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分类一、引言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通过科学方法和专业技术,对案件中的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和判断的一项重要工作。
司法鉴定的业务范围广泛,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具体需求,可以进行多种执业分类。
本文将对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执业分类进行详细介绍。
二、刑事鉴定刑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重要领域之一,主要涉及刑事案件中的科学鉴定工作。
刑事鉴定可以包括物证鉴定、生物鉴定、化学鉴定、工程鉴定等多个方面。
物证鉴定主要是通过对案件现场的物证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生物鉴定则是通过对生物样本的检验和比对,确定个体的身份或者亲缘关系。
化学鉴定主要是对案件中的化学物质进行检验和分析,以确定其性质和来源。
工程鉴定则是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评估和鉴定,以确定其合法性和质量问题。
三、民事鉴定民事鉴定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争议事实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民事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财产鉴定、价值鉴定、技术鉴定、医学鉴定等多个方面。
财产鉴定主要是对财产的真实性、价值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价值鉴定则是对各种价值的评估和确定,如艺术品、文物、房产等的价值鉴定。
技术鉴定主要是对技术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软件侵权、专利权纠纷等。
医学鉴定则是对医疗事故、人身损害等进行医学鉴定和评估。
四、行政鉴定行政鉴定是指在行政管理中,对特定事项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行政鉴定的范围包括环境鉴定、产品质量鉴定、安全鉴定等多个方面。
环境鉴定主要是对环境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土壤污染、水质污染等的鉴定工作。
产品质量鉴定则是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评估和判断,如产品合格性、质量标准等的鉴定工作。
安全鉴定主要是对安全事故进行鉴定和评估,如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的鉴定工作。
五、知识产权鉴定知识产权鉴定是指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科学鉴定的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的范围包括专利鉴定、商标鉴定、著作权鉴定等多个方面。
专利鉴定主要是对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进行评估和判断,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一)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是一项关键性的工作,需要准确、科学地判断、检验和评估各种案件的关键证据以保障司法公正。
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技术手段,可以将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为以下几个分类:1. 尸体鉴定尸体鉴定是法医类司法鉴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对尸体的解剖、病理学检查和其他技术手段的应用,判断死因、死亡时间等。
尸体鉴定经常应用于刑事案件中,有助于确定是否存在谋杀、自杀或意外等。
2. 病理解剖鉴定病理解剖鉴定是对遗体进行解剖学研究,以确定病因和死亡原因的过程。
它通过对组织和器官的检查,结合化学、免疫学等技术手段,帮助法医鉴定人员确定死亡是否与疾病有关,并确定死亡的确切原因。
3. 血液鉴定血液鉴定是通过对血液样本的检测,判断血液中存在的物质和成分,包括毒品、酒精、药物等。
它可以帮助法医鉴定人员确定案件中的各种毒物是否存在以及其浓度,为案件的侦破和司法判决提供依据。
4. 指纹鉴定指纹鉴定是通过对指纹图案进行比对和分析,用于确认和鉴别个体身份的技术手段。
它通过检测指纹图案中的纹路特征、脊型、细节等信息,对犯罪现场和嫌疑人的指纹进行对比,为案件破案和法庭审判提供证据。
5. DNA鉴定DNA鉴定是通过对DNA样本的检测和比对,确定个体的遗传信息,用于鉴定亲缘关系或个体身份的技术手段。
它广泛应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中,可以通过比对受害者、嫌疑人或亲属的DNA样本,确定罪犯或确认亲属关系。
6. 精神鉴定精神鉴定是通过对被鉴定人的心理、思维和行为进行评估,判断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或是否存在心理疾病或异常。
精神鉴定常应用于刑事案件中,以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为司法审判提供法医学依据。
7. 物证鉴定物证鉴定是通过对案件现场、工具、物品等的检验和分析,确定其与案件相关性的技术手段。
它可以通过痕迹鉴定、火灾鉴定等方法,分析物证中的痕迹、爆炸物或火源,为案件的还原和分析提供证据。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1. 引言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通过科学方法、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对司法活动中的犯罪事实、证据和案件相关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鉴定的专业领域。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对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进行详细介绍:执业范围、专业要求、资质认证、职业道德和责任等。
2. 执业范围2.1 遗体检验与尸体解剖遗体检验与尸体解剖是法医学中重要的一项工作内容。
通过对遗体或尸体进行检验与解剖,可以了解死亡原因、时间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这一领域需要具备较高的解剖学知识和技术能力。
2.2 病理学鉴定病理学鉴定是通过对组织标本或切片进行检测与分析,确定疾病类型、性质和程度的一项工作。
在司法鉴定中,病理学鉴定可以帮助确定某些病变是否与犯罪行为有关。
2.3 毒物学鉴定毒物学鉴定是对毒物及其代谢产物在生物体内的分布、转化以及对生命体的影响进行检测与分析的一项工作。
在司法鉴定中,毒物学鉴定可以帮助确定是否存在毒害案件。
2.4 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法医临床医学鉴定是通过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进行体格检查、采集生物样本,并结合相关的临床医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判断损伤程度、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的一项工作。
2.5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是通过对被害人或嫌疑人进行心理评估、精神状态检查,并结合相关的精神病学知识和技术手段,判断是否存在精神障碍、刑事责任能力等问题的一项工作。
3. 专业要求3.1 学历与专业背景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通常需要具备医学或相关学科的学士以上学位。
例如,医学、法医学、临床医学、病理学等专业背景都可以作为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基础。
3.2 技术能力与实践经验除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从事法医类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实践经验。
例如,熟练掌握解剖技术、组织切片技术、毒物检测技术等,能够独立进行鉴定工作。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0.05.14•【文号】司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的通知司规〔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2020年5月9日第20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19年5月14日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司法鉴定相关法律、法规、解释
