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养老模式研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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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养老模式研究
目录
第一章:日本养老模式
1.1养老模式构成 (4)
1.1.1居家养老 (4)
1.1.2机构养老 (4)
1.2养老服务评价标准 (5)
1.3养老设施 (6)
1.3.1居住设施 (6)
1.3.2养老设施分类 (7)
1.3.3养老设施功能及规模 (10)
1.3.4养老设施建造要求 (14)
1.3.5运营管理 (15)
1.4养老项目案例 (16)
1.4.1医疗系设施——夕秀之里 (16)
1.4.2保健系设施 (19)
1.4.3福利系设施(特别养护老人之家)——"夕秀之里”百花苑 (22)
1.4.4小规模多机能介护所 (22)
1.5养老政策 (23)
1.5.1养老保险 (23)
1.5.2医疗保险 (24)
1.6经验借鉴 (25)
第二章:美国养老模式
2.1养老模式构成 (27)
2.2养老社区 (27)
2.2.1养老社区类型 (28)
2.2.2养老社区发展水平 (30)
2.2.3养老社区经营方式 (32)
2.2.4养老社区服务付费方式 (34)
2.3养老机构 (35)
2.3.1养老机构类型 (35)
2.3.2养老机构投资运营方式 (37)
2.4养老设施规模及布局 (38)
2.4.1美国养老居住设施 (39)
2.4.2养老社区规模 (39)
2.4.3养老社区功能布局 (39)
2.4.4养老社区案例 (41)
2.5养老保障体系 (44)
2.5.1养老保险 (44)
2.5.2医疗保险 (45)
2.6养老服务人员配置 (46)
2.7美国养老模式借鉴 (46)
2.7.1满足老年人多元化需求 (46)
2.7.2定位准确的养老服务体系 (47)
2.7.3完善养老保障政策 (47)
2.7.4重视老年人的精神慰藉 (47)
1.日本养老模式
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速报显示,日本65岁以上老年人口的比例为23.1%,比2005年调查时增加了2.9个百分点,继续位居全球之首。
独居老人共有4577000人,占老年人口的15.6%,同比增加约70万人。
,面对老龄人口比例持续攀升和高龄老人的日趋增加,日本政府不断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积极探索新型养老服务模式,形成了医疗、护理、康复相结合的多元化、立体化社区养老服务体系。
1.1养老模式构成
1.1.1居家养老
日本的居家养老有 3 种方式,即同居式家庭养老、分居式家庭养老和社会化养老。
对于需要护理的老人,一般以家庭或亲属的护理为前提,公共福利服务和市场化服务仅为补充。
日本社区照顾以“管理员——专业工作人员——照顾员”为工作体系,其中工作人员和照顾员大部分都是志愿者,他们提供以下 3 种形式的老年服务:福利院护理、家庭访问护理和老年保健咨询服务。
从日本养老模式可以看出,家庭是养老的载体,社会共同服务是养老的内涵,以家庭为基础的多元化养老形式逐渐成为日本养老的趋势。
1.1.2机构养老
(1)养老机构分类
日本养老护理机构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去理解。
广义的养老护理机构包括生活护理和医疗护理机构,共有三类:养老护理福利机构(介护老人福祉设施)、护理保健机构(介护老人保健设施)、医疗护理机构(介护疗养设施)等,分别占40%、30%、30% 左右。
介护是看护、护理的意思。
介护的内容有每日三餐、搓澡沐浴、大小便、医疗护理、接送、陪伴聊天等等。
狭义的养老护理机构为介护老人福祉机构。
2008 年,日本共有老年福利机构4.3 万家,其中政府经营的只有3700家,民营的占近4万家。
