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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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讲义
物权法讲义 (1)
第一章物 (1)
第一节物的意义 (1)
第二节物的分类 (2)
第三节特种物 (5)
第二章物权通论 (6)
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
第二节物权法 (7)
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
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
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
第三章所有权 (12)
第一节导论 (12)
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
第三节共有 (14)
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
第四章用益物权 (16)
第一节概说 (16)
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
第三节使用权 (18)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
第五章担保物权 (19)
第一节概述 (19)
第二节抵押权 (20)
第三节质权 (22)
第四节、留置权 (23)
第六章占有 (23)
第一章物
第一节物的意义
一、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
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
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
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
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
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以物的流通性分类
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
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二、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
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分类
1.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2.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3.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为动产。民法通则解释第186条: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结合主义——建筑物附属于土地(德国)
*土地与建筑物的关系
分别主义——两个独立之物法国、日本、我国
4.分类的意义:
1)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3)构成不同物权类型的对象,例如用益物权基本建立在不动产之上;抵押权针对不动产、质权针对动产。
4)对诉讼管辖等具有意义。
三、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独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1.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业产品是其典型代表)。归属于某个种类,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可替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
2.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或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3.分类的意义:
1)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例如租赁、使用借贷须以特定物为对象;而消费借贷须以种类物为对象(返还义务不同:原物的返还,还是同种类物的返还);
2)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
3)灭失责任(“种类物不灭失”规则):特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给付不能)。
四、主物与从物
1.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为区分标准——两个独立的物之间的相互关系。
2.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而居于从属关系;
3.区分的意义: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抵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时,其效力及于从物。
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2.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则为不可分物;
3.区分意义:
1)共有物的分割方法不同(实物分割或价值分割);
2)多数人之债的性质可能不同(以可分物作为标的物的,可以成立按份之债,也可以是连带之债;相反,只可能是连带之债)。
六、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1.以物仅能使用一次还是能够多次反复使用为区分标准
2.依其性质因一次使用即为消耗而不能再用于同一目的的物,为消耗物(食品、金钱);能够被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则为不消耗物。3.意义:构成不同契约类型的标的物——消耗物上成立消费借贷;不消耗物上成立租赁与使用借贷。
七、原物与孳息
1.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能够带来收益的物;
2.孳息:由原物所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果实、动物之出产物)与法定孳息;
3.意义:
1)孳息与原物相分离后,由孳息收取权人获得其所有权(原则上原物所有人有收取权,但土地承租人、永佃权人等有收取权);
2)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移转。
八、有主物与无主物
意义:
1)解决无主物归属的问题。例如,对无主物可实行先占取得;
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超期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无人继承的遗产均归国家所有。
九、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
1.单一物:在形态上为独立一体,且各构成部分已失其个性之物,如牛、马、桌子;
2.合成物:指数个单一物,未失其个性,而结合成一体的物,如项链和饰坠等;两个以上独立之物的结合,而且不存在主从关系,但在法律和交易观念上被视为一物。
3.集合物(聚合物):指多个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为一体而形成的聚合物;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如一群羊)和法律上的集合物(如企业)。
4.意义:
1)合成物在观念上始终被视为一个物,但作为其构成部分的单一物自合成物分离后,可以独立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