司法鉴定主要问题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检索目录一、司法鉴定及其分类(一)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二)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至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至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至二百四十五条(三)民事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四)行政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若干证据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五)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T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六)国家统管的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七)法医病理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四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八)法医临床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五条(九)法医精神病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第一条至第二十三条3、《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六条(十)法医物证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十一)法医毒物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一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八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二)司法会计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九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并附“办法”全文)(十三)文书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四)痕迹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一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十五)微量司法鉴定(理化司法鉴定)1、《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2、《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二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六)声像资料司法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决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第三项5、《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五条(十七)计算机技术与电子数据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三条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五条(十八)建筑工程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四条(十九)知识产权司法鉴定1、《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十六条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行使行政、司法鉴定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司法鉴定原则与制度(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1、《决定》第八条、第十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三)司法鉴定中立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四)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1、《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五)司法鉴定客观性原则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六)司法鉴定法律监督原则1、《决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七)司法鉴定时限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八)司法鉴定保密原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九)司法鉴定回避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3、《决定》第九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十)司法鉴定错鉴责任追究制度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2、《决定》第十三条第三款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制度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十二)司法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制度1、《决定》第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许可制度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十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十五)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名册公告制度1、《决定》第六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三、司法鉴定机构(一)司法鉴定体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二)司法鉴定主管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三)司法鉴定主管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十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四)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五)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机关职责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六)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协助机关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七)司法鉴定行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八)司法鉴定监督检查范围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九)司法鉴定监督检查方式和原则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十)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的评估1、《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十一)司法行政机关鉴定