2007年日本共有 81 万人入住养老护理机构,使用护理保险经费 2 千亿日元。
按设置与运营主体的性质分可分两类为:一是非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由社会福祉法人、医疗法人、公益法人等设置与运营;二是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名称前冠有“有料”(有偿的意思),由财团法人等设置与运营,2010 年 2 月,共有 3,400家,床位 17 万 6 千张,比05年增加了 4 倍,比09年增加了 27%。
(2)养老机构设置法律依据
日本所有养老护理机构,均需要依据相关立法依法设置和运营。
日本养老护理机构相关立法主要有:《社会福祉法》、《老人福祉法》《老人保健法》等。
(1)养老护理福利机构(介护老人福祉设施)依据《老人福祉法》设置,登记为社会福祉法人、医疗法人、社团法人等;
(2)护理保健机构(介护老人保健设施)和医疗护理机构依据《老人保健法》设置,法人为社会福利法人、医疗法人、社团法人、红十字会法人等。
(3)营利性养老机构依据《社会福祉法》设置,登记为财团法人。
不论按照何种法人设置与运营,均需遵守相关标准,纳入政府监管范围。
(3)养老机构行业标准
日本养老护理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服务、管理等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厚生劳动省发布,主要有:《指定介护老人福祉设施人员、设备以及运营标准》、《特别养老机构的设施与运营基本标准》、《介护老人保健机构人员、设施与设备以及运营标准》、《指定介护疗养型医疗机构人员、设备以及运营标准》,营利性养老机构除依据上述标准,在管理与运营中还需遵照《营利性养老机构设置运营标准》。
1.2养老服务评价标准
1.3养老设施
1.3.1居住设施
根据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模式,日本养老居住设施可以分为老年住宅和养老设施。
如下表所示:
表1-2 日本养老居住设施表
图1-1 日本住宅与设施居住分配图
1.3.2养老设施分类
日本养老设施,按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入住使用型的“设施系”(短期或长期入住)和从自家日常使用的“原宅系”(在自己原有住宅中居住,根据自身需要定期前往)。
按使用目的与内容的不同,可以再细分为三大设施体系:(1)以专业治疗和看护为核心的“医疗系机构”;(2)以休息疗养和机体康复为核心的“保健系机构”;
(3)以日常照顾与生活辅助为核心的“福利系机构”。
其中,每种类型都各自对应几种具体的设施机构。
如下图所示:
图1-2 日本老年人设施的分类图
(1)医疗系设施
是为长期需要日常护理和医疗照料的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基础福利设施。
包括“照护疗养型医疗设施”、“护理力强化病号楼”、“老人性痴呆疾病疗养病号楼”,以及2000年的第四次医疗法的修订制定的医疗病床。
以治疗和疗养功能为主,“照护疗养型医疗设施”主要针对有长期疗养必要的老人;“护理力强化病号楼”主要对象是受慢性疾病困扰的老人;“老人性痴呆疾病疗养病号楼”则专门针对老人痴呆症患者而设。
运营基本上是医疗法人。
(2)保健系设施
主要设施类型是“老年人保健设施”和“短期入住设施”。
被定位为,对处于病情稳定期且没有必要住院治疗,但需要以复健、护理和看护为中心的医疗照顾
的需要护理老人(多为术后老人和罹患慢性病的老人)而设。
介于医疗与福利之间,以家庭恢复为前提,又被称为“中间设施”。
入住时间受规定限制,以短期入住为原则。
“短期入住设施”为入住老人提供日常生活必要服务,每间起居室要求4人以下,平均每人8.25m2以上(收藏、洗淑等设备除外),入住时间限制在7天以内。
(3)福利系设施
由老人福利法、护理保险法规定的老人福利设施。
其中包括“特别养护老人之家”、“轻费老人之家(A型、B型)”、“轻费老人之家C型(老老人之家)”、“痴呆老人集体之家”。
