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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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范围内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政公用建设项目),是指政府财政投资以及财政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兴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三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保康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组织项目,及时报县计划、财政部门,并积极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四条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落实专人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规划、资金渠道、土地计划等方面的问题。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编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前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重点工程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项目,要做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对确有必要的项目,还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以达到最佳技术及经济效果。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

第八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相关行业的验收条件和

执行规定的验收程序。

第九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建档案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程序管理到位、合同管理到位、计划管理到位、投资管理到位,并认真督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及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总投资和总工期,合理安排分年实施的内容和投资,搞好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和调整工作,保证建设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合理划分标段,严禁肢解工程;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总包、分包的管理规定,严禁违法分包、非法转包和挂靠。

第十三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按规定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

位实行监理。

第十四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应按照国家、省有关工程建设合同管理的要求,签订和履行工程建设合同。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合同签订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保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法承担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真实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竣工结算。

第五章项目投资控制

第十八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在建设的各个环节抓好投资控制。

第十九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做到可行性研究有估算,初步设计有概算,施工图设计有预算,并严格审核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和额外工程签证,杜绝决算超预算、预算超概算、概算超估算的“三超”现象。

对确需发生的额外工程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经财政、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逾期补签的无效。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会同财政部门综合平衡,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由财政部门下达。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情况按月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程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种经济管理责任制,做好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的支付审核工作,认真执行财经制度,监督财务收支,做好财务分析,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二十二条加强对项目的审计或审核,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职责。

建设单位应当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的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的结果,及时编制工程财务决算,报财政及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凡列入审计机关审计的工程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国家项目审计监督的有关规定,接受审计。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及投资概算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廉政建设

第二十五条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应根据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加强廉政建设,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七条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违纪人员,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保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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