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有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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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 在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时,能 够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违法性的错误,是指没有事实错误, 但不知道其行为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 的,或者错误地以为其行为被法律所 允许的情形。 违法性的错误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 是可以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在此情 形下,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 性;二是不可回避的违法性的错误, 于此情形下,行为人没有违法性认识 的可能性。
犯罪目的的意义
第一,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 准之一。目的犯。 第二,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 标准之一。例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 儿童,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就构成拐卖 妇女、儿童罪,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仅 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第三,影响量刑口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 为人的非难可能性不同,因而影响量刑。
大客观小客观,大故意小故意
(三)其他认识错误
1、客体错误 2、规范构成要件要素错误 3、消极构成要件要素错误 4、关于手段错误(工具错误)
讨论,错把白糖当砒霜是否可以出 罪? 处罚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行为意 义何在?
第四节
一、概念与构成
过失责任
(一)概念 (二)过失的构成 1、有注意的义务(预见的义务) 2、行为人有注意的能力(预见能力) (1)主观说——主观标准(个别化标准) (2)客观说 (3)折衷说 (4)类型化说
二、有责性的特征
责任非难的对象是各个犯
罪行为,是指向各个犯罪 行为的意思,因而又称为 个别行为责任论与意思责 任论。
责任能力的特征
有责性也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即应当在与法律规范的
关系上把握有责性。法律规范终究是以对个人的命
令、禁止表现出来的;这种命令、禁止,就行为人
一方而言,只有在能够遵从时,即能够实施犯罪行
第三节 故意责任
–一、概念与构成
–(一)刑法14条可看成是一 个规范性的概念。 –(二)构成 –包括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
(二)构成之1、认识因素
–明知——确切知道?知道可能?应当知道? (例:奸淫幼女行为) –会——必然?可能?或然?盖然? –(1)应认识的因素主要是下述①② ①行为的情状 –②行为的性质 –③行为后果(依我国法主要指对后果的认 识) –④行为对象 –⑤因果关系
三、认定注意的问题
(一)把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中的故意加以区 别(案) (二)如何界定故意中的“明知”要素 案:毒品案 (三)故意的存在与行为具有同时性、关联性
1、事后故意不能认定为故意(交通肇事案) 2、事前故意也不能认定为故意(交通肇事案) 如,基于杀人故意砍人未死,扔烟头起火烧死。 3、但不能将这种同时性、关联性绝对化(盗窃摩托 车案)
(3)涵摄的错误(包摄的错误),即错误 地解释构成要件要素,误以为自己的 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情形。
显然这是一种解释的错误。涵摄的错误不 是事实的错误,并不妨碍故意的成立。但 是,涵摄的错误只是在某些场合可能成为 禁止的错误。 例如,向主管机关询问后得到允许而以为 其行为不符合构成要件的,就应认定为禁 止的错误。
疏忽大意——应当注意能够注 意 意外事件——事实上没有注意, 也不应当注意,不能够注意。
(三)其他问题
1、认定过失犯罪时,不能以结果归责 2、不能以对先行行为的过错断定行为 人对结果的责任 3、不能将行为人的合理信赖认定为过 于自信的过失 注意:合理信赖与直近注意义务 超越承担过失 技术事故(不可抗力)与责任事故 (业务过失)
为以外的行为时,才是适当的。 换言之,为了给予责任非难,仅仅具有责任能力、故 意、过失的心理要素并不够,还必须是能够期待行 为人在具体情况下实施其他适法行为,只有在这种
场合,才能考虑责任非难(规范责任论)。
三、有责性的要素
责任能力(其中包括责任年龄) 故意或者过失
违法性的认识(或违法性认识
拓展研讨
3、被害人过错诱发的犯罪,行为
人犯罪动机对定罪量刑的影响? 被害人严重过错,对行为人可否实 行无罪辩护? 被害人的自我答责。 案,未名湖畔“决斗”(冻死) 4、动机及其他酌定情节,是否可 以上升为法定情节?如何操作?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
犯意转化——实行一个犯罪的过
程中转化为另一罪,以一罪处理, 以高犯意定罪。如盗窃过程中, 实施了抢夺。 另起犯意——一个犯罪实行完毕, 另起犯意,数罪并罚。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难以区分时, 实践中以另起犯意认定处理。
第三讲 犯罪论体系(四)
第四章
有责性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有责性概述 责任能力 故意责任 过失责任 目的与动机 责任阻却事由
第一节 有责性概述
一、有责性的概念 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
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 进行非难、谴责。简单地说, 是指非难可能性。
二、责任能力的减弱与丧失
注意:
(1)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
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 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 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 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2)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 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 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 (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5)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 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刑事责任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人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 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即减轻刑事责任时期。
第五节 目的与动机
一、犯罪目的
目的(也称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
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 结果,即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犯罪 人大脑中的犯罪行为所预期达到的 结果。