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1、《决定》第十四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十二)司法鉴定机构1、《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十三)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1、《决定》第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十四)司法鉴定机构申请登记程序、内容与报送的材料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十五)申请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司法鉴定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受理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程序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十八)《司法鉴定许可证》内容与颁发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九)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的条件与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二十)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手续《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三)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种类、编制主体和公告程序1、《决定》第三条、第六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二十四)司法鉴定机构受警告处分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二十五)司法鉴定机构停止鉴定业务、撤销登记的情形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二十六)司法鉴定机构的民事责任1、《决定》第十三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二十七)侦查机关鉴定机构1、《决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二十八)司法鉴定收费1、《决定》第十五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司法鉴定人(一)司法鉴定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二)司法鉴定人的法律地位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三)申请司法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1、《决定》第四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不得申请司法鉴定人的几种情形1、《决定》第四条第二款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五)申请司法鉴定人的程序与手续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六)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程序与内容1、《决定》第六条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七)《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八)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九)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程序《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十)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条件与手续《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十一)司法鉴定人的权利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5、《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二)司法鉴定人的义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三)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1、《决定》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十四)非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处分《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十五)司法鉴定人警告处分的条件《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十六)司法鉴定人停业、撤销登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十七)司法鉴定人错鉴赔偿责任《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八)司法鉴定人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十九)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八十条(二十)司法鉴定人诉讼权利的法律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七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二十一)技术顾问(专门知识人员)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八条五、司法鉴定程序(一)司法鉴定程序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二)司法鉴定申请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三)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五)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六)行政诉讼司法鉴定决定与委托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2、《决定》第七条、第九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七)司法鉴定委托的过程与方式1、《决定》第九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八)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实施鉴定申请权的法律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九)司法鉴定受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4、《决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5、《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条6、《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7、《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8、《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十)司法鉴定受理范围的限制1、《决定》第七条、第九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十一)司法鉴定拒绝受理的条件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十二)诉前鉴定受理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十三)实施鉴定的人数及其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2、《决定》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八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