定了妇女的财产权。

[7]至19世纪中期以后,欧美妇女在陆续获得经济、教育、工作等权利之后,开始把运动聚焦在争取妇女参政权利上,展开了妇女参政运动,从而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一次高潮。

1848年7月,美国第一届妇女权利大会在纽约州的塞尼卡举行,会议通过了《美国妇女独立宣言》(或称《美国妇女权利宣言》),以《独立宣言》为蓝本,指出男女平等应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基本精神,明确地将妇女选举权作为妇女运动的目标,标志着美国以争取选举权为主的女权运动的正式开始。

1867年,英国妇女参政活动者在曼彻斯特市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妇女参政促进会”,[8]之后,其他城市如伦敦、爱丁堡、伯明翰等也出现了妇女参政组织,至1898年统一为“全国妇女选举权协会联合会”(National Union of Women’s Suffrage Societies),进行了声势浩大的妇女参政运动。

作为女权运动的成果,1893年,新西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妇女获得选举权的国家,美国、英国、法国、瑞典、丹麦的妇女分别于1920年、1928年、1946年、1919年、1919年取得了与男子平等的选举权。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为妇女广泛走向社会、加入劳动大军提供了历史机遇,也掀起了女权运动的第二次高潮。

1949年法国著名女作家西蒙·德·波娃(Simone de Bearvoir)发表了被誉为“西方女性解放运动的《圣经》”的《第二性》,指出:世界上只有一种人性,即男性,女人被看作是男性的偏离,因此这个世界是男性的世界;是人类的文化造成了男性气质和女性气质,因此决定女性社会地位的因素不是单纯生理的、心理的或经济因素,而是社会的;父权制下的女性永远是次等的,是第二性的。

此书为女权主义第二次高潮的到来奠定了理论基础。

1963年贝蒂·弗里丹(Betty Friedan)出版了《女性的奥秘》(The Feminine Mystique)一书,认为科学和大众文化维系了一种神话,即妇女只有作为妻子和母亲才能真正的快乐,这种女性性别观念使女性过着以妻子和母亲的角色为中心的生活;既然妇女被界定为命中注定围绕着男性和家庭生活,因此社会将她们归入二等公民;妇女虽然享有公民权,但在工作中她们没有平等的权利,在生育上没有控制权。

[9]如果说第一次妇女运动浪潮是以争取妇女的各种权利特别是政治权利为主的话,那么发生在20世纪60-70年代的第二次妇女运动浪潮则更多地围绕着妇女对自己的身体权利的问题展开。

其中废除禁止人工流产的法律成为各国妇女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美国、联邦德国、法国的妇女分别于1967年、1974年、1975年获得了自由堕胎的权利。

另外,妇女运动的第二次浪潮冲破了传统政治概念的狭隘定义,提出了“个人的就是政治的”(Personal is Political”)的口号,认为妇女关注的问题,如性、生育、婚姻家庭、家务劳动等也是政治问题,以往妇女参政只不过把妇女纳入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中,许多参政的妇女为了稳固自己的地位而迎合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放弃了对妇女群体利益的代表,因此妇女简单参政不能改变广大妇女的地位,必须改变以男性为中心的政体,改变政治的权力关系和关注点。

与第一次妇女运动注重政治权利相比,这次更着眼于基层的妇女,在许多城市和小镇,都有许多的妇女服务中心和妇女之家,为妇女提供心理、文化等方面的服务。

与此同时,联合国在推进男女平等、提高妇女地位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1946年负责促进人权的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立了妇女地位委员会(Commission on the Status of Women),1952年通过了《妇女政治权利公约》(1954年7月7日生效),以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政治权利,帮助尚未获得选举权的妇女获得这一权利,防止已获得选举权的妇女被剥夺这一权利;1951年国际劳工组织核准了《同酬公约》,确定了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的原则;195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已婚妇女国籍公约》,以防止妻子在未得到同意的情况下被剥夺了本人的国籍,以及在离婚的情况下成为无国籍人;196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及婚姻登记的公约的建议》,规定只有经过男女双方完全和自由的同意才能缔结婚姻,并建议最低的结婚年龄为15岁;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目的是在法律上确保男女权利平等;197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的公约》,[10]规定各国政府承担义务并采取一切措施,包括立法,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与基本自由,此公约还进一步明确表示,只通过法律是不够的,各国政府必须确保妇女事实上能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1982年联合国成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以检查和监测各国政府执行《消歧公约》的情况。

联合国于1975年在墨西哥城召开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的平等地位和她们对发展与和平的贡献的墨西哥宣言》,宣言中将男女平等定义为:男女平等是指男女的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男女权利、机会和责任的平等;198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了第二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妇女十年后半期行动纲领》,特别强调就业、保健和教育是妇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1985年在内罗毕召开了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关于20世纪末15年妇女发展蓝图的《提高妇女地位内罗毕前瞻性战略》,在平等方面确定了三个基本战略的类别,即宪法和法律的步骤、社会参与方面的平等、政治和决策方面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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