根据2003年省令的重新规定,今后的福利系养老机构不是单间单位的话原则上是不承认的。
规定最低入住人数是20人,居室的使用面积要在13.2m2/人以上,往往同时设置老人日间护理中心(上下所护理)、短期入住、在宅护理支援中心等。
大部分的设施是由社会福利法人来运营的。
三大设施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功能上,将老年人按需要护理的程度分类,使老人从健康到卧病在床都有对应入住的机构设施,同时,又通过介护保险保障了老人的利益,建立了真正意义上的养老设施体系。
表3将三大设施类型从功能、接受对象、经营主体、费用支付、人数规模和建筑设计的细节要求做了对比。
表1-3 三大类型设施体系比较
1.3.3养老设施功能及规模
日本养老设施最大的特点之一就是良好的分类整合标准,其按老人不同类型的需求将养老机构分为不同等级,需要护理的程度不同的老人,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合适的养老设施。
将同一设施内的健康老人生活区和护理老人生活区分开设计,并从护理和收费的角度进行设施分类,在设计过程中各有侧重(图3-3)。
日本老年人设施主要类型
图2将以上设施从护理程度和入住费用高低进行了分类,从中可以看出,日本养老机构明确的分级管理办法,老人根据身体的护理级别,经鉴定后选择入住,
在自由选择的同时最大限度发挥了社会资源的高效运营。
(1)照护疗养型医疗设施
“照护疗养型医疗设施”是医疗系养老设施的代表,主要针对需要长期护理的老人。
设施大部分都是大房间,将重点放在治疗上,非常重视安静的生活,与其说是治疗的空间,其实是生活在病房里。
要求入住者必须是年龄65岁以上,要照护评估判定在1级以上的老人。
经营主体为国家医疗机构、政府及社会福利机构。
每室居住部分面积大于6.4m2,居住标准不超过4床/室。
在人员配比上,《指定照护疗养型医疗设施的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准则》“规定:“每100名入住者配备:医生3名,护士 17-20名,护工17-34名,其他还需药剂师、放射诊疗师等。
”该设施由于医疗及护理人员配比偏重,颇受需要医疗护理服务者的青睐,常年床位紧缺,经营管理经费不足。
(2)老人保健设施
该设施主要向刚出院的老人(且老人的身体病状较为安稳),提供复健、看护和医疗护理。
同时,还可结合社区居家服务,兼做短期入住护理(short stay)和日常康复治疗(daycare),提供日常动作训练和生活服务。
疗养室以4人室为主,地面面积在8m2/人以上,配有多床室及少量单元型护理单间。
其目的主要是为了能通过专业康复训练,让入住老人早日重新回到自己的住宅,回归原有生活模式,故该设施不鼓励老年人常住,平均在所时间为:3-lO个月,与护理老人福利设施相比较要短。
在人员配比上,《老人保健设施的人员、设备及运营相关准则》"规定:“每100名老人配备专职医生1名、看护人员9名、护理人员25名、咨询人员1名、治疗师1名、营养师1名、护理总管1名,此外还有厨师、行政办公等人员,每300名老人需配备药剂师1名”。
(3)养护老人之家
《老人福祉法》将日本的养老之家分为三大类,它们分别是:养护老人之家、特别养护老人之家、轻费老人之家。
养护老人之家主要功能是为65岁以上,由于身体上、精神上或者环境上的理由,以及经济上的理由,而在自宅里的生活困难的人,提供日常生活中必要服务的设施。
每间起居室要求2人以下,平均每人3.3 m2以上(收藏、洗漱等设备除外)。
与特别护理疗养院以需要平时护理的人们为对象相比,养护老人之家带有浓厚的,作为以往的收容型、贫困救济型设施的意义。
在人员配比上,“每50名老人配置院长1名、办公室人员1名、看护人员1名、护理人员5名、营养师、生活指导员各1名、可作为兼职的医生1名、厨师等4名。
”
(4)特别养护老人之家
与养护老人之家一样为政府公立,创建于1963年,创建之初是为了为贫困人群提供服务,随后逐渐转变为对有特殊护理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看重平时护理,使在家不能接受护理的老人入所,提供饮食、沐浴等必要的护理服务务。