十四)司法鉴定时限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十五)司法鉴定的组织与监督1、《决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四条3、《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4、《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十六)司法鉴定结果的记录及其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3、《决定》第十条4、《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十七)司法鉴定结论(意见)的证据要求1、《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十八)鉴定人不同鉴定意见的处理规则1、《决定》第一条、第十条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二条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十九)司法鉴定材料的保存与处理1、《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2、《公安部刑事技术规则》第十三条(二十)补充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五十七条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二十一)重新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2、《决定》第九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4、《公安部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5、《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二十二)重新鉴定的控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六、司法鉴定结论(意见)质证(一)司法鉴定结论质证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八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二)司法鉴定结论质证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三)司法鉴定结论质证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四)司法鉴定结论质证客体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五)司法鉴定结论被质证对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3、《决定》第十一条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一条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条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六)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范围。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录音和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第二章录音鉴定第四条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第五条录音处理。
包括依据录音处理方法,对检材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听觉或声谱质量。
第六条录音真实性鉴定。
包括依据录音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依据录音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七条录音同一性鉴定。
包括依据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参照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
第八条录音内容分析。
包括依据录音内容辨听方法,结合录音处理和录音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反映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
第九条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包括综合运用录音内容分析、录音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__、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第九条司法会计鉴定:运用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通过检查、计算、验证和鉴证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等财务状况进行鉴定。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第七条印刷文件鉴定。
包括依据印刷方式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印刷方式印制形成,如制版印刷中的凹、凸、平、孔版印刷等,现代办公机具印刷中的复印、打印、传真等;依据印刷机具种类鉴定标准判断检材是何种机具印制形成;依据印刷机具或印版同一性鉴定标准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是否同一机具或同一印版印制形成等。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指根据中国司法鉴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法医学专业人员进行分类,以确定其司法鉴定执业资格。
一、分类依据
(1)依据司法鉴定专业资格和技术能力。
(2)依据司法鉴定执业年限。
(3)依据司法鉴定经历。
(4)依据司法鉴定工作量。
二、分类方式
根据上述分类依据,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包括三个级别,即一级法医司法鉴定师,二级法医司法鉴定师以及三级法医司法鉴定师。
一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由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具备高级法医司法鉴定能力,可以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二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由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组成,具备中级法医司法鉴定能力,可以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三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由具有医学、法学及相关专业学位及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具备基本法医司法鉴定能力,
可以在一级法医司法鉴定师或二级法医司法鉴定师的指导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2011. 2.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三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五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明确界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和鉴定人的执业类别,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司法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国司法鉴定管理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环境科学的技术或者专门知识,采用监测、检测、现场勘察、实验模拟或者综合分析等技术方法,对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确定污染物的性质;确定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性质、范围和程度;评定因果关系;评定污染治理与运行成本以及防止损害扩大、修复生态环境的措施或方案等。
