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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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考核办法

2019年7月29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文件精神,以及有关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要求

1、带班下井领导:矿长、总工程师、副矿长,副总。

2、每班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带班下井。

3、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总工程师不少于6个,副矿长、副总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

次/每人。

4、每月二十日前制定次月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内容包括:带班领导、职工人数安排、工作重点、时间,并且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每月二十五日前将排班计划表及执行情况报煤炭管理局。

5、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领导协商调换。

6、带班领导按规定进行交接班,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二、带班领导职责

1、带班领导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行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当班的安全生产承担领导责任。

2、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两同时、三不放过”。“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下同上;“三不放过”即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不排除不放过。

3、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及时协调所在区域、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5、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6、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包括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

7、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的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和意见进行登记,及时整理、归档。

三、考核及相关奖惩措施

1、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评优、奖惩的主要依据。

2、带班领导能按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安全生产的,给予一定奖励。

3、带班领导擅离职守,一次罚款200元。

4、带班领导未当班与员工同下同上的,一次罚款200元,责成深刻检讨,全矿通报批评。

5、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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