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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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 • • • • • 1.宪法类 (1)《训政纲领》(1928.10.3.) (2)《训政时期约法》(1931.5.5通过,同年6.1日由政府 公布。) 2.民法类 (1)民法典的制定 《中华民国民法》1,930,12,26日公布,次年5月5日施行。 (2)单行商事法规的制定 主要有《票据法》(1929.10.30)、《公司法》 (1929.12.26)《海商法》(1929.12.30)、《保险法》 (1929,12,30)、《船舶法》 (1929.12.4)、《交易 所法》1929,12,3)等。
3.刑法类 • (1)刑法典的制定 • 1928.3.10,由国民政府公布,称《中华民国刑法》, 即《二八刑罚》 • (2)刑事特别法: 1927至1937的 《惩治盗匪暂行 条例》(1927.11.)、《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28年3月9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1年1月31日)等。 4.民事诉讼法类 1931.2公布《民事诉讼法》 • 5.刑事诉讼法类 • 1928年7月28日公布。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刑事诉 讼法》, • (2)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 1928年10月的《共产党人自首法》1929年8月的 《反革命案件陪审法》、1930年3月的《陆海空军审 判法》等。
二、立法活动
• (二)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的 修订、完善阶段(1933年——1945年)
• 1.诉讼法方面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35年1月1日和2月1 日公布,并于1935年7月1日同时生效。此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的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和第二部《刑事诉讼法》。 • 2.行政法方面 • 主要有:《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等。 • 3.刑法 • 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并 于同年7月1日施行。此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刑法类的单 行法规: • 4.宪法: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穴法全书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穴法全书
“ 年来 分别 草拟修 订审 议各项 法律 了民法典 ,1 9 年制定 了商法典 , 数 9 8 18 2年制定了刑法典 , 9 年公布了 8 1 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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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 民法典制定而成的 , 包括总则 、 生父认 领者 ,视为婚生子女 ” 1 6 的罢工权 利。 ( 5 第 0 第二 , 根据 国民党关于男 债、 物权 、 亲属 、 继承六编 。总则规定 条) 3 。()雇佣人与被雇用人平等 。在 女平等 的政策 ,“ 于偏重 男系家族之 了自然人 的权利 能力和 行为 能力以及 保护双方合法权 益的基础上 ,更重视 制度 ,应力事纠正 ,以符平等的原则 ” 。 时效制度 (中华 民国民法》 6 , 《 第 条 第 对作为弱者~方的被雇佣人实际权利 第三 , 奸无夫妇女不构成犯罪 。 四 , 和 第 7 条—— 第9 条) 5 8 债编 、 物编引入了无 的保护 。如规定 :如依情形 ,非受报 删去 《 “ 刑法第二次修正 案》的 “ 侵犯大 因管理 、不当得利以及抵押权 、质权 、 酬 即不服劳务者 ,视为允与报酬 。未 总统罪 ”一章 ,主张大总 统和国民在法 留置权 (中华 民国 民法》第 12条一 定报 酬者 ,按 照价 目表 所定给付 之 。 律上平等 。第五 , 《 7 改变 旧律 尊长对卑幼
者 ,故审判之目的 ,一方为保护权利 , 府的审判 制度的日趋成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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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熙照
( 辽宁大学 ,辽宁 沈阳 103 )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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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3中国法制史-2008年至2014年真题与答案