第二章污染物性质鉴定第四条固体废物鉴定。
包括通过溯源及固体废物鉴别标准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第五条危险废物鉴定。
包括依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中规定的程序,判断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以及鉴别固体废物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确定危险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六条有毒物质(不包括危险废物)鉴定。
包括根据物质来源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有毒物质,或根据文献资料、实验数据等判断待鉴定物质是否具有环境毒性;确定有毒物质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第七条放射性废物鉴定。
包括认定待鉴定物质是否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放射性水平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控制水平,是否属于预期不再使用的放射性物质等;确定放射性废物的合法、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制定处置方案建议,按照处理成本、收费标准等评估处置费用等。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一、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概念和作用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专门从事法医学研究和应用的专业人士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法律案件中涉及的尸体、伤害、病理等相关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的工作。
法医类司法鉴定是司法领域中的重要一环,其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二、法医类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根据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和对象,可以将其执业分类如下:1. 尸体鉴定尸体鉴定是法医类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一类,主要涉及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鉴定和评估。
尸体鉴定的目的是确定死因、死亡时间、伤害程度等,为案件的侦破和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2. 伤害鉴定伤害鉴定是针对人体受伤情况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对伤情的评估、伤害的成因以及伤害的程度和后果等方面的鉴定。
伤害鉴定的结果可以帮助法庭确定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从而判定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刑事责任。
3. 病理鉴定病理鉴定是对尸体组织和细胞进行检查和鉴定,以确定病变的性质、范围和原因。
病理鉴定对于判断人体是否存在疾病、疾病的性质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尤其在刑事案件中能够判断被告人是否有患病的情况。
4. 遗传鉴定遗传鉴定是通过对DNA等遗传物质的检验和比对,确定个体的亲子关系、血缘关系等问题。
遗传鉴定在刑事案件中常被用于确定嫌疑人的身份,以及亲子关系纠纷的解决。
5. 麻醉鉴定麻醉鉴定是针对涉及麻醉药物的刑事案件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麻醉药物的检测、鉴定和药理学评估等方面。
麻醉鉴定的结果能够帮助法庭确定被告人是否使用了麻醉药物,以及药物使用的性质和目的。
6. 毒物鉴定毒物鉴定是对涉及毒物的刑事案件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毒物的检测、鉴定和毒理学评估等方面。
毒物鉴定的结果能够帮助法庭确定被告人是否使用了毒物,以及毒物对人体的影响和危害程度。
7. 精神鉴定精神鉴定是对涉及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进行的鉴定工作,包括对被告人精神状态的评估、疾病诊断和病情评估等方面的鉴定。
精神鉴定的结果能够帮助法庭确定被告人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以及疾病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和责任程度。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2020年5月14日起实施的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医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医类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医学各专业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法医类司法鉴定依据所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等。
第二章法医病理鉴定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与法律问题有关的人身伤、残、病、死及死后变化等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法医病理鉴定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判断,死亡时间推断,损伤时间推断,致伤物推断,成伤机制分析,医疗损害鉴定以及与死亡原因相关的其他法医病理鉴定等。
第五条死亡原因鉴定。
依据法医病理学尸体检验等相关标准,基于具体案件鉴定中的检材情况、委托人的要求以及死者的民族习惯等,按照所采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死亡原因鉴定或分析。
死亡原因鉴定通常有以下类型: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
通过进行系统尸体解剖检验(包括但不限于颅腔、胸腔、腹腔等);提取病理检材,对各器官进行大体检验和显微组织病理学检验;提取尸体相关体液或组织进行毒、药物检验,或者其他实验室检验(必要时)。
根据上述尸体解剖检验和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结合案情资料及其他书证材料,对死亡原因等进行鉴定。
尸表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通过对尸体衣着、体表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尸体影像学检查或提取相关体液检材进行毒、药物检验等。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并结合案情资料等对死亡原因等进行分析。
器官/切片检验,死亡原因分析。
因鉴定条件所限,缺少尸体材料时(如:再次鉴定时尸体已处理),可以通过对送检器官/组织切片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与诊断,并结合尸体检验记录和照片、毒物检验结果以及案情资料、书证材料等,进行死亡原因分析。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什么是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鉴定机构对司法机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鉴定请求,进行物证、文证和人证等方面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合法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司法鉴定的最终目的是为司法机关提供具有科学性和客观性的专业鉴定报告,为司法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规定,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以下四大类别:一、公证鉴定公证鉴定是指由公证机关依法对遗嘱、离婚、承诺、合同、授权委托等涉及公证事项的证明、委托和承揽的社会公益性活动。
公证鉴定不包含法医鉴定、技术鉴定等非公证业务。
