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的方针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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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员的方针原则有哪些?
1.发展党员的方针原则有哪些?
一、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二、发展党员工作的原则:入党自愿原则、个别吸收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和便于考察原则。
入党自愿原则:必须本人提出申请、本人填写入党志愿、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批量发展、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生活地或工作单位进行培养、考察和发展,杜绝异地发展。
便于考察原则:流动对象由最便于了解、考察的党组织进行培养、考察和发展。
三、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工作制度
1、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方面
①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制度。“两个信息库”:健全完善区委组织部、基层党委(党工委)入党积极分子信息库。“两套管理档案”:建立健全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支部入党积极分子管理档案。“每年两次研究”:基层党委(党工委)每半年听取一次关于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情况的汇报,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一次分析,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数量和质量;基层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人选。“保持一个常量”: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保持一定的常量,与当年发展党员数的比例应保持在3:1左右;人口较多的农村党支部应有5-10名入党积极分子,人口较少的农村党支部应有3-5名入党积极分子;各基层党支部在一个月内要将新确定和新取消的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每年两次上报”:基层党委(党工委)在每年的5月、11月将新确定和新取消的入党积极分子报区委组织部备案,没有上报备案的不得列为发展对象。
②坚持和完善“推优”制度。要重视发挥团组织的作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原则上28周岁以下团员青年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的推荐。要调动妇联组织参与培养妇女入党积极分子的积极性,协助做好发展女党员工作。
③完善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制度。发展对象在入党前必须经过党委(党工委)的集中培训(时间为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未经培训和已培训未通过测试取得合格证书的原则上不能审批入党。入党积极分子所获得的培训合格证书,一年内有效。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区直机关党工委每年至少举办一期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新增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2、预备党员接收和转正方面
①坚持双重预审制度。基层支部在党员大会表决前,将发展对象材料上报基层党委(党工委)组织委员预审,经预审通过后,才能填写《入党志愿书》,提交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基层党委(党工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谈话,并将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送区委组织员室预审。没有经过双重预审或预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②坚持综合政审制度。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通过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了解有关单位和人员,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凡未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③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公示对象为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公示时间一般为7至10天,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表现、工作实绩、培养考察情况及其它需要公示的事项。对群众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能发展入党。
④试行发展党员民主测评制度。试行民主测评制的基层党支部应在支委会确定发展对象后,召开党内外群众代表参加的民主测评大会,对发展对象进行无记名民主投票测评。对民主测评结果不好的应暂缓发展。
⑤试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试行票决制的基层党支部党员大会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应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书面表决票由基层党委(党工委)统一印制,表决意见分“赞成、反对、弃权”三类。表决时,发展对象得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不能入党,不能当天再次投票;预备党员得赞成票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半数的,应分析原因,就是否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当天再次票决,并根据票决结果作出延长预备期几个月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⑥坚持入党宣誓制度。基层党委(党工委)或党(总)支部一般应在党委(党工委)审批通过的半年内组织新党员参加入党宣誓仪式。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宣誓后在誓词上签名。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指导。
⑦坚持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制度。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及时记录在《预备党员考察表》上。考察情况作为预备党员能否按期转正的重要依据之一。
3、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方面
①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核准制度。基层党委(党工委)要按照“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原则,根据发展党员工作长期规划和各支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成熟情况研究提出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呈报区委组织部,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形成年度发展党员指导性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②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考核激励机制。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与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党
务工作者相挂钩,凡出现三年或三年以上未发展党员村(居、社区)的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不得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分管副书记、组织委员和其村(居、社区)党支部书记不得评为优秀党务工作者。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基层党委(党工委)的重要议事日程,集中足够的精力和时间解决好本区域本部门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村(居、社区)党支部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村(居、社区)主干使用、提拔的重要依据。
③建立发展党员工作检查通报制度。区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全区发展党员工作进行一至二次的督查指导,每季度将对全区发展党员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基层党委(党工委)要不定期地对所属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检查,全面掌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新党员的年龄、性别、文化结构和分布状况,履行发展党员程序及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等情况。
④完善党务干部培训制度。坚持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培训基层党务干部,新任党委(党工委)组织委员、组织干事必须经过县级以上组织部门的业务培训或跟班学习,基层党委(党工委)要做好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基层党务干部熟悉发展党员工作业务,提高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⑤建立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对一段时间内党务工作力量薄弱、发展党员工作大起大落、党员队伍结构比例失调、出现问题较多的党委,出现两年以上未发展党员的、没有女党员的、没有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员队伍老化的、存在“家族化”发展倾向或换届选举受宗派势力影响大的村党支部列为区委组织员室的重点管理对象,实行电脑信息库全程跟踪管理。
⑥建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按照《宁德市关于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把发展党员责任分解到基层党委(党工委)、总支、支部,以及各级党务干部和培养介绍人。其中:
党支部书记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不重视发展党员工作,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力,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以上不发展新党员,或一年内没有培养新的入党积极分子的;不坚持党员标准,搞宗族宗派,排斥异己,将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拒之门外,或把不具备条件的申请入党人吸收到党内来,或以吸收入党为条件搞不正之风的;没有召开支委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及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并实行动态管理的:没有召开党员大会,或到会党员数未达到应到会有表决权党员的半数以上的,或党员大会没有按规定程序通过吸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没有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工作不深入、不细致,导致政审材料严重失实的;或把政审不合格的人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造成把不符合条件的人吸收入党的;无故拖延上报有关发展党员材料达20天以上的,或无故拖延预备党员转正时间超过30天以上的,不按规定时间组织新党员宣誓仪式的;对预备党员没有认真进行教育、考察,造成工作失误的;不配合上级党委派人了解发展对象和支部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的;发现发展党员工作中存在问题没有及时报告或纠正,造成不良影响的;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党章》规定弄虚作假的。
党支部组织委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入党积极分子未满18周岁,或考察期未满一年而擅自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的;没有经过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政审、培训等程序而提交党支部委员会研究的;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