00223中国法制史-2008年至2014年真题与答案

2008年10月中国法制史/课程代码00223一、单项选择题1、中国古代“刑起于兵”,“内行刀锯,外用甲兵”之语出自[A]P--10A《商君书·画策》B《周礼·秋官》C《尚书·吕刑》D《左传·昭公六年》2、商朝为加强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制定了行政法律规范,称为[C]P-17A《国宪》B《九章》C《官刑》D《法经》3、以下各选项中,属于商、周法律形式的是[C]P-26A律B格C诰D科4、西周时期的刑书,称为[C]P-25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5、西周的五刑制度中,“死刑”称之为[B]P-28A具五刑B大辟C弃市D孥戮6、中国古代的法律由秘密状态变为向民众公开,这一转折发生于[C]P-47A商代B西周C春秋战国D秦代7、公元前513年,晋国主持“铸刑鼎”的大臣是[C]P-45(赵鞅、荀寅)A范武子B赵盾C赵鞅D邓析8、在中国古代法律中,“贼罪”是指[A]P-51A“害良”B“窃货”C强奸D“诈伪”9、在秦代,知情人必须告发、官府必须受理的案件,称为[A]P-72A公室告B非公室告C州告D诣阙告诉10、汉刑制改革的具体原因,源于[B]P-86A淳于公上书B缇萦上书C萧何上书D张汤上书11、汉初受命制定《九章律》的是[A]P-78A萧何B赵禹C张汤D叔孙通12、解释唐律律文的“疏”始作于[B]P-137A唐太宗时B唐高宗时C唐玄宗时D唐敬宗时13、唐太宗时期制定的“律”,称为[D]P-136A《武德律》B《开皇律》C《开元律》D《贞观律》14、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夫妻双亡后由近亲属指定的养子,称为[A]P-175A命继子B立继子C嫡子D庶子15、中国古代地方享有司法审判权的是[A]导论-5A地方行政长官B专职法官C军事长官D监察官16、唐律中相当于现代刑法典总则的是[A]P-143A名例律B卫禁律C户婚律D断狱律17、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在唐代称为[B]P-134A律B令C格D式18、入赘婚盛行于[C]P-197A唐代B宋代C元代D明代19、《大清律例》规定“以价易出,约限回赎”者,称为[B]P-239A卖B典C买D赎20、清末“礼法之争”中“法理派”代表人物是[A]P-279A沈家本B张之洞C劳乃宜D梁启超21、清末预备立宪始于[D]P-267A修订法律B设立议院C召开国会D官制改革22、《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C]P-270(1911年11月03日)A1902年B1906年C1911年D191223、清末《大清商律草案》体例上共分为[D]P-278A二编B三编C四编D五编24、“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最早出现于[B]P-277A《唐律疏议》B《大清新刑律》C《大清现行刑律》D《中华民国刑法》25、《大清民律草案》的起草完成于[B]P-277A1908年B1911年C1912年D1919年26、“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的修律原则,产生于[B]P-274A唐代B清末C北洋政府D南京国民政府27、《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实行[A]P-294A责任内阁制B中央集权制C君主立宪制D总统制28、孙中山“五权宪法”学说肯定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D]P-327A立法制度B司法制度C行政制度D监察制度29、《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的原则中,提出实现劳动群众自己的政权机构为[D]P-351A人民代表会议B资政院C参议会D工农兵会议(苏维埃)3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于[D]P-361A1931年B1932年C1933年D1934年二、多项选择题31、《周礼》记载的“三赦”包括[ACE]P-27A幼弱B不识C老旄D遗忘E愚蠢32、秦代的契约形式有[CDE]P-66A寄托契约B典当契约C买卖契约D借贷契约E租借契约33、清末修律过程中,先后颁布或起草了[BCDE]P-275A《大清律例》B《大清现行刑律》C《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D《大清商律草案》E《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34、北洋政府时期制定的一系列宪法性文件包括[BCD]P-306A《中华民国临时约法》B《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C《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E《钦定宪法大纲》35、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BCD]P-361A婚姻自由B一夫一妻C男女平等D保护军婚E保护妇女儿童三、名词解释36、《茆门法》P-44答:1)春秋时期楚国制定。

15法制史(国民政府)

15法制史(国民政府)