公证鉴定是公证机关的专业活动之一,主要职责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的涉及公证证明和鉴定事项的书证、身份、痕迹等材料进行鉴定,并出具公正的证明文件,以保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指对涉及刑事案件的物证、尸体、血迹、毒物、痕迹和生命体征等方面提出鉴定意见和结论的活动。
法医鉴定主要应用在刑事司法领域,该领域需要法医人员根据案件需要,运用法医学原理和科学技术手段对犯罪事实进行鉴定,为司法机关提供科学依据。
三、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对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技术或者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的鉴定活动。
技术鉴定主要应用在民事、行政等领域,该领域需要技术鉴定机构和技术鉴定人员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和结论,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或者政府招标的鉴定机构提出的对涉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中人、物、事实的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主要应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等领域,对于较为复杂和需要技术鉴定的案件,司法鉴定可以提供权威、科学的鉴定结果,为司法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执业的限制根据《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和管理规定》的规定,以下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1.没有相关专业资格或没有参加专业培训的人员;2.曾经有过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3.未取得或被吊销从事相关职业所需的执业证书的人员;4.与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员。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已经司法部2020年6月19日第2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0年6月23日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证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证类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化学、文件检验学、痕迹检验学、理化检验技术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文书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物证类司法鉴定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文书物证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及其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鉴定;痕迹物证的勘验提取,造痕体和承痕体的性质、状况及其形成痕迹的同一性、形成原因、形成过程、相互关系等鉴定;微量物证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等鉴定。
第二章文书鉴定第四条文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文件检验学的理论、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可疑文件(检材)的书写人、制作工具、制作材料、制作方法、内容、性质、状态、形成过程、制作时间等问题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文书鉴定包括笔迹鉴定、印章印文鉴定、印刷文件鉴定、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文件形成方式鉴定、特种文件鉴定、朱墨时序鉴定、文件材料鉴定、基于痕迹特征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基于材料特性的文件形成时间鉴定、文本内容鉴定等。
第五条笔迹鉴定。
包括依据笔迹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笔迹是否同一人书写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人。
第六条印章印文鉴定。
包括依据印章印文同一性鉴定标准,必要时结合印文形成方式的检验鉴定结果,判断检材之间或检材与样本之间的印文是否同一枚印章盖印或者是否出自于同一枚印章。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
司法鉴定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对有关诉讼案件进一步鉴定涉案事项的活动。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对
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专业人员进行划分,下面将从分类角度进行探讨。
首先,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如文书鉴定、金融
鉴定、物证鉴定、人身伤害鉴定等。
这种分类方式可以根据司法鉴定
机构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以便能够针对特定领域的案件提供更为专业、准确的鉴定结果。
其次,司法鉴定人员可以按照所需技能进行分类,如技术鉴定、心理
鉴定、语言鉴定、法律鉴定等。
技术鉴定需要具备相关技术技能,如
计算机技术、机械技术等;心理鉴定需要具备心理学知识和相关技能,如心理学测试、咨询、诊断等;语言鉴定需要精通相关语种和语言学
知识;法律鉴定则需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司法鉴定人员还可以按照执业资格等级进行分类,如助理鉴定师、初级鉴定师、中级鉴定师、高级鉴定师等。
这种分类方式是区分
鉴定人员资格的一个重要依据,各级别的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应的专
业知识、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才能胜任相关工作。
最后,司法鉴定人员还可以按照鉴定对象进行分类,如刑事鉴定、民
事鉴定、行政鉴定、国际鉴定等。
每个类别的鉴定对象都有其特殊性和鉴定要求,因此需要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执业分类是司法鉴定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方式从不同的角度对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人员进行分类。
各类鉴定人员需要具备与其所从事工作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续不断地更新和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以便能够为司法机关提供准确、可靠的鉴定结果。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我国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法规,为确保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供了规范。
依据最新法规,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按照鉴定的领域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涉及不同的领域,例如刑事鉴定、民事鉴定、行政鉴定、国家安全鉴定等。
每个领域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要求,因此需要专门的人员进行鉴定。
根据不同领域的特点和需要,司法鉴定工作按照领域进行分类,确保每个领域都能有专门的鉴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
其次是按照鉴定的类型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根据具体的工作内容进行分类,例如文书鉴定、物证鉴定、图像鉴定等。
不同类型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执业。
