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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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南京国民政府的“六法”

中华民国经历了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广州、武汉及南京国民政府三个阶段,在政治变幻无定,战乱频繁的环境中仍然初步构建起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这一法律体系包括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等各项部门法律。这一法律体系主要仿自欧洲大陆法系,部分吸收了英美、苏联的法律,同时保留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某些传统规范。

这一法律体系作为一种具有前导性的示范规则体系,对推动中国社会的近代化进程无疑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这一作用是有限的,它并没有使中国迅速变成法治社会;社会生活更多地是按照中国传统的习惯而不是按照近代法律体系确立的规则进行,法律没有能够形成其应有的权威。对近代法律的如此命运,中华民国的历届政府固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近代法治秩序的形成并不完全取决于政府。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各种社会要素之间经过数千年的相互选择、渗透与兼容,已经形成了一个非常稳定的有着强烈自我特质的复杂有机体;近代法律体系作为主要来自于西方的规则,其实施的主要障碍在于它与这一有机体难于兼容。

在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律体系当中,南京国民政府在清末与北洋政府既有立法与各种法律草案的基础上,初步建立起较完备的近代法律体系。从法律的部门分类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学家通常将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体系归为“六法”。

“六法全书”一词源白日文汉字,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从法国引入法律,先后翻译了《法国民法典》及法国的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法典、宪法,以此六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代表性法典,号为“六法”。清末变法后这个词传人中国,形成“六法全书”的说法,泛指整个成文法体系。在进行法规汇编时即按照六法体系进行,在六法法典之后汇编有关的法律。民国初年的“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比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即决定“民商合一”,不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这样一来所谓“六法全书”改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本文将概括论述六法全书中的宪法、刑法、民法三部分。

一、宪法

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执委第172次会议议决通过了《训政纲领》。该纲领的基本内容为:在训政时期,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为行使政权,其闭会期间,由国民党中执委行使政权,同时应训练国民逐渐行使政权;治权之行政、司法、立法、考试、监察五项,由国民政府行使;国民政府受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的指导和监督。国民党一党专政的训政制度由此确立。

1931年6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五·五宪草”)。

1945年10月10日,国共两党在重庆签订“双十协定”。根据该协定,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于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会上达成了包括宪草问题在内的诸多问题的协议。其中《关于宪草问题的协议》确定了对“五·五宪草”的主要修改原则是:实行国会制、责任内阁制、省自治和少数民族自治;关于人民自由,如用法律加以限制规定须出于保障自由之精神,非以限制为目的等。同时《宪草协议》还规定,由政协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制定《五·五宪草》修正案后,提交国民大会。

1946年6月,内战全面爆发。7月3日,在未经政协讨论决定,没有共产党及其他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参加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决定单方面决定召开国民大会。11月5日,国民党搜罗了青年党、民社党及少数所谓社会贤达代表召开了非法的国民大会。12月25日,国民大会通过该宪草修正案。1947年1月1日,国民政府公布为《中华民国宪法》。

这部《中华民国宪法》共14章,包括总则、人民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总统、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地方制度、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基本国策、宪法之施行及修改等,共175条。

二、刑法

民国时期的刑法典均引入了西方近代刑法原理,如“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等等,但在司法实践中,起作用的主要是各种刑事单行条例。这些单行条例依旧按照“刑乱国用重典”的传统原则,滥刑滥杀,威吓百姓。

(一)、1912年《暂行新刑律》

清末制定的《大清新刑律》在民国初年被改称《暂行新刑律》,删除了侵犯皇室罪专章及有关皇帝人身、皇权的若干条文,改动了一些诸如“御玺”、“帝国”、“臣民”之类的文字,除了与共和国体有冲突的内容外,这部刑法依然有效。

(二)、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根据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第二次刑法修正案,迅速公布了刑法典,1828年3月公布了,《中华民国刑法》,当年10月开始施行。这部刑法共分总则、分则两编,四十八章,三百八十七条。由于认为该法典不适合时代之处甚多,不久南京国民政府就开始起草新的刑法典。

(三)、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1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新的刑法典,并于7月正式施行。这部刑法典与旧刑法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共有两编,四十七章,三百五十七条。其总则编有法例、刑事责任、未遂犯、共犯、刑、累犯、数罪并罚、刑之酌科及加减、缓刑、假释、时效、保安处分十二章。规定该法总则也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法令。刑罚制度规定为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两个月至十五年,可减至两个月以下、加至二十年),拘役(一日至不满两个月),罚金(一元以上);从刑:剥夺公权,没收。

(四)、另外,形形色色的单行法规在当时的刑事审判当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

三、民法

国民党政府成立后,为了适应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关系的需要,于1928年开始起草民法典。国民党政府民法典是在继承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民律草案的立法精神,并抄袭资本上义国家,特别是德国、日本等国在垄断时期的民事立法原则和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本着民商合一的原则、结合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习惯,于1929年5月23日至1930年12月26日分期编订而成,从1929年10月10日起陆续施行。

《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历史上第—部正式公布的民法典,共五编,计1223条。第—编《总则》规定民事权利及法律关系的总原则。第二编《债》,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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