(三)“五五宪草” 五五宪草”
这部被称为“宪法” 这部被称为“宪法”的草案共有八章一 百四十八条。 百四十八条。 人民无权,地方无权,议会无权,总统 人民无权,地方无权,议会无权, 个人集权。 个人集权。
(四)《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1、以“全民政治”和“主权在民”的口号 、 全民政治” 主权在民” 2、 在 “ 保障民权” 的幌子下, 限制和剥夺人 、 保障民权 ” 的幌子下 , 民的自由和权利。 民的自由和权利。 3、以地方“自治”为名,行中央集权之实。 、以地方“自治”为名,行中央集权之实。 4、 抄袭旧政协关于宪法草案问题协议中关于 、 实施国会制、内阁制的某些原则, 实施国会制、 内阁制的某些原则 , 而实际上实行 的却是总统集权制。 的却是总统集权制。 5、 在 “ 民生主义” 的词句下, 巩固和发展官 、 民生主义 ” 的词句下 , 僚资本。 僚资本。
( 一 )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及相 关单行法规。 关单行法规。 《 各省高级军事机关代核军法案件 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 (二)法院组织法 1928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草 年 月 拟了《法院组织法草案》 拟了《法院组织法草案》。
一、司法机关的类型 在普通司法机构上沿用北京政府时期的四 级三审制度。 级三审制度 。 1935年《 法院组织法 》 实施后 , 年 法院组织法》 实施后, 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普通法院实行三级三审制。 此外,特别的审判机关有: 此外,特别的审判机关有: (一)特种刑事法庭 (二)兼理司法法院 (三)军事审判机关
1、官制官规法规 、 2、内政法规 、 3、军政法规 、 4、经济法规 、
1928年 3月 10日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 , 年 月 日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 日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典, 同年9月 日起付诸实施 日起付诸实施。 同年 月1日起付诸实施。1931年,又着 年 手对其进行修订, 手对其进行修订,至1935年1月1日重新 年 月 日重新 颁布,同年7月 日起实施 日起实施。 颁布,同年 月1日起实施。 新刑法分为四十七章三百五十七条。 新刑法分为四十七章三百五十七条。 同旧刑法相比,其中“总则” 同旧刑法相比,其中“总则”编主要是 增加了“保安处分”一章。 增加了“保安处分”一章。 罪刑法定主义、主观人格主义、 罪刑法定主义、主观人格主义、社会 防卫主义等资产阶级的刑事法律原则。 防卫主义等资产阶级的刑事法律原则。

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1927--1949

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1927--1949
党党纲上升为国民必须遵守的法律。 第三,规定了五院制的政府组织形式。立法、司法、行政、监察、
考试五院,五院之上设国民政府主席之职。 第四,规定了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但都几乎受到了立法上的限
制,“非依法律不受限制”的字样。 第五,规定了南京国民政府的经济制度,规定了奖励生产、发展
农村经济、缔结契约自由等一系列经济制度。
3、刑事特别法
第三,规定了不伦不类的政权组织形式。与“五五宪 法草”相比,总统的权力受到立法院、行政院与监察 院的制约。该宪法规定:“总统依法公布法律,发布 命令,须经行政院院长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长及有关 部会首长之副署。”国家遇有重大变故,总统得发布 紧急命令,为必要之处置,“但须经于发布命令后一 个月内提交立法院追认,如立法院不同意时,该紧急 命令立即失效”。监察院对总统有弹劾权。这就减小 了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 宪法规定的既不是总统制,也不是内阁制,而是一种 半总统制、半内阁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第17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 (1927--1949)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制概述 一、立法指导思想 1、从”以党治国”到“一党专政”。 孙中山强调“以党治国”,强调革命党对国家的绝对领导。
国民党以党治国的体现:第一,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 1928年10月3日通过的《训政纲领》确立了该项原则。第二, 政府五院的成员由国民党指派。第三,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2、确立了国家本位和社会本位的思想。宪法要以国家至上、 民族至上为目的。 3、从“权能分治”到“五权宪法”。“权能分治”,即人 民有权,政府有能。人民的权包括选举、罢免、创制、复 决四种权力;政府的能主要依靠立法、行政、司法、考试、 监察五种治权来实现。孙中山思想的核心是直接民权。 4、从“建国三时期”到“训政保姆论”的出台。 建国三时期,即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92篇)

法考《中国法律史》复习题集(第192篇)

2019年国家法考《中国法律史》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频繁,法律法规数量繁多体系庞杂,对其法律体系描述不正确的是:( )A、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B、效仿西方的法律,并未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予以保留、延续C、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这一特征在该法律体系中表现得极为明显D、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脱节严重>>>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4节>国民政府立法概况【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相关知识。

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一方面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另一方面,则继续保持、延续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些特性。

从法律文本层次上来看,特别法效力高于普通法,政府奉行“特别法应先于普通法,如特别法无规定者。

始适用普通法”的原则。

从立法文本与司法实践层面看,两者脱节严重。

因此,B项错误。

2.孙中山的“五权宪法”吸收了中西方的思想,其中属于中国传统部分的是:( )A、司法权,行政权B、行政权、监察权C、监察权、考试权D、行政权、考试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1节>孙中山的法律思想【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

孙中山提出了五权宪法理论,认为“用五权宪法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政府”。

政府五权包括: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

孙中山的宪法思想,受到了西方国家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同时将中国传统的考试和监察纳入其中,具有独创性。

