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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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审批制度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二、三级动火作业审批制度:

一级动火作业应由项目经理在七天前填写动火申请表和项目部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公司主管领导和工程审批,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和批准后,方可动火。

二级动火作业,应由施工管理人员在四天前提出申请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项目经理审批后方可动火。

三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班组长,在动火前三天提出申请,报项目防火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动火。

附:动火作业分类

一级:(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二级:(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在外墙、安梯井、洞口等部位,垂直穿到底及登高焊割作业。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横沥镇安置区二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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