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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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9351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详细版

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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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站选址的安全距离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详细版

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一、基站选址应尽量远离公路、铁路、河道、高压线、机场、加油站等,充分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对各种隔离带的要求,尽量远离各种控制线。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路政管理条例》(2008修正)第二十九条有明确规定,《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对山区和临砭、临江河路的要求有所放宽。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明确规定。

(3)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4修正)第十八、十九条对陕西境内不

同河段的堤防护堤地、护岸地有详细规定。

(4)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修正)第十四条和《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5)电力设施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98修正)第十条对架空和地埋电力线路保护区有详细规定,《陕西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补充规定了750KV电力线路保护区。

(6)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有详细的规定。

(7)加油加气站的防火距离:《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2006版)第四节对加油加气站各种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

的防火间距有详细规定。

(8)通信设施保护:《陕西省保护通信线路规定》第九条对通信设施周围的禁建范围和禁止活动有详细的规定。

(9)建筑红线:指城市规划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建筑红线由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组成。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与道路邻近一侧,一般以道路红线为建筑控制线,如果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线以外另订建筑控制线,一般称后退道路红线。任何建筑都不得超越给定的建筑红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4.2节对建筑突出物有详细的规定。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1、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xx年08月28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

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中华人民共和国路政管理条例》(2008修正)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20xx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1988年01月01日(中央法规)

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两侧修建永久性工程设施,其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3)《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xx年09月25日

实施日期:20xx年01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二十八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自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一)国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二十米,山区不少于十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十米;

(二)省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五米,山区不少于十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五米;

(三)县道平川地区不少于十米,山区不少于五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三米;

(四)乡道平川地区不少于五米,山区不少于三米,临砭、临江河路段一般不少于二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划定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的权属不

变。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0年09月07日

实施日期:1991年05月01日(中央法规)

第四十六条在铁路线路上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置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铁路路基的地下坑道,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在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和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修建妨碍行车了望的建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2)《铁塔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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