依据这样的分类,可以确保每个类型的鉴定都能由专业人员完成,不仅提高了鉴定的准确性,也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是按照鉴定的级别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分为一级鉴定和二级鉴定,根据不同级别的鉴定需要不同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一级鉴定通常由高级专家或教授级专家完成,二级鉴定由中级专家或助理研究员级别的专家完成。
不同级别的专家能够提供不同水平的鉴定服务,确保司法鉴定的工作质量和实效。
最后是按照鉴定的机构进行分类。
司法鉴定可以由各级司法鉴定机构承担,例如国家司法鉴定机构、省级司法鉴定机构等。
不同级别的鉴定机构有不同级别的权威和权益,且承担的鉴定任务也有所不同。
依据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分类,能够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统一性和标准化。
总之,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法规,它根据不同的领域、类型、级别和机构进行了分类,为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专业性提供了保障。
通过这样的分类,能够确保司法鉴定工作能够科学、规范地进行,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二)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二)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1. 性别确认与鉴定•判定个体的性别(如无法确定个体性别、女性与男性发放相关鉴定)•性别变更鉴定(如性别变更的鉴定要求等)2. 人体痕迹鉴定•血迹鉴定(如分析血迹来识别犯罪现场)•液体鉴定(如酒精含量鉴定)•唾液鉴定(如通过唾液分析 DNA 来确认个体身份)•灰尘鉴定(如分析灰尘成分来确定个体所在地区)•皮肤损伤鉴定(如分析皮肤损伤来判断伤害方式)•骨折鉴定(如判断骨折是否是由外力引起)3. 遗体与尸体鉴定•尸检–尸体指认(如通过法医检验来确认身份)–尸体组织损伤鉴定(如通过尸检鉴定伤害方式)•遗骨鉴定(如通过遗骨来识别个体身份)•高温尸体与焚尸鉴定(如通过分析高温尸体或焚尸来确定死因)•口腔鉴定(如通过口腔特征识别个体身份)•DNA 鉴定(如通过个体 DNA 来确认身份)4. 生物学与遗传学鉴定•个体身份鉴定(如通过 DNA 来确认个体身份)•亲子关系鉴定(如通过 DNA 相似度来确定亲子关系)•人种与地理种属鉴定(如通过分析个体 DNA 来确定人种与地理起源)5. 化学物质与毒物鉴定•化学物质成分鉴定(如分析化学物质来确定组成成分)•食物与药物中毒鉴定(如判断食物或药物中毒的致因)•毒品鉴定(如鉴定毒品种类与含量)•化学物质接触与伤害鉴定(如通过分析化学物质来确认伤害方式)6. 心理学与精神病学鉴定•犯罪动机与心理分析鉴定(如通过心理学分析犯罪动机)•酒醉与药物影响鉴定(如确定个体是否处于酒醉或药物影响状态)•精神病与精神障碍鉴定(如识别个体是否患有精神病或精神障碍)*注:以上仅为几个常见分类,实际上法医类司法鉴定的内容还远不止这些。
这些分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科学手段来提供判断与鉴定结果,以在司法程序中提供可靠的证据。
对于法医类司法鉴定的专业人员来说,每个分类都需要有深入的专业知识与技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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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范(2011. 2.18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适应诉讼活动和科技发展的需要,为了加强司法鉴定执业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第三条(适用范围)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分类标准)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运用的基本原理、专门知识和技术方法所属的学科专业,结合鉴定对象、鉴定要求和职业分工,确定司法鉴定的执业分类、适用范围及主要内容。
第五条(执业分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主要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痕迹物证司法鉴定、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价格司法鉴定和机动车司法鉴定等鉴定类别。
第五条(综合执业领域)道路交通、农业、电力、海事、文物、安全生产、环境、保险和火灾等领域涉及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主要是本规范第四条所列各鉴定类别的综合运用。
第六条(适用效力)司法鉴定执业管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和认证认可活动应当依据或者参照本规范。
第二章鉴定类别第七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因外力导致的伤残后果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损伤程度、伤残等级、致伤物推定、致伤方式推定;致伤时间推定;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生理状态及功能;劳动能力;诈伤及造作伤;医疗损害赔偿等鉴定事项。
第八条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推断自然人是否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内容有死因与死亡时间;损伤时间;机械性损伤(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交通伤等);机械性损伤的致伤物;机械性窒息;高温与低温损伤;电流损伤;杀婴与虐待儿童死亡;猝死与医疗损害有关的死因等鉴定事项。
第九条法医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案件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物品及痕迹的状况。
主要内容有种属来源;个体识别(如血痕、精斑、唾液斑、混合斑、毛发、软组织、硬组织等);亲权鉴定(如三联亲子、二联亲子、同一父系遗传关系、同一母系遗传关系、祖孙关系、祖母孙女关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生物学同胞关系等)等鉴定事项。
第十条法医毒物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毒物及中毒状况。
主要内容有:挥发性毒物(如氰化物、醇类等);气体性毒物;安眠镇定药物;毒品(阿类、苯丙胺类、大麻类等);杀虫杀鼠剂(如杀虫剂、杀鼠剂等);金属毒物等鉴定事项。
第十一条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精神状态,同时包括与其相关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人体伤残等级鉴定。
此外,有的还涉及被鉴定人的医学处理,对有违法行为者的治疗、监护、危险行为的预测和预防、精神卫生等方面的问题。
主要内容有精神状态鉴定(主要分为器质性精神疾病和功能性精神疾病);法定行为能力评定(如刑事责任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行为能力、受审能力、参与诉讼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服刑能力、受劳动教养能力等项能力评定);劳动能力评定;精神损伤与因果关系评定等鉴定事项。
第十二条文书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语言、文字、线条、符号、图像、数字、声音等依附于相关载体表达一定意义的书面资料。
主要内容有笔迹;印章印文;文书制作时间;印刷文书;证件证书;货币证券;文书制作工具;污损文书;书画等鉴定事项。
第十三条痕迹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形象痕迹以及整体分离痕迹和动作习惯痕迹。
主要内容有涉及外表结构形象(又分为人的外表结构痕迹,如手和足掌侧面、唇面及牙齿痕迹;物的外表结构痕迹,如鞋底、工具、枪支子弹、车轮外胎痕迹等)、整体分离痕迹、动作习惯痕迹的手印;足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轮胎常见痕迹;人体其他肤纹痕迹;其他痕迹等鉴定事项。
第十四条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被害人现场地面、现场周围物体、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赃物和其他物证的物质形态、物质成分、物质含量、物质结构。