广义上 的犯罪目的实际上分为两类: 一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对 自己的行为直接造成危害结果的希望(第一 种意义的目的),如直接故意杀人,希望他 人死亡就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 二是指在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 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 法利益或者结果(第二种意义的目的),如刑 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 等等。
(二)不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错误
1、法定符合说(多数国家采用此)
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 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 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 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据此,误人为物—过失致人死 亡 误物为人——故意杀人未遂
2、抽象符合说(一般不采用
抽象符合说 认为行为人认识的事 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不受构成 要件的约束,只要抽象的符合, 就成立故意。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违法性的认识错误的回 避(避免)可能性的判断。 行为人不可能认识到行为 的违法性时,或者说不可 避免地产生违法性的认识 错误时,不能以犯罪论处。
要认定存在违法性错误的回避可能性,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认识违法性的现实可 能性; (2)行为人必须具有对其行为的法的性 质进行考量的具体契机; (3)必须可以期待行为人利用向其提供 的认识违法性的可能性。回避可能性的 判断基准,不是“一般人”,而是具体 状况下的“行为者本人的个人 的能 力”。
3、不尽注意义务造成结果
二、过失的类型(分类)
(一)法定分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英美法 recklessness 轻率的 gross negligence 疏忽大意 大陆法系分为无认识的过失和有认识的过 失(易误导,不可取)
(二)业务过失和普通过失 (三)重过失和轻过失
三、认定过失应注意的问题
(4)有效性的错误
即行为人知道禁止规范,
但误以为该规范无效的 情形。
2、违法性的认识错误与事实的 错误的界限。
(1)自然的物理的事实的错误,如将人误认为 狗而杀害的情形。这是最明显的事实的错误, 不成立杀人故意。 (2 )社会意义的错误,如行为人本来在贩卖淫 秽物品,但误以为其贩卖的不是淫秽物品。 (3)规范的事实的错误,是指对由民法、行政 法等提供意义的事实的错误(大体上是社会意 义的错误的一种)。例如,对盗窃罪的构成要 件中的“公私”财物这一要素,如果不进行 法的性质的理解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结论。
要避免违法性的错误,就需要进行 法的状况的确认。
(1)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时。行为人对法的 状况产生疑问,意味着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 疑问,但行为人没有真正地考虑该疑问,而 是轻率地相信其行为具有合法性时,存在违 法性的错误,而且该错误是可能避免的,行 为人存在责任。 在行为人对法的状况进行了咨询等情况下, 并非一概具有或者不具有避免可能性。
(2)应注意的问题
–①后果与处罚条件加以区别 –如盗窃罪,多次盗窃的;如滥用职 权罪属故意犯罪,其后果不能是故意 的。 –②主体本身的认识 –③规范性的要素 –④关于社会危害性的认识
二、类型
(一)法定分类 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会、希望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二)预谋的故意和突发的故意 (三)确定的故意和不确定的故意 1、确定的故意 2、不确定的故意 (1)未必故意(相当于间接故意) (2)概括故意(如侵犯财产罪,实行行为优于预备 行为) (3)择一故意
(4 )规范的评价的错误,即行为人对其 行为的违法评价存在错误的情形,是典 型的违法性的错误。 (5)法的概念的错误(涵摄的错误)。例如, 行为人将他人的笼中小鸟放出,但误以 为其行为不属于“毁坏财物”。这种情 形不影响毁坏财物罪的故意。再如,误 以为共同占有的物不是 “他人的财物” 而出卖的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四、事实认识错误
(一)相同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错误 一般采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 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构成故意的 既遂犯;认识不一致的,则未遂。 但我国采用的却是法定符合说。 主要包括: 1、对象错误(误将张三当李四杀害,我国的处理— —故意杀人罪) 2、因果关系错误 3、打击错误(我国实践,杀害张三将身边的李四 杀死,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归罪,忽略了更 为严重的故意杀人未遂行为,不适当。)
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第二节 责任能力
一、责任能力的概念
责任能力,也称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 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 (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 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 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行为对象转化
财产犯罪,对最终的定性没有意义 例:抢劫甲不成,转而抢劫乙。 但是如果是人身的侵犯,如强奸的
对象转化,则可能构成两罪,例: 一个强奸中止,一个强奸未遂,因 为侵犯的是专属法益。
第六节 责任阻却事由
一、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概念
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
(二)违法性的认识错误的类型 及其回避可能性的判断
1、违法性的认识错误的类型 (1)直接的禁止的错误,即就禁止规范的 存在有认识错误的情形。如误以为违法 行为是合法行为而实施。 (2)间接的禁止的错误,即行为人虽然 认识到行为被法律所禁止,但错误地认 为,在其具体案件中存在正当化规范, 因而不违法。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及酌定情节对定罪量刑影
响的专题讨论
犯罪动机对定罪的影响(凡情节严重作为定 罪条件的,如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遗 弃罪)对犯罪动机研究的有助于犯罪预防。 犯罪不能够消灭,但如何实现最大限度的预 防? 1、犯罪动机可否影响定罪? 2、犯罪动机应如何影响量刑? 案例:18岁小甘抢劫案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 别(要特别注意)
1、从对结果的发生是否存在认识来考虑 2、从客观上看,当时的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性大小来判断: 3、从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可以容认的角度来判 断(大陆法) 4、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避免结果的发生是否 存在凭据要认定 5、对事发时是否采取回避措施
(二)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的区 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