因此,C项正确。

3.《左传》云:“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系对周礼的一种评价。

关于周礼,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16题,单选)A、周礼是早期先民祭祀风俗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B、周礼仅属于宗教、伦理道德性质的规范C、“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D、西周时期“礼”与“刑”是相互对立的两个范畴>>>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章>第1节>西周以降的法律思想【答案】:C【解析】: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一、本章知识点(一)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以孙中山的“联俄、联共、辅助农工”三大政策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坚实基础,国民党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代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权。

根据实际的需要,制定颁布一系列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政府组织法、刑事法规、军事法规、财政法规、土地和劳动法规以及司法制度改革为内容的法律体系。

(二)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与法律体系1.立法机关立法机关首推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及中央政治会议,后采用五院制的政府体制,规定立法院为最高立法机关,但立法院在行使立法权时,必须遵循中央政治会议所确定的立法原则,不得改变中政会所交议的事项。

此外,行政院、省政府等也享有部分立法权。

2.立法概况(1)第一阶段(1927-1936)。

国民党运用法律确立一党专政统治地位,是“法统”形成时期。

(2)第二阶段(1937-1945)。

是“法统”确立时期。

(3)第三阶段(1946-1949)。

是“法统”维持和崩溃时期。

3.立法特点(1)标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根本原则,增加欺骗性。

(2)特别法多于普通法。

(3)采取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的法律体系。

(4)最高法院的判决例、司法院的解释例、司法机关认可的习惯和法理,也可作为审判权的依据。

(三)六法体系1.宪法及宪法性文件(1)1928年《训政纲领》。

将一切重大原则、方针、政策的制定权都交由国民党中央,国民政府只有实施、执行权。

以“训政”为借口,剥夺人民的各项权利,把一切大权都集中于国民党,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

(2)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确立了“以党治国”的原则,由国民党代行国民统治权,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也作出规定,但缺乏充分实际的保障。

(3)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

以法律的形式将国民党党义作为国家的指导方针,在形式上和文字上虽具有资产阶级的民主色彩,但实质上是一部维护国民党一党专政,维护蒋介石个人独裁,反民主、反人民的宪法草案。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四、保留固有法律的传统 基于中国古代涉及民事关系的法律、礼、习惯、宗族法等规范,形成了一些具有典型 民族特色的民事传统。《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这些传统。其中,既有一些符合当时 国情民风、对于确立更易为中国社会所接受的民事法律体系具有积极意义的内容;也有一 些迁就历史惰性、不利于社会进步和制度更新的糟粕。 在民商法编纂体例上,采取“民商合一”的编纂体例。不制定独立的商法典,而将商 事方面的规定合并于民法典之中,或者制定一些单行商事法规作为民法的补充。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 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年 年
训政纲领
立法原则 南 京 国 民 政 府
宪法
中华民国宪法
六法体系
民法 二八刑法 刑 法 三五刑法 特别刑事法规 民事诉讼法
司法制度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
南京国民政府号称以孙中山的民族、民权、民生三民主义为 治国方针,立法思想。以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分治”、“五权 宪法”和“建国三时期”等思想为理论基础,致力于全国范围 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 孙中山提出,权力分作“政权”与“治权”两种。 政权是管理政府的权力,由人民行使。政府只能在人民的控制之 下,依民意而行使其职能。人民拥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 决权。 治权是政府自身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 项权力。以“五权宪法”保障“五权体制”的确立和运作。 建国过程分作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 三个阶段分别实行” 军法之治、约,提高政府各部门的行政效率,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公布了大量的行政法规。其中很多法规直接吸 收清末法制改革、南京临时政府及北洋政府的立法成果。 1928年至1931年立法: 《著作权法》《国籍法》《工会法》《渔会法》《工厂法》《劳资 争议处理法》《诉愿法》《土地法》《团体协约法》《出版法》 《农会法》《工厂检查法》《户籍法》《银行法》《营业税法》 《渔业法》《商标法》《矿业法》 1935年至1945年的单行行政法规主要有: 《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建筑法》,《医师 法》《违警罚法》《兵役法》《公库法》《预算法》《决算法》 《印花税法》《娱乐税法》《会计师法》《商业登记法》《专利法》 《商品检验法》《森林法》《水利法》《邮政法》《补习教育法》 《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公务员服务法》《公务人员退休法》 《律师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法院组织法》等。