主要内容有综合物质物品(毒物、毒品、药物、油漆涂料、油脂斑痕、化妆品、食品、饮料、金属物、爆炸物、泥土、粉尘、纤维、纺织品、塑料、矿物质、农药、化肥、书写印刷粘贴物质等);动物物质物品(家生动物与野生动物毛、骨、肉、血、皮、内脏及其制成品,动物伤亡等);植物物质物品(家生植物与野生植物跟、茎、叶、花和花粉及孢子、果实及其制成品;植物损害等)等鉴定事项。
第十五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以图像、声音形式证明案件情况的证据材料,包括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光盘、计算机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材料等。
包括传统的模拟式声像资料鉴定和数字式存储的声像资料鉴定。
主要有声像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如语言识别、图像识别等);声像资料分析(如语言增强、语言人身分析、图像增强、图像人身分析、内容整理、噪音分析等);真实性审查;声像资料采集设备等鉴定事项。
第十六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电子数字证据的获取和信息发现两个阶段。
电子数字证据不仅来自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设备等各种存储设备,还包括网络通信数据包等载体。
主要内容有来源鉴定;同一鉴定;内容鉴定;功能鉴定;损失鉴定;符合鉴定等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司法会计鉴定(会计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财务问题和会计问题。
主要内容有资产鉴定;负债鉴定;所有者权益鉴定;收入鉴定;费用鉴定;利润鉴定等鉴定事项。
第十八条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实、状况及种类。
主要内容有专利权(如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生物技术、技术标准和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等);商业标志;著作权;商业秘密(如保护范围、构成要件等);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技术合同(如合同内容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等鉴定事项。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所包含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领域。
主要内容有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地质勘察质量、设计质量、施工质量、使用维护状况及可靠性等);建设工程损害程度及因果关系(如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建筑机具等);建筑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性能质量(如结构构件材料、连接材料、装饰材料、防水材料、保温隔热材料、防火防腐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等);建筑机具安全性和使用功能(如塔式起重机、施工用脚手架等);建设工程合同及造价纠纷(如工程合同造价、概算造价、预算造价、决算造价、加固与修复造价等)等鉴定事项。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进入流通或者有协议、合同约定的相关有形产品。
主要内容有食品质量;化工产品质量;机电产品质量;轻工产品质量;家用电器质量;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纺织品质量等鉴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价格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诉讼中涉及的各种有形和无形资产价格。
主要内容有涉案物品、动产和不动产的交换价格、成本价格、账面价格、清算价格、市场价格等鉴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符合法定条件,具有预期功能,并依法生产、销售、流通和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轮式专用机械车、特型机动车、挂车和无轨电车、电动汽车等机动车辆在诉讼中涉及的相关问题。
主要内容有车辆特征鉴定(含性能、结构、参数鉴定);车辆质量和质量事故鉴定;交通事故车辆鉴定等鉴定事项。
第三章综合执业领域第二十三条农业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种子(包括瓜果、蔬菜、花卉、粮食和经济作物等)、肥料、农药、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田间农作物;植物新品种;水产品(如淡水、海水养殖等);畜牧业及其产品;兽药、饲料、草业、农机技术;农业环境污染等。
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如水产品、禽产品、农作物、农作物死亡等);农作物种子;农药兽药;农业环境污染(水域、土壤、植物等);渔业污染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对各类矿山和危险品、药品、医疗用品的生产进行检测,查明造成安全事故的原因及因果关系等。
主要涉及各类矿山特别是煤矿安全生产(如矿山开发引起的安全事故、开发工程质量、地质勘查及矿山事故、地质灾害成因和地质遗迹、探矿权和采矿权资料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药品和医疗用品安全生产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文物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评定文物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市场参考价格,确认文物损害及因果关系等。
主要涉及字画类;玉器类;磁器类;青铜类;综合类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电力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造成电力生产事故的原因,电力损伤状况,事故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因果,电力设备质量等问题。
主要涉及电力工程;电力可靠性;电力生产事故;电能质量;交易电量及计量;电力设施保护;电磁环境影响;电力人身伤害原因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海事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海事活动中涉及的相关专门性问题。
主要涉及海运事故责任与损失;船舶检验;水域污染与海洋经济生物损害;救助打捞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环境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空气、水(不含海洋)、土壤、生物、大气、噪声等。
主要涉及水环境(如环境监测、有害物鉴定、污染原因、因果关系、赔偿事实等);土壤环境;大气环境;动植物环境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道路交通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和财物损害的事实及状况。
主要涉及人身损害;机动车性能;机动车损害;相关物品损害;财产损害;交通事故原因;因果关系等内容。
第三十条保险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寿险和财险的有关事实及状况。
主要涉及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火灾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是因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事实及状况。
主要涉及火灾事故原因;人身损害;财产或物品损害;环境损害;因果关系等内容。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各类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涉及的技术方法、技术规范和执业资质、执业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未纳入本规范调整范围的鉴定类别,可以依照相关的行业规范、行业规则和行业要求规范其执业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颁布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