每间起居室要求4人以下,平均每人10.65 m2以上(收藏、洗漱等设备除外)。
与老人保健设施一样,该设施也可兼做短期入住护理(short stay)和在宅护理等居家护理服务提供点。
属非医疗机构,与医院有协议合作的绿色通道和定期的医生坐诊制度。
在人员配比上,《特别养护老人之家的设备及运营相关基准》规定:“每100名老人配备院长1名、生活指导员1名、看护人员3名以上、护理人员31名、营养师1名、可以是兼职的康复训练指导员、调理员、事务员和其他职员”。
(5)轻费老人之家
免费或以低额的费用入住,最初分成A、B两种类型。
A型主要为与家人的同住变得很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带有用餐,洗浴和紧急对策等服务。
B型设施在其他条件上与轻费老人之家A型同样,但B型不提供用餐服务,需要自己做饭三餐自理。
但是这两类老人之家的主要服务对象是健康自理的老人,开设之初并没有加入护理和看护服务的项目。
随着老人之家的主要入住老人年龄的增长,护理需求大量提升,老人需要的护理程度又不一定满足特别养护老人之家的入住条件,又受到接受人数的限制,1989年,日本诞生一种新型的轻费养老之家Care house。
Care house,又称护理型老人之家。
目的是要创造一种能让高龄老人持续利用,提供一定的照护疗养,收费也较为低廉的老人之家。
同时,Care house还能对外居家提供服务。
接受由于身体机能的下降或者高龄的原因,主要接受无法独立生活或者家庭照料有困难的60岁以上老人。
根据平成16年的修订,单间单元型的情况下,设定标准是,为单身使用的居室面积在15.63m2以上,夫妻使用的居室面积在23.45m2。
共用食堂、谈话室、娱乐室、集会室、浴室等,居室里没有厨房和浴室,但有很多迷你厨房和洗淑等设施。
(6)收费老人之家
收费老人之家是引入社会的资金力量,经过都道府县一级政府批准后,由民间企业来经营的养老设施。
入住对象没有限制,但需要支付较为高额的入住费用,多为富裕阶层。
按照不同功能和形式又分为:健康型、住宅型和附带护理型三种。
健康型数量非常少,以生活自理程度较高的老人为主要居住对象,原则上,一旦身体状况变得需要护理便必须退院;住宅型是当老人身体状况需要护理时,通过接受护理需要程度的认定之后,接受住宅式服务;附带护理型养老之家是得到护理保险的特定设施认定的,入住者需接受生活护理的指定养老院。
按入住者的身体状况不同,附带护理型养老之家又分为:入住时身心情况可以自理的“入住自立型”和入住时对护理需求程度较高的“护理专用型”。
“入住自立型”在独立的房间内接受用餐和生活支援服务,一旦变为需要护理的状态,便搬到护理专用房间内。
很多情况下需要交纳高额的入住费。
“护理专用型”在很多情况下,入住时的条件是已经接受了需要护理的认定,居室很多都是一个带有厕所的房间。
费用从低额到高额,跨度很大。
(7)Group home (痴呆症老人之家)
专为需要护理的失智老人设计,以患有轻度到中度的痴呆症,需要2人以上共同护理的失智老人为对象。
痴呆症老人由于病理影响,导致认知和记忆功能不断恶化,日常生活能力进行性减退,并伴随各种神经精神症状和行为障碍,需要特殊护理。
因此,痴呆症老人之家多是小型机构,以少数人(基本上以9个人为单位)进行家庭的共同生活,由护理人员专门照料,一边提供吃饭、入浴、如厕等日常起居照护,同时老年人也会参与到日常生活当中来,一边引导老年人自己动手的能力,延迟痴呆症的发展。
1997年,日本厚生省卫生部将痴呆老人集体之家纳入老年人生活援助工程,实现了制度化,而在此之前,该设施由民间企业自主设立。
2001开始,护理保险增加了“针对痴呆老人的共同生活护理”部分。
根据相关规定,按老人人数和护理人员数3:1的比例进行人员配置,同时,夜间必须配置1名以上的值班人员。
“生活指导员1名、护工1名、护理人员1名、调理人员1名等,其中生活指导员和护理人员需常勤。
”
(8)日间照护中心(日托所)
日间照护中心其实更像一个社区配套型服务设施,在过去的医疗机构和老人保健设施中,经常另设日托所。
医疗机构的日托所主要为痴呆老人、精神疾病的老