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

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

论述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经过及其民法的结构、内容、特点“摘要”: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29-1931年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

该法典在国统区适用20年,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法制编制法为主干的六法体系的形成,标志着当时中国在西方先进法文化和移植与法律资源的本土化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标志着以近代法律理论为指导、具有近代特征的法律制度在中国的成长与确立。

“关键词”:南京国民政府民法一、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原则一九二九年民法典制定之时农村家族社会仍是社会现实主流,宗法意识强烈,以个人为本位的权利意识稀疏淡薄,因此一定程度上立法超前法律与现实相隔离,但是民法为私法、为权利法,民法的任务即维护个人的尊严保障人的自由平等,因此民法的原则必离不开私法自治、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

在此基础上,民国民法典已有所变革立法者认识到人非遗世孤立而是具有社会连带特征共营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因此民法典预设的社会模式经济背景应当考虑社会连带性与中国固有的集体家族观念。

在立基于人的本位及人的尊严之伦理立场上,以人的互相尊重伦理为原则适当淡化绝对意义的个人本位而产生出社会本位的特征。

二、南京国民政府民法的制定经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一九二八年成立了国民政府立法院,由胡汉民任院长,林森任副院长。

次年一月二十九口立法院十第十次会议决议指定委员傅秉常、史尚宽、焦易堂、林彬、郑毓秀组成了民法起草委员会,并聘请了司法院院长土宠惠、考试院院长戴传贤及法国人宝道作为顾问,该委员会成立之后即开始着手起草民法总则编。

前后历时两年,民国民法典全部完成。

首先是编制立法原则,二是起草各编法律条文。

主要是由民法起草委员会根据立法原则分别起草相应各编的法律条文,在起草法律条文的过程中,民法起草委员会都进行充分的讨论,如民法总则编先后开会二十余次,民法债编则先后开会一百五十余次,民法物权编开会四十余次,亲属编、继承编亦是先后开会二十余次,始克成稿。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判例和解释例, 国民党政府的司法院、最高法院、司法部的判例和解释例, 是其成文法的重要补充。 是其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国民党司法机关承袭了北洋军阀 政府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并在实施中作了大量的补充。 政府大理院的判例和解释例,并在实施中作了大量的补充。 通过这些判例和解释例,填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通过这些判例和解释例,填补了法律条文上的空白。 另外,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有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分, 另外,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有特别法和普通法之分, 在法律效力上,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在法律效力上,奉行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特别法是 指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或事项的法律。 指适用于特定期间、特定地点,特定对象或事项的法律。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特别法层出不穷。 在国民党统治时期,特别法层出不穷。由于特别法针对性 强又具有灵活性,能及时地体现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 强又具有灵活性,能及时地体现地主买办阶级的意志,发 挥镇压人民的反动作用,因此效力大于普通法, 挥镇压人民的反动作用,因此效力大于普通法,而且数量 也超过普通法。 也超过普通法。特别法在国民党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 位。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思想 和立法概况 一、立法思想 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半殖民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 地半封建法律的最后形态,是这种法律发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 展到颠峰时期的典型代表。现将这一时期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的立法思想概括如下:
(一)假借“三民主义”,推行一党专政的法西斯统治 假借“三民主义”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19O5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先生早在 年成立同盟会过程中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 首先提出来的,它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三方面 内容。 内容。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蒋介石及其御用法学家鼓吹:所有的立法政策、立法精神,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应以三民主义为最高立法原则。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 而国民党政府第一任立法院院长胡汉民也曾说过:“三民主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义的立法,与我国古代法律思想不同,与欧美的法律观念尤异。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 盖中国历代制礼立法完全是立于家族制度的基础上,现在的立 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法,是立于民族利益的基础上,此其不同者一也。

六法全书学习本章

六法全书学习本章

学习本章,应重点掌握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体系及其内容并结合历史背景对其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形式进行深入分析。

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一、立法体制与指导思想(一)立法体制1.中央南京国民政府实行党国一体的政治体制,执政的国民党在政权中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

因而,考察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一定不能忽视国民党所起的作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不久,国民党即召开了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就训政时期国家政治活动中党、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权力关系作了具体规定:“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领导国民、扶植中华民国之政权、治权,而使之发展,以入宪政之域”,“中华民国人民,在政治的知识与经验之幼稚上,实等于初生之婴儿;中国国民党者,即产生此婴儿之母;既产生之矣,则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公开强调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

