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权(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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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权

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力(以下简称参与权)是指学生作为学校的成员,依照国家法律及学校规章,在一定程度上与学校领导和其他管理主体分享管理权、分担管理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和身份直接或间接参与学校管理事务,包括决策、执行、监督等,以推进学生民主意识与能力提升,维护学生群体的自身利益,促进高校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权利。[7]目前学生参与权作为一种教育理念逐渐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高校也不断朝着接纳学生参与管理的方向发展。在我国,随着“依法治校”和“以学生为本”等理念的不断推广,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近年来也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2]在讨论学生参与高校管理之前,有必要对这种权利进行分析。

1.1.1学生参与权的法律解释

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学生参与权的法律性质取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关于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李沫认为,应该被界定为行政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发生的平等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契约关系。行政契约具有行政性、法定性和合意性。体现在学生和高校之间:首先高校是依公法设立的承担高等教育职能、享有一定公权力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法人,因而行政性及法定性明显;其次,高等教育不属于义务教育的范畴,不具有强制性,通过高校发布招生简章、学生填报志愿直至学生被录取并报到注册,高校和学生之间就建立了合同关系——学生有义务缴纳学费,遵守规章制度,接受服从管理;学校有义务提供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相应服务和保障,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颁发学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虽然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但是二者的契约关系仍然明显,即具有合意性。[3]

既然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那么,高校的管理行为便属于行政行为,而学生的参与权利则属于行政参与权。在现代行政程序中,参与权是指相对人有效地参与行政管理过程并能影响行政决定作成的权利。高校学生参与权则是指作为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学生享有的有效参与高校事务管理过程,并能影响高校管理决定,尤其是影响自己决定的做出过程的程序性权利。[4] 此权会使学生主体对高校办学和管理产生影响力,权力主体可以是学生组织也可以是学生个人,其权力客体可以是学校、院系、教师学生或某些行政管理人员。在相关法律或学校组织体制比较健全的情形下,如果学生权力客体违背了权力主体的意愿,前者将受到后者某种形式的惩罚。[1]

1.1.2 学生的参与权赋予

权利来源于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法律的依据。我国的教育立法中有很多相关规定,如《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比较具体的规定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这些法律赋予学生参与权,是学生参与权的法律依据。

1.1.3 学生参与权的范围和程度

从行政法的角度上讲,学生参与权主要有三方面:首先是抽象行政行为,即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参与权,学生只有参与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学生其它参与权的实现;其次是具体行政行为,即高校具体事项管理的参与权。具体事项如本科生教育教学工作、学生管理工作、后勤服务工作等。这种参与可以减少学校行政成本、锻炼学生能

力及更好地维护学生权利;最后是行政裁决行为,即学生与高校间纠纷解决的参与权。这种参与可以很好地维护学生的权利,协调校生关系。

实际操作方面,由于没有法律条文对学生参与高校管理做具体的规定,相关制度是学校自己制定,且不同学校对于学生的特殊身份及其知识能力的局限认识也不一样,导致对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的范围和程度的看法存在差异。如洪家殷认为:“大学生参与事务的广度与深度,应以其学习目的为中心,向外逐渐扩散。当其与学习有直接密切之关联时,应使其得直接参与决策及各种具体措施,对于比较不具直接关系之事务,则可降低其参与强度。”[5]李沫认为界定学生参与权行使的范围和程度应当将具体参与事项与学习目的的关系,以及学生在此事项上的实际参与能力结合起来考虑。[6]张维平则认为此范围的确定应该考虑三点:首先是被允许,即在法律、政策、学校的实际情况允许的范围之内;其次是必要性,即应该是学生有必要参与管理的活动,这种必要性发生在学生是管理活动主体、学生是管理活动的主要承受者或学校的管理活动将对学生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最后是可行性,即应该是学生有能力参与管理的活动。[8]

[1]闫爱敏.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权力研究.硕士学位论文:9

[2][3][4][6]李沫.试论行政法视野下高校管理中的学生参与权.现代大学教育. 2010年第3期:48

[5]洪家殷.从学生之地位论大学法之修正.东吴大学法学院.大学法研讨会论文集.台北: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1998:142.

[7]谢芳.高校学生参与权的中外比较分析.成宁学院学报.2010年4月第30卷第4期:180

[8]张维平.大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理论分析.当代教育论坛.2006年第1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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