人或慢性病导致的失能等身体障碍提供康复服务,老人保健设施的日托服务则主要提供上门护理服务。
随着照护保险体制的建立,推动了照护保险体系下的自宅养老模式的普及,社区服务半径内,便建立起很多日间照护中心。
老人在白天往返于养老设施和家里之间,同时中心也提供上门访问的服务。
人员配置以时段划分,每时段要求有特定的生活指导员1名,护工和看护则需要1名以上,当使用人数超过了15名,需另行配置护理人员和康复指导员。
与之相结合的还形成了一种小规模多功能的老龄者设施——Group living (生活援助小规模老人之家)。
以前称为“高龄者生活福祉设施”。
使用者老人要求60岁以上,建筑面积多为200-1000m2,人数规定在10到25人左右,老人居室面积不低于18m2,以单人间为标准,提供日常护理、共同生活和生活援助等服务。
1.3.4养老设施建造要求
表1-4 养老设施建造要求
1.3.5运营管理
(1)投资主体
在日本,政府、企业和非盈利组织均可建设养老设施。
政府主要提供基本福利范围内的养老设施,而企业和非盈利组织则根据老年人不同群体、不同需求建设相应的商业或公益性养老设施。
(2)收费方式
日本养老护理机构入住老人,无论其经济状况如何,经过专门机构的评估,都可以将护理保险带入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
护理保险承担老人入住养老护理机构服务的主要费用。
在日本,依照法律规定,每个国民从 40 岁起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介护保险金,直到离开这个世界。
从 65 岁开始,老人都可以申请介护,经国家有关部门、有关人员检查后,符合条件分成 1 ~ 5 级的介护,享受的最高金额不等。
不论是享受哪一级,你只需付出费用的 10%(从个人养老金中扣除),其余 90% 由国家承担支付给介护所,超额部分自掏腰包。
(3)运营补贴
非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还可以得到所在地政府的日常运作费用资助,称为“措置费”,可以用于人员开支、设施维护、公用经费等支出,其职员工资一般参照公务员的标准。
营利性养老护理机构没有政府资助。
(4)产业链发展
养老设施社会化建设和运营的过程,带动了一大批类似“老人用品专卖”、“老年餐饮专营”、“老人之家管理咨询”、“养老服务人员培训”等企业发展,这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以养老设施为核心的“养老院经济”产业形态。
1.4养老项目案例
1.4.1医疗系设施——夕秀之里
该案例是以“照护医疗设施”为中心建设的综合养老设施群。
图3 夕秀之里鸟瞰图图4 夕秀之里设施结构示意图
“夕秀之里”是包括了医疗设施、老人保健设施和福祉设施(特别养老之家、养护之家)、日间照护中心等设施机构在内的综合型养老服务基地(图3)。
目前,生活在此约有450名独居的老人,由500多名职员对其提供服务,各设施、各部门之间由网络共享信息和交流沟通。
其中心建筑是——釧路北医院。
图5 夕秀之里总平面图
在总平面的规划设计过程中,考虑到以后的扩建和发展,预留了将来规划用地。
同时,按功能分为动静两大分区进行设计。
动区临主要交通干道,主要由特别养护老人之家、日间照护中心和老人保健设施构成,对外提供日托照护和康复、复健照护服务。
多以当天来回和短期入住为主,是基地内主要动态人流的主要组成部分。
临街的建筑由景观绿化带隔离,既有方便的交通,又能提供老人安静修养康复空间。
静区则以釧路北医院为主,主要提供长期的入院疗养照护,周边由防护林给重病老人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
动静两大区域的交汇处,由行政办公区完成过渡。
主体设施——釧路北医院
(1)规模:建筑面积约2,982平方米;床位数:244床。
(2)服务范围:医疗设施的服务半径包括了周围的护理老人之家、照护老人保健设施、日间照护中心、特别养护老人之家。
(3)建筑功能布局
作为全单间照护疗养型医疗设施的范例,该设施在功能分区和设计中有其独特之处。
首先,医院分为门诊部和住院部两大部分。