为了落实这一原则,确保国民党对国家的全面控制,南京国民政府在制度上做了充分安排:由国民党独揽统治权;由国民党指派政府成员;政府对国民党负责等。

(1)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立法院成立后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对立法院的控制也丝毫未能减轻。

(2)立法院——南京国民政府名义上的立法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的立法决议,负责具体起草法律条文,因而其立法权极为有限。

按照1928年颁布的《立法程序法》和1933年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的《立法程序纲领》规定,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程序包括四个步骤:一是由党政职能部门提出立法议案。

根据法律规定有权提出议案的机关和个人包括: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立法委员(五人以上联名)等;二是法律案的草拟和议决,具体由立法院来负责;三是由国民党党务机关修改法律议案,包括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等;四是由立法机构或总统对法律加以公布。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
(二)特别刑事法规 主要特点
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2.它使得我国自清末以来所建立的部门法体系 进一步完备化 。
3.核心是维护私有制的经济制度,并维护建立在此 基础上的剥削制度和以维护父权夫权为核心的婚姻 家庭制度。
五、刑法及其关系法
(一)刑法典
1.1928年的《中华民国刑法》——旧刑法典
2.1935年的《中华民国刑法》——新刑法典 新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训政纲领》的内容
①训政期间,由G全代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 国民行使政权;
②闭会期间,由G中执委行使政权,同时, 由G训练国民逐渐行使四种政权.
③五项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国民政府受G 中执委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④《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修正及 解释,由G中执委政治会议议决。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宪政建设主要是按照孙中山先生 提出的“建国三时期理论”来展开的,其中,标志着 由军政时期向训政时期转型》 C. “五五宪草” D. 《中华民国宪法》(1947)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用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训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 的一党专政政权。 2.扩大国民政府的权力,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 3.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 。 4.在“国家”、“中央”的名义下发展官僚资本主义 。
下列宪法性文件中规定了人民权利的有( )
A.《钦定宪法大纲》
B.《十九信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D.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
二、民法
(一)《中华民国民法》的制定
1929-1930 (二) 民法典的内容及特点 (三)民法典的意义
《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内容及特点
1.肯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习惯及法理可作为审理 民事案件的依据。

第十二讲: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中国法制史课件

第十二讲: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中国法制史课件
(1)共八章,89条。 (2)主要内容:
❖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了一些民主条文; ❖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 最高权力机关,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 制; ❖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扩大了政府的 权力。
4.《中华民国约法》
(1)共14章,175条。 (2)主要内容及特点:
5.单一性的行政法规。
2. 行政官员管理的行政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官等、官俸法; ♣考试法; ♣公务员任用法; ♣弹劾法。
(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1.实行民商合一的编制体制; 2.民法; 共五编,即《民法总则》、《债》、 《物》、《继承》和《亲属》。 3.商法; 主要包括:《票据法》、《公司法》、 《保险法》、《海商法》。
☻以“民有民治民享”的“民主共和国”之名,行国 民党法西斯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之实; ☻抄袭资产阶级宪法原则,标榜所谓人民各项 民主自由权利; ☻打着“平均地权”的幌子,保护封建土地剥削和 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 ☻宪法极力维护四大家族的经济垄断。
(二)行政法律制度
1.国民政府的行政组织法; 2.有关行政官员管理的行政法规; 3.涉及内政的行政法规; 4.涉及军政的行政法规范;
2.《中华民国新刑法》
分总则和分则两编,主要内容包括:
✦维护南京国民政府的稳定,并对“首谋者”从 重打击; ✦关于维护“国交”方面的条款; ✦关于保护私有财产权和统治秩序的条款; ✦继承封建主义的法律传统; ✦确立“保安处分”原则; ✦“罪行法定主义”原则。
3.特别刑事法规
(1)特别刑事法规有特别的立法程序,适用于特 定时期、特定地点、特定的人或事项。 (2)主要包括: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特别刑事法 规; ✬抗日战争时期颁布的特别刑事法规;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颁布的特别刑事法 规。

法制史大题背诵

法制史大题背诵

简答题:▲一、六法全书定义广义狭义例题: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一)背景: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

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

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

(二)概念:1.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2.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

3.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

(三)内容1.渊源: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2.特点:《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

3.性质: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

4.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

5.缺陷: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

▲二、各朝代的法律指导思想、法律形式法律名称:律令、刑法原则(一)先秦:西周:礼刑关系33:谈谈你对此的理解,结合实际谈谈对我们的借鉴启示作用。

两问例题:●●【1】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的关系:礼与刑事西周法的两种基本形式,两者的关系是:1.联系:(1)刑出于礼,刑以礼的原则为指导(2)寓刑于礼,礼依靠刑的强制力实施2.区别(1)表现形式不同。

礼外在表现为主动的、积极的规范,起到禁止恶于未然的作用;刑的外在表现为消极的、被动的规范,起到惩治于已然的作用(2)适用原则不同。

2017法硕考研考试热点深入剖析之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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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考研考试热点深入剖析之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1.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即开始仿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体系样式,来建构中国以法典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1928年至1937年期间,国民政府先后公布实施了六个门类的法律法规:宪法(《训政时期约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建立起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行政法除外)为中心,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即低位阶的法律、条例、通则、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以及判例、解释例等不同层次和性质的法律,组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律系统。

南京国民政府采取以法典为纲、以相关法规为目的方式,将法典及相关法规汇编成《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的编纂标志着南京国民政府六法体系的建构完成,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近代化。

长期以来,人们在习惯上把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简称为“六法全书”或“六法”。

从规范上来说,六法体系包括以下几个层次:1.基本法典。

构成六法体系的核心的是宪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等基本法典(行政法例外)。

这些基本法典构成了******政权法律体系的骨架。

2.关系法规。

是指围绕基本法典而制定的低位阶法规,如条例、细则、办法等等。

这些关系法规,作为一种补充,与各自的基本法典一起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

3.判例、解释例。

构成六法体系的另一重要层次的是最高法院依照法定程序作成的判例和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作出的解释例和决议。

把判例和解释例作为重要的法律渊源,是南京国民政府对北洋政府法律遗产的继承和发展。

它们是成文法的重要补充,可以对成文法加以引申或进行实质意义上的修正。

最高法院的判决例,经“采为判例,纳入判例要旨”,并报司法院核定者,具有法律效力。

若最高法院各庭之间就某一判例有争议,则由司法院之变更判例会议作出决定。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则拥有解释宪法、法律的权力,其作出的解释例或决议,具有与宪法或法律同等的效力。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学习建议】: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具有双重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既是清末开始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继续,又表现出了新的时代特色,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实质和形式来看,在30年代形成的法律体系既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意志的体现,又使中国近代法制在形式上趋于完备;从法律内容上来看,它既吸取了大量西方国家的立法精神,有保留了许多封建的法律传统;从实行法西斯独裁统治的手段来看,它以公开的法律强制和秘密的非法镇压相辅为用。

对本章的学习,应以南京政府法律活动的背景、南京政府的“六法”为主干,对其法律内容和形式进行具体分析。

【本章知识点】:1.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体制和原则2.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3.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性文件4.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部门法5.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和特务组织第一节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概况【基本内容】一、国民党“训政”下的立法体制及原则。

南京国民政府是以孙中山提出的“建国三时期”作为政治体制演进的标准。

“训政”的核心是“以党治国”,既统治权由国民党独揽;政府成员由国民党指派;政府对国民党负责。

在“党治”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实施三级立法体制,它有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中央政治会议、国民政府、地方行政机关组成。

二、南京政府的立法体系主要包括成文法和例(判例、解释例)。

三、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活动集中在三个时期:第一阶段在1928年至1936年,这时期的立法主要是建立“六法”体系和颁布了一批镇压革命的单行法规。

第二阶段是在1937年到1945年,抗日战争条件下的立法既有惩治汉奸、保护抗属等单行法规,也有反共的秘密法规。

第三阶段是在1946年到1949年,公布了反动“宪法”及一系列强化法西斯专政的特别法规。

【概念辨析】:1.“六法”这是南京国民党政府的成文法体系的主干。

它由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单行刑事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组成。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
张熙照
【期刊名称】《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后,在民初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借鉴了西方许多国家(主要是大陆法系)的先进法制成果,在极短的时间内,快速、高效地制定了具有近代法意义的"六法全书",使得各项审判有了成文法依据,从立法的渊源、结构、立法技术等角度看,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成就是卓著的.
【总页数】3页(P68-70)
【作者】张熙照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辽宁,沈阳1101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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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中华民国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三个阶段,在政治变幻无定,战乱频繁的环境中仍然初步构建起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