一层为主要活动区域,包括了接待大厅、诊断室、放射科、CT室、检查室、药房、会谈室、办公室、美容室等对外功能。
2~5层为住院部,提供老人安静舒适的疗养环境。
图6 釧路北医院功能布局图
医院病房引入组团式护理的模式,将每层作为一个治疗单位,划分成五大共同生活单元,每个单元含十二个病房,形成了四个大单位,二十个组团护理单元。
每个单元(含十二个病房)分别设置食堂、起居室、卫生间等生活用房,设置单独的护士站。
单元之间用谈话间作连接空间,即完成了空间的过渡,又增加了空间的多样性。
由于该医院是全单间形式,每个治疗单位(每层)还单独设置了一间夫妻共用病房,方便老人夫妻共同接受医疗护理。
图7 釧路北医院门厅和起居室
图8 釧路北医院病房
图9 釧路北医院标识系统
1.4.2保健系设施
保健系设施多用于照护那些需要医疗照顾,主要以复健、护理和看护为主的老人(多为术后老人和罹患慢性病的老人)。
介于医疗与福利之间,以家庭恢复为前提,又被称为“中间设施”。
以机能训练室和疗养室为两大主要模块,加入不同的配套功能,根据设施的主要服务内容变化,产生了不同的组合形式,形成灵活多变的设施类型。
由于功能较为简单,有时还会与其它功能设施并设,实现设施的高效运营管理。
图10 保健系设施主要类型
(1)单设型
单设型设施功能较为单一,针对性较强,主要提供日常康复、复健等机能训练和日常护理,提供短期入住。
根据功能布局类型大致将其分为两大类:分离型和合用型。
1)分离式
康复治疗和短住疗养两大功能板块平行设置,以其它功能用房或者交往空间做过渡设计。
按区块设置方式不同又有横向分离和竖向分离两种类型。
○1横向分离式——“阿见治疗中心”
将机能训练和短住疗养两大功能分离设置,用交往空间、管理空间或者交通枢纽等半开放空间过渡,平面多呈“一”字型。
该类型的最大特点是将机能训练室和疗养室分开设置,使得机能训练室独立于疗养室之外,增强了对外服务的功能。
半开放空间既作链接功能,又是管理空间,加强了空间的多样性,同时,提高护理人员的管理效率。
○2竖向分离式——“龍岡”老人保健设施
竖向分离式将机能训练和短住疗养两大区域以楼层为单位作分割。
通常是底层
为老人保健设施,可直接对外开放,2层以上是短住疗养室,私密性更强。
与横向分离式布局相比,竖向分离式布局使机能训练和短住疗养两大功能分区更加独立,在机能训练室对外使用的同时,完全保证了疗养区域的私密性。
2)合用式——“禄寿莊”老人保健设施
见于大多数保健设施,主要形式是,疗养室围绕机能训练中心或围绕中庭分布。
机能训练室可兼做食堂、活动中心等交往空间使用,提高了空间的利用率。
特点:合用型布局,通过围合中庭等空间,将机能训练室同食堂、多功能活动中心等复合设置,不同时间段里对空间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整,实现了空间的多样化,增强了空间使用率,同时,增强工作人员的照护老人的效率,提高了设施的功能性。
(2)并设型
1)医疗机构+老人保健设施——乌托邦康复中心
考虑到保健系设施主要针对手术或大病初愈的老人进行复健、康复等照护,与医疗机构并设,能共享医疗机构专业的医疗设备和护理。
可单独接受康复训练,也可对该医疗机构直接提供术后康复。
2)幼儿园+老人保健设施——所沢看护中心
同幼儿园复合在同一设施内,实行分开管理。
相似的作息和饮食,不仅能共享设施内部资源,同时能满足老人爱好热闹与喜爱孙辈的心理需求。
3)痴呆老人疗养设施+老人保健设施——虹之丘康复中心
能够为痴呆老人提供康复、复健疗养,针对痴呆老人进行日常机能训练,增强痴呆老人的自理能力,延缓痴呆老人病状;而且,与健康老人相比,痴呆老人发生摔倒、骨折等现象的几率更大,对复健疗养等物理治疗的需求更高。
因此,老人保健设施与痴呆老人疗养设施并设,能对痴呆老人进行预防与治疗的结合照护,又能够单独对健康老人提供术后康复训练,是高效利用资源、功能复合的优秀代表。
1.4.3福利系设施(特别养护老人之家)——"夕秀之里”百花苑
(1)规模:建筑面积约3,046平方米
(2)功能
特别养护老人之家是全栋单间,分单元居住方式。
设施为钢混结构2层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