这一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等各项部门法律。

这一法律体系主要仿自欧洲大陆法系,部分吸收了英美、苏联的法律,同时保留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些传统规范。

这一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具有前导性的示范规则体系,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无疑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这一作用是有限的,它并没有使中国迅速变成法治社会;社会生活更多地是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而不是按照近代法律体系确立的规则进行,法律没有能够形成其应有的权威。

对近代法律的如此命运,中华民国的历届政府固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近代法治秩序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政府。

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经过数千年的相互选择、渗透与兼容,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稳定的有着强烈自我特质的复杂有机体;近代法律体系作为主要来自于西方的规则,其实施的主要障碍在于它与这一有机体难于兼容。

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当中,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既有立法与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较完备的近代法律体系。

从法律的部门分类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家通常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归为“六法”。

“六法全书”一词源白日文汉字,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从法国引入法律,先后翻译了《法国民法典》及法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典、宪法,以此六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代表性法典,号为“六法”。

清末变法后这个词传人中国,形成“六法全书”的说法,泛指整个成文法体系。

在进行法规汇编时即按照六法体系进行,在六法法典之后汇编有关的法律。

民国初年的“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比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即决定“民商合一”,不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这样一来所谓“六法全书”改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

本文将概括论述六法全书中的宪法、刑法、民法三部分。

一、宪法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执委第172次会议议决通过了《训政纲领》。

该纲领的基本内容为: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为行使政权,其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执委行使政权,同时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政权;治权之行政、司法、立法、考试、监察五项,由国民政府行使;国民政府受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

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训政制度由此确立。

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

1945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在重庆签订“双十协定”。

根据该协定,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于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

会上达成了包括宪草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的协议。

其中《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确定了对“五·五宪草”的主要修改原则是:实行国会制、责任内阁制、省自治和少数民族自治;关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加以限制规定须出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等。

同时《宪草协议》还规定,由政协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制定《五·五宪草》修正案后,提交国民大会。

1946年6月,内战全面爆发。

7月3日,在未经政协讨论决定,没有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决定单方面决定召开国民大会。

11月5日,国民党搜罗了青年党、民社党及少数所谓社会贤达代表召开了非法的国民大会。

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该宪草修正案。

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这部《中华民国宪法》共14章,包括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共175条。

二、刑法
民国时期的刑法典均引入了西方近代刑法原理,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等,但在司法实践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各种刑事单行条例。

这些单行条例依旧按照“刑乱国用重典”的传统原则,滥刑滥杀,威吓百姓。

(一)、1912年《暂行新刑律》
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在民国初年被改称《暂行新刑律》,删除了侵犯皇室罪专章及有关皇帝人身、皇权的若干条文,改动了一些诸如“御玺”、“帝国”、“臣民”之类的文字,除了与共和国体有冲突的内容外,这部刑法依然有效。

(二)、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第二次刑法修正案,迅速公布了刑法典,1828年3月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当年10月开始施行。

这部刑法共分总则、分则两编,四十八章,三百八十七条。

由于认为该法典不适合时代之处甚多,不久南京国民政府就开始起草新的刑法典。

(三)、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新的刑法典,并于7月正式施行。

这部刑法典与旧刑法相比有很大的不同。

共有两编,四十七章,三百五十七条。

其总则编有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十二章。

规定该法总则也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

刑罚制度规定为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两个月至十五年,可减至两个月以下、加至二十年),拘役(一日至不满两个月),罚金(一元以上);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四)、另外,形形色色的单行法规在当时的刑事审判当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三、民法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为了适应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关系的需要,于1928年开始起草民法典。

国民党政府民法典是在继承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民律草案的立法精神,并抄袭资本上义国家,特别是德国、日本等国在垄断时期的民事立法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本着民商合一的原则、结合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习惯,于1929年5月23日至1930年12月26日分期编订而成,从1929年10月10日起陆续施行。

《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共五编,计1223条。

第—编《总则》规定民事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总原则。

第二编《债》,是关于
债的关系的法律规定,明确了债权、债务关系共同运用的法则及处理各种债的纠纷的方法。

第三编《物权》,规定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

第四编《亲属》,规定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五编《继承》,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由其亲属继承其财产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国民党政府还制定和颁布了《著作仅法》、《出版法》、《建筑法》、《房屋租赁条例》等单行民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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